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向【說苑】卷5貴德詩解12孝婦養姑誣服而死於公平法祭冢子封 題文詩: 西漢丞相,西平侯也,於定國者,東海下邳, 人其父號,曰於公也,爲縣獄吏,後決曹掾; 決獄平法,未有所冤,離文法者,於公所決, 郡中皆不,敢隱其情,東海郡中,人爲於公, 生立祠命,曰於公祠.東海孝婦,無子少寡, 養姑甚謹,姑欲嫁之,終不肯也,姑告鄰人, 曰孝婦也,養我甚謹,哀其無子,守寡日久, 我之老累,丁壯奈何?其後婆母,乃自經死, 母女告吏,曰婦殺母.吏捕孝婦,辭不殺姑, 吏欲毒治,婦自誣服,具獄上府,於公以爲, 養姑十年,之孝以聞,此不殺姑,太守不聽, 數爭不得,於是於公,辭疾去吏,太守竟殺, 孝婦郡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卜求其故, 於公謂曰:孝婦也者,不當殺死,前太守也, 強而殺之,咎當在此.於是殺牛,祭孝婦冢, 太守以下,皆自至焉,天立大雨,時歲豐熟, 郡中以此,益敬於公.於公此後.築治廬舍, 謂匠人曰:爲我高門,我治獄未,嘗有所冤, 我後世人,必有封者,令容高蓋,駟馬車也. 及子封爲,西平侯也.公正至德,福及後代. 【原文】 丞相西平侯於定國者,東海下邳人也,其父號曰於公,爲縣獄吏決曹掾;決獄平法,未嘗有所冤,郡中離文法者,於公所決,皆不敢隱情,東海郡中爲於公生立祠,命曰於公祠。東海有孝婦,無子,少寡,養其姑甚謹,其姑欲嫁之,終不肯,其姑告鄰之人曰:『孝婦養我甚謹,我哀其無子,守寡日久,我老累丁壯奈何?』其後母自經死,母女告吏曰:『孝婦殺我母。』吏捕孝婦,孝婦辭不殺姑,吏欲毒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以上府,於公以爲養姑 十年之孝聞,此不殺姑也,太守不聽,數爭不能得,於是於公辭疾去吏,太守竟殺孝婦。郡 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卜求其故,於公曰:『孝婦不當死,前太守強殺之,咎當在此。』 於是殺牛祭孝婦冢,太守以下自至焉,天立大雨,歲豐熟,郡中以此益敬重於公。於公築治 廬舍,謂匠人曰:『爲我高門,我治獄未嘗有所冤,我後世必有封者,令容高蓋駟馬車。』及子封爲西平侯。 【注釋】
於定國(?-前40)西漢丞相。字曼倩。東海郯縣(今山東郯城西南)人。少時隨父學法。爲獄吏、郡決曹。宣帝時,任廷尉。爲人謙恭,能決疑平法,被時人所稱讚。後爲丞相,封西平侯。 決曹掾:這是古代的一個官職名稱,秦朝、漢朝的地方司法機關,由地方行政機關郡守、縣令長兼理。郡的專職司法官吏就叫做『決曹掾』,但對案件的最後決定權在郡守。【譯文】 丞相西平侯於定國,是東海郡下邳縣人。他的父親被稱爲『於公』。於公曾作過縣裡的獄吏,後又升爲郡里的獄官副佐。他斷案執法公正,從未有過被冤枉的。郡中觸犯法網的人,經於公判決的,都不敢隱瞞真情。東海郡中百姓在於公活著時就爲他建立了生祠,名叫『於公祠』。東海郡有個孝婦,沒有子女,年輕時就守寡,侍奉她的婆母特別恭謹,她的婆母想要她改嫁,她始終不肯答應。她的婆母告訴憐人說:『這孝順媳婦侍奉我很是恭謹,我哀憐她沒有子女,守寡的日子很久了,我年紀老了,怎麼能長久地拖累年輕人呢?』後來,她的婆母自已吊死了。婆母的女兒告到官府說:『這個女人殺了我母親。』 官府逮捕了孝婦,孝婦辯解說她沒有殺死婆母,辦案的官吏企圖用毒刑拷打治罪,孝婦自己被迫招認了假罪名。定案後報送上級官府。於公認爲孝婦侍奉婆母十年並以孝敬聞名,這就證明她不會殺死婆母。太守不聽他的意見,於公多次爭辯都不能改變太守的意見,於是他就借病辭去官職。太守後來終於殺了孝婦。此後,郡中枯旱三年。後任太守到此,卜卦尋問枯旱的原因,於公說:『孝婦不應當處死,前任太守強行殺死了她,災禍的原因應當就在這裡。』於是新任太守就殺牛爲牲去祭奠孝婦的墳墓,太守以下的官吏都親自到墳前祭奠。天上即刻降下了大雨,當年五穀豐登。郡中的人因此更加敬重於公。於公修建房屋住宅,對工匠說:『替我把門修造得高高大大的,我判案從未有過冤案,我的後代一定有受封賞的人,要讓高車駟馬都能通過。』到了他的兒子於定國,果真被封爲西平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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