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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史學月刊
三
秦的國有制經濟占主導地位還有一些有力的佐證。我們先看『嗇夫』官職的普遍設置,秦律中有大嗇夫、縣嗇夫、官嗇夫、田嗇夫、倉嗇夫、庫嗇夫、亭嗇夫、司空嗇夫、廄嗇夫、皂嗇夫、苑嗇夫、工室嗇夫、漆園嗇夫等十多種,實際社會中恐怕還不止此數。其中大多數爲基層管理經濟部門的官員,加上其佐官、工師、曹長等,數目很是龐大。高敏指出:『秦時封建的國有經濟比重較大,特別是由於土地制度方面存在著封建的土地國有制。……正因爲如此,就引起了設置各種「官嗇夫」以管理國有土地、耕牛、農具、種籽以及大車的製作與維修,僕役的徵集與獎懲等等的需要』。[(2)e]一句話,就是大量的國有制經濟部門需要有關的各級官吏去管理。我們看到漢代『嗇夫』官職的設置要明顯少於秦代,主要只有鄉一級的『鄉嗇夫』,『職聽訟、收賦稅』[(3)e]而已。爲什麼秦漢官職設置會有如此大的變化呢?高敏指出:『是同秦漢社會的封建國有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中的比重不同有密切聯繫的』[(4)e]。很有卓見。拙作【論兩漢地主階級的形成及其性質特證】[(5)e]詳盡論證了兩漢土地私有制相對成立的過程,再加上兩漢私營工商業在較爲鬆弛的統治下發展迅速的情況,都互相參證了上述觀點的正確性。
我們再來看秦國實行的稟給制度,或可稱國家供給制。據【金布律】、【倉律】、【司空律】、【傳食律】、【佚名律】的記載,秦時由官府稟給的對象是十分廣泛的,幾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隸、各類工匠、各種刑徒、現役軍人和各級大小官吏,皇室人員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來的賓客。自然對各種人,稟給的內容和等級的差別是很大的。對於奴隸、刑徒和軍人主要稟給衣、食,而對官吏則優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祿,官府並配給廚師、車夫、車輛,直至牛馬的飼料,官員出差時還給予『傳食』津貼,傳食津貼除了糧食,甚至包括醬、菜、鹽之類。
我們知道,秦國的官奴、刑徒、軍人、官吏的數目都十分龐大,而國家要維持如此完整細緻的稟給制度,如沒有一定的物資基礎是不可想像的,而這些物資便主要得依靠國有制經濟各部門的相當規模的生產。
其國有制經濟的規劃性也相當突出,且管理嚴格。【商君書・徠民】提出『制土分民』的原則,計算出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萬畝左右,『可食作夫五萬』,即每戶授田一百畝,可授五萬戶。這授田制一直延續到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的第五年,估計可以授出的全國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頒布了『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袁林指出:『「使黔首自實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實(充滿、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國家制度規定的數額,自己設法占有定額的土地,國家不再保證按規定授田』。[(1)f]直到這時,有規劃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從【倉律】內容可以看到,國家主要使用倉庫加強對糧食諸農產品的管理。首先穀物、芻、等入倉,都要登記封印,統計後向朝廷內史上報,同時上報當地食取口糧人員的名籍,及一些其他費用開支,這樣朝廷便可掌握各地糧食諸農產品的收支情況。倉庫進出都要稱量核對,物資如有被盜、損失、誤差,都要處罰有關人員。可以說,倉庫是國家農業生產規劃運作的樞紐。
【秦律雜抄】規定:『非歲功及無命書,敢爲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即不是官府工室本年度應生產的產品,又沒有朝廷的特別命書,而擅敢製作其他器物,工師與丞各要罰二甲。說明朝廷每年都要給官府工室下達生產任務。對採礦、冶鐵業也同樣『賦歲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即朝廷要收取每年規定的產品數量,如在尚未驗收時就有丟失,或不能生產到規定數量,罰其曹長一盾。可見官府手工業必須按朝廷計劃進行生產,不得擅自改變,也不得完不成任務。
