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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文史網 家庭制度是一項複雜的社會制度,通過對它的解剖,可以透析出當時社會經濟、政治以及思想、文化、道德等各種複雜關係。秦自商鞅變法後逐漸形成的家庭制度,在中國古代家庭發展史上開創了一個新的時代,這是人們未曾深刻探討的一個課題。
一、商鞅變法前秦的家庭形態
西周春秋時期,社會上層即貴族層、統治者層皆按宗法制組成父家長制集體大家庭。這種大家庭是一個血緣親屬關係複雜、人數眾多、組織龐大的宗族集團。宗族集團或異財,或共財,或異財共財相結合。雖然在宗族組織中,有時又分成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這些個別家庭在社會與政治、經濟活動中均不具有獨立性格,而是被埋沒在宗族體系之中。這種龐大的宗族共同體便構成了西周、春秋時期貴族社會最根本的社會組織。史稱『胙之土而命之氏』①,『致邑立宗』②。荀子說:『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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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左傳】隱公八年、哀公四年。
② 【左傳】隱公八年、袁公四年。
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廟。』①可見只有得氏者才為宗,只有領主貴族才能立宗廟,並按宗法結成宗族組織。社會下層即廣大『持手而食』的勞動者,則不得立宗廟,因而不行宗法。他們只有『親昵』與『分親』家庭,但並不按宗法結成宗族集團。所以說周之宗法實即貴族的『氏族』組織法。
周之宗族組織有三個層次:宗一一族(氏)一一家長制大家庭。按宗法結成的宗族組織,與父家長制大家庭並不完全是一回事。父家長是宗族下的大家長,他有大家庭。宗族長及大家長奴役着眾多子弟、宗族成員以及非血緣的私屬家庭。宗族的一切權位(包括宗族長權、政治權、經濟權等)由宗子繼承。宗子對全族成員除了具有強烈的支配權之外,也當然負有收養義務,能否收族也就成為宗子權能否存在與貫徹的根據。宗統與君統的繼統原則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②故嚴辨妻妾、嫡庶便成為宗法之要事。於宗族內分別出大宗、小宗系統,為的是使小宗服從大宗,以確立貴族內部嚴格的等級秩序,並進而鞏固其宗族的統治權位。由上述看來,並非所有的血緣親屬關係皆可歸之於宗法。宗法制自有其特定的內涵。它的基礎是領主世祿制,它的核心乃在於宗子法。『致邑立宗』,一語道破了宗法的要害。邑是宗的依託,無其邑則無其宗,亡其宗也便失其邑。不論哪一級貴族,既得一邑土,也就自成一宗(族)了。
西周、春秋時期的家庭形態,除了宗法貴族集體大家庭之外,另有庶民、奴隸等個體家庭,但無經濟、政治上的獨立性,尚被包容於宗法大家以及各類共同體(如村社)外殼之中。未來歷史發展的軌跡便是大家破滅,個體小家獨立而成為支配社會的主體結構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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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苟子・禮論】。
② 【春秋公羊傳】隱公元年。
春秋戰國之際,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工商經濟繁興,人口流動性加大,個體勞動漸成為主要方式,加以國家實行授田制,遂使小家庭漸漸在經濟上獨立,形成了摧垮一切共同體軀殼的強烈爆炸力.同時,政治制度也發生變遷,世官世祿消亡,直接導致了宗法性宗族及其大家庭的毀滅.清人秦蕙田說:『世祿不絕,則宗無削奪。』①世祿不存,宗法氏族也就被掃除了。這不僅是貴族組織的變遷,並且使整個社會家庭制度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宗法氏族漸讓位於即將形成的封建家族制,集體大家庭亦為新興的個體直系小家庭所取代。顧炎武對春秋戰國之際風俗劇變嘆息說:『春秋時猶論宗姓氏族,而七國則無一言及之矣。』②戰國時,舊宗法族類離析,宗子敗落,非但無收族之力,而且自身也難以為養.成書於戰國的【管子・問篇】開列的社會調查項目,充分反映了這個社會現實:『問宗子之收昆弟,以貧從昆弟者,幾何家?』一一宗子或可勉強收族,或竟貧到依附他人,已徒有其名而無其實;『問鄉之貧人,何族之別?』一一族已離散,貧無可依,莫明其何族之人,血緣紐帶已崩解斷裂;『餘子父母存,不養而出離者,幾何人?』一一父母已無力控制家庭成員,昔日宗子大家長的盛氣已煙消雲散。
