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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試論宋朝的『祖宗之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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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1-12-2 11: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四)
  宋廷『祖宗家法』一說的出現,似與『祖宗之法』不相前後。北宋前期,對於士人家族治家之『家法』嚴整與否,君臣們在朝廷之上曾經有所議論。太宗輔臣李P家族世居京城之北,『凡七世不異爨』,其子孫輩亦皆『能守家法』。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真宗曾對李P的兒子李宗諤說:『聞卿至孝,宗族頗多,長幼雍睦。』並且繼而指出:
  朕嗣守二聖基業,亦如卿輩之保守門戶也。 [38]
  景v三年(1036年)五月,范仲淹在仁宗面前批評呂夷簡,說:
  漢成帝信張禹,不疑舅家,故終有王莽之亂。臣恐今日朝廷亦有張禹壞陛下家法,以大為小,以易為難,以未成為已成,以急務為閒務者,不可不早辨也。
[39]
  『祖宗家法』提法的出現,應該與當時對於『家法』的普遍重視有關。身為人主,帝王之家的『家法』自然有其特殊意義。范仲淹所說『陛下家法』,既包括維繫皇族『家事』、制約姻戚關係的法度,又包括處理『時政』的原則。仁宗時的另一輔臣丁度,即曾經把『祖宗家法』的精神提煉為『憂勤』二字
[40] 。
  元v五年(1090年),就哲宗納後事,范祖禹上疏於太皇太后高氏,其中有云:

  本朝太祖皇帝以來,家道正而人倫明,歷世皆有聖后內德之助。自三代以來,未有如本朝之家法也。……惟陛下遠觀上古,近監後世,上思天地宗廟之奉,下為萬世子孫之計……
  在章奏的最後部分,范祖禹又駁斥所謂『陛下家事非外人所預』說云:

  進言者必曰:『此陛下家事,非外人所預。』自古誤人主者,多由此言。天子以四海為家,中外之事,孰非陛下家事?無不可預之事,亦無不可預之人。
[41]
  顯然,宋人所謂『祖宗家法』,儘管經常涉及處斷皇族、宮廷內部事務之準則,但也涉及到皇帝面臨的各類中外之事。它既不同於學術、技藝傳承中分別門戶、世代謹守之『家法』,也不同於一般家族內部規範行為、約束門風的『家法』;即便是有關遴選后妃等類事宜,也不被宋代的士大夫承認為單純的『陛下家事』。
  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對於趙宋王朝的家法、國法須作貫通的認識。事實上,對於『祖宗家法』,宋人通常作廣義的理解。
  元v八年(1093年),宰相呂大防借邇英閣講讀的機會向哲宗『推廣祖宗家法以進』,他說:
祖宗家法甚多。自三代以後,惟本朝百三十年中外無事,蓋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陛下不須遠法前代,但盡行家法,足以為天下。
  關於祖宗家法的具體內容,呂大防分析為『事親之法、事長之法、治內之法、待外戚之法、尚儉之法、勤身之法、尚禮之法、寬仁之法』八項。他說:

  自古人主事母后,朝見有時,……祖宗以來,事母后皆朝夕見,此事親之法也。前代大長公主用臣妾之禮,本朝必先致恭,……此事長之法也。前代宮闈多不肅,宮人或與廷臣相見……本朝宮禁嚴密,內外整肅,此治內之法也。前代外戚多預政事,常致敗亂;本朝母后之族皆不預事,此待外戚之法也。前代宮室皆尚華侈,本朝宮殿只用赤白,此尚儉之法也。前代人君雖在宮禁,出輿入輦;祖宗皆步自內庭,出御後殿,豈乏人力哉,亦欲涉歷廣庭,稍冒寒暑耳,此勤身之法也。前代人主在禁中,冠服苟簡;祖宗以來,宴居必以禮,……此尚禮之法也。前代多深於用刑,大者誅戮,小者遠竄;唯本朝用法最輕,臣下有罪,止於罷黜,此寬仁之法也。
  至於虛己納諫,不好畋獵,不尚玩好,不用玉器,飲食不貴異味,御廚止用羊肉,此皆祖宗家法所以致太平者。 [42]
  這裏所說的,主要是調整皇族內部關係、限制宗室外戚權勢的一些法則。南宋淳熙(1174―1189)末年,光宗即位之初,詔職事官輪對,鄭首先提出:『三代以還,本朝家法最正:一曰事親,二曰齊家,三曰教子,此家法之大經也。』
[43] 也是就這一意義來談論的。應該說,這大致是狹義上的祖宗家法 。
  明清之交的思想家顧炎武作【日知錄】,在其闡論禮制部分有【宋朝家法】一條,說:
  宋世典常不立,政事叢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然其過於前人者數事:如人君宮中自行三年之喪,一也;外言不入於y,二也;未及末命即立族子為皇嗣,三也;不殺大臣及言事官,四也。此皆漢唐之所不及,故得繼世享國至三百餘年。若其職官軍旅食貨之制,冗雜無紀,後之為國者並當取以為戒。
[44]
  這裏既說到皇室的服喪、立嗣等問題,也涉及到君臣關係問題。但他所談論的宋朝家法,似乎與當時的『典常』、『政事』以及『一代之制』無干,這顯然與宋代的情形不符。
  在中國傳統社會,帝王的『家法』在一定程度上即是『國法』。呂大防既然是向哲宗講述國家『百三十年中外無事』的原因,在宗室、外戚關係之外,自然也涉及到皇帝如何處理與臣僚關係的內容,例如寬仁之法。他的一番話,本意在於揭示『祖宗家法』的豐富內涵;但是,他話中的微言大義儘管出自防微杜漸之思,然而立意並非高遠,與其說他是在全面闡釋祖宗家法,不如說他是在特定背景下,有針對性、有側重點地向年輕的哲宗皇帝進言。
  呂大防有關『祖宗家法』的奏對,不久即遭到其政治對立派別的激烈批評:
  大防奏對十餘,有論『人主步自內庭,出御便殿,欲涉歷廣庭,稍冒寒暑,此勤身之法也。』覽之扼腕。蓋大防以腐儒之學、斗筲之器,循之台鼎,因事輒發,以邪說猥詞鈐制人主,愚玩而已。強悍跋扈,莫此為甚。
[45]
    即便與呂大防同一陣營中人,也並不認為他的表述足以概括祖宗家法的內容。例如,蘇轍就曾補充說:
    祖宗別更有家法,殊不殺人,大辟則案條,疑獄則奏上,有司不若唐之州縣得專殺人也。 [46]
    在宋代,涉及到『祖宗家法』內容的敘說不勝枚舉。比如,【文獻通考・征榷考一・征商】中記載着南宋陳傅良的一段話,他說:我藝祖開基之歲,首定商稅則例,自後累朝守為家法。
    劉克莊在其【進故事】中,講到杜衍任相時抑絕僥倖之事,又說:
    內降非盛世事也。……惟我朝家法最善,雖一熏籠之微,必由朝廷出令。列聖相承,莫之有改。……此所以為極治之朝也。 [47]
    這樣的『家法』,內外包容,巨細無遺,實際上就是自祖宗以來累代相承的規則,也就是所謂的『祖宗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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