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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略談漢唐間的租佃關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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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竹客 發表於 2011-6-21 0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千年
在我國封建社會裏,伴隨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確立,租佃關係便出現了。可以說,租佃關係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產物,也是我國封建社會地主配置其土地和掠奪地租的主導方式。租佃關係的歷程曲折,不同的歷史時期或地域,往往有各自的特點。如對比西漢和隋唐,在魏晉南北朝,部分租佃農民的人身依附關係就得到了封建律令的認可,同時,本時期國有土地上的租佃關係遠較其他朝代發達,等等。本文擬討論漢唐間租佃關係的一些問題,不妥之處,敬請教正。  

    一、租佃關係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產物  

    從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允許土地賣買開始,土地私有制便得到了封建律令的認可。秦始皇統一全國後,詔令『使天下黔首自實田』,實質上是將土地私有制推向了全國。自此而後,封建政府雖然頒行過名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一些思想家和政論家也曾一再宣揚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封建土地私有制卻無一例外地為各個封建王朝所繼承。於是在我國封建社會始終呈現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小土地所有制和國有土地共存的現象。  

    無主荒地和沒人土地是國有土地最主要的來源。在名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推行期間,封建政府曾允許農民佔有一定數量的國有土地,或授給一定數量的國有土地,但並沒有觸動私有土地。名田制始於商鞅變法,漢初還推行,本身是以承認土地私有為前提的。屯田制推行期間,有人建議恢復井田制,被曹操拒絕了。占田制沒有土地還授的規定,和名田制沒有多大的區別。均田制有還授的規定,但當封建政府將無主荒地授給農民時,特意確認其中相當一部分為農民的私有土地,桑田(永業田)便屬此類。即便需要歸還的露田(口分田),也在土地私有制的制約下,日漸打上私有的烙印,最終轉化為私有土地。國有土地日益縮小成為歷史的必然趨勢。  

    在我國封建社會,編戶齊民也即白耕農或半自耕農始終大量存在,即便在人口驟減,依附關係強烈的魏晉南北朝,其數量也不會低於當時總人口的二分之一。他們創造社會物質財富,承擔賦役和兵役。為確保封建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和統治階級奢侈豪華的生活,封建政府除了制定嚴密的戶籍制度,採取上計、案民比戶、檢括戶口等措施進行控制外,輕徭簿賦、勸課農桑、授給無主荒地、壓抑兼併直至打擊豪強等措施,都是為了維護他們。他們是建立在小土地私有制上的。李悝統計,在正常情況下,他們也人不敷出,往往會有其年收入的十分之一的虧損。他們的經濟狀況極不穩定。天災人禍、繁重的賦役甚至家內人口的增減都可以導致其分化、土地減少和破產。所以晁錯說他們隨時都可能陷入『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①的窘境。現存史籍尚不能證明名田制和占田制下,封建政府不斷地授給他們無主荒地,拯  

    ① 【漢書】卷24【食貨志】。  

    救其頹勢。均田制則有每年正月還授的規定。但均田制從實施的頭一天起就不均。如果說均田令規定的露田和桑田的畝積正反映了當時生產力水平之下,農民維持其正常生計所須的畝積的話,那麼其中有關『不足』、『又不足』的條令,至少證明了在狹鄉地區農民土地不足是相當普遍的。隋唐時期更明顯。隋初均田,狹鄉每丁才二十畝。唐初均田,關中靈口等地每丁才三十畝,以至封建史家說他們『衣食不給』①。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沒有觸動私有土地、特別是地主土地。  

    奴隸主貴族的轉化、因軍功受賜土地和農民的分化這三大來源組成了我國最初的地主階級。隨着他們登上歷史舞台,地主土地所有制在逐步形成之中。【韓非子・詭使篇】載:『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門,以避賦役,而上不得者,萬數』。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民破產、土地兼併和地主奴役勞動人手主要來源的狀況。換句話說,農民破產逃亡和土地兼併在我國封建社會的初始階段就出現了。地主土地所有制正是在土地兼併日復一日的進程中形成和確立起來的。  

