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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东汉的豪族与吏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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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受学 发表于 2011-9-22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第三,马援役使的劳动者应是所谓“贫民”。豪族役使贫民从事生产并收取高额地租,是汉代常见的现象。《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宁成》:“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汉书》卷七十《陈汤传》:“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载董仲舒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卷九十九《王莽传中》载王田令曰:“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这些史料大致反映了豪族役使贫民的状况,其中“见税什五”是最显著的标志。马援“与田户中分”,正是“见税什五”,故其役使之“田户”和牧户,很可能是这样的贫民。


  仲长统《昌言・理乱篇》说:东汉“豪人”不仅有“奴婢千群”,还有“徒附万计”《47》。“徒附”一词在汉代史料中仅此一见,无从考证其确切含义。但《昌言》既将“奴婢”和“徒附”并称,徒附应和奴婢一样也是豪族田庄中的劳动者。杨联认为:“徒附”是豪族家“依附的小农”,主要“从事农作”,是“半自由人”《48》。唐长孺认为:“所谓徒附当即隶属豪人的封建依附者。”《49》崔《政论》:“上家累巨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土……下户崎岖,无所踌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50》文中“上户”无疑指豪族。“下户”,宇都宫清吉认为指“徒附”,亦即所谓“小作者”。宇都宫氏所说的“小作者”,专指丧失了自己的土地、不得不租种他人土地的农民《51》。以上看法大致不错。而五井直弘又进一步指出:这种“徒附”与宁成所役使的“贫民”大体相同,与曹魏的“屯田民”也非常相似《52》。笔者认为,这是更为敏锐的观察《53》。


  从曹魏政府与“屯田客户”五五分成或四六分成来看,汉末三国以后的依附农民“客”,应当是由“贫民”而非由“宾客”演化而来。《三国志》卷三十八《麋竺传》;“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巨亿。”僮客就是奴客。这种与奴连称的“客”,应当是麋家役使的“贫民”。《汉书》卷八十九《循吏・黄霸传》:“以豪杰役使徙云阳。”颜师古注曰:“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豪族役使乡里贫民,不无可能。但从前引第五伦筑营壁,“宗族闾里争往附之”,樊重“赈赡宗族,恩加乡闾”,朱晖“散其家资,以分宗里故旧”,童仲玉“倾家赈恤,九族乡里赖全者以百数”等记载看,“乡里人”也是豪族团结依靠的物件,因而也常常受到豪族的赈赡。冈崎文夫认为:“宗族和乡党决不是对立概念”,“所谓‘九族’,可以认为也包含了‘州里’,反之亦同”《54》。刘增贵指出:“在古代聚落的基层结构中,邑里成员关系密切……形成休戚相关的共同生活圈”,因而“乡党的重要性不下于亲族”《55》。这些说法揭示了汉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56》。因此,豪族役使的贫民应该多是外乡人,他们后来被称为“客”,或许就是这个缘故。


  除“贫民”外,奴婢也是东汉豪族田庄中的劳动者。学界的研究已经证明,西汉大土地所有者多役使奴婢从事生产。《史记》卷一○○《季布栾布列传》载:大侠朱家曾买“家僮数十人”而“置之田”。江陵凤凰山汉墓竹简之“遗册”中,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操锄”大婢、“将田操锸”大奴、“刍牛”小奴、“耕大奴”等若干人《57》。这是奴婢被用于田间耕作的铁证。汉武帝的算缗令、师丹的限田限奴之议和王莽的王田令,都将“田”与“奴婢”并提,则表明这种现象相当普遍。东汉的情形也大致相同,奴婢和田地一样仍是重要财产。樊重田庄中的主要劳动者就是“童隶”。马援诸子“奴婢各千人已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58》。薛包分家时,“奴婢引其老者……田庐取其荒顿者……器物取朽败者”《59》。济南王刘康“多殖财货……奴婢至千四百人,厩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60》。仲长统眼中的“豪人”则皆“膏田满野,奴婢千群”。东汉《郑子真宅舍残碑》有“宅舍奴婢财物”之句,《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有“平生素以奴婢田地分与”他人之语《61》。《四川郫县东汉残碑簿书》记录了二十几户人家的财产情况。其中除田、舍、牛之外,也有奴婢,如“奴田、婢口、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奴口、口口、口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奴立、奴口、口鼠,并五人,直廿万”;“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婢立,并……”。这些奴婢的主人都不太富有,“田”最多的有“二顷六十”亩,最少的只有“卅口亩”《62》。他们的奴婢不大可能只从事家务劳动,应当多被用于各种生产活动。


