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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以經治國與漢代法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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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0-12-2 16: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
(四)『惡惡止其身』。又稱『罪止其身』,是指在斷獄時只對犯罪者懲罰,而不株連無辜。原話出自【春秋公羊傳】。【春秋】昭公二十年稱:『夏,曹公孫會自出奔宋。』【公羊傳】解釋:
畔也。畔則曷為不言其畔?為公子喜時後諱也。【春秋】為賢者諱。何賢乎公子喜時?讓國也。君子之善善也長,惡惡也短。惡惡止其身,善善及子孫。賢者子孫,故君子為之諱。


    漢代經學家據此引申為『罪止其身』,從而成為漢代『引經決獄』的一條重要原則。例如,【後漢書・楊終傳】:


    建初元年,大旱谷貴,終以為廣陵、楚、濟南之獄,徙者萬數,又遠屯絕域,吏民怨曠,乃上疏曰:『臣聞「善善及子孫,惡惡止其身」,百王常典,不易之道也。……臣竊按【春秋】水旱之變,皆應暴急,惠不下流。自永平以來,仍連大獄,有司窮考,轉相牽引,掠考冤濫,家屬徙邊。加以北征匈奴,西開三十六國,頻年服役,轉輸繁費。又遠屯伊吾、樓蘭、車師、戊己,民懷土思,怨結邊域。……』


    故章帝『從之,聽還徙者,悉罷邊屯』。再如,【後漢書・劉愷傳】:


    安帝初,清河相叔孫光坐臧抵罪,遂增錮二世,及其子。是時居延都尉范復犯臧罪,詔下三公、廷尉議。司徒楊震、司空陳褒、廷尉張皓議依光比。愷獨以為『【春秋】之義,「善善及子孫,惡惡止其身」,所以進人於善也。【尚書】曰:「上刑挾輕,下刑挾重。」如今使臧吏禁錮子孫,以輕從重,懼及善人,非先王詳刑之意也』。有詔:『太尉議是。』


    當然,如同『首匿』一樣,『惡惡止其身』也不適用於『謀反』、『不道』等重罪。漢王朝明確規定:『【律】,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漢書・景帝紀】注引如淳曰)更重要的是,這種『惡惡止其身』也不可能被真正執行。因為它的提出同所謂『善善及子孫』直接相連,既然是要『善善及子孫』,那麼作為其反面,由於利害相關,也就不可能是『惡惡止其身』了。別的不說,漢代族刑連坐法的盛行便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正如鹽鐵會議上文學所言:『今以子誅父,以弟誅兄,親戚相坐,什伍相連,若引根本之及華葉,傷小指之累四體也。如此,則以有罪誅無罪,無罪者寡矣。』(【鹽鐵論・周秦】)所以,這就決定了它在多數情況下都不可能被真正執行。


    (五)『【春秋】誅首惡』。此語也出自【春秋公羊傳】。【春秋】僖公二年載:『虞師、晉師滅夏陽。』【公羊傳】解:


    虞,微國也。曷為序於大國之上?使虞首惡也。曷為使虞首惡?虞受賄,假滅國者道,以取亡焉。


    這種斷獄原則主要是強調從重懲罰共同犯罪中的『首惡』。就其性質而言,它與『原心定罪』中董仲舒所說的『首惡者罪特重』比較相近。但二者又有不同:『原心定罪』強調的是如何定罪,『【春秋】誅首惡』則是如何量刑。所以,漢王朝也把後者作為一個重要的斷獄原則獨立運用。例如,【後漢書・梁商傳】載,永和四年,考中常侍張逵等人不軌,其『辭所連染及在位大臣,商懼多侵枉,乃上疏曰:「【春秋】之義,功在元首,罪止首惡,故賞不僭溢,刑不淫濫,五帝、三王所以同致康V也。竊聞考中常侍張逵等,辭語多所牽及。大獄一起,無辜者眾,死囚久系,纖微成大,非所以順應和氣,平政成化也。宜早訖竟,有止逮捕之煩。」(順)帝乃納之,罪止坐者』。『【春秋】誅首惡』的運用,反映了漢王朝為了鞏固統治,既要對圖謀不軌者施以重刑,殺一儆百;同時又希望不濫行淫威,少用刑罰。這正是漢王朝對於法律『寬猛並施』基本態度的一個具體例證。


    (六)『以功覆過』。是指犯罪者若於國有功,斷獄時可將功抵過,免受法律的追究。這種斷獄原則主要是針對官吏犯罪的。它也是語出【春秋公羊傳】。【春秋】僖公十七年載:『夏滅項。』【公羊傳】解釋說:


    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齊滅之?為桓公諱也。【春秋】為賢者諱。……桓公嘗有繼絕存亡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


    例如,【漢書・陳湯傳】記載,元帝時,西域都護甘延壽、西域副校尉陳湯擅興師,擊滅匈奴郅支單于。石顯、匡衡等認為,他們的行為實屬『矯制』,且陳湯有貪污罪,當治罪。而劉向則提出:『昔齊桓公前有尊周之功,後有滅項之罪,君子以功覆過而為之諱行事。』甘、陳應『除過勿治,尊崇爵位,以勸有功』。元帝從之,詔『拜延壽為長水校尉,湯為射聲校尉』。【後漢書・馬援傳】,馬援因用兵失算,為梁松所陷害,在病死後,還被光武帝追奪新息侯印綬。有朱勃亦上書申述說:『臣聞【春秋】之義,罪以功除;聖王之祀,臣有五義。若援,所謂以死勤事者也。願下公卿平援功罪,宜絕宜續,以海內之望。』這種所謂『以功覆過』,實際是漢代官吏在法律上的一種特權。它反映了在封建制度鞏固後,地主階級對其等級制的維護,只不過是採用經學滲入法律的形式而已。
漢代『引經決獄』還有『【春秋】之義,奸以事君,常刑不舍』、『【春秋】之義,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春秋】之義,誅君之子不宜立』、『【春秋】為賢者諱』、『【春秋】王者無外』、『【春秋】大義滅親』、『【春秋】之義,子不復仇,非子也』、『【甫刑】三千,莫大不孝』、『【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禮】云「公族有罪,雖曰宥之,有司執憲不從」』等等原則。限於篇幅,此處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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