    土地兼併是歷朝歷代司空見慣、又無法治癒的頑疾。需要指出,土地兼併決非僅僅在地主和農民間進行,在地主間同樣激烈地存在,皇親國戚、達官貴人、甚至皇室成員都概莫能外。沁水公主是東漢皇室,但其田園卻遭竇憲『枉奪』②。【北齊書・元文遙傳】載:『魏之將季,宗姓被侮,有人冒相侵奪。』『宗姓』指的是皇室成員當無疑問。蕭何貴為相國,所以在窮辟處強買民田,出發點是避免日後其田產『被勢家所奪』③。田盼罷相,他的田產立刻面臨竇嬰的『勢奪』④。兩晉南北朝時,士族雖然享有政治及經濟上的特權,仍難避免其土地被他人兼併。王蹇是琅邪王氏的後裔,其女貴為皇后,自己官居中書令,是南方頭等高門大族,他在鐘山的80頃地被梁武帝強買後賜給了大愛敬寺。恆農楊氏在短短的數十年中,出了二個三公、三十三個州刺史和七個郡太守,說是北魏的大富大貴之家決不過分,但他們的日惕夜慮的中心問題之一,是擔心其田園家產日後『方為勢家作奪』⑤。凡此種種說明,非但小農對土地的佔有具有不穩定性,就是地主、包括皇親國戚、達官貴人和皇室成員在內,他們對土地的佔有同樣具有不穩定性。應該說,土地佔有的不穩定性,正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徵之一。『伏匿』二字表明,他們奴役的勞動力是違法的,隨時面臨着被清查和懲處的可能,同樣是不穩定的。兩種不穩定性的後果是地主難以採用建立在農奴勞動基礎上的分地制,即莊園經濟的模式來配置其土地資源,租佃關係便在這樣的條件下應運而生了。如果說,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確立以前,租佃關係尚不明朗的話,那麼西漢中期地主土地所有制確立,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時,租佃關係就相當明朗了:『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董仲舒如是說,王莽也如是說:『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伍』⑥。對於『分田劫假』,顏師古有一個銓釋:『分田,謂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也……劫者,富人劫奪其稅,侵欺之也。』很顯然,王莽這裏說的,也是租佃關係。必須強調,董仲舒的上述言論,是針對西漢中期嚴重的土地兼併,為建議『限民名田』提供的論據。王莽則是針對西漢一代嚴重的土地問題,為其王田令提供的論據。所以他們決不是指個別現象,而是十分普遍的。租佃關係佔主導地位應無懷疑。這恰恰說明,租佃關係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產物。東漢一代,隨着土地兼併的激烈,租佃關係進一步發展,乃至『豪人之室,連  
_______________  
① 【隋書】卷24【食貨志】。  
② 【後漢書】卷53【竇融附竇憲傳】。  
③ 【史記】卷53【蕭相國世家】。  
④ 【漢書】卷52【田盼傳】。  
⑤ 【魏書】卷58【楊椿傳】。  
⑥ 【漢書】卷24【食貨志】。  

    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①。『徒附』,指的就是佃種豪強土地的依附民。  

    在地主配置其土地的影響下,封建政府對國有土地的配置也起了變化。至遲在漢武帝時便出現了將『公田』和『官田』也即國有土地租賃給農民的現象,這就是人們熟知的租佃型的『假民公田』。其後,封建政府還設置『稻田使者』、『北假田官』之類的農官和田官來主持國有土地的租賃事務。【漢書・昭帝紀】載顏師古銓釋『稻田使者』說:『特為諸稻田置使者,假與民收其稅入也』。李斐銓釋『北假田官』說:『主假賃見官田與民,收其假稅也』②。漢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詔令表明,左右內史管轄的稻田,也是採用租佃方式,而且地租相當重(資料見後文)。東漢也是如此。黃香出守魏郡後,便將該郡的公田『與人分種,收谷數千斛』③。等等。這些材料在收取地租方面相當明顯,剝削率如何?則不明白。【居延漢簡】1585及1610號兩條簡文提供了一個參考數字:『右第二長官處田六十五畝,租廿六石』。『右家五,田六十五畝,租大石二十一石八斗』。前者平均每畝四斗,因未註明大石,估計為小石。後者平均每畝大石三斗四升,折合小石五斗五升。近人研究表明,此時居延平均畝產上等地一小石左右,中等地不到一石,上述差距應是土質不同造成的。那麼這裏的剝削率當在50%左右。和『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沒有什麼區別。顯然,這是將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模式移植到國有土地地上來了。兩條簡文指的是民屯,又說明西北的民屯也採用了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模式。當時國有土地的數量相當大,在內地,僅算緡告緡令後,沒人的土地便達『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傾』④,以致其地租收入成為封建政府頗為重要的一項財政來源。當然,由於時間、地域和形勢的不同,兩漢在採用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模式配置國有土地的同時,為了恢復經濟或緩和階級矛盾,授給農民一點無主荒地或將公田、官田輕租租給農民的舉措,也時或有之。  

    隋唐時期,地主繼續採用着租佃關係來配置其土地,公廨田和職田之類的公田、官田則是抑配給農民佃種的。【唐律疏議・雜律】載:『官私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表明官私土地的租佃是受到封建律令保護的。天寶十一載(752年)唐玄宗的詔令指出:『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吞併……別停客戶,使其佃食』⑤,是當時『為弊深慮』的社會問題,表明地主普遍採用租佃的方式。租佃關係如此明確地進入封建律令和皇帝的詔令,在以前是極為稀見的。它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租佃關係的進一步發展。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為數頗多的租佃文書,則又表明即使在邊緣地區,至少是在西北邊緣,租佃關係也相當發達,租佃關係在進一步發展着。  