  关于东汉豪族以宗族、宾客为“部曲”的说法,也有稍加辨析的必要。据《续汉书・百官志》将军条,汉朝军队编制分营、部、曲、屯四级,部和曲是其中两级的名称。以此为基础,“部曲”连称,有时指军事编制。如《汉书》卷五十四《李广传》称:李广统军“行无部曲行阵”,不按编制行进和驻扎,“人人自便”。有时泛指军队。如《后汉书》卷二十三《窦融列传》:刘秀命窦融“勉循士民,无擅离部曲”。东汉末年,又用来指称将领。如同书卷六十下《蔡邕列传》:“董卓宾客部曲议欲尊卓比太公,称尚父。”或指称士兵。如同书卷三十八《度尚传》:度尚擢为荆州刺史,“躬率部曲,与同劳逸”。新莽末年,豪强骤起,所率军队亦称“部曲”。如铜马、大肜等部,皆“各领部曲,众合数百万人”《63》。这些军队,在刘秀平定天下的过程中,或被消灭,或被收编,或被遣散。自那之后直至东汉末年战乱爆发前,豪族不可能拥有成建制的军队,少量守护田庄的家兵,则未见被称作“部曲”的例子。


  东汉初年,常见豪族率宗族、宾客起兵的记载。如刘植“与弟喜、从兄歆率宗族宾客,聚兵数千人据昌城”;阴识“率子弟、宗族、宾客千余人往诣伯升”;耿纯“与从昆弟D、宿、植共率宗族宾客二千余人,老病者皆载木自随”,投奔刘秀《64》。在这样的豪族集团中,老弱妇孺居多,青壮男子可能会参与作战,但也不是军中士卒的主体。例如耿纯,先被更始大将李轶“拜为骑都尉,授以节,令安集赵、魏”,手下可能已经有了一支军队。投奔刘秀后,又拜为“前将军”,三弟诉、宿、植为“偏将军”,皆统兵“居前”,冲锋陷阵。所率军队肯定不止“宗族、宾客二千余人”。射犬一战,足以证明这一点。史载:


  纯军在前,去众营数里,贼忽夜攻纯,雨射营中。士多死伤。纯勒部曲,坚守不动。选敢死二千人,俱持疆弩,各傅三矢,使衔枚间行,绕出贼后,齐声呼噪,疆弩并发,贼众惊走,追击,遂破之。


  耿纯能从军中选出敢死之士二千人绕到贼后,留在营中的士卒当然更多。而其宗族在这次战役中,非但不是主力,反而成为累赘。故事后刘秀对耿纯说:“军营进退无常,卿宗族不可悉居军中。”遂“以纯族人耿澄蒲吾长,悉令将亲属居焉”《65》。刘植、阴识也都被刘秀拜为将军,并统兵作战,手下必有一支军队,而宗族、宾客当亦非主力。《后汉书》卷十六《寇恂传》:寇恂率大军镇守河内,而董崇却说“今君所将,皆宗族昆弟也”。可见,史传中关于某某“率宗族、宾客”若干人的记载,强调的主要是豪族的动向,而非其军队的规模,对此不可理解得太实。


  东汉末年也有豪族率宗族、宾客起兵的例子,情形与东汉初年大致相同。如《三国志》卷十六《魏书・任峻传》:“别收宗族及宾客、家兵数百人,愿从太祖。”卷十八《魏书・许褚传》:“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以众归太祖。”李典的例子最为典型。《三国志》卷十八《魏书・李典传》:


