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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贞观政要》卷31刑法诗解6圣不使亲去恶刺史不须从坐刑务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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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发表于 2022-10-28 14: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贞观政要卷31刑法诗解6圣不使亲去恶刺史不须从坐务宽平
题文诗:
贞观十四,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
犯十恶者,被御史,劾奏太宗,谓侍臣曰:
昔陶唐大,圣柳下惠,大贤其子,丹朱不肖,
其弟盗跖,为臣恶夫,以圣贤训,父子兄弟,
之亲尚且,而不能使,陶染变革,去恶从善.
今遣刺史,化被下人,成归善道,岂可得也?
若令缘此,皆被贬降,或恐递相,掩蔽其罪,
罪人斯失.诸州有犯,十恶,是以刺史,
不须从坐,但令明加,纠访科罪,庶可肃清,
奸恶也者.孟子:势不行也.教必以正;
以正不行,继之以怒,则反夷伤.孩曰夫子,
教我以正,未出于正.则是父子,相夷则恶.
所以古有,易子而教,父子之间,不责善义,
则离,不祥莫大.贞观十六,太宗,
谓大理卿,孙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坚固,
恐人之伤;作箭者欲,其锐恐人,不伤何则?
各有司存,利在称职,故也朕常,法官,
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朕之仍恐,
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
今之所忧,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
《原文》

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犯十恶①者,被御史劾奏②。太宗谓侍臣曰:“昔陶唐大圣,柳下惠大贤,其子丹朱甚不肖,其弟盗跖为臣恶。夫以圣贤之训,父子兄弟之亲,尚不能使陶染③变革,去恶从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成归善道,岂可得也?若令缘此皆被贬降,或恐递相掩蔽④,罪人斯失。诸州有犯十恶者,刺史不须从坐⑤,但令明加纠访科罪⑥,庶可肃清奸恶。”
【注释】

①十恶:大罪。古时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敬、不义、内乱称为十恶。
②劾奏:上书弹劾。
③陶染:熏陶感染。
④掩蔽:包庇掩饰。
⑤从坐:牵连治罪。
⑥纠访科罪:查纠办罪。

【译文】
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因为其部下有人犯了十恶之罪,被御史弹劾上奏。太宗皇帝听后对身边的大臣们说:“古代唐尧是大圣,他的儿子丹朱却非常不成才;柳下惠是大贤,他的弟弟盗跖却成了巨恶之人。他们以圣贤之训,以父子兄弟之亲,尚且不能使其子弟受到熏染而发生变化,去恶从善,现在要求刺史教化百姓都使他们走正道,这怎么可能呢?如果因此都给予贬降,恐怕今后都会互相隐瞒罪行,就发现不了罪犯了。因此各州有犯十恶之罪的,刺史不必连坐获罪,只令其明加查纠惩治,这样才可以肃清奸恶之人。”

《原文》

贞观十六年,太宗谓大理卿孙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坚,恐人之伤;作箭者欲其锐,恐人不伤。何则?各有司存,利在称职故也。朕常问法官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①。今之所忧,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
【注释】

①声价:声名身价。

【译文】
贞观十六年,唐太宗对大理卿孙伏伽说:“做铠甲的人千方百计使铠甲坚固,唯恐被人击伤;造箭的人希望箭头尖锐,唯恐不能将人射伤。为什么呢?他们只是各司其职,都希望自己称职而已。我常常询问司法部门刑罚的轻重情况,他们都说刑罚比前代宽大,但我仍然担心主管断案的官员以杀人为功,沽名钓誉,危害别人以抬高自己。现在我所担心的就在于此!应严加禁止,刑罚务必宽平。”
子》卷7离娄章句上
《原文》

公孙丑曰:“君子之不教子,何也?”孟子曰:“势不行也。教者必以正;以正不行,继之以怒。继之以怒,则反夷1矣。'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于正也。’则是父子相夷也。父子相夷,则恶矣。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2焉。”
【译文】

公孙丑问:“君子不亲自教育自己的孩子,为什么呢?”孟子答道:“由于情势行不通。教育一定要讲正理,用正理讲不通,跟着就要发怒。一发怒,就反而造成了伤害。〔孩子会说:〕'您用正理教我,可是您的行为却不出于正理。’这样,父子间就互相伤害了。父子间互伤感情,这是大坏事。古时候交换小孩来教育,使父子之间不因追求善而互相责备(父子之间不能行朋友之义的道理)。追求善而互相责备,就会产生隔阂;父子之间生出隔阂,没有比这更不祥的了。”

【注释】

(1)夷:伤。

(2)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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