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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北宋榷茶制度下官府与商人的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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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人 發表於 2011-6-27 15: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读史网
再进一步看,宋代的各类商品中,茶叶是流通空间跨度最大的商品之一。茶叶产地在宋代基本全集中在秦岭、淮河以南,而销售市场则主要是汴京等大中城镇,特别是北部、西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产地和销地距离遥远,胡越相悬,决定了茶叶流通的最大特点就是长途贩运[11]。而茶叶的远途贩运,尤其是大规模远途贩运,绝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经营得了的。苏轼在议论商人贩盐时曾说:“凡小客本小力微,不过行得两三程,若两三程外,须藉大商兴贩,决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运。”[12]贩茶实际也是如此。宋代一程是50里[13],二三程也就是100―150里。宋代东南产茶区中最靠北的寿州到汴京的直线距离已逾600余里,至于要经营“自南方水陆二三千里方到西界”(欧阳修语)之类的长途贩运,对中小商人来说简直不啻九天揽月了。既然“小商不能多贩,又不暇远行”[14],或者更确切地说,稍远程的贩运,若“本不及数千缗则不能行”[15],那么茶叶的大宗远贩也就基本变成了豪商巨贾的专利。而榷茶制度的实行更为富商大贾排挤、兼并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机。如大中祥符年间,政府规定凭引兑茶“以交引至先后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处,日夜使僮仆赍券至官,故先获。初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后来又规定了交引偿茶的期限,“或数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复合别输二分见缗,谓之贴纳。豪商率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于豪商”[16]。因此,“每有司变法,下利既薄。小商以无利而不能行,则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适得独卖其货。……故变法而刻利者适足使小商不来而为大商贾积货也”[17]。由此可见,北宋榷茶制度之下的官商伙伴关系,实质上主要是封建国家与豪商巨贾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垄断茶叶流通市场的关系。

    北宋政府实行榷茶制度,目的就在于与商分利。范仲淹就说:“茶盐商税之入,但分减商贾之利尔,于商贾未甚有害也。今国用未省,岁入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必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商贾?”[18]因此,既然官府和商人为着攫取茶叶利润这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了一起,彼此在茶利的瓜分上就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

    那么,官、商双方又是如何分割茶利的呢?以下几个算式或许大致能说明这个问题:

    A:官府获得的茶利=卖茶价×交引价格指数-(卖茶价+运费等)

    B:商人获得的茶利=销售价-(交引定价×交引价格指数+运费+商税等)

    C:交引价格指数=交引实价÷交引原价×100%

    在算式A和B中,减号两端数值的任何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官、商各自获利的多少,从而决定着官、商双方在茶利总额中所占份额的大小;假定从官买到茶至商售出茶之间的茶叶流通领域的利润总额是一定的话,那么,A多则B小,B多则A少,若A等于B,则说明官、商平分秋色,此理易喻。但如果假定算式A和B中,官府的卖茶价、买茶价、运费等以及商人的销售价、交引定价、运费、商税等项都是常数的话,那么决定双方所获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就是交引价格指数这个变量了。在算式A中,如果交引价格指数越大,则官府获利越多,反之获利越少,甚至亏本;在算式B中,情况恰好倒了过来,引价指数愈大,商人获利愈少,反之愈多。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引价指数的大小与官府获利的多少成正比,而与商人获利的多少成反比。

    下面让我们具体看一下官、商双方是如何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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