  典从父干,有雄气,合宾客数千家在乘氏。初平中,以众随太祖……吕布之乱,太祖遣干还乘氏……(干卒)太祖使干子整将干兵……整卒,典徙颍阴令,为申郎将,将整军,迁离狐太守。时太祖与袁绍相拒官渡,典率宗族及部曲输谷帛供军。绍破,以典为裨将军,屯安民……北渡河……从围邺……围高钟诤关,击管承于长广,皆破之……典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请愿徙诣魏郡。太祖笑曰:‘卿欲慕耿纯邪?’……遂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太祖嘉之,迁破虏将军。与张辽、乐进屯合肥。


  仔细分析这段文字,可以得到以下信息。首先,李典的“部曲”是由李乾的“宾客”转化而来。李干“以众随太祖”后,参加了几次战役,“破黄巾于寿张,又从击袁术,征徐州”。其间,李乾的部众应有所扩充,并编为军队,其宾客中的青壮男子可能在军中充任将士。故改称“部曲”。李干死后,曹操命李整“将干兵”,李整死后又命李典“将整军”,都表明这支队伍已不是单纯的豪族武装。其次,文中所谓“宗族部曲三千余家……万三千余口”,应是军中宗族和部曲的家属。自从曹操“遣干还乘氏”后,他们就一直“居乘氏”,后又迁居邺,而不再随军。乘氏距官渡不远,故宫渡之战时,李典曾率他们“输谷帛供军”。除此之外,李典屯安民、转战邺、壶关、长广及屯驻合肥时,这些家属皆未参与。第三,曹操消灭袁绍势力后,将幕府迁至邺。李典徙“宗族、部曲”于邺,是以他们为人质换取曹操的信任,故曹操“嘉之”。豪族臧霸也有类似举动,“求遣子弟及诸将父兄家属诣邺”。曹操同样很高兴,曰:“诸君忠孝,岂复在是!”并也将之比作“耿纯焚室舆榇以从”《66》。

  众所周知,曹魏有“士家”制度,士卒的家属多居邺《67》。但李典、臧霸皆为豪族,其宗族、宾客应非“士家”。唐长孺指出:曹魏的士家制和孙吴的世袭领兵制,“是大姓豪门家兵的模拟和扩大”。由于“家兵”身份低贱,故国家“士兵的身份”也“甚为低落”《68》。这一论断精辟而深刻。可以斟酌商榷的是,豪族的家兵可能不是来自宗族和宾客,而是来自“奴客”。汉末豪族的宗族、宾客动辄数千家万余口,不大可能都由豪族供养。其中大部分恐怕要受豪族役使,从事各种生产和军事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社会地位自然有所下降,但与“家兵”和“士家”仍然不同。

  上引《三国志・魏书・任峻传》有“别收宗族及宾客、家兵数百人”之语。据此,“家兵”似在“宗族”和“宾客”之外。宇都宫清吉认为,“这种‘家兵’不是‘宗族’,也不是‘宾客’”,而是一种由“僮仆之类”组成的“私兵”《69》。其说是。“家兵”活跃于东汉末年。如《三国志》卷九《魏书・曹洪传》:“洪将家兵千余人。”卷十八《魏书・吕虔传》:“太祖在兖州……以为从事、将家兵守湖陆。”但其形成应当较早。前引司马彪《续汉书》描述樊重田庄之副业,有“兵弩器械”一项,当是用来装备家兵的。《四民月令》云:


  二月,“顺阳习射,以备不虞”。


  三月,“农人俟时而种……蚕农尚闲,可利沟渎,葺治墙屋,修门户,警设守备,以御春饥草窃之寇”。


  八月,“刈萑苇刍茭,凉燥可上弩,缮治檠锄,正缚铠弦,遂以习射”。


  九月,“缮五兵,习战射,以备寒冻穷厄之寇”。《70》这段材料除可表明豪族多有家兵之外,还透露出其家兵系由田庄中的“农人”充当。特别是三月、八月两条中,“兵”事显然是“农”事、“工”事的延伸。前已论及,东汉豪族田庄中的劳动者主要是“贫民”和“奴婢”,汉末三国以后常被称作“奴客”。他们除须从事农副业生产外,很可能也要承担保护田庄的任务。及至汉末,这些“奴客”大量转化为“家兵”,随豪族卷入了战争。《后汉书》卷七十一《朱y传》:拜交n刺史,“令过本郡简募家兵”。李贤注:“家兵,僮仆之属。”此说并非无据。《三国志》卷五十五《吴书・甘宁传》注引《吴书》曰:“宁将僮客八百人就刘表。”这八百僮客应当就是甘宁的家兵。《三国志》卷三十八《蜀书・麋竺传》说:麋家有“僮客万人”,麋竺后以“奴客二千”赠刘备,刘备“于时困匮,赖此复振”。刘备当时正转战徐州,这二千“奴客”肯定是给刘备充当士兵的,而此前应是麋竺的家兵。


