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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论宋代的权摄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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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道化 发表于 2011-12-27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其次,权官实行地区回避法。宋代任用地方官时,实行了严格的地区回避法[(26)],官员不但不得在本州、本县及其邻州、邻县任官,而且也不许在长期寄居地和有本人田产的州县任职。对于权摄官条令规定:“诸繁难县令阙,应差权官,而辄差在本贯及有产业并见寄居若旧曾寄居处者”,差用官和受差者均以违制罪论处,而且权官所领俸给以受赃治罪[(27)]。其他如知州、通判等亦如之。


  其三,权摄官任职期间也要进行政绩考核。宋代派任地方官皆给印纸、历子等考核文书、记录官员的仕宦功过,以便人事部门进行考校。权官在兼权职务时,也须由监司郡守等在其考核文书上“批书到罢时间”,并记录其任职功过。凡“不批者,杖一百。所差官替罢,未经批书而离任者,罪亦如之。”权摄官离职时,还必须把正在办理的公务办完,即“无不了事讫,方得离任”。而且正官未到任,权官“无故不得辄代”,如“诸盐酒税场河渡,本无正官而转运司差官权监者,未满一年,不得差人承替”。凡权摄官无故离任者,也“依非任满擅去官守法施行”[(28)]。


  二、地方权官的增多及其危害


  从北宋末年开始,权官开始增多,并引起政府关注。


  政和五年(1115)八月臣僚上言:开封府界,“诸仓米麦一十八界,合差正官三十六员,今止有一十三员,而二十三员率皆权摄官。去年,每仓又添差监官一员,到今一十七仓,正官止有三员,余皆权摄官。尽是得替待次之人,缘干请而得,为时暂切禄之计,其于职事,必不尽心”[(29)]。这时京师诸仓监官,其权官已超过了正官一倍以上。宣和二年(1120),诏令称:“州县之官,最为近民,一官阙则一事废。访闻诸路民事不理,盗贼窃发,场务亏额,税赋少欠,多缘久缺正官,或差权摄,侥幸廪禄,不复顾省事职,甚者贪赃横恣,民被其害”。四年(1122),提举利州路常平刘滋又言:“切见僻远县令,多缺正官,类皆权摄,苟且岁月,丰已营私,视公宇如传舍,奚暇究心职事,勤恤民隐!”[(30)]权官的增多及其危害于此可见一斑。


  南宋承北宋末年之弊,权官达到泛滥的地步。首先,监司州郡往往在正官之外巧立名目,额外差用权官,使权官人数增加。高宗时,綦崇礼指出:“缺官差权,多不应法,虽本无员阙,亦或增差,巧作名目,蠹耗禄廪”,而且“自江浙以往,皆有此弊”[(31)]。孝宗时,诸“州郡下至仓场库务之属,既有正官,别无(?)差权局,有至三四人者。或居家而遥请俸给,如曰措置,曰提点,曰掌管之类,名目竞生,多是已有差遣待阙之人”[(32)]。虽然诏令多次限制,但收效甚微。光宗初年,地方“州郡往往于正官之外巧立名号,在权税则曰机察,在酒鹾则曰措置,在剂局则曰提点,似此之类食钱窠阙,或一官而数人共之,怙势陵轹,虽正官反出其下”。宁宗朝也是如此[(33)]。


  其次,监司郡守往往非法用权官顶替正官,甚至隐匿阙额,以便私下差用权官。特别是在远离京师的地区,监司郡守“影占窠阙,以便权官,虽朝廷所差、吏部所注正官之任,多是托以它说,不肯放上。士人无所告诉,衔冤困饥,而权摄之官安享禄利,其废法未有如此者”[(34)]。宋孝宗时,“宰邑有为监司郡守不乐者,谕令请祠,寻医而去,却委群僚摄事”。宁宗朝,“沿边守cuì@③方阙,为监司者,或应亲故之求,或为幕属之地,随即差权,蠹耗帑藏,实为害政”[(3
5)]。


  南宋时,非法差用权官的另一表现是,监司奉承权贵之托,使不合差用的初出官人,甚至借补官等权摄正官。宋代初出官人在参加吏部差注时有铨试和呈试法[(36)],考试合格,方能获得差遣。由于冗员的不断增加,初出官人也常须待阙闲居,为了早日得到差遣,获取禄给,权贵子弟“乍中铨闱,韦布之士,乍脱场屋,便就都下营求书札,规图权摄。监司、群守但知望观奉承”。以致于“一尉有阙,百计营求,若权要之书一驰,则监司郡守奉承尤谨。每遇县之丞、簿或有事故,即以簿摄丞,尉摄簿,却以尉职待求摄之人,谓之腾倒应副,间有即所居之邑就求权摄者,不特渔取于一时,抑以成异日武断之计,其为害益又甚焉”[(37)]。当地人权摄官职,其危害更大。


