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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淺析西漢文景時期『治世』之構建與啟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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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10-12-15 09: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千年
一、治世之構建:無為之本,刑德兼施
  
  公元前221年,秦統一六國,建立起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但由於秦的嚴刑酷法、橫徵暴斂,引起了天下大亂。『漢興,接秦之弊,諸侯並起,民失作業而大飢謹。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惠帝和呂后時期,為穩定政局、恢復秩序,採取休養生息的政策,社會狀況逐步好轉。文帝即位後,面臨許多新的矛盾和社會問題:一是諸侯王強大驕縱,分裂割據傾向日重;二是北方匈奴時侵邊塞,搶掠騷擾;三是商賈豪民巧法使假,社會奢侈之風漸長;四是農民生計貧困,衣食不能自給。對此,文景二帝沉着應付,堅持『輕徭薄賦』、『約法省禁』的政策,使經濟逐漸恢復,國力不斷上升,國庫開始充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歷史輝煌,史稱『文景之治』。
  
  (一)無為而治,政策穩定。『無為而治』是先秦老子政治學說的總原則。老子說:『治大國,如烹小鮮。』烹小魚,最忌不停翻動,治理國家就像烹小魚,應以不擾民為上。如果統治者以個人的主觀願望去改變社會,朝令夕改,百姓就無所適從,國家就動亂不安;如果國家制定的政策法令能夠得到堅定不移的貫徹執行,就會收到富國強兵的效果。
  西漢初年,黎民得離戰國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無為。高帝、惠帝、呂后時期,『清靜無為』的黃老政治思想得到推行。蕭何死後,曹參為相。到了文景時期,黃老道家的『清靜無為』之學得到進一步的弘揚。應邵在【風俗通・正矢】中說:『文帝本修黃老言,不甚好儒術,其治尚清淨無為。』景帝與竇太后,更是篤信黃老,推崇備至。【史記・外戚世家】載:『竇太后好黃帝、老子言,帝及太子諸竇,不得不讀【黃帝】、【老子】,尊其術。』漢文帝即位後,面對大批開國元老,能夠禮敬大臣,取得了他們的衷心支持,孝惠高后時期的政策得到了延續。在官員的選拔和任用上,也很慎重,不主張或不實行頻繁的調動,有的官員因為長期在一地做官,他的子孫就在那裡長大,甚至把他的姓氏都改換了,就按照他所做的官來做自己的姓氏。一個人在一個職務上有較長的時間來任職,他就不會追求短期的效應,不會搞『政績工程』。如果官員頻繁地調動,送往迎來,既會給地方和百姓帶來額外的負擔;同時政策也會隨之多變,會造成人力、財力的浪費。漢初七十餘年,政策保持了相對的穩定性,生產持續發展。文景之治的出現,是和文景時期政策的長期穩定分不開的。
  
  (二)以政富民,輕徭薄賦。文帝繼位時國家財政困難,農民雖有百畝之田,卻日陷貧困,甚至衣食不能自給。文帝深知農業在當時的重要性,在繼位第二年就下詔說:『農,天下之本,務莫在焉。』『農,天下之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務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憂其然,故今茲親率群臣農以勸之,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此後他又多次頒布詔令,勸課農桑,鼓勵發展農業生產。而且還多次參加耕作,讓皇后親自養蠶,以作示範。為了減輕民間負擔,文帝從前168年起,就把田租由高祖時的什五稅一改為三十稅一,第二年又乾脆全免田租。直到景帝繼位,才恢復了三十稅一的標準。在減免田租的同時,文帝還把算賦(人頭稅)由原來的每人每年120錢減為40錢,把原來丁壯每年服徭役一個月改為三年服徭役一個月,為節制使用民力,使百姓免受轉送賦稅之苦,文帝下令列侯不准居住京城,各自歸國。前167年頒布『除戍卒令』,取消了勞動人民的戍邊之役。文帝時還逐步調整盲目抑商的政策,前168年『除關無用傳』,取消關卡檢查制度,以促進各地區之間的交通和貨物流通,使商人和商業流通發揮出服務社會的作用。景帝以其父為楷模,繼續推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又接受晁錯『入粟拜爵』的辦法,『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使民以粟為賞罰』。這一政策推行後,商人提高社會地位的願望得到滿足,農民多餘的糧食也有了出路,國家的儲糧大增。
  這些政策或法令對於社會秩序與生產的迅速恢復具有重要作用,使得封建國家的重要經濟支柱――小農經濟在漢初幾十年中有了長足的進步。農民的生產時間有了保證,負擔有所減輕,生活相對穩定,緩和了社會矛盾。
  
