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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西漢授田制度與田稅徵收方式新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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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8-30 08: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需要指出的是,先秦時代的百畝之田、五畝之宅指的是百步之畝,而西漢則是二百四十步之畝。西漢【田律】對田畝面積、形制、阡陌系統有着明確的規定:


  田廣一步,袤二百四十步,為畛,畝二畛,一佰(陌)道;百畝為頃,十頃一千(阡)道,道廣二丈。恆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險;十月為橋,修波(阪)堤,利津梁。雖非除道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行,輒為之。鄉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敗不可行者,罰其嗇夫、吏主者黃金各二兩。(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66頁。)


  這是秦朝制度的延續而有所完善。秦武王二年(前309年)曾頒布【更修為田律】,其文云:
  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畝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孚(liè@①)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liè@①,正強(疆)畔,有殳(芟)千百(阡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即阪險。十月,為橋,修波(阪)堤,利津梁,鮮草籬(離)。非除道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行,輒為之。(註:四川省博物館、青川縣文化館:【青川縣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牘】,【文物】1982年第1期。李均明、何雙全編:【散見簡牘合輯】,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1頁。)


  比較二者律文,【二年律令】之【田律】顯然是秦武王【更修為田律】的修訂版,其田間阡陌系統較秦減去封、liè@①的設置,更加明確了基層官吏維護阡陌系統的責任,對畝積的規定更加簡明,以往對秦律的畝積究竟是多少步的種種疑問,如對秦律『畛』的理解,究竟是田間小道,還是畝積單位,究竟是二百四十步之畝,還是四百八十步之畝,等等(註:學術界對青川秦牘田畝制度爭議較大,多數學者認為是二百四十步之畝,對其形制則見仁見智,主要有:於豪亮:【釋青川秦墓木牘】;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牘文字簡考】,俱刊【文物】1982年第1期。楊寬:【釋青川秦牘的田畝制度】,【文物】1982年第7期。李學勤:【青川郝家坪木牘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認為是四百八十步之畝者,見胡平生【解讀青川秦墓木牘的一把鑰匙】,【文史】第26輯。),現在可以釋然了,律文之『畛』是田間小道而非畝積單位,秦武王【更修為田律】之畝是二百四十步之畝而非四百八十步之畝。


  關於授田畝數,還有一點要做說明,這就是不同土質、不同產量的土地的授予頃數問題。【田律】規定:『田不可田,毋行,當授田者欲授,許之。』但,已墾、可墾、不可墾三者土地質量、產量、勞動量是不一樣的,而稅收都是按頃徵收(詳下)。那麼,這些授田民為什麼會要求授予那些『不可墾』之地?授予良田是每夫一頃,授予可墾而未墾地和不可墾的土地是否也是按照每夫一頃的標準執行?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如果都按照每夫一頃標準授田,那些未墾地、不可墾之地誰也不會接受,也不存在『當授田者欲受』的可能性,這條規定也就失去了意義。惟一合理的解釋是法律所規定的每夫一頃是指國家規定的標準良田,對於那些劣質土地、可墾而未墾地、不可墾之地則增加授田數量以調節其質量的差異,良田者按標準授予,否則增加授田數量,或加倍、再倍以致於三倍五倍等等,具體多少視情況而定。這是戰國授田的普遍制度。(註:臧知非:【『相地而衰征』新探――兼談春秋戰國時期田稅徵收方式】,【人文雜誌】1996年第1期。)西漢亦然。因此,農民才會接受那些劣質地和未墾地,才會有人主動要求『不可墾』之地。因為這些『不可墾』的土地固然不宜農耕,但它擁有豐富自然資源,可以從事經濟作物種植,可以從事畜牧業、礦冶業,而田稅負擔則按照良田數量計征,所獲回報大於農耕,所以會有人主動要求。


  如所周知,戰國授田制又稱之為名田制,就是商鞅變法推行的『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制度。其特點是首先嚴格戶籍制度,再依名籍授田,有名於上,則有田於下,然後循名責實以收田稅(租)。西漢授田也是如此,【戶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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