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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代流刑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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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1-6-13 15: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光明網理論
流刑本以有效懲治降死一等重罪為目標。從明初以來,真犯死罪者均要按律處死。而降死一等的流刑,在『寬』、『減』的名義下,若以徒代流,最高徒役年限為四年,徒役的形式以發充遞運水夫為主。至於納贖,成化後期,巡撫蘇、松等處官員上奏,指出該處糧長、大戶、書手等作弊害民,習以為常。究其原因,則『此等之徒,輕視官法,以為問罪監追,不過雜犯死罪、徒流罪名,但折納米稻而已。』[39]這樣,在懲治力度上,需要按律處決的真犯死罪與降死一等的流罪之間的差距明顯加大,即死刑與生刑之間的懲治差距加大。反映在刑制的方面,儘管五刑制的名目仍然存在,但實際行用中的五刑制,除了笞杖刑與死刑,只有徒刑。明人葉良佩概括其間產生的問題是:『------由杖徒一轉而入大辟,嫌於太疏』。[40]傳統流刑的實施固然不能有效懲治降死一等的重罪,明代廢傳統流刑而不用,但調整後的流刑顯然仍不能承擔有效懲治降死一等重罪的任務。
  如何有效懲治上述事實上的降死一等重罪,成為明代流刑帶來的真正問題,本應由流刑達到的懲治目標如何實現成為明代司法的重要課題。口外為民與充軍,這五刑以外的懲治方式,正是適應了這樣的司法需要而在明代得到了行用與發展。因為由杖徒一轉而入大辟,嫌於太疏,『則定議著為徙邊、戍邊、永戍之令,不與同中國。』[41]
『口外為民』與洪武時期的『家遷化外』、永樂時期的『發北京為民』顯然有着淵源的關係。但作為一種懲治方式的名稱開始使用,大致在天順初年,[42]此後直至明末都在有效行用之中。對於『口外為民』的『口外』,有關法規一直未有明確的解釋,但明代有記載的『口外為民』的地點主要集中在北直隸的隆慶州與保安州。[43]隆慶州與保安州均位於北邊內長城之外,狹義地說,『口外』可能就是指北邊內長城的各關口之外。口外為民罪犯中個別罪重的,或從隆慶、保安二州逃亡的,也被發往遼東的安樂、自在二州。[44]。
  口外為民的懲治力度相對較強。對於普通百姓而言,生活的環境從內地至邊方,或從邊方至極邊,條件自然更為艱苦;對於文職官員而言,口外為民則重革職為民一等。嘉靖年間,時任錦衣衛經歷的沈煉因上書彈劾嚴嵩,而被『謫佃保安』。[45]小說描寫,沈煉『即時收拾行李,帶領妻子,雇着一輛車兒,出了國門,望保安進發。----那保安州屬宣府(小說此處有誤,保安州屬北直隸),是個邊遠地方,不比內地繁華。異鄉風景,舉目淒涼』,[46]幸好沈煉彈劾嚴嵩,名聲在外,『先生當田保安,倉卒寄妻子廣柳車,未有舍,而州人賈某者傍睨先生曰,公非上書請誅嚴氏人耶?揖之入,徙家而家先生,先生始有家矣。』[47]一般口外為民者的情況由此可以想見。口外為民的罪犯,一般要拘當房家小起發隨住;除了朝廷大赦天下,明令可以放回以外,口外為民的罪犯原則上要終老當地。
  充軍,即將罪犯發充軍役。在明初,充軍為軍官軍人特設的特徵比較明顯,但非軍籍人也不絕對被排除在懲治範圍之外。就其懲治程度而言,明初【大明律】規定,軍官軍人犯徒流罪者,以充軍代替,充軍已經被認定與五刑制中徒流刑的地位相當,具有重刑的特徵。軍官在充軍以後,官職處於被剝奪狀態,一般也要南北調衛,以示懲戒;軍人充軍,除了杖一百,也同樣根據所在地南北易置於邊方衛所,而且承擔更為艱苦的兵役。原則上,軍官軍人若無軍功,充軍也都有終身的特徵。懲治力度是比較強的。
  對於非軍籍人而言,充軍重刑的特徵更為明顯。文職官吏首先被剝奪官職。其次,軍犯多被放遠。【大明律】和【諸司職掌】都有關於邊遠充軍具體地面的規定。[48]兩者雖然在具體的發充地面上有一定的出入,但定衛基本上貫徹的都是就遠與就邊的原則,軍犯就遠發配或甚而南北易置,即以長江為界,南方軍犯發北方衛所,北方軍犯發南方衛所,發充地都屬南北邊地。嘉靖年間,新的定衛規則基本確立。即以罪之輕重權地之近遠,邊衛可以本省擬配,邊遠可以隔省擬配,極邊可以再隔省擬配,如內省無邊方者,可以隔省附近邊方擬配邊衛,其邊遠、極邊亦可依類遞配,[49]在發遣各等中,附近充軍仍只占較小的比例。軍犯遠離故土,生活環境改變,水土不服。最重要的是,非軍籍人的充軍使罪犯從民人變成了軍人。這不僅僅是使習慣的生活方式發生改變的問題。早在成化年間,巡按直隸監察御史王衡就曾指出『況人所畏當者莫過於軍,千方百計逃避苟免』這樣的事實,[50]況且罪犯充發的還是『恩軍』,他們在衛所承擔的軍役和勞役比一般的軍人更重,受到的待遇則更差,受軍官的盤剝更為嚴重。這種從生活方式到身份地位的改變所達到的懲治效果是最為嚴厲的。還有,明初的軍犯均為永遠軍犯,後來軍犯有終身與永遠的區別,終身軍犯服役終身,永遠軍犯,則不僅終身服役,子孫世代均要承擔兵役。充軍重刑的特徵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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