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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五十六‧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科目下舉遺逸附
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司選官即轉 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國子監、開封府人就 試於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 ,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並論一道;第三 場並策三道。殿試策如之。自紹聖后,舉人不習詩賦,至是始復,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 傳習詩賦之禁。又詔:「下第進士,年四十以上六舉經御試、八舉經省試,五十以上四 舉經御試、五舉經省試者,河北、河東、陝西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 年,一舉年五十五已上者;諸道轉運司、開封府悉以名聞,許直赴廷試。」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親策於集英殿,第為五等,賜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五十一人進 士及第、進士出身、同學究出身、同出身。第一人為左宣教郎,第二、第三人左宣義郎 ,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名以下並左文林郎,第二甲並左從事郎,第三甲 以下並左迪功郎。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第三人賜同進士出身, 余賜同學究出身。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州文學、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與調官。川 、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以龍飛特恩,即家賜第。故事,廷試上十名 ,內侍先以卷奏定高下。帝曰:「取士當務至公,豈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勿先進卷。」
三年,詔:「過省進士赴御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同進士出身。其 計舉者,賜下州文學,並釋褐焉。」左司諫唐煇言:「舊制,省試用六曹尚書、翰林學 士知貢舉,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學官點檢,御史監視,故 能至公厭人心。今諸道類試,專委憲臣,奸弊滋生,才否貿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制 設科之意,請並還禮部。」遂罷諸道類試。四年,復川、陝試如故。
紹興元年,當祀明堂,復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 。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會侯延慶言:「兵 興,太學既罷,諸生解散,行在職事及釐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 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令轉運司附試。又詔:「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 淮南士人轉徙東南者,令於寓戶州軍附試,別號取放。」
時諸道貢籍多毀於兵,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升貢、戶貫、三代、治經, 置籍於禮部,以稽考焉。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毀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 軍給據,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賦,未須兼經,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 於史,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左僕射呂頤浩曰:「經義、詞賦均以言取人, 宜如舊。」遂止。
二年,廷試,手詔諭考官,當崇直言,抑諛佞。得張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凌景夏第 二。呂頤浩言景夏詞勝九成,請更寘第一。帝曰:「士人初進,便須別其忠佞,九成所 對,無所畏避,宜擢首選。」九成以類試、廷策俱第一,命特進一官。時進士卷有犯御 名者,帝曰:「豈以朕名妨人進取邪?」令寘本等。又命應及第人各進一秩。舊制,潛 藩州郡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帝嘗封蜀國公,是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 ,徑赴類省試,自是為例。
五年,初試進士於南省,戒飭有司:「商榷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以淵源學問為 尚。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言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採錄。」「 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為合格。」三月,御試奏名,汪 應辰第一。初,考官以有官人黃中第一,帝訪諸沈應求,應求以沈遘與馮京故事對,乃 更擢應辰為魁,遂為定製。
舊制。御試初考既分等第,印封送覆考定之,詳定所或從初,或從覆,不許別自立等。 嘉祐中廢。至是,知制誥孫近奏:「若遵舊制,則高下升黜,盡出詳定官,初、覆考為 虛設。請自今初、覆考皆未當,始許奏稟別置等第。」諫議大夫趙霈請用崇寧令,凡隔 二等、累及五人許行奏稟,從之。是年,川、陝進士止試宣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 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放分數、推恩等第頒示之。
舊法,隨侍見任守倅等官,在本貫二千裏外,曰「滿裏子弟。試官內外有服親及婚姻家 ,曰「避親」。館於見任門下,曰「門客」。是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間有背本宗而 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本司長官、州守倅、 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七年,命行在職事、釐務官並宗子應舉、取應及有官人,並於行在赴國子監試,始命各 差詞賦、經義考官。八年,以平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建康駐蹕例,各免 文解一次。時聞徽宗崩,未及大祥,禮部言:故事,因諒暗罷殿試,則省試第一人為榜 首,補兩使職官。帝特命為左承事郎,自此率以為常。九年,以陝西舉人久蹈北境,理 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取放。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是歲,以科試、明堂同 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給,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 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制。十年,遂詔諸州依條發解,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御試, 後皆準此。
