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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明代商業與社會變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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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2-5-23 18: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華文史網
三、商人定居化對晚明社會變遷之影響


    封建社會人們居住場所和行為場所的變化,是複雜的社會漸變中的一種動向和一項重要指標。商人空間位置的移動和住所定向,既是對社會變遷的適應,又會對一些傳統制度形成衝擊,對於變封閉市場為開放,推動商業向近代化、文明化發展等方面,都有重大意義和不可小估的影響。


    1、對以戶籍制為中心的傳統人口管理制度產生了衝擊


    明朝初年,政府制訂了極其嚴密且閉鎖的戶籍制度,它的功能,首先是將全體臣民規制於役網之中,同時將人困固於土地之上,以保證全國賦役的徵調和限制人既定的活動範圍。前文曾引詩說,行商『姓名不系官籍中』,這並非說這些行商真的無籍或游離於國家戶籍之外。事實上,當時每個人都是有籍的,行商們的籍在他們的祖居地,分屬民、軍、匠、灶籍(主要是民籍);他們承擔着該籍所應履行的封建義務。只是當時封建政府還沒有為從商之人專門設置役籍[164],其對商人的控制主要是給負販行商們發放路引――負販行商憑路引從事販運買賣,官府則藉路引向負販行商們徵稅收賦。而負販行商長年跋涉在外,形無定蹤,他們可以交了引錢而不再受原貫役籍的束縛行走四方,從而逃避繳納田賦服承勞役,進而有『相期盡說莫種田,種田歲歲多徭役』的感嘆。對於坐賈――鋪居之民,政府在明初雖有將他們依其所業『注之籍』,即在當地官府登記,並『因其里巷多少,編為排甲』[165]的規定,但直到明中葉,鋪商占籍並以商人身份承擔特定差役,才逐漸規範而成為固定制度。


    明中葉前後,除負販行商的落遷定居外,社會上已經出現了大量因其它原因而產生的流動人口如流民、逃戶等,顯然,傳統的管理人口的戶籍制度已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了。在經過一系列的調整後,政府首先給了流民、逃戶在異地寄籍暫居及附籍的權利[166]。負販行商從流動性來說,與流民、逃戶無別,然在財力方面,卻不能與之同日而語,他們的經濟實力可以保障其很快在留居地紮下根來(其中當然也不乏憑強力占產冒籍者)。他們在經商地購置產業、建築房屋、營造墳地、養兒育女,他們的子孫也『婚姻於此,衣食於此,與土著世產者非有別也』;他們返回故里,反而會因『言語不相通,面貌不相習,又無產業可考』而遭鄉人的拒絕反對。因此,到正、嘉年間,政府也給予了他們與其他流寓人員同樣的可以在異地寄籍暫居或附籍的權利。嘉靖六年(1527年)政府下令: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產業房屋鋪面者,責令附籍宛大二縣,一體當差』[167]。這雖是針對長年在京師從商且已置下產業者說的,但由於這類現象在全國已有普遍性,所以也對全國發生影響,各地紛紛效法。有些地方還根據自己需要,對在住地有生理,異籍寄居的客商也予承認,設置浮戶專冊,將其納入冊中[168]。商人及流民、逃戶被允許可在異地寄籍、附籍這一現象的出現,表示了明代臣民戶籍『永不可變亂』的法定原則已在鬆動。到明後期,京城在對住民編保甲時,對在彼地長年經商者就採取了完全認同的做法, 於都重二城內,挨街挨巷挨門,以二十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編成保甲籍……不分戚畹勳爵京官、內外鄉紳、舉監生員、土著流寓、商賈家下、男下但十六歲以上,盡數書名,並書生理。[169]


    此時對『土著流寓、商賈家下』等,已不再予以區別看待,完全等而視之了。


    有關附籍政策內涵的演變和商籍的出現。政府允許商人(包括流民、逃戶)異地立籍,本意在於使之當差,履行封建義務。但明中葉後,國家賦役制度發生變革,『一條鞭法』的逐步推行,致使戶籍制度的一項重要職能――即強制人戶履行封建勞役(含以銀代役)開始衰褪。但戶籍在科舉考試中的重要作用卻凸現了出來。因為科舉選才歷來看重參考者的流品和籍類,而戶籍則一貫是參考學子資格乃至權利的重要依憑。過去負販行商居無定處,他們本人及其子女的科舉考試因受『籍』的制約,一般不能在行商所在地報名參考,因而很受限制。現在朝廷允許客居商戶在異地附籍,這對客商尤其是那些財力豐厚、業儒心又切的富商(主要是大鹽商)來說,無疑是個福音,他們可以利用這項政策,使自己這一階層的人名正言順地參加科舉考試,進入仕途,實現『茂異可以招選,俊良可以登崇』的願望。


    河東鹽場,早就有運學傳統,那是為在此經營鹽業的外地商人的子弟解決科舉學習之地和提供生員名額的一個權宜之舉。嘉靖四十年(1561年)前後,在兩淮已立下根基的鹽商,提請官府允許其子弟在當地『附民籍收考』,參加當地的科舉考試,雖然朝廷沒有允諾,但商人們的要求已經擺出。拖到萬曆十三年(1585年)前後,兩淮正式『定商灶籍』。『商籍』之稱始見。這是在『兩淮不立運學』的情況下,官府為解決鹽商及他們的子弟科舉考試名額而設置的『商籍』,其內容是允許他們『附入揚州府學』。當時這個『商籍』並不完善,『商籍』中『有西商,無徽商,亦偏而不全』[170]。但畢竟有了『商籍』這個名分,而且確在當地府學中獲得了幾個學額。萬曆十九年(1591年),長蘆鹽場對商人子弟附籍入學的運作也有了明文規定。萬曆二十八年(1600年),兩浙鹽場在徽商吳憲、汪文演的倡導下,提出了仿河東、兩淮例,興『商籍』的要求。這一要求得到了巡鹽御史、徽商的同鄉葉永盛的特別關照和支持,並向朝廷申報後得到承認和批准。朝廷有令:『在浙行鹽商人子弟,凡歲科,提學使者按臨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錢塘三學之數,另占籍貫,立額存例。』[171]從此,『商籍』無論在名義上還是在事實上都宣告正式確立。差不多同時,其他商人也被允許異地附籍參加科舉考試。


    『商籍』出現的本身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它是朝廷繼經濟原因而允許商人在異地『附籍』之後,在政治上對商人作出的一個讓步。從允許『附籍』到『商籍』的出現,表明了社會的進步和商人地位的提高,原來被視為『末業』的人,現在不僅可以在異地居住、專事鹽務,還可以當地名額參加科考,並擁有另獲生員配額之特權,這不僅對當時的戶籍制度是個衝擊,而且對持續了近千年的封建教育制度、封建科舉制度都產生了強烈的震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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