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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經濟網 三、商業市鎮勃興
據【吳興統記】記載,宋初湖州6縣有管鎮24個,到了景德初年(1004),存下16個鎮,至神宗時(1068―1085),僅存烏墩、施渚、梅溪、四安、水口、新市等6個鎮,比原來減少了18個。所餘6個鎮或脫胎演變於商業比較繁盛的軍鎮,或是在草市基礎上發展而來。烏墩、四安、梅溪等鎮原為軍鎮,因地處交通要通,商業比較發達,北宋時仍被保留下來,成為縣治以下的市場建置。草市一般設在交通要道、驛站、渡口和其它商旅往來頻繁的地方以及居民比較集中的所在,它起初是不定期、臨時性的,隨後逐漸定期開市,被稱為集市或墟。水口是顧渚匯人太湖的出口,在唐代中期以前,這裡還是一片荒原。至唐代後期由於到顧渚採辦貢茶和買賣茶葉的船隻都停泊在這裡,於是就形成了有酒樓茶肆的固定草市。水口鎮即是從水口草市發展而來的鎮。
宋室南渡後,由於商品交換的發展,又出現了一些新的草市,其中一些升格為市鎮。如菱湖,『宋南渡後,興市廛、治橋梁,漸即稠密』。⑩時水產尤多,商賈四集,有水市還有夜市;千金,宋代設墟,有市廛數十家;雙林,宋初設有東林鎮,景德年間(1004―1007)為湖州16個鎮之一,後逐漸衰落,宋室南渡後,聚商於此,故又稱商林;南潯,在南宋之前只不過是一個村落,由於地處平江、嘉興等州的水陸交通要道,桑蠶業發達,且又為接待懺院和南林禪寺所在地,宗教活動的頻繁,絲織業的興盛促進了商業的發展。南宋時南潯因『耕桑之富,甲於浙右』已為『商旅所聚』、『行商坐賈』會萃之所,理宗淳v十年(1250)年建鎮。
『商稅額』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鎮的商業繁華程度。熙寧十年(1077),新市、四安、施渚、烏墩鎮的稅額分別為1770貫、1963餘貫、2781餘貫和2100貫。到南宋中期新市鎮為6372貫、四安鎮為10800貫、施渚鎮為5285貫,分別為熙寧十年的3.6倍、5.5倍和1.9倍。烏墩鎮在紹興三十一年(1181年)前後一度達到42000餘貫,為熙寧十年(1077)的20倍,此後雖有所減少,但仍保持在3萬貫以上,⑾嘉泰年間為24000貫。鎮在經濟發展、商品交換和稅收中,都據有重要地位。鎮的商稅額雖低於州治,卻都超過了一般縣級城市。南宋初新市鎮稅額為5721貫,而德清縣則為5238貫;⑿四安、新市和施渚鎮,到南宋中期,分別達到同州武康縣城稅額的2.2倍、1.3倍和1.1倍。市鎮商稅額的快速增長,固然有南宋政府加強商稅的徵收和管理,以及發行紙幣所引發的通貨膨脹等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商業規模擴大和商品生產與流通空前活躍的結果。事實上,有宋一代,商稅率總體上一直呈下降趨勢,其平均稅率由北宋時的5%左右降至南宋中期的2%左右。⒀因此,在商稅額急劇增長的背後,市鎮商業規模的實際增幅更為驚人。
市鎮的發展帶來了城市管理和市井文化的新格局。在社會管理方面,由政府委派專職的監鎮官,負責維持日常的社會秩序,兼掌商稅、酒稅的徵收。而且隨着鎮市規模的擴大和社會的日趨複雜,監鎮官的級別不斷提高,管理權限不斷擴大。不少市鎮的監鎮官由原低級文武官的『選人』上升為級別較高的京朝官。烏墩鎮監官兼管兵事,四安鎮監官兼管酒業和鄰近廣德軍盤運鹽事。與此同時,鎮市居民也從鄉村戶籍中分離出來,正式列入城市坊郭戶體系,並採用相應的役法。如嘉定二年(1209年)前,四安、新市等鎮都已實行坊郭役法,烏墩鎮居民要求享受與四安等鎮同樣的待遇,經多次申訴,終獲批准。⒁
