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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简帛与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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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之治 发表于 2011-12-2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迁。某官有缺,可以迁补,如上引。但“迁”也可单独使用,如《新简》31.18:“/迁缺”。尹湾汉墓简牍中有大量关于迁的实例,如:


  ……故博阳令以秀材迁


  □□□山阳郡东缗司马敞故□□有秩以功次迁


  海西右尉临淮郡射阳武彭祖故海盐丞以廉迁


  朐邑右尉楚国彭城□殷故相书佐以廉迁


  厚丘长临淮郡取虑邑宋康故丞相属以廉迁


  从尹湾简牍的实例看,迁是由较低一级向更高一级的任用,被迁的名目主要有“秀材”、“功”或“功次”、“廉”三种形式,被逼者既有属吏,如书佐等少吏,也有官,如令、丞等长吏。有地方相互之间的迁,也有中央向地方的迁。统计尹湾简牍完整的113例任用实例,“迁”占94例,足见在地方吏员的任用中,“迁”的方式占有绝对多数。这对于我们研究地方行政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授。授,授予。在官吏任用方式上指职位的授予。《史记・乐毅列传》乐毅《报燕惠王书》云:“故察能而授官者,成功之君也。”在文献上授可涵盖各种权力的授予,《史记・李斯列传》:“(赵)高自知天弗与,群臣弗许,乃召始皇弟,授之玺。”《史记・淮阴侯列传》:“且陛下所谓天授,非人力也。”同传:“汉王授我上将军印。”《郦生陆贾列传》:“(项羽)为人刻印,\而不能授。”同传:“遣臣授(赵佗)君王印。”《汉书・朱博传》:“宜建三公官,定卿大夫之任,分职授政,以考功。”《后汉书・刘虞公孙瓒陶谦列传》:“乃以所佩勃海太守印绶授瓒从弟范,遣之郡。”秦汉文献关于“量材而授官”,“量能以授官”,“授试以职”等记载很多,可证授是一种权力赋予,并且有一定的具体形式,如玺、印、授的给予。文献记录的授主要是高级官吏。简帛反映,授也是地方行政制度中低级官吏的一种任用方式。《合校》118・5:“/不宜其官,以令授为橐他石南亭长/”。《合校》3.15:“五年正月中授为甲渠城北隧长,至甘露元年六月中授为殄北塞外渠井隧长,成去甲渠田。”《新简》 EPT65:430:“/阳里公乘訾千秋年卅五,伉健可授为临之隧/。”如果所授的官职具有补的性质,则与补连用,称“授补”。《新简》EPT65:335:“临故殄北第八隧长,建平四年六月壬辰授补甲渠候官第十四。”当是十四隧长有缺,以殄北隧长补之。授,自上而下,对被授者有能力道德要求,授的对象可以有官职也可以无官职,但很难看出被授者职位变动的性质。


  7.吏员编制。“编制”是现代名词,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等。吏员指官吏的人数,吏员人数的定额限制也存在于秦汉行政管理制度中。《汉书・刑法志》:“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贝四人。”《萧望之传》如淳曰:“《汉仪注》御史大夫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给事殿中,其余三十人留守治百事,皆冠法冠。”《成帝纪》:“罢中书宦官,初置尚书员五人。”《后汉书・循吏列传》:“帝亲自巡行,诏滨河郡国置河堤员吏”,“员”、“员吏”即规定的吏名与人数,是汉代的法律用语。《汉书・尹翁归传》师古曰:“员,数也。计其人及日数为功程。”上述“员”皆是该机构核定的人数,是“常员”、“正员”,也称“员吏”。还有增员、减员、损员、备员、无员等各种情况。《后汉书・顺帝纪》:“丙辰,以太学新成,试明经下第者补弟子,增甲、乙科员各十人。”《汉书・元帝纪》:“以民疾疫,令太官损膳,减乐府员。”《史记・三王世家》:“亏膳贬乐,损郎员。”《史记・儒林列传》:“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汉书・百官公卿表》:“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这些可以确证秦汉存在着吏员编制制度。简帛又提供了地方行政制度中吏员编制的具体个案,并发现了“赢员”制度。根据尹湾汉墓简牍,汉代地方吏员的设置需要有各种名目,如“功”、“廉”、“尤异”、“秀材”、“举方正”、“孝”、“请诏”、“以军吏十岁补”等。即使如掾史,也要有相关设置名目,如“以故事”、“请治所”等,不能随意增置。如果没有这种名目设置的吏员则被视鸟“赢员”[93],即超编人员。但“赢员”与“备员”性质不同。里耶秦简中关于里典和邮人的设置也需县中批准的公文,说明秦代的吏员设置也是有名额限制的。[94]


