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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延章

[二十四史]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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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六十三‧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吏部 戶部 禮部 兵部 刑部 工部六部監門 六部架閣。
吏部
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勛、賞罰殿最之法 。凡文階官之等三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 右高下分屬於四選。曰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任非中書首除授者悉掌之。曰尚 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樞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左 選掌之。自副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掌之。若文武官雖不隸左右選,而職任系中書 省、樞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誥敕,皆本部奉行。凡應注擬、升移、敘復、蔭補及酬賞、 封贈者,所隸審驗格法上尚書省,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 武大夫以上合命詞者,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 部長、貳及所隸郎官。其屬有曰司封,曰司勛,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 一人;郎中、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司封、司勛、考功各一人。
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銓注擬事。其後,但存尚書銓,余東 西銓印存而事廢。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州縣功過,引對黜陟。至道二年,以 其事歸流內銓。判流內銓事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 令佐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判部事二人,以帶職京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凡文吏班 秩品命令一出於中書,而小選院即不復置,本曹但掌京朝官敘服章、申請攝官、訃吊祠 祭,及幕府州縣官格式闕簿、辭謝,拔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流外銓,掌考試附奉諸 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驗選人殿最成狀,而送流內銓關試、勾黃、給歷之事。甲庫掌受 制敕黃,關給簽符優牒,選人改名廢置之事。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 改。太平興國中,置差遣院,至是併入審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舊 以朝官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於朝,分擬內外任使而奏之。
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郎爲長貳,郎官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爲郎中,通判以下資序者 爲員外郎。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者爲「行」,下一品者爲「守」,下二品以下 者爲「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余職准此。元祐初,置權尚書,奉賜依守侍郎, 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又置權侍郎,如未歷給事中、中書舍人及 待制以上者,並帶「權」字,祿賜比諫議大夫。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曾實歷知州及監 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又詔,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職事閒劇 不等,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司封、司勛各減郎官一員。紹聖初,詔元豐法以行 、守、試製祿三等。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札,但務從簡,於理 未安,請自借職而上依元豐法給告。」從之。崇寧元年,詔:「大宗正丞,大理正,諸 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闕 不許占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長定格與降一官;二 十年以上,則除其籍。」靖康元年七月,詔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八月,臣僚 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一二。崇寧初,立法大優,宗室 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效顯著之人,復著名州大郡優便豐厚之處。 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部人通理名次。」從之。
尚書
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勛有給,分任有 職,選官有格,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 自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選授、封爵、功賞、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 ,兼總於尚書,驗實而後判成。以天下職事員闕具注於籍,月取其應選者揭而書之,集 官注擬,考閥閱以定其可否。若有疑不能決,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稟議於尚書省,應論 奏者與郎官同請對。大祭祀則奉玉幣以授左僕射,執爵以授左丞。舊,尚書爲所遷官名 ,班左丞上。自釐正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光祿大 夫換授,而任六曹尚書者始實領職事。左選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 六。曰主事、令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諸曹長、貳互置 ,惟吏部備官。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其屬有侍 郎二人,分左、右選。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司封 、司勛、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事,而兼總於尚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 敘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 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吏額,主事 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 書二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監門隸焉。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 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 擬掌闕,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主事一人, 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紹熙 三年,左司諫謝源明言:「乾道九年詔旨:『六部應承三省、密院批送勘當文字,並令 本部郎官、長貳按法裁決可否,申上朝廷施行。』即不得持兩端。如或事有疑難,及生 創無條例者,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將上取旨。乞明詔六曹遵守。」從之。
侍郎
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未應參部者,皆試而後選。若應格,則 具歲月曆任功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稟奏改官。右選,掌武臣之未升朝 者。(舊自供奉官以上。)其職任自親民官至部隊將、監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 凡初仕而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闕。官制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 ,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選。大祭祀則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搏黍,進熟則執匏 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文武班簿對立,以待顧問。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 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 准元豐朝旨,類姓置簿。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從之。)建炎四 年五月,詔六曹復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二年爲真。(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 撰。)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其 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舊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 選,總稱吏部侍郎。間命官兼攝,惟稱左選侍郎或右選而已。紹熙三年,謝深甫、張叔 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既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 右」逕入除目。相承不改。
郎中 員外郎 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
舊主判二人,以朝官充。元豐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 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凡郎官,並用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爲員外郎。建炎 四年,詔權攝、添差郎官並罷。初進擬,第雲吏部郎官;及擬告身細御,始直書尚書吏 部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選。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 右郎官。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輔、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 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詔四選通 差,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先是,乾道元年詔:「今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 著爲令。」自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郎曹闕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 ;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其自外召至爲郎,則資級已高,曾 不數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 員外郎
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師、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 內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而爲之等。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 。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 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國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 小國二百二十。內命婦之品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 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 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外內命婦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 ,曰公主,曰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曰恭人 ,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敘贈之制:三公、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 光祿大夫二代,余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之高下,以爲戶 數多寡之節。凡事之可否,與司勛通決於長貳。分案三,設吏六。元祐元年,中書後省 言:「臣僚封贈父母,仍舊制命詞,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余用海詞。」二年, 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紹聖元年, 詔:「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 ,詔並依元豐法。)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系宣教郎,遇大禮封 贈。」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 縣男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謂命官非 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並特旨若回授者。)或因子孫得封贈,其 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並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 正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引以爲請 ,甚無謂也。不獨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封贈父母,實爲太 濫。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置之典刑,庶幾僥倖者息 而名分正矣。」從之。建炎以後並同。
司勛郎中 員外郎
參掌勛賞之事。凡勛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 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 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驍騎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云騎尉,正七品 ;曰武騎尉,從七品。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賞有格。若事應賞,從其所 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必審核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 擬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若功賞未醉而賞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 格。錄用前代帝系及勛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有九。
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應工匠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 勞績,並止比類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制,司勛覆 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干錢穀,本部指 定關司勛,則是戶部兼司勛之職,請依舊制。」從之。四年,應川峽人任本路差遣者, 酬獎減半。政和四年,詔:「司勛行下所屬,將一司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 用。」又詔以詳定國朝勛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用工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隆興元 年省並,以司封郎官兼領。淳熙元年,復以司農寺丞范仲芭兼司勛,未幾改除,復省。 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 員外郎
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課之政令。凡命官,隨所隸遷,以其職事具注於歷,給 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授者,驗歷按法而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 。以七事考監司:一曰舉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曰興利 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曰盜賊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 、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爲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爲治事之最,農桑墾殖 水利興修爲勸課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爲撫養之最。通善、 最分三等:五事爲上,二事爲中,余爲下。若能否尤著,則別爲優劣,以詔黜陟。凡內 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爲一考,三考爲一任。
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十年;通 直郎至太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 武選官之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合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 ,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合門祗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承 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 承宣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 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 計其歷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凡改服色者以年勞計之。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 夫以上應縊者,覆太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 平奏:「乞凡將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紬繹而後集於都堂以詢 之,庶幾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從之。)凡立碑碣名額之事, 掌之。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辭。元豐官制行,悉罷。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 八。
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賞罰。劣等應罰而 已沖降者,仍從沖降法。縣令以下,本部專行。」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除知 州軍三年爲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資爲任,武臣未曾立法。」詔武臣任六等差遣 ,川廣成資余並三十個月爲任。建炎以後並同。應文武臣磨勘、關升、資任、較考,定 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諡,審覆而參定之。凡特恩賜諡,命詞給告, 余給敕。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 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裁減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 官十三人,正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
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 充。)掌吏、兵、勛、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官、內外命婦及封贈者,各以 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勛用司勛。官制行 ,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凡綾紙幅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 應奏鈔畫聞者給之。令史十五人。
元豐五年,官制所復位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 入品者給告身,無品者給黃牒。元祐中,以內外差遣並職事官本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 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詔:「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並給告,余依舊。」三 年,詔:「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 使臣只降宣札,乞自承信郎而上依舊給告。」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造告 身法物,應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及貿販服用者,立賞許告。」
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其制闕略。咸平、景德中,兩加潤澤 ,至皇祐始備。神宗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品秩則同,故亦未 遑別定。徽宗大觀初,乃著爲新格,凡褾帶綱軸等飾,始加詳矣。
凡文武官綾紙五種,分十二等:
色背銷金花綾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滴粉縷金花大犀軸,八荅暈錦褾韜,色帶。三 公、三少、侍中、中書令用之。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中犀軸,天下樂錦褾犀軸, 色帶。左右僕射、使相、王用之。)
白背五色綾紙二等。(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翠毛獅子錦褾韜,玳瑁軸,色帶。 知樞密院,兩省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簽書樞密院事,嗣王,郡王,特進,觀文殿 大學士,太尉,東宮三少,冀、袞、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御史大夫,宗 室節度使至率府副率之帶皇字者用之。一等一十七張,暈錦褾韜,玳瑁軸,色帶。觀文 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六尚書,金紫光祿、銀青光祿、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左 、右衛上將軍,節度、承宣、觀察,並用之。)
大綾紙四等。(一等一十五張,暈錦褾,兩面撥花穗草大牙軸,色帶。宣奉、正奉大夫 ,翰林學士,資政、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學士,左、右散騎 常侍,御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 學士,正議、通奉大夫,諸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侯,用之。一等十二張,法錦 褾,兩面撥花細牙軸,色帶。給事中,中書舍人,通議大夫,司成,左、右諫議大夫,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待制,太中大夫,秘書、殿中監,伯,用之。一等一 十張,法錦褾,撥花常使大牙軸,色帶。中大夫,七寺卿,京畿、三路轉運使,發運使 ,中奉、中散大夫,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秘書、殿中少監 ,正侍、中侍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諸州刺史,中亮、中衛大夫,防禦、團 練使,太子左、右庶子,諸衛大將軍,附馬都尉,典樂,子,用之。一等八張,盤球錦 褾,大牙軸,色帶。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左、右司郎中,司業,開封少尹,少 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拱衛大夫,太子詹事,左、右諭德,左武、右武大夫, 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副都知,樞密承旨、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起居郎、舍人,侍御 史,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朝請、朝散、朝奉大夫,京畿、三路轉運副使,諸路 轉運使、副使,知上州,提舉三路保甲,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武功至武翼大夫, 開封左、右司錄事,蕃官使臣,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正言,監察御史,和安大夫至 翰林良醫,男,用之。內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用九張,蕃官使臣用大錦褾,背帶,此 其小異者也。)
中綾紙二等。(一等七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諸司員外郎,朝請朝散、朝奉郎,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太子侍讀、侍講,中亮、中衛,左武、右武郎中, 知下州,諸路提點刑獄,發運判官,提點鑄錢,承議郎,武功至武翼郎,太子中允、舍 人,親王府翊善、贊讀、侍讀,符寶郎,太常、中正、秘書、殿中丞,六尚奉御,大理 正,著作郎,通事舍人,太子諸率府率,直龍圖閣,開封府諸曹事,大晟府樂令,直秘 合,崇政殿說書,和安郎至翰林醫正,用之。一等六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奉議 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著作佐郎,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承,國 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修武、敦武郎,通直郎,內常侍,轉運判官,提舉學士,諸州 通判,御史台檢法官、主簿,九寺主簿,親王記室,閣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從 義、秉義郎,太學、武學博士,開封諸曹掾,陵台令,兩赤縣令,忠訓、忠翊郎,節度 、防禦、團練副使,行軍司馬,太醫正,太史局令、正、丞、五官正,翰林醫官,辟應 博士,太子諸率府副率,用之。)
小綾紙二等。(一等五張,黃花錦褾,角軸,青帶。校書郎,正字,宣教郎,太常寺協 律、奉禮郎,太祝,郊社、太官令,律學博士,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主簿 ,宣幾郎,保義、成忠郎,太學正、錄,律學,承事、承奉、承務、承信、承、節郎, 門下、中書省錄事,尚書省都事,三省、樞密院主事,辟應正、錄,用之。一等五張, 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幕職、州縣官,三省樞密院令史、書史,流外官,諸州別 駕、長史、司馬、文學、司士、助教,技術官,用之。)凡宮掖至外命婦羅紙七種,分 十等:
遍地銷金龍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韜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絲綱子,金樣 鈒花塗帉錔,滴粉縷金花鳳大犀軸。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用之。一等一十七張,韜 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絲網子,金樣鈒花塗帉錔,滴粉縷金花鳳子中犀軸。貴儀、淑 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內宰用之。)
遍地銷金鳳子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五張,韜帶,銷金鳳子褾,紅絲綱子,金塗銀 帉錔,滴粉縷金雲鳳玳瑁軸。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 媛、副宰用之。一等一十二張,韜帶,銷金盤鳳標,紅絲網子,金塗銀帉錔,滴粉金雲 鳳玳瑁軸。婕妤、才人、貴人、美人用之。)
銷金團窠花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張,八荅暈錦逯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 滴粉縷金葵花玳瑁褾軸。尚儀,尚服,尚食,尚寢,尚功,宮正,內史,宰相曾祖母、 祖母、母、妻,親王妻,用之。一等八張,翠色獅子錦標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 ,滴粉縷金梔子花玳瑁軸。郡主,縣主,國夫人,內命婦,郡夫人,執政官祖母、母 、妻,用之。)
銷金大花五色羅紙一等。(七張,雲雁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 瑁軸。寶林御女,采女,二十四司典掌,尚書省掌籍、掌樂,主管仙韶,用之。)
金花五色羅紙一等。(七張,法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縷金玳瑁軸。郡夫 人,郡君,宗室妻,朝奉大夫、遙郡刺史以上母妻,升朝官母,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 、禁軍都虞候、軍都虞候、御前忠佐母,蕃官母妻,諸神廟夫人,用之。)
五色素羅紙一等。(七張,錦褾韜,色帶,紫絲綱子,銀帉錔,大牙軸。宗室女,升朝 官妻,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禁軍都虞候、軍都指揮使、忠佐妻,用之。)
凡內外軍校封贈綾紙三種,分四等:
大綾紙二等。(一等七張,法錦褾,大牙軸,青帶。遙郡刺史以上用之。一等七張,大 錦褾,大牙軸,青帶。藩方指揮使、御前忠佐馬步軍都副都軍頭、馬步軍都軍頭、藩方 馬步軍都指揮使用之。內帶遙郡者,法錦褾,色帶。)
中陵紙一等。(五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都虞候以上諸班指揮使,御前忠佐馬步 軍副都軍頭,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用之。內加至爵邑者,用大綾紙,大牙 軸,大錦褾。)
小綾紙一等。(五張,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諸軍指揮使以下用之。如加至爵邑 者,同上。)凡封蠻夷酋長及蕃長綾紙兩種,各一等:
五色銷金花綾紙一等。(一十八張,翠色獅子錦褾,法錦韜,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 縷金牡丹花玳瑁軸,色帶。南平、占城、真臘、闍婆國王用之。)
中綾紙一等。(七張,法錦褾,中牙軸,青帶。藩蠻官承襲、轉官用之。)
大觀並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部。(差主管官。)建炎元年,詔:「文臣太中大夫、武 臣正任觀察使及宗室南班官以上給告,以下並給敕。」三年,詔逐等依舊給告。紹興二 年,詔:「四品以下官及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官告並用錦褾外,其餘官並封贈權用纈 羅代充。」十四年,始盡用錦。其後,又詔內外命婦、郡夫人以上,乃得用網袋及銷金 ,其餘則否。至二十六年,詔內外文武臣僚告敕並依大觀格式製造。裁減吏額,共置二 十九人。(淳熙十三年又減五人。)
戶部
部國初,以天下財計歸之三司,本部無職掌,止置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以受天 下上貢,元會陳於庭。元豐正官名,始並歸戶部。掌天下人戶、土地、錢穀之政令,貢 賦、征役之事。以版籍考戶口之登耗,以稅賦持軍國之歲計,以土貢辨郡縣之物宜,以 征榷抑兼併而佐調度,以孝義婚姻繼嗣之道和人心,以田務券責之理直民訟,凡此歸於 左曹。以常平之法平豐凶、時斂散,以免役之法通貧富、均財力,以伍保之法聯比閭、 察資賊,以義倉振濟之法救饑饉、恤艱扼,以農田水利之政治荒廢、務稼穡,以坊場河 渡之課酬勤勞、省科率,凡此歸於右曹。尚書置都拘轄司,總領內外財賦之數,凡錢穀 帳籍,長貳選吏鉤考。其屬三:曰度支,曰金部,曰倉部。
熙寧中,以知樞密院陳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制置條例,建官設屬,取三司條例看詳, 具所行事付之。三年,罷歸中書,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新法歸司農,以胄案歸軍 器監,修造歸將作監,推勘公事歸大理寺,帳司、理欠司歸比部,衙司歸都官,坑冶歸 虞部,而三司之權始分矣。元豐官制行,罷三司歸戶部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 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左右曹各二人,度支、金部、倉部 各二人。
元佑初,門下侍郎司馬光言:「天下錢穀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納見在,無 以量入爲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穀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寺監者,並歸戶部,使 尚書周知其數,則利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理。」詔尚書省立法。三 年,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獄並罷,依三司舊例,戶部置推勘檢法官,治在京官司凡錢 谷事,增置幹當公事二員。」紹聖元年,罷戶部幹當公事,置提舉、管幹官,復行免役 、義倉,釐正左、右曹職,依元定官制。三年,右曹令侍郎專領,尚書不與。建中靖國 元年,復幹當公事官二員。政和二年五月,詔依神宗官制,委右曹侍郎專主行常平,自 今許本部直達奏裁。又詔依熙、豐舊制,本部置都拘轄司,總領戶、度、金、倉四部財 賦。宣和六年,詔戶部辟官依元豐法。
尚書 侍郎
掌軍國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虛之數。凡州縣廢置,戶口登耗,則稽其版籍;若貢賦征 稅,斂散移用,則會其數而頒其政令焉。凡四司所治之事,侍郎爲之貳,郎中、員外郎 參領之,獨右曹事專隸所掌侍郎。若事屬本曹,郡縣監司不能直者,受其訟焉。大饗祀 薦饌,則尚書奉俎,飲福則徹之。朝會則奏貢物。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 ,置吏五十有六。建炎兵興,嘗以知樞密院張愨提領措置戶部財用,後遷中書侍郎,仍 兼之。五年,復以參知政事孟庾提領措置。後罷,專委戶部長貳。左曹分案三:曰戶口 ,掌凡諸路州縣戶口升降,民間立戶分財,科差人丁,典賣屋業,陳告戶絕,索取妻男 之訟。曰農田,掌農田及田訟務限,奏豐稔,驗水旱蟲蝗,勸課農桑,請佃地土,令佐 任滿賞罰,繳奏諸州雨雪,檢按災傷逃絕人戶。曰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 :曰二稅,掌受納、驅磨、隱匿、支移、折變。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課利,僧道 免丁錢及土貢獻物。曰課利,掌諸軍酒課,比較增虧,知、通等職位姓名,人戶買撲鹽 場酒務租額酒息,賣田投納牙契。外有開拆、知雜司。右曹分案六:曰常平,掌常平、 農田水利及義倉振濟,戶絕田產,居養鰥、寡、孤、獨之事。曰免役,曰坊場,曰平準 ,各隨其名而任其事。曰檢法,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十人,右曹三十人。淳熙十 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舊制,戶部侍郎二人,中興初,止除長貳、各一員,或止除 尚書若侍郎一員。紹興四年七月,詔戶部侍郎二員,通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 左曹 右曹 員外郎
