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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史] 汉代执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述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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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满茶半 发表于 2011-11-12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论剑历史门户网
“正法”是代指国家的主体性法律体系,至少可举出以下例证。  


  淮南厉王刘长骄恣违法,汉文帝指使薄昭出面,致书刘长加以切谏,其中有谓“汉法,二千石缺,辄言汉补,大王逐汉所置,而请自置相、二千石。皇帝]天下正法而许大王,甚厚。”[39]  


  汉武帝崩,昭帝初立,燕王刘旦谋为叛逆,朝廷派遣吏员前往处置。“侍御史乃复见王,责之以正法,问:‘王欲发兵罪名明白,当坐之。汉家有正法,王犯纤介小罪过,即行法直断耳,安能宽王!’惊动以文法。”[40]  


  翟方进为丞相司直,弹劾司隶校尉涓勋,要求加以罢免。时为太中大夫、给事中的平当,上奏揭露翟方进弹劾涓勋是出于排斥异己的目的,并表彰涓勋“素行公直,奸人所恶”,请求加以留任,但皇帝的判断却是:即便平当所言为实,但只要翟方进弹劾涓勋的罪名于法有据,涓勋就应该受到处理,不能因为推测翟方进的弹劾可能另有不当意图,就对涓勋不加以追究。于是,就出现这样的结果,“上以方进所举应科,不得用逆诈废正法,遂贬(涓)勋为昌陵令。”[41]  


  京兆尹王章借日蚀弹劾王凤专权,得罪屈死,舆论对王凤颇多批评。杜钦对王凤有如此一段分析:“京兆尹(王)章所坐事密,吏民见(王)章素好言事,以为不坐官职,疑其以日蚀见对有所言也。假令章内有所犯,虽陷正法,事不暴扬,自京师不晓,况于远方。恐天下不知(王)章实有罪,而以为坐言事也。”[42]  


    不论是“成科班之律令”,还是“正法”,这些概念的提出,都是为了提高正式的国家法律的地位,而与之同步呈现的是皇帝意旨和据以追加的临时性法条的法律效力被有意贬低。其意义实在不下于张释之对循吏执法观的阐述、杜周之客对酷吏执法观的抨击。生活在帝制时代的人们,根本不可能设计出使皇帝诏旨“屈尊”于国家法律之下的制度和政治伦理,排除了这种苛求之后,我们就应该承认,汉代士人在现实环境所提供的既定框架之内,为了保持法律与皇帝诏旨之间微妙的制衡,他们做出了各种形式的努力,提出了含有深意的论说,其成就实在值得后人钦佩。  


三、执法宽平,议法从轻  


  秦朝法律的酷苛无情,一直是汉人批评秦政的中心话题之一。而对执法宽平的推崇和褒奖,则是汉代官场的主流舆论。  


  一批以执法宽平为其标志的官员,被奉为吏治的楷模。除去前述张释之之外,西汉的于定国父子、东汉的郭躬父子,最为著名。  


  于定国,东海郡人。其父于公官职不过县狱史、郡决曹,但却盛名满天下。“(于公)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为之生立祠,号曰于公祠。”于定国“为人谦恭,尤重经术士”,官至廷尉、御史大夫、丞相,“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朝廷称之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43]这一对比之语,实际上褒奖于定国更超过了张释之。颜师古的两个注释可以说明其间的区别:对张释之的称赞在于“言决罪皆当”,而对于定国的称赞则是“言知其宽平,皆无冤枉之虑。”可见执法的“宽平”,较之于“明断”,更为得人心。   


    郭躬,颍川郡人。其父郭弘,“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郭躬少传父业,官至廷尉。史称“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郭躬在尚未腾达之前,就因为“明法律”而多次奉命参与疑难案件的审理,多有依法断案、宽平为本的表现。仅录一事,以见其风范。“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孙)章矫制,罪当腰斩。帝复召躬问之,(郭)躬对‘(孙)章应罚金’。帝曰:‘(孙)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 (郭)躬曰:‘法令有故、误,(孙)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帝曰:‘(孙)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 (郭)躬曰:‘……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44]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郭躬与汉明帝从容讨论法理,强调了两个观点:其一,法令中有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在量刑上有所区别的规定(“法令有故、误”,“误者其文则轻”),在判案时一定要加以落实。这就为从轻发落于无意中触犯法禁的涉案人找到了直接的法理依据。其二,执法量刑只能以已经查明的事实为依据,而不可将不利于涉案人的某些推论(即便这些推论有可能成立)作为判案加刑的因素加以考量。郭躬的“刑不可以委曲生意” 的执法原则,与上引“不得用逆诈废正法” 之说,递相呼应,表明宁可失之于错纵也不可失之于滥杀的“慎刑”思想,在汉代的执法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  


  “为吏赏罚明,用法平而必行,所居皆有条教可纪,多仁恕爱利。”可以换来官场上下的交口称誉。[45]“案法平允,务存宽恕”,可以成为居官者引以自豪的仕宦声誉,甚至可以作为福佑子孙仕途腾达的自信所在。[46]在汉宣帝的诏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的执法官得到表彰,而那些“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47]的执法官受到申斥。  


