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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星島環球 宋代法規
北宋(960~1126)和南宋 (1127~1279)時期的法規。宋代是中國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進一步發展的時期。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襲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為隨時損益的手段。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頒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統】,接着又制定編□4卷,106條,與【宋刑統】並行。其後編□不斷增多,除全國普遍適用的編□外,還是適用於一定地區的所謂『一司、一路、一州、一縣□』,□逐漸取代律的地位,成為當時重要的法規。
宋神宗(1067~1085在位)以前,宋代法規的四種主要形式為律、令、格、式。宋神宗認為『律不足以周事情』,規定『凡律所不載者,不斷以□』,並把『律、令、格、式』的名目改為『□、令、格、式』。為了便於區分,宋神宗曾下過這樣的定義:『禁於已然之謂□,禁於未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據【宋史・刑法志】的解釋:凡屬有關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定叫做□,有關約束禁止方面的規定叫做令,有關吏民等級及論等行賞方面的規定叫做格,有關體制楷模方面的規定叫做式。四種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宋代法規除【宋刑統】外,主要有以下幾種:
編□ □是皇帝發布的指示或決定。□令日多,為了便於保存和官吏檢引,需要匯編成冊,這就是編□。宋代編□很多,大抵每一改元,就有一次或數次編□活動。據南宋王應麟所輯【玉海】卷六六和【宋史・刑法志】等書記載,宋代編□主要有:【建隆編□】4卷;【太平興國編□】15卷;【淳化編□】25卷,後來因『其間賞罰條目頗有重者,難於久行,宜重加裁定』,由許驤等刊定為30卷;【咸平編□】12卷;【景德編□】15卷;【大中祥符編□】20卷;【天聖編□】12卷;【景□編□】44卷;【慶曆編□】(卷數不詳);【嘉□編□】18卷。上述編□都早已散失。元豐(1078~1085)以後,單獨的編□幾乎不見,往往與令、格、式編纂在一起。
條法事類 【宋史・刑法志】記載:南宋孝宗淳熙(1174~1189)初,因□、令、格、式合編在一起,內容龐雜,不便於官吏檢引,令『□令所分門編類為一書,名曰【淳熙條法事類】』共420卷,總門33,別門420。宋寧宗(1194~1224在位)時,又編成【慶元條法事類】一書,據【玉海】卷六六記載,共437卷。此書現存,但有殘缺。宋理宗(1224~1264在位)時又編有【淳□條法事類】。【宋史・刑法志】說:淳□十一年(1251)又根據慶元法與淳□新書進行修訂,修改了140條,創入400條,增加50條,刪去17條,共430卷。這是宋代最後一次規模較大的法規編纂活動。宋度宗(1264~1274在位)以後無所更動。
斷例 即判案的成例。宋代規定,『法所不載,然後用例』(【宋史・刑法志】)。例本是補法之不足,但在實際審判中,例起的作用很大,甚至超過法令。【宋史・刑法志】說,『當是時,法令雖具,然吏一切以例從事,法當然而無例,則事皆泥而不行。』據宋朱熹輯【宋名臣言行錄・後集】卷1【韓忠獻王行狀】說,當時官吏多引例斷獄,為了貪圖財賄,『唯意所去取』。宋王朝為了杜絕弊端,崇寧元年(1102)曾對斷例進行編纂。將與法令牴觸的內容刪去。南宋乾道元年(1165),根據刑部侍郎方滋的建議,將紹興(1131~1162)以來的斷例分類匯集成書,名曰【乾道新編特旨斷例】。該書收例547件,共64卷,其中名例3卷,衛禁1卷,職制3卷,戶婚1卷,廄庫2卷,擅興1卷,賊盜10卷,斗訟19卷,詐偽4卷,雜例4卷,捕亡10卷,斷獄6卷(【宋會要輯稿・刑法一】)。宋代斷例現在都已亡失。
指揮 原是中央官署對某事臨時所作的指示或決定。一經有過指揮,此後對同類事件就具有約束力,往往與□、令並行。【宋史・刑法志】記載,紹興十年(1140)秦檜專權,『率用都堂批狀,指揮行事,雜入吏部續降條冊之中……至與成法並立』。後來雖然申明『一時指揮,不可為永法』,實際上往往仍為處理同類事件的標準。
申明 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項法令所作的解釋。解釋刑統的,稱『申明刑統』;解釋□的,稱『申明□』。『申明』也具有法的效力。【文淵閣書目】卷14有【宋申明刑統】一部。
看詳 中央和上級主管官署,根據過去的□令或其他案卷所作的批示或決定。據【宋會要輯稿・刑法一】記載,【申明刑統】曾解釋:僧道在父母喪內犯□,要加凡人四等,後經『大理寺再看詳,只合加二等』。主管部門所作的看詳,也可以作為以後處理同類事件的依據。【宋會要輯稿・刑法一】記載,哲宗元□元年(1086)八月十二日,曾『修成六曹條貫及看詳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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