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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刘向《说苑》卷5贵德诗解12孝妇养姑诬服而死于公平法祭冢子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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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发表于 2022-6-1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向说苑卷5贵德诗解12孝妇养诬服而死于公平法祭冢子封
题文诗:
西汉丞相,西平侯也,于定国者,东海下邳,
父号,曰于公也,为县狱吏,决曹掾;
决狱平法,未有所冤,离文法者,于公所决,
郡中皆不,敢隐,东海郡中,为于公,
生立祠命,曰于公祠.东海孝妇,无子少寡,
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也,姑告邻人,
曰孝妇也,养我甚谨,哀其无子,守寡日久,
老累,丁壮奈何?其后,,
母女告吏,曰妇杀母.吏捕孝妇,辞不杀姑,
吏欲毒治,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
养姑十年,之孝,此不杀姑,太守不听,
数争不得,于是于公,辞疾去吏,太守竟杀,
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求其故,
于公:孝妇也者,不当,前太守也,
杀之,咎当在此.于是杀牛,祭孝妇冢,
太守以下,自至焉,天立大雨,时岁丰熟,
郡中以此,益敬于公.于公此后.筑治庐舍,
谓匠人曰:为我高门,我治狱未,尝有所冤,
我后世人,必有封者,令容高盖,驷马车也.
及子封为,西平侯也.公正至德,福及后代.
《原文》
  丞相西平侯于定国者,东海下邳人也,其父号曰于公,为县狱吏决曹掾;决狱平法,未尝有所冤,郡中离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敢隐情,东海郡中为于公生立祠,命曰于公祠。东海有孝妇,无子,少寡,养其姑甚谨,其姑欲嫁之,终不肯,其姑告邻之人曰:“孝妇养我甚谨,我哀其无子,守寡日久,我老累丁壮奈何?”其后母自经死,母女告吏曰:“孝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欲毒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以上府,于公以为养姑 十年之孝闻,此不杀姑也,太守不听,数争不能得,于是于公辞疾去吏,太守竟杀孝妇。郡 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求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杀之,咎当在此。” 于是杀牛祭孝妇冢,太守以下自至焉,天立大雨,岁丰熟,郡中以此益敬重于公。于公筑治 庐舍,谓匠人曰:“为我高门,我治狱未尝有所冤,我后世必有封者,令容高盖驷马车。”及子封为西平侯。
【注释】
于定国(?-前40)西汉丞相。字曼倩。东海郯县(今山东郯城西南)人。少时随父学法。为狱吏、郡决曹。宣帝时,任廷尉。为人谦恭,能决疑平法,被时人所称赞。后为丞相,封西平侯。
决曹掾:这是古代的一个官职名称,秦朝、汉朝的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郡守、县令长兼理。郡的专职司法官吏就叫做“决曹掾”,但对案件的最后决定权在郡守。【译文】
丞相西平侯于定国,是东海郡下邳县人。他的父亲被称为“于公”。于公曾作过县里的狱吏,后又升为郡里的狱官副佐。他断案执法公正,从未有过被冤枉的。郡中触犯法网的人,经于公判决的,都不敢隐瞒真情。东海郡中百姓在于公活着时就为他建立了生祠,名叫“于公祠”。东海郡有个孝妇,没有子女,年轻时就守寡,侍奉她的婆母特别恭谨,她的婆母想要她改嫁,她始终不肯答应。她的婆母告诉怜人说:“这孝顺媳妇侍奉我很是恭谨,我哀怜她没有子女,守寡的日子很久了,我年纪老了,怎么能长久地拖累年轻人呢?”后来,她的婆母自已吊死了。婆母的女儿告到官府说:“这个女人杀了我母亲。”
官府逮捕了孝妇,孝妇辩解说她没有杀死婆母,办案的官吏企图用毒刑拷打治罪,孝妇自己被迫招认了假罪名。定案后报送上级官府。于公认为孝妇侍奉婆母十年并以孝敬闻名,这就证明她不会杀死婆母。太守不听他的意见,于公多次争辩都不能改变太守的意见,于是他就借病辞去官职。太守后来终于杀了孝妇。此后,郡中枯旱三年。后任太守到此,卜卦寻问枯旱的原因,于公说:“孝妇不应当处死,前任太守强行杀死了她,灾祸的原因应当就在这里。”于是新任太守就杀牛为牲去祭奠孝妇的坟墓,太守以下的官吏都亲自到坟前祭奠。天上即刻降下了大雨,当年五谷丰登。郡中的人因此更加敬重于公。于公修建房屋住宅,对工匠说:“替我把门修造得高高大大的,我判案从未有过冤案,我的后代一定有受封赏的人,要让高车驷马都能通过。”到了他的儿子于定国,果真被封为西平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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