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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以經治國與漢代法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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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0-12-2 16: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
因之這種『【春秋】決獄』不僅成為漢王朝的定製,而且其原則也逐漸形成比較完整的體系。主要原則有:


    (一)『君親無將,將而必誅』。此語出自【春秋公羊傳】莊公三十二年(又見於昭公元年),是對於魯國公子牙欲為叛逆而季友令其飲鴆之事的闡發。它說:『公子牙今將爾,辭曷為與親弒者同?君親無將,將而誅焉。』據唐人顏師古對其文義的解釋――『以公子牙將為殺逆而誅之,故云然也。親謂父母也。』(【漢書・王莽傳下】注)可知『親』指父母,『將』乃『將為殺逆』之意。它的整個意思是說:凡是蓄意殺害君上、父母而謀亂的,即使並未付諸行動,也當與叛逆同罪。例如【漢書・淮南王傳】記載,淮南王劉安謀反,膠西王劉端奏曰:


    安廢法度,行邪辟,有詐偽心,以亂天下,營惑百姓,背畔宗廟,妄作妖言。【春秋】曰:『臣毋將,將而誅。』安罪重於將,謀反形已定。臣端所見其書印圖及它逆亡道事驗明白,當伏法。


    又如【後漢書・樊傳】,廣陵王劉荊有罪,明帝意欲寬恕,詔樊與任隗共同審理。但最終他們卻『奏請誅荊』,故明帝發怒,認為『諸卿以我弟故,欲誅之,即我子,卿等敢爾』。樊亦當面頂撞說:


    天下高帝天下,非陛下之天下。【春秋】之義,『君親無將,將而誅焉』。是以周公誅弟,季友鴆兄,經傳大之。臣等以荊屬託母弟,陛下留聖心,加惻隱,故敢請耳。如令陛下子,臣等專誅而已。


    因此,為了更有效地強化皇權和父權,這一原則便成為漢代『【春秋】決獄』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則。


    (二)『親親得相首匿』。所謂『首匿』,據【漢書・宣帝紀】注釋說,『凡首匿者,言為謀首而藏匿罪人』,即首謀包庇罪犯。故『親親得相首匿』,就是指若親屬之間隱庇犯罪,可不受法律制裁。它是根據孔子所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演變而來的。


    【通典】卷六十九【禮二十九】載有董仲舒【春秋決獄】一例。茲轉抄如下:


    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罪?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詔不當坐。


    由此看來,漢代最早提出『親親得相首匿』並用以決獄的是董仲舒。但實際上,這一原則在很長時間裡並沒有被採用。【漢書・功臣表】載,臨汝侯灌賢,『元朔五年,坐子傷人首匿,免』,可證。又【鹽鐵論・周秦】,『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廢,而刑罪多矣』。一直到宣帝,由於開始強調『以孝治天下』,所謂『導民以孝,則天下順』,它才被明令規定下來。如宣帝詔曰:


    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書・宣帝紀】)


    不過,這種首匿僅限於上述幾種親屬關係,即直系親屬。並且也不是什麼犯罪都可以隱庇,它對『謀反』、『不道』等重罪即不適用。漢代規定:凡遇此類案件,應另以【春秋】『大義滅親』(【左傳】隱公四年)為據。其親屬非但不得首匿,反而還得告發;否則,法律將嚴厲制裁。【漢書・王子侯表】:成陵侯劉德,『鴻嘉三年,坐弟與後母亂,共殺兄,德知不舉,不道,下獄瘐死』。這種限制正是『漢家之制,推親親以顯尊尊』(【漢書・哀帝紀】)的集中體現。


    (三)『原心定罪』。所謂『原心定罪』,就是在斷獄時根據犯罪事實,考察犯罪者的內心動機給予定罪。這種原則主要是由【公羊傳】引申而來的。【春秋】莊公三十二年載:『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公羊傳】解釋說:


    何以不稱弟?殺也。殺則曷為不言刺?為季子諱殺也。曷為為季子諱殺?季子之遏惡也,不以為國獄。緣季子之心而為之諱。


    因此,董仲舒在闡發【春秋】大義時便予以發揮說:『【春秋】之聽獄,必本其事,而原其心,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春秋繁露・精華】)這樣一來,隨着以經治國的深化,漢王朝便在法律實踐中廣泛採用了這一原則,並把它的內容歸結為『赦事誅意』(【後漢書・霍傳】)。所謂『【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鹽鐵論・刑德】)。例如,【太平御覽】卷六百四十引董仲舒【春秋決獄】:


    甲父乙,與丙爭言相鬥。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或曰『毆父,當梟首』。論曰:『臣愚以父子至親也,聞其斗,莫不有怵悵之心,執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於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


    再如【論衡・恢國】:


    【春秋】之義,『君親無將,將而必誅』。廣陵王荊迷於孽巫,楚王英惑於俠客。事情列見,孝明三宥,二王吞藥。周誅管蔡,違斯遠矣。楚外家許氏與楚王謀議,孝明曰:『許氏有屬於王,欲王尊貴,人情也。』聖心原之,不繩於法。


    類似事例還可以見於【漢書・薛宣傳】、【孫寶傳】、【後漢書・鮑昱傳】、【郭躬傳】、【論衡】和【風俗通義】等,此不繁引。


    漢王朝採用的這種『原心定罪』,是與『君親無將,將而必誅』及下文將論及的『【春秋】誅首惡』相互關連着的。其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人們『叛逆』的行為扼殺在未萌之中。這對於維護統治無疑有着很大作用,但同時也為官吏任意解釋法律、濫行刑罰開了方便之門。當然,從法學自身來看,這種『原心定罪』也確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志善而違於法者』,往往都屬於『過失』犯罪,而『過失』犯罪在量刑上則應當從輕。【漢律】明確規定:『過失殺人不坐死。』(【周禮・秋官・司刺】鄭司農注曰)問題只在於它沒有明確的決獄標準,故往往會造成司法上的混亂。特別是『志惡而合於法者誅』,這更是所謂『思想』罪的濫觴,對後世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直到近代以來,隨着民主和『無罪推定』思想的傳入,這種『誅意』觀念才逐漸為人們所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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