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閌言:「取士當先經術。請參合三場,以本經、語、孟義各一道為 首,詩賦各一首次之,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如古試法。又春秋義當於 正經出題。」並從之。初立同文館試,凡居行在去本貫及千裏已上者,許附試於國子監 。十五年,凡特奏名賜同學究出身者,舊京府助教今改將仕郎。是歲,始定依汴京舊制 ,正奏及特恩分兩日唱名。十七年,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
十八年,以浙漕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立賞格,聽人捕告。十九年,詔 :「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 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自神宗朝程顥、程頤以道 學倡於洛,四方師之,中興盛於東南,科舉之文稍用頤說。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 加禁絕;秦檜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御史汪勃請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 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並從之。二十一年,御試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 五百三十一人。中興以來,得人始盛。
二十二年,以士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浸廢,遂命州郡招延明於二禮 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優加誘進。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州取 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試期並用中秋日,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初,秦檜專國, 其子熹廷試第一,檜陽引降第二名。是歲,檜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黨曹 冠等皆居高甲,後降塤第三。二十五年,檜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遵故事,凡合格舉 人有有權要親族,並令覆試。仍奪塤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余悉駮放。 程、王之學,數年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至是,詔自今毋 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稍解矣。
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經,不出數 年,經學廢矣。」二十七年,詔復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內第一場大小經義各減一道 ,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時號為四科。
舊蜀士赴廷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例置下列, 至是,遂諭都省寬展試期以待之。及唱名,閻安中第二,梁介第三,皆蜀士也,帝大悅 。二十九年,孫道夫在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託之弊,請盡令赴禮部。帝曰:「後舉但 當遣御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行在萬裏,可使士子 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詔監司,守倅賓客力可行者赴省 ,余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官。
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忤秦檜,乃改禮 部類試蜀士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御試者。惟遇不親策,則類省試第 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詔:「四川等處 進士,路遠歸鄉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試一次,仍別行考校,取旨立額。」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言:「熙寧、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隨時更革, 初無定製。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 。又其甚者,論既並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 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復立兩科,永為成憲。」從之。於是士始有定向, 而得專所習矣。既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解額未定,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為率, 二取經義,一取詩賦。若省試,則以累舉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詔下其議,然竟不 果行。
孝宗初,詔川、廣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隆興元年,御試第一人承事郎 、簽書諸州節度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第五人從事郎、初等職官, 第六人至第四甲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乾道元年,詔四川特奏名第一 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將仕郎,第二等至第四等賜下州文學,第五 等諸州助教。二年,御試,始推登極恩,第一名宣義郎,第二名與第一名恩例,第三名 承事郎;第一甲賜進士及第並文林郎,第二甲賜進士及第並從事郎,第三、第四甲進士 出身,第五甲同進士出身;特奏名第一名賜進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御史以上,余 並不許牒試。六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
