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從無的審判原則,在我國有着深遠的歷史傳統,是維持社會公平正義十分重要的一項司法原則,在春秋時期三千年的【孔子家語】中便存在完備的論述,可見在當時疑罪從無原則已經得到了長期的實踐驗證,實際上,在我國古代典籍中,記載疑罪從無最早的是【夏書】。本文將就【孔子家語】中的記載展開現代話語的詮釋。
疑罪從無原則
古代察獄中的疑罪從無原則 導讀本篇記述孔子關於古代刑罰的論述,有一點十分引人矚目。孔子說:『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這一點,很容易讓我們聯想到我國當代司法實踐中剛剛實行不久的『疑罪從無』的原則。 2016年9月12日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的新進展】白皮書。白皮書指出,中國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積極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而古羅馬法中採用『罪案有疑,利歸被告』的原則,從有利於被告的角度出發,做出從寬或從免的判決。 疑罪從無不僅是對被追訴者的權利保障,也是對每個可能涉及訴訟的公民權利的普遍保障,是法治社會中人權不可缺少的一道保護屏障。法學界學者認為,疑罪從無是人格尊嚴需求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這是刑事司法中關注人權的一種審慎態度。儘管有可能放縱真正的罪犯,但仍比冤枉一個無辜的人好。這是現代文明法治的一個必要代價。本篇中孔子『疑則赦之』的觀點,正閃爍着孔子和先王政治思想的智慧之光。 文化傳統【孔子家語】微學習108 原題:古代審理案件的原則,於今仍然閃耀着智慧之光 本文授權摘自【孔子家語通解】 作者:楊朝明;導讀:文傳君 家語原文仲弓曰:『古之聽訟,尤罰麗於事,不以其心。可得聞乎?』孔子曰:『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正其忠愛,以盡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獄,獄必三訊焉。有指無簡,則不聽也;附從輕,赦從重;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是故爵人必於朝,與眾共之也;刑人必於市,與眾棄之。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也,士遇之塗,以弗與之言,屏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與政,弗欲生之也。』 白話通解仲弓問:『古代審理案件,特別注重判刑要和事實相符,不能只考慮犯罪動機。能夠說說這方面的情況,讓我聽聽嗎?』 孔子說:『凡是審理應判處五刑的案件,必須從體諒父子親情,確立君臣關係大義的角度出發,來進行權衡;要考慮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審慎地分析犯罪動機的深淺分量,來加以區別對待;要充分參照他的聰明才智,考慮他是否有忠君愛民之心,來窮究案情、徹底查清。大司寇負責正定刑律,明辨罪行,審理一切民刑案件,審理時還必須實行「三訊」制度。對於那些有作案動機,無作案事實的,不應判刑;施刑時依從「從輕」的原則,赦免時依從「從重」的原則;對有疑點的案件,要廣泛地與眾人商量,共同審理,大家都存疑時,則應該先赦免。這些都是依據以往大小案例來制定的。因此賞人官爵一定要在朝堂之上舉行,這是為了讓眾人都褒獎他;對人施刑一定要在街市進行,這是為了讓眾人都唾棄他。古代公侯之家不收留受過刑罰的人,大夫對他們也不予以收養,士人在路上遇見他們,不和他們說話,各個地方都拒絕接待他們,無論他們到哪裏,都不能參與政治,這是不想讓他們生活下去。』 疑罪從無原則在現代司法話語中,所謂的疑罪從無原則,是對於檢察院『察獄』而言的,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掌握的犯罪證據不充分或者不確實,等,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儒家對於司法審判的認知,是基於儒學中的『人道倫理』的框架,有着系統化的理論依據,素為我國『察獄』的原則。現代司法話語中的疑罪從無原則與之不同,衍生自『無罪推定』,所謂無罪推定,是指公民在司法判決罪名成立之前,原則上視為無罪;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檢察院起訴被告人犯罪事實和證據,應當做出無罪排除的行為。 疑罪從無原則在我國歷史悠久,但在許多國家,乃至許多發達國家,都未形成司法原則。德國的司法體系中,刑事訴訟採用的是罪疑唯輕原則,而英美法系的司法並沒有疑罪從無的概念,只有疑罪的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