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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論劍歷史門戶網 核心提示:在兩宋三百年間,群臣從來沒有要求朝廷澄清『祖宗家法』的實質內涵,而朝廷也無意對此內涵發布權威的解釋。這就給後來的奉行者留下了選擇的空間,一方面提供了操作執行的靈活度,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法制政令的混亂性。
『祖宗之法』,也叫『祖宗家法』、『祖宗法』、『祖宗之制』、『祖宗法度』、『祖宗典制』、『祖宗故事』等等,在宋代出現頻率之高,應用之廣,任何對兩宋文獻稍有涉略者都會予以關注的。從1976年10月走過來的人,對那句『矯旨』的『按既定方針辦』的『政治遺囑』,應該還不至於完全淡忘。打一個不恰當的譬喻,『祖宗之法』就是『按既定方針辦』的宋代版,而『按既定方針辦』不啻是『祖宗之法』的現代版。對『祖宗家法』的把握,不僅是理解宋代政治特質的一把管鑰,也會引發我們諸多的思考。
倘若希望深入了解宋代的祖宗家法,鄧小南的【祖宗之法】是最適合細讀深思的讀物,台灣學者黃寬重推許這部專著『有敘述、有分析、有議論』,決非虛譽。至於作者,則是宋史學開山鄧廣銘先生的女公子,當今中國宋史研究會的掌門人,在學術上可謂是克紹箕裘。
祖宗之法的提出,與宋人對前代、尤其是李唐政事的反思有關。在唐宋社會轉型中,身份性的世族制度徹底解體,非身份性的庶族勢力成為主體,社會變動不居,正家之法成為一些士大夫家族藉以自保的手段。士大夫的這種治家禮法,日漸進入君臣的視野。【三字經】說『竇燕山,有義方,教五子,名俱揚』,宋太祖稱讚燕山竇禹鈞的『義方』之一就是『有家法』。史稱宋初李P,『其子孫輩亦皆能守家法』。宋真宗召見其子說:『聞卿家尤更敦睦有法,朕繼二聖基業,亦如卿家保守門閥。』二聖指宋太祖、宋太宗,也就是所謂祖與宗。真宗之語,讓人聯想到宋太祖的即位赦書:『革故鼎新,皇祚初膺於景命;變家為國,鴻恩宜被於寰區。』太祖此語可從正反兩方面去把握:其一,以治家之法治國,施以恩澤;其二,以國為家,視為私產。真宗之語,與太祖一樣,都是以家國一體立論的。
後世帝王對其開國祖宗,一般都持有祗畏敬奉的心態,也力圖總結並繼承他們的治道家法。帝王的『祖宗家法』區別於庶民家法的關鍵,就在於前者從根本上規定並制約着『國法』的取向與施行。在家國同構的封建政體下,家法族規作為『准法律規範』得到統治者的承認,形成家法補充國法、國法混同家法的獨有的歷史現象。『祖宗家法』之類說辭儘管宋代最盛行,卻非宋代所獨有。直到清代,進諫者援引『祖制』為根據,西太后還厲聲喝道:『我就是祖宗!』
宋代『祖宗家法』是一個內涵複雜層次豐富的命題。曾有學者這樣表述:
宋朝統治者充分吸收唐、五代弊政的歷史教訓,為了嚴密防範文臣、武將、女後、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種人專權獨裁,制定出一整套集中政權、兵權、財權、立法與司法權等的『祖宗家法』。(【中國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
這些相對固定的內容,乃至天子與士大夫共治天下,不殺大臣與言事官等等(即便這些內容,也不是立國之初以條款形式制定出來的,而是『祖宗朝』以後逐步形成的共識),固然是祖宗之法的題中應有之義,但祖宗之法的內涵遠不止此。這就容易造成對祖宗之法在理解上的差異,無論宋人還是今人都是如此。實際上,對『祖宗家法』的把握,需要區分不同的時段,區分行動的群體,即便是同一群體甚至同一個人,面對不同時代的社會現實,對『祖宗家法』的認識、闡釋也會有所不同。
大臣呂大防在給宋朝第七代皇帝上課時宣講『推廣祖宗家法』,將其內容歸納為八條:事親之法,事長之法,治內之法,待外戚之法,尚儉之法,勤身之法,尚禮之法,寬仁之法。這裡所說八條(中國政治向來擅長歸納出八條或者四項),內容雖然已很豐富,卻還是向尚未親政、不諳治道的哲宗講授狹義的『祖宗家法』。而宋人論『祖宗家法』,一般都從廣義出發的。高宗曾說:『令進累朝【實錄】,蓋欲見祖宗規模,此是朕家法。』孝宗也說:『祖宗法度,乃是家法。』將歷代祖宗的規模法度都說成『家法』,自是廣義上的理解。
倘若深入剖析『祖宗家法』,不難發現它是由一系列做法與說法組合而成;而在諸多做法與說法之間,既有一體兩面者,也有相互補充者,還有自相矛盾者;對兩者的記載與詮釋,既有累積與疊加,也有塗抹與粉飾。自第三代皇帝真宗起,就有一個對『祖宗』形象塑造與『祖宗家法』神聖化的過程。仁宗是第四代皇帝,當時從范仲淹到司馬光等名臣從未認為他是祖宗法度的模範繼承者;但到了第七代哲宗朝,仁宗已儼然升格為『祖宗家法』的化身,以至范祖禹要求哲宗『專法仁宗』。仁宗還是那個仁宗,但評價則大有軒輊。這就表明,對『祖宗』的認定,也是與時俱進的。