帝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之法。淳熙二年御試,唱第後二日,御殿 ,引按文士詹騤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 。其日,進士具襴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鬥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 多命中焉。天子甚悅。凡三箭中帖為上等,正奏第一人轉一官,與通判,余循一資;二 箭中為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 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余升名次而已。特奏名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 不中者亦賜帛。
四年,罷同文館試。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官避親法,牒送別院 。五年,以階、成、西和、鳳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六年,詔特奏 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余併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止許一次,潛藩及五路 舊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為定製焉。
十一年,進士廷試不許見燭,其納卷最後者降黜之。舊制,廷試至暮許賜燭,然殿深易 暗,日昃已燭出矣。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第 五等與攝助教。凡試藝於省闈及國子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其他郡國,率達旦乃 出。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三國 、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守御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 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俾加討究,有補國家。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 所拘忌;考核之際,稍以論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十四年,御試正奏名王容第一。時帝策士,不盡由有司,是舉容本第三,親擢為榜首。 翰林學士洪邁言:「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今經義、論、策一道有至 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牘連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體格 ,以返渾淳。」
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 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大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 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經之為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易 ,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學同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 不可闕者。而學者一旦豈能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 三四之一。凡易、詩、書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為一科,而 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 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 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時務則律歷、地理為一科 ,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各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 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史,而皆可用於世矣。 」其議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光宗初,以省試春淺,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卜曰,殿試於四月上旬。紹熙元年,仍按 射,不合格者罷賜帛。舊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同試。三年,始令分場,以革假人試藝者 ,於是四蜀皆然。
寧宗慶元二年,韓侂胄襲秦檜餘論,指道學為偽學,台臣附和之,上章論列。劉德秀在 省闈,奏請毀除語錄。既而知貢舉吏部尚書葉翥上言:「士狃於偽學,專習語錄詭誕之 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 。請令太學及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 。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之罪。」是舉,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四年,以 經義多用套類,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務實學。遂命有司:六經出題,各於本經 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為一題,以杜挾冊仇偽之計。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又多置下陳 。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史、實錄等書禁民私藏,惟公卿子 弟因父兄得以竊窺,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為策問,寒士無繇 盡知。命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例,春秋唯卓異者寘高等,余當雜定,策題則必明白指 問。四年,詔:「自今礙格、不礙格人試於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為定製。」
