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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卷32大取詩解1權者正也害中取小取其利也由不得已題文詩:
天之愛人,薄於聖人,之愛人也;其利人也,
厚於聖人,之利人也.大人之愛,小人薄於,
小人之愛,大人也者,其利小人,厚於小人,
之利大人.厚葬其親,以為愛之,非愛其親;
厚葬其親,以為利之,非利其親.以樂為愛,
其子而為,其子欲之,非愛其子.以樂為利,
其子而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於所體之,
中而權以,輕重謂權.權非為是,亦非為非,
權者正也.斷指存腕,利中取大,害中取小.
害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其利也.其所取者,
人之所執.遇盜人而,斷指免身,利也其遇,
盜人害也.斷指之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
則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殺一人以,
存天下也,非殺一人,以利天下;殺己以存,
天下是殺,己利天下.於事為中,而權輕重,
之謂求也.求之非也.害中取小,求為義也,
非為義也.為暴人語,天之為是,也而性為,
暴人歌天,之為非也.諸陳執說,既有所為,
我為陳執;執之所為,因吾所為.若陳執說,
未有所為,我為陳執,因吾所為.暴人之為,
我為天之.人以為非,而為是也,性不可正,
而以正之.利中取大,非不得已.害中取小,
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
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中取小.取捨以權.
【原文】
天之愛人也,薄於聖人之愛人也(2);其利人也,厚於聖人之利人也。大人之愛小人也,薄於小人之愛大人也;其利小人也,厚於小人之利大人也。
以臧為其親也(3),而愛之,非愛其親也;以臧為其親也,而利之,非利其親也。以樂為愛其子,而為其子欲之,(非)愛其子也。以樂為利其子,而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也。
於所體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權。權,非為是也,非非為非也,權,正也。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
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殺一人以存天下,非殺一人以利天下也;殺己以存天下,是殺己以利天下。於事為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求。求為之,非也。害之中取小,求為義,非為義也。
為暴人語天之為是也而性,為暴人歌天之為非也。諸陳執既有所為,而我為之陳執;執之所為,因吾所為也。若陳執未有所為,而我為之陳執,陳執因吾所為也。暴人為我為天之。以人非為是也,而性不可正而正之。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
【注釋】
(1)本篇各段都是簡論。取即『取譬』,本篇不少段落以比喻的方法,論說了墨家的基本主張,涉及到『義』、『兼愛』、『節用』、『節葬』等很多方面。(2)薄:『溥』字之誤,溥,大。(3)臧:葬。
【譯文】
上天愛人,比聖人愛人要深厚;上天施利給人,比聖人施利給人要厚重。君子愛小人,勝過小人愛君子;君子施利給小人,勝過小人施利給君子。
認為厚葬是愛父母親的表現,因而喜歡厚葬,這其實並不是愛父母親;認為厚葬對父母親有利,因而以厚葬為利,這並非有利父母親。認為教給兒子音樂是愛兒子的表現,因而音樂被兒子喜歡,這是愛兒子。認為教給兒子音樂有利兒子,因而音樂被兒子欲求,這並非有利兒子。
在所做的事體中,衡量它的輕重叫做『權』。權,並不是對的,也不就是錯的,權,是正當的。砍斷手指以保存手腕,那是在利中選取大的,在害中選取小的。在害中選取小的,並不是取害,這是取利。他所選取的,正是別人抓着的。遇上強盜,砍斷手指以免殺身之禍,這是利;遇上強盜,這是害。砍斷手指和砍斷手腕,對天下的利益是相似的,那就沒有選擇。就是生死,只要有利於天下,也都沒有選擇。殺一個人以保存天下,並不是殺一個人以利天下;殺死自己以保存天下,這是殺死自己以利天下。在做事中衡量輕重叫做『求』。只注重求,是不對的。在害中選取小的,追求合義,並非真正行義。
給暴戾的人說天的意志叫你這樣,而且這是天性,等於對暴戾的人歌頌天的意志是不對的。各種學說既已流傳天下,如果我再為它們陳說闡釋,那麼,各種學說必因我而更加發揚光大。如果各種學說沒有流傳天下,如果我再為它們陳說闡述,那麼,各種學說必因我而流傳天下。暴戾的人自私自利,卻說是天的意志。把人們認為錯誤的看作正確的,這些人的天性不可改正,但也要想法加以改正。
在利中選取大的,不是不得已。在害中選取小的,是不得已。在所未有的事中選取,這是利中選取大的。在已有的東西中捨棄,這是害中選取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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