『祖宗家法』雖是列祖列宗決策措施積澱而成,卻並不是不加選擇都囊括在內的,總是根據某一時期的現實需要進行篩選或塑述的。把仁宗之政『塑述』成祖宗家法,顯然與元v更化抵制王安石興事變法息息相關。此為塑述例,再舉篩選例。仁宗朝石介編【三朝聖政錄】,曾記『太祖惑一宮鬟,上朝晏,群臣有言,太祖悟,伺其酣寢刺殺之。』 大臣韓琦就說:『這種事豈可為萬世法?自已沉溺,卻怪罪於對象而殺了她,她有什麼罪?倘若再有嬖愛,恐怕就不勝其殺了!』堅決刪去了【聖政錄》裡這類事。這則故事說明,宋代士大夫在塑述、篩選『祖宗家法』時,是以『為萬世法』的歷史責任感作為追求目標的。
總之,『祖宗家法』並不是一種固定具象、條目清晰的實體;而是諸多規定背後起制約作用的一種軌範,一種反映宋代制度文化的精神性內核,反映着一些探求治道的政治群體心目中的一種理念。隨着時代推移,尤其是從北宋後期開始,百來年的前規後矩相繼納入了『祖宗家法』的大框架(這個框架從來就不是一成不變的、排他的),使其內容十分駁雜龐大,外延邊際也越發模糊。這一提法受到形勢變化帶來的各種壓力,處於不斷修正、不斷解釋、不斷更新再造之中。其間有緩進的調整,也有激進的變革;有認真的發掘借鑑,也有借祖宗以自重的託詞,乃至陽奉陰違的玩弄。在兩宋三百年間,群臣從來沒有要求朝廷澄清其實質內涵,而朝廷也無意對此內涵發布權威的解釋。這就給後來的奉行者留下了選擇的空間,一方面提供了操作執行的靈活度,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法制政令的混亂性。
『祖宗家法』的基本原則雖然奠基於太祖、太宗時期,其核心精神的具體彰顯,其內涵的不斷擴容,卻有一個發展過程。
太祖立國,政治、軍事、財政諸方面立法都貫穿一個原則,即以防弊之政,為立國之法。但朱熹評論太祖道:『大凡做事底人,多是先其大綱,其他節目可因則因,此方是英雄手段。』太祖正當開國,萬事叢集,許多經制未及細化與深入。
太宗大赦詔書聲稱:『纘紹丕基,恭稟遺訓,仰承法度,豈敢越違』,活脫脫一個『按既定方針辦』。但太宗『防弊之政』重在『內患』,所謂『國家無外憂,必有內患。外憂不過邊事,皆可預防。奸邪共濟為內患,深可懼也』。宋代『祖宗家法』主要用來應付內政(或曰內患),其中,第二代太宗的作用絕不亞於開國之祖。
然而,把太祖、太宗推行的法度及其精神加以概括提煉,凝聚為『祖宗之法』,並奉為治國綱領的,則是第三代真宗與第四代仁宗,這兩朝公認是士大夫思想比較自由開放的年代。那麼,『祖宗家法』作為一個政治術語,如何由這兩朝的皇帝與士大夫提出,繼而被不斷闡釋與發揮的呢?
本書指出,恪守『祖宗故事』作為裁斷政務的最高原則,自真宗朝起。這固然不錯,因為真宗即位制書就聲稱:『先朝庶政,盡有成規,務在遵行,不敢失墜』。但筆者認為,『祖宗家法』作為成說大行其道,應在仁宗朝,尤其在仁宗親政(1034年)以後。景v元年(1034),知制誥李淑上書說:『太宗皇帝嘗謂宰相曰:今四方無虞,與卿等謹守祖宗經制,最為急務。』『祖宗經制』即『祖宗家法』,但太宗與太祖平輩,『祖宗』云云,殊為不典。據查,原文出自【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十九,當作『與卿等謹守法制』。李淑無心轉述之錯,足證『祖宗家法』已為說辭。兩年後,范仲淹提醒仁宗:今日朝廷恐怕也有人(暗指呂夷簡)『壞陛下家法』。『陛下家法』即『祖宗家法』之義,其後便為定說。這一說法的出現,既與北宋中期統治者與士大夫對家法普遍重視有關,也與當時士大夫『以忠事君,以孝事親』的家國一體觀在新情勢下重新確立有關(這一觀念自晚唐五代以來一度中斷)。
『家法』而冠以『祖宗』,無非醒示這是先人軌則,具有規範繼承者的作用。有一典型事例。據【退齋筆錄】,對西夏用兵失利,神宗內批欲斬一轉運使,次日問起是否已執行,宰相蔡確道:『祖宗以來未有殺士人事,不意自陛下始。』神宗沉吟久之說:『可與刺面,發配遠惡州軍。』大臣章說:『如此,不如殺之。』問何故,答曰:『士可殺,不可辱。』神宗聲色俱厲:『快意事便一件做不得!』 章說:『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最終,那個轉運使既保住了腦袋,也沒有刺配。由此可見,『祖宗家法』在相當程度上影響着宋代政治與制度的走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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