掌分曹治事。建炎三年,詔省並郎曹,惟戶部五司以職事煩劇不並,仍各置一員。紹興 中,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戶部左曹郎官兼之。右曹歲具常平錢物總數,每秋 季具冊以聞。初置主管左、右曹,總稱戶部郎官。紹興七年,閻彥昭乙太府寺丞兼左曹 郎官。紹興三十二年,徐康正除左曹郎官,自是相承不改。是年,又詔:「戶部事有可 疑難裁決者,許長貳與眾郎官聚議,文字皆令連書,有定議,然後付本曹行遣。」
度支郎中 員外郎
參掌計度軍國之用,量貢賦稅租之入以爲出。凡軍須邊備,會其盈虛而通其有無。若中 外祿賜及大禮賞給,皆前期以辨。歲終,則會諸路財用出入之數奏於上,而以其副申尚 書省。凡小事則擬畫,大事咨其長貳;應申請更改舉行勘審者,則先檢詳供具。分案六 ,置吏五十有一。凡上供有額,封樁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有所漕運,則計程而給 其直。凡內外支供及奉給驛券,賞賜衣物錢帛,先期擬度,時而予之。分案五:曰度支 ,曰發運,曰支供,曰賞賜,曰知雜。乾道四年,置會稽都籍,度支掌之。裁減吏額, 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金部郎中 員外郎
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之所輸,歸於受藏之府,以待邦國之用。勾考平準、市舶 、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視歲額增虧而爲之賞罰。凡綱運 不濡滯及負折者,計程帳催理。凡造度、量、權、衡,則頒其法式。合同取索及奉給、 時賜,審覆而供給之。分案六:曰左藏,日右藏,曰錢帛,曰榷易,曰請給,曰知雜。 裁減吏額,共置六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倉部郎中 員外郎
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之事。凡諸路收糴折納,以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時催 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歲以應用芻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 數。其在河北、陝西、河東路者,書其所支歲月,季一會之。若內外倉場帳籍供申愆期 ,則以法究治。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元祐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復置。分案 六:曰倉場,曰上供,曰糶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建炎三年,罷司農寺歸倉部 。紹興四年復舊。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
掌國之禮樂、祭祀、朝會、宴饗、學校、貢舉之政令。祭之名有三:天神曰祀,地祇曰 祭,宗廟曰饗。又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別。幣玉、牲牢、器服,各從其等。凡雅樂, 以六律、六同合陰陽之聲爲樂律,金、石、絲、竹、匏、土、革、木爲樂器,宮架八佾 ,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後之序爲樂舞,其所歌爲樂章。若有事於南北效、明堂,籍田、 禘祫太廟,薦享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貢、慶賀、宴樂之禮,前期飭有司辨具,閱 所定儀注,以舊章參考其當否,上尚書省,冊寶及封冊命禮亦如之。凡禮樂制度有所損 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集侍從官、秘書省長貳或百官,議定以聞。凡天下選士, 具注於籍,三歲貢舉,與夫學校試補三捨生。掌后妃、親王以下推恩,公主下嫁,宗室 冠、婚、喪、葬之制,及賜旌節、章服、冠帔、門戟,旌表孝行之法。若印記、圖書、 表疏之事皆掌焉。大祥瑞,則朝參官以上詣閣門表賀,余於歲終條奏。
舊屬禮儀院,判院一人,以樞密院使、參知政事充;知院,以諸司三品以上充。主吏無 定數,擇三司京朝百司胥史充。禮部止設判部一人,掌科舉,補奏太廟郊社齋郎、室長 、掌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諸州申祥瑞,出入內外牌印之事。兼領貢院,掌受 諸州解發進士諸科名籍及其家保狀、文卷,考驗戶籍、舉數、年齒而藏之。若朝廷遣官 知舉,則主判官罷,事畢,以知舉官卑者一員主判。元豐官制行,悉歸禮部。其屬三: 曰祠部,曰主客,曰膳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郎中、員外郎四司各一人。元 祐初,省祠部郎官一員,以主客兼膳部。紹聖改元,主客、膳部互置郎官兼領。建炎以 後並同。
尚書
掌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政令,侍郎爲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 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則審覆有司所定之式,以次咨決,而質於尚書省。大祭祀則省 牲,鼎鑊視滌濯,薦腥則奉籩豆、簠簋,及飲福徹之,稞則奉瓚臨鬯。凡天地、宗廟、 陵園之祀,后妃、親王、將相封冊之命,皇子加封,公主降嫁,稽其彝章以詔上下而舉 行之。朝廷慶會宴樂,宗室冠、婚、喪、祭,蕃使去來宴賜,與夫經筵、史館、賜書、 修書之禮,例皆同奉常講求參酌,而定其儀節。三歲貢舉,學校試補諸生,皆總其政。 旌節章服之頒,祥瑞表奏之進,凡關於禮樂者,皆掌之。建炎三年,詔鴻臚、光祿寺並 歸於禮部,太常、國子監亦隸焉。分案五:曰禮樂,曰貢舉,曰宗正奉使帳,曰封冊表 奏,曰檢法。各隨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四十五人。續又減四人。
侍郎
奏中嚴外辦,同省牲及視饌腥熟之節。祼,受瓚奉盤。歲祀昊天上帝,祭皇地祇,與尚 書迭爲亞獻。祭太社、太稷、神州地祇,則迭爲初獻。祀九宮貴神、五帝、感生帝、朝 日、夕月、蜡祭東西方亦如之。大朝會,則尚書奏藩國貢物。凡慶賀若謝,則郎中、員 外郎分撰表文。祠事,與太常少卿、祠部官迭爲終獻或亞獻。親郊,自景靈宮朝獻太廟 朝享至望燎禮畢,乘輿還內,皆奏解嚴。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南渡,諸曹長、貳互 置。紹興七年,禮部置侍郎二員。隆興元年,詔:「除尚書不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 。」
郎中 員外郎
元豐,郎官、員外郎參領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事。有所損益,則審 訂以次咨決。凡慶會若謝,掌撰表文。與祠部、主客、膳部並列爲四。建炎三年,並省 郎曹,禮部領主客,祠部領膳部。隆興元年,復詔禮部、祠部一員兼領,自是並行四司 之事矣。通置吏五十四人。
祠部郎中 員外郎
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令。月奏祠祭、國忌、休暇之日。每歲大祀忌日, 大忌前一日,皆不坐。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日。天慶、先天、降聖節各五日。誕聖 節、正七月望、夏至、臘各三日。天祺、天貺節、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 伏、七夕、授衣、重九、四立、春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若神祠封進爵號,則覆太常所 定以上尚書省。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初補醫 生,令有司試藝業,歲終校全失而賞罰之。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郎中 員外郎
掌以賓禮待四夷之朝貢。凡郊勞、授館、宴設、賜予,辨其等而以式頒之。至則圖其衣 冠,書其山川風俗。有封爵禮命,則承詔頒付。掌嵩、慶、懿陵祭享,崇義公承襲之事 。分案四,置吏七。(元祐六年七月,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 國進奉人陳乞轉授官職者取裁。即舊應除轉官者,報所屬看詳。舊來無例,創有陳乞, 曹部職掌未一,久遠互失參驗,自今不以曾未貢及例有無,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 ,令主客關報兵部。」從之。)
膳部郎中 員外郎
掌牲牢、酒醴、膳羞之事。凡所用物,前期計度,以關度支。若祭祀、朝會、宴享,則 同光祿寺官視其善否,酒成則嘗而後進。季冬命藏冰,春分啟之,以待供賜。分案七, 置吏九。
兵部
掌兵衛、儀仗、鹵簿、武舉、民兵、廂軍、土軍、蕃軍,四夷官封承襲之事,輿馬、器 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圖。凡儀衛,大朝會用黃麾大仗;文德殿視朝及冊命王公大臣,用 黃麾半仗;紫宸殿受外國使朝,用黃麾角仗;文德殿發冊,用黃麾細仗。鹵簿有大駕、 法駕、小駕,皆掌其數及行列先後之儀,爲圖以授有司。凡武選之制,仿貢舉之法。凡 聯其什伍而教之以戰爲民兵,材不中禁衛而足以執役爲廂軍,就其鄉井募以御盜爲土軍 ,以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爲剩員。團結以御戎爲洞丁,爲義軍、弩手;屬羌分隸邊將爲 蕃兵。籍其名數而頒其禁令。大將出征,奏捷則告於廟,破賊則露布以聞。凡招置廂、 禁軍及州郡屯營,三衙遷補,守戍軍吏轉補,文武官白直、宣借,皆掌之。其屬三:曰 職方,曰駕部,曰庫部。舊判部事一人,以兩制充。掌三駕儀仗、鹵簿圖、春秋釋奠武 成王廟及武舉,歲終以義軍、弓箭手戶數上於朝。國初,掌千牛備身,殿中省進馬籍。 元豐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元祐初,省駕部郎中一員,以 職方兼庫部。紹興改元,詔職方、庫部互置郎官一員兼。
尚書
掌兵衛、武選、車輦、甲械、廄牧之政令。以天下郡縣之圖而周知其地域。凡陳鹵簿, 設仗衛,飭官吏整肅,蕃夷除授,奉行其制命。凡軍兵以名籍統隸者,閱習按試,選募 遷捕,及武舉、校試之事,皆總之。侍郎爲之貳,郎中、員外郎參掌之。大禮,則尚書 充鹵簿使;大祀,奉魚牲及俎;視朝,則侍郎執班簿對立;小祀,則郎中、員外郎薦俎 並徹。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凡蕃夷屬戶授官、封襲之事皆掌之。建炎三年,並衛尉 寺隸焉。分案十:曰賞功,曰民兵衛,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 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人。續詔:「將下班祗應並 進義校尉、守闕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闕進武副尉並隸兵部,許於殿前司抽差下班祗 應,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侍郎 掌貳尚書之事。南渡,長貳互置,續置侍郎二員,紹興常置一員。
郎中 員外郎
參掌本部長貳之事。建炎三年,詔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隆興元年,詔駕部、兵部 郎官共一員兼領,自是四司合爲一矣。厥後間或並置,若從軍或將命於外,則假以爲寵 焉。
職方郎中 員外郎
掌天下圖籍,以周知方域之廣袤,及郡邑、鎮砦道里之遠近。凡土地所產,風俗所尚, 具古今興廢之因,州爲之籍,遇閏歲造圖以進。四夷歸附,則分隸諸州,度田屋錢糧之 數以給之。分案三,置吏五。舊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掌受閏年圖經。國初, 令天下每閏年造圖納儀鸞司。淳化四年,令再閏一造;咸平四年,令上職方。轉運畫本 路諸州圖,十年一上。紹熙三年,職方、駕部吏額通入兵部、庫部,並作四十二人。
駕部郎中 員外郎
掌輿輦、車馬、驛置、廄牧之事。大禮,戒有司具五輅。凡奉使之官赴闕,視其職治給 馬如格。官文書則量其遲速以附步馬急遞。總內外監牧,籍其租入多寡、孳產登耗。凡 市馬於四夷者,溢歲額則賞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建炎三年,並太僕寺隸焉。
庫部郎中 員外郎
掌鹵簿、儀仗、戎器、供帳之事,國之武庫隸焉。凡內外甲仗器械,造作繕修,皆有法 式。若御大慶、文德殿,應用鹵簿名數,前期以戒有司。祭祀、喪葬,則給以等差。總 衛尉寺金吾仗司兵匠之數,考其功罪、歲月而以法升降之。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
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事。凡斷獄本於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 之。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盜賊, 曰斗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禁於未然之謂令,施於已然之謂敕,設於 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爲專 法。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讞之,皆閱其案狀,傳例擬進。應詔獄及案劾命官,追命 奸盜,以程督之。審覆京都辟囚,在外已論決者,摘案檢察。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 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辯訴,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敘雪。若命官牽復,則以期數 定之。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設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 員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門各一人。
國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 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 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大中祥符二年, 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 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駁奏之。凡大辟,皆錄問。熙寧三年,詔:「詳議、詳 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爲任,次以三十月爲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闕注官,滿三 任者堂除。」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案,止令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 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下奏案,益多於往時。自熙寧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 足,故事多疏謬。」增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三年八月,詔:「省審刑院歸刑部 。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覆司事。刑部主判官爲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 官爲刑部詳議官。」官制行,悉罷歸刑部。
元佑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 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復申明糾舉之制,請以御史台刑察兼領。其御史台刑獄,令尚 書省右司糾察。」從之。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提刑司,至是復置。四年 ,並制勘、體量爲一案。紹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崇寧二年十二月,詔 :「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獨員,即通治,余並依官制格 令。」
尚書
掌天下刑獄之政令。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爲之貳。應定奪、審覆 、除雪、敘復、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之; 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其當否。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 駁正,詔其賞罰。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蒞誓,薦熟則奉牲。大 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旨釋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 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 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曰糾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 條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 ;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裁減吏額, 置三十五人。
侍郎
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若制勘、體量、奏讞、糾察、 錄問,長貳通治之。南渡,長貳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 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之說也。
郎中 員外郎
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爲額,關掌職事, 初無分異。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 官分爲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 理者,孰爲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 」從之,仍令今後仿此。
都官郎中 員外郎
掌徒流,配隸。凡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若定 差副尉,(舊爲軍大將。)則計其所歷,而以役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 減磨勘歲月。元祐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紹聖間,復其額,及元 豐押綱法,歸都官。崇寧二年二月,復配隸案。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 元祐中,罷之。因刑部有請,乃詔如舊。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定優重等 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從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 詔比部兼司門。隆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分案五 :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 人。(淳熙十三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 員外郎
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 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 問同否而理其侵負。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考者已逾十有二 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 其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並選官吏審覆。七年 二月,詔帳司每歲具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入,自今三 年一供,著爲令。」官制行,釐其事歸比部。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 。三年,釐正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政和六年,詔:「寺監 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台奏劾。」用郎官梅執 禮之請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後,或以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 員外郎
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置移復之事。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 偽違縱者。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余禁,以時舉行。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
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政。凡營繕,歲計 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凡百工,其 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有關,則隨以緩急招募。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 ,先具模製進御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印記則關禮部。凡道路、津梁,以 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曰屯田,曰虞部 ,曰水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紹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
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司之事,侍郎爲之貳。若製作、營繕、計 置、採伐所用財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官吏、兵民緣本曹事 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 而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 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焉。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並將作、少 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 甲,令工部長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 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部,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爲務,工部以辦事 爲能,誠非一體。」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浸 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 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爲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 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一員。
郎中 員外郎
舊制,凡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程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 「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自此四 司合爲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暠爲屯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 員外郎
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 以時增減,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其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 吏八。
虞部郎中 員外郎
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而爲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 ,皆計其所入登耗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 員外郎
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連之事。凡堤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 。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劃措置爲民利者,賞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 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隸工部。)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詔於邊臣內差。)提轄、監造官各 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造戎器之政令。舊就軍器監置,別 差提舉官,以內侍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 本所點驗監視;後復以中人典領。工部侍郎黃中以爲言,請復隸屬。從之。孝宗即位, 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爲之,改稱提舉,免隸工部。後以御史張震力爭,復 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復舊。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
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內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監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 巧及采繪、裝鈿之飾。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 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六部監門
六部監門官一員,掌司門鑰。紹興二年置。選升朝文臣有才力人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 。序位、請給依寺、監丞,郎官有闕得兼之。初從吏部尚書沈與求之請也。
主管架閣庫
掌儲藏帳籍文案以備用。擇選人有時望者爲之。舊有管幹架閣庫官,宣和罷之,紹興十 五年復置,吏、戶部各差一員,禮、兵部共差一員,刑、工部共差一員,以主管尚書某 部架閣庫爲名,從大理寺丞周楙請也。喜定八年,又置三省、樞密院架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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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六十四‧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御史台 秘書省 殿中省 太常寺 宗正寺 大宗正司附 光祿寺 衛尉寺 太僕寺
御史台掌
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隸焉 ;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 百官之班序。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 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 ,掌受誓戒致齋,檢視糾劾。又有廊下使,專掌入閣監食;又有監香使,掌國忌行香, 二使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正官名,於是使名悉罷。
御史大夫
宋初不除正員,止爲加官。檢校官帶憲銜,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元豐官制行,亦並除 去。
中丞
一人,爲台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熙寧五年,以 知雜御史鄧綰爲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綰爲龍圖閣待制權,御史 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爲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長憲府 ,於是復遷右諫議大夫權。元豐五年,以承議郎徐禧爲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 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官試中丞。南渡 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浸少。淳熙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台諫例不兼 講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二人,万俟離、羅汝楫皆以秦檜意。 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預經筵者矣。
侍御 史一人,掌貳台政。
殿中侍御史 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御史
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歲詣 三省、樞密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殿最,以詔黜陟。百官 應赴台參謝辭者,以拜跪、書札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 閣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謂之「里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 「奉詔舉台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舉三任以上知縣爲里行。熙寧二 年詔:「御史闕,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 ,對稱旨,爲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里行,由選人爲御史自定始。於是知制誥宋敏求、蘇 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制,相繼罷去。
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余許盡兼言事。(紹聖二年復置。)元祐元年,詔台諫官許 二人同上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台。又改六察旬奏爲季奏。四年,詔 :「應台察事已彈舉而稽違窬月者,遇赦不得原減。」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 優者關台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台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 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官與 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台參謝辭。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台覺察彈奏事刊 爲一書,殿中侍御史以上錄本給付。」從之。
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陟言:「監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 聖著於甲令,崇寧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本台增入監察御史言事之文。」詔依 祖宗法。又詔宰執不得薦舉台諫官。舊台令,御史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密院點檢諸房 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受差失,鹹得彈糾。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 三年,始復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豐始置六察,上自諸部、寺監 ,下至廩庫、場務,無不分隸,以詔廢置。而乃有寅緣申請,乞不隸台察者,恐非法意 ,宜遵舊制。」從之。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慶元 二年,侍御史黃黼言:「監察御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今分按之任止二人 ,乞增置一員。」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 獄事。凡推直有四:曰台一推,曰台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勘官十 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里行、推直等官悉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 御史奏辟。紹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 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並省吏額,前司 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 ,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御史台
管勾台事各一人,(舊曰判台。)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令史二人, 知班、驅使倌、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秘書省 監 少監
丞各一人,監掌古今經籍圖書、國史實錄、天文歷數之事,少監爲之貳,而丞參領之。 其屬有五:著作郎一人,著作佐郎二人,掌修纂日曆;秘書郎二人,掌集賢院、史館、 昭文館、秘閣圖籍,以甲、乙、丙、丁爲部,各分其類;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 仇典籍,判正訛謬,各以其職隸於長貳。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歲於仲夏曝書,則給酒 食費,尚書、學士、侍郎、待制、兩省諫官、御史並赴。遇庚伏,則前期遣中使諭旨, 聽以早歸。大典禮,則長貳預集議。所以待遇儒臣,非他司比。宴設錫予,率循故事。
宋初,置三館長慶門北,謂之西館。太平興國初,於昇龍門東北,創立三館書院。三年 ,賜名崇文院,遷西館書貯焉。東廊爲集賢書庫,西廊分四部,爲史館書庫。大中祥符 八年,創外院於右掖門外。天禧初,令以三館爲額,置檢討、校勘等員。檢討以京朝官 充,校勘自京朝、幕職至選人皆得備選。以內侍二人爲勾當官,通掌三館圖籍事,孔目 官、表奏官、掌舍各一人。又有監書庫內侍一人。兼監秘閣圖籍孔目官一人。
秘閣
系端拱元年就崇文院中堂建閣,以三館書籍真本並內出古畫墨跡等藏之。淳化元年,詔 次三館置直閣、(以朝官充。)校理,(以京朝官充。)以諸司三品、兩省五品以上官 一人判閣事。直閣、校理通掌閣事,掌繕寫秘閣所藏。供御人、裝裁匠十二人。元豐五 年,職事官貼職悉罷,以崇文院爲秘書省官屬,始立爲定員,分案四,置吏八。(崇文 院,太平興國三年置。端拱元年,建秘閣於院中。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沿唐制立名 ,但有書庫寓於崇文院廡下。三館、秘閣、崇文院各置貼職官。又有集賢殿修撰、直龍 圖閣、校勘,通謂之館職。初,英宗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雋材,比選數人出使,無 可者,豈乏材耶?」歐陽脩曰:「今取材路狹,館閣止用選人編校書籍,故進用稍遲。」 上曰:「卿等各舉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於是宰相琦、公亮,參知政事修、概各薦 五人,未及試,神宗登極,先召十人試以詩賦,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義別以奏封稱旨預 試。於是御史吳申言:「試館職者請策以經史及世務,毋用辭賦。」遂詔:「自今試館 職專用策論。」熙寧二年,置崇文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主簿邢恕。乃詔自今應選舉可 用人並除校書,候二年取旨除館職官。五年,以隸秘書省。)
