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2190|回覆: 0

[論史] 北宋、西夏關係史中的宦官群體淺析(4)

[複製連結]
沙舟 發表於 2009-10-10 15: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
是以不必細論其謙退之舉是出於真心還是做作,要之這些宦官已然接受『謙退』是一種美德並身體力行之則已無疑問。
除此之外,宦官並出現以禮法要求君主的現象。
【宋史・李舜舉傳】記載:
英宗立,奏事京師。會帝不豫,內謁者止之宮門,舜舉曰:『天子新即位,使者從邊方來,不得一見而去,何以慰遠人!』謁者以聞,亟召對,帝意良悅。
無獨有偶,【宋史・劉惟簡傳】亦有類似的記載:
英宗初立,惟簡自河北來朝,請對寢門,內謁者難之,獨引見皇太后。惟簡立福寧殿下,雨沾衣不退,帝起坐幃中,望見呼問曰:『諸路如汝者幾人,何以獨來?』對曰:『陛下新即位,臣來自邊塞,未瞻天表,不敢輒還,不知其他。』帝嘆曰:『小臣知所守如此。』識其姓名屏間。
英宗所謂『所守』者,正是禮法。不僅對於君主,甚至對士大夫,宦官亦有維護禮法之要求。
【宋史・張惟吉傳】記載:
張貴妃薨,將治喪皇儀殿,諸宦官皆以爲可,獨惟吉曰:『此事干典禮,須翌日問宰相。』既而宰相不能執議,惟吉深以爲非。
當宰相都無法維護禮法之時,身爲一個宦官的張惟吉,竟『深以爲非』。
又前文曾引到【宋史・李舜舉傳】之記載:
退詣中書,王迎勞之曰:『朝廷以邊事屬押班及李留後,無西顧之憂矣。』舜舉曰:『四郊多壘,此卿大夫之辱,相公當國,而以邊事屬二內臣,可乎?內臣正宜供禁庭灑掃之職,豈可當將帥之任!』聞者代慚焉。
『聞者』代王『慚愧』的,正是李舜舉一介宦官,較之王這位士大夫,卻更自覺地維護著禮法。
宦官的『准士大夫傾向』還表現在部分宦官具備了士大夫對國家的責任感之上。如劉承規被稱爲『沈毅徇公』,『自寢疾惟以公家之務爲念,遺奏求免贈賻詔葬』;秦翰『以方略自任』,曾經欲不計生死行刺李繼遷,後爲平趙保忠之叛,竟不惜矯詔,其『輕財好施』、『能得眾心』,死後不僅『禁旅有泣下者』,連給他寫碑文的楊億都『以其不蓄財,表辭所贄物』,至仁宗朝孫沔上表,還不得不承認『秦翰等數人,履行端謹,節義深厚,心皆好善,意不害人』⒄。至於李舜舉戰死永樂,斷衣襟書遺奏:『臣死無所恨,願朝廷勿輕此賊。』其以國事爲念,士大夫亦不過如此。
此外,宦官的『外朝化』,亦是其『准士大夫傾向』的重要表徵。在中國傳統政治體系中,向來有『中朝』與『外朝』之別,宦官本來應當是『中朝』的天然成員,亦即爲皇室之『私屬』。⒅但考察此歷西事之24名入傳宦官之事跡,卻可以發現,這些宦官究竟屬於『外朝』還是『中朝』,已然變得模糊。較爲典型者如宦官李祥,根據【宋史・李祥傳】,其『在熙河二十餘年』,一生所經歷之重要職務,幾乎全是外任武職,其升遷皆是因爲戰功,除去他『宦官』之特殊身份之外,他與一個普通的武官幾乎毫無區別。而宋人謂『繇文武二選爲士大夫』,是亦很難說李祥還是皇室的『私屬』。
除了李祥這樣極端的個案,其餘的宦官,雖然『出則總邊方之寄,歸則守內庭之職』⒇,但當其差遣在外之時,同樣要受有司節制,類似外朝之官。以李憲之貴,副趙l爲招討副使,趙l一言『節制號令宜歸一』,而李憲便不得不罷職離去。
要之,我們不能據以上分析便武斷這些參預宋夏關係之宦官已經與士大夫無二,不能據此便說他們已經不再是皇室的『私屬』。恰恰相反,這些宦官身爲皇室『私屬』之證據同樣很多;少數宦官之自覺,亦難以證明其全體皆有此『自覺』,我們應當注意到,即使是竇神寶這樣受到正面評價的宦官,依然會『畜貨鉅萬』,而且士大夫階層亦同時天然地排斥著宦官群體,二者的矛盾與鬥爭並未完全消除。但是我們亦必須承認,『准士大夫傾向』在這24名入傳宦官身上,確然存在,北宋的宦官,開始逐漸表現得更象是士大夫,而非身爲皇室私屬的宦官。本文限於篇幅,未能深入探討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但有一點必須在此特別指出,雖然傳統史家將『童貫之禍』視之爲北宋的『奄禍』,但若進一步考察童貫之事跡,則可發現,其除了具有『宦官』這一客觀身份,並且藉此取得進身之機會以外,其餘所作所爲實與一個普通的權臣並無二致。而北宋一朝宦官,與漢、唐、明三代之最大不同,正在於北宋有『閹人』而無『閹黨』。北宋可能存在過『權閹』,卻從未存在過一個『宦官利益集團』,這才是『宋朝無奄禍』之真實描敘。出現這種情形之原因頗爲複雜,亦非本文所要探討的內容,但是這24名宦官表現出來的『准士大夫傾向』,或可以從某一個方面提供註解。
四、 餘論
北宋宦官在涉及宋夏關係的廣泛領域中自始至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深刻影響著這一部分歷史的運轉。但對於這種影響,既不必過於誇大,亦不必刻意貶低,參預宋夏關係之宦官,有若魚龍,如竇神寶、秦翰輩建功立業者有之;似李憲、張繼能輩褒貶不一者有之;象童貫、王中正輩誤國害民者亦有之。草率的二元價值評判,是我們應當儘量避免的。要之,本文的重點,只是揭露客觀存在過的歷史現象。應當如何評價這種歷史現象?造成此現象之真正原因又是什麼?此皆爲本文所不及者,亦有待於學界更深一步的研究。

關於我們| 桂ICP備2022007496號-1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機版|舉報|網站地圖|華韻國學網|國學經典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