  上述诸端,足以说明,在汉代的官场中,虽有酷吏出入其间,但崇尚“宽平”的执法精神依然是稳居主流地位的。  


  执法宽平的舆情,对改善当时刑罚体系所发生的积极作用,集中体现在运用“恶恶止其身”[48]的儒家政治理论,反对株连之法的存在。“秦政酷烈,违牾天心,一人有罪,延及三族。”[49]汉人类似对秦政的批判所在多有,表明了他们对包括“灭族”在内的株连刑的深恶痛绝。汉文帝废止收孥相坐之律,作为汉家推行仁政的典型而一再被强调、被歌颂。我们同样应该知道,各种形式的株连刑,实际上是终两汉之世而没有根本绝迹的。即便是在政风较为宽缓的时期,由各级官吏舞文弄法而导致的株连之祸,就足以使百姓无容身之地。在盐铁会议上,文学之士揭露当时所谓“良吏”的行径:“不本法之所由生,而专己之残心,文诛假法,以陷不辜,累无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亡,若痈疽之相泞,色淫之相连,一节动而百枝摇。”[50]这是何等可怕的局面。由此而言,我们对史书所见关于汉代“慎刑”、“省刑”的歌颂之辞,在其实际效果究竟如何的层面上,当然应该保持质疑的态度。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肯定,“恶恶止其身”确实产生过轻刑之效。“刑罚务于得中,恶恶止其身”,[51]是汉代朝廷对执法官员的原则性要求。而一旦出现了株连之刑,即便主持其事的是独断朝政的权臣、乃至于皇帝,也会有鲠直大臣出面提出尖锐的批评。对这些批评,当政者确实既可以采纳、也可以置之不理,[52]但是,作为一种舆论存在,还是能够在不同的层面上发挥牵制作用,甚至使得某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发生根本性的变化。[53]  


  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也值得注意:东汉安帝时期新立法规,对于犯有贪赃之罪的官员,禁锢父子两代。这本来是一种加大惩治贪官力度的举措,同时也对其他官员带有预警、震慑的意义。只是,它的株连属性是明确无误的。就一般的社会舆论而言,出于对贪官的痛恨,人们可以理解、乃至于拥戴这样的立法;但是,从法理的角度而言,它确实与“恶恶止其身”的理念相悖。不久,就有太尉刘恺这样的重臣对此公开提出质疑,“《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所以进人于善也。《尚书》曰:‘上刑挟轻,下刑挟重。’如今使臧吏禁锢子孙,以轻从重,惧及善人,非先王详刑之意也。”而且皇帝接受了他的见解。[54]这足以说明,汉代君臣讨论法理之得失时,已经理智到“论理而不论人”的程度,不因为事涉贪官就杜口裹足。这种超越了道德范畴而进行的法理学的讨论,是如此的纯粹,它以典型个案的方式证明,“恶恶止其身”的执法理念,确实是得到相当普遍的认可了。  


  议法从轻的主张,同样在汉代的执法思想中,闪耀出它的理性光彩。  


  西汉后期的杜钦,虽然依托于秉权外戚王凤门下,但遇事多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希望以其学识,对王凤的失当之举有所规谏和补益。针对王凤寻衅贬抑意在罢免贤臣冯野王的举动,杜钦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援引古训,主张“罚疑从去”。[55]颜师古对此有个极好的解释:“疑当罚不当罚则赦之,疑轻重则从轻。”就是在某种行为处于难以判断是否属于犯罪的临界点上,就加以赦免,不予以治罪;如果在轻罚与重罚之间难以判明时,就从轻处理。据此我们得以知晓,杜钦的“罚疑从去”之说,与现代法学理论的“疑罪从无”原则,应该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东汉中期与郭躬齐名的陈宠,同样官至廷尉,同样有世传法律之学的家族文化背景。其曾祖父陈咸是两汉之际的法学名家,他留给子孙的规戒就是:“为人议法,当依于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比。” 陈宠本人“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济活者甚众。其深文刻敝,于此少衰。”[56]史家此说可以证明,议法从轻的思想及其指导下的执法实践,确实有效地缓和了急苛之政的负面影响。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廓清令人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汉人津津乐道其“轻刑”、“省禁”之功,历代论史者似乎也没有谁指责汉代存在暴政;但是,汉末的大政治家曹操在考虑法律改革时却“嫌汉律太重”[57]。那么,汉代的法律究竟是轻是重?现在是否可以循此思路回答:汉朝的法律,从立法层面而言,是根源于秦律,因而也就带有其酷苛繁重的本质属性(当然,汉朝时期经历的几次法律改革,有“轻刑”的主观意图,也收到了一定的客观效果),因此曹操的判断是准确无误的;但是,在执法的层面上,汉代士人表现出高度的智慧和理性,在具体的法律程序的运作之中,他们把僵硬的法律规定赋予了人性化的解释,缓和了专制皇权对法律的非良性操控,减轻了法律残酷无情的色彩。由于这一重要的“修补”,使得原本苛重的汉律,演变为刚柔兼济、变通有度的“社会形象”。汉代统治者从中所表现出的理性,对于维系民心、维持稳定,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 (孙家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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