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業是任何一個社會都不可或缺的社會公益活動。即使再發達、再公平的社會,都會存在一些因天災人禍而導致的貧困群體,這些群體失去生存能力後,就需要社會公益機構進行救濟,如慈善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
慈善事業
那麼,慈善事業是一種怎樣的事業?慈善事業的理論基礎是什麼?本文將與您簡單探討一下。 慈善事業的內涵要探討慈善事業的理論基礎,首先要了解慈善事業的內涵。 慈善事業的教科書式定義是,慈善事業是一種社會再分配的實現形式,是有益於社會與群體的社會公益事業,是政府主導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種必要的補充百科。這種定義是極為偏頗的,在下文中,我們將會看到,這種定義給中國慈善事業發展帶來的消極影響。 而對慈善事業較為直觀的理解是,慈善事業是一套巨大的利益輸送系統,其核心樞紐是慈善機構,通過將社會群體,或個人捐贈的物資收集起來,再輸送給社會中有需要的人。 以上關於慈善事業的解釋,雖然並不全面,卻是主流的認知,至於關係到其本質的定義,還需待到探討其理論基礎時,才能完全理解。 我國慈善事業的歷史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慈善事業的發展歷史。 我國慈善事業的歷史悠久,在古代的每個朝代,都有各種各樣的或政府或民間的慈善事業:濟貧、賑災、以及公益醫療救助等。 據記載,西周時期中央政府設立了大司徒一職,該職責之一是『以保息六養萬民』,【周禮·地官·司徒大第二·大司徒】:『以保息六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所謂『保息六養萬民』,即是指保障民生休養生息。 其他朝代部分記載選摘如下: 【漢書·平帝紀】:『民疾疫者,舍空邸第,為置醫藥』。【後漢書·獻帝紀】:『出太倉米豆,為飢人作糜粥』。【宋書·明帝紀】:『鰥寡孤獨,癃殘六疾,不能自存者,郡縣優量賑給。』 在宋朝時,政府的慈善事業已經十分完善發達:如『福田院』、『居養院』收容乞丐及殘疾人士;『安濟院』、『惠民藥局』救濟貧困病患;『漏澤園』扶助殯葬;『舉子倉』、『慈幼局』救濟孤兒等。 而古代民間的慈善事業主要表現為鄉紳的『濟賑』,如『施粥』『吃大戶』『社倉』『義莊』等,明清時期出現了『會館』模式。 現代慈善事業雖然我國慈善事業的歷史悠久,所建立的慈善事業機制也是人類社會中最早出現的,但是我國的現代慈善事業卻深受西方慈善事業的影響,並且其發展程度遠不及西方社會。 現代慈善事業,即主要表現為物資資金的救濟,既有官方的慈善機構,也有民間的慈善基金會,如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華環保基金會、玉米愛心基金、一對一助學等,甚至有一些以商人、明星個人名義建立的慈善基金會,如李連杰壹基金、李嘉誠基金會、田家炳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等;除些以外,還有一些個人以不公開的形式直接向具體的社會群體捐助,如陳光標、古天樂、陳慧琳等。
古天樂捐助小學
近年藉助互聯網興起的新式慈善機構,其救濟方式顛覆了傳統模式,即利用網絡平台,直接向社會曝光需要救濟的人士,並利用該平台,向網友籌集捐款,如輕鬆籌、水滴籌等。 我國現代慈善事業與古代具有明顯的差異。首先,在政府慈善制度方面,從強制募捐變成了自願捐贈;其次,捐贈物資從以物質發放為主,過渡到了以資金發放為主;再次,對慈善事業的定性,從人文道德高度,下降為對分配製度不足的補充;最後,在義與利分離、重利不重義、慈善事業存在嚴重腐敗的大環境下,慈善事業在群眾心中變成:『企業家做慈善,不是傻子就是騙子』。 我國慈善事業中的一些問題我國慈善事業近年不時曝出系列危及其正當性的問題,這是社會上對慈善事業的認知存在誤解,也是我國政府不作為的後果。 這些問題之嚴重,妨礙了我國慈善事業的進一步發展。這些問題包括但不僅於:『貪腐』『詐捐』『冒充貧困人士』等。最出名的『貪腐』問題,是中國紅十字會的『郭美美事件』;而『詐捐』事件主要集中在明星群體,如互聯網上流傳廣泛的『楊冪詐捐』『章子怡詐捐』『成龍詐捐』事件均未經官方證實等。
中國紅十字會郭美美事件
而一些公開數據顯示,我國慈善捐贈遠不及發達國家。 據中華慈善總會曾經公布的一項統計數據,該機構獲捐的百分之七十物資來自國外及港台,而國內獲捐不到百分之十五。 2009年『慈善家排行榜』顯示,我國所有企業中,總資產逾千萬美元,且有過捐贈行為的,占總體不到百分之一 。 相對於美國前五十名慈善家總捐款平均每年約130億美元,我國所有慈善捐款平均每年剛超出1億美元。 據了解,目前我國慈善事業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慈善活動監管不到位,慈善機構公信力微弱, 政府推行的鼓勵政策不足等,是制約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主要障礙。
慈善事業的一些問題