  近京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权摄官多由待阙官营求而得,而边远地区,则“借补之官、不理选限之官,与夫纳粟之官,日夜经营诸司以求权摄”[(38)],遂使南宋州县官员也“权摄遍天下”[(39)]。


  权官的增加多是冗官非法请求而得,这给宋代社会造成了许多危害。首先,待阙官、权贵子弟谋求权官是为了取得权官的俸给,以减轻待阙闲居时俸给偏少的经济生活困难,这就难免因“侥幸廪禄”而不尽心职事,甚者则“一意聚敛”,“奉己营私”,败坏地方官政。其次,权摄官或由待阙官担任,他们本已授有官职,一旦本职阙位可以赴任,或谋得了更好的职任,便要辞而适他,“多者一年,少则数月”,“自知非久,何暇尽心于民事”[(40)]。不但政事因循苟且,而且还给州县带来迎送之劳扰。再者,边远地区,借补官、不理选限或纳粟买官等人谋得权摄官后,“有苟禄之心,无进身之望,所在椎肤剥体以肥其家、以媚其上,初无批书历子以拘系其进退,见利则趋,见害则循,往往挟台府之势,躏籍州县,州县莫敢谁何,此其为害有不可能言者。”[(41)]官多害民,骚扰社会,危害甚大,权摄官的增加给宋代社会带来的消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三、地方权摄官增加的原因


  首先,官员不愿到边远地区条件差的州县任职,某些州县长期无正官上任,造成权摄官增加。


  宋初,差注州县官员实行远近轮流的办法,官员在近京地区任官后必须到边远地区任职,任远官以后,才能注近地职务。但因地方官俸入有限,加上当时广南、四川等地区经济文化水平、交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北方人多不愿去任职。宋神宗时,曾推行八路定差法以缓解此矛盾,但除两广路允许转运司录用一定比例的摄官外,其他转运司定差的官员必须是朝廷命官,如果吏部派去的官员不赴任,致使当地正官总数少于阙位,转运司无官可用,仍会存在缺官现象。如四川地区缺正官的现象在北宋末年日益严重,这虽与当时西北用兵有一定关系,但也是官员躲避远仕的结果。同样的入蜀道路,北宋中期以前,缺正官并不明显。到政和七年(1117)时,“成都府、利州路州军县镇,文武等官,多阙正官”。其中成都府路缺130余员,利州路缺69员,“或已拟差,避怕川远,故意迁延一年已上,更不赴任。或久阙正官,时下差官权摄”。利州路被认为“山峻路险,栈阁崎危,羊肠九折,上摩苍穹,故仕宦者畏而不敢来。长途远涉,般挈尤难,俸入微薄,所得不偿其费,故东西之人知而不敢授”。于是,“一郡之间,或止一人,总而计之,一路十州,阙官无虑数十员”[(42)]。


  南宋时,行在通往四川的路更为难行,而夔州路又山多地瘠、居民稀少,因此,当地缺正官现象突出,其“幕职官、令录、理法簿尉之阙,有一二年无人授者,有十余年无人授者。”作为重庆府郊区上县的巴县,“乃至七八年无正官,”“巴县尉则十余年无人授,江津尉则又十四五年无人授”[(43)]。正官不愿赴任,其职多由权官暂领。


  南宋时,凡受战争破坏严重的州县,缺正官现象也很普遍。如韶州曲江、南雄州保昌、始兴三县的知县,自绍兴二年(1132)“遭贼火残破之后”,十年间,曲江县只在绍兴六年差到一名正官,“自余年分,前后差官权摄,久不交替”[(44)]。在与金朝交界的京襄、两淮等地区,也多无正官,郡县官职,多由兵将权摄[(45)]。


  其次,吏部严守资格法,造成边远州县权官增多。


  宋代任官的资格法十分繁密,担任某项职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历官考任、差遣资序、举主员数等条件,资格够的官员为了得到较好的报酬,不愿到条件差的地区为官,资格不够的官员吏部不予差注,不能担任所阙官位,因此,资格法是造成边远州县权官增多的原因之一。如绍兴三十一年(1161),尚书左选知县有135处空阙,侍郎左选县令有112处空阙,盐场监官有30余阙,“久榜不销,只为监司郡守差权官之奇货”。皆系吏部碍于资格而差不到人。后经吏部申请,才允许其中137阙“破格差注一次”[(46)]。所谓“破格”,只是把原定资格稍微放宽一些。另如南宋末年,广西、湖南地区缺正官之处,吏部依格所差之人,“率是违年不赴,及各司辟至,吏部则又以已差人格之,因此权摄充斥”[(47)]。


  其三:南宋时权摄官的增加与官场风气败坏有密切关系。


  宋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由吏部统一差注全国绝大部分常调州县官,但吏部官员人数有限,难以对成千上万基层官员的实际才干有全面了解,于是便委托监司、郡守考察州县官,而且还允许监司在必要时自行调换某些不称职人员,此制称“对移”,即“仕之不称职者,许郡将或部使者两易其任,谓之对移”[(48)]。如条令规定:


