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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史] 活跃的汉代商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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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发表于 2010-12-23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平准法也是桑弘羊所设立,创始于推广均输法的元封元年。其具体办法是在大司农下设平准官,各大商业城市也设立相应机构,接受均输官运到的物品,“贱而买,贵即卖”,使物价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上。


    总之,实行均输、平准可以使政府控制商业,掌握物资,平抑物价,增加收入,防止富商大贾谋取暴利。但是,这些措施既然由封建官僚来执行,弊端必然不少。《盐铁论・本议》引“文学”的话说:“间者,郡国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难,与之为市。吏之所入,非独齐、阿之缣,蜀、汉之布也,亦民间之所为耳。行奸卖平,农民重苦,女红再税,未见输之均也。”平准法后来也被富商大贾钻了空子,“未见准之平也”。所以,政府行均输平准法,广大人民从中得到的好处是不多的。


    汉代虽然采取抑商政策,但是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也由于经商比较容易获利,所以当时的商业还是比较繁荣的。各地很多商品都通过市场进行交流,如山西的木材、玉石;山东的渔、盐、漆、丝;江南的樟、姜、桂、金、锡;北方的马、牛、羊、旃裘以及铜铁矿产品等。还有一些经济作物和果品,如安邑的枣,燕秦的栗,蜀、汉、江陵的桔,陈、夏的漆,渭川、吴越的竹等,也都行销全国各地。随着商业的发展,行业的种类也不断增加,据《史记》、《汉书》等书的记载,汉代的商业有:出售粟、米、牛、羊、枣、桔、姜、醋、酒、酱等食品行业;出售棉絮、布匹、皮革、羔裘等服装衣料行业;出售木、竹、钢铁器等日常用品行业;出售车船等交通器具行业;出售棺椁等丧葬用品的行业;出售犁锄等农具的行业;出售笔、书、纸等文教用品的行业;出售药材的行业;出售珠玉宝器奢侈品的行业;等。经营的内容既有专供统治阶级享用的高级消费品,也有一般居民的生活用品和农民的生产资料,吃、穿、用应有尽有。汉代商人的数量很可观,有周流天下的富商大贾,也有本小利微的小商小贩。“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 。由于经商容易赚钱,“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 。所以弃农经商的人不少。《汉书・贡禹传》说:“商贾求利,东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美食、岁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税。……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耕者不能半”肯定是夸大之辞,但“民弃本逐末”,贱卖土地经商的说法,当有事实根据,反映了汉代“逐末”风气的盛行。


    西汉的币制,继承秦制,仍以黄金和铜钱为货币,以钱为主。日常交易都用铜钱,黄金主要用作支付工具和贮藏手段。汉初,由于经济困难,政府从财政需要出发,一再减轻钱的重量。初年,允许郡国铸钱。文帝时更听任民间自由铸币,于是私铸之风大起。贵族、官僚、富商大贾乘机降低钱币重量,获取厚利,“吴(王刘濞)、邓氏(邓通)钱布天下,而铸钱之禁生焉。” 禁止私人铸币,又产生盗铸。因盗铸触犯刑律而死的有几十万人,自首而获赦免的也达一百多万人,可见盗铸问题的严重。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一一三年)禁止地方郡国铸钱,把铸币大权收归中央,由上林三官(钟官、辨铜、均输)专门负责铸钱事宜,铸造新的五铢钱,各地私铸的钱币全部销毁。这次新造的五铢钱轻重适宜,重如其文,使用方便。此后一直到隋代的六、七百年间,各朝大多也用五铢钱,行使不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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