元祐初,復置直集賢院、校理。自校理而上,職有六等,內外官並許帶,恩數仍舊。又 立試中人館職法,選人除正字,京官除校書郎。(校書郎供職二年,除集賢校理。秘書 郎、著作佐郎比集賢校理。著作郎比直集賢院、直秘閣。丞及三年除秘閣校理。)三年 二月,詔御試唱名日,秘書丞至正字升殿侍立。九月,覆試賢良於閣下。五年,置集賢 院學士並校對黃本書籍官員。(紹聖初,罷校對,以編修日曆選本省,易集賢院學士爲 殿修撰,直院爲直秘閣,集賢校理爲秘書校理。)十二月,詔禮部,本省長貳定校讎之 課,月終具奏。(入伏午時減半,過渡伏依舊,從蘇軾之請。)又罷本省官任滿除館職 法。元符二年,詔職事官罷帶館職,悉復元豐官制。崇寧五年,詔館閣並除進士出身人 。政和五年四月,詔秘書省殿以右文爲名,改集賢殿修撰爲右文殿修撰。是月,駕詣景 靈宮朝獻,還幸秘書省。詔曰:「延見多士,歷覽藏書之府,祖宗遺文在焉,屋室淺狹 ,甚非稱太平右文之盛,宜重行修展。」八月,詔秘書省移於新左藏庫,以其地爲堂。 七年,詔類集所訪遺書,名曰秘書總目。宣和二年,立定秘書省員額:監、少監、丞並 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以四員爲額,校書郎二員,正字四員。
渡江後,製作未遑。紹興元年,始詔置秘書省,權以秘監或少監一員,丞、著作郎佐各 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爲額。續又參酌舊制,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自 是采求闕文,補綴漏逸,四庫書略備。即秘書省復建史館,以修神宗、哲宗實錄,選本 省官兼檢討、校勘,以侍從官充修撰。五年,效唐人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 著作郎佐、秘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字通十二人。又移史館於省之側,別爲一所,以 增重其事。九年,詔著作局惟修日曆,遇修國史則開國史院,遇修實錄則開實錄院,以 正名實。十三年,詔復每歲曝書會。是冬,新省成,少監游操援政和故事,乞置提舉官 ,遂以授禮部侍郎秦熹,令掌求遺書,仍鑄印以賜。置編定書籍官二人,以校書郎、正 字充。
孝宗即位,詔館職儲養人才,不可定員。幹道九年,正字止六員;淳熙二年,監、少並 置,皆前所未有。除少監、丞外,以七員爲額,尋復詔不立額。紹熙二年,館職闕人, 上令召試二員,謹加審擇,取學問議論平正之人。自是,監、少、丞外,多止除二員, 是時,陳傅良上言:「請以右文、秘閣修撰並舊館閣校勘三等爲史官。自校勘供職,稍 遷秘閣修撰,又遷右文。在院三五年,如有勞績,就遷次對,庶幾有專官之效,無冷局 之嫌。」時論韙之,然不果行。中興分案四:曰經籍,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吏額 :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庫書直官二人,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二人,正名楷 書五人,守闕一人,正貼司及守闕各六人,監門官一人以武臣充,專知官一人。
日曆所
隸秘書省,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之。以宰執時政記、左右史起居注所書會集修撰爲一 代之典。舊於門下省置編修院,專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元豐元年詔:「宣徽院等 供報修注事,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四年十一月,廢編修院歸史館 。官制行,屬秘書省國史案。六年,詔秘書省長、貳毋得預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即擊 銜,以防漏泄,如舊編修院法焉。八年,詔吏部郎中曾肇、禮部郎中林希兼著作。職事 官兼職自此始。
元祐五年,移國史案置局,專掌國史、實錄,編修日曆,以國史院爲名,隸門下省,更 不隸秘書省。紹聖二年,詔日曆還秘書省。宣和二年,詔罷在京修書諸局,惟秘書省日 歷所系元豐國史案,除著作郎官專管修纂日曆之事無定員外,其分案編修日曆書庫官吏 ,並依元豐法。紹興元年,初修皇帝日曆,詔以修日曆所爲名,本省長貳通行修纂。三 年,詔宰臣提舉,侍從官修撰,十一月,詔以修國史日曆所爲名。四年,詔以史館爲名 。十年,詔依舊制並歸秘書省國史案,以著作郎、佐修纂,舊史館官罷歸元官。尋復詔 以國史日曆所爲名,續並修神宗、哲宗寶訓。隆興元年,詔編類聖政所並歸日曆所,依 舊宰臣提領,仍令日曆所吏充行遣。
會要所
以省官通任其事。紹興九年,詔秘書省官讎校國朝會要,逐官添給茶湯錢。乾道四年, 詔尚書右僕射陳俊卿兼提舉編修國朝會要,每遇提舉官開院過局,就本省道山堂聚呈文 字,提舉諸司官、承受官、主管諸司官,並令國史日曆所官兼。五年,令本省再加刪定 ,以續修國朝會要爲名。九年,秘書少監陳騤言:「編類建炎以後會要成書,以中興會 要爲名。」並從之。其後接續修纂,並隸秘書省。
國史實錄院 提舉國史 監修國史 提舉實錄院 修國史 同修國史 史館修撰、同修撰 實錄院修撰、同修撰 直史館 編修官 檢討官 校勘、檢閱、校正、編校官
初,紹興三年,詔置國史院,重修神宗、哲宗實錄,以從官充修撰,續以左僕射呂頤浩 提舉國史,右僕射朱勝非監修國史。四年,置直史館及檢討、校勘各一員。五年,置修 撰官二員,校勘官無定員。是時,國史、實錄皆寓史館,未有置此廢彼之分。九年,修 徽宗實錄,詔以實錄院爲名,仍以宰臣提舉,以從官充修撰、同修撰,余官充檢討,無 定員。明年,以未修正史,詔罷史館官吏並歸實錄院。二十八年,實錄書成,詔修三朝 正史,復置國史院,以宰臣監修,侍從官兼同修,余官充編修。明年,詔國史院以宰臣 提舉置修國史、同修國史共二員。編修官二員,又置都大提舉諸司官、承受官、諸司官 各一員。以內侍省官充。隆興元年,以編類聖政所並歸國史院,命起居郎胡銓同修國史 。二年,參政錢端禮權監修國史;乾道元年,參政虞允文權提舉國史:皆前所未有。二 年,詔置實錄院,修欽宗實錄,其修撰、檢討官以史院官兼領。四年,實錄告成,詔修 欽宗正史。以右僕射蔣芾提舉四朝國史,詔增置編修官二員,續又增置三員。淳熙三年 ,特命李燾以秘書監權同修國史、權實靈院同修撰。四年,罷實錄院,專置史院。十五 年,四朝國史成書,詔罷史院,復開實錄院修高宗實錄。慶元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孝宗 實錄。六年,詔實錄院同修撰以四員、檢討官以六員爲額。嘉泰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光 宗實錄。二年,復開國史院,自是國史與實錄院並置矣。實錄院吏兼行國史院事,點檢 文字一人,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
太史局
掌測驗天文,考定曆法。凡日月、星辰、風雲、氣候、祥眚之事,日具所占以聞。歲頒 歷於天下,則預造進呈。祭祀、冠昏及大典禮,則選所用日。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 、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台郎,有保章正。其判局及同判, 則選五官正以上業優考深者充。保章正五年、直長至令十年一遷,惟靈台郎試中乃遷, 而挈壺正無遷法。其別局有天文院、測驗渾儀刻漏所,掌渾儀台晝夜測驗辰象。
鐘鼓院,掌文德殿鐘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印歷所,掌雕印曆書。南渡後,並同隸秘書省,長、貳、丞、郎輪季點檢。
算學
元豐七年,詔四選命官通算學者,許於吏部就試,其合格者,上等除博士,中、次爲學 諭。元祐元年初,議者謂:「本監雖准朝旨造算學,元未興工,其試選學官亦未有應格 。竊慮徒有煩費,乞罷修建。」崇寧三年,遂將元豐算學條制修成敕令。五年,罷算學 ,令附於國子監。十一月,從薛昂請,復置算學。大觀三年,太常寺考究,以黃帝爲先 師,自常先、力牧至周王朴以上從祀,凡七十人。四年,以算學生併入太史局。宣和二 年,詔並罷官吏。
殿中省 監 少監 監、丞
各一人,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藥、服御、幄帟、輿輦、舍次之政令,少監爲之貳,丞 參領之。凡總六局:曰尚食,掌膳羞之事;曰尚藥,掌和劑診候之事;曰尚醞,掌酒醴 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輦,掌輿輦之事。( 六尚各有典御二人,奉御六人或四人,監門二人或一人。又尚食有膳工,尚藥有醫師, 尚醞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輦有正供等,皆分隸其局。)又置提舉六尚 局及管幹官一員。舊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雖有六尚局,名別而事存, 凡官隨局而移,不領於本省。所掌唯郊祀、元日、冬至天子御殿,及禘袷後廟、神主赴 太高,供具傘扇;而殿中監視秘書監,爲寄祿官而已。元豐中,神宗欲復建此官,而度 禁中未有其地,但詔御輦院不隸省寺,令專達焉。初,權太府卿林顏因按內藏庫,見乘 輿服御雜貯百物中,乃乞復殿中省六尚,以嚴奉至尊。於是徽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圖 ,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左正言姚祐所裁定,是歲崇寧二年也。三年,蔡京上修成殿中 省六尚局供奉庫務敕令格式並看詳凡六十卷,仍冠以「崇寧」爲名。政和元年,殿中省高 伸上編定六尚供奉式。靖康元年,詔六尚局並依祖宗法。又詔:「六尚局既罷。格內歲 貢品物萬數,尚爲民害,非祖宗舊制,其並除之。」
御藥院
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 (舊制,勾當御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之暗轉,干冒恩澤,浸不可止。嘉祐 五年,詔御藥院內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計所遷 資序。非勾當御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崇寧 二年,併入殿中省。)
尚衣庫使 副使
舊曰內衣庫,大中祥符三年改。監官二人,以內侍、三班充,掌駕頭服御傘扇之名物。 凡御殿、大禮前一日,請乘輿袞冕、鎮圭、袍服于禁中以待進御,事已,復還內庫。典 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
內衣物庫
(在文德殿後,太平興國二年,置受納匹段庫,受納綾、錦,西川鹿胎、綾、羅、絹、 匹段。大中祥符元年併入。)監官二人,以京朝官並內侍充,(舊三人,以諸司使、副 及三班、內侍充。)掌受納錦綺、綾羅、色帛、銀器、腰束帶料。造年支,準備衣服, 以待頒賜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軍將校時服,並給宰臣、親王、皇親、使相生日器幣 ,兩府臣僚、百官、皇親轉官中謝、朝辭特賜,及大遼諸外國人使辭見銀器、射弓、衣 帶。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
新衣庫
(在太平坊。)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三班及內侍充。掌受錦綺、雜帛、衣服之物, 以備給賜及邦國儀注之用,並受納衣服以賜諸司丁匠、諸軍。監門二人,以三班使臣充 。典十人,掌庫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庫
(太平興國二年置,後分三庫:一在天安殿後,一在右掖門內北廊,一在正陽門外。)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掌百官朝服、諸司儀仗之名物。典三人,掌 庫三十人。已上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舊有裁造院、針線院、雜賣場,後省並之。)
太常寺 卿 少卿 丞各一人 博士四人
主簿、協律郎、奉禮郎、太祝各一人。卿掌禮樂、郊廟、社稷、壇壝、陵寢之事,少卿 爲之貳,丞參領之。禮之名有五:曰吉禮,曰賓禮,曰軍禮,曰嘉禮,曰凶禮。皆掌其 制度儀式。祭祀有大祠,有小祠。其犧牲、幣玉、酒醴、薦獻、器服各辨其等;掌樂律 、樂舞、樂章以定宮架、特架之制,祭祀享則分樂而序之。凡親祠及四孟月朝獻景靈宮 、郊祀告享太廟,掌贊相禮儀升降之節。歲時朝拜陵寢,則視法式辨具以授祠官。凡祠 事,差官、卜日、齋戒皆檢舉以聞。初獻用執政官,則卿爲終獻,用卿,則少卿爲亞獻 ;博士爲終獻;闕則以次互攝。郊祀已,頒御札則撰儀以進。宮架、鼓吹、警場,率前 期按閱即習。余祀及朝會、宴享、上壽、封冊之儀物亦如之。若禮樂有所損益,及祀典 、神祀、爵號與封襲、繼嗣之事當考定者,擬上於禮部。凡太醫之政令,以時頒行。
宋初,舊置判寺無常員,以兩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禮官久次官高者充。別置太常禮院 ,雖隸本寺,其實專達。有判院、同知院四人,寺與禮院事不相兼。康定元年,置判寺 、同判寺,始併兼禮院事。元豐正名,始專其職。公案五,置吏十有一。元祐三年,詔 太常寺置長貳,他寺監則互置。紹聖中,復舊制。大觀元年,應太常寺所被旨及施行典 禮事,季輪博士銓次成籍,以備討論。政和四年令,祠事監察御史闕,則以六曹郎官及 館職攝充。宣和三年,令本寺因革禮五年一檢,舉接續編修。建炎初,並省冗職,惟太 常、大理不並。詔太常少卿一員兼宗正少卿,罷丞、簿,惟置博士一員。紹興三年,復 置丞。九年,臣僚言:「元豐正名,太常主議論者博士四人,乞參稽舊典,添置博士, 以稱朝廷蒐補闕軼、緝熙彌文之意。」詔添博士一員。十年,置簿一員。十五年,詔太 常討論置籍田令,續置太社令。隆興元年,並省博士一員,主簿一員,又以光祿寺並歸 太常,罷丞。明年,詔丞、簿並依舊制。
分案九:曰禮儀,掌討論大慶典禮、神祠道釋、襲封定諡、檢舉忌辰。曰祠祭,掌大中 小祠祀差行事官並酒齊、幣帛、蠟燭、禮料。曰壇廟,掌行室壇、廟域、陵寢。曰大樂 ,掌大樂教習樂舞、鼓吹、警場。曰法物,掌給納朝、祭服。曰廩犧,掌歲中祠祭牲牢 羊豕滌室。曰太醫,掌臣僚陳乞醫人,補充太醫助教等。曰掌法,曰知雜,並掌本寺條 制雜務。裁減吏額,贊引使二人,正禮直官二人,副禮直官二人,正名贊者七人,守闕 贊者七人,私名贊者七人,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貼司一人,書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 十二人,祭器司供官十人,樂正三人,鼓吹令一人,本寺天樂祭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 二人,圓壇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一人。
博士掌講定五禮儀式,有改革則據經審議。凡於法應諡者,考其行狀,撰定諡文。有祠 事,則監視儀物,掌凡贊導之事。
主簿,掌稽考簿書。
協律郎,掌律、呂以和陰陽之聲,正宮架、特架樂舞之位。大祭祀享宴用樂,則執麾以 詔作止之節,舉麾、鼓柷而樂作;偃麾、戛敔而樂止。凡樂,掌其序事。
奉禮郎,掌奉幣帛授初獻官,大禮則設親祠板位。 太祝,掌讀冊辭,授摶黍以嘏告,飲福則進爵,酌酒受其虛爵。 郊社令,掌巡視四郊及社稷。壇壝,掌凡掃除之事,祭祀則省牲。 太廟令,掌宗廟薦新七祀及功臣從享之禮。 籍田令,掌帝籍耕耨出納之事,植五穀蔬果,藏冰以待用。 宮闈令,率其屬以汛灑廟庭,凡修治潔除之事。
提點管幹郊廟祭器所 南郊太廟祭器庫 提點朝服法物庫所 朝服法物庫 南郊什物庫 太廟什物庫 掌藏其器服,以待祭祀、朝會之用。凡冠服,視其等而頒於執事之臣。
教坊及鈐轄教坊所掌宴樂閱習,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藝而進退之。 諸陵祠墳所 掌先世后妃之墳園而以時獻享。
太醫局
有丞,有教授,有九科醫生額三百人。歲終則會其全失而定其賞罰。(太醫局,熙寧九 年置,以知制誥熊本提舉,大理寺丞單驤管幹。後詔勿隸太常寺,置提舉一、判局二, 判局選知醫事者爲之。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爲之。學生 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爲額。太學、律學、武學生、諸營將士疾病,輪往治之。各 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爲三等第補之: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 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失多者罰黜之。受兵校錢物者,論如監 臨強乞取法。三學生原預者聽受,而禁邀求者。又官制行,隸太常禮部,自政和以後, 隸醫學,詳見選舉志。)孝宗隆興元年,省並醫官而罷局生。續以虞允文請,依舊存留 醫學科,逐舉附試省試別試所,更不置局,權令太常寺掌行。紹熙二年,復置太醫局, 局生以百員爲額,余並依未罷局前體例,仍隸太常寺。
大晟府
以大司樂爲長,典樂爲貳。次曰大樂令,秩比丞。次曰主簿、協律郎。又有按協聲律、 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爲之。又以武臣監府門及大 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內省近侍官提舉。所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樂,曰法物, 曰知雜,曰掌法。國朝禮、樂掌於奉常。崇寧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 ,禮、樂始分爲二。五年二月,因省冗員,並之禮官;九月,復舊。大觀四年,以官徒 廩給繁厚,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並視太常格。宣和二年,詔以大晟府近歲添置 冗濫徼幸,罷不復再置。
宗正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敘宗派屬籍,以別昭穆而定其親疏,少卿爲之貳,丞參領之。凡修纂 牒、譜、圖、籍,其別有五:曰玉牒,以編年之體敘帝系而記其歷數,凡政令賞罰、封 域戶口、豐凶祥瑞之事載焉。曰屬籍,序同姓之親而第其服紀之戚疏遠近。曰宗藩慶系 錄,辨譜系之所自出,序其子孫而列其名位品秩。曰仙源積慶圖,考定世次枝分派別而 系以本宗。曰仙源類譜,序男女宗婦族姓婚姻及官爵遷敘而著其功罪、生死。凡錄以一 歲,圖以三歲、牒、譜、籍以十歲修纂以進。宋初,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 充,闕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諸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主簿一員,以 京官充。(舊自丞、簿以上,皆宗姓爲之,通署寺事。初置卿、少,率命常參官判寺事 。大中祥符八年,以兵部侍郎趙安易兼卿,判寺趙世長改爲知寺事。九年,始定丞、郎 以上兼卿,給、舍以下兼少卿,郎中以下兼丞,京官兼主簿。其卿闕,則丞以下行寺事 而無知、判之名。)元豐官制行,詔宗正長貳不專用國姓,蓋自有大宗正司以統皇族也 。渡江後,卿不常置,少卿一人,以太常兼。紹興三年,復置少卿一人。五年,復置丞 ;十年,置主簿;隆興元年並省。次年,詔丞、簿復舊制。嘉定九年,詔以宗學改隸宗 正寺,自此寺官又預校試之事。分案二;曰屬籍,曰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 ,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
大宗正司
景祐三年始制司,以皇兄寧江軍節度使濮王知大宗正事,皇侄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守節 同知大宗正事,元豐正名,仍置知及同知官各一人,選宗室團練、觀察使以上有德望者 充;丞二人,以文臣京朝官以上充。掌糾合族屬而訓之以德行、道藝,受其詞訟而糾正 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能決者,同上殿取裁。若宮邸官因事出入,日書於籍 ,季終類奏。歲錄存亡之數報宗正寺。凡宗室服屬遠近之數及其賞罰規式,皆總之。
官屬有記室一人,掌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授,兼領小學之事。舊制,擇 宗室賢者爲知大宗正事,次一人爲同知;其後,位高屬尊者爲判。熙寧三年,始以異姓 朝臣二員知丞事,置局爲睦親、廣親宅。是歲省管幹睦親、廣親宅及提舉郡、縣主等它 官,以其事歸宗正。(自熙寧中置丞,始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爲之。神宗疑用異姓,王 安石言:前代宗正固有用庶姓者,乃錄春秋時公侯大夫事。神宗曰:「此雖無前代故事 ,行之何害?」安石曰:「聖人創法,不必皆循前代所已行者。」於是召稚圭對而命之。 )分案五,置吏十有一。元豐五年,詔大宗正司不隸六曹,其丞屬中書省奏差。元祐四 年,詔宗室越本司訴事者罪之。六年,詔宗正按熙寧敕諸院建小學,自八歲至十四歲, 首檢舉入學。紹聖元年,詔袒免外兩世孤遺貧乏者,驗實廩給之。四年,詔宗室若婦女 自外還京,並報宗正,崇寧三年,詔大宗正及外宗正司將條貫事跡關宗正寺,修纂圖牒 。政和三年,詔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學事。
崇寧三年,置南外宗正司於南京,西外宗正司於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議司言:「 宗室疏屬原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京各置外宗正司。」從之。仍詔各擇宗室 之賢者一人爲知宗,掌外居宗室,詔復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大觀四年罷,政和二年 復舊。又詔敦宗院宗子有文藝、行實眾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
中興後,以位高屬尊者爲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舊制。又置知大宗正丞一員,以文 臣充,掌糾合宗室而檢防訓飭之。凡南班宗室磨勘、遷轉、襲封、請給,核其當否;嫁 娶房奩、分析財產,酌厚薄多寡而訂其議。凡宗室除合該賜名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後報 宗正寺。其餘遷授官資、支給錢米,考核以詔予奪。其不率教者以法拘之,歲久知悔, 則除其過名。復直南外宗正司、西外宗正司,以處宗室之在外者。各仍舊制設敦宗院, 皆設知宗,所在通判職官兼丞、簿,其糾合、檢防、訓飭如大宗正司。西、南外兩司闕 知宗,間令大宗正司選擇保明而後授之。又各置教授以課其行藝。南渡初,先徙宗室於 江、淮,於是大宗正司移江寧,南外移鎮江,西外移揚州。其後屢徙,後西外止於福州 ,南外止於泉州;又置紹興府宗正司,蓋初隨其所寓而分管轄之。乾道七年,嘗欲移紹 興府宗司於蜀,不果,後並歸行在。嘉定間,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須擇老成更練 之人。詔知宗正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示增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
淳化六年,始設局置官,詔以皇宋玉牒爲名,建玉牒殿。咸平初,命趙安易、梁周翰編 屬籍,始創規制。大中祥符六年,以知制誥劉筠、夏竦爲修玉牒官,自後置一員或二員 。元豐官制行,分隸宗正寺官。寺丞王鞏奏:「玉牒十年一進,並以學士典領。自熙寧 中范鎮進書之後,神宗玉牒至今未修。仙源類譜自慶曆中張方平修進之後,僅五十年, 並無成書。乞別立法,其修玉牒及類譜官,每二年一具草繳進。」從之。紹聖三年,應 宗室賜名,三祖下各隨祖宗之支子而下,雖兄弟數多,並爲一字相連。南渡後,紹興十 二年,始建玉牒所。提舉一人或二人,以宰相執政爲之,以侍從官一人兼修,宗正卿、 少而下同修纂。先是,宗正寺丞邵大受奏:「講求宗正寺舊掌之書,曰皇帝玉牒,曰仙 源積慶圖,曰宗藩慶系錄,曰宗支屬籍。南渡四書散失,今重加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 ,合圖、錄、屬籍三者而一之,既無愧於昔矣;獨玉牒一書未修,宜搜訪討論,以正九 族,以壯本支。」於是始置官如舊制,分案五,置吏十。乾道八年,詔玉牒殿主管香火 ,差內侍三員、武臣一員充,並改作幹辦玉牒所殿。
光祿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祭祀、朝會、宴鄉酒醴膳羞之事,修其儲備而謹其出納之政,少卿爲 之貳,丞參領之。凡祭祀,共五齊、三酒、牲牢、郁鬯及尊彝、籩豆、簠簋、鼎俎、鉶 登之實,前期飭有司辦具牲鑊,視滌濯,奉牲則告充告各,共其明水火焉。禮畢,進胙 於天子而頒於百執事之人。分案五,置吏十。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政和六年二月, 監察御史王桓奏:「祭祀牢醴之具掌於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視,請大祠以長貳、朔祭及 中祠以丞簿監視宰割,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以其屬攝。」從之。舊置判寺事一人 ,以朝官以上充。光祿卿、少,皆爲寄祿。元豐制行,始歸本寺。中興後,廢併入禮部 。
太官令
掌膳羞割烹之事。凡供進膳羞,則辨其名物,而視食之宜,謹其水火之齊。祭祀共明水 、明火,割牲取毛血牲體,以爲鼎俎之實。朝會宴享,則供其酒膳。凡給賜,視其品秩 而爲之等。元祐初,罷太官令。二年復置。(崇寧三年,置尚食局,太官令惟掌祠事。 )
法酒庫 內酒坊
掌以式法授酒材,視其厚薄之齊,而謹其出納之政。若造酒以待供進及祭祀,給賜,則 法酒庫掌之;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實尊罍。內酒坊惟造酒,以待余用。
太官物料庫 掌預備膳食薦羞之物,以供太官之用,辨其名數而會其出入。
翰林司 掌供果實及茶茗湯藥。
牛羊司、牛羊供應所 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及太官宴享膳羞之用。
乳酪院 掌供造酥酪。
油醋庫 掌供油及鹽胾。
外物料庫 掌收儲米、鹽、雜物以待膳食之須。凡百司頒給者取具焉。
衛尉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儀衛兵械、甲胃之政令,少卿爲之貳,丞參領之。凡內外作坊輸納兵 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以歸於武庫,不如式者罰之。時其曝涼而封籍其數,若進御 及頒給,則按籍而出之。每季委官檢視,歲終上計帳於兵部。掌凡幄帟之事,大禮設帷 宮,張大次、小次,陳鹵簿儀仗。長貳晝夜巡徼,察其不如儀者,押仗官則前期稟差。 凡仗衛,供羽儀、節鉞、金鼓、棨戟,朝宴亦如之。宴享賓客,供幕帟、茵席,視其敝 者移少府、軍器監修焉。舊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凡武庫、武器歸內庫,守 宮歸儀鸞司,本寺無所掌。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四,置吏十。元祐三年、詔長 貳互置。所隸官司十有三:內弓箭庫、南外庫、軍器弓槍庫、軍器弩劍箭庫,掌藏兵杖 、器械、甲胃,以備軍國之用。儀鸞司,掌供幕帟供帳之事。軍器什物庫、宣德樓什物 庫,掌收貯什物,給用則按籍而頒之。左右金吾街司、左右金吾仗司、六軍儀仗司,掌 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衛。凡儀物以時修飭,選募人兵而校其遷補之事。
中興後,衛尉寺廢,併入工部。
太僕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車輅、廄牧之令,少卿爲之貳,丞參領之。國有大禮,供其輦輅、屬 車,前期戒有司教閱象馬。凡儀仗既陳,則巡視其行列。后妃、親王、公主、執政官應 給車乘者,視品秩而頒之。總國之馬政,籍京都坊監、畿甸牧地畜馬之數,謹其飼養, 察其治療,考蕃息損耗之實,而定其賞罰焉,死則斂其鬃尾、筋革入於官府。凡閱馬, 差次其高下,應給賜則如格。歲終鉤覆帳籍,以上駕部。若有事於南北郊,侍中請降輿 升輅,則卿授綏。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邦國廄牧、車輿之政令,分隸群 牧司、騏驥院諸坊監,本寺但掌天子五輅、屬車,后妃、王公車輅,給大中小祀羊。元 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五,置吏十有八,總局十有二。元祐二年,詔外監事,令本 寺依群牧司舊法施行;應內外馬事專隸太僕,直達樞密院,更不經尚書省及駕部。三年 ,詔省主簿一員。崇寧二年,詔太僕寺依舊制不治外事,歸尚書駕部;應馬事,上樞密 院所隸官司。
車輅院 掌乘輿、法物,凡大駕、法駕、小駕供輦輅及奉引屬車,辨其名數與陳列先後之序。
左、右騏驥院 左、右天駟監 掌國馬,別其駑良,以待軍國之用。
鞍轡庫 應奉御馬鞍勒,及以韉轡給賜臣下。
養象所 掌調御馴象。
駝坊 車營致遠務 掌分養雜畜,以供負載般運。
牧養上下監
掌治療病馬及申駒數,有耗失則送皮剝所。元豐末,廢畿內牧馬監。元祐初,置左、右 天廄坊,聽民間承佃牧地。紹聖元年,依元豐法置孳生監。
中興後,廢太僕寺,併入兵部。
群牧司
制置使一人,景德四年置,以樞密使、副爲之。至道三年,罷而復置。使一人,咸平三 年置,以兩省以上官充;副便一人,以閣門以上及內侍都知充。都監二人,以諸司使以 上充。判官二人,以京朝官充。掌內外廄牧之事,周知國馬之政,而察其登耗焉。凡受 宣詔、文牒,則以時下於院、監。大事則制置使同簽署,小事則專遣其副使,都監多不 備置,判官、都監每歲更出諸州巡坊監,點印國馬之蕃息者。又有左、右廂提點,隸本 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
鞍轡庫 使 副使
監官二人,以諸司副使及三班使臣、內侍充。掌御馬金玉鞍勒,及給賜王公、群臣、外 國使並國信韉轡之名物。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庫十四人。
元豐併入太僕寺。
已綁定手機
已實名認證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六十五‧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大理寺 鴻臚寺 司農寺 太府寺 國子監 少府監將作監 軍器監 都水監 司天監
大理寺
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二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 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詳斷官八人 ,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 ,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 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爲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 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 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 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 ,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封奏裁。 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爲十員。七年,置詳斷 習學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 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稽參故事,宜屬 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爲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爲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 。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 。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 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三年,詔依 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台例,謁有禁。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 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爲試官。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 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 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 然後注擬。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刑部、吏部同 著爲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並左右兩推爲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 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 ,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舊條,失斷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 人。)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復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 。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台治之。元符元年,應 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 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制論。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 、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豐故事,復置習學 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 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並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並。
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 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 「評事檢斷,躬自節案。親書斷語,最爲勞若。」詔增置,以八員爲額。淳熙末,嚴寺 官出謁之禁,以防請託、漏泄之弊。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 有出身曾歷任人,各兼評事系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或有未安,則述 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 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 ,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 ;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又有敕庫,掌 收管架閣文書。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 隆興共減七人。)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 ,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並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 。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 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 貼書四人。(隆興共減五人。)
鴻臚寺
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 令,少卿爲之貳,丞參領之。凡四夷君長、使價朝見,辨其等位,以賓禮待之,授以館 舍而頒其見辭、賜予、宴設之式,戒有司先期辦具;有貢物,則具其數報四方館,引見 以進。諸蕃封冊,即行其禮命。若崇義公承襲,則辨其嫡庶,具名上尚書省。其周嵩、 慶、懿陵廟,命官以時致享,若凶儀之節,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喪紀而詔奠臨賻 贈之制。禮儀成服,則卿掌贊導之儀,葬則預戒有司具鹵簿儀物。分案四,置吏九。其 官屬十有二: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驛及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貢奉 之事。
禮賓院,掌回鶻、吐蕃、党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市譯語之事。懷遠驛,掌南蕃 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闐、甘、沙、宗哥等國貢奉之事。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 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 事。
傳法院,掌譯經潤文。 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 同文館及管勾所,掌高麗使命。
已上並屬鴻臚寺。中興後,廢鴻臚不置,併入禮部。
司農寺
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選人充。掌供藉田九種,大中小 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與平糶、利農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倉儲委積之政令,總苑囿 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少卿爲之貳,丞參領之。凡京都官吏錄廩,辨其精粗而爲之等; 諸路歲運至京師,遣官閱其名色而分納於倉庚,稿秸則歸諸場,歲具封樁、月具見存之 數奏聞;給兵食則進呈糧樣,因出納而受賂刻取者,嚴其禁;有負欠者,計其虧數上於 倉部。凡諸路奏雨雪之闕與過多者皆籍之。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薦饗進御、頒賜植藏之物 ,戒有司先期辦具。造曲櫱、儲薪炭以待給用。天子親耕藉田,有事於先農,則卿奉耒 耜,少卿率屬及庶人以終千畝。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初,熙寧二年,置制置條例司,立常平斂散法,遣諸路提舉官推行之。三年五月,詔制 置司均通天下之財,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增置丞、簿,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 ,悉自司農講行。初以太子中允呂惠卿判司農寺,改同判寺胡宗愈爲兼判。四年,以御 史知雜鄧綰判寺,曾布同判,詔諸路提舉常平官課績,田寺考校升絀,管幹官令提舉司 保明,計功賞之。六年,以司農間遣屬官出視諸路,力有不給,乃置幹當公事官,以葉 康直等四人爲之。七年,本寺言:「所主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未盡,官 吏推行多違法意,欲榜諭官私,使人陳述,有司違法,從寺按察。」九年,以幹當公事 官所至輒用喜怒,罷之,從熊本請也。元豐四年,減丞一,主簿三。官制行,寺監不治 外事,司農事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
元祐三年,詔司農寺置長、貳。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檢法。八年,復置提轄修倉所;紹 聖元年,詔罷官屬,以其事歸將作監。四年,罷主簿,添丞一員。
政和六年,浙西諸州各置排岸一員,從兩浙運副應安道請也。所隸官屬凡五十,倉二十 有五,掌九穀廩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之用。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數以 報司農。
草場十有二,掌受京畿芻秸,以給牧監飼秣。 排岸司四,掌水運綱船輸納雇直之事。 園苑四:玉津、瑞聖、宜春、瓊林苑,掌種植蔬蒔以待供進,修飭亭宇以備游幸宴設。 下卸司,掌受納綱運。 都麴院,掌造曲,以供內酒庫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 水磨務,掌水磑磨麥,以供尚食及內外之用。 內柴炭庫,掌諸薪炭,以給宮城及宿衛班直軍士薪炭席薦之物。 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
