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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試論耶律楚材在蒙元時期漢化的歷史作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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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6-13 11: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易歷史
賦稅制度:蒙古向外擴張,其目的是為了掠奪。到某一地後總是把財產搶劫一空,把擄來的人民和工匠充作奴隸,按功大小分給貴族、將領。這種掠奪方式對社會生產力破壞巨大且不適合農耕經濟,不利於對中原地區的統治。當時對於蒙族統治者來說,不知賦稅為何物,更不知賦稅對於經營中原地區的巨大作用。但是耶律楚材已經看到這一點並有了初步治理的計劃。

    作為一個游牧民族,蒙古統治者還不知道農業經濟對經濟的重要性,一些大臣提出:『漢人無補於國,可悉空其人以為牧地。』耶律楚材堅決反對,抓住窩闊台想增加財政收入以更好地推進軍隊擴張的心理,他說:『陛下將南伐,軍需宜有所資,誠均定中原地稅、商稅、鹽、酒、鐵冶、山澤之利,歲可得銀五十萬兩、帛八萬匹、粟四十餘萬石,足以供給,何謂無補哉?』 (【元史・耶律楚材傳】)

    於是窩闊台採納了耶律楚材的意見,把全國分為十路,每路設正副課稅使,他們直接隸屬於可汗,與各地管民政的文官、管軍政的萬戶鼎立而三,各不相干。這十路分別是: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陽、真定、東平、北京、平州、濟南。收稅的制度一直在不斷的完善中,到1236年以後,中原稅制大致確定:

    地稅――上田每畝3升,中田每畝2升半,下田每畝2升,水田5升

    丁稅――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每年納粟1石,奴婢5升,新戶奴婢各半,老幼不納。

    凡田多人少者按地稅計,田少人多者按丁稅計。

    戶稅――以戶為單位繳納科差,有絲料、包銀兩種。(【元朝簡史】邱樹森)

    要使賦稅制度順利推行,在兵荒馬亂的時代必須注意到兩個問題,一是要儘可能保留足夠數量的人口,二是要這些人口安定而不是到處流亡。在保留足夠數量人口方面,耶律楚材主要改變蒙古軍隊對反抗者進行屠城的老習俗。在速不台即將攻下汴梁時,向窩闊台報告準備屠城。耶律楚材上奏說:『得地無民,將焉用之?』於是窩闊台下令免屠,保住了147萬人的性命。汴梁的例子一開,此後許多抗擊的城市都免於一屠。人口的保存使得中原沒有出現千裏無人煙的慘境,中原經濟發展的潛能得以保留。另外,當時的貴族地方勢力亂徵稅役,高利貸者盤剝百姓,大量人口逃亡。耶律楚材借用中央力量控制地方稅收,重整高利貸債務,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矛盾。

    但是在實施中,蒙古人的稅收很不規範,往往一年徵收很多次或是臨時徵發攤派,弄得人民苦不堪言,大量農民逃亡,流民數量大增。耶律楚材其間又不得不採取措施編收流民,就地安置或遣送原籍;重整賦稅徵收制度,加強對地方徵收賦稅官員及各位王公大臣在投下征役的監督。

    法制:蒙古國落後的社會組織形式決定了它的法制必然是極其幼稚的。隨着蒙古國統治地區的擴大,社會治安、吏制等問題日益嚴重。成吉思汗生前定下的類似於部落聯盟內部規矩的『扎撒』根本不能適應複雜的社會形勢。當時州郡長官貪暴肆虐,富豪任意兼併土地,地痞流氓殺人越貨的現象十分嚴重。耶律楚材針對社會現實,本着中原的若干法律原則提出了【便宜一十八事】作為臨時法律。對地方官吏擅自科差、商人侵吞官物、蒙古色目貴族不納稅、貪污官物、死刑判決等方面的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這使得當時的社會情況有一些好轉。

  蒙古人的文明程度決定了他們無法制定出合乎中原地區的法律,加上金朝由於漢化的程度較深,其【泰和律】是比較完善的法律並且比較適用於中原地區,蒙古人就偷了個懶,在佔領的中原地區內採用【泰和律】。後來,元朝建立,忽必烈幾乎沒有重新制定什麼法律,而是在【泰和律】的基礎上改動了一下,頒佈了【元典章】,這裏面除了有漢法的結構外,還加入了適應民族等級制度的法律條文,其規定有着明顯的蒙古族本有的習慣法的痕跡。

    4.耶律楚材的政治願望在忽必烈汗時期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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