    ① 【後漢書】卷49【仲長統傳】。② 【漢書】卷9【元帝紀】注。③ 【後漢書】卷80【黃香傳】。④ 【漢書】卷24【食貨志】。⑤ 【冊府元龜】卷495【邦計・田制】。  

    總上所述,可知在我國封建社會,地主和農民對土地雖然擁有私有權,因為可以賣買和轉讓(儘管在封建社會前期,賣買不是土地轉讓的主要形式,即使賣買也難免超經濟強制因素),他們對土地的佔有是不穩定的。這個不穩定性,正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徵之一,它決定了地主難以穩定地佔有土地上的直接勞動者,只能採用租佃關係來配置其土地,租佃關係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產物。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旦確立,非但制約着農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也制約着國有土地的性質及配置,國有土地上租佃關係的出現和發展,則意味着在這方面,封建政府充當了全國最大地主的角色。  

    二、魏晉南北朝時期租佃關係依然佔據主導地位  

    如果說學術界對兩漢及隋唐時期租佃關係是地主配置其土地的主要方式分岐不大的話,對魏晉南北朝就不同了。有莊園經濟論、田墅經濟論、田莊經濟論等。有的學者雖然認為中小地主採用租佃關係,大地主卻採用莊園經濟,租佃關係並不佔主導地位。其中莊園經濟論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還頗為盛行。是否如此呢?鑑於魏晉南北朝時期依附民得到了封建律令的認可,律令中出現了良賤奴三者的區分,合法依附民『皆注家籍』,『皆無課役』,地主具有世代奴役他們的特權,如果其地產集中,是有利於他們採用莊園經濟或田墅經濟這類模式的,但租佃關係佔主導地位依然不能排除。這裏有些史實值得注意。  

    【晉書・李特載記】和【華陽國志・大同志】載,晉末數萬家、十餘萬口秦雍流民進入益州後,分佈在梓幢、廣漢、蜀郡和犍為四郡,過着『為人傭力』或『隨谷傭賃』的生活。當朝廷和地方政府逼勒他們限期返回故鄉時,他們在李特的率領下,以沒有『行資』為理由,乞求在『秋收』『冬熟』後再上路。就此,唐長孺先生認為:『似乎流人不是作僱工而是當佃農』①。唐先生的分析是中肯的。因為僱工按日計酬,隨即領取是當時的慣例,只有佃種土地,才須『秋收』『冬熟』方有收穫。據【晉書。地理志】,上述四郡在西晉全盛時,將近9萬戶58人左右,秦雍流民超過土著五分之一左右。在成都平原,比例會進一步增高。若非租佃關係,極難容納。因為租佃關係下,佃種土地的多寡具有相當大的彈性。即便他們都是僱工,也必須以租佃關係盛行為前提。因為莊園是以直接勞動者的分地制為其主要內容的。既然如此,決無可能容納這麼多的僱傭勞動力。何況在土著中也有大量無地少地的農民。  

    【晉書・張光傳】載,當揚武和李運統率『三千餘家』流民進入漢中後,便遭張光發兵討伐,理由是『運之徒屬不事佃農』。『佃農』的含義相當清楚,無需考索。據【晉書・地理志】,西晉全盛時漢中有一萬五千戶,流民也為土著的五分之一左右。他們流人後,官府要求他們立刻『佃農』,否則便成冠冕堂皇討伐的理由,豈非說明漢中也盛行着租佃關係。  

    南北朝時期,寺院地主興起,擁有為數眾多的僧祗戶、佛圖戶和寺戶。【魏書・釋老志】載,他們『遍於州鎮矣』,也即北魏境內各地都有。其中,僧祗戶必須『歲輸六十斛人僧曹』,佛圖戶則『供諸寺灑掃,歲兼營田輸粟』。顯然,這也是租佃關係。南方不如北方清楚,但【南史・循吏・郭祖琛傳】載,此時寺院『資產豐沃,不可勝言……天下戶口,幾亡其半』。【金石萃編・宗聖觀紀】載,寺院控制的勞動力必須將自己的勞動所得『資給』寺院。所謂『資給』,不過是地租的美名而已,同樣是租佃關係。  

    上述情況是包括大地主在內的,至少寺院地主中就不乏大地主。即便地產集中的世俗大地主,也不乏採用租佃方式的實例。【太平御覽】卷821就有二條記載。其一,該卷引【晉要事】說,晉安帝王皇后在琅邪臨沂和湖熟的交界處有40頃脂澤田,是『悉以借食(貧)民』的,直到她死後,才賜給貧人。既然說借,當然要收租,否則脂澤從何而來。其二,該卷引【齊書】說,王蹇在鐘山有80頃祖傳的土地,一直是和『故舊共佃之』的。王蹇的這塊大地產,是王導的賜地。這說明,從東晉到梁朝,王氏家族儘管傳了好幾代,卻一直是用租佃方式配置的。  