秦在商鞅變法前,宗法制的殘餘,與宗法有密切聯繫的舊家庭制度的殘餘,奴主父家長的支配權均較多的存在着,社會家庭風俗還比較原始落後,直系小家庭雖然存在,但是並未真正獨立,也未分析到最小限度,這就是商鞅變法改革家庭制度所面.臨的社會家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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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五禮通考・嘉禮・飲食禮】。
② 【日知錄】卷一三【周末風俗】。
二、商鞅變法後秦的社會家庭政策
(一)分異法與推行最小型家庭制度
在宗法制度下,『昆弟之義無分』①。秦孝公用商鞅變法,對家庭制度嚴厲推行分戶析居的改革政策,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②,把家庭單位強令分析到最細小程度,這是對宗法制度的徹底否定。
秦的分戶政策自商鞅變法開其端,直至秦末,貫徹始終。這可由下述情況得以證實。首先,秦的名籍一般都記有家庭成員的婚姻、長幼等情況。秦簡【封診式】『封守』條記一個士伍甲家,親屬共四口人,除甲夫妻外,沒有已婚成年男子,有一大女子,還特註明『未有夫』。這說明秦子輩成年尤其已婚大抵是要出分另立門戶的。【封診式】稱:『甲親子同裏士伍丙。』從特別註明『同裏』,可知父子有不同裏者。『同裏』是指父子在最基層行政編組中的關係,但是同裏並不等於同家,父與成年男子分居,都以戶主身份列名國版。其次,出土秦律『同居』概念尤值得注意。【漢書・惠帝紀】注云:『同居,謂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見與同居業者。』也就是說,父母及妻子最近層直系親屬皆不可謂『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間,若現同居共財業者則可稱為『同居』。而秦簡所謂『與同居』、『父子同居』,皆系表示共同生活的財產關係。秦律既稱『父子同居』,可見把父子也列為同居關係,這是秦漢『同居』概念的最大不同點。這反映出秦取最小型家庭形態,至漢小家庭範圍有擴大的趨勢;在秦以夫妻為核心的小家庭下,父子關係比漢較為疏遠,重財產生活關係而不重血統。再次,秦簡【日書】云:『離日……唯利以分異。』對分異規定有可供選擇的良辰吉日,這是因為分異乃當時社會習見之事,所以才成為日者們研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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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儀禮・喪服】傳。
② 【史記・商君列傳】。
漢初仍襲秦分異之風。賈誼說:『故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人漢,『其遺風餘俗猶尚未改……今其甚者殺父兄矣』①。【漢書・地理志】云:『河內好生分。』社會上層也流行分異之事,陸賈分財五男事可證。漢初父子分異雖是承秦而來的一種自然社會趨勢,但是政府已不加提倡。漢惠帝令『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②。在社會上也產生了非難分異的論調,賈誼便是代表人物。在一定社會範圍內,家庭組織有擴大的趨勢,自先秦傳下來的舊宗族殘餘勢力也乘機復燃。至漢武時,也只是適應新的社會形勢而強令徙強宗大姓,不得聚族而居,並未涉及小家庭的細分問題。自昭、宣而後,尤其是元、成以降,似以提倡同居共財,封建大家族制已漸形成。東漢則大力宣揚並鼓勵數代同居共財。應劭以為『凡同居,上也』③,『察孝廉,父別居』④,已為世所輕賤而不容。至三國魏明帝詔陳群、劉劭製作魏律,則明定『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⑤。
(二)移風易俗的『父子有別』、『男女有別』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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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漢書・賈誼傳】。
② 【漢書・惠帝紀】。
③ 【風俗通義・過譽】。
④ 葛洪:【抱朴子・審舉】。
⑤ 【晉書・刑法志】。
商鞅第二次變法提出:『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這項改革是很成功的,商鞅也為此最自負。他說:『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①秦的『戎翟之俗』,可從商鞅變法後貴族層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風俗來窺知其一二。秦昭王母宣太后,在他的丈夫死後,與義渠戎王『亂,有二子』②。宣太后還曾長期私愛魏丑夫。太后病將死,並令以為殉。足見當時寡婦們有私情人並不受社會的非難。這已是商鞅變法半個多世紀以後的事了,可以想見當其變法之際此風當尤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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