  (三)吏员考绩和其它管理。简牍从多方面反映了秦汉地方吏员管理的内容,如阗于地方吏员的考绩,过去我们从文献数据中只知道比较宽泛的内容,具体状况不得而知。简帛中细密的考核实例,使我们对当时地方吏员的考绩制度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1.上计考续及考噪。关于上计,《续汉书・百官志五》补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人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上计制度是中央对地方,地方对地方的一项重要考核管理制度,也为地方各级长吏所重视,文献中多有记载。简帛材料中也有上计的内容,丰富了我们的认识。首先,发现了乡级上计资料。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的墓主人是江陵西乡有秩啬夫周偃,墓中发现的《二年西乡户口簿》,记载了汉武帝时期西乡的尸口状况,户口多少正是上计要求的一部分。[95]汉代户籍正本藏乡,但要上报县廷。尽管此文书还不能完全满足上计文书的各项要求,但无疑构成郡县上计的基本材料,可以视为乡为县提供上计文书资料的一部分。其次,秦汉上计是由县邑上计郡国,再由郡国上计中央的二级上计制。目前,这两种形式的实例都有发现。如安徽天长纪庄汉墓木牍中的《户口簿》、《算簿》,我们判断其为县向郡上计文书的副本。[96]尹湾木牍中有“上邑计”的记载[97],也应理解是邑向郡的上计。《合校》47・6A:“命者县别课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则可能是县对其下属机构的上计考核。[98]再次,发现了郡向中央上计的文书。尹湾汉墓木牍中的《集簿》,“可能是东海郡上计所用集簿的底稿或副本”。[99]这些上计文书实例,对我们揭开上计文书的内容、形式,以及文书的真实性、“欺瞒性”等问题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数据。
  关于上计的简帛资料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也有发现,如《仓律》载:“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同律:“稻后禾孰(熟),计稻后年……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金布律》:“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我们将这些出土资料与文献资料进行比较,可以看到秦汉上计制度演变的特点。


  上计考绩主要是对各级地方长吏的考课。简帛中还有大量对地方各层级、各部门官吏的考核实例,如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牛羊课》、《厩苑律》就是非常具体的考核,考核标准分为殿、最,并有不同的奖励和惩罚措施。[100]从居延汉简中我们可以看到汉代关于官吏功劳考课已有非常具体的量化标准了。


  2.官吏的各种权利、义务与纪律管理。[101]简帛还提供了地方吏员管理的其它种种内容。简帛中有丰富的官吏秩次等级划分和俸禄标准记录,是官吏政治与经济权利的反映。不同秩次等级的官吏,其政治地位有差异,如六百石以上在秦代被称为“显大夫”。[102]汉代也同样有此制度。[103]云梦睡虎地秦简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记载了众多地方各级吏员的秩次,如我们从秦简中可以了解秦代有秩吏、斗食律的范围和内涵。[104]而有些是我们以往所未知的,如从一百二十石至一百六十石、二百石的乡级吏员秩次。以此为绝索,我们可以分析从秦至汉地方吏员秩次的变化规律。享有俸禄是官吏的权利,陈梦家曾着《汉简所见奉例》[105],充分运用文献与简牍资料研究汉代边郡及两汉俸禄问题,揭示了汉代俸禄研究中很多新的内容,也印证了文献记载中的若干俸禄原则,如“半钱半谷”的规定。[106]


  简帛反映了包括地方吏员在内的各级官员的出行待遇,非常具体生动,是研究官僚史的重要资料。如云梦秦简《传食律》中以爵位为标准的出行饭食法律规定,是秦代重爵制的反映。[107]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传食律》中,爵位标准已经比换为官制标准,从二千石至二百石以下,是官秩重于爵秩的反映。《传食律》的内容还见于敦煌悬泉汉简,具体到每天的用鸡数量。官吏出行中还有用车的标准,《续汉书・舆服志》中有详细规定,简帛中也有反映。云梦秦简《金布律》中有都官与离官长官及属吏的生活待遇规定,如分配有专门做饭者,也有使用车辆标准的规定,地方行政系统也应参照执行。


  文献记载秦汉官吏拥有许多法律特权,出土简帛也有所反映。云梦秦简《秦律杂抄》:“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即从事于官府的吏享有免于起诉的权力。汉代也可能继承了这个制度。《合校》239・46:“鞫壳书到,定名县爵里年。”之所以定爵,应当是爵有减免刑罚的特权。这裹虽未标明针对何级官吏,但必包括地方官吏在内。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是商鞅变法以来的制度,同样的犯罪,爵位高低不同,处罚标准也不一样。[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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