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葛亮便宜十六策】14斬斷詩解輕慢盜欺背亂誤軍不從教令犯令者斬 題文詩:
斬斷政謂,不從教令,之法有七:一輕二慢, 三盜四欺,五背六亂,七誤此乃,治軍之禁. 當斷不斷,必受其亂,故設斧鉞,之威以待, 不從令者,則必誅之.軍法異等,過輕罰重, 令不可犯,犯令者斬.期會不到,聞鼓不行, 乘寬自留,避回自止,初近後遠,喚名不應, 車甲不具,兵器不備,此為輕軍,輕軍者斬. 受令不傳,傳令不審,迷惑吏士,金鼓不聞, 旌旗不睹,此謂慢軍,慢軍者斬.食不稟糧, 軍不省兵,賦賜不均,阿私所親,取非其物, 借貸不還,奪人頭首,以獲其功,此謂盜軍, 盜軍者斬.變改姓名,衣服不鮮,旌旗裂壞, 金鼓不具,兵刃不磨,器仗不堅,矢不着羽, 弓弩無弦,法令不行,此為欺軍,欺軍者斬. 聞鼓不進,聞金不止,按旗不伏,舉旗不起, 指揮不隨,避前向後,縱發亂行,折弓弩勢, 卻退不鬥,或左或右,扶傷舉死,自托而歸, 此謂背軍,背軍者斬.出軍行將,士卒爭先, 紛紛擾擾,車騎相連,咽塞路道,後不得先, 呼喚喧譁,無所聽聞,失亂行次,兵刃中傷, 長短不理,上下縱橫,此謂亂軍,亂軍者斬. 屯營所止,問其鄉裏,親近相隨,共食相保, 不得越次,強入他伍,干誤次第,不可呵止, 度營出入,不由門戶,不自啟白,奸邪所起, 知者不告,罪同一等,合人飲酒,阿私取受, 大言警語,疑惑吏士,此謂誤軍,誤軍者斬. 斬斷之後,萬事乃理.當斬不斬,不得不亂.
斬斷第十四【原文】斬斷之政,謂不從教令之法也。其法有七:一曰輕,二曰慢,三曰盜,四曰欺,五曰背,六曰亂,七曰誤,此治軍之禁也。當斷不斷,必受其亂,故設斧鉞之威以待,不從令者,誅之。軍法異等,過輕罰重,令不可犯,犯令者斬。期會不到,聞鼓不行,乘寬自留,避回自止,初近後遠,喚名不應,車甲不具,兵器不備,此為輕軍,輕軍者斬。受令不傳,傳令不審,迷惑吏士,金鼓不聞,旌旗不睹,此謂慢軍,慢軍者斬。食不稟糧,軍不省兵,賦賜不均,阿私所親,取非其物,借貸不還,奪人頭首,以獲其功,此謂盜軍,盜軍者斬。變改姓名,衣服不鮮,旌旗裂壞,金鼓不具,兵刃不磨,器仗不堅,矢不着羽,弓弩無弦,法令不行,此為欺軍,欺軍者斬。聞鼓不進,聞金不止,按旗不伏,舉旗不起,指揮不隨,避前向後,縱發亂行,折其弓弩之勢,卻退不鬥,或左或右,扶傷舉死,自托而歸,此謂背軍,背軍者斬。出軍行將,士卒爭先,紛紛擾擾,車騎相連,咽塞路道,後不得先,呼喚喧譁,無所聽聞,失亂行次,兵刃中傷,長短不理,上下縱橫,此謂亂軍,亂軍者斬。屯營所止,問其鄉裏,親近相隨,共食相保,不得越次,強入他伍,干誤次第,不可呵止,度營出入,不由門戶,不自啟白,奸邪所起,知者不告,罪同一等,合人飲酒,阿私取受,大言警語,疑惑吏士,此謂誤軍,誤軍者斬。 斬斷之後,此萬事乃理也。
【譯文】 違令的人,必須加以懲處,不施以懲罰,將累及全軍,所以君王授予將領全權處置違令犯紀的兵士。軍法有輕重之分,過失較小的,處以輕刑,過失較大的,處以重刑,但軍令是不可違抗的,犯令者,將領有權處決他。以下七種情況,足以影響軍容,犯令者當處以斬刑。
第一、藐視軍令,集結的時間已到,卻不準時報到,聽到號令卻不行動,藉故推託,迴避任務。呼其名卻不答應,臨上陣之際,裝備還未準備齊全,這些是犯了輕軍之罪,要處以斬刑。
第二、怠慢軍令,接到上級的命令,不即刻傳達下去,或者誤傳命令,導致行動錯誤;作戰時不聽號令,不聽指揮,這些都犯了慢軍之罪,理應問斬。
第三、貪贓枉法,不知體恤屬下疾苦,取其用物,久借不歸;行為不當,掠奪別人的功勞。並且給予親近的人最優渥的待遇。這些都犯了盜軍之罪,須依法處斬。
第四、任意更改姓名,毀壞服號,旌旗鑼鼓等指揮用具,不加以妥善保存,武器裝備也不加以維修,使得弓矢上的羽毛脫落,弓弦斷裂,無法用來作戰,這些是犯了欺軍之罪,格殺勿論。 第五、違背軍令,不依號令行進,不聽指揮行動,一味的退居後位,避免打頭陣,攪亂了隊伍的次序,折損軍隊的氣勢;還假藉救助傷患的名義,撤回安全的地方。這是犯了背軍之罪,斬殺不赦。
第六、攪亂軍隊秩序,行軍時,兵士爭先恐後,不守秩序,使得隊伍凌亂,車輛阻塞道路,使得後面的隊伍不能前進而高聲喧譁,將領的命令無法下達。如此一來,軍中的傷亡增多,無法作戰。這些是犯了亂軍之罪,應斬首示眾。
第七、軍隊紮營駐守,四處打聽親友的下落,不顧軍令,與親友同進同出,更強行潛入其他營區,屢次違令,不聽勸阻。數次由後門出入軍營,而不坦白認錯。知姦情而不告發,
則與犯過者同罪。暗地裏飲酒作樂,四處散佈謠言,攪亂軍心,這些是犯了誤軍之罪,處以斬刑。
能實施嚴刑峻法,兵士才會嚴守軍令,如此,各項軍務才能進行得有條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