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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鹽鐵論】卷58詔聖詩解2御史:刑法止暴明君據法長制久國文學:禮義行刑罰中嚴刑法不可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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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3-20 19:38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鹽鐵論】卷58詔聖詩解2御史:刑法止暴明君據法長制久國文學:禮義行刑罰中嚴刑法不可久
題文詩:

御史又曰:嚴牆三刃,樓季難之;山高於雲,

牧豎登之.峻則樓季,故難三刃,陵夷牧豎,

則易山巔.鑠金在爐,莊蹻不顧;錢刀在路,

匹婦掇之.非匹歸貪,而莊蹻廉,輕重製異,

利害分明.法令可仰,不可逾可,臨不可入.

詩經有云:不可暴虎,不敢憑河.為其無益.

魯好禮而,有季孟難.燕噲好讓,有子之亂.

禮讓不足,禁邪刑法,可以止暴.明君據法,

故能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也.禮義止念,

防患未然,真情之窟,能知所止,知止不殆.

文學對曰:古者明其,仁義之誓,使民不逾;

不教而殺,是虐民也.與其刑不,可逾不若,

義之不逾.聞禮義行,而刑罰中,未聞刑行,

而孝悌興.高牆狹基,不可立也;嚴刑峻法,

不可久也.秦二世信,趙高之計,渫篤責而,

任誅斷故,刑者半道,死者日積.殺民多者,

為忠厲民,悉者為能.百姓不勝,其求黔首,

不勝其刑,海內同憂,俱不聊生.過任之事,

父不於子;無已之求,君不於臣.死不再生,

窮鼠齧狸,匹夫敢奔,萬乘舍人,折弓陳勝,

吳廣是也.當此之時,天下俱起,四面攻秦,

聞不一期,社稷為墟,惡在其能,長制群下,

久守其國?御史於是,默然不對.至止自止,

有禮有義,然後知止,安定而久,長治久安.


【原文】

御史曰:嚴牆三刃①,樓季難之;山高於雲,牧豎登之②。故峻則樓季
難三刃③,陵夷則牧豎易山巔④。夫鑠金在爐⑤,莊蹻不顧;錢刀在路,匹
婦掇之⑥。非匹歸貪而莊■廉也,輕重之制異,而利害之分明也。故法令可
仰而不可逾,可臨而不可入。【詩】云:『不可暴虎,不敢馮河⑦。』為其
無益也。魯好禮而有季、孟之難⑧。燕噲好讓而有子之之亂⑨。禮讓不足禁
邪,而刑法可以止暴。明君據法,故能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也。
【注釋】
①嚴牆:即岩牆,也就是高峻的牆。說本陳遵默。刃,同仞,見【復古篇】注釋。
②牧豎:牧童。
③『季』下原脫『難』字,今據明初本,攖寧齋抄本,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補。楊沂孫曰:『'季」下當有'難」字。
④陵夷:山坡緩平。上述這段文字又分見【荀子·宥坐篇】、【韓非子·五蠹篇】、【史記·李斯傳】,而字句各有不同。蓋法家學派通用理論。
⑤鑠(shu^:)熔化。
⑥掇:拾取。這段話也分見於【韓非子·五蠹篇】和【吏記·李斯傳】,字句不同,而意義則完全一樣。

(莊蹻(?-公元前256年),一作莊豪、莊嶠、企足,戰國時期反楚起事領袖和楚國將軍,楚莊王之苗裔。他生平中有兩件大事,一是反楚起事,二是入滇。)
⑦【詩經·小雅·小旻】文。原文『可』作『敢』。暴:空手搏鬥。馮:同『憑』。馮河,徒涉,無舟而渡。
⑧【孟子·告子下】:『魯繆公之時,公儀子為政,子柳、子思為臣,魯之削也滋甚。』【淮
南子·齊俗篇】:『魯國服儒者之禮,行孔子之術,地削名卑,不能親近來遠。..魯治禮而削,知禮而不知體也。』
⑨燕王噲讓國於子之一事,詳見【史記·燕召公世家】。
【譯文】

