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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傅子】卷23驕違24治正25假言詩解賢能去私明法齊眾正己率人因物制宜聖人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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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9-20 22:1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傅子】卷23驕違24治正25假言詩解賢能去私明法齊眾正己率人因物制宜聖人之治
題文詩:
傅子,道之不行,佞人,亂之也是,
故桀信其,佞臣推侈,以殺其正,臣關龍逢,
而夏以亡.紂信佞臣,惡來以,正臣王子,
比干之心,而殷以亡.佞之,不可用如,
此何惑者,之不息也?傅子:佞人善養,
人私慾也,故多私慾,者悅之唯,聖無私慾,
賢者,去私慾也.有見人之,私慾必以,
正道矯之,正人之徒.違正而從,之者佞人,
之徒.自察其心,斯知佞正,分矣.
:佞孰為大?傅子,足以服俗,
辨足惑眾,言必稱仁,隱其噁心,不可卒見,
伺主之欲,微合之得,志敢以非,道陷善人,
稱之有術,飾之有利,非聖人也,不能,
此大佞也.其次心不,欲為仁義,言必稱之,
行無大非,動不違俗,合主所欲,而不敢正,
有害之者,然後陷之.所謂最下,佞者行不,
顧乎天下,唯求主心,使文巧辭,自利而已,
顯然害善,行之不怍,若四凶可,謂大佞也.
若安昌侯,張禹也者,可謂次佞.趙高石顯,
謂最下佞.大佞形隱,為害深也;下佞形露,
為害淺也,形露猶不,別之可謂,至暗也已.
治人謂治,正己謂正.不能,自治故設,
法以一之.身不正,雖有明法,民或不從,
故必正己,以先之也.然明法者,所以齊眾;
正己者所,以率人也.夫法設而,民從之者,
得所故也,法獨設而,無主不行,有主而不,
一則勢分,一則,分則爭此,自然之理.
正己治人,法合民心.天地至神,不能同道,
而生萬物;聖人至明,不能一檢,治百姓故,
以異致同,天地之道;因物制宜,聖人之治.
既得其道,雖有詭變,相害之物,不傷治體.
水火之性,相滅善用,之者陳釜,鼎乎其間,
爨煮之能,兩盡其用,不相害也.五味以調,
百品以成,天下之物,為火水者,多矣若施,
釜鼎間何,憂乎相害,何患乎不,盡其用也.

卷23驕違

題解

驕違,即矯正不正之行的意思。本篇主要說明正道不能施行是由於君主受到佞人迷惑的緣故。並以佞人的言行對國家傷害的程度進行了等級分類。
【原文】
傅子日:『正道之不行, 常(常下有由字)佞人[400] 亂之也,故桀[401] 信其佞臣推役侈(推役侈作推侈),以殺其正臣關龍逢[402] ,而夏以亡。紂信其佞臣[403] 惡來[404] ,以割(割作剖)其正臣[405] 王子比干之心,而殷以亡。』日:『惑(惑疑衍)佞之不可用如此,何惑者之不息也?』傅子日:『佞人善養人私慾也,故多私慾者悅之。唯聖人無私慾,賢者能去私慾也。有見人之私慾,必以正道矯之者,正人之徒也。違正而從之者,佞人之徒也。自察其心,斯知佞正之分矣。』
【注釋】
[400]佞人:善於花言巧語、阿諛奉承的人。
[401]桀:即夏朝的暴君桀。
[402]關龍逢:夏末賢臣。桀為酒池、糟丘,作長夜之飲。龍逢進諫,立而不去,桀拘而殺之。
[403]佞臣:奸臣。
[404]惡來:商紂王時期的大臣。
[405]正臣:正直的大臣。

【譯文】
傅子說:『 正直的主張難以實行,常常是因為君主受巧言諂媚之人的迷惑。夏桀聽信其佞臣推侈之言,因而殺害了正直之臣關龍逢,結果夏朝滅亡;殷紂聽信其佞臣惡來之言,因而剜割了正直之臣王子比干的心,結果殷朝滅亡。』有人說:

