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亮便宜十六策》11喜怒诗解喜怒明类不发私怒忿事加威刑施奸塞 题文诗: 喜怒政谓,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 无怒之物;喜怒之间,必明其类.怒不可犯, 无罪之人,喜不可纵,可戮之士;喜怒之际, 不可不详.喜不可纵,有罪之人,怒不可戮, 无辜之人;喜怒之事,不可妄行.将也行私, 而废其功,将者亦不,可发私怒,而其兴战, 必用众心,合以私忿,而苟合战,用众必败. 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主不可以, 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合于利义, 而动不合,利义而止.怒可复喜,愠可复悦; 亡国而不,可以复存,人死者不,可以复生. 怒不可以,复悦喜不,可以复怒,以文为先, 以武为后.先胜则必,后负先怒,则必后悔; 一朝之忿,而亡其身.故真君子,威而不猛, 忿而不怒,忧而不惧,悦而不喜.可忿之事, 然后加之,威武震慑,威武加之,则刑罚施, 刑罚以施,则众奸塞.不加威武,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众恶不理,则其国亡.抱威处势.
喜怒第十一
《原文》
喜怒之政,谓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无怒之物;喜怒之间,必明其类。怒不可犯无罪之人,喜不纵可戮之士;喜怒之际,不可不详。喜不可纵有罪,怒不可戮无辜;喜怒之事,不可妄行。行其私而废其功,将不可发私怒,而兴战必用众心,苟合以私忿而合战,则用众必败。怒不可以复悦,喜不可以复怒,故以文为先,以武为后。先胜则必后负,先怒则必后悔;一朝之忿,而亡其身。故君子威而不猛,忿而不怒,忧而不惧,悦而不喜。可忿之事,然后加之威武,威武加则刑罚施,刑罚施则众奸塞。不加威武,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众恶不理,其国亡。
【译文】 身为将领应注意随时控制自己的情绪,心境虽难免有怒有喜,但仍应将公事与私心区分开来,才不至于误事。
生气时,不可迁怒无罪的人,也不可因一时的高兴,而赦免罪大恶极的人,应详究其情,再行发落。决断案件,也不可因自己的喜好,而滥杀无辜,或纵容有罪之人,不使情绪影响决策。将领不可喜怒无常,这足以抵销以往所有的战功,作战时,应团结部众的心,激励士气,齐力作战,如果只凭自己的血气之勇,强求军队硬攻,那么全军将毁在他的手中。
【注释】 《孙子兵法》卷12火攻篇: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13)。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14)。主不可以怒而兴师(15),将不可以愠而致战(16);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17)。怒可以复喜,愠可以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故明君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18)。(13)良将修之:修,有研究、处理的意思。优秀的将帅必须研究这个问题。汉简《孙子兵法》作:“良将随之。”
(14)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非利不动:于我不利则不行动。非得不用:不能取胜,就不用兵。得,指得胜、取胜;用,指用兵。非危不战:不到危急关头不轻易开战。(卓注:利,义,合于道义。)
(15)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国君不可以因一时的愤怒而兴兵打仗。汉简《孙子兵法》作:“主不可以怒兴军。
(16)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将帅不可以凭一时的怨愤而贸然与敌军交战。
(17)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合,符合。符合国家利益就行动,不符合国家利益就停止。汉简《孙子兵法》作:“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
(18)故明君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明智的国君要慎重,贤良的将帅要警惕,这是使国家安定军队保全的根本道理。
译文:英明的国君应该慎重考虑这个问题,贤良的将帅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于国没有好处不要行动,没有取胜的把握不能用兵,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开战。国君不能因为一时的愤怒就发动战争,将帅不能因为一时的气愤就贸然下令出战。符合国家长远利益才可以用兵,不符合国家长远利益就停止用兵。愤怒可以重新转化为喜悦,气愤也可以重新转化为高兴,但是,国家灭亡了就不能复存,人死更不能再生。因此,英明的国君要慎重对待战争,贤良的将帅应该小心警惕贸然作战,这都是安定国家保全军队的根本原则! 时时保持愉快的心情,就不容易发怒;终日郁郁寡欢,也就很难快了的起来,所以将领必先修文德,而后再讲究武功,如果战胜后不能更加谨慎,则将因轻敌而战败。一味的意气用事,事后必会后悔。一时的冲动,将导致身败名裂。
所以有才德的君子,威武而不野蛮;只知忧心,而不知恐惧;喜怒皆不形于色。平时就要树立威严,这样,刑法才有效力,一切的罪恶都可以扫尽。若无法确立威信,则刑罚就无法施行,众人跋扈而无法管束,那么国家就会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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