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政要】卷16公平詩解8君私吏奸求細過忘大體法私縱奸傷善 題文詩: 貞觀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依於法. 臨時處斷,或有輕重,但見臣下,執論無不, 忻然受納.民知罪之,無私故甘,心而不怨; 臣下見言,無忤故盡,力以效忠.頃年以來, 意漸深刻,雖開三面,之網而察,見淵中魚, 取捨在於,愛憎輕重,由乎喜怒.於愛之者, 罪雖重而,強爲之辭;於惡之者,過雖小而, 深探其意.法無定科,輕重任情;人有執論, 疑以阿偽.故受罰者,無所控告,當官者亦, 莫敢正言.不服其心,但窮其口,欲加之罪, 其無辭乎!五品已上,有犯悉令,曹司聞奏. 本欲察其,情狀有所,哀矜今乃,曲求小節, 或重其罪,使人攻擊,惟恨不深.事無量條, 求之法外,所加十有,六七是故,頃年犯者, 懼君上聞,得付法司,以爲多幸.告訐無已, 窮理不息,君私於上,吏奸於下,求細過而, 忘其大體,行一罰而,起眾奸此,背公平道, 乖泣辜意,欲和訟息,不可得也.法不可私. 故體論雲:淫泆盜竊,百姓所惡,從而刑之, 雖過乎當,百姓不以,我爲暴者,乃由公也; 怨曠饑寒,百姓所惡,遁而陷法,我從而寬, 宥之百姓,不以我爲,偏者公也;我之所重, 百姓所憎;我之所輕,百姓所憐;是故賞輕, 而勸之善,刑省禁奸.由此言之,公之於法, 無不可也,過輕亦可.私之於法,無可也則, 過輕縱奸,過重傷善;聖人之於,法也公矣, 然猶懼其,未也而救,之以化此,上古所務. 後之理獄,者則不然;未訊罪人,先爲之意, 及其訊之,驅致之意,而謂之能;不探獄之, 所由生爲,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爲制, 以謂之忠.當官也能,事上也忠,則名利亦, 隨而與之,驅而陷之,欲望道化,之隆難矣.
【原文】
貞觀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於法。縱臨時處斷或有輕重,但見臣下執論,無不忻然受納。民知罪之無私,故甘心而不怨;臣下見言無忤,故盡力以效忠。頃年以來,意漸深刻,雖開三面之網,而察見淵中之魚,取捨在於愛憎,輕重由乎喜怒。愛之者,罪雖重而強爲之辭;惡之者,過雖小而深探其意。法無定科,任情以輕重;人有執論,疑之以阿偽。故受罰者無所控告,當官者莫敢正言。不服其心,但窮其口,欲加之罪,其無辭乎!又五品已上有犯,悉令曹司聞奏。本欲察其情狀,有所哀矜;今乃曲求小節,或重其罪,使人攻擊惟恨不深。事無量條,求之法外所加,十有六七,故頃年犯者懼上聞,得付法司,以爲多幸。告訐無已,窮理不息,君私於上,吏奸於下,求細過而忘大體,行一罰而起眾奸,此乃背公平之道,乖①泣辜之意,欲其人和訟息,不可得也。
【注釋】
①乖:背棄。