建炎三年,罷司農寺,以事務並隸倉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二員。凡有合行事務,申戶 部施行。四年,復置寺,仍置卿、少。十年,復置簿。隆興元年,並省主簿一員。明年 ,詔如舊制。乾道三年,詔糧綱有欠,從本寺斷遣監納,情理重者,大理寺推勘。分案 五,南北省倉、草料場、和糴場隸焉。監倉官分上、中、下界,司其出納。諸場皆置監 官。外有監門官,交量則有檢察斛面官,綱運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以佐本寺。
豐儲倉所,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初,紹興以上供米餘數,樁管別廩,以爲水旱之 助,後又增廣收糴,淳熙間,命右司爲之提領,後以屬檢正,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 別置赤歷,提領官結押,不許袞同司農寺收支經常米數。凡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從司農 寺差官盤量,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監官、監門官遇考任滿,所屬批書外,仍於本所批 書,視其有無欠折,以定其功過。在外,則鎮江、建康置倉焉。
太府寺
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廩藏貿易、四方 貢賦、百官奉給,時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帨巾、神席,及校造斗升衡尺而 已。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國財貨之政令, 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淮、貿易之事,少卿爲之貳,丞參領之。凡四方貢賦之輸於京 師者,辨其名物,視其多寡,別而受之。儲於內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於左藏者,以 供經常之費。凡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頒之,先給歷,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 鉤覆而後給焉。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晝,乃聽除之。若春秋授軍衣,則前期 進樣,定其頒日,畿內將校營兵支請,月具其數以聞。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 賈則輸於務。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於平淮,乘時賒貸,以濟民用;若質取於官,則給 用多寡,各從其抵。歲以香、茶、鹽鈔募人入豆谷實邊。即京都闕用物,預報度支。凡 課入,以盈虧定課最、行賞罰。大祀,晨裸則卿置幣,奠玉則入陳玉帛,余祀供其帨巾 。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元祐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復歸本寺。又詔太府置長、貳。五年,令長貳每 月分巡所轄庫務。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員。三年,改市易案爲平淮,其市易務亦如之。 崇寧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點檢。宣和三年減罷。靖康元年,詔內外官司局所依熙 寧法,錢物並納左藏庫,凡省一百五所。又詔戶部、太府寺長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 ,候在京官吏支散並足,方許支給,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
所隸官司二十有五:
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舊分南北 兩庫,政和六年修建新庫,以東西庫爲名。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庫、
內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 奉宸庫,掌供內庭,凡金玉、珠寶、良化賄藏焉。 祗候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詔頒給及殿庭賜予。
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焉。(神宗常憤契丹倔強,慨然有恢 復幽燕之志,聚金帛內帑,自製四言詩一章,曰:「五季失國,獫狁孔熾。藝祖造邦, 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闕志。」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積皆 滿。又別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於庫,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 ,何日成戎捷。」微宗朝,又有崇寧庫、大觀庫。)
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 茶庫,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賚、出鬻。 雜物庫,掌受內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 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卷淮給。 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 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輸於左藏。 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舟船木筏之徵。 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
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直。市易下界,掌 飛錢給券,以通邊糴。
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 雜賣場,掌受內外幣余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淮折支用。 榷貨務,掌折博斤斗、金帛之屬。 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 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 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 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 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 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
建炎詔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紹興元年,復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 茶鹽鈔引,續添置丞二員。四年,復置卿、少各一員。十年,復置主簿。十一年,詔交 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遇合推賞。各與減磨勘二年。尋詔三丞一體行之。隆興元年, 並省主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監交案,隨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 驗綱運錢物。中興後,所隸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劑 局、惠民局如前制所置。
左藏南庫,(系樁管御前激賞庫改。)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編估局、 打套局,(二局系揀選市舶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樁庫,(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置監官提領二人。
國子監
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凡監事皆總之。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充, 掌以經術教授諸生,(舊以講書爲名,無定員。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爲直講,以京朝 官充。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並以幕職、州縣官充。其熟於講說而秩滿者,稍遷 京官。皇祐中,始以八人爲額,每員各專一經,並選擇進士並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 。)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穀出納之事。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選人充,掌文 簿以勾考其出納。(舊制,祭酒闕,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隨屬游官,以久離本貫, 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隸補試。廣文教進士,太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 學究,律學館教明律,余不常置。)
元豐官制行,始置察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太學博士十人,(舊系國子監直講, 元豐三年,詔改爲太學博士,每經二人。)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 正各一人。
祭酒
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爲之貳,丞參領監事。凡諸生之隸於太 學者,分三舍。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齊長、諭月書其行藝於籍 。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 考於長貳。歲終校定,具注於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 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 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爲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平爲中,以俟殿試;一優一 否或俱平爲下,以俟省試。唯國子生不預考選。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 焉。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凡釋奠於先聖、先師及武 成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歲計所隸三捨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爲學官之殿最賞罰 。
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
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職事 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
學諭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 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
凡八十齊,齊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齊規五等之罰,仍月考 齋生行藝,著於籍。
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 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
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長二人,掌充齒位、糾不如儀者。集正 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熙寧初,詔用經術取士,廣闊學舍。分爲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隸籍有數, 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分案八,置吏十。元豐三年,詔自今奏舉太學博士, 先以所業進呈。五年,詔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闕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 奉法。八年,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元祐元年,詔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左司諫王嚴叟言:「 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詔國子監立法。又詔給事中孫覺、秘書少 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二 年,增司業一員。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歷任人充。三年,詔國子監置長貳。四年 ,詔太學正、錄依熙寧法,選上捨生充,闕則以內捨生。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 「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爲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詔禮 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仍詔生員以所納齊課於講堂上指諭 ,並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齊,詢考生員所業。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從之。
紹聖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 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從所推服者爲 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差職掌長諭改正如元豐舊制。」從之。又詔 :「內外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上捨生入官者,並罷。」又詔:「太學正、錄依元豐 舊制,各置五人。」又詔:「太學三捨生並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左 司諫翟思言:「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復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 行。」詔送國子監,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又詔學官並召試, 國子監長貳、台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 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元符元年,詔有官人許 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三年,復置春秋博士。(崇寧元年省罷。)
崇寧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 入太學。上合試仍別爲考,分爲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 ,補充內舍,余爲外捨生,仍建外學於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其外學官屬 :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系學生充;學錄五人, 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齊長、齊諭各一人。外捨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 人,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內舍以六百人爲額。處上舍、內舍於太學 ,處外舍於外學。外學置齊一百,講堂四,每齊三十人。太學自訟齊移於外學。諸路貢 士併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爲上舍、內捨生。見爲太學外捨生,依舊 在太學,候外學成日取旨。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從之。二年,罷春秋博士 。三年,詔辟雍置司成、司業各一員。四年,詔:「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 教養上捨生,在王城之內,內上既殊,高下未倫;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 、司業列於卿、少,事體不順,合行釐正。」改辟雍司成爲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內外 學事,凡學之事,皆許專達。仍立學官謁禁。
大觀元年,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太學、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員,國子、 太學每經一員,辟雍二員。從薛昂之請也。三年,詔諸路贍學余錢並起發充在京學事支 用。四年,詔省國子、辟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 及命官直學、國子監書庫官等官,並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政和元年,詔兩學博 士、正、錄依舊制選試,朝廷除授。七年,新提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崇寧初,建辟 雍於郊,以處貢士及外捨生,立太學於國,以處上舍、內舍。由州、郡而貢之辟雍,由 辟雍而升之太學。法行之初,上、內舍之選未眾,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無校定者出 辟雍。比年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人數已我,居處迫隘, 乞以外捨生有無校定,並居辟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從之。八年,詔兩博士、 正、錄並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吏部具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 試十名內,或府、監發解五名內,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內,或季試兩次爲第一人,或上 舍、內捨生,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並聽試,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 正、錄,即人多闕少,原注諸州教授者聽。)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州學未行三舍 以前,應置宮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太學生並撥填舊額,辟雍正額入太學者,撥入 額外,依舊制遇填闕。諸內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辟雍官屬並罷。又詔 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七年,臣僚言:「熙、豐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 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從正、錄第進。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將、周利建乞改除正、錄 ,候將來升爲博士。」從之。
靖康元年,諫議大夫馮澥言:「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旨,其說 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一偏之見,願詔有司考校,敢私好惡去取,重行黜 責。」又詔太學博士替成資闕。
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並歸禮部。未幾,詔復養生徒,置博士。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 業各一人。十三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祐、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 法。詔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齊。學官闕,從本監選舉。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 減不齊,兼攝並置不一。至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並置,復書庫官;又 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監門官 一員,兼管石經閣,以不釐務使臣充,以後相承不改。
武學慶曆三年,詔置武學於武成王廟,以阮逸爲教授。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 將如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孫、吳」故也。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 受成於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復置武學。」詔於武成王廟置學。元豐官制行,改 教授爲博士,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紹 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內博士於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棄 ,其學諭差武學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宗學
元豐六年,宗室令鑠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輟,建中靖國元年復置。崇寧初,立月 書、季考法。南渡初,建學。嘉定更新置四齊,後再增三齊。宗學博士,舊諸王宮大、 小學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將爲皇侄等置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新王比,當有降, 乃以教授爲名。咸平初,遂命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宮者,太祖、太宗諸王之 子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崇寧五年,又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靖康 之亂,宗學遂廢。紹興四年,始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喜定九年十 二月,始復置宗學,改教授爲博士,又置宗學諭一員,並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 諭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於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旋有旨復 存諸王宮大小學授一員。
書庫官
淳化五年,判國子監李志言:「國子監舊有印書錢物所,名爲近俗,乞改爲國子監書庫 官。」始置書庫監官,以京朝官充。掌印經史群書,以備朝廷宣索賜予之用,及出鬻而 收其直以上於官。元豐三年省。中興後,並國子監入禮部。紹興十三年,復置一員;三 十一年,罷。隆興初,詔主簿兼書庫。乾道七年,復置一員。
少府監
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充。凡進御器玩、后妃服飾、雕文錯彩工巧之事,分隸文思 院、後苑造作所,本監但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鑄牌印諸記, 百官拜表案、褥之事。凡祭祀,則供祭器、爵、瓚、照燭。
元豐官制行,始置監、少監、丞、主簿各一人。監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爲之貳,丞 參領之。凡乘輿服御、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祭祀、朝會展采備物, 皆率其屬以供焉。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將作匠法,物勒 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凡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竹,辨其名物而考其制 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聞。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 之。
熙寧中,已釐歸有司,官制行,皆復舊。元豐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 條格,該說不盡,功限例各寬剩,乞委官檢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爲定式。」從之。又詔 :「文思監官除內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崇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 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二員。並朝廷選差,其內侍幹當官並罷。」
分案四,置吏八。所隸官屬五: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采、繪素裝鈿之 飾,以供輿輦、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
綾錦院,掌織紝錦繡,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 染院,掌染絲枲幣帛。 裁造院,掌裁製服飾。 文繡院,掌纂繡,以供乘輿服御及賓客祭祀之用,(崇寧三年置,招繡工三百人。) 舊置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太廟祭器法物庫監官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有專典。 旌節官二人,鑄印篆文官二人。 諸州鑄錢監監官各一人。以上並屬少府監。
將作監
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案,本監但 掌祠祀供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城郭、橋梁 、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爲之貳,丞參領之,凡土木工匠板築造作之政令總焉。辨其才幹 器物之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蚤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 。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塞。乘 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凡出納籍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熙寧初, 以嘉慶院爲監,其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復之。元祐七年,詔攽將作監修成營 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橙計畢,長貳隨事給限,丞、簿復檢。元符元年,三省言:「 將作監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候成資替罷。」從之。崇寧五年,詔 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副外,路並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無豐條格,不得 應副。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監。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所隸官屬十:
修內司,掌宮城、太廟繕修之事。 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 竹木務,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朴斲,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麥○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麥○,以給圬墁之用。 窯務,掌陶爲磚瓦,以給繕營及缾缶之器。
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通材場 ,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木,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余備薪爨。
簾箔場,掌抽算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
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並歸工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仍兼總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 員。十一年,詔依司農、太府寺,置長、貳一員。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省, 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余官虛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材甚 多,監、少、丞、簿無闕,凡台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俓於此,自是號爲儲才 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責焉。
軍器監
國初,戎器之職領於三司胃案,官無專職。熙寧六年,廢胃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 總判,元豐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監掌監督繕治兵器什物, 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爲之貳,丞參領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胃、 劍戟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考程課,而輸於武庫,委遣官 詣所隸檢察。凡用膠漆、筋革、材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良否多 寡之數,以詔賞罰。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而頒其樣式於諸道。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 造器械,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紹聖中復置。政和三年, 應御前軍器監所頒降軍器樣制,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泄,論以違制。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
東西作坊,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繕作,以輸於受藏之府,兵 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麤利鈍以爲之賞罰。
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 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南渡置御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並歸工部,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紹 興三年,復置丞一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十一年,詔復置長、貳各一員。十四 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爲寺監長貳自此始。
隆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所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乾道五年,復置少監及簿 ,六年,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少監爲名。是年,復置監一員。淳熙 初元,詔戎器非進入毋輒出所,由是呈驗浸省。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領淮東財賦;八 年,沈撥復以監長長。諸監長貳自是始許總餉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嘉定十四 年,岳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是後,戎所、作坊已備官
於下,宥府、起部並提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特爲儲才之所焉。
都水監
舊隸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專置監以領之。判監事一人,以員外郎以上充,同判監 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京朝官充。輪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 事,或一歲再歲而罷,其有諳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於澶州,號曰外監。
元豐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津梁、堤堰疏鑿 浚治之事,丞參領之。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溝盪水,以澮寫水,以陂池瀦水。凡 江、河、淮、海所經郡邑,皆頒其禁令。視汴、洛水勢漲涸增損而調節之。凡河防謹其 法禁,歲計茭揵之數,前期儲積,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興役以後月至十 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及疏治壅積爲民利者,定其賞罰。凡修堤 岸、植榆柳,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爲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舉官八人,監埽 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蒞事;即干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
元豐八年,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本監。先是,導洛入汴,專置堤岸司。至是,亦歸之有 司。元祐四年,復置外都水使者。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爲任。七年,方議 回河東流,乃詔河北、京西漕臣及開封府界提點,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 元符三年,詔罷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復置。重和元年,工部尚書王詔 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練者爲南、北兩外丞,從之。宣和三年,詔罷南、北外都水丞司 ,依元豐法,通差文武官一員。
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隸有: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 ,有積水則疏導之。
建炎三年,詔都水監置使者一員。紹興九年,復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員,南丞於應天 府,北丞於東京置司。十年,詔都水事歸於工部,不復置官。
司天監 監 少監 丞 主簿 春官正 夏官正 中官正 秋官正 冬官正 靈台郎 保章正
挈壺正各一人。掌察天文祥異,鐘鼓漏刻,寫造曆書,供諸壇祀察告神名版位畫日。監 及少監闕,則置判監事二人。(以五官正充。)禮生四人,歷生四人,掌測驗渾儀,同 知算造、三式。元豐官制行,罷司天監,立太史局,隸秘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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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六十六‧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殿前司 侍衛親軍 環衛官 皇城司 三衛官 客省引進 四方館 東西上閣門 帶御器械 人內內侍省 內侍省開封府 臨安府 河南應天府 次府 節度使 承宣觀察防禦等使
