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鐵論】卷33疾貪詩解2大夫:不從父兄教不畏刑有司無責賢良:刑一正百刑施民遵禮義 題文詩: 大夫曰賢,不肖有質,貪鄙有性,君子內潔, 己而不能,純教於彼.故周公非,不正管蔡, 之邪子產,亦非不正,鄧皙之偽.夫內不從, 父兄之教,又外不畏,刑法之罪,周公子產, 不能必化.今一一則,責之有司,有司豈能, 縛其手足,而使之無,以爲非哉?賢良對曰: 駟馬不馴,御者之過.百姓不治,有司之罪. 春秋刺譏,不及庶人,責其帥也.故古大夫, 將臨刑也,聲色不御,刑以當矣,又猶三巡, 而嗟嘆之.其恥不能,以化而傷,其不全也. 政教暗而,不著百姓.顛蹶不扶,猶見赤子, 之臨井焉,聽其入也.若此何以,爲民父母? 是故君子,急於教化,而緩於刑.刑一正百, 殺一慎萬.故周公誅,管蔡子產,誅鄧皙也. 刑誅一施,民遵禮義.上之化下,若風靡草, 無不從教.何必一一,而縛之也?明君真情, 正己正人,隆禮重法,抱法處勢,威蒞天下, 伐必正義,真法合情,合情合理,風清氣正. 【原文】
大夫曰:賢不肖有質,而貪鄙有性,君子內潔己而不能純教於彼。故周公非不正管、蔡之邪,子產非不正鄧皙之偽也。夫內不從父兄之教,外不畏刑法之罪,周公、子產不能化,必也。今一一則責之有司,有司豈能縛其手足而使之無爲非哉?
【注釋】管、蔡:管叔鮮、蔡叔度。兩人都是周武王的弟弟,武王滅商後,封管叔於管(今河南省鄭州市)、蔡叔於蔡(今河南省上蔡縣)。武王死後,成王年幼,周公攝政,管、蔡不服,勾結武庚進行叛亂,後被周公旦平定,管叔被殺,蔡叔被放逐。見【史記周本紀】。子產:見【非鞅篇】注釋。鄧皙,一作『鄧析』,春秋時鄭國大夫。鄧析欲改鄭刑書,而另創爲新刑,並把它寫在竹簡上,稱爲『竹刑』。相傳爲子產所殺。事見【呂氏春秋離謂篇】。又一說鄧析是鄭駟歂(chuan)所殺,與此不同。事見【左傳定公】九年。
『一一』原作『一二』,下段賢良應文雲』何一一而縛之也』,正據此而言,則『一二』本爲『一一』,今改正。 【譯文】大夫說:賢與不賢是人的本質決定的,而貪婪鄙劣同樣是人的天性決定的,君子可以從內心使自己清白,卻不能教別人也同樣清白。從前周公並不是不糾正管叔、蔡叔的過錯,鄭子產並非不約束鄧皙的非法行爲。他們在家不聽從父母兄長的指教,在外不害怕刑罰治罪,周公、子產不能教化他們,是必然的。現在什麼事情都責備官吏,官吏又怎麼能捆綁住人們的手腳而不使他們爲非作歹呢?
【原文】
賢良曰:駟馬不馴,御者之過也。百姓不治,有司之罪也。【春秋】刺譏不及庶人,責其率也。故古者大夫將臨刑,聲色不御,刑以當矣,猶三巡而嗟嘆之。其恥不能以化而傷其不全也。政教暗而不著,百姓顛蹶而不扶,猶赤子臨井焉,聽其入也。若此,則何以爲民父母?故君子急於教,緩於刑。刑一而正百,殺一而慎萬。是以周公誅管、蔡,而子產誅鄧皙也。刑誅一施,民遵禮義矣。夫上之化下,若風之靡草,無不從教。何一一而縛之也?
【注釋】【春秋】,這裡指【公羊春秋】。【公羊傳,昭公二十六年】,何休註:『立王子朝,獨舉尹氏,出奔並舉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當先誅渠帥,後治其黨,猶楚嬰齊。』『責其率』,就是『先誅渠帥』的意思。
臨刑:監督行刑。
聲色不御:不接近娛樂女色。
以,通已。
三巡:再三審察。
顛蹶:跌倒,栽跟頭。
赤子:嬰兒,小孩。
陸賈【新語無爲篇】:『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靡,倒下的意思。
【譯文】賢良說:駕車的馬不能馴服,是趕車人的過錯。百姓不聽從管教,是官吏的罪過。【春秋】上不諷刺老百姓而責怪當官的。所以古時候的官吏在監督行刑之前,不接近娛樂女色,刑罰已經得當了,還要再三審查、嘆息。官吏爲自己不能教化好百姓而使受刑的被殺感到羞恥。政教昏暗而不使它光明,百姓跌倒而不去攙扶,這就好像小孩走到井邊,任憑他掉進去一樣。如果是這樣,那麼當官的怎麼去做老百姓的父母呢?因此,君子以教化爲先務,把刑罰擺在不重要的地位。用刑就能使百人改邪歸正,使萬人小心謹慎。所以周公殺了管叔,放逐蔡叔,子產殺了鄧晳。刑罰一施行,老百姓都遵守禮義了。上邊教化下邊,好像風吹草倒下一樣,沒有不聽從說教的。何必要一個一個地捆綁起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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