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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律“公室告”与“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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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椟还珠 发表于 2011-12-30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二、张家山汉简及唐律的佐证


    1.张家山汉简所提供的佐证


    由于睡虎地秦简资料有限,因此对“公室告”、“非公室告”和“家罪”这些概念的理解会有很多分歧,这是不可避免的。所幸张家山汉简的出土,其中包含大量西汉初年的法律资料,而这些资料证明,汉初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秦律,因此可以为研究秦律有关问题提供佐证。[22]


    张家山汉简中并没有出现“公室告”、“非公室告”或“家罪”之类的术语,但秦律中处理这类行为的法律原则在汉初的《二年律令》中仍然适用。首先,张家山汉简中有禁止家庭中卑幼控告尊长的规定:


    《二年律令・告律》: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23]
仅从此条律文推断,似乎家中尊长的任何犯罪行为,都禁止卑幼控告。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看下面这条文字:


    《二年律令・贼律》:以城邑亭鄣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鄣,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蹋┎叮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24]


    上述规定,主要是严惩谋反和叛变投敌的行为,大致相当于唐律中的“谋反”和“谋叛”,在秦律中显然属于“公室告”。犯有这类罪行的人,其父母、妻子儿女以及兄弟姊妹,不论年龄大小,一律处死。例外的情况是,这些人中,如果有人先向官府告发或把参与谋反的人全部抓获,可以免受惩罚。也就是说“父母、妻子、同产”作为家庭成员,也可以告发家庭中犯有上述重罪的人。假如说这条简文中的“坐谋反者”或“坐者”仅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而不包括受牵连的家属,那么,下面这条简文则证明这一假设是不成立的:


    《二年律令・盗律》: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蹋┎叮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25]


     这条律文规定,抢劫与谋划抢劫,不论已遂或未遂,都要处以磔刑(肢解);犯罪者的妻子儿女要连坐,黥为城旦舂。抢劫在秦律中显然也属于“公室告”。这条律文明确指出,犯罪者的“妻子”(妻子、儿女)可以把罪犯捉拿归案或向官府告发,以免受牵连。谋反、叛变投敌远比抢劫罪严重得多,抢劫罪尚且鼓励家庭中的妻子、儿女告发,这反过来也证明前一条引文中的“坐谋反者”或“坐者”应当包含犯罪者的“父母、妻子、同产”。


    如果不了解秦律中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含义,我们就无法认识张家山汉简中上述三条简文的“矛盾”:第一条禁止家庭中卑幼控告尊长,第二条和第三条又允许甚至鼓励卑幼告发尊长。在我们了解了秦律中的有关规定后,就能够很好地对这一矛盾现象加以解释:借用秦律的术语来说,第一条是针对“非公室告”的,第二、三条是针对“公室告”的。


   在秦简中,我们只看到在“非公室告”的情况下,禁止家庭中的卑幼(儿女、奴婢)控告尊长的材料,却没有找到在“公室告”的情况下家中卑幼可以告发尊长的直接证据。张家山汉简的价值就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秦简中所缺乏的资料:即在“公室告”情况下,不论犯罪者是否是家庭中的尊长,家庭成员都可以向官府告发,甚至可以协助官府将其捉拿归案。这样,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互相补充,为我们准确地了解“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及“家罪”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有助于我们认识这一时期法律与父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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