殿前司都
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 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而有都點檢、副都點檢之名,在都指揮之 上,後不復置,入則侍衛殿陛,出則扈從乘輿,大禮則提點編排,整肅禁衛鹵簿儀仗, 掌宿衛之事,都指揮使以節度使爲之。而副都指揮使、都虞候以刺史以上充。資序淺則 主管本司公事,馬步軍亦如之。備則通治,闕則互攝。凡軍事皆行以法,而治其獄訟。 若情不中法,則稟奏聽旨。
騎軍有殿前指揮使、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班、東西班、散直 、鈞容直及捧日以下諸軍指揮,步軍有御龍直、骨朵子直、弓箭直、弩直及天武以下諸 軍指揮。諸班有都都虞候指揮使、都軍使、都知、副都知、押班。御龍諸直,有四直都 虞候,本直各有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騎軍、步軍 ,有捧日、天武左右四廂都指揮使,捧日、天武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 、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將、將虞候、承局 、押官,各以其職隸於殿前司。
元祐七年,簽書樞密院王嚴叟言:「祖宗以來,三帥不曾闕兩人,若殿帥闕,難於從下 超補,姚麟系殿前都虞候,合升作步軍副都指揮使。」紹聖三年,詔:「殿前指揮使金 槍弩手班、龍旗直所減人額及排定班分,並依元豐詔旨。」政和四年,詔:「殿前都指 揮使在節度使之上,殿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承宣使之上,殿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 。」
渡江後,都指揮間虛不除,則以主管殿前司一員任其事。其屬有幹辦公事、主管禁衛二 員,淮備差遣、淮備差使、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本司掌諸班直禁 旅扈衛之事,捧日、天武四廂隸焉。訓齊其眾,振飭其藝,通輪內宿,並宿衛親兵並聽 節制。其下有統制、統領、將佐等分任其事。凡諸軍班直功賞、轉補,行門拍試、換官 ,閱實排連以詔於上;諸殿侍差使年滿出職,祗應參班,核其名籍;以時教閱,則謹鞍 馬、軍器、衣甲之出入;軍兵有獄訟,則以法鞫治。初,渡江草創,三衙之制未備,稍 稍招集,填置三帥。資淺者,各有主管某司公事之稱。又別置御營司,擢王淵爲都統制 。其後外州駐札,又有御前諸軍都統制之名。又併入神武軍,以舊統制、統領改充殿前 司統制、統領官。
乾道中,臣僚言:「三衙軍制名稱不正,以舊制論之,軍職大者凡八等,除都指揮使或 不常置外,曰殿前副都指揮使、馬軍副都指揮使、步軍副都指揮使。次各有都虞候,次 有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秩秩有序,若登第然。降此而下 ,則分營、分廂各置副都指揮使。邊境有事,命將討捕,則旋立總管、鈐轄、都監之名 ,使各將其所部以出,事已復初。今以宿衛虎士而與在外諸軍同其名,以統制、統領爲 之長,又使遙帶外路總管、鈐轄,皆非舊典。所當法祖宗之舊,正三衙之名,改諸軍爲 諸廂,改統制以下爲都虞候、指揮使,要使宿衛之職,預有差等,士卒之心,明有所系 ,異時拜將,必無一軍皆驚之舉。」時不果行。淳熙以後,四廂之職多虛,而殿司職、 司有權管幹,有時暫照管之號,愈非乾道以前之比矣。
侍衛親軍馬軍
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馬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 戌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今;侍衛扈從,及大禮宿衛,所掌如殿前司官。所領馬軍 ,自龍衛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龍衛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 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將、將虞候、承勾、押官 ,各以其職隸於馬軍司。政和四年,詔以馬軍都指揮使、馬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使 之上,馬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
中興後。置主管侍衛馬軍司一員。其屬有幹辦公事、淮備差遣、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 掌出戌建康,差主管機宜文字一員,掌馬軍之政令。凡出入扈衛、守宿以奉上,開收閱 習、轉補以勵下,如殿前司。凡名籍核其在亡,過則以法繩之,有巡防敕應,則糾率差 撥龍衛四廂隸焉。
侍衛親軍步軍
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步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 戌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侍衛扈從,及大禮宿衛,如殿前司。所領步軍、自神 衛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 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承勾、押官,各以其職 隸於步軍司。政和四年,詔以步軍都指揮使、步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使之上,虞候 在正任防禦使之上。
中興後,置主管侍衛步軍司一員。其屬有幹辦公事二員。淮備差遣、點檢醫藥飯食各一 員,掌步軍之政令。凡出入扈衛、守宿以奉上,開收閱習、轉補以勵下,如殿前司。凡 名籍校其在亡,過則以法繩之,有巡防敕應,則糾率差撥神衛四廂隸焉。
環衛官 左、右金吾衛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中郎將 郎將
左、右衛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中郎將 郎將 左、右驍衛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左、右武衛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左、右屯衛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左、右領軍衛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左、右監門衛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左、右千牛衛上將軍 大將軍 將軍 中郎將 郎將
諸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並爲環衛官,無定員,皆命宗室爲之,亦爲武臣之贈典。 大將軍以下,又爲武官責降散官。政和中,改武臣官制,而環衛如故,蓋雖有四十八階 ,別無所領故也。靖康元年,詔以武安軍節度使錢景臻等爲左金吾衛上將軍,保信軍節 度使劉敷等爲右金吾衛上將軍,用御史中丞陳過庭言,遵藝祖開寶初罷王彥超、武行德 等歸環衛故事也。其禁兵分隸殿前及侍衛兩司,所稱十二衛將軍,皆空官無實,中興多 不除授。隆興中,始命學士洪遵等討論典故,復置十六衛,號環衛官。其法:節度使則 領左、右金吾衛上將軍,承宣使則領左、右衛上將軍,在內則兼帶,在外則不帶;正任 爲上將軍,遙郡爲大將軍,正親兄弟子孫試充。又詔祖宗諸後自明肅至欽慈諸後及后妃 嬪御之家,各具本宗堪充諸衛官以名銜聞。又詔三衛郎爲三衛侍郎。又詔博士並差文臣 。崇寧四年二月置,五年正月罷。
皇城司
幹當官七人,以武功大夫以上及內侍都知、押班充。掌宮城出入之禁令,凡周廬宿衛之 事、宮門啟閉之節皆隸焉。每門給銅符二、鐵牌一,左符留門,右符請鑰,鐵牌則請鑰 者自隨,以時參驗而啟閉之。總親從、親事官名籍,辨其宿衛之地,以均其番直。人物 偽冒不應法,則譏察以聞。凡臣僚朝覲,上下馬有定所,自宰相、親王以下,所帶人從 有定數,揭榜以止其喧鬨。元豐六年,詔幹當皇城司,除兩省都知、押班外,取年深者 減罷。止留十員。元祐元年,詔幹當官閱三年無過者遷秩一等,再任滿者減磨勘二年。 元符元年,詔:「應宮城出入請納官物,呈稟公事,傳送文書,並御廚、翰林、儀鸞司 非次祗應,聽於便門出入,即不由所定門者,論如蘭入律。應差辦人物入內,及內諸司 差人往他所應奉,並前一日具名數與經歷諸門報皇城司。」二年,詔皇城司任滿酬獎依 熙寧五年指揮,再任滿無遺闕,取旨。政和五年,詔皇城司可創置親從弟五指揮,以七 百人爲額,(親從官舊有四指揮,元客共二千二百七十人。)仍以五尺九寸一分六釐使 爲將軍,副使爲中郎將,使臣以下爲左、右郎將,通以十員爲額,宗室不在此例。除管 軍則解,或領閣門、皇城之類則仍帶,雖戚里子弟,非戰功人不除,批書印紙屬殿前司 。是時,帝諭宰相,以爲如文臣館閣儲才之地。紹熙初,嘗欲留闕以儲將才,循初意也 。嘉泰中,復申明隆興之詔,屏除貪得妄進,以重環尹之官,嘉定二年,復因臣僚言, 專以曾爲兵將有功績及名將子孫之有才略者充。通前後觀之,可以見環衛儲才之意。
三衛官
三衛郎一員,秩比太中大夫。中郎爲之貳,文武各一員,秩比朝議大夫。博士二員,主 簿一員。親衛府郎十員,中郎十員;勛衛府郎十員,中郎十員;翊衛府郎二十員,中郎 二十員;文武各四十員。三衛郎治其府之事。率其屬日直於殿陛,長在左,立起居郎之 前;貳分左右,文東武西,立都承旨之後,仗退,治事於府。博士掌孝道,校試三衛所 習文武之藝。親衛立於殿上兩旁,勛衛立於朵殿,翊衛立於兩階衛士之前。三衛郎依給 、舍,中郎依少卿,余依寺丞。親衛官以后妃嬪御之家有服親,及翰林學士並管軍正任 觀察使以上子孫;勛衛官以勛臣之世、賢德之後有服親,太中大夫以上及正任團練使、 遙郡觀察使以上;翊衛官以卿監、正任刺史、遙郡團練使以上,並以爲等。其將校、十 將、節級等應合行事件,比第四指揮及見行條貫。六年三月,應臣僚輒帶售僱人入宮門 ,罪賞並依宗室法,將帶過數止坐本官,若兼領外局,所定人從非隨本官輒入者,依闌 入法。十一月,詔嘉王楷差提舉皇城司整肅隨駕禁衛所。靖康元年,詔應入皇城門,依 法服本色,輒衣便服及不裹頭帽入出者併科罪。所隸官屬一:冰井務,掌藏冰以薦獻宗 廟、供奉禁庭及邦國之用。若賜予臣下,則以法式頒之。
中興初,爲行營禁衛所,差主管官,掌出入皇城宮殿門等敕號,察其假冒,車駕行幸則 糾察導從。紹興元年,改稱行在皇城司。提舉官一員,提點官二員,幹當官五員,以諸 司副使、內侍都知押班充。掌皇城宮殿門,給三色牌號,稽驗出入。凡親從,親事官五 指揮,入內院子、守闕入內院子指揮,總其名籍,均其勞役,察其功過而賞罰之。凡諸 門必謹所守;蠲潔齊肅,郊祀大禮,則差撥隨從守衛;有宴設,則守門約闌。每年春秋 ,按賞親從逐指揮、親事官第一指揮、長行三色武藝、弓弩槍手。皇城周回或有墊陷, 移文修整。嘉定間,臣僚言:「皇城一司,總率親從,嚴護周盧,參錯禁旅,權亞殿嚴 ,乞專以知閣、御帶兼領。仍立定親從員額,以革泛監。」並從之。
客省、引進使
客省使、副使各二人。掌國信使見辭宴賜及四方進奉、四夷朝覲貢獻之儀,受其幣而賓 禮之,掌其饔餼欽食,還則頒詔書,授以賜予。宰臣以下節物,則視其品秩以爲等。若 文臣中散大夫、武臣橫行刺史以上還闕朝覲,掌賜酒饌。使闕,則引進、四方館、閣門 使副互權。大觀元年,詔客省、四方館不隸台察。政和二年,改定武選新階,乃詔客省 、四方館、引進司、東、西上閣門所掌職務格法。並令尚書省具上。又詔高麗已稱國信 ,改隸客省。靖康元年,詔客省、引進司、四方館、西上閣門爲殿庭應奉,與東上閣門 一同隸中書省,不隸台察。
引進司使、副各二人。掌臣僚、蕃國進奉禮物之事,班四方館上。使闕,則客省、四方 館互兼。
四方館使
二人。掌進章表,凡文武官朝見辭謝、國忌賜香,及諸道元日、冬至、朔旦慶賀起居章 表,皆受而進之。郊祀大朝會,則定外國使命及致仕、未升朝官父老陪位之版,進士、 道釋亦如之。掌凡護葬、賻贈、朝拜之事。客省、四方館,建炎初並歸東上閣門,皆知 閣總之。
東、西上閣門
東上閣門、西上閣門使各三人,副使各二人,宣贊舍人十人,(舊名通事閣人,政和中 改。)祗候十有二人。掌朝會宴幸、供奉贊相禮儀之事,使、副承旨稟命,舍人傳宣贊 謁,祗候分佐舍人。凡文武官自宰臣、宗室自親王、外國自契丹使以下朝見謝辭皆掌之 ,視其品秩以爲引班、敘班之次,贊其拜舞之節而糾其違失。若慶禮奉表,則東上閣門 掌之;慰禮進名,則西上閣門掌之。月進班簿,歲終一易,分東西班揭貼以進。自客省 而下,因事建官,皆有定員。遂立積考序遷之法,聽其領職居外,增置看班祗候六人, 由看班遷至使皆五年,使以上七年,遇闕乃遷,無闕則加遙郡。
元豐七年,詔客省、四方館使、副領本職外,官最高者一員兼領閣門事。元祐元年,詔 客省、四方館、閣門並以橫行通領職事。紹聖三年,詔看班祗候有闕,令吏部選定,尚 書省呈人材,中書省取旨差。崇寧四年,詔閣門依元豐法隸門下省。大觀元年,詔閣門 依殿中省例,不隸台察。政和六年,詔宣贊播告,直誦其辭。靖康元年,詔閣門並立員 額。(監察御史胡舜陟奏:「閣門之職,祖宗所重:宣贊不過三五人,熙寧間,通事舍 人十三員。祗候六人,當時議者猶以爲多。今舍人一百八員,祗候七十六員,看班四員 ,內免職者二百三員,由宦侍恩悻以求財,朱勉父子賣尤多,富商豪子往往得之。真宗 時,諸王夫人因聖節乞補閣門,帝曰:『此職非可以恩澤授。』不許。神宗即位之初, 用宮邸直省官郭昭選爲閣門祗候,司馬光言:『此祖宗以蓄養賢才,在文臣爲館職。』 其重如此,今豈可賣以求財,乞賜裁省。」故有是詔。)
舊制有東、西上閣門,多以處外戚勛貴。建炎初元,並省爲一,其引進司、四方館並歸 閣門,客省循舊法,非橫行不許知閣門。紹興元年,帝以朱錢孫藩邸舊人,稍習儀注, 命轉行橫行一官,主管閣門。又曰:「藩邸舊人,自內侍及使臣皆不與行在職任,止與 外任,籛孫以閣門無諳練人,故留之。」五年,詔右武大夫以上並稱知閣門事兼客省、 四方館事,官未至者,即稱同知閣門事同兼客省、四方館事,以除授爲序,稱同知者在 知閣門之下。宣贊舍人任傳宣引贊之事,與閣門祗候並爲閣職,間帶點檢閣門薄書公事 。紹興中,許令供職,注授內外合入差遣,闕到然後免供職。其後供職舍人員數稍冗, 裁定以四十員爲額。
乾道六年,上欲清閣門之選,除宣贊舍人、閣門祗候仍舊通掌贊引之職外,置閣門舍人 十員,以待武舉之入官者。掌諸殿覺察失儀兼侍立,駕出行幸亦如之。六參、常朝,後 殿引親王起居。仿儒臣館閣之制,召試中書省,然後命之。又許轉對如職事官,供職滿 三年與邊郡。淳熙間,置看班祗候,令忠訓郎以下充,秉義郎以上,始除閣門祗候。又 增重薦舉閣門祗候之制,必廉干有方略、善弓馬、兩任親民無遺闕及曾歷邊任者充。紹 熙以來,立定員額。慶元初,申嚴合門長官選擇其屬之令,非右科前名之士不預召試, 蓋以爲右列清選雲。
帶御器械
宋初,選三班以上武乾親信者佩櫜鞬、御劍,或以內臣爲之,止名:「御帶」。咸平元 年,改爲帶御器械。景祐二年,詔自今無得過六人。慶曆元年,詔遇闕員,曾歷邊任有 功者補之。中興初,諸將在外多帶職,蓋假禁近之名,爲軍旅之重。紹興七年,樞密院 言:「帶御器械官當帶插。」帝曰:「此官本以衛不虞,今乃佩數笴骹箭,不知何用。 方承平時,至飾以珠玉,車駕每出,爲觀美而已。他日恢復,此等事當盡去之。」二十 九年,詔中外舉薦武臣,無闕可處,增置帶御器械四員。然近侍亦或得之。乾道以來, 詔立班樞密院檢詳文之上。淳熙間,凡正除軍中差遣或外任者,不許銜內帶行,又須供 職一年,方與解帶恩例,於是屬鞬之職益加重焉。
入內內侍省 內侍省
宋初,有內中高品班院,淳化五年,改入內內班院,又改入內黃門班院,又改內侍省入 內內侍班院。景德三年,詔:「東門取索司可並隸內東門司,余入內都知司;內東門都 知司、內侍省入內內侍班院可立爲入內內侍省,以諸司隸之。」宋初,有內班院,淳化 五年,改爲黃門,九月,又改內侍省。
入內內侍省與內侍省號爲前後省,而入內省尤爲親近。通侍禁中、役服褻近者,隸入內 內侍省。拱侍殿中、備灑掃之職、役使雜品者,隸內侍省。入內內侍省有都都知、都知 、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 侍黃門。內侍省有左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 、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自供奉官至黃門,以一百八十人爲定員。凡內侍初 補曰小黃門,經恩遷補則爲內侍黃門。後省官闕,則以前省官補。押班次遷副都知,次 遷都都知,遂爲內臣之極品。
熙寧中,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押班遂省,各以轉入先後相壓,永爲定式。其官稱, 則有內客省使、延福宮使、宣政使、宣慶使、昭宣使。元豐議改官制,張誠一欲易都知 、押班之名,置殿中監以易內侍省。既而宰執進呈,神宗曰:「祖宗爲此名有深意,豈 可輕議?」政和二年,始遂改焉。以通侍大夫易內客省使,正侍大夫易延福宮使,中侍 大夫易景福殿使,中亮大夫易宣慶使,中衛大夫易宣政使,拱衛大夫易昭宣使,供奉官 易內東頭供奉官,左侍禁易內西頭供奉官,右侍禁易內侍殿頭,左班殿直易內侍高品, 右班殿直易內侍高班,而黃門之名如故。
其屬有:御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御及供 奉禁中之用。內東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宮禁人物出入,周知其名數而 譏察之。
合同憑由司監官二人,掌禁中宣索之物,給其要驗,凡特旨賜予,皆具名數憑由,付有 司淮給。
管勾往來國信所,管勾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 後苑勾當官,無定員,以內侍充,掌苑囿、池沼、台殿種藝雜飾,以備游幸。 造作所,掌造作禁中及皇屬婚娶之名物。
龍圖、於昌、寶文閣,勾當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圖籍及符瑞寶玩之物 ,而安像設以崇奉之。軍頭引見司,勾當官五人,以內侍省都知、押班及合門宣贊舍人 以上充,掌供奉便殿禁衛諸軍入見之事,及馬,步兩直軍員之名。
翰林院勾當官一員,以內侍押班、都知充,總天文、書藝、圖晝、醫官四局,凡執伎以 事上者皆在焉。
中興以來,深懲內侍用事之弊,嚴前後省使臣與兵將官往來之禁,著內侍官不許出謁及 接見賓客之令。紹興三十年,詔內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徒有冗費,可廢並歸入內內侍省 。舊制,內侍遇聖節許進子,年十二試以墨義,即中程者,候三年引見供職。三十二年 ,殿中侍御史張震言宦者員眾,孝宗即命內侍省具見在人數,免會慶節進子,仍定以二 百人爲額。乾道間,以差赴德壽宮應奉闕人,增置二百五十人。紹熙三年,依宰臣奏, 中官只令承受宮禁中事,不許預聞他事。嘉定初,詔內侍省陳乞恩例,親屬充寄班祗候 ,以十年爲限。
開封府牧、尹不常置,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 之。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奏。若承旨已斷者,刑部、御史台 無輒糾察。屏除寇盜,有奸伏則戒所隸官捕治。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邑者,頒其 禁令,會其帳籍。大禮,橋道頓遞則爲之使,仗內奉引則差官攝牧。
其屬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視推鞫,分事以治。而佐其長,領南司者一人,督察使院, 非刑獄訟訴則主行之。司錄參軍一人,折戶婚之訟,而通書六曹之案牒。功曹、倉曹、 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各一人,視其官曹分職蒞事。左右軍巡使、判官各二人, 分掌京城爭鬥及推鞫之事。左右廂公事幹當官四人,掌檢覆推問,凡斗訟事輕者聽論決 。領縣十有八,鎮二十有四,令佐、訓練、征榷、監臨、巡警之官,知府事者率統隸焉 。分案六,置吏六百。
開封典司轂下,自建隆以來,爲要劇之任。至熙寧間,增給吏錄,禁其受賕,省衙前役 以寬民力,釐折獄訟歸於廂官,而治事視前日損去十四。元祐元年,詔府界捕盜官吏隸 本府,與都大提舉司同管轄而掌其賞罰。置新城內左右二廂。三年,以罷大理寺獄,置 軍巡院判官一員。四年,罷新置二廂。六年,王嚴叟言:「左、右廳推官公事詞狀,初 無通治明文,請事擊朝省及奏請通治外,余並據號分治。」從之。紹聖元年,知府事錢 勰言:「自祖宗以來,並分左右廳置推官各一員。近年止除推官,元祐中,並令分治。 請依故事分左右廳,各除推官一員,作兩廳共治職事。」又言:「熙寧中,置舊城左右 廂,元祐初,增置於新城內,四年,罷增置兩廂,今請復置。」從之。三年,詔開封、 祥符知縣事自今選秩通判人充。四年,詔開封府所薦推、判官,並召對取旨。
崇寧三年,蔡京奏:「乞罷權知府,置牧一員、尹一員,專總府事;少尹二員,分左右 ,貳府之政事。牧以皇子領之。尹以文臣充,在六曹尚書之下、侍郎之上。少尹在左右 司郎官之下、列曹郎官之上。以士、戶、儀、兵、刑、工爲六曹次序,司錄二員,六曹 各二員,參軍事八員。開封、祥符兩縣置案仿此。易胥吏之稱,略依唐六典制度。」又 請移開封府治所於舊尚書省,從之。(太宗、真宗嘗任府尹,自到道後,知府者必帶「 權」字,蔡京乃以潛邸之號處臣下,建置曹官以上凡十六員,比舊增要官十一員。)五 年,詔開封府屬官參軍待並依舊員額。大觀元年,要孝壽乞增置府學博士一員。從之。詔 :「開封六職閒劇不同,如士曹之官,唯主到罷批書,而刑、戶事繁,自今凡士之婚田 斗訟皆在士曹,余曹仿此。」二年,詔皇領牧,錄令如執政官,又詔天下州郡並依開封 府分曹置掾。政和二年,復置開封府學錢糧官一員。五年,盛章奏:乞依尚書六部置架 閣主管官一員。宣和元年,聶山奏:司錄、六曹官乞依省部少監封敘。詔修入條令。
監安府
舊爲杭州,領浙西兵馬鈴轄,建炎三年,詔改爲臨安府,其守臣令帶浙西同安撫使。時 置帥在鎮江府,紹興駐驆安遂正稱安撫使。置知府一員、通判二員,簽書節度判官廳公 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觀察判官、錄事參軍、左司理參軍、右司理參軍、司戶參軍 、司法參軍各一員。
本府掌畿甸之事,籍其戶口,均其賦役,頒其禁令。城外內分南北左右廂,各置廂官, 以聽民之訟訴。(廂官許奏辟京朝官親民資序人充,後以臣僚言,罷城內兩廂官,惟城 外置焉。)分使臣十員,以緝捕在城盜賊。立五酒務,置監官以裕財。分六都監界分, 差兵一百四十八鋪以巡防煙火。置兩總轄,承受御前朝旨文字。凡御寶、御批、實封有 所取索,則供進;凡省,台、寺、監、監司符牒及管下諸縣及倉場等申到公事,則受而 理之;凡大禮及國信,隨事應辦,祠祭共其禮料,會聚陳其幄帟,人使往來,辨其舟楫 ,皆先期飭於有司。
領縣九,分士、戶、儀、兵、刑、工六案。內戶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 案、上下開拆司、財賦司、大禮局、國信司、排辦司、修造司,各治其事。置吏:點檢 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節度孔目官、觀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開拆 官、副開拆官各一人,下名開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後行守分二十一人,貼司三十 人。
乾道七年,皇太子領尹事,廢臨安府通判、簽判職官。置少尹一員,日受民詞以白太子 ,間日率僚屬詣宮稟事。置判官二員、推官三員。有旨,少伊比仿知府,判官比通判, 推官比幕職官,其統臨職分,並照從來條例。九年,皇太子解尹事,臨安府知、通、簽 判、推判官並依舊置。既據保義郎趙禮之狀:「臨安府依條合置兵馬監押一員。經任監 當四員,初任監當闕一員,昨皇太子領府尹更不差注,今既辭免,乞將宗室添差員闕衣 舊。」從之。淳熙三年,詔罷備攝官,惟緝捕使臣十二員、聽候差使六員許令辟置。嘉 泰四年,詔臨安府添差不釐務總管路鈐二十員。州鈐轄、路分都監、副都監二十員。正 、副將十五員。安撫司淮備將領十五員,州都監以下十員。共以八十員爲額。尋減總管 路鈴五員。開禧三年,復省罷總管、路分共六員。
河南應天府 牧 尹 少尹 司錄 戶曹 法曹 士曹
尹以下掌同開封會,尹闕則置知府事一人,(以郎中以上充,二品以上曰判府。次府及 節度州准此。)通判一人,(以朝官充。)判官、推官各一人,(或以京朝官簽書。) 使院牙職、左右軍巡悉同開封,而主、典以下差減其數。戶曹通掌府院戶籍、考課、稅 賦,法曹專掌讞議,士曹或蔭敘起家,不常置。(諸州府同。至道初,罷司理院,州置 司士,取官吏強慢者爲,給簿、尉奉。)助教有特恩而受者,不釐務。
次府 牧 尹 少尹 司錄 戶曹 法曹 士曹 司理 文學 助教
牧、尹以下所掌並同開封,(大中祥符八年,以楚王爲興元牧,其後又爲京兆、江陵牧 ,自余無爲者。)尹闕則知府事一人,(以朝官及刺史以上或諸司使充。)通判一人, (以京朝官充。乾德初,諸州置通判,統治軍、州之政,事得專達,與長吏均禮。大藩 或置兩員。戶少事簡有不置者,正刺史以上州知州,雖小處亦特置。)使院牙職事並同 前。
節度使
宋初無所掌,其事務悉歸本州知州、通判兼總之,亦無定員。恩數與執政同。初除,鎖 院降麻,其禮尤異,以待宗室近屬、外戚、國婿年勞久次者。若外任,除殿帥始授此官 ,亦止於一員;或有功勳顯著,任帥守於外,及前宰執拜者,尤不輕授。又遵唐制,以 節度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皆謂之使相,以待勛賢故老及宰相久次 罷政者;隨其舊職或檢校官加節度使出判大藩,通謂之使相。元豐以新制,始改爲開府 儀同三司。舊制,敕出中書門下,故事之大者使相系銜。至是,皆南省奉行,而開府不 預。
八年,鎮江軍節度使、檢校太傅韓絳爲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名府。元祐五年,太師、平 章軍國重事文彥博爲開府儀同三司、守太師、充護國軍山南西道節度使致仕。自崇寧五 年司空、左僕射蔡京爲開府儀同三司、安遠軍節度使、中太一宮使,其後故相而除則有 劉正夫、余深,前執政則有蔡攸、梁子美,外戚則有向宗回、宗良、鄭紳、錢景臻,殿 帥則有高俅,內侍則有童貫、梁師成。宣和末,節度使至六十人,議者以爲濫。(親王 、皇子二十六人,宗室十一人,前執政二人,大將四人,外戚十人,宦者恩澤計七人。 )
中興,諸州升改節鎮凡十有二。是時,諸將勛名有兼兩鎮、三鎮者,實爲希闊之典。( 宋朝元臣拜兩鎮節度使者才三人:韓琦、文彥博、中興後呂頤浩是也。三公卒辭之。而 諸大將若韓、張、呂、岳、楊劉之流,率至兩鎮節度使,其後加到三鎮者三人:韓世忠 鎮南、武安、寧國,張俊靜江、寧武、靜海,劉錡護國、寧武、保靜。)其後相承,宰 執從官及后妃之族拜者不一。然自建炎至嘉泰,宰相特拜者六人,(呂頤浩、張浚、虞 允文皆以勛,史浩以舊,趙雄、葛邲以恩。)執政一人,(葉右丞夢得。)從官二人而 已。(張端明澄、楊敷學炎。)惟紹興中曹勛、韓公裔,乾道中曾覿,嘉泰中姜特立、 譙令雍,皆以攀附恩澤,亦累官至焉,非常制也。
承宣使
無定員,舊名節度觀察留後。政和七年,詔:「觀察留後乃五季藩鎮官以所親信留充後 務之稱,不可循用,可冠以軍名,改爲承宣使。」唐有留後,五代因之,宋初,留後、 觀察皆不得本州刺史。大中祥符七年,令有司檢討故事,始復帶之。
觀察使
無定員。初沿唐制置諸州觀察使。凡諸衛將軍及使遙領者,資品並止本官敘,政和中, 詔承宣、觀察使仍不帶持節等。
防禦使 團練使 諸州刺史
無定員。靖康元年,臣僚言:「遙郡、正任恩數遼絕,自遙郡適正任者,合次第轉行。 今自遙郡與落階官而授正任,直超轉本等正官,是皆奸巧希進躐取。乞應遙郡承宣使有 功勞除正任者,止除正任刺史。」從之。凡未落階官者爲遙郡,除落階官者爲正任。朝 謁御宴,惟正任預焉。遙郡並止本官敘,正任複次第轉行,考之舊制,梯級有差。中興 以後,節度移鎮寖少,後有一定不易徑遷太尉;承宣、觀察徑作一官,及遙郡落階官久 就除正任。紹興末,臣僚以爲言,雖復置檢校官,余未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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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六十七‧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大都督府 制置使 宣諭使 宣撫使 總領 留守 經略安撫使 發運使 都轉運使 招討使 招撫使 撫諭使 鎮撫使 提點刑獄 提舉常平茶馬市舶等職 提舉學事 提點開封府界公事 提舉河北糴便司 經制邊防財用 提舉解鹽保甲三白渠弓箭手等職 府州軍監 諸軍通判 幕職諸曹等官 諸縣令丞簿尉 鎮砦官 廟令丞簿 總管鈐轄 路分都監 諸軍都統制 巡檢司 監當官
大都督府 都督府 長史 左右司馬 錄事參軍 司戶、司法、司士、司理、文學參軍 助教
大都督及長史掌同牧、尹,(親王爲節度則大都督領之;庶姓爲節度則長史領之。端拱 初,越王爲威武軍節度、福州大都督府長史。淳化五年,吳王爲淮南節度、揚州大都督 府長史,翰林學士張洎草制,再表援引典故,宰相言:「越工已爲長史。」上曰:「業 已差誤,異日有除,並改正之。」至道後,因移鎮,遂爲大都督。)闕則置知府事一人 ,(同次府。)通判一人,(京朝官充。)司馬不釐務。舊制,凡都督州建官如上。南 渡後,以見任宰相充都督,次有同都督,有督視軍馬,多執政爲之,雖名稱略同,然掌 總諸路軍馬,督護諸將,非舊制比也。
初,紹興二年,呂頤浩首以左僕射出都督江、淮、兩浙、荊湖諸軍事,置司鎮江。其後 ,趙鼎、張浚、湯思退皆以宰相兼之。熙浩還朝,孟庾始以參知政事爲權同都督代,後 落「權」字。趙鼎先以知樞密院事爲都督川陝、荊襄諸軍事,其後與浚並相,並帶兼都 督諸路軍馬入銜,未幾,浚獨被旨江上視師,置都督行府,地移文安,並依三省體式, 其召赴行在,以其事分隸三省、樞密院。思退初以左相出都督,時楊存中即以太傳、寧 遠軍節度使同都督,思退不行,就以楊存中充都督,非宰執而爲都督自存中始。
三十一年,葉義問以知樞密院事督視江、淮、荊襄軍馬,明年,汪澈以參知政事、湖北 、京西路督視軍馬,執政爲督視於是見焉。王之望辭同都督,有曰:「朝廷於兩淮,前 以二大將爲招撫使,後以二從臣爲宣諭使,憂其不相統攝,則以宰相爲都督,欲事權歸 一也,此可以見朝廷開府之意。」凡簽廳文字,並依尚書左右司、樞密院檢詳房體式。 設屬:諮議軍事、參謀、參議,並以從官充;書寫機宜文字、幹辦官、準備差遣,前後 員數不一。開禧用兵,或以簽樞督視,或以元樞代之,或以參知政事督視四川軍馬,然 皆未有底績而罷。
制置使
不常置,掌經晝邊鄙軍旅之事。政和中,熙、秦用兵,以內侍童貫爲之。仍兼經略使。 靖康初,會諸路兵解太原之圍,姚古、解潛相繼爲河東、河北制置使,皆無功而罷。中 興以後,置使,掌本路諸州軍馬屯防捍禦,多以安撫大使兼之,亦以統兵馬官充;地重 秩高者加制置大使,位宣撫副使上,(紹興元年,趙鼎始爲江西置制大使,其後席益帥 潭,李綱帥江西,呂頤浩帥湖南,皆領制置大使。開禧,丘崇、何澹亦然。)或置副使 以貳之。(呂頤浩充江、浙置使,陳彥文、程千秋副使。胡舜除沿江都制置使,工義叔 副使。趙鼎爲江西制置大使,岳飛爲制置使,每事會議,或急速則施行,許報大使照應 。)
初,建炎元年,詔令安撫使、發運、監司、州軍官,並聽制置司節制,其後,議者以守 臣既帶安撫,又兼制置,及許便宜,權之要重,擬於朝遷,於時詔止許便宜制置軍事, 其他刑獄、財賦付提刑、轉運,後又詔諸路帥臣並罷制置使之名。惟統兵官如故。隆興 以後,或置或省。開禧間,江、淮、四川並置大使,休兵後,獨成都守臣帶四川安撫、 制置使,掌節制御前軍馬、官員升改放散、類省試舉人、銓量郡守、舉辟邊州守貳,其 權略視宣撫司,惟財計、茶馬不預。又有沿海制置使,以明州守臣領之,然其職止肅清 海道、節制水軍,非四川比。大使置屬參謀、參議、主管機宜、書寫文字各一員。幹辦 公事三員。準備將領、差遣、差使各五員,余隨時勢輕重而增損焉。
宣諭使
掌宣諭德意,不預他事,歸即結罷。紹興元年,詔秘書少監傳崧卿充淮南東路宣諭使, 此其始也。二年,分遣御史五人,宣諭東南諸路,戒其興獄,責其不當,督捕盜賊,皆 欲專一布惠以爲民。其後,右司范直方宣諭川、陝,察院方庭實宣諭三京,均此意。及 新復陝西樓炤以簽書樞密院事往永興宣諭,就令招撫盜賊,鄭剛中爲川、陝宣諭使,許 按察官吏,汪澈爲湖北。京西宣諭使,仍節制兩路軍馬,自是使權益重,而使事始不專 。三十二年,虞允文、王之望相繼充川、陝宣諭使,皆預軍政,共權任殆亞於宣撫。其 後,錢端禮、吳芾皆以侍從出膺斯寄,事畢結局。官屬軍兵,視其所任事之輕重,爲賞 之厚薄焉。開禧間,薛叔似、鄧友龍、吳獵皆因饑荒盜賊及平逆亂後,往敷德意,亦並 以從官行。
宣撫使
不常置,掌宣布威靈、撫綏邊境及統護將帥、督視軍旅之事,以二府大臣充。治平末, 命同簽書樞密院郭逵宣撫陝西。三年,夏兵犯順,以參知政事韓絳爲陝西宣撫使,繼即 軍中拜相,仍舊領使。政和中,遣內侍童貫爲陝西、河東宣撫使,又兼河北。宣和三年 ,睦寇方臘作亂,移貫宣撫淮、浙,賊平依舊。靖康初,种師道提兵入衛京城,爲京畿 、河東北宣撫使,凡勤王之師屬焉。及會諸道兵救太原,又以知樞密院李綱宣撫河東、 北兩路。中興初,張浚以知樞密院事、孟庚以參知政事、李綱以前宰相,皆出宣撫,浚 又加「處置」二字入銜。(時爲川、陝、京西、湖北路。)
紹興元年,詔以淮南守臣多闕,百姓未能復業,分命呂頤浩、朱勝非、劉光世皆以安撫 大使兼宣撫使。武臣非執政而爲宣撫使,實自光世始。二年,李光又以吏部尚書加端明 殿學士,爲壽春等州宣撫使。自是韓世忠、張俊、吳玠、岳飛、吳璘皆以武臣充使,王 似亦以從官由副使而升正使焉。三十二年,張浚復以少傳依前觀文殿大學士充江淮東、 西路宣撫使。乾道三年,虞以文依舊知樞密院事充四川宣撫使。五年,王炎除四川宣撫 使,依舊參知政事。開禧間,以從官出宣撫江、淮、湖北、京西等處不一。其屬有參謀 官,系知州資序人,與提刑敘官;參議官,系知州資序人,與轉運判官敘官;機宜幹辦 公事。並依發運司主管文字敘官。凡宰執帶三省、樞密院事出使,行移文字札六部,六 部行移即具申狀。如從官任使、副,合申六部,六部行移即用公牒。
宣撫副使
不常置,掌貳使事。宣和末,王師伐燕、命少保蔡攸充。靖康初,會兵救太原,又次資 政殿學士劉韐爲之。建炎三年,周望宣撫兩浙,以太尉郭仲荀副之。其後,福建韓世忠 、川陝吳玠皆有此授。紹興間,張浚宣撫川、陝,將召歸,命從臣王似、盧法原爲之副 ;王似除使,盧法原仍副之。亦有不置使而置副,如胡世將之於川、陝,岳飛之於荊、 襄,楊沂中之於淮北,皆止以副使爲名。飛後以功始落「副」字。亦有身爲正使兼領副 使,如開禧三年,安丙充利州西路宣撫使兼四川宣撫副使。
宣撫判官
不常置,掌贊使務。熙寧中,命直舍人呂大防爲之。實上幕也。紹興中,張浚初以便宜 命劉子羽爲副,其後張宗元、呂祉亦爲之。十年,楊沂中以太尉爲淮北宣撫副使,劉琦 以節度使爲判官,禮抗權均,猶轉運使、副、判官之比。詔行移文字同其系銜,宣判之 名同,而先後輕重異焉。
總領
四人。掌措置移運應辦諸軍錢糧,以朝臣充,仍帶干階、戶部等官。朝遷科撥州軍上供 錢米,則以時拘催,歲較諸州所納之盈虧,以聞於上而賞罰之。初,建炎間,張浚出使 川、陝,用趙開總領四川財賦,置所系銜,總領名官自此始。其後大軍在江上,間遣版 曹或太府、司農卿少卿調其錢糧,皆以總領爲名。
紹興十一年,收諸帥之兵改爲御前軍,分屯諸處,乃置三總領,以朝臣爲之,仍帶專一 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預聞軍政,不獨職餉饋而已。其序位在轉運副使之上,鎮 江諸軍錢糧,淮東總領掌之;鄂州、荊南、江州諸軍錢糧,湖廣總領掌之;建康、池州 諸軍錢糧,淮西總領掌之。十五年,復置四川總領,凡興元、興州、金州諸軍錢糧,四 川總領掌之。其言屬有幹辦公事、準備差遺。(四川又有主管文字二員。)淮東西有分 差糧料院、審計司、(審計以通判權。)榷貨務、都茶場、御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 大軍庫、贍罕酒庫、市易抵當庫、惠民藥局。湖廣有給納場、(屬官兼。)分差糧料院 、審計院、(通判兼。)御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庫、贍軍酒庫。四川有分差糧料院、 審計院、(屬官兼。)大軍倉庫、撥發船運官、贖藥庫、糴買場。
淳熙元年,詔委諸路州軍通判,專一主管拘催逐州錢米,起發赴所,本所每半年比較, 以行賞罰。紹熙二年,以淮西總領所言,定知州、通判展減磨勘法:十分欠二展二年, 數足減二年。吏額:淮東九人,淮西、湖廣十人,四川二十人。
留守 副留守
舊制,天子巡守、親征,則命親王或大臣總留守事。建隆元年,親征澤、潞,以樞密使 吳廷祚爲東京留守,其西、南、北京留守各一人,以知府兼之。(西京河南,南京應天 ,北京大名。)留守管掌宮鑰及京城守衛、修葺、彈壓之事,畿內錢穀、兵民之政皆屬 焉。政和三年,資政殿大學士鄧洵武言:「河南、應天、大名府號陪京,乞依開封制, 正尹、少之名。」從之。宣和三年,詔河南、大名少尹依熙守舊制,分左右廳治事;應 天少尹一員。及三京司錄,通管府事。南渡初,其東京、北京並置留守,以開封、大名 知府兼,又以掌兵官爲副留守。其後,河南復,南京、西京置留守。紹興四年,帝將親 征,以參知政事孟庚爲行宮留守,奏差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官一員。幹辦官二員。准血差 遣、差使各三員,使臣五十員,又置留司台官一員。五年,罷局。其後,秦檜爲行宮留 守,援例置官。
經略安撫司
經略安撫使一人,以直秘閣以上充,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 ,定其賞罰,稽其錢穀、甲械出納之名籍而行以法。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具奏。即干 機速、邊防及士卒抵罪者,聽以便宜裁斷。帥臣任河東、陝西、嶺南路,職在綏御戎夷 ,則爲經略安撫使兼都總管以統制軍旅,有屬官典領要密文書,奏達機事。河北及近地 ,則使事止於安撫而已,其屬有幹當公事、主管機宜文字、準備將領、準備差使。
元祐元年,詔陝西河東經略安撫、都總管司,自元豐四年後,應緣軍興添置官屬並罷。 又詔罷經略安撫司幹當官。二年,詔沿邊臣僚奏請事,並先赴經略司詳度以聞。元符元 年,詔經略司遇軍興差發軍馬,具數關報走馬承受。崇寧二年,熙河蘭會經略王厚奏: 「溪哥城乃古積石軍,今當爲州,乞以李忠爲守,置河南安撫司。」從之。四年,置河 東、陝西諸路招納司,並隸經略司。五年,詔河東同管幹沿邊安撫司公事,許歲赴闕奏 事一次。政和四年,詔移京西路安撫於河南府,京東路安撫於應天府。宣和二年,詔瀘 州守臣帶潼川府、夔州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安撫合。又詔 罷置輔郡內潁冒府帶京西路安撫使。三年,詔杭、越州、江寧府、洪州守臣並帶安撫使 。六年,詔瀘州止帶主管瀘南沿邊安撫司公事。仍差守臣。七年,詔河陽、開德守臣並 帶管內安撫使。
舊制,安撫總一路兵政,以知州兼充,太中大夫以上,或曾歷侍從乃得之,品卑者止稱 主管某路安撫司公事。中興以後,職名稍高者出守,皆可兼使,如系二品以上,即稱安 撫大使。廣東、西、荊南、襄陽仍舊制加「經略」二字。凡帥府皆帶馬步軍都總管。建 炎初,李綱請於沿河、沿淮、沿江置帥府。以文臣爲安撫使帶馬步軍都總管,武臣一員 爲之副,許便宜行事,辟置僚屬、將佐,措置調發惟轉輸屬之漕使。其後,沿江三大使 司辟置過多,邊報稍寧,詔加裁定。參謀、參議官、主管機宜文字、主管書寫機宜文字 各一員。幹辦公事二員。文臣淮備差遣、武臣準備差使、準備將領各以五員爲額,其餘 諸路或隨地輕重而損益焉。余從省罷。後以諸路申請,或置或省不一。
淳熙二年,詔揚州、廬州、荊南、襄陽、金州、興元、興州分爲七路,每路委文臣一員 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其逐路都總管職事,且令帥臣依舊帶行, 候正官到日交割。慶元二年,詔利州西路安撫司於興州置司,令都統制兼。五年,臣僚 言:「遴選帥才,除嘗任執政外,兩制從官必曾經作郡、庶官必曾任憲漕實有治績者。 」從之。惟廣南東、西兩路則帶經略、安撫使。紹興五年。令襄陽守臣、湖北帥司各帶 經略、安撫使,後罷,惟二廣如故。
走馬承受
諸路各一員。隸經略安撫總管司,無事歲一入奏,有邊警則不時馳驛上聞。然居是職者 惡有所隸,乃潛去「總管司」字,冀以擅權。熙寧五年,帝命正其名,鑄銅記給之。仍 收還所用奉使印。崇寧中,始詔不隸帥司而輒預邊事,則論以違制。大觀中,詔許風聞 言事。政和五年詔:「諸路走馬承受體均使華,邇來皆貪賄賂,類不舉職,是豈設官之 意?其各自勵,以稱任使。或蹈前失,罰不汝赦。」明年七月,改爲兼訪使者。宣和五 年詔:「近者諸路廉訪官,循習違越,附下罔上,凡邊機皆先申後奏,且侵監司、凌州 縣而預軍旅、刑獄之事,復強買民物,不償其直,招權怙勢,至與監司表裹爲惡。自今 猶爾,必加貶竄。」靖康初,罷之。依祖宗舊制,復爲走馬承受。
發運使 副 判官
掌經度山澤財貨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儲廩以輸中都,而兼制茶鹽、泉寶之政, 及專舉刺官吏之事。熙寧初,輔臣陳昇之、王安石領制置三司條例,建言:「發運使實 總六路之出入,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之有無而移用之。凡上供之物 ,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在京倉庫之數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於公上,則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矣。」從之。既又詔六路轉運使弗 協力者宜改擇,且許發運使薛向自辟其屬。又令舉真、楚、泗守臣及兼提舉九路坑冶、 市舶之事。元祐中,詔發運使兼制置茶事。至崇寧三年,始別差官提舉茶鹽。
政和二年,罷轉般倉,六路上供米徑從本路直達中都,以發運司所拘綱船均給六路。宣 和初,詔:「發運司視六路豐歉和糴上供,乃祖宗舊制,曩緣奸吏侵用糴本,遂壞良法 。自今每歲加糴一百萬石,同年額輸京。」三年,方臘初平,江、浙諸郡皆未有常賦, 乃詔陳亨伯以大漕之職經制七路財賦,許得移用,監司聽其按察。於是亨伯收民間印契 及鬻糟醋之類爲錢凡七色,是後州縣有所謂經制錢,自亨伯始。
六年,詔復轉般倉,命發運判官盧宗原措置,尋以靖康之難,迄不能復。渡江後,惟領 給降糴本,收糴米斛,廣行儲積,以備國用。紹興二年,用臣僚言省罷。以其職事分委 漕臣。八年,戶部復言廣糴儲積之便,再置經製發運使,並理經制司財賦,故名。以微 猷閣待製程邁充使,專掌糴事。邁上疏,以租庸、常平、鹽鐵、鼓鑄各分於諸司而總於 戶部,發運使無所用之。固辭不行。九年,遂廢發運司,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爲經制使, 檢察中外失陷錢物,與催未到綱運、措置糴買、總領常平爲職。未幾,復以臣僚言,分 其責於逐路監司。乾道六年復置,以戶部侍郎史正志爲兩浙、京、湖、淮、廣、福建等 路都大發運使。是冬,以奏課誕謾貶。並廢其職。
都轉運使 轉運使 副使 判官