慈善事業問題成因及理論探討誠如本文開頭所指,慈善事業實際上是一套利益輸送系統,而且涉及的金額巨大。在利益輸送的過程中,慈善機構對物資的管理如果不透明,或相關法規缺失,或社會監管不到位,足以誘發諸多腐敗問題。 然而,筆者以為,這些僅僅是慈善事業諸多問題的次要成因,主要成因應該是公眾對慈善事業的不了解所導致。 所謂的『不了解』,包括兩方面,一是對慈善活動的運作過程的信息了解不充分,對慈善事業缺乏信任;二是對慈善事業的不理解,導致人們普遍對慈善事業支持不足。 傳統上,人們對慈善的理解,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 一,慈善事業只是政府用以縮小社會貧富差距的物質財富再分配。這種理解不能說錯誤,但對慈善事業的認知會形成誤導。首先,政府可以利用慈善事業實現再分配,但是縮小社會貧富差距是不可能的,而且,慈善事業的起源,並非出於實現社會物質財富的再分配。不管是政府慈善還是民間慈善,都不是為了對社會物質財富再分配而創造慈善事業的。其次,這種理解會導致人們誤解慈善事業的社會意義,將慈善事業誤解為對政府職能不足的補丁。 二,慈善事業的理論基礎,被局限於:儒家的天良慈善論、道家的水利萬物論、宗教的功德論、墨家兼愛論等,而這些理論,並不能證明慈善事業的必要性。但是我們知道,在中國歷史上,慈善事業一直沒有中斷過,由此可以斷定慈善事業是必要的,那麼,充分證明慈善事業必要性的理論基礎是什麼呢? 筆者以為,有兩點: 第一,儒學的義利論;第二,易傳的厚德載物論。
因義取利,以義制利
儒學的義利論儒學的義利觀,首先肯定了利的正當性,其次論述了利的擴展辦法。 儒學認為義利是對立統一的陰陽關係,其論述觀點有:『因義得利』『以義取利』『見利思義』『以義制利』等。 『因義得利』『以義取利』論述了利的增長辦法,就是『因義』『以義』。在文言文語境裡,『因』字的內涵與『以』字的內涵是可以互通的,都是『因義』的意思:『就着義』。也就是說,得的增長,要以義的擴展為依據。『見利思義』是指當『利』出現了增長時,一定想辦法擴展『義』,否則『利』會反過來縮減。『以義制利』是指『義』未得到擴展前,『利』都是被掣肘的。前兩個立論,是關於『利』與『義』的統一關係的論述,後兩個立論,是關於『利』與『義』的對立關係的論述。 儒學中關於義與利的論述,是符合現實的。同時儒家認為,事物只有保持義利平衡的中庸狀態,才能維持長久的可持續發展。 我們發現,當一個商人從社會中獲得巨額利益,卻不思回饋社會,不想承擔更大的社會義務,反而千方百計將財產轉移到國外,則人們都會譴責這個商人是奸商,是漢奸。而輿論也會呼籲社會共同抵制該商人所有企業生產的商品,這正是『以義制利』的現實案例。 在此糾正一個社會上對儒家的普遍誤解:重農抑商。說儒家重農,是不可置否的,在古代的中國,農業是國家根基,也是民生根基,不重視農業,就是忽略根本,會導致社會動盪的,而且歷史上的起義,大多以土地高度集中為起因,以土地均分為終結。但要說抑商,筆者以為那是誤解。許多人認為儒家重義抑利,並由此認為儒家『重農抑商』,而依據也往往是以上四點。但經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發現,儒家關於義與利的關係,未曾論述為重義抑利,而是『相互消長,對立統一』。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為富不仁』行為的壓制,正是『見利忘義』後的『以義制利』。由此可見,儒學對義利關係的定位是合理的,而且未曾抑商。 易傳的厚德載物論孔子注【易】所得的【周易·象傳】中有一個論點:『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
回報社會的慈善事業
這裡的『厚德載物』所論述的,是『德』與『物』之間的關係。即『德』越厚,載『物』愈多,而『德』薄時,就會『德不配位』。這裡『位』是指職能,而職能越高,所得的『物』越多,亦即:『德』薄『物』少。 這裡的『德』,可以理解為『義務』、『聲望』、『能力』、『學識』、『經驗』等;而『物』可以理解為『利益』、『物質』、『名譽』、『職責』、『優勢』等。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發現,當一個人的『德』不足以支撐起其所得到的巨額利益時,往往會被這些巨額利益所反蝕。而且『德』薄時,意圖求得更多的『物』,基本上都以失敗告終。因此,當人們在身負巨額物質利益時,為謀求安穩或更上一層樓,都會想方設法去積『德』。 結論通過對以上兩個理論基礎的論述,我們發現慈善事業是絕大部分事業成功人士都應該去踐行的,而且經過這兩個理論的闡發,慈善事業的宗旨及實踐範圍都廣闊了很多。比如以往的慈善,旨在救濟扶貧,而一旦擴大為『厚德』,則慈善事業的活動範圍就廣闊得多,比如成立慈善基金,捐助學業科研,等。而政府在慈善事業的管理及引導方面,可以儘量與『社會義務』結合起來,也可以通過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去鼓勵慈善事業。 筆者在此拋磚引玉,希望淺探的兩個慈善事業的理論基礎,對於我國慈善事業的完善及踐行,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