開禧元年,詔:「禮部考試,以三場俱優為上,二場優次之,一場優又次之,俱劣為下 。毋以片言隻字取人。編排既定,從知舉審定高下,永為通考之法。」二年,以舉人奸 弊滋多,命諸道漕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 ,牒發御史台,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御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駮放 。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自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 ,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嘉定元年,始因議臣 有請,命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充考校。十二年,命國子牒試,禁假託宗枝、遷就 服屬,犯者必寘於罰。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有司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 絕旨意,破碎經文。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考註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從之 。
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有司命題苟簡,或執偏見臆說,互相背馳,或發策用事訛舛,故 士子眩惑,莫知適從,才者或反見遺。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復俾之主文,是非 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復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第。而舉人之弊凡五:曰 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出外,曰謄錄滅裂。迨寶慶二年,左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防 戢之策,謂:「試院監大門、中門官,乃一院襟喉切要,乞差有風力者。入試日,一切 不許傳遞。門禁既嚴,則數弊自清。士人暮夜納卷,易於散失。宜令封彌官躬親封鐍卷 匱,士人親書幕歷投匱中。俟舉人盡出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錄所。明旦, 申逐場名數於御史台檢核。其撰號法,上一字許同,下二字各異,以杜訛易之弊。謄錄 人選擇書手充,不許代名,具姓名字樣,申院覆寫檢實。傳義置窠之人,委臨安府嚴捕 。其考官容情任意者,許台諫風聞彈奏,重寘典憲。及出官錢,立賞格,許告捉懷挾、 傳題、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帝悉從之,且命精擇考官,毋仍舊習。舊制,凡即 位一降科詔,及大比之歲,二月一日一降詔,許發解,然後禮部遍牒諸路及四川州軍。 至是,以四川鎖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與降詔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奏裁降詔。
紹定元年,有言舉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則考官受賂,或授暗記,或 與全篇,一家分傳謄寫;一則老儒賣文場屋,一人傳十,十人傳百,考官不暇參稽。於 是命禮部戒飭,前申號三日,監試會聚考官,將合取卷參驗互考,稍涉雷同,即與黜落 。或仍前弊,以致覺察,則考官、監試一例黜退。初,省試奉敕差知貢舉一員,同知二 員,內差台諫官一員;參詳官若干員,內差監察御史一員。俾會聚考校,微寓彈壓糾察 之意。韓侂胄用事,將鈐制士人,遂於三知舉外,別差同知一員,以諫官為之,專董試 事,不復干預考校,參詳官亦不差察官。於是約束峻切,氣焰薰灼。嘉泰間,更名監試 ,其失愈甚,製造簿歷,嚴立程限。至是,復舊制,三知舉內差一台諫,十參詳內差一 御史,仍戒飭試官,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給,即展期限。
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致士子上請煩亂;經義不分房別考,致士子多 悖經旨。遂飭考官明示詞賦題意,各房分經考校。凡廷試,唯蜀士到杭最遲,每展日以 待。會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貨押船,致留滯關津。」自是,定以四月上旬廷試, 更不移展。三年,臣僚請:「學校、場屋,並禁斷章截句,破壞義理,及春秋經越年牽 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說者黜落。」
四年,臣僚甚言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嚴選考官。地多經學,則博選通經者;地多賦學 ,則廣致能賦者。主文必兼經賦,乃可充其職。監試或倅貳不勝任,必別擇人。仍令有 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於是命遍諭國子監及諸郡,恪意推行約束, 違戾者彈劾治罪。初,四川類試,其事雖隸制司,而監試、考官共十員,唯大院別院監 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余聽制司選差。自安丙差四員之外,權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 具。是歲,始仍舊朝命四員,余從制司分選。
時場屋士子日盛,捲軸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於日限,去取不能皆當。蓋士人既以本 名納卷,或別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納二三卷。不禁挾書,又許見燭,閩、浙諸郡又 間日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於是經義可作二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 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於披閱。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售同族,奸詐百端,真 偽莫辨。乃命諸郡關防,於投卷之初,責鄉鄰核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 息。