掌經度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及郡縣之費。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 帳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熙寧初,詔河東、河北、陝西三 路漕臣許乘傳赴闕,留毋過浹日。既又詔三路漕臣,令自辟屬各二員,以京朝官曾歷知 縣者爲之。二年,詔川、陝、閩、廣七路除堂選守臣外,委轉運司依四選例立格就注, 免赴選,具爲令。元豐初,詔河北、淮南、京東、京西及陝右雖各析爲兩路,許依未析 時通治兩路之事,錢穀聽其移用。元祐初,司馬光請漕臣除三路外,余路毋得過二員。 其屬官溢員亦省之。紹聖中,詔淮、浙、江、湖六路上供米,計其近遠分三限,自季冬 至明年八月,以次輸足。大觀中,陝西漕臣以四員爲額。政和中,又詔陝西以三員。熙 、秦兩路各二員。宣和初,又詔陝西以都漕兩員總治於長安,而漕臣三員分領六路。
中興後,置官掌一路財賦之入,按歲額錢物斤斗之多寡,而察其稽違,督其欠負,以供 於上。間詣所部,則財用之豐欠,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皆訪問而奏陳之。有軍旅 之事,則供饋錢糧,或令本官隨軍移運。或別置隨軍轉運使一員。或諸路事體當合一, 則置都轉運使以總之。(江東、西路分置三帥,置都轉運使一員,張公濟爲江、浙、荊 湖、廣南、福建都運。趙開爲四川都運。)隨軍及都運廢置不常,而正使不廢。若副使 ,若判官,皆隨資之淺深稱焉,其屬有主管文字、幹辦官各一員,文臣淮備差遣、武臣 淮備差使,員多寡不一。
招討使
掌收招討殺盜賊之事,不常置。建炎四年,以檢校少保、定江昭慶軍節度使張俊充江南 路招討使,定位在宣撫使之下、制置使之上,著爲定製。軍中急速事宜,待報不及,許 以便宜行事。差隨軍轉運使一員、參議官一員、幹辦官三員、隨軍幹辦官四員、書寫機 宜文字一員,並聽奏辟。紹興五年,岳飛爲湖北、襄陽招討使,請州縣不法害民者,許 一面對移,或放罷以聞。從之。十年,金人犯三京,以韓世忠、岳飛、張俊併兼河南、 北招討使以御之。三十一年,陝西、河東北、京東西等路皆置招討使,蓋又特遙領其地 而已。
招撫使
不常置。建炎初,李綱秉政,以張所爲河北招撫使,未及出師而廢。紹興十年,劉光世 爲三京招撫使,逾年而罷。三十二年,孝宗即位,以成閔、張子蓋、李顯忠三大將爲湖 北、京西、淮東西招撫使。子蓋死,劉寶代之。未幾結局,官吏並罷。開禧二年,山東 及京東西北路並置使招撫,後皆罷之。
撫諭使
掌慰安存問,采民之利病,條奏而罷行之。亦不常置。建炎元年,帝謂輔臣曰:「京城 士庶,自金人退師,人情未安,可差官撫諭。」於是以路允迪、耿延禧爲京城撫諭使此 置使初意也。是年八月,又令學士院降詔,且命江端友等奉詔撫諭諸路。其後,李正民 以中書舍人爲江、浙、湖南撫諭使,且令按察官吏,伸民冤抑。傅崧卿以吏部待郎爲淮 東撫諭使,採訪民間利病,及措置營田等事。或不以使名,則稱撫諭官,所至以某州撫 諭司爲名。具宣恩言,俾民知德意,初無二致。乾道元年,知閣門事龍大淵差充兩淮撫 諭軍馬,回日結局。是又特爲軍馬出雲。
鎮撫使
舊所無有,中興,假權宜以收群盜。初,建炎四年,范宗尹爲參知政事,議群盜併力以 拒官軍,莫若析地以處之,盜有所歸,則可漸制,乃請稍復藩鎮之制。是年五月,宗尹 爲右僕射,於是請以淮南、京東西、湖南北諸路並分爲鎮,除鹽茶之利仍歸朝廷置官提 舉外,他監司並罷。上供財賦權免三年,余聽帥臣移用,更不從朝廷應副,軍興聽從便 宜。時劇盜李成在舒、蘄,桑仲在襄、鄧,郭仲威在揚州,薛慶在高郵,皆即以爲鎮撫 使。其餘或以處歸朝之人,分畫不一,許以能捍禦外寇,顯立大功,特與世襲。官屬有 參議官、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二員,並聽奏辟。久之,諸鎮或戰死,或北降 ,但余荊南解潛。及趙鼎爲相,召潛主管馬軍,遂罷弗置焉。
提點刑獄公事
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核案牘,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 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舊制,參用武臣。熙寧初,神宗以武臣不足以察 所部人材,罷之。六年,置諸路提刑司檢法官。紹聖初,以提刑兼坑冶事。宣和初,詔 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關帥,不許武憲兼攝。中興,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 臣提刑處,權添置一員,建炎四年罷。紹興初,兩浙路以疆封闊遠,差提刑二員,淮南 東路罷提刑,令提舉茶鹽官兼領,蓋因事之煩簡而損益焉。乾道六年,詔諸路分置武臣 提刑一員。須選差公廉曉習法令、民事之人,如無聽闕,其後稍橫,遂不復除。八年, 用臣僚言,諸路經總制錢並委提點刑獄官督責。嘉定十五年,臣僚言:「廣西所部州軍 最多,提刑合照元降指揮,分上下半年,就鬱林州與靜江府兩處置司,無使僻地貧民有 冤莫吐。」從之。其屬有檢法官、幹辦官。
提舉常平司
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爲之斂散,以惠農 民。凡役錢,產有厚薄則輸有多寡;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之重輕難易以爲之等。商有 滯貨,則官爲斂之,復售於民,以平物價。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刺官吏之事。熙寧初, 先遣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元祐初罷之,並其職於提點刑 獄司。紹聖初復置,元符以後因之。
提舉茶鹽司
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以詔賞罰。凡給之不如期, 鬻之不如式,與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政和改元,詔江、淮、荊、浙六路共置一 員。既而諸路皆置。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之政令。凡官 田產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糴儲積,時其斂散以便民;視產高下以平其役。 建炎元年,常平職事並歸提刑司,錢歸行在。二年,始復置常平官,還其糴本,未幾復 罷。紹興二年,復置主管。(系提刑司,委通判或幕職官充。)其後,置經制司,改常 平官爲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未幾,經制司罷,復爲常平官。十五年,戶部恃郎王 鈇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一主管官能勝其任?」乃詔諸路提舉茶鹽 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如四川無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管官改充常平司幹辦 公事。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法爲監司,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則 按以聞。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掌特義倉、水利、役法、振濟之事。茶鹽司置 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通商阜財,時詣所部州縣巡歷覺察,禁止私販,按劾不法。其 屬有幹辦官。既與常平合一,遂並行兩司之事焉。
都大提舉茶馬司
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馬於四夷,率以茶易之。慶產茶及市馬之處,官屬許自辟 置,視其數之登耗,以詔賞罰。(舊制,於原、渭、德順三郡市馬。熙寧七年,初復熙 、河,經略使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其所嗜唯茶,而乏茶與之爲市,請趣買茶 司買之。」乃命三司幹當公事李杞運蜀茶至熙、河,置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更不買 馬,於是杞言:「買茶買馬,一事也,乞同提舉買馬。」杞遂兼馬政,然分合不常。至 元豐六年,群牧判官提舉買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恐誤國 事,乞並茶場買馬爲一司。」從之。)先是,市馬於邊,有司幸賞,率以駑充數。紹聖 中,都大茶馬程之邵始精揀汰,仍以八月至四月爲限,又以羨茶轉入熙、秦市戰騎,故 馬多而茶息厚,二法著爲令。(元符末,程之邵召對,徽宗詢以馬政,之邵言:「戎俗 食肉飲酪,故貴茶,而病於難得,原禁沿邊鬻茶,專以蜀產易上乘。」詔可。未幾,獲 馬萬匹。)宣和中,以茶馬兩司吏員猥眾,於是朝奉大夫何淅請遵豐、熙成憲,稱其事 之繁簡而定以員數,從之。紹興四年,初命四川宣撫司支茶博馬。七年,復置茶馬官, 凡買馬州縣黎、文、敘、長寧、南平、珍皆與知州、通判同措置任責。通判許茶馬司辟 置,視買馬額數之盈虧而賞罰之。歲發馬綱應副屯駐諸軍及三衙之用。舊有主管茶馬、 同提舉茶馬、都大提舉茶馬,皆考其資歷授之。乾道初,用臣僚言省罷,委各郡知州、 通判、監押任責,尋復置。紹熙三年,茶馬司拖欠馬數過多,詔將本年分馬綱錢價,責 茶馬司撥付湖廣總領所,勞付軍官自買土馬。嘉泰三年,以所發綱馬不及格式,詔茶馬 官各差一員,遂分爲兩司。(文臣成都主茶,武臣興元主馬。)其屬共有幹辦公事四員 、準備差使二員。
提舉坑冶司
掌收山澤之所產及鑄泉化,以給邦國之用,歲有定數,視其登耗而賞罰之。舊制一員。 元豐初,以其通領九路,歲不能周曆所部,始增爲二員。分置兩司:在饒者領江東、淮 、浙、福建等路,在虔者領江西、湖、廣等路。至元祐,復並爲一員。紹興五年,以責 任不專,職任廢弛,詔將饒州司官吏除留屬官一員外,並減罷。並歸虔州司,又加「都 大」二字於「提點」之上。或病其事權太重,省並歸逐路轉運司措置,仍置提領諸路鑄 錢官一員於行在,以侍從官充,自此或復或罷不一。乾道六年,並歸發運司。發運司罷 ,復置提兩司如初。淳熙二年,並贛歸饒,復加「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其屬有干 辦公事二員,檢踏官六員。稱銅官、催綱官各一員。
提舉市舶司
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通遠物。元祐初,詔福建路於泉州置司。大觀元 年,復置浙、廣、福建三路市舶提舉官。明年,御史中丞石公弼請以諸路提舉市舶歸之 轉運司,不報。建炎初,罷閩、浙市舶司歸轉運司,未幾復置。紹興二十九年,臣僚言 :「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市舶乃分建於五所。」乾道初,臣僚又言兩浙提舉 市舶一司抽解搔擾之弊,用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提舉實宜,惟兩浙 冗蠹可罷。從之。仍委逐處知州、通判、知縣、監官同檢視,而轉運司總之。
提舉學事司
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崇寧二年置 ,宣和三年罷。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 掌察畿內縣鎮刑訇、盜賊、場務、河渠之事。
提舉河北糴便司 糴便芻糧以供邊儲之用。
提舉制置解鹽司
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納 多寡之數,皆掌之。
經制邊防財用司
掌經晝錢帛、芻糧以供邊費,凡榷易貨物、根括耕地及邊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 熙寧末,以熙、河連歲用兵,仰給支度,費用不貲,始置是司。元祐初,罷。崇寧中, 復置提舉兵馬、提轄兵甲,皆守臣兼之。掌按練軍旅,督捕盜賊,以清境內;凡諸營之 名籍,較其壯怯而賞罰之。
提舉保甲司
掌什伍其民,教之武藝,視其優劣而進退之。元豐初,置於開封府界,遂下其法河北、 河東、陝西三路,既而悉置提舉官,如府界焉。
提舉三白渠公事 掌瀦泄三白渠,以給關中灌溉之利。
撥發司 輦運司掌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滯留,以供京師之用。
提舉弓箭手
掌沿邊郡縣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團結、訓練、賞罰之事。政和五年,復以所招弓箭手之 數爲殿最。
府 州 軍 監
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於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 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其後,文武官參爲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 宣徽使職事,稱判某府、州、軍、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理 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歲時勸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穀、獄 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宥則以時宣讀,而 班告於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 劾以聞。遇水旱,以法振濟。安集流亡,無使失所。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 公事。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定 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瀘州、潭州、廣州、桂 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鈐轄。潁冒府、青州、鄆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 巡檢。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衝要者,併兼兵馬鈐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 、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余州、軍,則別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繁簡而置之。分 曹以理之。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皆統焉。
建炎初,詔:「河北、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次。」又 :「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鈐轄,武臣一員充副鈐轄;次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都 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紹興三年,詔守臣帶路分鈐轄、都監去處並罷。五年,帝以 守。令皆帶勸農公事,多不奉職,自今有治效顯著者,可今中書省籍記姓名,特加擢用 。凡從官出知郡者,特許不避本貫。初,除授見闕及自外罷任赴闕,並令引見上殿。九 年,詔應守臣以二年爲任。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曉民事,且多恣橫,詔新復州郡只差 文臣。續因臣僚言,極邊控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系極邊,文武臣通差。詔:「守臣 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條聞奏,委都司看詳,有便於民者,即與施行。 」續又詔不拘五條之數。十三年,詔依舊制帶提舉或主管學事。(從官以上稱提舉,余 知、通主管,淳熙中罷。)乾道二年,令非曾任守臣不得爲郎官,諸郡合文武臣通差去 處,並依舊制。
通判
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建隆四 年,詔知府公事並須長吏、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時大郡置二員。余置一員。州不 及萬戶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 郡政,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所 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元祐元年,詔知州系帥臣,其將下公事不許通判 同管。元符元年,詔通判、幕職官,令日赴長官廳議事及都廳簽書文檄。
南渡後,設官如舊,入則貳政,出則按縣。有軍旅之事,則專任錢糧之責,經制、總制 錢額,與本郡協力拘催,以入於戶部。既而諸州通判有兩員處減一員。凡軍監之小者不 置。又詔更不添差。其後,或以廢事請,或以控扼去處請。紹興五年以後旋添置之。除 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見系兩員外,凡帥府通判並以兩員爲額,余置一員。乾道元 年,詔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余堂除差人。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 言:「關外四州通判,乞自製置司奏辟,所有金、洋、興、利、文、龍待州通判,乞送 轉運司擬差。」並從之。
幕職官 簽書判官廳公事 兩使、防、團、軍事推判官 節度掌書記 觀察支使
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於其長而罷行之。凡員數多寡,視郡小大 及職務之煩簡。初,政和改簽書判官廳公事爲司錄,建炎初復舊。凡節度推、判官從軍 額,察推及支使從州、府名。凡諸州減罷通判處,則升判官爲簽判以兼之。小郡推、判 官不並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並判官窠闕省罷。則令錄參兼管。 凡要郡簽判及推官皆堂除,余吏部使闕,二廣間許監司辟差。紹熙元年,臣僚言:「廣 西奏擬簽判,多恩科癃老,乞行下轉運司,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嘉定二年, 臣僚言:「監司有干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之職,或非才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 。今乃差兼簽廳者動軌三兩員,或四五員。其爲冗費,與添差何異?乞將諸州郡所差兼 簽廳官並行住罷。」從之。
諸曹官
舊制,錄事參軍掌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戶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司法參軍 掌議法斷刑;司理參軍掌訟獄勘鞫之事。中興,詔曹掾官依舊,惟司理、司法並注經任 及試中刑法人。乾道以來,間以司戶兼司法。知錄亦或兼職。六年,汪大猷言:「司戶 初官,令專主倉庫,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爲重,不兼他職。」從之仍依知縣格法銓量, 如有老疾昏眊難任事者,即從本州知通於判、司、簿、尉內選經一考以上無罪犯曉法人 對換。紹熙元年,詔不曾銓試人不許注授司法。慶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獄事煩重, 宜優其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員。」嘉定中,申明年滿六十不 許爲獄官之令,仍不許恩科人注授。
教授
景祐四年,詔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國年,詔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 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自是州郡無不有學。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尋諸生,掌其課 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委運司及長史於幕職、州縣內薦,或本處舉人有德藝者充。 熙寧六年,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於朝廷。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 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有之。軍、監未盡置。元祐元年,詔齊、盧、宿、常等州各置教 授一員。自是列郡各置教官。建炎三年,教授並罷。紹興三年,復置四十二州。十二年 ,詔無教授官州、軍,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二十六年,詔並不許兼他職,令提舉司常 切遵守。若試教官,則始於元豐;添差教授,則始於政和。
縣令
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 、平決獄訟。有德澤禁令,則宣布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穀、振濟、給納之事皆之 ,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記,則撫存 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勵風谷。若京、朝 、幕官則爲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宣教郎以下帶監押。)
初,建炎多差武臣,紹興詔專用文臣,然沿邊溪洞處,仍許武臣指射。邑大事煩則堂除 ,仍借緋、章服,嚴差出之禁,任滿有政績,則與升擢。乾道以後,定以三年爲任,仍 非兩任不除監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縣,謂之「須入」。十六年,詔知縣在任不成兩考 ,即不合理爲實歷。嘉定十二年詔:「兩經作令滿替者,實歷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 員及格,改官人特免再作知縣,許受簽判或干官,以當知縣履歷。」
縣丞
初不置,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 令錄內選充。皇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熙寧四年,編修條例所言:「諸路州、 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元祐元年詔:「應因給 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崇寧二年 ,宰相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 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 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余皆減罷。」建 炎元年,詔縣丞系嘉祐以前員闕並萬戶處存留一員。余並罷。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 火,權罷縣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
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 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峽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 ,自余仍以尉兼。」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 物、銷注簿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許用手記,仍不許差 出,以防銷注。

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 一員,掌閱羽弓手,戢奸禁暴。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中興,沿邊諸縣間以武臣爲尉 ,並帶兼巡捉私茶、鹽、礬,亦或文武通差。隆興,詔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 。邑大事煩則置二尉。紹熙中,詔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嘉定十三年,詔極國縣尉,護 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爲額。
鎮砦官
諸鎮置於管下人煙繁盛處,設監官,管火禁或兼酒稅之事。砦置於險扼控御去處,設砦 官,招收土軍,閱習武藝,以防盜賊。凡杖罪以上並解本縣,余聽決遣。
廟令 丞 主簿
舊制,五嶽、四瀆、東海、南海諸廟各置令、丞。廟之政令多統於本縣令。京朝知縣者 稱管勾廟事,或以令、錄老耄不治者爲廟令,判、司、簿、尉爲廟簿,掌葺治修飾之事 。(凡以財施於廟者,籍其名數而掌之。)
總管 鈐轄司
掌總治軍旅屯戍、營防守御之政令。凡將兵隸屬官訓練、教閱、賞罰之事,皆掌之。守 臣帶提舉兵馬巡檢、都監及提轄兵甲者,掌統治軍旅、訓練教閱,以督捕盜賊而肅清治 境。凡諸營名籍、賞罰之事,皆掌之。崇寧四年,蔡京奏:「京畿四輔置輔郡屏衛京師 ,以潁冒府爲南輔,襄邑縣升爲拱州爲東輔,鄭州爲西輔,澶州爲北輔,以太中大夫以 上知州,置副總管、鈐轄各一員,知州爲都總管。余依三路帥臣法。」從之。
大觀三年,詔東南師府總管。依三路都總管法。靖康元年,詔四道副總管並通差文武臣 其諸路將官,掌統所隸禁旅,以行陣隊伍、金鼓旗幟、弓矢擊刺之法而教習訓練之,別 其武藝強者,待次遷補,以激勸士卒。凡兵仗器甲之數,廩祿犒設、賞罰約束之禁令皆 掌焉,副將爲之貳。若屯戍防邊。則受帥司節制;遇寇敵,則審其戰守應援之事。若師 有功,則具馘數、籍用命而旌賞之。
路分都監
掌本路禁旅屯戍、邊防、訓練之政令,以肅清所部。州府以下都監,皆掌其本城屯駐、 兵甲、訓練、差使之事,資淺者爲監押。紹聖三年,詔諸路將副序位在路分都監之下。 大觀三年,詔帥府無路分鈐轄、望郡無路分都監者,許置一員,其餘添置處,任滿不差 人。宣和二年,虔州添置都監一員。
建炎初,分置帥府,以諸路帥臣兼。要郡守臣帶兵馬鈐轄,次要郡帶兵馬都監;並以武 臣爲之副,稱副總管、副鈐轄、副都監,許以便宜行軍馬事,辟置僚屬,依帥臣法。屯 兵皆有等差。遇朝廷起兵,則副總管爲帥,副鈐轄、都監各以兵從,聽其節制。其後, 益、瀘、夔、廣、桂五州牧又皆以都鈐轄爲稱。四年,詔建康府、江州路又置副都總管 一員,於見置帥司處駐札。紹興三年,詔要郡、次要郡守臣罷帶兵職,其逐路副總管依 舊格,改充路分都監,爲一路掌兵之官,其各州鈐轄或省或置不一,又有逐路兵馬都監 、兵馬監押,掌煙火公事、捉捕盜賊。淳熙十六年,詔諸路訓練鈐,並須年六十以下曾 經從軍有才武人充,紹熙元年指揮,雜流出身之人,不得過路分州鈐;諸州軍兵馬都監 ,獨員處專注才武及曾任主兵官之人。慶元中,詔總管下至將副將等,年七十以上許自 陳,與宮觀差遣。初,守臣罷帶兵職,惟江西贛州以多盜,仍帶江西兵馬鈐轄。其後, 武臣爲路鈐者,亦無尺籍伍符,每歲諸州按閱,特存故事,間有得旨葺治軍器或訓練禁 軍,則仍帶入銜。
諸軍都統制 副都統制 統制 統領
舊制,出師征討,諸將不相統一,則拔一人爲都統制以總之,未爲官稱也,建炎初,置 御營司,擢王淵爲都統制,名官自此始。其後,神武五軍及川陝宣撫司、都督府、樞密 院皆置。紹興十一年,三大將兵罷,諸軍皆冠以「御前」二字,擢其偏裨爲御前統領官 ,以統制御前軍馬入銜,秩高者爲御前諸軍都統制,且令仍舊駐札,以屯駐州名冠軍額 之上。其後,興元、江陵、建康、鎮江府、興金鄂江池州及平江、許浦水軍,皆除都統 制,恩數略視三衙,權任在帥臣右,官卑者稱副都統制。設屬有計議、機宜、幹辦公事 、準備差遣,省置不一。次有副都統制。乾道三年,帝諭輔臣:「欲今後江上諸軍各置 副都統一員,兼領軍事,豈惟儲帥,亦使主將顧忌,不敢專擅。」因言:「都、副統制 禮有隆殺,且爲條約。」上曰:「如此,他日不致爭權越禮。」遂行之。然其後都、副 鮮有並除者。初,渡江後,大軍又有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 其下有正將、準備將、訓練官、部將、隊將等名,皆偏裨也。舊制,準備將而上,皆主 帥升差,仍先申樞密院審察。乾道七年,詔訓練官、部隊將而下,許軍中徑差,申朝廷 照會。紹熙間,詔諸軍升差統制至準備將者,主帥解發三人,赴總領所選一名,諸將不 以爲便。慶元三年,詔主帥選擇,總領所或屯軍處守臣審核保明,申樞密院。
巡檢司
有沿邊溪峒都巡檢,或蕃漢都巡檢,或數州數縣管界、或一州一縣巡檢,掌訓治甲兵、 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又有刀魚船戰棹巡檢,江、河、淮、海置捉賊巡檢,及巡馬遞 鋪、巡河、巡捉私茶鹽等,各視其名以修舉職業,皆掌巡邏幾察之事。中興以後,分置 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州縣巡檢,掌土軍、禁軍招填教習之政令,以巡防捍禦盜賊 。凡沿江沿海招集水軍,控扼要害及地分闊遠處,皆置巡檢一員,往來接連合相應援處 ,則置都巡檢以總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各隨所在,聽州縣守令節制,本砦事並申 取州縣指揮。若海南瓊管及歸、峽、荊門等處跨連數郡,控制溪峒,又置水陸都巡檢使 或三州都巡檢使以增重之。
監當官
掌茶、鹽、酒稅場務征輸及冶鑄之事,諸州軍隨事置官,其征榷場務歲有定額,歲終課 其額之登耗以爲舉刺。凡課利所入,日具數以申於州。建炎初,詔監當官闕,許轉運司 具名奏辟一次,以二年爲任,實有六考,方許關升。煩劇去處,許添差一員。凡交割必 置歷以稽其剩欠,合選差文臣處,更不差武臣。淳熙二年,詔二萬貫以下庫分,選有才 干存留一員,指揮、諸班直、親從親事官、保義郎以下差充。建炎四年,詔每州每以五 員爲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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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六十八‧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合班之制 建隆以後合班之制
中書令 侍中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爲宰相。)
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並爲使相 。)
尚書令 太師 太尉 太傳 太保 司徒 司空(舊儀,太師、太傳、太保爲三師。太 尉、司徒、司空爲三公。太尉在太保下。國朝以來,自太傅除太尉,今依此次序。其三師、三公之稱如舊儀制。)
樞密使 知樞密院事 參知政事(舊在樞密使下。) 樞密副使(舊在知院之上。) 同知樞密院事 宣徽南院、北院使 簽書樞密院事(參政以下班位臨時取奏裁) 太子太師、太傳、太保 左、右僕射 太子少師、少傅、少保
諸府牧(開封、河南、應天、大名、江陵、興元、真定、江寧、京兆、鳳翔、河中。又 有大都督、大都護,今皆領使,無特爲者。)
御史大夫 觀文殿大學士(舊無此位。) 六尚書(吏、兵、戶、刑、禮、工。) 左、右金吾衛 左、右衛上將軍 門下、中書侍郎(舊在尚書下。)
節度使(泰寧、武寧、彰信、鎮海、天平、安化、武成。忠武、鎮海、河陽、山南東道 、武勝、崇信、昭化、保康、天雄、成德、鎮寧、彰德、永清、安國、威德、靜難、彰 化、雄武、保大、淮南、忠正、保信、保靜、集慶、建康、寧國、鎮南、昭信、荊南、 寧海、武昌、安遠、武安、鎮東、平江、鎮江、宣德、保寧、康國、威武、建寧、益州 、安靜、武信、山南西道、昭武、安德、武定、寧海、寧江、武康、清海、靜江、寧遠 、建武、高州定南、密州靜海、涼州西河、沙州歸義、洮州保順、應州彰國、威城、昌 化、豐州、天德、朔州振武、雲州大同。)
觀文殿學士(舊曰文明殿,若學士官尚書者自從本班。)
資政殿大學士
三司使(與觀文、資政班位臨時取裁。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副使與三司使、翰 林學士班位臨時取裁。)
翰林學士承旨 翰林學士 資政殿學士 翰林侍讀、侍講學士 龍圖閣學士 天章閣學士 樞密直學士 龍圖直學士 天章直學士
左、右散騎常侍(舊在諸衛上將軍下。) 六統軍(左、右龍武 左、右羽林 左、右神武。) 諸衛上將軍(左、右驍衛 左、右武衛 左、右屯衛 左、右領軍衛 左、右千牛衛。)  太子賓客 太常、宗正卿 御史中丞(權中丞立中丞磚位。內殿起居日止立本官班。)
左、右丞 諸行侍郎 節度觀察留後 給事中 左、右諫議大夫 中書舍人 知制誥 龍圖閣待制 天章閣待制 觀察使 秘書監 光錄、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 太府卿 內客省使 國子祭酒 殿中、少府、將作監 景福殿使 延福宮使 客省使 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尹 太子詹事 諸王傅 司天監 諸衛大將軍 太子左右庶子 引進使
防禦使(齊、濟、沂、登、萊、鄭、汝、蔡、潁、均、郢、懷、衛、博、磁、洺、棣、深、瀛、雄、霸、莫、代、絳、解、龍、和、蘄、舒、復、眉、象、陸、果。)
團練使(單、濮、濰、唐、祁、冀、隰、忻、成、鳳、海、鼎。) 三司鹽鐵、度支、戶部副使(官至諫議大夫已上,從本官。)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判官 太常寺、宗正少卿 秘書少監 光錄等寺七寺少卿 宣慶使 四方館使 國子司業 殿中、少府、將作少監 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少尹 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 太子家令 太子率更令 太子仆
諸州刺史(淄、趙、德、濱、保、並、汾、澤、遼、憲、嵐、石、虢、坊、丹、階、干、商、寧、原、慶、渭、儀、環、楚、泰、泗、濠、光、滁、通、黃、真、舒、江、池、饒、信、太平、吉、袁、撫、筠、岳、澧、峽、歸、辰、衡、永、全、郴、邵、常、秀、溫、台、衢、睦、處、南劍、汀、漳、綿、漢、彭、邛、蜀、嘉、簡、黎、雅、維、茂、資、榮、昌、普、渠、合、戎、瀘、興、劍、文、集、壁、巴、蓬、龍、施、萬、開、達、涪、渝、昭、循、潮、連、梅、英、賀、封、南雄、端、新、康、恩、春、惠、韶、梧、藤、龔、象、潯、貴、賓、橫、融、化、竇、高、雷、南儀、欽、鬱林、廉、瓊、崖、儋、萬安。)
諸王府長史、司馬 司天少監
樞密都承旨(如客省使以下充者,依本職同班。如閣門使充。即在閣門使之上。如自見任內客省使以下轉南班官充。亦與同班,仍在舊職之上。如自客省副使以下轉南班官充者,並在閣門使之上。)
宣政使 昭宣使 東上、西上閣門使 樞密承旨 樞密副都承旨 諸軍衛將軍 起居郎 起居舍人 知雜御史 侍御史 諸行郎中
(左右司 吏部 兵部 司封 司勛 考功 職方 駕部 庫部 度支 戶部 金部 倉部 刑部 都官 比部 司門 禮部 工部 祠部 主客 膳部 屯田 虞部 水部。)
皇城以下諸司使(皇城 洛苑 右騏驥 尚食 左騏驥 御廚 內藏庫 軍器 左藏 儀鸞 南作坊 弓箭庫 北作坊 衣庫 莊宅 六宅 文思 東作坊 內苑 牛羊 如京 東綾錦 香藥 崇儀 榷易 西京左、右藏 氈毯 西綾錦 西京 作坊 鞍轡庫 東染院 酒坊 本染院 法酒庫 禮賓 翰林 醫官 供備庫。)
樞密院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如帶南班官者,在諸司使之下;不帶南班官者,在皇城副使之上。)
殿中侍御史 左、右司諫 諸行員外郎 客省引進、閣門副使 左、右正言 監察御史 太常博士 皇城以下諸司副使 諸次府少尹
大都督府左、右司馬(兗、徐、潞、陝、揚、杭、越、福。)
通事舍人 國子博士 春秋、禮記、毛詩、尚書、周易博士 都水使者 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 太常、宗正、秘書丞 著作郎 殿中丞 內殿承制 殿中省尚食、尚藥、尚衣、尚舍、尚乘、尚輦奉御 大理正 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 內殿崇班 閣門祗候 太子中舍、洗馬 太子諸率府率
(左、右衛 左、右監門 左、右清道 左右司御。) 樞密院兵房、吏房、戶房、禮房副承旨 東頭、西頭供奉官 太子諸率府副率 諸衛中郎將(左、右金吾 左、右衛 左、右千牛 左、右羽林。) 郎將(左、右金吾 左、右衛。)
左、右侍禁 諸王友 諸王府諮議參軍(官高者從本官。)
司天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 節度行軍司馬、副使 秘書郎 左、右班殿直 著作佐郎 大理寺丞 諸寺、監丞 大地評事 太學、廣文博士 太常太祝、奉禮郎 秘書省 校書郎、正字 御史台、諸寺、監主簿 國子助教 廣文、太學、四門、書學、算學博士 律學助教(書、算學無助教。)司天靈台郎、保章正、挈壺正 三班奉職、借職 防禦、團練副使 留守、京府、節度、觀察判官 節度掌書記 觀察支使 防禦、團練判官
留守、京府、節度、觀察推官 軍事判官 防禦、團練、軍事推官 軍、監判官 諸軍別駕、長史、司馬 司錄、錄事參軍 司理參軍(三京府軍巡判官在諸曹參軍之下。) 諸州諸司參軍 軍巡判官 諸縣令 赤縣丞 諸縣主簿、尉 諸軍文學、參軍、助教。
元豐以後合班之制
諸太師(舊制,太尉爲三公,在太傳上,政和改爲三少。)太傳太保 侍中中書令(政和二年,改左輔右弼,靖康後復。) 尚書令 少師 少傳 少保(舊太尉、司徒、司空,政和二年改。)
尚書左、右僕射(政和二年,改太宰、少宰,靖康復舊,元豐令王在左右僕射下。)開府儀同三司 知樞密院事 門下、中書侍郎 尚書左、右丞 同知樞密院事 簽書樞密院事(元豐罷,元祐復置,政和入雜壓。) 太子太師 大傅 太保 特進 觀文殿大學士 太尉(舊爲三公,政和二年,改爲三少,復以太尉爲武選一品,位節度使上。) 太子少師少傅少保 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元祐復置,政和入雜壓。) 御史大夫 觀文殿學士 資政、(元豐令在節度使下。)
保和(政和五年,置宣和殿大學士、學士,宣和元年,改爲保和學士。待制同。)殿大學士 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 金紫、銀青光祿大夫 左、右金吾衛上將軍 節度使 翰林學士承旨 翰林學士 資政、保和、端明(政和四年,改爲延康。) 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元豐二年,增置直學士,待制同。)
顯謨、(元豐元年增置。)徽猷(崇寧二年增置。) 閣學士 左、右散騎常侍 御史中丞(舊在直學士下,元豐八年升。)
開封君(崇寧三年升。)尚書列曹侍郎 樞密直學士(政和四年,改爲述古殿直學士。)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學士 宣奉、(光祐,左光錄大夫。)正奉、(元祐,右光錄大夫,並大觀二年改置。) 正議、通奉大夫 殿中監 (舊在秘書監下,崇寧二年升。) 大司成(崇寧二年增置。) 左右驍衛、武衛、屯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上將軍 太子賓客、詹事 給事中 中書舍人 通議大夫 承宣使(舊節度觀察留後,政和七年始改。)
左、右諫議大夫 保和殿待制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微猷閣待制 太中大夫 太常卿 大司樂(崇寧二年增置。) 宗正卿 秘書監 殿中少監 (崇寧二年升。) 觀察使 中大夫光 錄、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 中奉、(元祐,左中散大夫,大觀二年改。) 中散、通侍大夫(舊內客省使,政和二年改,橫行、正使、副使、大使臣、小使臣並改。)
樞密都承旨 國子祭酒 太常少卿 典藥(崇寧二年增置。)
宗正少卿 秘書少監 正侍、(舊延福宮使,政和二年改。) 宣正、履正、協忠、(三階系政和六年增置。) 中侍、中亮大夫(舊客省使。) 太子左、右庶子 中衛、(舊引進使。)
翊衛、親衛大夫(政和六年增置。)防禦、團練使 諸州刺史 左、右金吾以下諸衛大將軍 附馬都尉 集英殿修撰(政和八年置。) 七寺少卿 朝議、奉直大夫 元祐,右朝議大夫,(大觀二年改置。) 尚書左、右司郎中 右文殿修撰(舊集賢殿修撰,不入雜壓,政和六年改,增入。) 國子、辟雍司業(崇寧元年增置。) 少府、將作、軍器監 都水使者 入內內侍省都都知(政和,改知入內內侍省事。) 內侍省都都知(政和,改知內侍省事。) 拱衛大夫(舊四方館使。) 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 入內內侍省副都知 內侍省副都知(政和並改同知省事。) 左武、右武大夫(舊東、西上閣門使。) 入內內侍省押班 內侍省押班(政和並改簽書省事。) 管幹殿中省尚舍、尚藥、尚醞、尚輦、尚衣、尚食局(崇寧二年增置。)
樞密副都承旨 起居郎 起居舍人 侍御史 尚書左、右司員外郎 秘閣修撰(政和六年增置。) 開封少尹(崇寧三年升。)
尚書吏部、司封、司勛、考功、戶部、度支、金部、倉部、禮部、祠部、主客、膳部、兵部、職方、庫部、駕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開封府司錄事(舊錄參軍事在兩赤縣令之上,崇寧三年升改。) 直龍圖閣
