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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朝的官員選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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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06-12-27 10: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絡
為了加強『吏治』,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
    任官的標準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準:
    第一,道德方面。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準則,並將其概括為『五善』、『五失』。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並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良吏』、『惡吏』的標準。
    秦律雖不像後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
    第一,不准任用『廢官』,即不准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
    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
    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准帶走原屬佐吏。
    選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徵召、任子等幾種。
    考課與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匯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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