御史說:兩丈多高的高峻的牆,善於登高的樓季也難上去;高聳入雲的山峯,牧童卻能爬上去。所以,筆直高牆雖然只有兩丈多高,樓季也覺得為難,山路平緩,牧童就能輕易地爬上山頂。爐內熔化的金子,連莊蹻也都不顧;而錢幣扔在路上,一般婦女也會拾取。這不是婦女貪財而莊蹻廉潔,而是法律輕重不同,而利害分明啊。所以法律可以依賴而不可違反,可以遵循而不可以觸犯。【詩經】上說:『不可赤手斗虎,不敢無舟渡河。』因為這樣沒有處好。魯國崇尚禮義,卻有季孫、孟孫等三分公室的事變,燕王噲好禮讓,卻發生了子之之亂。所以禮讓不足以禁止邪惡,而刑法卻能制止暴亂。聖明的君主憑藉法治,才能長期統治眾民,永久地保住政權。
【原文】
文學曰:古者,明其仁義之誓,使民不逾(1);不教而殺,是虐民也(2)。
與其刑不可逾,不若義之不可逾也。聞禮義行而刑罰中,未聞刑罰行而孝悌
興也。高牆狹基,不可立也(3),嚴刑峻法(4),不可久也。二世信趙高之計,
渫篤責而任誅斷(5),刑者半道,死者日積。殺民多者為忠,厲民悉者為能(6)。
百姓不勝其求,黔首不勝其刑(7),海內同憂而俱不聊生。故過任之事(8),
父不得於子;無已之求,君不得於臣。死不再生,窮鼠齧狸(9),匹夫奔萬乘
(10),舍人折弓(11),陳勝、吳廣是也。當此之時,天下俱起(12),四面而
攻秦(13),聞不一期而社稷為墟,惡在其能長制群下(14),而久守其國也?
御史默然不對。
【注釋】
(1)使民不逾;不教而殺,是虐民也,原作使民不逾上乎(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作『乎上』。)刑之不教而殺是以虐也,今據【治要】改。【百家類纂】、【百子類函】改作『使民不逾,逾則刑之,不教而殺,是以虐也』。
(2)【論語·堯曰篇】:『不教而殺謂之虐。』虐:殘害。
(3)也,原作矣,今據【治要】改。【韓詩外傳】二:『高牆豐上激下,未必崩也,降雨興,流潦至,則崩必先矣。』又見【說苑·建本篇】。
(4)嚴刑峻法,原作嚴法峻刑,今據【治要】引改。陳遵默曰:『按上文'峻法不能止」即此所出。』
(5)【治要】『渫』作『深』;『篤』作『督』。篤,『督』古字通。『渫』字不誤,『渫』有繁重意。【呂氏春秋·觀表篇】:『今侯渫我而不辭。』高誘註:『重過為渫過。』【史記·匈奴傳】:『今聞渫惡民,貪降其進取之利。』渫惡,謂常常作惡。渫字義與此同。【淮南子·本經篇】:『積牒施石以純修碕。』高註:『牒,累也。』【後漢書·王符傳】註:『牒即今疊布也。【史記·張釋之傳】:『諜諜多言。』【索隱】:『諜音牒。』【漢書·張釋之傳】作『喋喋多言。』【方言】三、【廣雅·釋詁】俱云:『葉,聚也。』【廣雅·釋詁】:『揲,積也。』則凡從葉得聲之字,都有累積,重疊之意,亦可為證。
(6)【孟子·滕文公上】:『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趙岐註:『是為厲病其民以自奉養。』即此文所本。厲:虐害。悉:全,盡。
(7)黔(qian):黑色。秦始皇更名老百姓為黔首,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8)任,原作往,今據【治要】、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校改。【戰國策·秦策下】:『故過任之事,父不得於子;無已之求,君不得於臣。』即此文所本,過任,超過了自己的能力。
(9)狸:即狸貓。
(10)奔:投向,頂頭而上,猶言拼命。萬乘:謂天子。
(11)舍人:官名。戰國秦漢時王公貴官家都有舍人,和門客一樣,如李斯為呂不韋舍人,就是一例。舍人折弓事,【呂氏春秋·適威篇】:『子陽極也,好嚴,有過而折弓者,恐必死,遂應猘狗而弒子陽。』又見【淮南子·氾論篇】。
(12)天下俱起,原作天下期俱起,『期』字涉文『一期』而衍,今刪。
(13)四面,原作方面,四字草書與方字形近而誤,今改。【漢書·賈山傳】:『天下四面而攻之。』又【董仲舒傳】:『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視效,遠方之所四面而內望也。』又【嚴助傳】:『一方有急,四面皆從。』皆作『四面』之證。
(14)『長』字原脫,今據【治要】補。案此承上文『故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也』而反法之,
『治要』是。
【譯文】
文學說:古時候,以仁義約束百姓,使百姓不違犯禮義;如果不進行教育而犯罪就殺,就是殘害百姓。與其制訂刑法使百姓不敢觸犯,不如提倡禮義使百姓不敢違反。只聽說推行禮義,刑罰就能運用得恰當,沒有所說過施行刑罰,孝悌之風就能興起的。在狹窄的地基上建築高牆,是不能建成的。用嚴刑峻法治理國家,是不能長久的。秦二世聽信趙高的計謀,用繁重的刑罰任意殺人,路上行人一半是囚徒,被處死的人日益增多。官吏以多殺百姓為忠,以欺凌搜刮百姓為能。百姓(豪民)受不了他們的苛求,平民受不了他們的刑罰,使天下的人憂愁而無法生活。所以父親不能要求兒子做他辦不到的事情;君主不能對臣子提出無止境的要求。如果到了死不復生的地步,被逼得走投無路的老鼠也敢於咬狸貓,普通老百姓也敢和天子拼命,舍人也敢殺主人,陳勝、吳廣就是這樣的。在那個時候,天下的人同時起來,從四面攻打秦朝,聽說不到一年的時間,秦國就滅亡了,哪裏還能長期統治民眾而永久保住政權呢?
御史默然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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