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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70年來敦煌寺院經濟研究概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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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 發表於 2010-10-11 15: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國學網――中國經濟史論壇

二、關於依附人口的研究  
    仁井田在【唐末五代的敦煌寺院佃戶制度文書――關於限制佃戶人格自由的規定】一文中指出,寺戶在經濟上已經獨立,在農業生產方面已經擺脫寺院直接經營方式,有的甚至擁有奴隸。因此寺戶在經濟地位上要高於奴隸和僱農,但是從寺院對寺戶的婚姻限制上來說,寺戶具有私屬的性質。  
    竺沙雅章在【敦煌的寺戶】中,依次論述了寺戶的組織、勞役、性質及寺戶制度的變遷。作者認爲在敦煌文書中『寺戶』特指吐蕃占領時期具有農奴性質的隸屬民,他們以『團』爲基本編制進行耕作。到歸義軍時期『寺戶』改名爲『常住百姓』。文章還依據當時政治狀況對『守囚』一役作了嘗試性的探討,指出『守囚』是蕃占時期『接收寺舍作爲臨時獄舍,徵用寺戶看守』[38]的一種勞役。  
    1938年,那波利貞發表了著名的【梁戶考】。他的貢獻在於首次考證了『油梁子』、『油梁』和『梁戶』,認爲梁戶亦屬於寺戶。謝和耐在他的博士論文中也對『梁戶』進行了討論,謝和耐主要的貢獻是指出P.3391號文書具有契約的證據。姜伯勤在【敦煌寺戶文書中『梁戶』的性質】一文中,對『梁戶』是否是僱傭人,『梁課』交納實際情況等學術界尚未解決的問題作了研究。姜先生對『梁戶』問題出色的貢獻在於給出了梁戶出現的經濟背景。  
    在【敦煌寺院中的『常住百姓』】一文中,作者認爲『常住百姓』是歸義軍統治時期對依附於寺院的人口的一種稱謂,其前身是吐蕃時期的『寺戶』,這種稱呼的改變是歷史潮流的逼迫。作者最後認定在歸義軍時期由『寺戶』改稱爲『常住百姓』是農奴式的寺戶制度走向衰亡的徵兆。  
日本學者堀敏一【唐代後期敦煌社會經濟之變化】[39]對『常住百姓』得出了與姜先生基本相同的觀點。所不同的是堀敏一認爲梁戶即屬於寺院又屬於官府,與姜伯勤的梁戶專屬於寺院的說法不一。  
    謝重光【幾個問題】一文中對寺院部曲、奴婢的性質、數量和地位作了探討。作者認爲寺院部曲是由奴隸經過免放而來,是寺院經濟中農牧手工業生產的主力。因爲受到寺院殘酷的剝削,引起部曲不斷的反抗,迫於無奈,這一時期寺院釋放一部分奴婢,致使奴婢數量減少。  
    關於園子的問題討論者較多。謝和耐認爲在僧團僕從中有大量的農民,即是『守園人』。[40]堀敏一認爲『敦煌寺院的園子家人式的勞動』,[41]「敦煌歸義軍的園子、看園人,亦有動員常住百姓的可能』。[42]從上可以看出謝和耐和堀敏一都認爲園子是寺院的依附人口,受寺院奴役。姜先生【唐代寺戶制度研究】中認爲園子是對掌握一定園林技術種園人的稱呼,『園子不止一種固定身份』。[43]作者還對沙州歸義軍時期寺院園子身份進行了考察。鄭炳林在【晚唐五代敦煌園囿經濟研究】一文中從園子爲寺院園囿勞作的內容,寺院對園子工價的支付和寺院、園子雙方權責劃分做了分析。  
    張弓【唐五代敦煌寺院的牧羊人】一文中,對敦煌寺院牧羊人做了很好的考察。作者依據牧羊人與寺院依附關係強弱程度對敦煌寺院牧羊人進行分類。同時還考察了牧羊人的來源、性質和佣金。  
姜伯勤還對敦煌寺院酒戶進行了考察,作者認爲『他們已經不是寺院酒戶那樣的隸屬人戶,而是對寺院沒有隸屬關係的小生產者或小商品生產者』。[44]這一進程反映了寺戶制度在各個經濟領域的衰退。文章指出歸義軍時期的酒戶有雙重性質,但對吐蕃時期是否實行唐代的榷酒制度,姜先生認爲資料缺乏無從考證。  
    馮培紅【唐五代敦煌地區的酒行、酒戶和酒司】[45]對酒戶研究有進~步的突破:第一,馮先生對官酒戶和寺酒戶做了區別,認爲吐蕃時期的官府酒戶有人身自由,隨月納稅,而寺院酒戶是寺戶的一種,沒有人身自由。第二,認爲敦煌在吐蕃時期已實行了榷酒制度。第三,對姜伯勤先生的『酒司』即是『酒戶』的觀點進行更正,認爲『酒司』是歸義軍時期官方的酒業管理機構。  
    最後,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戶制度】中除了對上述的梁戶、}戶、常住百姓做了研究外,書中還對寺院中的恩子、車頭、牧羊人、都料、博士等寺院依附人口的歷史演變、賦役、性質及存在的意義作了詳細的研究。  
    學者們在敦煌寺院依附人口這一塊已經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在依附人口的性質、種類、演變和賦役的類型等方面爲我們勾勒出了較爲清晰的畫面。美中不足的是在很多文章當中都提到佛教戒律嚴禁寺院和僧尼以任何形式和藉口占有奴婢這樣的『不淨物』。但在現實社會當中是什麼力量驅使他們鼓起勇氣破壞清規戒律,大肆蓄奴呢?這種現象最早是在偏僻山村中的寺院或蘭若中出現?還是在正規的富裕寺院中出現?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利於我們更加清楚地認識寺院經濟的發展和變化的歷程以及寺院世俗的心理。  