從文化娛樂方面來看,市鎮已有眾多文化設施和豐富的娛樂活動。『瓦子』,即綜合性文娛場所。據【烏青記】記載,宋代烏墩鎮內有相當規模的『瓦子』。北瓦子巷,系『妓館、戲劇上緊之處』;波斯港南瓦子,『有八仙店,技藝優於他處』,『樓八間,周遭欄楣,夜點紅紗梔子燈,鼓樂歌笑至三更乃罷』;善利橋西南太平樓,『為樓二十餘所,可循環走,中構台,百技斗於上』。⒂裡邊的娛樂場所往往與酒肆、茶樓、妓館結合於一體,經營活動通曉達旦。⒃
在市政建設方面看,市鎮也逐漸形成了類似州縣城市的市區與郊區格局。如烏墩鎮『市逵縱橫』、『民物蕃阜,塔廟、橋道、宅地、園池甲他鎮戍』;⒄南潯鎮『市井繁阜』,分為7巷;⒅新市鎮『井邑之盛,賦人之多,縣道所不及』。⒆從鎮市的地理分布狀況來看,除臨安附近的『湖州市』外,全都位於距離州縣城市幾十里遠的鄉村腹地,如烏墩、四安、和平、水口、施諸、梅溪和南潯鎮,分別位於所屬縣城的東南90里、西南70里、南50里、西南60里、東北30里和東72里。這從一個側面表明,鎮市已不再是城市市場的附屬和補充,而是相對獨立的農村中心市場。它們一方面將周邊地區的草市結合起來,形成一定範圍內農村市場微循環網,另一方面又與州縣城市市場結合,充當了連結城鄉市場的紐帶。
四、余 論
宋代商品經濟的大發展,衝擊着社會思想領域,促使人們的思想觀念乃至整個社會風氣發生了歷史性的改變。『重農輕商』、『重本抑末』的正統觀念受到了挑戰。『本』是指農業,『末』指工商業,『重本抑末』於戰國時被確立後,即被統治者用作基本國策並使之制度化,真可謂根深蒂固。直到宋代以前基本上沒有人敢對此提出質疑。到了北宋中期,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觀念有了明顯轉變,強調『重本』的同時並不贊成『抑末』的主張已經較為普遍。
最早提出這種主張的是烏程人陳舜俞。陳舜俞(?―1076)字令舉,烏程人,隱居秀州白牛村,自號『白牛居士』。慶曆六年(1046)進士,歷官都員外郎。與蘇軾、司馬光等友好,為蘇軾湖州六客會之一。陳舜俞的政治思想是保守的,其經濟論述主要是關於農業問題。然而他在【說工】、【說商】等文章中闡述了『不為其末不可以養本』的論點。他在【說工】篇中指出:『工者,天下之末作也。不為其末不可以養本,不制其末本亦從而害矣。』⒇像這樣認識『本』與『末』關係的,之前還真不曾見過。以前的思想家更多的是主張通過『抑末』來實現『重本』,把『本』、『末』對立起來,或者強調『本』與『末』皆利,不應有偏重。而陳舜俞卻認為『不為其末不可以養本』。他認為『本』『末』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對立的,二者的關係應當協調好。日用品的生產是必需的,但過分的奢侈則會害『本』。因此他主張『使人人以約易侈,以質易文』,達到『民富而農勸』的目的。