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緣避親人七人取一,其額太窄,咸 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寒士於鄉舉千百取一之 中,得預秋薦,以數千裏之遠,辛勤赴省;而省闈差官,乃當相避。遂有隱身匿名不認 親戚以求免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為仇。至是,言者謂:「除大院 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者,與避親人同試於別院,亦將不下數百。人數既多 ,其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不憚於被差。」從之。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 ,多營求偽冒之弊,遂罷之。其實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於各路州軍解額 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鄉裏,無復詐競。於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 、處、池、袁、潮、興化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未幾,又命止許牒滿裏 親子孫及門客,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親 子孫別項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詐冒,並坐牒官、保官。
初,唐、鄧二州嘗陷於金,金滅,復得其地,命仍舊類試於襄陽,但別號考校,以優新 附士子。舊制,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為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州,淳熙間,本州 自置科場,權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年,舉人十倍於前,遂命復還舊額。
端平元年,以牒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一卷,及開貢院添 差考官。時有言:門客及隨侍親子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人漕試七十取一, 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人習賦習書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於 取放。遂命將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學見行食職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 別項發號考校,不限經賦,取放一名。
侍御史李鳴復等條列建言,謂:「台諫充知舉、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柅奸弊,欲 乞仍舊差台諫為監試。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捉,精選強敏巡按官 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鐫黜官員。考校不精,多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 日迫,試卷遝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院隨房置歷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 數,逐日押歷考校。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點檢、參詳穿聯為一,欲乞必如舊制, 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庶得詳審。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 期約度試卷,經、賦凡若干,則各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並從之。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與游士之不便 於歸鄉就試者,並混同試於轉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逕赴司納卷,一如鄉舉之法。家 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十名為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 臨時取旨增放。又罷諸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所取待補國子生,自明年並許赴國子監混試 。以士子數多,命於禮部及臨安轉運司兩試院外,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 詣,同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同在京,不許見燭。是年,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 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於江陵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復三州及隨 、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別差官混試,用十二郡元額混取以優之。
牒試既罷,又復冒求國子,士大夫為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資,或公然 受價以鬻。命遍諭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准朝廷辨驗,批書印紙,批下國子監收試,即 報赴試人躬赴監。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書押,遞相委保,各 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冒牒官降官罷任,或一時失於參照,誤牒他族,計自陳悔牒一 次。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舉人駁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 仍照前條罪之。凡類試卷,封彌作弊不一。至是,命前期於兩浙轉運司、臨安府選見役 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十名專管詩賦,余分管諸經。各隨所管號,於引 試之夕,分尋試卷,各置簿封彌,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歷,發過謄錄所書寫。 其簿、歷,封彌官收掌,不經吏手,不許謄錄人干預,以革其弊。