【譯文】 貞觀初年,國家的法令一視同仁,人民如果有違法亂紀的,都依法嚴辦了。即使斷案有輕有重,朝廷聽到臣下議論,無不欣然接受意見。百姓知道皇帝懲罰他們並非出於私心,所以都心悅誠服;臣子看到自己直言進諫並沒有觸犯龍顏,於是也更加盡職盡忠。可是近年來,您處理政事慢慢變得嚴苛,即使仍有網開一面之心,但是仍然過分苛刻地審察,常根據自己的好惡來判斷事物、做出取捨,按照自己的喜好來決定賞罰的輕重。對於自己喜愛的人,即使罪過再大也會網開一面,尋找各種理由爲他開脫;對於厭惡的人,即使過失非常微小,也會挖空心思加重他的刑罰。執法失去了準確的定罪法則,憑著自己的心情和好惡來減輕或者加重罪名;臣子如果直言進諫,就會被懷疑是結黨營私,欺瞞聖上。因此受冤枉的人有口難辯,知情的官員不敢直言。不去想如何使他們心服,反而只是強逼他們閉嘴,這樣一來,欲加之罪又何患無辭呢?另外,五品以上的官員犯罪,曹司必須上奏聖上。這樣做的本意是想明察真實的情況,從而酌情減刑;可是現在卻是一味探求小節,甚至有些反而加重了刑罰,致使掌管司法的官員加大了對那些犯法官吏的打擊,甚至因爲自己的打擊力度不夠而深感遺憾。有的事情並沒有重罰的法律規定,就在法律之外尋找理由重罰,十有六七都是這樣做的,所以近年來犯法的官員都害怕被皇帝知道,一旦得知自己被交 付司法糾察的部門,都覺得僥倖。這致使告訐的人接踵而來,加大治理卻不能平息,君主在上面按照私心辦事,官吏則在下面心懷欺詐,過於追究細節,不顧大體,對一個人處罰,卻引起了眾人的營私舞弊,這是與刑罰的公正背道而馳的,背棄了大禹對罪人哭泣的初衷,這樣卻希望人們和睦相處,使訴訟平息,是辦不到的。
【原文】
故【體論】云:『夫淫泆盜竊,百姓之所惡也,我從而刑罰之,雖過乎當,百姓不以我爲暴者,公也。怨曠饑寒,亦百姓之所惡也,遁而陷之法,我從而寬宥之,百姓不以我爲偏者,公也。我之所重,百姓之所憎也;我之所輕,百姓之所憐也。是故賞輕而勸善,刑省而禁奸。』由此言之,公之於法,無不可也,過輕亦可。私之於法,無可也,過輕則縱奸,過重則傷善,聖人之於法也公矣,然猶懼其未也,而救之以化,此上古所務也。後之理獄者則不然;未訊罪人,則先爲之意,及其訊之,則驅而致之意,謂之能;不探獄之所由,生爲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爲制,謂之忠。其當官也能,其事上也忠,則名利隨而與之,驅而陷之,欲望 道化之隆,亦難矣。
【譯文】 所以【體論】上說:『姦淫盜竊,是百姓所痛恨的。我順從百姓的心意處罰他們,即使過重,百姓也不會認爲殘暴,這是因爲我是出於公心的緣故。怨曠饑寒,也是百姓所痛恨的,爲了擺脫這種境遇而觸犯法律,我體諒他們而寬大處理,百姓也不會認爲是偏私,這也是因爲我是出於公心的緣故。法律重處的是百姓憎惡的事物,從輕處罰的是百姓所憐惜的。所以應該獎賞微薄卻能鼓勵善行,減輕刑罰卻能禁止奸邪。』這樣說來,刑法如果是出於公心的,那麼就沒有什麼不可以的,量刑過輕也是可以的。如果刑法是出於私心的就沒有好處了,量刑過輕就會助長奸惡,量刑過重就會傷害到善良的人。聖人實施刑法都是出於公心了,然而仍然擔心有不完善的地方,於是就加上教化來補救,這是古代的人所關注的地方。後世治理刑獄的人卻並不這樣做;還沒有審訊有罪的人,就已經先主觀臆斷,到了審訊他的時候,就將預先想好的罪名強加給他,並且將這種行爲稱爲有才能;不探究犯人犯罪的原因,卻生硬的將其分類,按照皇帝的旨意作爲處罰標準,卻將這種行爲稱爲忠心。爲官有才幹之名,事主有忠誠之稱,那麼名利都會隨之而來,這些人再驅逐百姓陷入法網,有這樣的風氣存在而想要使國家的道德教化純正、隆厚,恐怕是很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