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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宋朝民間尚武之風歷朝最盛 百姓結社可配強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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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09-12-2 15: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歷史
而南方的軍事性會社如福建忠義社、湖南鄉*社等,其主要作用則在於鎮壓農民起義、維護地方社會治安。總之,宋代軍事性會社在宋代民族鬥爭和階級鬥爭非常複雜的局面中,起到了兩方面的作用,在對外的民族鬥爭中,它們是積極反抗外族侵襲掠奪的主要力量;在對內的階級鬥爭中,它們又是統*治者用以維持封建正統秩序的主要工具。
(四)
宋代軍事性會社的參加者和組織者主要是鄉村居民,但大都是中小地主、富農、自耕農;下戶貧民和客戶一般不能參加。特別是內地軍事性會社更是如此,因為其目的既然主要在鎮壓『盜賊』,若不是有土地和財產的主戶就靠不住。但無論是地方自保之社,還是保境抗敵之社,軍事性會社的控制權總是牢牢地掌握在豪門大戶、地主土豪手中的,這既符合民情,又能為宋統*治者所接受,因而自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故有的學者將這類軍事性會社視為地主富農武*裝,也有一定的道理[10]。金人入寇後,為抗金而興起的種種軍事性會社的參加者則主要是貧苦農民,他們不分主戶、客戶,團結一致,齊心協力地投入抗金鬥爭中。反映了宋代民眾中民*族利益高於一切的樸素的==義思想。如南宋的忠義巡社,除有家有業的主戶外,尚有大量有家業並定居當地的客戶加入,『雖客戶但有家屬煙爨,而願入社者,亦聽』[5](兵二之五十)。
(五)
宋代軍事性會社主要分布在農村,城市也有少數。如弓箭社,知定州滕甫曾建議:『募諸色公人及城郭鄉村百姓有武勇願習弓箭者,自為之社。……從之。』[3](卷一九○)但組建於哪些城市,組織情況如何,目前沒有史料對此加以說明,因此我們只能推斷,定州及附近的北部緣邊城市應組織有弓箭社,但因其作用與效果肯定遠不如與遼、夏直接接壤的河北農村的弓箭社,因此就數量而言,恐怕就很有限了。城市中還有一種類似軍事性會社的結*社組織,如南宋臨安的『錦標社』、『川弩社』、『射水弩社』、『川弩射弓社』、『射弓踏弩社』、『英略社』等等,據【西湖老人繁勝錄】記載:每社『不下百人』,其中有男有女,入這類社有一定的條件,即具有一定的武藝水平,像『射弓踏弩社』規定,『射放嫻習,方可入此社耳。』這類社實際上是專門的練武組織,可視為軍事性會社的特殊形式,但因其組織情況、作用、甚至性質都與本文所探討的軍事性會社相去較遠,因此筆者未將其納入本文來探討,而是將其視為一種職業性的武術表演會社,在以後的文章中來討論。
(六)
宋代軍事性會社存在的時間因其不同的作用而有長有短。總的來說,除用於鎮壓農民起義的會社保留的時間較長外,各個軍事性會社的壽命都是較短的,這主要因為封建統*治者所固有的對人民力量的恐懼與害怕,即使是在民族存亡的危險時期――北宋末,南宋初,宋統*治者對人民武裝力量的猜忌與防範之心也是明顯的。因此,當局勢一旦有所緩和,南宋政權相對穩定後,大部分軍事性結社即遭取締。如忠義巡社,建炎元年,宋高宗屢次下詔在全國普遍組建忠義巡社,但很快就因大臣們的反對而於建炎二年下詔:『除京畿東、西、河東、北,陝西路許置巡社外,余路依先降指揮作罷』[2](卷一五)。杭州、溫州等地已經籌建就緒的忠義巡社,曾『詔許存留』,至是也宣告作罷。再如南宋主管淮東安撫司公事的崔與之,因『淮民多畜馬善射,欲依萬弩手法創萬馬社,募民為之』,也因當時宰相的反對而作罷。
四、宋代軍事性會社的社會功能
宋代軍事性會社的主要社會功能體現為一種防禦作用,『鄉社武裝……其主要作用乃是巡警守隘,防盜緝賊,維持封建統治』[10]。宋代民間地域性軍事結社,構成官方系列防禦中鄉村防禦的主要力量,多在地方遭受兵火之災,社會動盪不安時出現並興盛起來,它們的存在,對於保護鄉里安全、實施地方自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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