  与豪族武装有关的,还有所谓“兵长”和“渠帅”。《后汉书》卷三十三《朱浮传》载:彭宠攻朱浮,浮“遁走,南至良乡,其兵长反遮之”。李贤注:“兵长,兵之长帅也。”卷一《光武帝纪》载:刘秀破降铜马、高湖、重连等军,“封其渠帅为列侯”。李贤注:“渠,大也。”卷二十八《桓谭传》载桓谭上疏曰:“臣谭伏观陛下用兵,诸所降下,既无重赏以相恩诱,或至虏掠夺其财物,是以兵长渠率,各生狐疑,党辈连结,岁月不解。”文中“兵长”、“渠率”并提,说明他们性质相近。东汉初年,“兵长”和“渠帅”多是乘乱而起、作威作福的各种暴动武装的首领。其中多数应是豪族,他们的军队则是豪族武装。杜林说:“况草创兵长,卒无德能,直以扰乱,乘时擅权,作威玉食。”大致勾画出了他们的特征。


  不过,这种豪族武装只存在于东汉初年战乱之时和战乱刚刚平息的一段时间内。建武八年(32),杜林指出:刘秀灭张步后,其众“虽皆降散,犹尚有遗脱,长吏制御无术,令得复炽”,致使一些残存的兵长渠率依旧横行乡里,“小民负县官不过身死,负兵家灭门殄世”《71》。但这种情形并不是长期普遍存在的,不能用来描述东汉一代豪族武装的状况。建武十六年因度田引起的暴乱中,我们最后一次看到“兵长”的活动。史称:“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72》从“到则解散,去复屯结”一句来看,这些“兵长”及其旧属平时散在民间,与百姓无异,有事屯结,可形成小规模武装。他们能“攻劫在所,害杀长吏”,但无力同政府军队正面对抗。刘秀将他们镇压后,“徙其魁帅于它郡,赋田受A,使安生业”。豪族脱离本土,成为孤家寡人。旧属失去“魁帅”,也难以屯结起事。此举与西汉徙陵相似,收到较好的效果,“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在此后的历史记载中,“兵长”不见了,“渠帅”则主要用来指称少数民族首领。


  总之,在东汉历史的大部分时间中,豪族不是一种军事存在,而是一种社会势力。他们占有大片土地,役使贫民和奴婢从事生产并守卫田庄。宗族和宾客则是他们干预世事的帮手和爪牙。东汉政府面对这一社会势力,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方面,容忍大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不再企图根除土地兼并现象;另一方面,一系列旨在抑制豪族势力的政治措施悄然出台。


三、刘秀抑制豪族的政治措施


  东汉初年,刘秀采取过一系列政治措施,以加强自己的统治。其中,裁减地方吏职、废罢郡国兵、放免奴婢、令列侯就国、强化吏治等项,都与抑制豪族有关。


  先看裁减地方吏职。《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六年(30)六月:“诏曰:‘夫张官置吏,所以为人(民)也。今百姓遭难,户口耗少,而县官吏职所置尚繁,其令司隶、州牧各实所部,省减吏员。县国不足置长吏可并合者,上大司徒、大司空二府。’于是条奏并省四百余县,吏职减损,十置其一。”刘秀此诏要求裁减的是两项内容,一是县级政府,二是地方吏职。二者存在一定关联,但不是一码事。


