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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宋代官印製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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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0-7-7 09: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互動百科
【宋朝官印製度-管理與使用】     

    通常所說的官印,其實應分爲職印與官司印兩種基本形式。職印是指以官職名稱爲印章文字的官印,一官一印,並頒發給官員個人佩帶。官司印是指以府衙名稱爲印章文字的官印,官司印不授於官員個人,但由官員執掌、保管,一官離任後,繼任官員繼續使用。隋唐時,官司印已開始盛行,至宋代則完全確立了官司印的地位。雖然還有以職印形式出現的官印,如『(元豐)四年,詔三省印,銀鑄金塗,「給事中印」爲門下外省之印,「舍人印」爲中書外省之印』(註:【文獻通考•王禮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但也完全是按照官司印的制度使用的。因此,宋代除繼承了隋唐以來對官司印的一些管理辦法以外,最終形成了自己對官印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其一,國家設置了專門的鑄印機構――少府監和文思院  


  【宋史•職官志】載:在宋代,『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但具體到北宋時期,『凡進御器玩、后妃服飾、雕文錯彩工巧之事,分隸文思院,後苑造作所,本監但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鑄牌印朱記……』當時文思院隸屬於少府監,是其下屬五院之一,鑄造印記是由少府監直接負責的,並不歸文思院。但到了高宗『紹興三年,詔少府監並歸文思院』。之後,文思院就繼少府監成爲國家專門的鑄印機構了。從現有的實物看,至少是在真宗咸平年之後所鑄官印的背款上,基本上都刻有『少府監鑄』。南宋官印上大多刻有『文思院鑄』。這應是少府監、文思院作爲鑄印機構最直接的證據。在浙江省博物館,藏有一方『宣撫處置使司隨軍審計司印』,是當年疏浚西湖時發現的。其背款刻『建炎四年二月宣撫處置使司行府鑄』,顯然不合乎宋代印製,對於這一情況,可有兩種解釋:一是南宋初年,時局動盪,政令不行,個別機構擅自越權爲下屬鑄印。二是因統一鑄印不便,朝廷允許一些機構暫時便宜行事的結果。這類印數量不多,具體情況還需進一步研究。


    此外,少府監、文思院除直接從事官印的鑄造外,還負責制定官印的形制。【宋史•職官志】記載『元豐官制行,始置監、少監、丞、主簿各一人。監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爲之貳,丞參領之。凡乘輿服御、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輿夫祭祀、朝會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這所謂的符印等物『之制』具體到官印上來,指的就是官印的形制。實際上,早在元豐改制以前,少府監就一直擔負著這項職能。王文盛是少府監的篆文官,他於仁宗景期間曾兩次上書,議定官印的形制。在第二次上書時他說:『舊例親王、中書印各方二寸一分,樞密、宣徽、三司、尚書省、開封府方二寸,節度使寸九分,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寸八分半,防禦、團練使、轉運州、縣印,寸八分。凡印,各上下七分,皆闊寸六分,雖各有差降,而無令式以紀其數。』仁宗肯定了他的建議,『紹從其言,著於令』。這應當是少府監負責制定宋代官印形制最爲明確的記載。在南宋,少府監這一職能被文思院承襲。


    其二,由禮部負責官印的管理


    【宋史•職官志】載:『禮部掌國之禮樂、祭祀、朝會、宴饗、學校、貢舉之政令。……若印記、圖書、表疏之事,皆掌焉。』其實,宋代的禮部對官印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對新印的頒發、廢印的收繳和銷毀。『神宗熙寧五年,詔內外官洞官合賜牌印,並令少府監鑄造,送禮部給付。』禮部成爲代表國家,給各級官員頒發印記的部門。


    宋代的官印雖爲銅鑄,但是由於一些衙門公務十分繁忙,官印磨損得快,竟需每年更換一顆新印。『唐印文如絲髮,今印文如筋,開封府、三司印文尤粗,猶且歲易,以此可見事之繁劇也。』再加上一些機構撤併和人爲損壞,宋代各級機構每年報廢大量的官印。而這些廢印,各衙門是不能善自處理的,必須上交禮部。所以宋敏求在【春明退朝錄】中說:『予治平初,同判尚書禮部,掌諸路納到廢印極多,率皆無用。』最後他借鑑唐朝的辦法,建議『今之廢印,宜准故事碎之。』這是英宗治平年間的事,當時廢印只是上交禮部保存,而未做處理,但到了宋神宗時,已有了銷毀印的記錄了。『(元豐)六年,舊制貢院專掌貢舉,其印曰「禮部貢舉之印」,以廢貢院,事歸禮部,別鑄「禮部貢舉之印」。』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防止官吏盜用舊印,產生奸弊,所以【宋史•輿服志】神宗元豐六年十二月『詔自今臣僚所授印,亡歿並賜隨葬,不即隨葬因而行用者,論如律』的記載,當是不準確的,最起碼這一詔令沒有實行施行。


    另外,從建國後數十年的考古發掘情況看,宋代官印或爲當時戰敗者所遺棄,或爲戰勝者所繳獲,多出土於古代遺址或江河湖泊之中,而在大量宋墓中,僅發現幾枚私印而已,至今尚未見到一枚官印。這種現象也可以作爲否認宋代有賜官印隨葬的一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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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時期稅務官員徵稅使用的銅印



