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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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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受学 发表于 2011-1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战国、秦仍有列侯封君,但其比之春秋时的领主,充其量也不过是半“封建”性的封君。这种封君徒有其名,而实无领地、领民之权,只食邑(户)租税之人,因而无立宗收族之基地。一般说来,难得世袭,多及身而灭。尤其在秦,“未尝见免罢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②。封君一般没有自己的军队。卫鞅封邑有少量“邑兵”,这是秦早期现象,后不存此制。秦王政时,狈馕长信侯,又更为“惫”,但作乱时,却只靠“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从事。足见虽有毒国却无一兵一卒为其所有,不像春秋时的封邑宗族长们拥有自己的族众徒属,或可从事于宗族集团间的火并,或可参与争权夺利的政争。
  
秦对宗室贵戚也曾给予封邑。昭王母舅魏冉封为穰侯,擅权一时,而遭范雎一言之讥,竟免相就封,死于陶邑,秦复收陶为郡。司马迁叹曰:“及其贵极富溢,一夫开说,身折势夺而以忧死,况于羁旅之臣乎!”③又如,白起功高,封为武安君。然而昭王一怒,便免为士伍,逼其自杀,最终也只不过使秦人怜之。可见秦之封君皆不是以宗族和宗子身份而是以个人名义仕于王庭,并无任何宗党可资依托,故一旦削爵免官则为匹夫,毫无抵抗之力,这是宗族势力不复存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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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史记・李斯列传》。
  ②  《史记・李斯列传》。
  ③  《史记・樱侯列传》。
  
3.刑无等级的法治原则。《商君书・赏刑篇》:“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秦废八议之制,无后之“议亲”说。证诸秦简,宜信。在秦虽公孙亦治罪,若无爵,也只是有“得比公士赎耐”的一点照顾。宗室无军功者几与庶民同。由“刑不上大夫”到“刑无等级”,这是对贵族家庭特权的否定。
  
4.强制余子立家,直接分解大家庭。春秋及其以前,普通家庭亦有正夫、余夫之别。正夫从行役则为正徒,从军则为正卒,正夫实即小家长,余夫即在正夫之外的到达一定年龄而又不独立门户的诸子弟。在贵族家庭由宗子继承父权位,而余弟则为余子。这种制度上的区别,正反映了其时家庭结构较为复杂及其范围较大、人数较多的情况。直到孟轲时仍残有此家庭格局①。在宗法制下,宗子继承产业,余子弟靠长兄过活,也养成了一种依赖性心理。在宗法大家破坏之后,有些子弟,甚或一般庶民之家子弟仍乐游散而不治室屋,此类人往往成为政府所打击的对象。商鞅变法改革家庭组织制度,一方面细析家庭,使子弟自食其力。另一方面,对不分异之家的“余子”要括出而令其与正夫同等服役,即所谓“均出余子之使令”。对于有特权者,要“高其解舍”的标准,使“余子不游事”②以避役。秦于授田征役中亦无正夫、余夫之别,而是同一标准,均列为编户齐民。家庭结构及家庭关系都简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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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可见孟子理论中的家庭仍有正夫、余夫之别。
②  《商君书・垦今》。
  
5.与改革旧家制、打击旧大家庭势力的同时,一些与其相联系的社会恶风陋习也严加禁止。宗法制下形成的牢固的宗族圈以及宗族观念,产生了强烈的人际排他性,结成了一个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排斥的社会圈子。不仅血缘团体如此,就是政治上的关系也染上了这种色彩。血亲复仇、游侠刺客、私斗群斗之风就是这种宗法狭隘性的表现。
  
