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轉載 關於秦的賦稅制度,史書記載甚少。雲夢出土的秦簡,對秦的賦稅制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頗有疑難莫釋之處。茲就秦國及秦皇朝時期的稅目及稅率情況,分別述之。
田租和田畝附加稅田租和田畝附加稅,是作爲課稅基礎的賦稅。
當春秋戰國之際的中原地區諸侯國紛紛實行按私有土地數量徵收田稅(如魯宣公十五年之『初稅畝』)或田賦(如魯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賦』)的時候,僻處西陲的秦國,封建生產關係雖然出現較晚,但也逐漸出現了私有土地制度,因而到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也實行了『初租禾』制度。這是秦國有按田畝課稅制度的開始。這時有無『田租』之名,尚無從肯定。不過,到商鞅變法時,確已有『田租』的名稱,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制時,已是『田租、口賦』並提①。雲夢秦簡中提到『租』的簡文,只有【法律答問】中的一則。簡文提到要判斷『部佐』是否『匿諸民田』時,必須區分『已租諸民』和『未租』兩種情況,只有『已租諸民,弗言,爲匿田』。因此,這裡的『租』究爲徵收田租的『租』還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難判斷。不過,【倉律】有『入禾稼、芻、稿,軌爲籍,上內史』的規定,又有『入禾倉,萬石一積』的律條,可見官倉里確有徵收來的糧食。這些官倉的糧食,除一部分來源於受出民繳納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來的田租。這說明秦的田租之制,在秦簡中也有間接的反映,且知其爲實物稅,只是稅率多少和徵收辦法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時期,出現了『收泰半之賦』的情況②。這裡的『賦』,應當是指田租而非口賦,因爲只有田租的徵收才有按田畝產量計算出來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稅是無所謂『泰半』的。果如此,則秦的田租稅率,有一個逐步加重的過程。
田畝附加稅,秦有芻、稿稅。【史記】中講到秦代芻、稿稅徵收之制者,僅有一處。這便是【秦始皇本紀】所載秦二世時,因咸陽『狗馬禽獸當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調郡縣轉輸菽粟芻稿』以充食。如果各郡縣無芻、稿稅的徵收,則調運之事就無法進行。另外,【淮南子・鉳堊怠吩疲骸扒刂時..發謫戍,入芻、稿。』高誘注曰:『入芻、稿之稅,以供國用。』這就確證秦有芻稿之稅。但芻、稿稅的稅率及徵收辦法,均不明白。雲夢出土秦簡的有關簡文,不僅進一步證明秦有芻、稿稅的徵收,始於商鞅變法之後,而且其徵收辦法及稅率也約略可尋。前引【倉律】有『入禾稼、芻、稿,輒爲籍,上內史』的規定,【田律】還有『禾、芻、稿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等律條,這說明官府糧倉中,同時存在穀子和芻、稿的情況,早已有之,故芻、稿稅的徵收早在商鞅變法之後便已存在。【田律】又規定:『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稿,相輸度,可也。』這說明芻、稿稅的稅率爲每頃田地納芻三石和稿二石;其徵收辦法是凡可以作爲飼料的樹葉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稅,並由納稅者運送到官府過秤。這同上引【史記・秦始皇本紀】及【淮南子・鉳堊怠紛,正可以互相印證。
口賦口賦是以人口爲課稅對象的賦稅。秦孝公用商鞅變法後,於十四年(公元前348年)『初爲賦』①。按『賦』,本爲軍役及同軍役有關的軍用品徵發的專稱,如【左傳】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年)晉國的『城濮之賦』、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楚國的『量入修賦,賦車借馬』、昭公十二年(公元前530年)楚國的『賦皆千乘』及哀公七年(公元前488年)的『魯賦八百乘』、『邾賦六百乘』等語中之『賦』,都是這個意思。在國有土地制度下,軍賦同土地的授予聯繫在一起。私有土地制出現後,軍賦就逐漸轉化成爲對人口的課稅名稱。儘管『賦』與『稅」的區分日益顯得不嚴格,但班固仍在【漢書・食貨志】中稱:『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謂供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庫賜予之用。』顏師古在注中也說:『賦,謂計錢發財,稅謂收其田入也。』
秦時之『賦』,因爲系以人口爲課稅對象,故其徵收方式,謂之『頭會』;其名稱,又謂之『口賦』。【史記・張耳陳余列傳】謂秦有『頭會箕斂』之制;【淮南子・鉳堊怠酚小巴坊嶧斂,輸於少府』的記載。高誘注『頭會箕斂』曰:『頭會,隨民口數,人責其稅;箕斂,似箕然,斂財多取意也。』證以秦簡【金布律】『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的規定,則『箕斂』確有以課稅之錢封藏於箕畚的意思。又【漢書・食貨志】載西漢董仲舒追述秦制時說:『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賦、鹽錢之利,二十倍於古。』一名『頭會』,一稱『口賦』,可證『賦』是按人口徵收甚明。故『賦』本質上是人口稅或人頭稅。
據漢制,人口稅又分爲兩種類型:一爲課取於十五歲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稅,謂之『算賦』;二爲課取於七歲以上和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稅,謂之『口錢』。秦之『賦』有無此類別區分,史無記載,但『算賦』之名,秦時確已有之。故秦昭王與夷人約時規定:『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①漢人晁錯,也謂『秦之發卒』,『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復』②。在這裡,不僅可以看出秦時確已有『算賦』之名,而且每個成年男女繳納算賦的量爲『一算』。這表明『算』已經是一個固定錢數的計量單位的名稱,只是每算的定額不明而已。秦時既已有課取於成年人的『算賦』的專稱,則課之於未成年者的『口錢』之制,秦時也應當存在。因爲這時已存在『口賦』的名稱,而『口賦』一詞,在【漢書】及【後漢書】諸帝紀中凡單稱時,均系合『口錢』與『算賦』二者之稱;【漢書・昭帝紀】注引如淳所引【漢儀注】,把『口錢』與『口賦』等同;【後漢書】諸帝紀,又往往『口、算』並稱;【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條李賢注『口賦』時,也引【漢儀注】所載『口錢』與『算賦』二者爲證。以此言之,則董仲舒所說的秦之『口賦』之制,實包括『口錢』與『算賦』二者,只是『口錢』的徵收量不明而已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