  (三)以德化民,約法省刑。秦朝獨尊法術,嚴刑峻法。賈誼主張廢棄秦的『法治』政策,改行儒家的『德教』。『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文景時期,既強調法律的作用,也重視道德的潛移默化。【史記・孝文本紀】記載:南越王佗自立為帝,上『以德報之』,『匈奴背約人盜,然令邊守備,不發兵深入,惡煩苦百姓。吳王詐病不朝,就賜几杖……群臣如張武等受賂遺金錢,覺,上乃發御府金錢賜之,以愧其心,弗下吏。專務以德化民,是以海內殷富。興於禮義』。
  漢文帝認為:『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道之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文帝承認法有『不正之法』,主張廢除害民之法,先後廢除了以言論治罪的『誹謗妖言法』和一人犯罪、株連家族的『相坐法』。齊人淳于意被判肉刑,其女緹縈請以身代,文帝大為感動,為此廢除了摧殘肢體的肉刑制度。一方面反映了法制文明的進步,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力,從而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文景時期尊重法律,執法寬平,誅賞慎重。景帝時晁錯指出,要做到『罪大者罰重,罪小者罰輕』。景帝則多次下令審疑獄,慎刑罰。前145年景帝下詔:『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復生。……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前144年五月,又下詔:『減笞法,定令。』文景時期的以德化民、輕刑慎罰,維護法律尊嚴的風氣,給人民帶來了一個安寧的社會環境。
  
  (四)削弱割據。維護穩定。用和平和武力兩種手段解決矛盾。漢初還面臨着複雜的周邊環境,北有匈奴,南有南越,形勢逼人。文帝時西漢綜合國力已有增強,他一方面繼續與匈奴和親,厚予饋贈;另一方面加強軍事鬥爭,改革戍邊制度。前166年,文帝採用晁錯建議,募民遷徙塞下,懇田築城,鞏固邊防。雙方還通過和平的互市、和親等方式進行交流,匈奴自單于以下皆親漢,往來長城下,這使得中原地區缺乏牲畜的情況大為改善。這些大牲畜或用於交通運輸,或用於農業,對中原的經濟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並為武帝大規模反擊匈奴奠定了基礎。
  秦漢之際建立的『南越國』雖在漢初『稱臣奉漢約』,但仍不斷挑釁,最終稱帝,成為西漢王朝的不穩定因素。文帝時,隨着國家力量的強大,改變了對其單純孤立打擊的政策,而改用安撫的辦法,終於使趙佗恢復臣屬的地位,為南越問題的最後解決奠定了基礎。不盲目進攻,也不姑息退讓,這一原則使西漢初年的統治集團成功地解決了複雜的民族矛盾和地方矛盾。這不僅有益於民族的和解,地方社會經濟的穩定與發展,也使中央集權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強調統一,反對分裂。漢初實行郡國並存制,諸侯王國占據着廣大地區,跨州連郡,據山鑄錢,煮海成鹽,富甲天下,驕奢抗命,形成尾大不掉之勢。景帝採納晁錯的建議,採取削藩措施,前154年,七國以『誅晁錯,清君側』為名,反叛中央。西漢王朝堅決平叛,擊潰了叛軍。削弱了割據勢力,保證了西漢王朝的穩定和治世的持續發展。
  
  二、文景之治的特質:社會和諧
  
  和諧,按詞典的解釋是,配合得適當和勻稱。所謂和諧社會,是指社會的各個群體能夠實現良性的互動,整個社會能夠表現出一種公正的狀態,社會能夠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西漢文景時期經過幾十年的與民休息,出現了史家所稱道的『文景之治』。主要表現在:
  
  (一)經濟繁榮。人民安居樂業。合理的經濟政策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漢初封功臣侯,據說大侯不過萬家,小者五六百戶,到了文景時期,『流民既歸,戶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萬戶,小國自倍,富厚如之』。戶口的充分回歸與迅速蕃息,是社會生產逐步走向安定有序、實現正常化的反映。糧食的單產也提高了,『折合今量就是產粟281市斤/每畝』。還出現了專門種植經濟作物而致富擁有『千樹棗』、『千樹栗』、『千樹楸』、『千畝漆』、『千畝卮茜』和『千畦薹韭』的單一經濟作物經營者。【史記・貨殖列傳】載:文景時期的改革,出現了『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的工商業興盛發達的局面。【史記・平準書】記載:『國家無事,非遇水旱,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盡滿,而府庫余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腐敗不可食。』農耕的發展,使得糧價普遍降低。文帝時,谷價低至一石數十錢,全國呈現一派人民安居樂業的繁榮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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