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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关于“萧何定律”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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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发表于 2008-1-1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光明日报》
所谓“萧何定律”,是指萧何制定的《九章律》,是汉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大法。但《九章律》不能涵盖所有社会领域,故叔孙通又制《旁章》十八篇,张汤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作为补充法。另外,还有由皇帝和各级政府下达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各种“令”,共同形成了汉代律令的法制体系,是汉帝国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其中以《九章律》最为重要,对后世影响也最大。

  萧何的《九章律》是在《秦法经》的基础上增补而成,而《秦法经》六篇又是在李悝《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改造而成。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按“盗”是指偷盗、强盗。“贼”指伤害、杀人。“囚”指拘禁、断狱。“捕”即逮捕。“杂”包括诈骗、赌博、贪污、违反制度等各种犯罪行为。“具”是根据罪犯的表现或加刑或减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总则,故曹魏改为《刑名》,列为篇首。商鞅继承了李悝的《法经》,并用来治理秦国,但商鞅并不是照搬照用,而是有所改革。首先是改六法为六律,并创立了收司连坐、告奸匿奸、私斗被刑、怠贫收孥等补助法。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发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七种,有的可以包括在商鞅的六律之中,有的则不在商鞅六律范围之内,可能是商鞅颁的补助法,或是商鞅之后颁布的追加法。总之,商鞅以六法治秦收到了显著的功效。《新论・随时》说:“行之三年,人富兵强,国以大治,威服诸侯。”但是,商鞅以后的秦统治者过于迷信法治,施行严刑峻法,特别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被胜利冲昏了头脑,为所欲为,横征暴敛,人民陷入了苦难的深渊。刑罚苛刻,人民稍有触及,就遭到残酷的镇压,一人犯法,罪及三族,一家违法,邻里连坐,造成了如《史记・李斯列传》所说的:“刑者相伴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的惨状。人民忍无可忍,终于爆发了秦末农民大起义,并最终推翻了残暴的秦政权。

  在反秦战争中刘邦首先率军攻入咸阳,秦王子婴投降,秦朝灭亡。刘邦军进入咸阳后,诸将皆争夺金帛财物,惟独萧何“收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对于萧何此举的作用,史书多强调刘邦因此得知“天下i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史记・萧相国世家》),其实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萧何定律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在刘邦集团中,知道重视法制建设的惟有萧何。刘邦入关后,在萧何的帮助下制定了“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刑法志》)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对稳定当时的混乱局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约法三章”是临时性的“约法”,不可能保证汉政权的长治久安,有鉴于此,萧何就在楚汉战争时,利用留守关中的机会,“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史记・萧相国世家》),这可以说是萧何定律的准备工作。刘邦灭项羽,国家重新统一。萧何为适应国家长期法制建设的需要,于是“h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晋书・刑法志》说:“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法,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这段话的中心意思是说:萧何定律是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兴》、《厩》、《户》三律,形成汉的《九章律》。这就是保证社会稳定,使各项事业走上正常的基本大法。尽管在汉武帝及其以后又颁布了很多新的律令,但多数属于补助法,或只适用于某种情况下的特定法,《九章律》基本大法的地位和作用,直到东汉也没有改变。

  以上是讲萧何的《九章律》通用于西汉东汉四百余年,对两汉的社会稳定,政治、经济、文化的正常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不仅如此,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讲,萧何定律还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所谓“承上”,即上承李悝的《法经》和《秦六经》;所谓“启下”,就是下启魏晋南北朝隋唐的法制建设,对中国律令法制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每个朝代新政权的建立,都要进行法制建设和改革,魏晋南北朝隋唐当然也不例外。如曹魏篡汉后,就命陈群、刘劭等“旁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据《晋书・刑法志》记载,继曹魏之后的西晋政权也进行了法制改革,“就汉九章,增十一篇”,合为二十篇。东晋沿用西晋律制,没有什么变动。其后刘宋、萧齐王朝,除了颁布过一些补助律令外,没有什么大的举措。至梁朝,武帝萧衍曾“命沈约、范云定律二十篇”(《隋书・刑法志》)。在陈朝,武帝陈霸先命范泉“参定律令”,“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自余篇目纲,轻重繁简,一用梁法”,说明陈律基本沿用梁律,两者区别不大。在北方,北魏、北齐、北周都有法制建设。北魏以落后的鲜卑族入主中原,经过从无律到有律的过程,孝文帝以前法多而刑重。孝文改制,留心刑法,力主宽刑,然不见具体完整的律制建设,但《魏书・刑法志》记有《盗律》、《贼律》、《法例律》、《赦律》、《斗律》等律名,并依律断狱,说明北魏已经建立起一套法律制度。北周“定大律凡二十五篇”,北齐“建新律十二篇”(《隋书・刑法志》),说明北方政权的法制建设也没有中断。隋统一全国后,对法制建设尤为重视,先后三次颁布律法。杨坚建隋之初,颁律十篇,“多采后齐之制,颇有损益”,很显然这是过渡性措施。不久就命苏威、牛弘制定新律十二篇,“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至大业三年又定新律十八篇,总的精神是刑罚“并轻于旧”(《隋书・刑法志》)。由此可知,自秦汉至隋的法制建设和改革,都是以萧何《九章律》为基础进行的,故《旧唐书・刑法志》说:“自汉迄隋,世有损益。”这就充分说明萧何《九章律》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在唐代,《律》、《令》、《格》、《式》的新法制已经形成,中国的律令体系已进入发达的新阶段,尽管如此,在唐律中仍保留了《九章律》的主要内容。然而《九章律》的影响不延及隋唐以后,宋代学者王应麟的《汉制考》,汉律就是其主要内容之一。在清末康有为变法前后,也曾一度掀起汉律研究热潮,如杜贵墀的《汉律辑证》、程树德的《汉律考》、沈家本的《汉律摭遗》等汉律研究专著,都是这次热潮中的产物。清末汉律研究热潮的出现,一方面说明汉律,主要是《九章律》,在中国法制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清末变法制造舆论氛围。在方兴未艾的两汉文化研究中,对以萧何《九章律》为代表的汉代法律文化,确实不应忽视,有予以重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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