二年,省試下第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臣僚言: 「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各私親故換易而 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 假手者,有文藝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以謀利者。今後令牒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 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狀,仍立賞格,許人指實陳首。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牒 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專令御史台覺察,都省勘會。類申門客、滿裏子孫仍 前漕試,六十人取一,較之他處雖甚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少。宜令額寬 而試者眾,塗一而取之精。」遂依前例放行寓試,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 門客、滿裏子孫及附試並罷。
淳祐元年,臣僚言:「既復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下千數。宜復 撥漕舉、胄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窄之弊。」從之。 時淮南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試,且漕司分差試官,路梗不可徑達。三年 ,命淮東州郡附鎮江府秋試,淮西州郡附建康試,蘄黃光三州、安慶府附江州試。三試 所各增差試官二員,別項考校,照各州元額取放。是歲,兩浙轉運司寓試終場滿五千人 ,特命增放二名,後雖多不增,如不及五千人,止依元額。別院之試,大率士子與試官 實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胄試無親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於勢要子弟故也; 端平初,撥歸大院,寒雋便之;淳祐元年,又復赴別院,是使不應避親之人抑而就此, 使天下士子無故析而為二,殊失別試之初意。至是,依端平釐正之,復歸大院。
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 其籍。」於是令自本貫保明給據,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捉,依 鬻舉法治罪。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選於春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 朴,不能與中土士子同工,請授兩淮、荊襄例別考。」朝廷從其請。自是,廣南分東、 西兩路。
寶祐二年,監察御史陳大方言:「士風日薄,文場多弊。乞將發解士人初請舉者,從所 司給帖赴省,別給一歷,如命官印紙之法,批書發解之年及本名年貫、保官姓名,執 赴禮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赴監試者同。如將來免解、免省,到殿批書亦如之 。如無歷則不收試。候出官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應合免解、免省人,亦從先發解 處照此給歷。如省、殿中選,將元歷發下御史台考察,以憑注闕給告。士子得歷,可為 據證;有司因歷,可加稽驗。日前偽冒之人,可不卻而自遁。」遂自明年始行之。
鄉貢、監補、省試皆有覆試,然銓擇猶未精,其間濫名充貢者,不可欺同舉之人,冒選 橋門者,不逃於本齋之職事。遂命今後本州審察,必責同舉之聯保,監學簾引,必責長 諭之證實,並使結罪,方與放行。中書覆試,凡涉再引,非系雜犯,並先札報各處漕司 ,每遇詔舉,必加稽驗。凡覆試,令宰執出題,不許都司干預,仍日輪台諫一員,簾外 監試。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執、侍從、台諫外,自卿監、郎官以下至釐務官,各具 三代宗支圖三本,結立罪狀,申尚書省、御史台及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遇 屬子孫登科、發解、入學、奏補事故,並具申入鑿。後由外任登朝,亦於供職日後,具 圖籍記如上法。遇胄試之年,照朝廷限員,於內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景定二年,胄子牒試員:宰執牒緦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台諫、給事中、舍人小 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郎官、秘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人,寺監 丞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部門、史館校勘、檢閱大功 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余應牒親子孫者,一仍舊制。
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於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巳猶未出院,其所 以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適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制,連試三日。時 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眾而元額少,自咸淳九年為始,視終場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 。以士子數多,增參詳官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又以臣僚條上科場之弊,以大院別院 參詳官、點檢試卷官兼考雷同,又監試兼專一詳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遂罷簾外點檢 雷同官,國子監解試雷同官亦罷。
先是,州郡鄉貢未有覆試。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貢,遂命漕臣及帥守於解試揭曉 之前,點差有出身倅貳或幕官專充覆試。盡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能 行文不繆、說理優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與駁放。如將來省復不通,罪及元覆 試漕守之臣及考校官。十年,省試,命大院、別院監試官於坐圖未定之先,親監分佈坐 次,嚴禁書鋪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廊分,為傳義假手之地。時成都已歸 附我朝,殿試擬五月五日,以蜀士至者絕少,展至末旬。又因覆試特奏名至部猶少,展 作六月七日。近臣以隆暑為請,覆命立秋後擇日。七月八日,度宗崩,竟不畢試。嗣君 即位,下禮部討論,援引皆未當,既不可謂之亮陰,又不可不赴廷對,乃仿召試館職之 制而行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之三日赴焉。上三人得自 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 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寵靈,重年好,明長少 也。