    三、對管理寺院經濟的相關機構和僧職人員的研究  

    由於寺院經濟的發展,寺院每天都有各種經濟活動在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寺院裡專門從事經濟活動的機構和職員也就應運而生了。  
     白文固在【中國僧官制度史】一書中,對吐蕃到歸義軍時期,從敦煌最高的都司到下屬寺院三綱等各級僧官的歷史沿革、運行機制及其管理機構進行了系統地研究,清晰地勾勒出敦煌寺院僧官的基本輪廓。  
    謝重光在【幾個問題】和【吐蕃占領時期與歸義軍時期的敦煌僧官制度】[46]兩篇文章中對敦煌寺院僧官做了概括性的論述。在第一篇文章中,作者指出在隋唐五代時期,政府在沙州各寺之上設立都司管轄當地的佛教事物,都司中的各級僧官由政府任命。在各個寺院中有三綱。僧官對寺院財務有支配權,在寺院經濟中占統治地位。同時在寺院之下設有負責各種具體事物的執事僧,他們由寺院綱首或教團任命,出身卑微。後一篇文章在『教團財產支配權』中對都僧統的財政職權進行了專門的研究。  
    公維章和文瀾在【敦煌寺院中的會計――直歲】主要對直歲的職能,出現的原因及地位作了考證。文中認爲敦煌寺院中直歲的出現是吐蕃占領寺院經濟大發展後,應寺院經濟管理的需要而出現的,直歲在各寺負責經濟事。其地位處於『三綱』之下,對其負責。謝和耐先生認爲直歲是『在那些受教育最多的和尚和最好的書法家中選擇的。』[47]  
    馬雅倫、邢艷紅在【吐蕃統治時期敦煌兩位粟特僧官――史慈燈、石法海考】[48]中認爲都頭是都司倉的主管,負責都司收支,都頭可能是都司倉官的異名或俗稱。  
    田德新在【敦煌寺院中的『都頭』】中認爲,都頭是寺院僧官,負責都司倉,在吐蕃和歸義軍時期都設有此職,負責∷臼罩АN鬧謝苟浴岸紀貳焙汀岸際Α弊髁飼別。但文章對馬、邢二人的『都頭即都判官』的說法提出懷疑。  
    馬德在【敦煌莫高窟史研究】中指出,都師即都料或都匠,是敦煌古代各工匠行業中的一種。文章認爲『都料是具備高級技藝的師傅,作爲都料要能夠從事本行業工程的規劃和組織實施,並負責行內事務。』[49]  
    鄭炳林在【晚唐五代宋初敦煌文書所見的都師考】[50]一文中,否定了馬德認爲的都師是都料級的技術工匠的觀點。認爲都師是負責寺院倉庫儲物保管和僧眾伙食的管理者,一般由當寺僧徒和僧眾擔任,每間隔一年或更長時間輪換一次。都師職責和直歲大致相同,有時稱謂可以互換。  
    對於馬、鄭兩位先生的爭論,田德新在【敦煌寺院中的都師】一文中,開篇首先對僧俗兩界的『都師』作了區別。文章認爲之所以出現上述不同的觀點是由於馬、鄭兩位先生使用了不同的材料。田先生在文中討論的主要是寺院中都師的職權範圍以及替換制度。作者在文中還對都師、維那和都維那作了區別,對姜伯勤先生的『維那是都師』的觀點提出質疑。  
    姜伯勤在【唐五代敦煌寺戶制度】一書中指出,∷局鞴懿際┑慕郵沼敕峙浯籩詰±。謝重光【幾個問題】中認爲,曆年亡故的僧統、僧政、法律和其它各寺院僧人所遺衣物數額巨大,全部歸於∷荊供都司應用和散給諸寺僧尼大眾。∷駒詵峙±時,規定了僧尼各個等級具體的份額。  
    郝春文在【敦煌僧尼的宗教收入(下)】一文中,在∷窘郵輾矯嫣岢雋肆降悴煌的觀點。第一,∷舅接受各寺的遺物數額並不大。第二,並非所有的亡僧遺物布施給∷盡M時作者對∷敬嬖詰那疤岷∷揪哂心男┲霸鸌髁訟晗傅目賈ぁ[51]接著郝先生在【唐後期五代宋初沙州僧尼宗教收入(三)――大眾倉試探】對大眾倉進行了討論。作者認爲大眾倉隸屬於都司,主要負責執掌大眾斛斗,是與執掌大眾〔嫉∷靜⒘械幕構。本文還對大眾公廨司的職能和性質作了嘗試性的探討。以上兩篇文章對我們理解敦煌地區各寺院與都司的關係以及都司是怎樣在寺院之間分配和處理官私施捨物都有極大的幫助。  
    王偉祥在【歸義軍時期敦煌寺院的財產管理研究】[52]中考察了寺院常住處和佛物所等管理機構、各級管理人員及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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