爲確保其計劃完成和產品質量,朝廷每年都要對這些單位進行考核評比。【秦律雜抄】規定:『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具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爲工殿者,笞人百。』就是說如產品被評爲下等,官吏受罰,工人笞刑。有意思的是,地方官吏也要一起被罰,同時『殿而不負費,勿貲』。就是說產品雖被評爲下等,但成本核算並不虧損的,則不加責罰。說明朝廷還注意到手工作坊的經濟效益問題。最後還有產品勒名制度,【工律】規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書之』。【效律】規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這樣產品若以後發現問題,便可據此問罪於當事人。
從【效律】等律文的內容看,秦凡主管經濟的部門都有專門從事經濟核算的事宜,稱爲『計』。同時,這些部門每年都要向上級或朝廷報告其經濟收支情況,稱做『上計』。『上計』的內容不僅有錢、糧收支的項目,還包括戶籍、土地、賦稅、勞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況。它不但使中央政權能及時把握全國經濟乃至各部門經濟的狀況,以便下達適宜的規劃;也能據此考核各級官吏的政績,使其更有效地執行國有經濟的規劃。正因爲其國有制經濟體系的龐大,所以秦國對上計制度的要求也相當周密與嚴格。
根據上面對秦國經濟基礎的分析,最後我們可以對秦國的社會性質下一結論。秦國的國有制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其中國家土地所有制的農業生產占據著絕對支配的地位,官營工商業經濟也有著極其重要的位置,國家對於經濟運作有著周密規劃和一系列細緻的管理制度。而當時並不存在什麼新興地主階級[(2)f],雖然在官營工商業中使用著大量的奴隸和刑徒,但秦國畢竟是一個以農業經濟爲主的大國,在農業生產中主體勞動者是國家授田的農民。這樣,商鞅變法後秦國的社會性質,與傳統的定論就有著極大的距離。我們認爲,如果將『封建』這個概念,僅限於農民受田租剝削的生產關係而言,那麼,當時的秦國應是一個較爲成熟的國家封建制社會。法家在經濟方面的主張其實是『一種超階級的國家主義經濟觀』[(3)f],而秦國在它的指導下,走進了這樣一種社會制度之中,就一點也沒有什麼可奇怪的了。
[作者楊師群,1951年生,華東政法學院副研究員]
(1)a 【史記・商君列傳】。
(2)a 【史記・甘茂列傳】。
(3)a 【試論秦國商鞅變法後的土地制度】,【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2期。
(4)a 【朝非子・詭使】。
(5)a 【史記・王翦列傳】。
(6)a 【史記・秦始皇本紀】。
(1)b 參閱拙作:【戰國法家代表地主階級嗎】,【學術月刊】1991年第3期。
(2)b 【戰國授田制試論】【社會科學】(蘭州),1983年第6期。
(3)b 【續漢書・郡國志】注引【三秦記】。
(4)b 【秦會要訂補】卷24引【黃圖】。
(5)b 【史記・滑稽列傳】。
(1)c 【史記・秦本紀】。
(2)c 【史記・商君列傳】。
(3)c 【漢書・食貨志】。
(1)d 【鹽鐵論・通有】。
(2)d 參閱羅開玉:【秦漢工室、工官初論】,【秦漢史論叢】巴蜀書社出版。
(1)e 【華陽國志・蜀志】。
(2)e(4)e 【雲夢秦簡初探】第184頁,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3)e 【續漢書・百官志】。
(5)e 【學術月刊】1994年第8期。
(1)f 【『使黔首自實用』新解】,【天津師大學報】1987年第5期。
(2)f 參閱拙作:【戰國新興地主階級說質疑】,【社會科學戰線】1993年第4期。
(3)f 參閱拙作:【戰國法家代表地主階級嗎】,【學術月刊】1991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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