制舉無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傑,天子每親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進士,而以是科應 詔者少。惟召試館職及後來博學宏詞,而得忠鯁文學之士。或起之山林,或取之朝着, 召之州縣,多至大用焉。太祖始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優深可為師法、詳閒吏理 達於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資,見任職官,黃衣、草澤,悉許應詔,對策三千言,詞理俱 優則中選。乾德初,以郡縣亡應令者,慮有司舉賢之道或未至也,迺詔許士子詣闕自薦 。四年,有司僅舉直言極諫一人,堪為師法一人,召陶谷等發策,帝親御殿臨視之,給 硯席坐於殿之西隅。及對策,詞理疏闊,不應所問,賜酒饌宴勞而遣之。
開寶八年,詔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或文武材幹、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具 送闕下,如無人塞詔,亦以實聞。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詔 翰林學士李昉等於禮部試其業,一無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薦名者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 ,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詔。猶自陳素習武事,覆試以騎射,輒顛隕失次。帝紿曰:「是 宜隸兵籍。」皆號呼乞免,乃悉罷去。詔劾本部濫舉之罪。
咸平四年,詔學士、兩省御史台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於內外京朝幕府州縣官、 草澤中,各舉賢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見任轉運使及館閣職事人應詔。是年,策秘書丞查 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景德二年,增置博通墳典達於教化、才識兼茂明於體用、武足 安邊、洞明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等科,詔中書門下試察其才,具名聞奏, 將臨軒親策之。自是應令者浸廣,而得中高等亦少。
太宗以來,凡特旨召試者,於中書學士舍人院,或特遣官專試,所試詩、賦、論、頌、 策、制誥,或三篇,或一篇,中格則授以館職。景德後,惟將命為知制誥者,乃試製誥 三道。(每道百五十字。)東封及祀汾陰時,獻文者多試業得官,蓋特恩也。時言者以 為:「兩漢舉賢良,多因兵荒災變,所以詢訪闕政。今國家受瑞登封,無闕政也,安取 此?」乃罷其科,惟吏部設宏詞、拔萃、平判等科如舊制。
仁宗初,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不設,意者吾豪傑或以故見遺 也,其復置此科。」於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於教化科, 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 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舉及起應選者。又置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又置高蹈丘園 科,沈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者。其法先上藝業於有司,有司較之, 然後試秘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
治平三年,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先是,英宗謂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者云『咎在 不能進賢』,何也?」歐陽脩曰:「近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進 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 ,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不覆試,是高科 路塞矣。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試,是薦舉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 除者,半是年勞老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帝納之,故有是命。韓琦、曾公亮 、趙概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帝曰:「既委公等舉之 ,苟賢,豈患多也?先召試蔡延慶等十人,余須後時。」神宗以進士試策,與制科無異, 遂詔罷之。試館職則罷詩、賦,更以策、論。
元祐二年,複製科。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奏上,而次年試論六 首,御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制。右正言劉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館職也 ,儲之英傑之地以飭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聦明,稍優其廩,不責以吏事,所 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近歲其選浸輕,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 或徇權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幸門,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詔執政,詳求文 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輒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三年,乃詔 :「大臣奏舉館職,並如舊召試、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復奏曰:「祖 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 ,方令貼職。今既過聽臣言,追復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人材高下 ,資歷深淺,但非奏舉,皆可直除,名為更張,弊源尚在。願仿故事,資序及轉運使, 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倖,以重館職之選。」
紹聖初,哲宗謂:「制科試策,對時政得失,進士策亦可言。」因詔罷制科。既而三省 言:「今進士純用經術。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布、誡諭,其文 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且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遂改置宏詞科,歲許進士及第者 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捨生附試,不自立院也。試章表、露布 、檄書用駢儷體,頌、箴銘、誡諭、序記用古體或駢儷,惟詔誥、赦敕不以為題。凡試 二日四題,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中程則上之三省覆試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 ;詞藝超異者,奏取旨命官。大觀四年詔:「宏詞科格法未詳,不足以致文學之士,改 立詞學兼茂科,歲附貢士院試,取毋過三人。」政和增為五人。不試檄書,增制誥,以 歷代史事借擬為之,中格則授館職。宰臣執政親屬毋得試。宣和罷試上舍,乃隨進士試 於禮部。