  《续汉书・郡国志五》:“世祖中兴,惟官多役烦,乃命并合,省郡、国十,县、邑、道、侯国四百余所。”据《汉书・地理志》和《续汉书・郡国志》,西汉末年有郡、国一百零三,县、邑、道、侯国一千五百八十七。经刘秀裁减后,应有郡、国九十三,县、邑、道、侯国一千一百多。明帝以后出现反弹,“明帝置郡一,章帝置郡、国二,和帝置三,安帝又命属国别领比郡者六”,共新置郡级机构十二,“又所省县渐复分置”,但为数不多。到顺帝时,“凡郡、国百五,县、邑、道、侯国千一百八十”。郡级机构比西汉还多了两个,县级机构则仍比西汉少四百零七。所以,刘秀此次裁撤地方官府,主要成果是减少了四百多个县级机构《73》。


  四百多个县级机构,约占原有总数的四分之一强,将其并省自然会减少同样比例的令、长、相及其属吏。刘秀此时尚未统一关陇河西巴蜀,所并省的县级机构当主要集中在河北、山东地区。在这个范围内,其所占比例当然更高,但也不会达到“十置其一”的程度。细味诏书语气,所谓“省减吏员”,当不限于被裁撤的郡县机构的吏员,而是普遍减省山东、河北各州、郡、县的吏员编制。惟其如此,所减吏员才会大大多于四分之一强,以致有“十置其一”之说。


  东汉初年,“百姓虚耗,十有二存”《74》。经刘秀一朝休养生息,户口也仅及西汉末年的三分之一强西。刘秀以“户口耗少”、“官多役烦”为由省减吏职,以节省财政开支,自是顺理成章。但我们知道,汉朝地方官府的属吏皆用本地人,且通常被豪族所把持《75》。刘秀大量裁减其编制,势必削弱豪族在当地的政治势力。从当时形势看,这很可能也是刘秀的目的之一。


  再看废罢郡国兵。《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六年,“初罢郡国都尉官”。建武七年三月,诏曰:“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76》李贤注引《汉宫仪》曰:“高祖命天下郡国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常以立秋后讲肄课试,各有员数。”所谓“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都是郡国兵,郡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77》,负责统领和训练他们,训练方式就是“常以立秋后讲肆课试”,即所谓“都试”。《后汉书》卷十八《耿弁传》:“常见郡尉试骑士,建旗鼓,肄驰射”。所指便是都试的情形。《续汉书・百官志五》:“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刘昭注引应劭曰:“每有剧贼,郡临时置都尉,事讫罢之。”是刘秀罢都尉后,郡国仍可临时设置都尉,发兵镇压“剧贼”,但“都试”从此取消了,郡国兵的战斗力势必大大削弱。


  建武六年,刘秀刚刚平定山东,局势尚未稳定,又挥师西进,准备讨伐隗嚣、公孙述,前线后方都需要军队。那么他为何要下令废罢都尉和郡国兵呢?《后汉书》卷十八《吴汉传》载,吴汉围隗嚣于西城,刘秀敕吴汉曰:“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若有逃亡,则沮败众心。宜悉罢之。”吴汉不听,打了败仗。此例或可说明,郡国兵缺乏战斗力,不能攻坚,无助于对隗嚣、公孙述的讨伐。但让他们守卫后方,还是可以胜任的,在当时形势下也是必要的。事实上,刘秀废罢郡国兵,削弱了后方郡国的军事力量,使之不能及时镇压当地的叛乱。前述建武八年刘秀西征隗嚣时,颍川、河东、东郡、济阴等地豪族群起反叛,迫使刘秀率大军返回,就是一个例子。建武十六年青、徐、幽、冀等州大姓反抗度田的叛乱,也是一个例子。其后,类似问题仍时有发生。故应劭总结说:


  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面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首嚣然。不及讲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鹊捕鹰r,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78》


  刘秀不顾如此严重的负面效应而推出这一举措,当是为了削弱地方军事力量,防止各地割据势力死灰复燃。东汉初年的豪族武装,每每利用郡国兵制度征发士卒,割据一方《79》。刘秀若不废罢郡国兵,后来发生的那些叛乱可能会造成更大的震动。两害相权取其轻,刘秀的做法可以理解。


  放免奴婢更与豪族直接相关。据《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刘秀发布过一系列相关诏令:建武二年五月诏曰:“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建武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时吏人没人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建武七年五月,“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建武十一年二月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八月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人。”十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建武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人”。建武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人;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建武十四年十二月,“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人,卖者无还直”。


