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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讀史網 北宋在東南地區和川陝地區都先後實行過榷茶制度,其中東南實行至仁宗嘉v四年之前,川陝開始於神宗熙寧七年之後。北宋榷茶制度的基本特徵是:官府首先嚴密控制茶葉生產,幾乎完全壟斷了茶葉資源,然後高價把茶葉批發給商人,再由商人轉向各地銷售。官府和商人構成了茶葉流通領域裡的兩大經營主體,雙方圍繞茶利的瓜分,結成了既相互利用又相互鬥爭的關係。本文試就此做集中剖析。
一、 北宋榷茶制度與官、商共利爭利關係的結成
北宋前期,宋政府在淮南、江南東西、兩浙、荊湖南北、福建七路地區實行的榷茶制度有交引法和貼射法兩種。
所謂交引法:1.在淮南的蘄、黃、廬、舒、壽、光六州,官府設置十三個山場負責茶葉購銷,六州產茶之民(園戶)每年既要向官府輸納名曰『茶租』的歲課,還要以茶折稅,餘下的茶葉亦得全部賣給山場,官府給他們的報酬是預支的所謂『本錢』。2.在淮南之外的其他六路,官府也設置了很多山場,但並不向園戶預付『本錢』,而是在園戶輸租折稅後,『余則官悉市而斂之』,官府再把茶葉分別運送到設在江陵府、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為軍、蘄口的六榷貨務。3.商人販茶,必須先到京師榷貨務交納現錢或金帛實物,換得提貨憑證性質的『交引』,再到六榷貨務十三山場兌取茶葉,轉向各地售賣;也可直接到六務十三場入納錢帛,『計直予茶如京師』[1]。4.自太宗雍熙年間始,宋朝在西北大量駐軍,『切於饋餉,多令商入芻糧塞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及顆末鹽。』[2]這樣,一手控制茶葉資源,一手換得入中糧草,中間『以茶引走商賈』[3],成了北宋交引法的主要運作方式。5.國家頒布了一系列嚴酷的律條禁止園戶隱匿茶葉及商人私販,如『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4]。又因福建生產的臘茶質優價高,故『臘茶之禁尤嚴於他茶,犯者其罰倍』[5]。
所謂貼射法:1.官府不再預給園戶『本錢』徵購茶葉,允許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2.官府原先賣茶獲得的『淨利』,由商人貼納。例如舒州羅源場中等茶,官府原給園戶本錢25文/斤收購,賣時56文/斤,淨利為31文/斤,現在商人從園戶處買茶後,必須運到山場按斤數向官府貼納淨利後方可出外販賣。3.官府『給券為驗,以防私售』,此券便是貿易許可證[6]。
貼射法在東南榷茶期間只短時間地代替交引法穿插實行了幾次,有地域有限,大多只行於淮南,所以北宋東南榷茶制度以交引法為主。
熙寧七年,宋政府基於同西北少數民族進行茶馬貿易的需要,又開始在川陝榷茶:1.官府陸續在成都府、利州、梓州路及京西路的金州等產茶之地設買茶場47處,向園戶預付『本錢』徵購所有茶葉。2.官府把一部分茶葉運到陝西供買馬場買馬、賣茶場銷售,使得陝西的茶葉市場幾乎完全被官營壟斷。3.另一部分茶葉,官府在買價的基礎上加收2―3分『茶息』批發給商人,商人還得交納茶價的1/10買取交易許可證『長引』,然後只許在四川範圍內貨賣。可見川陝榷茶之法與東南地區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官營領域更廣。
榷茶制度在茶葉生產和流通之間橫插上一道官營的環節,切斷園戶與商人的有機聯繫,使得介乎生產和消費之間的茶葉流通過程分成了兩個階段:
園戶→官府→商人→消費者
官府的經營,並沒有結束茶葉的流通,它所把持的只是茶葉流通的第一個階段,即把各地園戶生產的茶葉從分散狀態統一收購集中起來,倒賣給商人;茶葉流通的第二個階段的任務,即把茶葉再銷售到消費者手上,則是由商人完成的。官府在它所把持的第一個階段里,採取『凡茶入官以輕估,其出以重估』,也就是低價向園戶買茶、高價向商人賣茶的手段獲得了巨額茶利。而買賣差價,同樣是商人賺取利潤的不二法門,若轉販到北方地區,『以至散於夷狄,其利又特厚焉』[7],甚至『利嘗至數倍』[8]。這兩個階段環環相扣,靠嚴酷的法律得以維持,使官府和商人比肩攜手聯合充當了茶葉流通領域的經營主體。商人必須向官府入納錢、物才能購得生利的茶葉,官府也只有靠向商人售茶才能使其利潤得以實現。正如林o所言:『榷茶之法,官病則求之商,商病則求之官,二法之立,雖曰不能無弊,然彼此相權,公私相補,則亦無害也。』[9]葉清臣更明確地說榷茶是『刳剝園戶,資奉商人』[10]。因此,在北宋榷茶制度之下,官府和商人首先結成的便是相互依賴、相互利用,共同剝削茶葉生產者、消費者和運輸者的夥伴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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