紹興元年,初復館職試,凡預召者,學士院試時務策一道,天子親覽焉。然是時校書多 不試,而正字或試或否。二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一遵舊制,自尚書兩省諫 議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一人。凡應詔者,先具所著策、論五十篇繳進 ,兩省侍從參考之,分為三等,次優以上,召赴秘閣,試論六首,於九經、十七史、七 書、國語、荀揚管子、文中子內出題,學士兩省官考校,御史監之,四通以上為合格。 仍分五等,入四等以上者,天子親策之。第三等為上,恩數視廷試第一人,第四等為中 ,視廷試第三人,皆賜制科出身;第五等為下,視廷試第四人,賜進士出身;不入等者 與簿尉差遣,已仕者則進官與升擢。七年,以太陽有異。令中外侍從各舉能直言極諫一 人。是冬,呂祉舉選人胡銓,汪藻舉布衣劉度,即除銓樞密院編修官,而度不果召。自 是詔書數下,未有應者。
孝宗乾道二年,苗昌言奏:「國初嘗立三科,真宗增至六科,仁宗時並許布衣應詔,於 是名賢出焉。請參稽前制,間歲下詔,權於正文出題,不得用僻書註疏,追復天聖十科 ,開廣薦揚之路,振起多士積年委靡之氣。」遂詔禮部集館職、學官雜議,皆曰:「注 疏誠可略,科目不必廣。天下之士,屏處山林,滯跡遐遠,侍從之臣,豈能盡知。」遂 如國初之制,止令監司、守臣解送。
七年,詔舉制科以六論,增至五通為合格,始命官、糊名、謄錄如故事。試院言:「文 卷多不知題目所出,有僅及二通者。」帝命賜束帛罷之,舉官皆放罪。舊試六題,一明 一暗。時考官命題多暗僻,失求言之意,臣僚請遵天聖、元祐故事,以經題為第一篇, 然後雜出九經、語、孟內註疏或子史正文,以見尊經之意。從之。初,制科取士必以三 年,十一年,詔:「自今有合召試者,舉官即以名聞。」明年春,李巘言:「賢良之舉 ,本求讜言以裨闕政,未聞責以記誦之學,使才行學識如晁、董之倫,雖註疏未能盡記 ,於治道何損?」帝以為然,乃復罷註疏。
高宗立博學宏詞科,凡十二通,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頌序內雜出六題 ,分為三場,每場體制一古一今。遇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入貲及犯贓人外, 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試。先投所業三卷,學士院考之,拔其尤者召試,定為三等。上等 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召試,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勘,與堂 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無出身人賜同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 南渡以來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
理宗嘉熙三年,臣僚奏:「詞科實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廢弛。蓋試之太嚴,故習之 者少。今欲除博學宏詞科從舊三歲一試外,更降等立科。止試文辭,不貴記問。命題止 分兩場,引試須有出身人就禮部投狀,獻所業,如試教官例。每一歲附銓闈引試,惟取 合格,不必拘額,中選者與堂除教授,已系教官資序及京官不願就教授者,京官減磨勘 ,選人循一資。他時北門、西掖、南宮舍人之任,則擇文墨超卓者用之。其科目,則去 『宏博』二字,止稱詞學科。」從之。淳祐初,罷。景定二年,復嘉熙之制。
初,內外學官多朝廷特注,後稍令國子監取其舊試藝等格優者用之。熙寧八年,始立教 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元豐七年,令諸州無教官,則長吏選在任官上其名, 而監學審其可者使兼之。元祐中,罷試法,已而論薦益眾,乃詔須命舉乃得奏。紹聖初 ,三省立格,中制科及進士甲第、禮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從太學上舍 得第,皆不待試,余召試兩經大義各一道,合格則授教官。元符中,增試三經。政和二 年,臣僚言:「元豐召試學官六十人,而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近試率 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選。」從之。自是或如舊法,中書選注。又嘗員 外添置八行應格人為大藩教官,不以蒞職,隨廢。或用元豐試法,更革無常。
高宗初年,復教官試。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獻以求進,非禮也。」乃罷 試而自朝廷選差。已而又復之,凡有出身者許應,先具經義、詩、賦各三首赴禮部,乃 下省闈,分兩場試之。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為兩學之選。十五年,從國子監丞文浩所 言,於六經中取二經,各出兩題,毋拘義式,以貫穿該贍為合格。其後,四川制置司遇 類省試年,亦仿禮部附試,自嘉泰元年始。
凡童子十五歲以下,能通經作詩賦,州升諸朝,而天子親試之。其命官、免舉無常格。 真宗景德二年,撫州晏殊、大名府姜蓋始以童子召試詩賦,賜殊進士出身,蓋同學究出 身。尋復召殊試賦、論,帝嘉其敏贍,授秘書正字。後或罷或復。自仁宗即位,至大觀 末,賜出身者僅二十人。
建炎二年,明舊制,親試童子,召見朱虎臣,授官賜金帶以寵之。後至者或誦經、史、 子、集,或誦御製詩文,或誦兵書、習步射,其命官、免舉,皆臨期取旨,無常格。淳 熙中,王克勤始以程文求試。內殿引見,孝宗嘉其警敏,補從事郎,令秘閣讀書。會禮 部言:「本朝童子以文稱者,楊億、宋綬、晏殊、李淑,後皆為賢宰相、名侍從。今郡 國舉貢,問其所能,不過記誦,宜稍艱其選。」八年,始分為三等:凡全誦六經、孝經 、語、孟及能文,如六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或賦一道、詩一首為上等,與推恩; 誦書外能通一經,為中等,免文解兩次;止能誦六經、語、孟為下等,免文解一次。覆 試不合格者,與賜帛。寧宗嘉定十四年,命歲取三人,期以季春集闕下。先試於國子監 ,而中書覆試之,為永制焉。理宗後罷此科,須卓絕能文者,許諸郡薦舉。
科目既設,猶慮不能盡致天下之才,或韜晦而不屑就也,往往命州郡搜羅,而公卿得以 薦言。若治平之黃君俞,熙寧之王安國,元豐則程頤,元祐則陳師道,元符則徐積,皆 卓然較著者也。熙寧三年,諸路搜訪行義為鄉裏推重者,凡二十有九人。至,則館之太 學,而劉蒙以下二十二人試舍人院,賜官有差,亦足以見幽隱必達,治世之盛也。其後 ,應詔者多失實,而朝廷亦厭薄之。
高宗垂意遺逸,首召布衣譙定,而尹焞以處士入講筵。其後束帛之聘,若王忠民之忠節 ,張志行之高尚,劉勉之、胡憲之力學,則賜出身,俾教授本郡,或賜處士號以寵之。 所以振清節,厲頹俗。如徐庭筠之不出,蘇雲卿之晦跡,世尤稱焉。寧宗慶元間,蔡元 定以高明之資,講明一代正學,以尤袤、楊萬裏之薦召之,固以疾辭,竟以偽學貶死, 眾咸惜之。理、度以後,國勢日迫,賢者肥遁,迄無聞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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