  这些诏令中,只有建武十一年的三条旨在稍稍提高奴婢的法律地位,其他六条都是要让战乱中沦为奴婢的人恢复庶人身份。前已述及,东汉时期奴婢仍是重要财产,是豪族役使的主要对象,而在战乱中能略取大量奴婢者当然多是豪族。刘秀在统一战争中,每占领一个地区,都要发布针对奴婢问题的诏令,矛头显然是指向各地豪族的。


  东汉功臣皆封列侯。《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载:建武二年正月,“封功臣皆为列侯,大国四县,余各有差”。其后又不断有部将和降将封侯。建武十三年四月,战争结束,“于是大飨将士,班劳策樱功臣增邑更封,凡三百六十五人”。其中属于刘秀集团核心成员的不过三十余人,其他人员成分很杂,有核心成员的父兄子弟,也有铜马渠帅、更始旧将及各地降将等刘秀不大信任的外围成员《80》。这些人大多原本就是豪族,封侯之后成为贵族,势力更大。令列侯就国便是刘秀针对他们采取的一项措施。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载,建武六年,“是岁……始遣列侯就国”。当时,刘秀正准备西征隗嚣,主要功臣大多仍在军中统兵或在朝中任职,奉诏就国的只有耿纯、邳彤两人。《后汉书》卷二十一《耿纯传》载:“乃拜纯为东郡太守……时发干长有罪,纯案奏,围守之,奏未下,长自杀。纯坐免,以列侯奉朝请……六年,定封为东光侯。纯辞就国,帝曰:‘文帝谓周勃,丞相吾所重,君为我率诸侯就国,今亦然也。’纯受诏而去。”同卷《邳彤传》:“建武元年,更封灵寿侯,行大司空事。帝入洛阳,拜彤太常,月余日转少府,是年免。复为左曹侍中,常从征伐。六年,就国。”耿纯此前因过免官,邳彤免少府后任侍中,也是闲职。当时就国的还有伏湛。《后汉书》卷二十六《伏湛传》:“为大司徒,封阳都侯……(建武五年十一月)坐策免。六年,徙封不其侯,邑三千六百户,遣就国。”由此看来,建武六年就国的列侯多是无职任者,耿纯是其中功劳最大的,故刘秀将他比作周勃。两年后,东郡发生叛乱,耿纯因“威信着于卫地”而复任东郡太守。邳彤、伏湛未再任职,其他就国的列侯想必也很少有重新受到任用者。


  侯国隶属于郡,置相一人,“主治民,如令、长”,“不臣”于列侯。列侯在封国内但食租税,无治民权。不仅如此,他们还要受到郡守和国相的严格监管。上引《耿纯传》李贤注引《续汉书》载:耿纯原为高阳侯,就国前“上书自陈,前在东郡案诛涿郡太守朱英亲属,今国属涿,诚不自安”,刘秀“乃更封纯为东光侯”,国属渤海郡。连耿纯都怕受到郡守的报复,列侯就国后的处境可以想见。《后汉书》卷二十三《窦融列传》载:和帝夺外戚窦氏之权,将窦宪兄弟“遣就国……为选严能相督察之”。此事表明侯国相有督察列侯的权力。卷八十二下《方术列传下・公沙穆传》:“迁缯相。时缯侯刘敞……所为多不法,废嫡立庶,傲很放恣。穆到官……乃上没敞所侵官民田地,废其庶子,还立嫡嗣。其苍头儿客犯法,皆收考之。”这更是侯国相督察列侯的生动事例。建武二年刘秀封功臣时下诏曰:“人情得足,苦干放纵,快须臾之欲,忘慎罚之义。惟诸将业远功大,诚欲传于无穷,宜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战战傈傈,日慎一日。”授印绶时又策曰:“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敬之戒之。”《81》反复告诫他们要遵守法令,可见对他们能否安分守己颇为担心。将无职任的列侯遣就国,当是为了加强对他们的监管。


  以上措施都比较隐蔽,力度也有限,故得以顺利实施,但不能根本扭转豪族势力猖獗的形势。相对而言,强化吏治是刘秀抑制豪族的主要手段,也正是在这个方面,东汉王朝遇到了真正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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