  
   其三,主要的管理制度


   1.牌印製度


   爲了適應官司印的特點,宋代借鑑唐代的辦法,制有銅牌,與官印同時頒發給官員,這樣就使『諸王、節度、觀察使、州、府、軍、監、縣印,皆有銅牌……刻文云「牌出印入,印出牌入」』。至於具體情況,我們可參見胡三省於【資治通鑑•唐僖宗中和四年】『並牌印皆沒不反』下注曰:『至唐始置職印(即官司印――引者注),任其職者,傳而用之。其印盛之以匣,當官者置之臥內,別爲一牌,使吏掌之,以謹出入,印出而牌入,牌出則印入,故謂之牌印。』這就是說,官印平時由官員本人負責保管,牌由有關屬吏持有,須鈐印時,由屬吏向官員交牌拿印,用完後,再交印將牌拿回。


   2.知印製度


    宋代衙署往往有多人爲主官,因而出現主官輪流『知印』的新情況。如宋代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爲宰相,參知政事爲副相,設政事堂于禁中,作爲其議事辦公機構。故【宋史•職官志一】記載:『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爲真相之任,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參知政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宋初宰相雖有多人,但只指定二人分別輪流執掌中書之印。參知政事初設時職位較低,無權執掌中書之印,也不在政事堂議事。直到至道元年,才『詔宰相與參政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


    元豐改制後,廢除了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一職,以尚書省的副長官左、右僕射爲宰相,左、右丞管理省務,並任執政(另二執政爲門下、中書二省侍郎各一人),這樣,左、右丞即『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職。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左、右丞就成爲在假日權代左、右僕射執掌相印的實權人物。宋代之所以這樣嚴格規定『知印』與『不知印』之分,一是爲了防止官員,主要是宰相一人掌印,大權獨攬;二是爲了明確職責,防止官吏盜用官印,產生弊端。可以說『知印』制是對唐代牌印製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並爲以後各代所沿用、繼承。


   3.臨時給印製度


    宋代對臨時受朝廷之命出使外國的官員,無論原有無官印,都頒發奉使印,作爲奉使出入的憑證。如包拯在慶曆五年時,就曾以監察御史的身份,任賀契丹正旦使,持奉使印,出使契丹。到了神宗熙寧四年,對頒發奉使印作了更詳細的規定:『詔中外奉使,除文臣兩省、武臣橫行以上,不以職務緊慢,余官如使外國,接送伴體量安撫制勘之類,給奉使印,余給銅記,以奉使朱記爲名。』至此,對那些職位較低的官員,不再頒發奉使印,只給奉使朱記。到了南宋,繼續沿用這一辦法,『或銜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給之,復命則納於有司』。『後以朝命出州縣者,亦如之。新進士置團司,亦假奉使印,結局還之,此常制也。』這樣,奉使印的使用範圍被擴展了,不但『銜命出境者』可持奉使印,臨時奉命出巡州縣的官員也被授於奉使印,連新科進士也可借用奉使印了。

  4.御寶的管理  


   北宋長期都是由『門下省主乘輿八寶』,後在宋徽宗崇寧五年,尚書省『請置符寶郎四員,隸門下省,二員以中人充,掌寶于禁中。……內符寶郎奉寶出以授外符寶郎,外符寶郎從寶行于禁衛之內,朝則分進於御坐之前』。內外四位符寶郎,相互內外,互爲牽制,以加強御寶出納使用的監督與管理。高宗紹興十六年又重新製作了八寶,藏之於御府,由入內內侍省掌管。

   其四,複雜的鈐印方法


   宋代不僅有嚴密的官印管理制度,在鈐印時,也有許多複雜的規定和慣例要遵循,有時連內行人也搞不明白。大中祥符五年,真宗皇帝在閱覽河西節度使、許州知州石普的奏狀時,發現石普用的是許州觀察使印,不解其意,經宰相王旦的詳細解釋,才弄清了其中的緣由。


    宋代的鈐印是很有講究的。首先是皇帝的用寶制度,其八寶中『鎮國寶、受命寶不常用,惟封禪則用之;皇帝之寶,答鄰國書則用之;皇帝行寶,降御札則用之;皇帝信寶,賜鄰國書及物則用之;天子之寶,答外國書則用之;天子行寶,封冊則用之;天子信寶,舉大兵則用之』。具體到用寶程序,也有明確規定,『應合用寶,外符寶郎具奏,請內符寶郎御前請寶,印訖,付外符寶郎承受』。一般的官司印,鈐印時也有嚴格的規定。如上文提及的石普,他一人持有節度使、觀察使和知許州三印。『節度使在本鎮,兵仗則節度判官、掌書記、推官書狀,用節度印;田賦則觀察判官、支使、推官書狀,用觀察印;符刺屬縣,則本使判書,用州印。……石普獨書奏章,當用河西節度使印。』如此複雜,難怪連皇帝老子也弄不清楚了。


    但是,若是兩個衙門共同辦理一件事務時,反而較爲簡單,行文時只鈐用級別較高衙門的官印。如【宋史•職官志】載:『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號爲「二府」。院在中書之北,印有「東院」、「西院」之文,共爲一院,但行東院印。』在宋代以樞密院爲最高軍事機構,獨掌軍機大事,中書不得參與。『慶曆中,二邊用兵,知制誥富弼建言,邊事系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仁宗以爲然,即詔中書同議。』此即是上文東、西院『共爲一院』之意,實際上是中書與樞密院共同商議,處理軍國大事。如果兩院共同簽署文件時,只鈐用中書印而不用樞密院印。與此大致相同的是宣徽院有南院、北院之分。『南院資望比北院頗優,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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