血亲复仇起源甚早,但进入文明社会后,总与宗法制群体、亲亲原则相关联。见于《礼记》、《大戴礼记》、《公羊传》、《周礼》等文献关于复仇、避仇的习惯与规定及其不同等次的具体要求,都是根据宗法关系及其在宗法宗族体系中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形成的教条规矩,并由此扩展到君师主友等政治与社会关系中。殴斗之风虽与血族复仇不同,但二者却常相纽结在一起,个人之间的争斗忿怒常转为宗族家庭血缘集团间反复不解的仇杀。有些所谓游侠也多卷进大家复仇的事件中去。至战国时期,复仇报怨、私斗之风仍很盛行,私家专制人命,排斥公法,甚而报杀官吏亲属,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秦自商鞅变法始,一方面把民气导向公战,一方面严惩私斗(包括家庭宗族间的复仇斗争),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①,通过“重刑而连其罪”的措施,使“褊急之民不斗”②。仅秦简《法律答问》所载关于惩治斗殴的条例就有十二款之多。虽未根绝报仇私斗之事,但世风却为之一变。故史称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③。荀子人秦“观其风俗”,见“其百姓朴”,“百吏肃然”④,倍加赞叹。秦国历久不衰的公廉朴实之风的形成,固然原因种种,但其中也未尝不有禁私斗复仇政策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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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商君书・垦令》。
    ③  《史记・商君列传》。
    ④  《荀子・强国》。
  
在东方六国范围内,民间社会多尚血亲复仇之风。孟轲从传统宗法出发,主张:“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①《韩非子・五蠹》篇指出:“今兄弟被浸,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廉贞之行成,君上之法犯矣。”可见亲族复仇行为虽为公法所不容,然而社会道德风尚却以为贞廉之行。据秦简《日书》,知民间尚定有“利报雠”的吉日。此等民俗主要存在于东方。关东复仇心理最为浓重,张良为韩报仇事甚为典型。至汉,关东犹多此风②。
  
(四)对新兴个体小家庭的保护政策
  
与打击旧式大家庭的同时,秦鼓励并扶持个体小家庭的独立与发展,主要措施如下:
  
1.立户授田,为个体小家庭的真正独立奠定了经济基础。秦的分户政策虽带有暴力强制性,但却是建立在普遍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之上的③。成年男子分居立户,政府给予一定数量的份地,这便使个体小家庭获得了独立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并由此形成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经济形式一一个体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的组织形式就是个体小家庭。所以说,秦自商鞅变法始,所创立的独立的新型小家庭,它的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就在于它首先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内容,具有了与其前一切家庭形态不同的新的封建小家庭性质。秦个体小家庭从国家获得了一份属于自己占有的土地,又把耕织两大生业结合于其中,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真正成为社会经济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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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孟子・尽心下》.
  ②  《汉书・地理志》载:“太原、上党又多晋公族子孙,以诈力相倾,矜夸功名,报仇过直。”
  ③  详见拙文《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载《中国吏研究》1583年第2期。
  
的最基本细胞。秦国家对农民的剥削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上的,个体小农民从国家获得一定数量的份地,就必须为国家纳租税,服徭役,正是在普遍授田制基础上,确立了普遍兵役制。在私有制下,每个具有独立能力的家庭成员都有积累私财的欲望。战国之初,于复合家庭中,“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①,则早已成俗。秦的分户政策正是满足了某些家庭成员图谋自立的欲望。
  
2.重农劝耕,组织管理生产,限量剥削以促进个体小农家庭的发展。如在土地制度方面,“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注重水利事业;国家制造铁农具假民使用;注重耕牛饲养业,注意督劝耕作;等等。《商君书・垦令篇》主张:“官属少而民不劳”,“征不烦”,使“农多日”。秦简《戍律》规定,在“行戍”中要遵守“同居毋并行”的原则。《司空律》规定,一室有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者,须轮流执行,且在种、苗时给予一定时间回家劳作。秦自商鞅变法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于剥削之中还多少顾及些民之生计,注意把剥削量稳定地控制在广大小农所能承受的负荷限度内。只是到了统一之后,其剥削才日渐无制度可言,其所创立的生气勃勃的个体小家庭就连简单的人口再生产已普遍无法维持。
  
3.普遍实行“编户齐民”制,使个体小家庭及其成员获得社会、政治上的独立地位。每一个体小家庭在国家版籍上单独著册立户,其家庭成员在其独立户头下列名国版,直接与政府发生联系,摆脱了如村社、宗族等形形色色共同体外壳,而使个体小家庭成员普遍取得“公民”身份。编户制虽是秦国家对人民实行剥削与统治的基础,但对庶民来说,立户于国版也确实是一项权利。秦简所见《魏户律》规定,对赘婿、后父家庭的惩罚就是首先剥夺其立户权而“毋予立户”,从而“毋予田宅”。秦的“名田”制原则之一,就是包括了只有列名国版,始得授予一定数量土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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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子・离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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