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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商鞅變法後秦的家庭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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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1-12-7 11: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不過,自商鞅實行改革,移風易俗,提出男女有別之後,而此俗則日衰,至秦王政時發生一突變。秦莊襄王死後,太后私通保生子二人。於是秦王『夷比族,殺太后所生兩子,而遂遷太后於雍』③。其先,宣太后私魏丑夫是公開的,而王政母私繆寡卻只能暗地進行。對於此類事,昭王不加過問,而王政卻是殺二弟,並逐幽禁絕其母。可見當王政之時,社會道德禮俗已為之大變,戎翟之風漸泯,男女關係日漸嚴肅而有別。關於婦女貞操的德教到秦始皇時已提到很重要地位。【史記・貨殖列傳】載,秦始皇客禮巴蜀寡婦清,以為貞婦,並為築女懷清台,以示勸天下。當時正處在新舊文化禮俗交替的時代,一方面社會對再嫁並不過分責難,另一方面貞操又日漸被突出。不過應當指出,秦提倡婦女貞操之初,其旨乃在於鞏固完善一夫一妻制新型小家庭制度的社會成果,與後世滅絕人性的禮教實有所異。
  
秦始皇巡行四方,其任務之一就包括整齊風俗。出巡刻石凡七,其中有三石言及男女風俗事。泰山刻石日:『男女禮順,慎遵職事。』④這是表彰魯風,極言男女有別。【禮記・曲禮】說:『嫂、叔不通問,諸母不漱裳。』『諸母』即父妾,原在父死後亦可為下輩家長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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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史記・商君列傳】。
  ②  【史記・匈奴列傳】。
  ③  【史記・呂不韋列傳】。
  ④  【史記・秦始皇本紀】。下凡引刻石之辭皆出此。
  
為妻室,這類家庭正是奴隸主父家長制大家庭。現在不僅子娶父妾為妻(這在春秋有個專名叫做『A』)不允許,竟至於嚴到子輩的下衣也不能讓諸母漂洗。叔嫂相接,在魯也是被禁止的。碣石刻石則曰:『男樂其疇,女修其業.』這是一幅小家庭男耕女織的生產、生活畫圖。會稽刻石辭曰:『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誠。夫為寄j,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風,蒙被休經。』強調要用封建文化去改造一切不合時宜的陋風惡俗,即所謂『濯俗』,並使『天下承風』而治,這在當時是有積極作用的。當時社會上大量存在着女子『去夫亡』的現象,剛剛確立起來的小家庭常因此而遭破壞,成為社會上的不安定因素。由【日書】可見,秦時男女成婚後『棄若亡』成俗。所以,秦簡【法律答問】規定:『棄妻不書,貲二甲。』秦簡【為吏之道】所附抄的【魏戶律】規定:『民或棄邑居(野)。』即二流子下鄉,『徼人婦女』,要受到懲罰。這與會稽刻石內容都是一致的,皆為保護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的和諧而設。曾於秦昭王時為相的蔡澤指出:『夫信婦貞,家之福也。』①至秦始皇又規定出『男女絮誠』的教條。這些要求含有夫妻平等的味道,並非一方對另一方的絕對支配或服從。秦始皇多次出巡,實具有以華夏封建文化整齊四方風俗之意義。
  
還應指出,秦作『父子有別』、『男女有別』之教,這與儒家宣傳的魯文化所說『男女有別』有所差異。儒家是要在維護宗法制父家長『隸子弟』的局面,亦即在不拆散父家長大家庭的前提下去講『別』;而秦則是首先要在拆散父家長大家庭、分戶異居的前提下實現『父子有別』、『男女有別』。孔儒頂多算是改良,而商君此法則可稱之為社會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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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戰國策・秦策三】。
  
(三)對舊式大家庭的打擊政策
  
戰國是一個消滅宗法宗族大家庭的時代。各國都在作此運動,而秦最為徹底。趙左師觸指出,『位尊而無功,俸厚而無勞』,便無以自托,無論什麼了不起的封君也不能長久傳諸子孫,『近者禍及身,遠者及其子孫』①,這是當時天下的大潮流。秦自商鞅變法始,對舊宗法宗族大家庭及其勢力尤其奉行徹底分解與打擊政策。這個政策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推行軍功爵制,尊賞功勞,以剝掉貴族世襲特權。商鞅變法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②原來貴族子孫可自於宗族宗子吃宗飯,今則無功勞便不能享有任何權利。以秦國君宗室而論,原來『屬籍』的標準是以與君之血緣而定,今則無軍功便攀不上半點關係。這是對公(王)族宗室家庭制度的重大改革。軍功爵制度的政治作用常為人所道,而其在社會家庭制度方面所引起的巨大變革則鮮為人稱。毫無疑問,它既可以切除一切舊宗法世襲傳統勢力之家存在的根子,又可抑制新的宗族集團的發生,使庶民個體小家庭有機會崛起。把原來的『致邑立宗』使之收族制,改為以軍功家次名田(包括宅)制。秦爵得之有途,失之亦易,家次多變,政治遷轉如過眼河山,任何人也不能靠血緣宗族關係長保富貴祿位。自商鞅變法後,秦政權內部始終沒有形成一個掣肘王權的宗族集團,其原因亦在於此。總之,新的軍功爵制不僅改變了家庭內部關係,也使家庭外部形態改觀,促使舊家庭形態分解,封建新家庭制度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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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戰國策・趙策四】。
②  【史記・商君列傳】。
  
2.實行中央、郡縣官僚制和賜爵食邑(戶)制,挖掉了舊宗法宗族大家庭存在的政治、經濟基礎。廢封建,為郡縣;改世官,為流官;除世祿,為官俸。這是戰國政治制度變遷的大趨勢。秦尤其較為徹底地取消封邑領主制而代之以郡縣(商鞅變法時,只設縣級,後又增設郡級)及官僚制,秦始皇對諸子功臣亦不予『尺土之封』①。秦自商鞅變法後又實行普遍土地國有制及立戶授田制,這就使土地不易集中在少數人手裏。其結果勢必使舊宗離散為單個小家,視其宗幾等於路人,新宗也無法形成。因為家次高者也不過成為以直系近親屬為主幹家庭的大土地佔有主,其經濟收入除自費開支外,並無收族、聚族以養活眾族人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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