(元豐、元祐令,並不入雜壓,政和增入,余同。) 朝請、朝散、朝奉大夫 直天章閣(政和六年增入。) 殿中侍御史 左、右司諫 左、右正言(舊在監察御史上,政和升。) 符寶郎(大觀元年增置。) 殿中省尚食、尚藥、尚醞、尚輦、尚衣、尚舍典御(崇寧三年增置。) 內符寶郎(大觀元年增置。) 樞密副承旨(元豐令,有知上州在此下,元祐以後並去。) 武功、(舊皇城使,自此以下,並政和六年改。) 武德、(舊宮苑、左右騏驥、內藏庫使。)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舊翰林、尚食、軍器、儀鸞使。) 武顯、(舊左藏、東西作坊使。) 武節、(舊莊宅、六宅、文思使。) 平和、(舊綾錦使,初改保和,政和五年,以犯殿名,改保痊;宣和六年,又改爲平和。) 武略、(舊內園、洛苑、如京、崇儀使。) 保安、(舊榷易使。)
武經、(舊西京左藏庫使。) 武義大夫(舊西京作坊、東西染院、禮賓使。) 翰林良醫(舊翰林醫官使。) 武翼大夫(舊供備庫使。) 尚書諸司員外郎 直寶文閣(政和六年增置。) 開封府司六曹事(崇寧三年增置。) 樞密院諸房副 承旨 朝請、朝散、朝奉郎 直顯謨閣(政和六年增入。)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 諸衛將軍 太子侍讀、侍講 正侍、宣正、履正、協忠、(自宣正至協忠,並政和六年增置。) 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郎,(舊橫行、副使、政和六年改。) 監察御史(元豐令,有知中州在此下。) 殿中丞(舊秘書丞下,崇寧二年升。) 直徽猷閣(政和六年置。) 承議郎 武功至武義郎 翰林醫正 武翼郎(諸司副使。) 太子中舍 太子舍人 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舊侍讀、侍講,政和改。) 太常丞 大晟樂令(崇寧二年增置。) 太醫令 宗正、大宗正 秘書丞 直秘閣(政和六年置,元豐令,知下州在此下。) 奉議郎 大理正 著作郎 太史局令 直翰林醫官局 殿中省六尚奉御(舊在大理正之上,政和改。) 太醫丞(元祐增置。) 閣門宣贊舍人(舊閣門通事舍人,政和六年改。) 兩赤縣令 太子左右衛、司御、清道、監門,內率府率 七寺丞 秘書郎 太常博士 陵台令(元祐中增置。) 著作佐郎 殿中省主簿(崇寧二年增置。)
國子監丞 辟雍丞(崇寧二年增置。) 宗子、(崇寧元年增置。)
國子博士 大理司直、評事 敦武、(舊內殿承制,政和六年改,下同。) 通直郎修武郎(內殿崇班。) 內常侍(元豐令,上州通判在此下。) 太史局 正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 開封府參軍事(崇寧三年增置。) 太醫局正 秘書省校書郎、天字 親王府記室(元豐,元祐令,有「參軍」字,政和三年除去。) 太史局五官正 御史台檢法官、主簿(元豐令在監丞上,元祐在監丞下。) 九寺、大晟府(崇寧三年增置。) 主簿 閣門祗候 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元豐令,中下州通判在此下。) 供奉官(舊內東頭供奉官,政和六年改,下同。) 從義郎(東頭供奉官。) 左侍禁(內西頭供奉官。) 秉義郎(西頭供奉官。) 太子諸率府副率
幹當左、右廂公事(崇寧中增入。) 右侍禁 左班殿直(殿頭高品。) 忠訓、忠翊、(左、右侍禁。) 宣教郎(舊宣德郎,政和四年改。) 太學、辟雍、(崇寧元年增置。) 武學、律學開封府 (大觀元年置。)
博士 太常寺奉禮郎 大晟府協律郎 (崇寧二年增置。) 太常寺太祝、郊社、籍田令 光錄寺太官令(元豐、元祐令,在太學博士上。) 五監、辟雍(崇寧元年增置。) 主簿 宣義郎 成忠、保義、(左右班殿直。) 承事。承奉、承務郎宗子、(崇寧元年增置。) 國子、太學、辟雍正 武學諭(崇寧元年置。) 律學正(崇寧元年置。) 太醫局丞 京府、諸州司錄事 承直郎(崇寧三年,以留守節度判官改,凡選人七階,儒林至迪功。) 京畿縣令
兩赤縣丞 三京赤縣令 右班殿直(高班。) 黃門內品 承節、承信郎(舊三班奉職、借職。) 京府、諸州司六曹事(元豐、元祐令,並六曹參軍。政和三年,除去「參軍」字,爲司錄事,司儀曹事,余曹放此。) 儒林、(舊掌書記。) 文林、從事郎 三京畿縣令 京畿縣丞 三京赤縣、畿縣丞 兩赤縣主簿、尉 諸州上、中、下縣令丞 從政郎(舊司錄事參軍、縣令。) 京府、諸州掾官 修職郎(舊知錄事參軍、知縣事。) 京畿縣主簿、尉 諸州上、中、下縣主簿尉 城砦主簿 馬監主簿 迪功郎(舊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戶。) 諸州司士 文學助教(舊參軍事。)
唐令,定流內一品至九品,有正從上下階之制。其後,升侍中、中書令爲爲正二品,御 史大夫、散騎常侍、兩省侍郎爲正三品,御史中丞正四品。諫議大夫分左、右,改將作 大匠爲監,太史局爲司天監,置大監正三品,少監正四品上,丞正六品上,寺簿正七品 上,主事正八品下,五官正五品上,副正正六品,靈台郎正七品下,保章正從七品上, 挈壺正八品上,五官監候正八品下,司歷從八品上,司辰正九品上。又置國子、五經博 士爲正五品上,左、右金吾衛上將軍爲從二品,左、右龍武、神武軍大將軍爲正三品, 將軍爲從三品。又置內侍監爲爲正三品,少監從四品,改諸州府學博士爲文學,在參軍 上。五代復置尚書令爲一品,升右丞爲正四品上,降諫議在給事之下。
宋初,並因其制,唯升宗正卿爲正四品,丞爲從五品。其軍器監、少監,甲弩坊署令、 丞、監作、錄事,昭文館校書郎,司辰、司歷、監候,殿中諸署監事、計官,太常諸陵 廟、太醫、太公廟署令丞,醫針博士、助教,按摩、咒禁博士,卜正,卜博士,宗正崇 玄署令、丞,大理獄丞,鴻臚典客,太府寺平準、左右藏、常平署令丞,都水監舟楫、 河渠署令丞,官苑總副監牧監副、丞、主簿,諸園苑司並百工等監、副監及丞,諸倉、 諸冶、諸屯、溫湯監及丞,掌漕,諸軍衛錄事諸曹參軍、司階、中候、司戈、執戟、校 尉、旅帥、隊正、隊副、正直長、長上、備身、左右備身,左右親、勛、翊衛府中郎將 ,兵曹三衛,折衝、果毅、別將、長史、兵曹參軍、校尉、旅帥、隊正、隊副,鎮軍司 馬、判司,太子詹事府丞、主簿、司直,司議郎,舍人,文學,校書,正字,崇文館校 書,侍醫,通事舍人,左、右春坊錄事、主事,三寺丞、主簿,諸署令、丞,典倉署園 丞,廄牧典乘,內坊典內及丞、典直,率府長史、錄事諸曹參軍、司階、中候、司戈、 執戟、校尉、旅帥、隊正、隊副、直長、千牛備身,親、勛、翊府中郎將,兵曹三衛, 王府文學,東西閣祭酒,掾、屬、主簿、錄事諸曹參軍、行參軍、典簽,典軍、執杖執 乘親事、校尉、旅帥、隊正、隊副,國令,大農尉、丞,公主邑令丞、邑司錄事,河南 應天及諸次府都督都府功曹、倉、兵曹參軍,諸州司功、司倉、司兵參軍,諸縣丞,京 縣錄事,諸鎮倉曹、兵曹參軍,戍主、戍副,關津令丞,並門下省城門、符寶郎,太常 寺協律郎,軍器監丞、主簿,太常寺郊社、太卜、廩犧,光祿寺太、官珍羞、良醞、掌 醢,衛尉寺武器、守宮,太僕寺乘黃、典廄、典牧、車府,鴻臚寺典客、司儀,司農寺 上林、太倉、鉤盾、導官,太府寺諸市,少府監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冶,將作 監左校、中校、甄官署令丞、監膳,殿中省六局直長、食醫、侍御、醫司、醫佐、掌輦 、奉乘、司廩,太子典膳、典藥、內直、典設、宮門郎並局丞,皆存其名而罕除者,皆 不祿,惟常命官者載之。諸司主事、事皆存,而無士人爲之。別置中書、樞密、宣徽院 、三司及內庭諸司,沿舊制而損益焉。
建隆三年三月,有司上合班儀:「太師,太傳,太保,太尉,司徒,司空,東宮三太, 嗣王,郡王,僕射,三少,三京牧,大都督,大都護,御史大夫,六尚書,常侍,門下 、中書侍郎,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御史中丞,左、右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 人,左、右丞,諸行侍郎,秘書監,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 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監,前任、見任節度使,開封、河南、太原尹,詹事,諸 王傅,司天監,五府尹,國公,郡公,中都督,上都,護,下都督,庶子,五大都督府 長史,中都護,副都護,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少卿,司業,三少監, 三少尹,少詹事,諭德,家令,率更令、仆,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起居郎、 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補關,拾遺,監察御史,郎中,員外郎,太常博士,五府 少尹,五大都督府司馬,通事舍人,國子、五經博士,都水使者,四赤縣令,太常、宗 正、秘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六尚奉御,大理正,中允,贊善,中舍,洗馬,諸王友 ,諮議參軍,司天五官正,凡雜坐之次,以此爲准。」
詔曰:「尚書中台,萬事之本,而班位率比兩省官;節度使出總方面,其檢校官多至師 傅、三公者,而位居九寺卿監之下,甚無謂也。其給事中、諫議、舍人,宜降於六曹侍 郎之下;補闕次郎中、拾遺,監察次員外郎、節度使,升於中書侍郎之下。」乾德五年 正月朔,乾元殿受朝,升節度使班在龍墀內金吾將軍之上。
淳化三年八月,有司復位合班儀,詔升尚書令三師之上。四年,節度使升常侍之上,觀 察使在秘書監之上,防禦、團練使在庶子之下,刺史在太子仆之下,又升諸行郎中於殿 中侍御史之上,至道三年七月,令節度觀察留後在給事中之上。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升 兩省侍郎班常侍之上。
天禧三年十一月,令節度使班中書侍郎之下。其序班及視品之制,樞密使、副使、參知 政事、宣徽使並班宰相後。(樞密使不兼平章事者,立參知政事前,在宣徽使下。至道 三年升在上。大中祥符九年九月,詔自今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並以先後爲次。宣徽使同 。)
資政殿大學士立文明殿學士之上。(舊文明殿學士在樞密副使之上,太平興國五年移在 下。)
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在翰林學士下。(建隆三年,令翰林學士班諸行侍郎下,官 至丞、郎者在常侍上,至尚書者依本班。淳化五年,升丞、郎之上。樞密直學士同。)
龍圖閣學士在樞密直學士上,龍圖直學士在其下,仍少退。待制在知制誥之下。(景德 元年,初置待制,赴內朝,其五日起居,止敘本班。大中祥符二年,升侍知制誥,仍在 其下。)
權三司使立知制誥上。(帶學士職者從本班。)三司副使立少卿、監上。(官高者從本 班,並爲內品職。)
宮觀副使立學士班。(在翰林學士上,其學士爲者,止本班。) 判官立三司副使之下。(知制誥以上爲者,從本班。)
給、諫權御史中丞者,令正衙立中丞磚位。余就本班。凡起復,皆如初授,在本官之末 ,亦有特旨令敘舊班者,內客省使視七寺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視將作監,引進使視 庶子。宣慶使、四方館使視少卿,宣政、昭宣、閣門使視少監。客省等副使視員外郎。 皇城使以下諸司使視郎中,副使視太常博士。內殿承制視殿中丞,崇班及閣門祗候視贊 善大夫,供奉官視諸衛率,侍禁視副率。殿直視著作佐郎,奉職、借職在諸州幕官上。 樞密都承旨在閣門使下,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在諸司使下,逐房副承旨在洗馬下。金吾 衛、左右衛上將軍並在節度使上,六統軍、諸衛上將軍在常侍下,(乾德二年,令上將 軍在中書侍郎之下。淳化四年,升金吾、左右衛在尚書之下,仍於節度使之上敘。)
大將軍在大監下,將軍在少監下。(仍在合門使之下。) 金吾立本班上。(謂中郎將。) 諸衛率、副率在洗馬下。凡內職,視朝官者在其下,視京官者在其上。
皇親之制:開寶六年,詔:「晉王位望俱崇,親賢莫二,宜位在宰相之上。」太平興國 八年,楚王、廣平郡王出閣,令宰相立親王之上。(天禧四年七月先天節,群臣上壽, 宰相闕,命涇王元儼攝太尉。)
景德中,皇侄武信軍節度惟吉加同平章事。時駙馬都尉石保吉先爲使相,史館引唐制, 宗室在同品官上,遂升惟吉焉。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有司上都亭驛酺宴位圖,皇從侄 孫內殿崇班守節與從侄右衛將軍惟敘等同一班。上曰:「族子諸父,膊可同列?」乃命 重行設位。九年正月,興州團練使德文言:「男侍禁承顯赴起居,請在惟忠子從恪之上。 」時從恪雖侄行,而拜職在前,遂詔宗正寺定宗室班圖以聞。宗正言:「按公式令:朝 參行立,職事同者先爵,爵又同者先齒。今請宗子官同而兄叔次弟侄者,並虛一位而立 。」天禧四年五月,左正言、知制誥張師德言:「奉詔知潁州,緣皇弟德雍見任本州防 御使,其署銜望降規式。」中書門下言:「據御史台稱,每大朝會立班,皇親防禦、團 練、刺史次節度使下,稍退序立。」詔師德序署位德雍之下。其外官制置、發運、轉運 使副使,不限官品,著位並在提點刑獄之上。(舊止從官,大中祥符七年,詔定其制。 )朝官知令、錄在判官之上,京官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長史、司馬、別駕在幕府官 下、錄事參軍上,見長史庭參。監當朝官殿直以下,在通判、都監之下,判官之上。其 通判與都監並依官次。京官奉職、借職監當者,依知令、錄列在判官之下。元豐制行, 參以寄祿官品高下,更革既多,別爲班序。其後元祐、崇寧、大觀、政和,復有增益更 革者,別附於其下雲。
至道二年,祠部員外郎主判都省郎官事王炳上言曰:
尚書省,國家藏載籍、典治教之府,所以周知天下地理廣袤、風土所宜、民俗利害之事 。當成周之世,治定製禮,首建六官,漢、唐因之。自唐末亂雜,急於經營,不遑治教 ,故金榖之政主於三司,曹名雖存,而其實亡矣。謹按:吏部四司,天官之職,掌文官 選舉,周知天下吏功過能否,考定陞降之類;戶部四司,司徒之職,掌邦五教,周知天 下戶口之數;禮部四司,宗伯之職,掌國五禮,辨儀式制度,周知天下祠典祠祀之類; 兵部四司,司馬之職,掌武人選舉,周知天下兵馬器械之數;刑部四司,司寇之職,掌 國法令,周知天下獄訟刑名徒隸之數;工部四司,司空之職,掌國百工,周知天下封疆 、城圻、山澤、草木、川瀆、津渡、橋船、陂池之數。凡此二十四司所掌事務,各封圖 書,具載名數,藏之本曹,謂之載籍;所以周知天下事,由中制外,如指諸掌。
今職司久廢,載籍散亡,惟吏部四司官曹小具,祠部有諸州僧道文帳,職方有諸州閏年 圖經,刑部有詳覆諸州已決大辟案牘及勾禁奏狀,此外多無舊式。欲望令諸州,每年造 戶口稅租實行簿帳,寫以長卷者,別寫一本送尚書省,藏於戶部。以此推之,其餘天下 官吏、民口、廢置、祠廟、甲兵、徒隸、百工、疆畎、封洫之類,亦可以籍其名數,送 尚書省,分配諸司,俾之緘掌;候期歲之後,文籍大備,然後可以振舉官守,興崇治教 。望選大僚數人博通治體者,參取古今禮典及諸令式,與三司所受金谷、器械、簿帳之 類,仍詳定諸州供送二十四司載籍之式。如此,則尚書省備藏天下事物名數之籍,如秘 閣藏圖書,太學藏經典,三館藏史傳,皆其職也。
太宗覽奏,嘉之。詔尚書丞、郎及五品以上集議。
吏部尚書宋琪等上奏曰:「王者六官,法天地四時之柄,百官之本,典教所出,望委崇 文院檢討六曹所掌圖籍,自何年不擊都省,詳其廢置之始,究其損益之源,以期恢復。 」既而其議亦寢。
大中祥符九年,真宗與宰相語及尚書省制,言事者屢請復二十四司之制。楊礪嘗言:「 行之不難,但以郎官、諸司使同領一職,則漸可改作。」王旦曰:「唐設內諸司使,悉 擬尚書省:如京,倉部也;莊宅,屯田也;皇城,司門也;禮賓,主客也。雖名品可效 ,而事任不同。唐朝諸司所領,惟京邑內外耳,諸道兵賦各歸藩鎮,非南宮一郎中、員 外所能制也。朝廷所得三分之一,名曰上供,其他留州、留使之名,皆藩臣所有。今之 三司即尚書省,故事盡在,但一毫所賦皆歸於縣官而仰給焉,故蠲放則澤及下,予賜則 恩歸上,此聖朝不易之制也。」
咸平四年,左司諫、知制誥楊億上疏曰:
國家遵舊制,並建群司,然徒有其名,不舉其職。只如尚書會府,上法文昌,治本是資 ,政典攸出,條目皆具,可舉而行。今之存者,但吏部銓擬,秩曹詳覆。自余租庸筦榷 ,由別使以總領;尺籍伍符,非本司所校定。職守雖在,或事有所分;綱領雖存,或政 非自出。丞轄之名空設而無違可糾,端揆之任雖重而無務可親。周之六官,於是廢矣, 且如寺、監素司於掌執,台、閣咸著於規程,昭然軌儀,布在方冊。國家慮銓擬之不允 ,故置審官之司;憂議讞之或濫,故設審刑之署;恐命令之或失,故建封駁之局,臣以 爲在於紀綱植立,不在於琴瑟更張。若辨論官材歸於相府,即審官之司可廢矣;詳評刑 辟屬於司寇,即審刑之署可去矣;出納詔命關於給事中,好封駁之局可罷矣。至於尚書 二十四司各揚其職,寺、監、台、閣悉復其舊,按六典之法度,振百官之遺墜,在我而 已,夫豈爲難?如此則朝廷益尊,堂陛益嚴,品流益清,端拱而天下治者,由茲道也。
又以唐、虞之時,建官惟百,夏、商官倍,秦、漢益繁。施及有唐,六策咸在,自三公 之極貴、九品之至微,著於令文,皆有員數。傳云:「官不必備,惟其人。」蓋闕之, 斯可矣,若乃員外加置,苟非其材,故「灶下」、「羊頭」,形於嘲詠,「斗量車載」 ,播厥風謠,國體所先,尤須慎重。竊睹班簿,員外郎及三百餘人,郎中亦及百數,自 余太常國子博士、殿中丞、舍人、洗馬,俱不下數百人,率爲常參,皆著引籍,不知職 業之所守,多由恩澤而序遷。欲乞按唐制,應九品以上官並定員數。
又念昔者秦之開郡置守,漢以天下爲十三部,命刺史以領之。自後因郡爲州,以太守爲 刺史,降及唐氏,亦嘗變更,曾未數年,又仍舊貫。今多命省署之職出爲知州,又設通 判之官以爲副貳,此權宜之制耳,豈可爲經久之訓哉?臣欲乞諸州並置刺史,以戶口多 少置其奉祿,分下、中、上、緊、望、雄之等級,品秩之制率如舊章,與常參官比視階 資,出入更踐,省去通判之目,但置從事之員,建廉察之府以統臨,按輿地之圖而區處 。昔者興國初,詔廢支郡,出於一時;十國爲連,周法斯在,一道署使,唐制可尋。至 若號令之行,風教之出,先及於府,府以及州,州以及縣,縣及鄉里。自上而下,由近 及遠,譬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提綱而眾目張,振領而群毛理。由是言之,支郡之不 可廢也明矣。臣欲乞復置支郡,隸於大府,量地里而分割,如漕運之統臨,名分有倫, 官業自舉。
又睹唐制內外官奉錢之外,有祿米、職田,又給防閣、庶仆、親事、帳內、執衣、白直 、門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數,歲收其課以資於家。本司又有公廨田、食本錢,以給公用 。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奉錢並減其半,自余別給一切權停。今君官於半奉之中 已是除陌,又於半奉三分之內,其二以他物給之,鬻於市廛十裁得其一二,曾餬口之不 及,豈代耕之足雲?昔漢宣帝下詔云:「吏能勤事而奉祿薄,欲其無侵漁百姓難矣。」 遂加吏奉,著於策書。竊見今之結髮登朝,陳力就列,其奉也不能致九人之飽,不及周 之上農;其祿也未嘗有百石之入,不及漢之小吏。若乃左、右僕射,百僚之師長,位莫 崇焉,月奉所入,不及軍中千夫之帥,豈稽古之意哉?欲乞今後百官奉祿雜給,並循舊 制,既豐其稍入,可責以廉隅。官且限以常員,理當減於舊費,乃唐、虞之制也。
凡預品官,各設資考,課其殿最,歸於有司,或歷階以升,或越次而補。國朝多以郊祀 覃慶而稍遷官,考功之黜陟不行,士流之清濁無辨。陛下深鑒其弊,始務惟新。昨有事 於明禋,但篇加於階爵;雖矯前失,未振舊規。並乞依舊內外官各立考限,復令考功修 舉其職,每歲置使考校,以表盡公,資秩改遷,賞罰懲勸,一遵典故,以振滯淹。
又西漢以來,用秦武功之爵,惟列侯啟封,或逾萬戶,至關內侯,或有食邑,不過數百 家。自是因循,以至唐室,但食邑者率爲虛設,言實封者歲入有差。迨及聖朝,並無所 給,至於除拜之際,猶名數未移,空有食采之稱,真同畫餅之妄。欲乞依元和中所定實 封條貫支給,削去虛邑,但行實食,以寵勛臣。又國家每屬嚴禋,即覃大慶,敘封追贈 ,罔限彝章。乃至太醫之微,司歷之賤,率荷蓼蕭之澤,亦疏石窌之封,恩雖出於殊常 ,職不循於經制。
又官勛之設,名品實繁,今朝散、銀青,猶闕命服,護軍、柱國,全是虛名,欲乞自今 常參官,勛、散俱至五品者許封贈,官、勛俱至三品者許立戟。又五等之爵,施於賢才 ,雖有啟封之稱,曾無胙土之實。苴茅建社,固不可以遽行,翼子詒孫,亦足稽於舊典 。內外官封至伯、子、男者,許蔭子;至公、侯者,許蔭孫;封國公者許嫡子、嫡孫一 人襲封。
又當今功臣之稱始於德宗,扈蹕將士並加「奉天定難功臣」之號,因一時之賞典,爲萬 世之通規。近代以來,將相大臣有加至十餘字者,尤非經據,不可遵行,所宜削除,以 明憲度。昔者講求典禮,晉國以清,考核名實,漢朝稱治。當文化誕敷之際,是舊間章 咸秩之時,跂見太平,正在今日矣。
論者嘉之,然以因襲既久,難於驟革。
既而言者繼請復二十四司之制。神宗既位,始命館閣校唐六典,以摹本賜郡臣,而置局 定之。於是凡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易之以階,元豐三年,詳定所上寄祿格, 會明常禮成,即用新制,遷近臣秩。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得以易。及元祐初,朝議 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紹聖中,罷之。崇寧初,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 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文階始備;而武 階亦易正使爲大夫,副使爲郎。其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繼又增置宣正、履正大夫、 郎,凡十階,通爲橫班其後,復更開封守臣爲尹牧,而內侍省悉仿機廷之號,六尚局之 修,三降郎之建,及左輔、右弼、太宰、少宰之稱,員既濫冗,名益繁雜,由是官有視 秩,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復請修官制格目,而邊事起,訖不果成。
初,太平興國八年五月,太宗作戒諭百官辭二通,以付閣門。一戒京朝官受任於外者, 一戒幕職、州縣官,朝辭對別日,令舍人宣示之,各繕寫歸所治,奉以爲訓焉。大中祥 符元年,真宗以祥符降錫,述大中清淨爲治之道,申誡百官,又作誡諭辭二道,易舊辭 ,賜出使京朝官及幕職、州縣官,其後,又作文、武七條。文,賜京朝官任轉運使、提 點刑獄、知州府軍監、通判、知縣者:一曰清心,謂平心待物,不爲喜怒愛憎之所遷, 則庶事自正。二曰奉公,謂公直潔己,則民自畏服。三曰修德,謂以德化人,不必專尚 威猛。四曰責實,勿競虛譽。五曰明察,謂勤察民情,勿使賦役不均,刑罰不中。六曰 勸課,謂勸諭下民,勤於孝悌之行、農桑之務。七曰革弊,謂求民疾苦而釐革之。武條 賜牧伯洎諸司使而下任部署、鈐轄、知州軍縣、都監、監押、駐泊巡檢者:一曰修身, 謂修飭其身,使士卒有所法則,二曰守職,謂不越其職,侵撓州縣民政。三曰公平,謂 均撫士卒,無有偏黨。四曰訓習,謂訓教士卒,勤習武藝。五曰簡閱,謂察視士卒,識 其勤惰勇怯。六曰存恤,謂安撫士卒,甘苦皆同,當使齊心,無令失所。七曰威嚴,謂 制馭士卒,無使越禁。仍許所在刊石或書廳壁,奉以爲法。又以禮記儒行篇賜親民釐務 文臣,其幕職、州縣官使臣賜敕戒礪。令崇文院刻板模印,送閣門,辭日分給之。
淳化元年,國子祭酒孔維上言:「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逾越班制,伏請一切禁斷。 」太宗命翰林學士宋白等議之。白等請:「自今文武台省官及卿、監、郎中、員外並呼 本官,太常博士、大理評事並不得呼『郎中』,諸司使、諸衛將軍未領刺史者、及諸司 副使不得呼『太保』,供奉官以下不得呼『司徒』,校書郎以下令、錄事不得呼『員外 郎』,判、司、簿、尉不得呼『侍御』,待詔、醫官不得呼『奉御』,其文武職事州縣官 ,如有檢校、兼、試、同正官者,稱之。」
太宗時,郊祀行慶,群官率多進改。真宗初,右司諫孫何上言曰:「伏見國家撫有多方 ,並建眾職。外則郡將、通守,朝士代行;關征、榷酤,使者兼掌;下至幕府職掾之微 ,或自朝廷選補而授。用人既廣,推擇難精。貢部上名,動逾千計;門資入仕,亦及百 人。稍著職勞,即升京秩;將命而出,冗長尤多。每躬祀圓丘,誕敷霈澤,無賢不肖, 並許敘遷。至使評事、寺丞,才數載而通閨籍;贊善、洗馬,不十年而登台郎。竊計今 之班簿,台、省、宮、寺凡八百員,玉石混淆,名品猥濫。異夫虞書考績、周官計治之 法也。有唐舊制,郊禋慶宥,但進階、勛而已,今若十年之內,肆赦相仍,必恐京僚過 於胥徒,朝臣多於州縣,豈惟連車平斗之刺,亦有敗財假器之失。況祿廩所賦,皆自地 征所來,須從民力,何必空竭公藏,附益私人。已授者朘削既難,未遷者防閒宜峻,古 人所謂『損無用之費,罷不急之官』,正在此也,伏願特降詔書,自今郊祀,群官一例 不得遷陟,必若績用有聞、才名夙著、自可待之不次,豈俟歷階而升。至於省並吏員, 上系與奪。」時左司諫耿望亦以爲言,故咸平二年親郊,止加階、勛,命有司考其殿最 而黜陟之。然三年差遣受代,率皆考課引對,多獲進改,罕有退黜,而官籍浸增矣。
紹興以後合班之制
諸太師、太傳、太保 左相、右丞相 少師、少傳、少保 王 樞密使 開府儀同三司 知樞密院事 參知政事 同知樞密院事 樞密副使 簽書樞密院事 太子太師、太傳、太保
特進 觀文殿大學士 太尉 太子少師、少傅、少保 冀、兗、青、徐、揚、荊、豫 梁、雍州牧 御史大夫 觀文殿學士 資政、保和殿大學士 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 金紫、銀青光祿大夫 光祿大夫 左、右金吾衛上將軍 左、右衛上將軍 殿前都指揮使 節度使 翰林學士承旨 翰林學士 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 左、右散騎常侍 權六曹尚書 御史中丞
開封尹 尚書列曹侍郎 樞密直學士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 宣奉、正奉、正議、通奉大夫 左、右驍衛、武衛、屯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上將軍 太子賓客、詹事 給事中 承宣使 中書舍人 通議大夫 殿前副都指揮使 左、右諫議大夫 保和殿待制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微猷、敷文閣待制 權六曹侍郎 太中大夫 觀察使 太常卿 宗正卿 秘書監 馬軍都指揮使 步軍都指揮使 馬、步副都指揮使 中大夫 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中奉、中散大夫 內客省使 通侍大夫 樞密都承旨 國子祭酒 太常少卿 宗正少卿 秘書少監 正侍、宣正、履正、協忠大夫 中侍、中亮大夫 太子左、右庶子 中衛、翊衛、親衛大夫 知閣門事 殿前都虞候 馬軍都虞候 
步軍都虞候 防禦使 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 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 團練使 諸州刺史 左、右金吾以下諸衛大將軍
駙馬都尉 集英殿修撰 七寺少卿 朝議、奉直大夫 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 尚書左、右司郎中 右文殿修撰 國子司業 少府、將作、軍器監 都水使者 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 宣政使 拱衛大夫 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 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副都知 昭宣使 左武大夫 同知閣門事 右武大夫 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 樞密承旨 樞密副都承旨 起居郎 起居舍人 侍御史 帶御器械 尚書左、右司員外郎 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 秘閣修撰 開封少尹 太子侍讀、侍講 尚書吏部、司封、司勛、考功、戶部、度支、金部、倉部、禮部、祠部、主客、膳部、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 開封府判官、推官 直龍圖閣 朝請、朝散、朝奉大夫 直天章閣 殿中侍御史 左、右司諫 左、右正言 符寶郎 內行寶郎 樞密副承旨
武功、武德、和安、春官、成和、夏官、成安、中官、成全、秋官、武顯、武節、平和、冬官、武略、保安、武經、武義、武翼大夫 尚書諸司員外郎 直寶文閣 開封府司祿參軍事
樞密院諸房副承旨 朝請、朝散、朝奉郎 直顯謨閣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 諸衛將軍 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郎 監察御史 直微猷、敷文閣 承議郎 中郎將 翰林良醫 武功、武德、和安、成和、成安、成全、武顯、武節、平和、武略、保安、武經、武義、武翼郎 太子中舍人 太子舍人 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 太常丞 判太醫局 宗正、大宗正 秘書丞 直秘閣 左右郎將 奉議郎 大理正 著作郎 閣門舍人 宣贊舍人 翰林醫官 翰林醫效 翰林醫痊 兩赤縣令 太子左右衛、司御、清道監門、內率府率 七寺丞 秘書郎 太常博士 樞密院計議、編修官 敕令所刪定官 陵台令 著作佐郎
國子監丞 諸王宮大小學教授 國子博士 大理司直、評事 訓武、通直、修武郎 內常侍 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
監尚書六部門 開封府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 參軍事、左右軍巡使、判官 主管太醫局 秘書省 校書郎、正字 親王府記室
太史局五官正 御史台檢法官、主簿 九寺主簿 閣門祗候
樞密院逐房副承旨 從義、秉義郎 太子諸率府副率 幹辦左、右廂公事 忠訓、忠翊、宣教郎 太學、武學、律學博士 太常寺奉禮郎、太祝、郊社令、籍田令 光祿寺太官令五監主簿 宣義、成忠、保義、承事、承奉、承務郎 國子、太學正
武學諭 國子、太學錄 律學正 太醫局丞 京府判官 京府司錄參軍 承直郎京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令承節、承信郎 節度、觀察判官 節度掌書記 觀察支使 防禦、團練判官 京府、節度、觀察推官 軍事判官 防禦、團練、軍事推官 軍、監判官 節鎮錄事參軍 京府諸曹參軍事 軍巡判官 儒林、文林、從事郎 京畿縣丞 三京赤縣丞 上、中、下州錄事參軍事 三京畿縣丞
兩赤縣主簿、尉 諸州上中下縣令、丞 從政郎 諸府司理、諸曹參 軍事節鎮、上中下州司理、司戶、司法參軍 修職郎 京畿縣主簿、尉 三京赤縣、畿縣主簿、尉 諸州上中下縣簿、尉 城砦主簿 馬監主簿 迪功郎 諸州司士、文學、助教
爲官職雜壓之序。官品紹興、乾道、慶元。先後修定,間有官、勛已從罷省,而令仍不 廢,今具載焉。
諸太師,太傳,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傳,少保,王,爲正一品。
諸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太子太師、太傳、太保,嗣王,郡王,國公,爲從一 品。
諸金紫光祿大夫,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太尉,開國郡公,上柱國, 爲正二品。
諸銀青光祿大夫,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少傳、少保,御史大夫, 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冀、兗、青 、徐、揚、荊、豫、梁、雍州牧,殿前都指揮使,節度使,開國縣公,柱國,爲從二品 。
諸宣奉、正奉大夫,觀文殿學士,翰林、資政、保和殿大學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 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樞密直 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上護軍,爲正三品。
諸正議、通奉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御史中丞,開封 尹,尚書列曹侍郎,諸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開國侯,護軍,爲從三品。諸通議 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太常卿,宗正卿,秘書監,諸衛大將軍,殿前副都指揮使, 承宣使,開國伯,上輕車都尉,爲正四品。
諸太中大夫,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侍制,左、右諫議大夫 ,權六曹侍郎,七寺卿,國子祭酒,少府、將作監,諸衛將軍、輕車都尉,爲從四品。
諸中大夫,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觀察使,通侍、正侍、宣正、履正、協忠 、中侍大夫,開國子,上騎都尉,爲正五品。
諸中奉、中散大夫,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內客省使,延福宮使,景福殿使,太 子左、右庶子,樞密都承旨,中亮、中衛、翊衛、親衛大夫,殿前馬、步軍都虞候,防 御使,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團練使,諸州刺史,駙馬都尉,開國男,騎 都尉,爲從五品。
諸朝議、奉直大夫,集英殿修撰,七寺少卿,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尚書左、右司 郎中,國子司業,軍器監,都水使者,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 知副都知,宣慶、宣政、昭宣使,拱衛、左武、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 樞密承旨、副承旨,驍騎尉,爲正六品。諸朝請、朝散、朝奉大夫,起居郎,起居舍人 ,侍御史,尚書省左、右司員外郎,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右文殿、秘閣修撰,開封少 尹,尚書諸司郎中,開封府判官、推官,少府、將作、軍器少監,和安、成和、成安大 夫,陵台令,飛騎尉,爲從六品。
諸朝請、朝散、朝奉郎,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尚書諸司員外郎,侍講,直龍圖、 天章、寶文閣,開封府司錄參軍事,樞密副承旨,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武功至武翼大夫 ,成全、平和、保安大夫,翰林良醫,太子侍讀、侍講,兩赤縣令,雲騎尉,爲正七品 。
諸承議郎,左、右正言,符寶郎,監察御史,直顯謨徽猷、敷文閣,太常、宗正、秘書 丞,大理正,著作郎,崇政殿說書,內符寶郎,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和安至 保安郎,翰林醫官,閣門宣贊舍人,太子中舍人、舍人、諸率府率,親王府翊善、贊讀 、直講,判太醫局令,翰林醫效、醫痊,武騎尉,爲從七品。
諸奉議、通直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樞密院計議官、編修官,敕令所刪定官 ,直秘閣,著作佐郎,國子監丞,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訓 武、修武郎,內常侍,開封府諸曹參軍事、軍巡使、判官,京府判官,亦畿縣令,兩赤 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令,太史局五官正,中書、門下省錄事,尚書省都事,爲正八品 。
諸宣教、宣議郎,御史台檢法官、主簿,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寺、監主簿, 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太常寺奉禮郎、太祝,太學、武學、律學博士,主管太醫局,閣 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東、西頭供奉官,從義、秉義郎,太子諸率府副率,親王 府記室,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監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京府、節 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諸州簽判,節鎮、上中下州錄事參軍,京府諸曹參 軍事、軍巡判官,承直、儒林、文林、從事、從政、修職郎,京畿縣丞,三京赤縣、畿 縣丞,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兩赤縣主簿,尉,諸府諸曹,節鎮、上州諸司參軍事,節 度副使、行軍司馬,防禦、團練副使,太史局丞、直長、靈台郎、保章正,翰林醫愈、 醫證、醫診、醫候,三省樞密院主事,守闕主事、令史、書令史,爲從八品。
諸承事、承奉郎,(理親民資序者,從八品,承務郎准此。)殿頭高品,郊社、籍田、 太官令,國子太學正、錄,武學諭,律學正,太醫局丞,忠訓、忠翊、成忠、保義郎, 挈壺正,京畿縣主簿、尉,三京赤縣主簿、尉,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樞密院守闕書 令史,爲正九品。
諸承務郎,高班,黃門內品,承節、承信、迪功郎,中、下州諸司參軍,諸州上中下縣 主簿、尉,城砦、馬監主簿,諸州司士、文學、助教,翰林醫學,爲從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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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六十九‧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敘遷之制) 群臣敘遷 流內銓 流外出官 文散官 武散官 爵勛 功臣 檢校官 兼官 試秩 紹興以後階官
文臣京官至三師敘遷之制
諸寺、監主簿,秘書省校書郎,秘書省正字(有出身轉大理評事,無出身轉太常寺奉禮 郎。內帶館職同有出身,後族、兩府之家轉太祝。)
太常寺太祝,奉禮郎(有出身轉諸寺、監丞,無出身轉大理評事,內帶館職同有出身。 )
大理評事(有出身轉大理寺丞,第一人及第轉著作佐郎;無出身轉諸寺、監丞。內帶館 職同有出身。後族、兩府之家,審刑院詳議,刑部詳覆、詳斷、檢法、法直官,轉光錄 寺丞。)
諸寺、監丞(有出身轉著作佐郎,無出身轉大理寺丞。內帶館職同有出身。)
大理款丞(有出身轉殿中丞,無出身轉太子中舍。內帶館職同有出身,或轉太子中允。 後族、兩府之家,審刑院詳議,刑部詳覆、詳斷,中書堂後官,轉太子右贊善大夫。)
著作佐郎(有出身轉秘書丞,內第一人及第太常丞;無出身轉太子左贊善大夫。內帶館 職同有出身。特旨轉秘書郎、著作郎、宗正丞。)
太子左右贊善大夫、中舍、洗馬(轉殿中丞。內帶館職轉太常丞。) 太子中允(轉太常丞,特旨轉秘書郎、著作郎、宗正丞。)
太常、宗正、秘書丞,著作郎,秘書郎(轉太常博士,特旨轉左、右正言,監察御史。 宗正丞,無出身轉國子博士。)
殿中丞(有出身轉太常博士,無出身轉國子監博士。內帶館職同有出身。) 太常、國子博士轉後行員外郎,特旨轉左、右司諫,殿中侍御史。 左、右正言(轉左、右司諫,帶待制已上職轉起居舍人。) 監察御史(轉殿中侍御史。) 後行員外郎(轉中行員外郎,特旨轉起居舍人、侍御史。) 左、右司諫(轉起居郎、起居舍人,帶待制已上職轉吏部員外郎。) 殿中侍御史(轉侍御史。) 中行員外郎(轉前行員外郎。) 起居郎,起居舍人(轉兵部員外郎,帶待制已上職轉禮部郎中。) 侍御史(轉同封員外郎。) 前行員外郎(轉後行郎中。) 後行郎中(轉中行郎中。) 中行郎中(轉前行郎中。)
右常調轉員外郎者,轉右曹。(內有出身自屯田,無出身自虞部,贓罪敘復人自水部轉。)水部 司門 庫部 虞部 比部 駕部 屯田 都官 職方
任發運、轉運使副,三司、天封府判官,侍讀,侍講,天章閣侍講,崇政殿說書、開封府推官、府界提點,三司子司主判官,大理少卿,提點刑獄,提點鑄錢監,諸王府翊善、侍讀、記室,中書提點五房公事堂後官,轉左曹。(內有出身自祠部,無出身自主客,堂後官自膳部轉。)膳部 倉部 考功 主客 金部 司勛 祠部 度支 司封
任發運、轉運使副,三司、開封府判官,左曹轉左名曹。(內無出身只轉祠部、度支、司封,有出身合轉右名曹,准此。)任三司副使,知雜,修撰,修起居注,直舍人院,轉左名曹。 工部 刑部 兵部
帶待制已上職,左右曹、右名曹轉左名曹,仍隔一資超轉。中行郎中轉左、右司郎中。(戶部轉左司,刑部、度支、金部、倉部、都官、比部、司門轉右司。)禮部 戶部 吏部
前行郎中(有出身轉太常少卿,無出身轉司農少卿,內見任左曹衛尉少卿,帶待制已上 職轉右諫議大夫。)
左、右司郎中(帶待制已上職轉諫議大夫。左司轉左諫議,右司轉左諫議,帶翰林學十 者,轉中書舍人。)
衛尉、司農少卿(轉光祿少卿,帶館職轉光祿卿。) 光祿少卿(轉司家卿,帶館職轉光祿卿。) 太常少卿(轉光祿卿,任三司副使、修撰,取旨。) 司家卿(轉少府監,帶館職轉光祿卿。) 少府監(轉衛尉卿,帶館職轉光祿卿。) 衛尉(轉光祿卿。) 光祿卿(轉秘書監。) 秘書監(轉太子賓客。) 中書舍人(轉禮部侍郎。) 諫議大夫(轉給事中。) 給事中(轉工部侍郎,帶翰林學士己上職轉禮部侍郎。) 太子賓客(轉工部侍郎。) 工部侍郎(轉刑部侍郎,兩府轉戶部侍郎,宰相轉兵部侍郎。) 禮部侍郎(轉戶部侍郎,宰相轉吏部侍郎。) 刑部侍郎(轉兵部侍郎,兩府轉吏部侍郎,宰相轉禮部尚書。) 戶部侍郎(轉吏部侍郎,宰相轉禮部尚書。) 兵部侍郎(轉右丞,兩府轉左丞,宰相轉禮部尚書。) 吏部侍郎(轉左丞,宰相轉禮部尚書。) 左、右丞(轉工部尚書,兩府轉禮部尚書。) 工部尚書(轉禮部尚書,兩府轉刑部尚書。) 禮部尚書(轉刑部尚書,兩府轉戶部尚書。) 刑部尚書(轉戶部尚書,兩府轉兵部尚書。) 戶部尚書(轉兵部尚書,兩府轉吏部尚書。) 兵部尚書(轉吏部尚書,兩府轉太子少保,宰相轉右僕射。) 吏部尚書(轉太子少保,宰相轉左僕射。) 太子少保(轉太子少傅。) 右僕射(轉左僕射。) 太子少傅(轉太子少師。) 左僕射(轉司空。) 司空(轉司徒。) 太子少師(轉太子太保) 司徒(轉太保。) 太子太保(轉太子太傅。) 太子太傅(轉太子太師。) 太子太師(轉傅太保。) 太保(轉太傅。) 太傅(轉太尉。) 太尉(轉太師。)
太師(太師、太傅、太保謂之三師,太尉、司徒、司空謂之三公。凡除授,則自司徒遷 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亦如之。治平二年,翰林學士賈黯奏:「近者皇子封拜,並 除檢校太傅。臣按官儀,自後魏以來,以太師、太傅、太保爲三師,太尉、司徒、司空 爲三公,國朝因之。六典曰:『三師,訓導之官也。』蓋天子之所師法。今皇太子以師 傅名官,於義弗安,莫甚於此,蓋前世因循,失於釐正。臣愚以謂自今皇子及宗室卑者 除官,並不可帶師傅之名,隨其敘遷改授三公之官。」詔:「候將來因加改正。」自此 ,皇子及宗室卑行,遂不除三師官。)