  “诸司理、司法参军不职”,“听知州、通判于判司簿尉内选无赃罪、晓刑法人奏举对换。本州无可选者,申发运、转运、提点刑狱司,于所部举换。”


  “诸县有繁简难易,监司察令之能否(谓非不职者),随宜对换,仍不理遗阙”。


  “诸课利场〔务〕(发)监官,转运司察其能否,依繁重难易对换县令法”[(49)]。


  这些条法有助于保证地方官的主要职能岗位上有得力的人才。但如果监司、郡守利用这一权力徇情枉法,便会走向反面。如南宋人所称:“国家铨选之法,循资任格。虽总于吏部,而又设按举对移之法于外,许监司郡守得以详察。以故,用吏之权归于上,而察吏之法行于下。祖宗之制至尽且公,不可易也。在法,州县官有许察其能否难易而随宜对换者,有许其对移而不得移充某官某职者,……有遇其不职未差替人,许其奏举以填现阙者,有遇阙无官可权,许其选差罢任待阙官者。着令甚明。”但南宋时,监司郡守“不问许与不许对换、可与不可填阙”,擅自以私意定去留,违法差用权摄官,甚至用权官顶替正官,造成权官增多[(50)]。州县官不安心本职,务求高官厚禄则加剧了这一趋势的发展。如南宋时,“仕于县者则以贰令簿尉为卑贱,而必欲入郡之签厅,仕于州者则以职曹监当为尘冗,而必欲摄诸〔路〕之幕属,经营结托,无所不至。”其本职则别委他官权摄[(51)]。反映出南宋士风之败坏。


  其四:权官的增多与冗员的大量存在有直接关系。


  北宋中期以后,员多阙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北宋未年到南宋,一直有数倍于阙位的冗员存在,有的是因各种恩补获得官资而不理选限的散官,而更多的是食禄而无职事的待阙官、祠禄官、添差官等。


  待阙官在规定条件下可充任权摄官,但在待阙五六年,甚至十余年的情况下,他们往往无官阙也强求差权。宋代待阙官的俸给到底给多少还不太清楚,但肯定没有在任官收入多,被认为是“缺食”者,而获得权摄职务,便可增加收入。元丰元年曾规定:“差待阙得替官,权住程员阙者,支本任俸给。若朝廷泛遣,以等第给添支食粮,余官司依条牒差者,惟给食钱”[(52)]。所谓“吏部无阙以待入官之人,士无所得禄,一切苟且求权摄以度日”[(53)],便是明证。待阙官之外的其他闲居官也会造成权官的增多。时人曾说:“诸路官司有阙,监司得授权局,此尤不利于国家。盖一官才阙,纷然交争。或鬻爵而未补官者,或授差而未交代者,或世禄而闲居者,延颈举踵,窥伺有阙,则扫门求见。望尘雅拜而乞怜者有之,持金以赂监司而求者有之,市书于权门而求者有之”[(54)]。众多冗员纷至沓来,或以金钱、或托权贵,迫使监司为之腾阙或增阙以便权摄。在边远地区,更多的是不合参选之人乞求权摄。如白帖借补之官(即由军将私补而未得到朝廷承认的军功补官人等)在法不许权摄州县职事,但在南宋时的两淮地区,他们往往“寅缘请谒,权摄税场、酒务、学职、公帑”[(55)]。权官人数便随着冗员的增多而不断增加。


  宋代地方权官的增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沿边或战火破坏的州县,因正官不愿赴任,权官随之增多。二是收入较好的沿海或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场务监官,这类权官多是因权贵请托而额外增差,以图增加俸给的。三是沿边下级军官,因边将匿阙,差权其私。在南宋、低级军官有阙,长官多不申报,“盖军中自统制以下多是假摄,或以准备将而权统制者,每于文移、公牍、书札、榜子,削其本职,为写权职为正。……以守阙进勇副尉为统制者,往往而是”[(56)]。及至打仗,则畏缩不前。这些对当时的政治、经济乃至军事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害。与唐末五代时期不同的是,宋代权摄官以沿边地区和内地场务监官为主,州县要害部门权官较少,中央仍控制着州县主要官员的任用权,权官的增多,还未造成内轻外重之势。


  
注释:


  (1)《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


  (2)《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六二之三八,开宝四年正月。


  (3)宋代两广路沿用的摄官制度是一种选任合一的人事制度,与五代摄官既有联系,又有较大区别,参见拙文《宋代定差法述论》、载《西南师大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3期。这种摄官与本文所讨论的权摄官不是同一概念。


  (4)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下,《权知举》。


  (5)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二五,《官制仪制・大理寺)。


  (6)沈括《梦溪笔谈》卷二;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七《官制门・翰苑类》。


  (7)《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八,《试守权行》。


  (8)(18)程俱《北山集》卷三七,《论本州冗员及权官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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