『蠱惑的奸佞之徒如此不可任用,為什麼受其迷惑的人不斷會有呢?』傅子說:『巧言諂媚之徒善 於培養人的私慾,因此私慾強的人喜歡他們。聖人沒有私慾,賢人能去除自己的私慾。看到別人有私慾,就用正確的思想去矯正的人,是正直的人;違背正直之道而順從其私慾者,是奸佞之徒。自己仔細體察自己的內心,就會知道巧言諂媚之人與正直無私之人的區別。』
【原文】
或問:『佞孰為大? 』傅子日:『行足以服俗, 辨足以惑眾,言必稱乎仁義,隱其噁心,而不可卒見,伺主之欲微合之,得其志,敢以非道陷善人,稱之有術,飾之有利,非聖人不能別,此大佞也。其次,心不欲為仁義,言亦必稱之,行無大可非,動不違乎俗,合主所欲而不敢正也,有害[406] 之者,然後陷之。最下佞者,行不顧乎天下,唯求主心,使文巧辭自利而已,顯然害善,行之不怍[407] ,若四凶[408] ,可謂大佞者也。若安昌侯張禹[409] ,可謂次佞也。若趙高[410] 、石顯[411] ,可謂最下佞者也。大佞形隱為害深,下佞形露為害淺,形露猶不別之,可謂至暗也已。
【注釋】
[406]害:妨害。
[407]怍:音做,慚愧。
[408]四凶:相傳為堯舜時代四個惡名昭彰的部族首領。後世多用以比喻兇狠貪婪的朝臣。
[409] 張禹:字子文,西漢河內軹(今河南濟源東)人。通【易】 【論語】。元帝初元中,為時為太子的成帝授【論
語】,由是遷光祿大夫,數歲出為東平內史。成帝即位,崇經學,敬重師傅,賜禹爵關內侯,食邑六百戶,拜為諸吏光祿大
夫,秩中二千石,給事中,領尚書事。河平四年(公元前25年)為丞相,封安昌侯。
[410] 趙高:秦朝著名宦官(一說並非宦官)。秦始皇死後與李斯合謀篡改詔書,立始皇幼子胡亥為帝,並逼死始皇長子扶蘇。秦二世即位後設計陷害李斯,並成為丞相。後派人殺死秦二世,不久後被秦王子嬰所殺。
[411] 石顯:西漢元帝時佞臣。
【譯文】
有人問:『怎樣的人才算最大的佞臣?』傅子回答:『行為能適應世俗, 詭辯能迷惑眾人,言論必稱仁義,隱藏作惡之心而人不能一下子看透,窺探君主的欲望而巧妙迎合,得志時敢用不道義的方式陷害好人,以一定的策略方法稱嘆君主,以有利益為由粉飾自己的害善之舉,若不是聖人則不能識別,這種人是最大的佞臣。其次,內心不想實行仁義,言談卻必稱仁義,行為沒有大可非議的,行動也不違背世俗習慣,迎合君主的私慾而不敢去矯正,有危害自己的人則會加以陷害。最下等的佞臣,是其作為不顧忌天下人的非議,只求迎合君主心意,使用一些華美而虛浮不實的詞句,以求於己有利而已,其言行顯然有害於善舉,但我行我素,毫不覺得愧怍。像虞舜時'四凶」(指共工、 歡兜、三苗、鯀)那樣的,可稱為大佞臣;像漢成帝時的安昌侯張禹那樣的,可稱為次等奸佞;像趙高、石顯那樣的,可算是最下等的佞臣。大佞形色隱蔽,危害最大;下等佞臣形色顯露,危害較小。如果佞臣的形色顯露,卻還不能識別,可稱得上昏庸至極了。』
卷24治正
題解
本篇旨在說明治民的根本在正己化人。
【原文】
治人之謂治,正己之謂正。人不能自治,故設法[412] 以一之。身不正,雖有明法[413] ,即民或不從,故必正己以先之也。然即[414] 明法者,所以齊[415] 眾也;正己[416] 者,所以率[417] 人也。夫法設而民從之者,得所故也,法獨設而無主即不行,有主而不一則勢分,一則順,分則爭,此自然之理也。
【注釋】
[412]設法:立法。【管子●任法】:『故聖君置儀設法而固守之。
[413]明法:明確的法令。
[414] 即:當。
[415] 齊:整治。
[416] 正已:端正自己。
[417] 率:通『帥』。率領,帶領。
【譯文】
管理人叫做治,端正自己叫做正。人們不能自己管好自己,所以制定法律來統一管理。 處於上位的人本身行為不端正,雖然制定了明確的法令,民眾中也有人會不遵從,因此,必須首先端正自己。這就是說,彰明法度是用來使眾人-一致的,端正自己是為了給眾人做表率的。設置法規而民眾服從其法,就是實現了立法的本意。只制定法令而沒有人掌管,法令則不能實行;有人掌管,卻不能統一"施行,權力就分散。統-就和順無爭,分散就爭鬥,這是很自然的道理。
卷25假言
題解
本篇闡述了要採用種種不同的方法、措施才能達到治國目的的道理,這是自然規律(天道)在人類社會(人道)中的自然體現,宜悟而行之。
【原文】
天地至神,不能同道[418] 而生萬物;聖人至明,不能一-檢[419] 而治百姓。故以異致同[420] 者,天地之道也;因物制宜[421] 者,聖人之治也。既得其道,雖有詭常之變,相害之物,不傷乎治體矣。水火之性,相滅也,善用之者,陳釜鼎乎其間,爨[422] 之煮之,而能兩盡其用,不相害也。五味[423] 以調,百品[424] 以成,天下之物為火水者多矣,若施釜鼎乎其間,則何憂乎相害,何患乎不盡其用也。
【注釋】
[418]同道:同-一思想,同-一 原則。
[419] 檢:法式,法度。
[420]以異致同:戰國時名家惠施提出的名辯論題,認為事物中存在小同異和大同異兩種。人們對不同事物的認識有一一
致的和不一致的,這種認識上的同或異,為小同異。而萬物具有完全相同的一面,即都離不開存亡變化,又有完全相異的一一
面,即各自的變化又不一樣,此為大同異。以異致同,即能夠統一不同的權變 方法。
[421]因物制宜: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條件,制定相應的妥善措施。
[422] 爨:音篡,燒,燒煮。
[423] 五味:甜、酸、苦、辣、咸。泛指各種味道。
[424]百品:各種各類。
【譯文】
天地最神奇,也不能用同一方法生出萬物;聖人最賢明,不能以一種法則就能治理好百姓。所以,用不同的方法達到相同的目的,是天地的規律;根據事物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宜的措施,是聖人的治國法則。既已得到適宜的治國方針,即使有異常的變故、互有傷害性的事物,也不會損害治國之根本。水火的特性是彼此相滅,善於運用水火的人,把釜鼎安放在水火之間,點火燒之,水火都可各盡其用,二者互不傷害,再用五味來烹調,則百樣食物都能做成。天下事物,如同水火般相害的很多,如果安放『釜鼎』於它們之間,何必擔憂它們彼此傷害呢?又何必擔憂不能物盡其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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