    ① 【魏晉南北朝史論叢】,三聯書店1955年版,第l48頁。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晉書・食貨志】還是【隋書・食貨志】,凡屬合法依附民,都統稱為『佃客』,即便依附民中地位稍高、以人計數的衣食客和典計,隋志也不忘特意註明『皆通在佃客數中』,他們耕種土地的收穫,叫做『佃谷』,必須『皆與大家量分』。摒棄了這一時期史籍中常的『客』、『僮客』、『奴客』、『親客』、『家兵』和『家部曲』等含混不清的名詞。這兩部都是唐代官修史書,特別是隋志,更是由當時著名的學者和通人撰寫,隋唐時期租佃關係比兩漢發達,他們是十分清楚的。他們用『佃客』來統稱合法依附民,應與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方式、特別是合法依附民的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更何況『佃客』的名稱及『其佃谷皆與大家量分』明確地揭示了這是租佃關係呢。有關於此,劉宋時期尚書省就符伍制度召集的一次八座會議也為我們從另一個方面提供了佐證。這次會議是由同伍犯罪,士族應否連坐引起的。與議者大都反對連坐,理由是『士庶之際,實如天隔』。但有人主張士族雖不應連坐,其『奴客』卻應代替主人頂罪,理由是『奴客與符伍交接』。尚書王淮之對此反對最烈,他承認奴客與符伍交接的現實,指出這不是其主人的鄰伍,與其主人毫無關係,要他們與主人的鄰伍連坐,於理不合。進而指出:『有奴客者,類多役使,東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驅馳,動止所須,出門甚寡,典計在家者十無其一』①。對此,與議者都沒有反對。有關奴客應否連坐,這裏無須討論,值得注意的是『類多役使,東西分散』,即從事生產的奴客是『東西分散』的。王淮之並沒有完全否認『奴客』住家,但很少,且從事家內勞動,『出門甚寡』。就是典計,住家的也不到十分之一。這豈非說明奴客們分散經營,各干各的,是地主役使他們最普遍、最大量的方式嗎,既然如此,租佃關係無疑是較為適宜的。需要補充,王淮之當過山陰令,他所談的是山陰縣的狀況,而山陰恰恰是以王謝為首的僑姓士族的集中地,是東晉南朝地主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之一。這裏尚且如此,何況他地。正因為租佃關係盛行,才會出現地主在巧取國有土地後,又轉租給貧困農民,收取高額地租的現象。大同七年(514年),梁武帝的詔令說:『如聞頃者,豪家富室,多佔取公田,貴价蹴稅,以與貧民,傷時害政,為蠹已甚』②。『貴价蹴稅,以與貧民』,是相當明顯的租佃關係了。  

    合法依附民是有限額的,地主當然難以滿足,力求擴大。對農民而言,身處亂世,賦役奇重,千方百計地逃避,最常見的辦法是託庇於地主。無論兩漢還是隋唐,此類現象都存在,魏晉南北朝則更突出。他們脫漏版籍,被稱作『浮客』、『游食』、『浮惰』、『流冗』或『浮浪人』等等,身份地位和合法依附民類似。但他們是封建政府清查的對象,與地主的依附關係是不穩定的,我們稱為非法依附民。三國時期,他們的數量已數倍、十數倍、甚至數十倍於合法依附民:『魏氏給公卿已下租牛客戶數各有差。自後小人憚役,多樂為之,貴勢之門,動有百數。又太原諸部亦以匈奴胡人為田客,多者數千』③,歷兩晉南北朝,這類現象未見少減。在北方,『或千丁共籍,或百室合戶』④。『一宗將近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⑤。或者如【通典】所言『多依豪室』。少的也是『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⑥。在南方,『流民多庇大姓以為客』⑦。『百姓不能堪命……或依附於大姓』⑧,『多依人士為附隸』⑨。以致有人驚呼:『編戶虛耗,南北權豪竟招游食,國弊家豐,執事者憂』⑩。所謂『國弊家豐』,指的是權豪們控制的勞動力,已經超過了封建政府控制的編戶。雖有誇張,十分嚴重卻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前述『為田客』已表明他們的求生之道,【通典・食貨・丁中】的敘述更具體:『其時承西魏喪亂,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綱墜繁,奸偽尤茲。高穎睹流冗為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疆家收大半之賦,為編氓,奉公上,蒙輕減之徵』。杜佑特意給浮客加了一個註:『謂避公稅依豪強作佃家者也;』也就是說,他們之中絕大部分是租佃農民。  

    ① 【宋書】卷42【王弘傳】。② 【梁書】卷2【武帝紀】。③ 【晉書】卷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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