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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網絡 爲了加強『吏治』,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
任官的標準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準:
第一,道德方面。秦簡【爲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爲準則,並將其概括爲『五善』、『五失』。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爲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並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爲區分『良吏』、『惡吏』的標準。
秦律雖不像後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
第一,不准任用『廢官』,即不准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
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
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准帶走原屬佐吏。
選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徵召、任子等幾種。
考課與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匯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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