宋代湖州商品經濟的發展確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新的高度,但仍不宜估計過高。第一,就全局而論,農業與手工業結合的家庭生產方式仍大量存在。南宋初王炎曾分析湖州境內的制甲工匠,認為:『士農工商,雖各有業,然鍛煉工匠,未必不耕種水田;縱不耕種水田,春月必務蠶桑,必種園圃』。[21]既使在絲織業生產過程中,儘管已有植桑、養蠶、繅絲、織絹各個環節的專業化生產的記載,但自飼蠶、自收繭、自繅絲、自織絹的自給自足的家庭絲織業仍占絲織業生產的主導地位。
第二,在宋代的各種賦稅中,貨幣稅占了相當大的比重,尤其是到南宋時期,更是如此。時人曾感嘆地說:『今民之輸官與其所以自養者,悉以錢為重,折帛以錢,茶鹽以錢,芻豆以錢……酒醋之賣於官,非錢不售;百物之徵於官,非錢不行;坊場河渡之買撲,門關務庫之商稅,無一不以錢得之。』[22]湖州自唐中後期開始一直是賦稅最為繁重的地區之一,其貨幣稅的徵收額也相當大。如慶元間(1195―1200),武康縣每年僅夏稅役錢就為41895貫。[23]開禧年間(1205―1207)德清縣稅絹有丁、產、和買三等,其中產絹5779匹,折納錢16703貫810文,買絹4650匹折納錢8320文。[24]為了完納賦稅,廣大農民不得不將更多的產品投放市場,賣者交納賦稅的目的往往大於獲取商業利潤的目的。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農村市場的畸型繁榮。
第三,宋政府強迫不產絹帛的地區繳納絹帛,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商品流通的畸型繁榮。【乞免秀州和買絹】載:『蘇秀兩州鄉村,目前例種水田,不栽桑柘,每年人戶輸納夏稅物帛為無所產,多數行販之人預於起納日前,先往出產處杭湖鄉莊,賤價僦攬百姓合納稅物,抬價貨賣,人戶要趁限了納,耗費甚多,宮中又不得堪好物帛。』[25]紹興三十年(1160)兩浙轉運司記述武康、烏程、歸安、安吉、長興、德清等縣繳納丁絹的情況時也曾提到『攬納之人』。這些材料表明:一方面不產絲織品的農民為應付賦稅而購買絲織品,故深受『攬戶』之害;另一方面這一政策客觀上也促進了商品性絲織生產的發展。不過這種商品經濟畢竟不是完全由市場這隻無形的手調控的,種種人為的因素決定了它還不是發育健全的成熟的商品經濟。
注釋:
①王炎【雙溪類稿】卷21【上趙丞相】。
②嘉泰【吳興志】卷20【物產】。
③【夷堅丙志】卷15【朱氏蠶異】。
④嘉泰【吳興志】卷20【物產】。
⑤嘉泰【吳興志】卷8【公廨】。
⑥嘉泰【吳興志】卷8【公廨】。
⑦嘉泰【吳興志】卷2【城池】。
⑧孫覿【鴻慶居士文集】卷39【李之從墓志銘】。
⑨【宋會要・食貨】18之31。
⑩同治【湖州府志】卷22【輿地略・村鎮】。
⑾【宋會要・食貨】,18之30。
⑿嘉靖【德清縣誌】卷之3【食貨考・賦貢】。
⒀嘉泰【吳興志】卷8【公廨】。
⒁董世寧:【烏青鎮志】卷12【蓍述志】。
⒂⒃乾隆【烏青鎮志】卷4【古蹟】引宋沈平:【烏青記】。
⒄【烏青文獻】卷1【疆域】。
⒅同治【南潯鎮志】卷25【碑刻】。
⒆薛季宜:【語集】。
⒇【都官集】卷7。
[21]【雙溪文集】卷11【上宰執】。
[22]【宋會要・食貨】66之15。
[23]道光【武康縣誌】卷6【地域志六・戶口田賦】。
[24]嘉靖【德清縣誌】卷之3【食貨考・賦貢】。
[25]【北山小集】卷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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