宋初,台、省、寺、監官猶多蒞本司,亦各有員額資考之制,各以曹署閒劇著爲月限, 考滿則遷,慶恩止轉階、勛、爵、邑。建隆二年,始以右監門衛將軍魏仁滌爲右神武將 軍,水部員外郎朱洞爲都官員外郎,監察御史李鑄爲殿中侍御史,以仁滌等掌麴櫱、領 關征外有羨也。自是,廢歲滿敘遷之典。是後,多掌事於外,諸司互以他官領之,雖有 正官,非別受詔亦不領本司之務。又官有其名而不除者甚眾,皆無定員、無月限,不計 資品,任官者但常食其奉而已。時議以近職爲貴,中外又以差遣別輕重焉。
武臣三班借職至節度使敘遷之制(三班借職以下,亦有磨勘轉官法,緣未受真命,今不 具錄。)
三班借職(轉三班奉職。) 三班奉職(轉右班殿直。) 右班殿直(轉左班殿直。) 左班殿直(轉右侍禁。) 右侍禁(轉右侍禁。) 左侍禁(轉西頭供奉官。) 西頭供奉官(轉東頭供奉官。) 東頭供奉官(轉內殿崇班。) 內殿崇班(轉內殿承制。)
內殿承制(轉供備庫使,有戰功轉禮賓副使,特旨東西染院、西京作坊副使,有戰功, 並謂曾經轉官酬獎。)
供備庫使(轉西京左藏庫副使,有戰功轉如京副使。) 禮賓副使(轉崇儀副使,有戰功轉洛苑副使。) 西染院副使(轉如京副使,有戰功轉內園副使。) 東染院副使(轉洛苑副使,有戰功轉六宅副使。) 西染院使(轉如京使,有戰功轉內園使。) 東染院使(轉洛苑使,有戰功轉文思使。) 西京作坊使(轉文思使,有戰功轉莊宅使。) 西京左藏庫使(轉六宅使,有戰功轉西作坊使。) 崇儀使(轉六宅使,有戰功轉西作坊使。) 如京使(轉莊宅使,有戰功轉東作坊使。) 洛苑使(轉西作坊使,有戰功轉左藏庫使。) 內園使(轉東作坊使,有戰功轉內藏庫使。) 文思轉(轉左藏庫使,有戰功轉右騏驥使。) 六宅使(轉內藏庫使,有戰功轉左騏驥使。) 莊宅使(轉右騏驥使,有戰功轉宮苑使。) 西作坊使(轉左騏驥使,有戰功轉宮苑使。) 東作坊使(轉宮苑使。) 左藏、內藏、左右騏驥、宮苑使(並轉皇城使。)
皇城使(轉遙郡刺史。凡已上使、副,除皇城系東班,余並西班。其東班翰林以下十九 司使、副,雖有見在官及遷轉法,並授伎術官。)
遙郡刺史(轉遙郡團練使,特旨轉正刺史。) 遙郡團練使(轉遙郡防禦使,特旨轉正團練使。) 刺史(轉團練使。) 團練使,遙郡防禦使(轉防禦使。) 防禦使(轉觀察使。) 觀察使(轉節度觀察留後。) 節度觀察留後(轉節度使。) 節度使
武臣自通事舍人轉橫班例 通事舍人(轉西上閣門副使。其東上閣門副使,非特恩不遷。) 東、西上閣門副使(轉引進副使。) 引進副使(轉客省副使。) 客省副使(轉西上閣門使。) 西上閣門使(轉東上閣門使。) 東上閣門使(轉四方館使。) 四方館使(轉引進使。) 引進使(轉客省使。) 客省使
右內客省使至閣門使謂之橫班,皇城使以下二十名謂之東班,洛苑使以下二十名謂之西 班,初猶有正官充者,其後但以檢校官爲之,或領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刺史。( 景祐元年詔:「副使自今改正使,於本額下五資遷之。」舊無定員,慶曆四年詔:「客 省、引進、四方館使各一人,東、西上閣門使共四人,閣門、引進、客省副使共六人, 閣門通事舍人八人。」治平二年,樞密院奏:「嘉祐三年詔:『非軍職當罷、橫行歲滿 當遷及有戰功殊績,皆不得除正任。當遷,則改州名,或加檢校官、勛、封,食邑。』 自降詔以來,正任刺史以上絕升進之望。今欲因知藩要州郡,或路分總管,如再經改州 名或加檢校官、勛、封食邑已及十年者,與遷官,至節度觀察留後止。又客省、引進、 四方館舊置使三員,東、西上閣門舊置使四員,今並增爲六員。閣門、引進、客省,舊 制副使六員,今並增爲八員。閣門舊通事舍人八員,今增爲十員。凡所增置,須見任官 當遷及有闕乃補。其皇城使改官及七年,如曾歷邊任、有本路監司總管五人已上共薦者 ,欲除遙郡刺史至遙郡防禦使止。」詔:「自今皇城、宮苑副使當磨勘者,各於本班使 額自下升五資改諸司使。其自左藏庫副使已上因酬獎及非次改官者,聽如舊。余皆從樞 密院之請。」初,英宗謂執政曰:「諸司副使改轉使,當從供備庫使始,今對行升五資 ,太優。」於是合議條奏而爲此例。)
宗室自率府副率至侍中敘遷之制
太子右內率府副率(轉太子右監門率府率。) 太子右監門率府率(轉右千牛衛將軍。) 右千牛衛將軍(轉右監門衛大將軍。) 右監門衛大將軍(轉遙郡刺史。) 遙郡刺史(轉遙郡團練使,繼諸王后、見封國公及特旨,即轉正刺史。) 遙郡團練使(轉遙郡防禦使。繼諸王后、見封國公及特旨,即轉正團練使。) 刺史(轉團練使。) 團練使(轉防禦使。) 防禦使(轉觀察使。) 觀察使(轉節度觀察留後。) 節度觀察留後(轉節度使,特旨轉左、右衛上將軍。) 左、右衛上將軍節度使(轉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轉節度使兼侍中。) 節度使兼侍中。
內臣自皇城使特恩遷轉例(合該磨勘,並臨時用例,取旨改轉。)
皇城使(轉昭宣使。國朝亦有外官爲昭宣使者。) 昭宣使(轉宣政使。) 宣政使(轉宣慶使。) 宣慶使(轉景福殿使。) 景福殿使(轉延福宮使。) 延福宮使(凡不轉昭宣已上五使者,並轉遙郡。)
入內內侍省內臣敘遷之制。
祗候班(雖有轉官法,近年無遷轉之人,惟敘官者一級當一官,內侍省同。) 北班內品(轉後苑散內品。) 後苑散內品(轉後苑勾當事內品。) 後苑勾當事內品(轉後苑內品。) 後苑內品(轉把門內品。) 把門內品(轉入內內品。) 入內內品(轉貼祗候內品。) 貼祗候內品(轉祗候小內品。) 祗候小內品(轉祗候內品。) 祗候內品(轉祗候高班內品。) 祗候高班內品(轉祗候高品。) 祗候高品(轉祗候殿頭。) 祗候殿頭
右系責降及責降人保引。
內待班(轉黃門。) 黃門(轉高班。) 高班(轉高品。) 高品(轉殿頭。) 內侍殿頭(轉內西頭供奉官。) 內西頭供奉官(轉內東頭供奉官。) 內東頭供奉官(東頭供奉官已上轉官,依外官。)
內侍省內臣敘遷之制。
祗候班 後苑散內品(轉散內品。) 散內品(轉北班內品。) 北班內品(轉後苑勾當事內品。) 後苑勾當事內品(轉後苑內品。) 把門內品、後苑內品(轉內品。) 內品(轉貼祗候內品。) 貼祗候內品(轉祗候內品。) 祗候內品(轉祗候高班內品。) 祗候高班內品(轉祗候高品。) 祗候高品
右系責降及責降人保引(亦有非賣降由奏薦而除者。入內內侍省同。)
內侍班 黃門(轉高班。) 高班(轉高品。) 高品(轉殿頭。) 殿頭(轉內西頭供奉官。) 內西頭供奉官(轉內東頭供奉官。) 內東頭供奉官(東頭供奉官已上轉官,依外官例。)
右宋初以來,內侍未嘗磨勘轉官,唯有功乃遷。至景祐中,詔:「內臣入仕三十年,累 有勤勞,經十年未嘗遷者,奏聽旨。」猶無磨勘定格也。慶曆以後,其制漸隳。黃門有 勞至減十五年,而入仕才五七年有勞至高品已上者,兩省因著十年磨勘之例,而減年復 在其中。嘉祐六年,樞密院始議釐革。乃詔:「內臣入仕並三十年磨勘,已磨勘者,其 以勞得減年者毋得過五年。」
選人選京官之制
有出身:
判、司、簿、尉,七考除大理寺丞。(不及七考,光祿寺丞。不及五考,大理評事。不 及三考,奉禮郎。)
初等職官,知令、錄,六考除大理寺丞。(不及六考,光祿寺丞。不及三考,大理評事 。)
兩使職官,知令、錄,六考除著作佐郎。(不及六考,大理寺丞。不及三考,光祿寺丞 。)
支、掌、防、團判官,六考除太子中允。(不及六考,著作佐郎。) 節、察判官,六考除太常丞。(不及六考,太子中允。)
無出身:
判、司、簿、尉,七考除衛尉寺丞。(不及七考,大理評事。不及五考,奉禮郎。不及 三考,守將作監主簿。)
初等職官,知令、錄,六考除衛尉寺丞。(不及六考,大理評事。不及三考,奉禮郎。 )
兩使職官,知令、錄,六考除大理寺丞。(不及六考,衛尉寺丞,不及三考,大理評事 。)
支、掌、防、團判官,六考除著作佐郎。(不及六考,大理寺丞。) 節、察判官,六考除太子中允。(不及六考,著作佐郎。)
吏部流內銓諸色入流及循資磨勘選格入流
有出身:
進士、明經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 九經入緊州判、司,望縣簿、尉。
諸科、(五經、三禮、三史、三傳,今雖無此科,緣見有逐色人。)明法入上州判、司 ,緊縣簿、尉。
學究、武舉得班行人換授,入中州判、司,上縣簿、尉。
無出身:
太廟齊郎(舊室長同。)入中下州判、司,中縣簿、尉。
郊社齊郎、(舊掌坐同。)試銜白衣送銓注官,司士、文學、參軍、長史、司馬、助教 得正官,並班行試換文資,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
三色人: 攝官入小縣簿、尉。 進納授試銜,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 授太廟齊郎,入中州判、司,中縣簿、尉;流外入下縣簿、尉。
已上並許超折地望注授。
循資
常調:
判、司、簿、尉有出身兩任四考,無出身兩任五考,攝官出判、司三任七考,併入錄事 參軍。但有舉主四人或有合使舉主二人,並許通注縣令,流外出身四任十考,入錄事參 軍。(內系驅使官、沿堂五院人,只注大郡判、司,大縣簿、尉。)進納出身三任七考 ,曾省試下第二任五考,入下州令、錄,仍差監當。
酬獎:
判、司、簿、尉初任循一資入知令、錄,次任二考已上入正令、錄。 知令、錄循一資入初等職官,正令錄入兩使職官。 初等職官循一資入兩使職官,兩資入支、掌、防、團判官,三資入節、察判官。
恩例:
判、司、簿、尉用祖父五路及廣、桂知州帶安撫。並知成都府、梓州及川、廣轉運提刑 等恩例陳乞,循入試銜知縣,仍差監當。
奏薦:
判、司、簿、尉。
舉職官,有出身四考、有舉主三人,移初等職官,仍差知縣。有出身四考、無出身六考 注初等職官。有出身六考、無出身七考注兩使職官。
舉縣令,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攝官出身六考、有舉主三人,進納出身六考、有舉 主四人,流外出身三任七考、有舉主六人,並移縣令。內流外人入錄事參軍。
令、錄系舉人入,任內有京官舉主二人,循兩使職官、知縣。 初等職官、知縣系舉人入,任內有京官職舉主二人,循兩使職官,如願知縣者聽。
磨勘:
判、司、簿、尉七考,知令、錄、職官六考,有京官舉主五人,內一員轉運使、副或提 刑,並磨勘引見,轉合入京朝官。
兩使職官、知縣系舉人入,並因舉循入,任內有京官舉主二人,磨勘引見,轉合入京官 。
令、錄流外出身,系舉人入,任內有班行舉主三人,磨勘引見,改換班行。
差攝: 長史、文學 兩舉進士 三舉諸科 特恩與攝官
已上,廣南東路長史、文學與舉人,中半差攝;西路長史、
文學七分,舉人二分,特恩攝官一分。
試補:
正額及額外攝官並試公案,以合格名次高下差攝。內試不中及不能就試者,並在試中人 之下。
解發:
入額人一任實滿四年與解發。如差監當、監稅,即以二年爲一任,理兩攝,並解發赴銓 。(海北攝官差往海南,減一年。犯公罪展攝二年,監當虧少課利罰半月奉者,添攝一 任,罰一月奉者添攝兩任。)
流外出官法
尚書省(書令史、都省二十四司、禮部貢院、吏部流內銓、官誥院七選,都省敕庫、兵 部甲庫八選,諸司驅使官、都省散官十九選,貢院散官十八選:並補正名後理,或酬獎 ,減一等出簿、尉。)
門下省(白院令史七選,畫頭、書院、甲庫令史贊者八選,並補正名後理;驅使官九選 ,授勒留官後理:並出簿、尉。)
中書省(白院令史七選,甲庫令史八選,並補正名後理;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後理,並 出簿、尉。)
學士院(錄事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孔目官遇大禮,從上出一名,不遇大禮七選; 驅使官遇大禮,從上三人並出簿、尉,不遇恩十選,並授勒留官後理。)
御史台(令史七選補正名,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官,並出簿、尉。引贊官補正名後,遇大 禮出錄事參軍。試中刑罰人充主推,五年出奉職。書史五年,出借職。系諸處取到人充 主推,八年出借職。書史出三班差使。)
三司(三部都孔目官三年出西頭供奉官;前、後行入仕三十年已上,遇大禮,從上各出 二人,前行出奉職,後行出借職;子司勾覆、開拆官五年出左、右班殿直,前、後行出 二人。同三部衙司都押衙三年出奉職,衙佐三年出借職;通引官行首司五年出奉職:並 補正名後理。)
開封府(孔目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右班殿直。左知客押衙六年、通引官左番行首七年 的出奉職,並補正名後理。支計官、勾覆官、開拆官、接押官出奉職,諸司行首前行出 借職,並遇大禮,以入仕及三十年已上者三人出職。)
殿前司(孔目官五年出右侍禁,通引官行首三年出奉職,並補正名後理。) 馬步軍(司孔目官五年出右班殿直,通引官行首三年出借職,並補正名後理。) 入內、內侍兩省(前、後行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大宗正司(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三班院(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奉職。) 審官院(令史授勒留官後理,七年出簿、尉。)
九寺(府史,太常、大理寺七選;宗正、光祿、太府、太僕、衛尉、鴻臚、司農寺十選 ;驅使官十九選;宗正司楷書八選:並補正名後理,出簿、尉。)
諸監(都水監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少府、將作監府史十選,國子監八選, 司天監禮生、歷生選,少府,將作監驅使官十九選:並補正名後理,出簿、尉。)
群牧(司都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客省行首補正名後理三年,勾押官五年, 並出奉職。承受並驅使官授勒留官後理,七選出簿、尉。)
四方館(書令史補正名後理,八選;表奏官、驅使官授勒留官後理,九選,並出簿、尉 。)
閣門(行首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右侍禁。承受授勒留官後理,七選出簿、尉。)
太常禮院(禮直官自補副禮直官後,六經大禮,出西頭供奉官。禮生補正名後理,六選 出簿、尉。)
審刑院(充本院書令史後理,六選出簿、尉。) 秘書殿中省(令史、楷書並補正名後理,八選出簿、尉。) 起居院(楷書八選、驅使官十九選,並補正名後理,出薄、尉。) 崇文院(孔目官補正名後理,遇大禮,出奉職。)
三館(孔目官、四庫書直官八選,楷書七選,書直、書庫、表奏官九選,守當官十選, 並授勒留官後理;楷書補正名後理:並出簿、尉。)
秘閣(典書、楷書並補正名後理,七選出簿、尉。) 軍頭引見司(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右班殿直。) 皇城司(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內東門司(押司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管勾往來國信所(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翰林司(專知官三年界滿,大將,出奉職。) 內藏庫(專知官三年界滿,出借職。) 御藥院(押司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御書院(待詔五年出左班殿直,書藝十年出右班殿直,御書祗候十五年出借職,並補正 名後理。)
進奏院(進奏官補正名後理,十五年遇大禮,無過犯,從上五人出職。有過犯經洗雪, 曾經決責,出借職。人數無定限。)
進廚(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職。) 金吾街司、仗司(孔目官,表奏、勾押、驅使官,並補正名後理,十九選出簿、尉。)
文臣換右職之制
秘書監(換防禦使。) 大卿、監(換團練使。) 秘書少監,太常、光祿少卿(換刺史。) 少卿、監(換皇城命名、遙郡刺吏。) 帶職郎中(換閣門使。) 前行郎中(換宮苑使。) 中行郎中(換內藏庫使。) 後行郎中(換莊宅使。) 帶職前行員外郎前行員外郎(並換洛苑使。) 帶職中行員外郎,起居舍人,侍御史,中行員外郎(並換西京作坊使。)
帶職後行員外郎,左、右司諫,殿中侍御史,後行員外郎(並換供備爲使。已上並帶遙 郡刺史。)
帶職博士,左、右正言,監察御史(換閣門副使。) 太常博士(換內藏庫副使。) 國子博士(換左藏庫副使。) 太常丞(換莊宅副合。) 秘書丞(換六宅副使。) 殿中丞,著作郎(換文思副使。) 太子中允(換禮賓副使。) 太子左右贊善大夫、中舍、洗馬(換供備庫副使。) 秘書郎,著作佐郎(換內殿承旨。) 大理寺丞(換內殿崇班。) 諸司監丞,節度、觀察判官(換東頭供奉官。) 大理評事,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換西頭供奉官。) 太常寺太祝,奉禮郎(換左侍禁。) 初等職官,知令、錄並兩使職官,防禦、團練判官,令、錄未及三考(換左班殿直。) 初等職官,知令、錄未及三考(換右班殿直。) 判、司、簿、尉(換三班奉職。) 試銜齊郎並判、司、簿、尉未及三考換三班借職,已上京官至太常丞帶職,加一資換。
右文官換右職者,除流外、進納及犯私罪情重並贓罪外,年四十以下並許試換右職。三 班使臣補換及三年、差使及五年,方許試換。已上並召京朝官或使臣二人委保。其文臣 待制、武臣觀察使已上原換官,取旨。
紹興復修試換之令,淳熙增廣尚左、尚右、待左、侍右換官之格,列而書之,以見新式 。若中大夫而下文臣換官。仍政和舊制,則不書。
諸訓武郎至進武校尉,不曾犯贓私罪及笞刑經決而願換文資者,聽召保官二員,具家狀 連保狀二本,詣登聞鼓院投進乞試。(外任人候替罷就試。文資換武者聽。)准此,即 授小使臣後未及三年,授進武校尉後未及五年,三省、樞密院書令史以下授使臣、進武 校尉;若保甲及試武藝並進納、流外出身,不用此令。諸武臣試換文資,於易、詩、周 禮、禮記各專一經,仍兼論、孟;原試詩賦及依法官條試斷案、刑統大義者,聽。
換官:尚右,訓武、修武郎換宣教郎。侍左,承直郎換從義郎。文林、從政郎(奏舉職 官、知縣同。)換忠翊郎,未滿三考成忠郎。從事、修職換成忠郎,未滿三考保義郎。 迪功郎換成節郎,未滿三考承信郎。將仕郎換承信郎,侍右,從義郎換宣義郎。秉義郎 換承事郎。忠訓郎換承奉郎。忠翊郎換承務郎。成忠郎換從事郎。保義郎換修職郎。承 節、承信郎換迪功郎。進武校尉、進義校尉換將仕郎。蔭補換使臣。承奉郎換忠翊郎。 承務郎換成忠郎。文林郎換保義郎。從事、從政、迪功、通事郎換成節郎。登仕、將仁 郎換承信郎。
文散官二十九
開府儀同三司(從一)特進(正二)光祿大夫(從二) 金紫光祿大夫(正三)銀青光錄大夫(從三)正奉大夫(正四上階) 中奉大夫(正四)太中大夫(從四上階)中大夫(從四) 中散大夫(正五上)朝奉大夫(正五)朝散大夫(從五上) 朝請大夫(從五)朝奉郎(正六上)承直郎(正六) 奉直郎(從六上)通直郎(從六)朝請郎(正七上) 宣德郎(正七)朝散郎(從七上)宣奉郎(從七) 給事郎(正八上)承事郎(正八)承奉郎(從八上) 承務郎(從八)儒林郎(正九上)登仕郎(正九) 文林郎(從九上)將仕郎(從九)
右朝官階、勛高,遇恩加八大夫。
武散官三十一
驃騎大將軍(從一)輔國大將軍(正二上)鎮國大將軍(正二) 冠軍大將軍(正三上)懷化大將軍(正三)雲麾將軍(從三上) 歸德將軍(從三)忠武將軍(正四上)壯武將軍(正四) 宣威將軍(從四上)明威將軍(從四)定遠將軍(正五上) 寧遠將軍(正五)游騎將軍(從五上)游擊將(從五) 昭武校尉(正六上)昭武副尉(正六)振威校尉(從六上) 振威副尉(從六)致果校尉(正七上)致果副尉(正七) 翊麾校尉(從七上)翊麾副尉(從七)宣節校尉(正八上) 宣節副尉(正八)御武校尉(從八上)御武副尉(從八) 仁勇校尉(正九上)仁勇副尉(正九)陪戎校尉(從九上) 陪戎副衛(從九)
右文散官階上經恩加一階,郎階上京朝官加五階,選人加一階,武散官冠軍大將軍、使 相、節度使起復,改授游擊將軍,雖中書主事、諸司吏人加授,亦無累加法,余不常授 。
已上文武三品已上服紫,五品已上服緋,九品已上服綠。
元豐寄祿格以階易官,雜取唐及國朝舊制,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定爲二十四階, 崇寧初,因刑部尚書鄧洵武請,又換選人七階。大觀初又增宣奉、正奉、中奉、奉直等 階。政和末,又改從政、修職、迪功,而寄祿之格始備。自開府至迪功凡三十七階。
新官                 舊官

開府儀同三司             使相謂節度使兼侍中、 中書令、或同平章事。   特進                左、右僕射   金紫光祿大夫                 吏部尚書   銀青光祿大夫                 五曹尚書   光祿大夫                   左、右丞   宣奉大夫大觀新置。   正奉大夫大觀新置。   正議大夫                    六曹侍郎   通奉大夫大觀新置。   通議大夫                    給事中   太中大夫                    左、右諫議大夫   中大夫                     秘書監   中奉大夫大觀新置。   中散大夫                    光祿卿至少府監   朝議大夫                    太常卿、少卿,左、右司郎中   奉直大夫大觀新置。   朝請大夫              前行郎中   朝散大夫              中行郎中   朝奉大夫              後行郎中   朝請郎               前行員外郎,侍御史   朝散郎               中行員外郎,起居舍人   朝奉郎               後行員 外郎,左、右司諫   承議郎               左、右正言,太常、國子博士   奉議郎               太常、秘書、殿中丞,著作郎   通直郎               太子 中允、贊善大夫、洗馬   宣教郎元豐本「宣德」,政和避 宣德門改。著作佐郎,大理寺丞   宣義郎               光祿尉寺、將 作監丞   承事郎               大理評事   承奉郎               太祝, 奉禮郎   承務郎               校書郎,正字,將作監主簿   承直郎               留守、節察判官   儒林郎               節察掌書記、支使,防、團判官   文林郎               留守、節察推官,軍、監判官   從事郎承直至此四階,並崇寧初換。 防、團推官,監 判官   從政郎崇寧通仕,政和再換。    錄事 參軍,縣令   修職郎崇寧登仕,政和再換 。    知錄事參軍,知縣令   迪功郎崇寧將仕 ,政和再換。    軍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戶,主簿、尉。
國朝武選,自內客省至閣門使、副爲橫班,自皇城至供備庫使爲諸司正使,副爲諸司副 使,自內殿承制至三班借職爲使臣,元豐未及更,政和二年,乃詔易以新名,正使爲大 夫,副使爲郎,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六年,及增置宣正、履正、協忠、翊衛、親衛 大夫郎,凡十階,通爲橫班。自太尉至下班祗應,凡五十二階。
新官                   舊官

 太尉政和新置,以太尉本秦之主兵官,遂定爲武階之首 。  通侍大夫                 內客省使   正侍大夫                 延福宮使   宣正大夫   履正大夫   協忠大夫並政和新置 。   中侍大夫                 景福殿使   中亮大夫                 客省使   中大夫                  引進使   翊大夫   親大夫   拱大夫並政和增置。   左武大夫                  東上閣門使   右武大夫                  西上閣門使   正侍郎   宣正郎   履正郎   協忠郎   中侍郎並政和增置 。   中亮郎                    客省副使   中郎                     引進副使   翊郎   拱郎並政和增置 。   左武郎                    東上閣門副使   右武郎                    西上閣門副使   武功大夫                   皇城使   武德大夫                   宮苑、左右騏驥、內藏庫使   武顯大夫                   左藏庫 、東西作坊使   武節大夫                   莊宅、六宅、文思使   武略大夫                   內園、洛苑、如京、崇儀使   武經大夫                   西 京左藏庫使   武義大夫                   西京作坊、東西染院、禮賓使   武翼大夫                   供備庫使   武功郎                    皇城副使   武德郎                    宮苑、左右騏驥、內藏庫副使   武顯郎                    左藏 庫、東西作坊副使   武節郎                    莊宅、六宅、文思副使   武略郎                    內園、洛苑、如京、崇儀副使   武經郎                    西京 左藏庫副使   武義郎                    西京作坊、東西染院、禮賓副使   武翼郎                    供備庫副使   敦武郎                    內殿承制   修武郎                    內殿崇班   從義郎                    東頭供奉官   秉義郎                    西頭供奉官   忠訓郎                    左侍禁  忠翊郎                    右侍禁   成忠郎                    左班殿直   保義郎                    右班殿直   承節郎                    三班奉職   承信郎                    三班借職   下班祗應                   殿侍
元豐官制定,有請並易內侍官名者,神宗曰:「祖宗爲此名,有深意,豈可輕議?」政 和二年,始遂改焉。凡十有二階。
新官                   舊官

  供奉官                    內東頭供奉官   左侍禁                    內西頭供奉官   右侍禁                    殿頭   左班殿直                   高品   右班殿直                   高班   黃門                     黃門   祗候侍禁                   祗候殿頭   祗候殿直                   祗候高品   祗候黃門                   祗候高班內品   內品   祗候內品   貼祗候內品已上三名仍舊不改。
政和初,既易武階,遂改醫官之名,凡十有四階。
新官                    舊官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大夫         軍器庫使   保和大夫                  西綾錦使   保安大夫                  榷易使   翰林良醫                  翰林醫官使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郎          軍器庫副使   保和郎                   西綾錦副使   保安郎                   榷易副使   翰林醫正                  翰林醫官副使
凡除職事官,以寄祿官品之高下爲准:高一品已上爲行,下一品爲守,下二品已下爲試 ,品同者否。紹聖三年,戶部侍郎吳居厚言:「神宗官制,凡台、省、寺、監之制,有 行、守、試三等之別。元祐中,裁減冗費,而職事官帶行者第存虛名而已,請付有司講 復舊制。」從之。四年,翰林學士蔣之奇言:「所謂試,則非正官也。今尚書、侍郎皆 正官,而謂之試,失之矣。如以其階卑,則謂之守可也。臣請凡爲正官者皆改試爲守。 」崇寧中,吏部授選人差遣,亦用資序高下分行、守、試三等。政和三年,詔選人在京 職事官,依品序帶行、守、試,其外任則否。宣和以後,官高而仍舊職者謂之領,官卑 而職高者謂之視,故有庶官視從官,從官視執政,執政視宰相。凡道官亦視文階雲。
爵一十二
王 嗣王 郡王 國公 郡公 開國公 開國郡公 開國 縣公 開國侯 開國伯 開國子 開國男
右封爵,皇子、兄弟封國,謂之親王。親王之子承嫡者爲嗣王,宗室近親承襲,特旨者 封郡王,遇恩及宗室祖宗後承襲及特旨者封國公。余宗室近親並封郡公。其開國公、侯 、伯、子、男皆隨食邑:二千戶已上封公,一千戶已上封侯,七百戶已上封伯,五百戶 已上封子,三百戶已上封男。見任、前任宰相食邑、實封共萬戶。(嗣王、開國郡公、 縣公後不封。)
勛一十二
上柱國 柱國 上護軍 護軍 上輕車都尉 輕車都尉  上騎都尉 騎都尉 驍騎尉 飛騎尉 雲騎尉 武騎尉
右騎都尉已上,兩府並武臣正任已上經恩加兩轉,文武朝官加一轉。武騎尉已上,京官 加一轉,朝官雖未至驍騎尉,經恩亦便加騎都尉。
功臣 推忠 佐理 協謀 同德 守正 亮節 翊戴 贊治 崇仁 保連 經邦
右賜中書、樞密臣僚。(宰相初加六字,余官初加四字,其次並加兩字,舊有功臣者改 賜。)
推忠 保德 翊戴 守正 亮節 同德 佐運 崇仁 協恭 贊治 宣德 純誠 保節 保順 忠亮 竭誠 奉化 效順 順化
右賜皇子、皇親、文武臣僚、外臣(初加四字,次加兩字。)
拱衛 翊衛 衛聖 保順 忠勇 拱極 護聖 奉慶 果毅 肅衛
右賜諸班直將士禁軍初加二字,再加亦如之。
檢校官一十九
太師 太尉 太傳 太保 司徒 司空 左僕射 右僕射 吏部尚書 兵部尚書 戶部尚書 刑部尚書 禮部尚書 工部尚書 左散騎常侍 右散騎常侍 太子賓客 國子祭酒 水部員外郎
右皇子初授官加太尉,初授樞密使、使相及曾任宰相、樞密使除節度使加太傳,初除宣 徽、節度加太保。宗室初除使相加尚書左僕射,特除並換授諸司使已上加工部尚書,諸 司副使加右散騎常侍。除通事舍人、內殿崇班已上,初授加太子賓客;副率已上並三班 及吏職、蕃官軍員,該恩加國子祭酒。四廂都指揮使止於司徒,諸軍都指揮使、忠佐馬 步都軍頭止於司空,軍班都虞候、忠佐副都軍頭已上止於左、右僕射,諸軍指揮使止於 吏部尚書。其官止,遇恩則或加階、爵、功臣。
兼官四 御史大夫 侍御史 殿中侍御史 監察御史
右通事舍人、內殿崇班已上,初除加兼御史大夫。宗室副率已上,初授軍頭等,經恩加 兼監察御史,余經恩以次遷入。
試秩 大理司直 大理評事 秘書省校書郎 正字 寺、監主簿 助教
右幕職初授則試秘書省校書郎,再任至兩使推官,則試大理評事。掌書記、支使、防禦 、團練判官則試大理司直、評事,又加則兼監察御史。亦有解褐試大理評事、校書郎、 正字、寺監主簿、助教者,謂之試銜。有選集,同出身例。
紹興以後階官
元豐新制以階易官,定爲二十四階。崇寧、大觀、政和相繼潤色之。紹興舉行元祐之法 ,分置左右:文臣爲左,餘人爲右。淳熙初,因宗室善俊建言,階官並去「左」「右」 字,今任子、雜流,惟紐轉通直郎、奉直、中散二大夫如故,若帶貼職,則超資。自開 府至迪功,序次於後。
文階
開府儀同三司 特進 金紫光祿大夫 銀青光錄大夫 光祿大夫 宣奉大夫(大觀新置。) 正奉大夫 正議大夫 通奉大夫(大觀新置。) 通議大夫 太中大夫(以上舊爲侍從) 官中大夫 中奉大夫(大觀新置。) 中散大夫 朝議大夫(以上系卿、監。) 奉直大夫(大觀新置。) 朝請大夫 朝散大夫 朝奉大夫(以上系正郎。) 朝請郎 朝散郎 朝奉郎(以上系員外郎。) 承議郎 奉議郎 通直郎 宣教郎 宣義郎 承事郎 承奉郎 承務郎(以上系京官。)
右四年一轉,無出身人逐資轉,有出身人超資轉,至奉議並逐資轉,至朝議大夫有止法 ,仍七年一轉。內奉直、中散二大夫有出身人不轉。
承直郎 儒林郎 文林郎 從事郎(以上崇寧新置。) 從政郎 修職郎 迪功郎(以上政和更定,並系選人用舉狀及功賞改官。) 通仕郎 登仕郎 將仕郎(以上系奏補未出身官人。)
武階
武階舊有橫行正使、橫行副使,有諸司正使、諸司副使,有使臣。政和易以新名,正使 爲大夫,副使爲郎,橫行正、副亦然,於是有郎居大夫之上。至紹興,始釐正其序。
太尉 通侍大夫 正侍大夫 宣正大夫(政和新置。) 履正大夫(政和新置。) 協忠大夫(政和新置。) 中侍大夫 中亮大夫 中衛大夫 翊衛大夫 親衛大夫 拱衛大夫(自翊衛至此,並政和新置。) 左武大夫
右武大夫以上爲橫行十三階。
右並政和新置。內通侍大夫舊爲內客省使,國朝未嘗除人,自易武階,不遷通侍沿初意 也。轉至中侍,無磨勘,特紼除。
武功大夫 武德大夫 武顯大夫 武節大夫 武略大夫 武經大夫 武義大夫 武翼大夫(以上系舊諸司正使,八階。) 正侍郎 宣正郎 履正郎 協忠郎 中侍郎(自正侍至此,並政和新置。) 中亮郎 中衛郎 翊衛郎 親衛郎 拱衛郎(自翊衛至此,並政和新置。) 左武郎右武郎(以上,舊爲橫行副使,政和更新,增益共十二階。)
右自正侍至右武,舊在右武大夫之下,武功大夫之上,今從紹興釐正書。
武功郎 武德郎 武顯郎 武節郎 武略郎 武經郎 武義郎 武翼郎(以上舊諸司副使,八階。) 訓武郎 修武郎(以上爲大使臣。) 從義郎 秉節郎 忠訓郎 忠翊郎 成忠郎 保義郎 承節郎 承信郎(以上爲小使臣。)
右並五年一轉,至武功大夫,有止法。
進武校尉 進義校尉 下班祗應 進武副尉 進義副尉 守闕進義副尉 進勇副尉 守闕進勇副尉(以上無品,二校尉參)
吏部,下班參兵部,以下並參刑部。
內侍官十二階,並政和舊制。
醫官
政和既易武階,而醫官亦更定焉,紹興因之,特損其額。舊額和安大夫至良醫二十員, 紹興置五員;和安郎至醫官三十員,置四員;醫效十員,置二員;醫痊十員,置一員; 醫愈至祗候、大方脈一百五十員,置十五員。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大夫 保和大夫 保安大夫 翰林良醫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郎 保和郎 保安郎 翰林醫正 翰林醫官 翰林醫效 翰林醫痊 翰林醫愈 翰林醫證 翰林醫診 翰林醫候 翰林醫學
右醫正而止,十四階,並政和制,余續增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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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七十‧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雜制) 贊引 導從 賜 食邑 實封 使職 宮觀 贈官 敘封 致仕 蔭補
贊引
舊中書門下、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並緋衣雙引,仍傳呼。(開寶中,學士止令一吏前導 ,亦罷傳呼,惟謝恩初上日,雙引傳呼雲。)使相、僕射、兩省五品已上,一吏前引。 (樞密使兼相者,二吏,不贊引。大中祥符五年,止令於本廳贊引。不帶相及副使,止 令本院紫衣吏前贊引之。)
淳化四年,令東宮三少、尚書、丞、郎入朝以緋衣吏前導,並通官呵止。二品已上用朝 堂驅使官,余用本司驅使官,宰臣、親王仍令紫衣二吏引馬。
導從
中書、樞密、宣徽院、御史台、開封府、金吾司皆有常從。景德三年詔:「諸行尚書、 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給從七人;學士、丞郎,六人;給事、諫議、舍人,五人 ;諸司三品,四人。於開封府、金吾司差借,每季代之。」中書先差金吾從人,自今亦 令參用開封府散從官。宰臣、參知政事、僕射、御史大夫、中丞、知雜,皆通官呵止行 人。(淳化四年,令東宮三少、尚書丞、郎,並通官呵止。)
大中祥符五年,以群官導從不合品式,命翰林學士李宗諤、龍圖直學士陳彭年與禮官詳 定。宗諤等請:自今除中書、樞密、宣徽使、御史中丞、知雜御史、金吾並攝事清道如 舊制呵導外,僕射已上及三司使、知開封府,止四節;尚書、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 士,三節;丞郎已上、三司副使,兩節;大兩省、卿、監,一節;小兩制御史、郎中、 員外、諸司四品,三司、開封府判官推官,二人前行引,不得過五步。合於金吾借從人 者,以諸軍剩員代之。又外任節鎮知州、都監,從軍士七十人;通判,十五人;防、團 、軍事知州都監,五十人;通判,十人;(河北、河東、陝西見泊兵處,第鎮知州、都 監百人,防、團、軍事知州都監七十人。)轉運使,三十人;(咸平二年,詔節度、觀 察、防、團、刺史,或別鎮、他鎮,其給使者,止令本使給之。景德六年,令牧守以州 兵隨行者以一年爲限。)副使,二十五人;提點刑獄官,亦給軍士;副留守、節度行軍 副使、留守兩使判官,給散從官十五人;小尹、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副使、兩使 推官,十人;兩浙推官、防團軍事判官推官、軍監判官,七人;錄事諸曹,給承符人; 縣令、簿、尉、手力、弓手,其代還者,給人護送有差。
賜六 劍履上殿 詔書不名 贊拜不名 入朝不趨 紫金魚袋 緋魚袋
右升朝官該恩。著綠二十周年賜緋魚袋,著緋及二十周年賜紫金魚袋。(特旨者,系臨 時指揮。)
食邑 一萬戶 八千戶 七千戶 六千戶 五千戶 四千戶 三千戶 二千戶 一千戶 七百戶 五百戶 四百戶 三百戶 二百戶
右宰相、親王、樞密使經恩加一千戶,兩府、使相、節度使七百戶。宣徽、三司使,觀 文殿大學士以下至直學士,文臣侍郎、武臣觀察使、宗室正任以上、皇子上將軍、駙馬 都尉加五百戶。宗室大將軍以上加四百戶。知制誥、待制並文臣少卿監、武臣諸司副使 、宗室副率已上,並承制、崇班、軍員等,初該恩加三百戶;承制、崇班、軍員再該恩 二百戶。二千戶以上雖有加例,緣無定法,親王、重臣特加有至萬戶者。
食實封 一千戶 八百戶 五百戶 四百戶 三百戶 二百戶 一百戶
右宰臣、親王、樞密使經恩加四百戶。兩府、使相、節度、宣徽使、皇子上將軍,並宗 室駙馬都尉任觀察使已上加三百戶。觀文殿學士並宗室正任已上,騎都尉加二百戶。武 臣崇班、宗室副率已上加一百戶。五百戶已上雖有加例,緣無定法。親王、重臣有特加 至數千戶者。
三朝志云:檢校、兼、試官之制,檢校則三師、三公、僕射、尚書、散騎常侍、賓客、 祭酒、卿、監、諸行郎中、員外郎之類,兼官則御史大夫、中丞,侍御、殿中、監察御 史,試秩則大理司直、評事、秘書省校書郎。凡武官內職、軍職及刺史已上,皆有檢校 官、兼官。內殿崇班初授檢校祭酒兼御史大夫。三班及吏職、蕃官、諸軍副都頭加恩, 初授檢校太子賓客兼監察御史,自此累加焉。(廂軍都指揮使止於司徒,軍都指揮使、 忠佐馬步都頭止於司空,親軍都虞候、忠佐副都頭以上止於僕射,諸軍指揮使止於吏部 尚書。其官止,若遇恩例,則或加階、爵、功臣。)幕職初授則試校書郎,再任如至兩 使推官,則試大理評事。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以上試大理司直、評事,又加則 兼監察御史,亦有至檢校員外郎已上者。行軍副使皆檢校員外已上。朝官階、勛高,遇 恩亦有加檢校官,郎中則卿、監、少監,員外郎則郎中,太常博士以下則員外郎,並無 兼官。其解褐評事、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者,謂之試銜。有選集,同出身例 。
使職
兼領者:親祀南郊,則有大禮、禮儀、儀仗、鹵簿、橋道頓遞五使,藉田、泰山封禪、 汾陰奉祀、恭上寶冊、南郊恭謝皆如之。自余行禮,或止有大禮、禮儀使。(建隆中, 南郊,置儀仗都部署、副都署。)經始大禮,則有經度制置使、副。巡幸,有行宮都部 署,行宮有三司使、副使、判官、行宮使、都監。(舊,南郊止有御營使,咸平中,置 行宮使。)又有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闌前收後、郊壇巡檢巡闌儀仗勾當,編排鹵簿。 其百司皆有行在之名。(舊巡幸,百司皆稱隨駕。大中祥符初,並同行在某司。)京師 居留,則有大內都部署、皇城都點檢、巡檢及增新舊巡檢。(大閱亦置。)征行,則有 招討使、招安使、(或雲捉賊、招安、安撫使名者。)排陳使、都監,前軍、先鋒、大 陳、行營、壕砦、頭車、洞子、招收部署、鈐轄、都監,策應之名。(又有拐子馬、無 地名馬,選武干者別領之。)親征,則冠以駕前之號。廉訪民瘼,則有巡撫大使、副大 使,字撫使、副使、都監,採訪使、副使。(或官卑者止雲巡撫、安撫,無使字。)加 禮外國,則有國信、接伴、送伴使副;弔祭,大帥若是;又有翻譯經潤文使。(宰相爲 使,以翰林學士爲潤文官。)伸達冤濫,則有理檢使。勸課農桑,則有勸農使。講修馬 政,則有群牧制置使。最後明堂祫饗,置五使,如南郊。其一時特置者,則各具志傳。 或臨事更制者,事畢即停。內外名務繁細者,猶不具載。
敘階之法
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爲文散官,驃騎大將軍至陪戎副尉爲武散官。(太平興國元年, 改正議大夫爲正奉,通議大夫爲朝奉,朝議郎爲朝奉,承議郎爲承直,奉議郎爲奉直, 宣義郎爲通直。)京朝官、幕職自將仕郎至朝奉郎,每加五階;至朝散大夫已上,每加 一階。朝散、銀青者須已服緋紫者。入令錄、判司簿尉,每加一階;並幕職計考當服緋 紫者,皆奏加朝散、銀青階。諸司使已上,如使額高者加金紫階。內殿崇班初授則銀青 階。(三班軍職、使職遇恩檢校,兼官,並除銀青階。)丁憂者起復,使相則授雲麾將 軍。(使相仍加金吾上將軍,同正節度使,大將軍同正留後,以下無之。)其胥吏掌事 而至衣緋者,則授游擊將軍,千牛備身則授陪戎副尉以上。
改賜功臣勛官,自上柱國至武騎尉。五代以來,初敘勛官,即授柱國。淳化元年詔:「 自今京官、幕職州縣官始武騎尉,朝官始騎都尉,三班及軍員、吏職經恩並授武騎尉。 」又詔:「古之勳爵,悉有職奉之蔭贖,宜以今之所授與散官等,不得用以蔭勛。」封 爵之差,唐制:王,食邑五千戶;郡王、國公,三千戶;開國郡公,二千戶;縣公,千 五百戶;縣侯,千戶伯,七百戶;子,五百戶;男,三百戶。又有食實封者,戶給縑帛 ,每賜爵,遞加一級。唐末及五代始有加邑特戶,而罷去實封之給,又去縣公之名,封 侯以郡。宋初沿其制,文臣少監、少卿以上,武臣副率以上,內職崇班以上,有封爵; 丞、郎、學士、刺史、大將軍、諸司使以,上有實封。但以增戶數爲差,不系爵級。邑 過其爵,則並進爵焉,止於郡公。每加食邑,自千戶至二百戶,實封自六百戶至百戶。 親王、重臣或特加,有逾千戶者。(郡公食邑有累加至萬餘,實封至數千戶者。)皇屬 特封郡公、縣公或贈侯者,無「開國」字。(侯亦在開國郡公之上。)又采秦制賜爵曰 「公士」。(端拱二年,賜諸州高年一百二十七人爵公士,景德中,福建民有擒獲強盜 者,當授鎮將,以遠俗非所樂,並賜公士,自後率爲例。)
功臣者,唐開元間賜號「開元功臣」,代宗時有「寶應功臣」,德宗時有「奉天定難元 從功臣」之號,僖宗將相多加功臣美名,五代浸增其制。宋初因之,凡宣制而授者,多 賜焉。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刺史以上階、勛高者,亦賜之。中書、樞密則「推忠」、 「協謀」,親王則「崇仁」、「佐運」,余官則「推誠」,「保德」、「翊戴」,掌兵 則「忠果」、「雄勇」、「宣力」,外臣則「純誠」、「順化」。宰相初加即六字,余 並四安,其累加則二字,中書、樞密所賜,若罷免或出鎮,則改之。其諸班直將士禁軍 ,則賜「拱衛」、「翊衛」等號,遇恩累加,但改其名,不過兩字。
宮觀
宋制,設祠祿之官,以佚老優賢。先時員數絕少,熙寧以後乃增置焉。在京宮觀,舊制 以宰相、執政充使,或丞、郎、學士以上充副使,兩省或五品以上爲判官,內侍官或諸 司使、副(政和改武臣官制,以使爲大夫,以副使爲郎。)爲都監,又有提舉、提點、 主管。其戚里、近屬及前宰執留京師者,多除宮觀,以示優禮。時朝廷方經理時政,患 疲老不任事者廢職,欲悉罷之。乃使任宮觀,以食其祿。王安石亦欲以此處異議者,遂 詔:「宮觀毋限員。並差知州資序人。以三十月爲任。」又詔:「杭州洞霄宮、毫州明 道宮、華州雲台觀、建州武夷觀、台州崇道觀、成都玉局觀、建昌軍仙都觀、江州太平 觀、洪州玉隆觀、五嶽廟自今並依嵩山崇福宮、舒州靈仙觀置管幹或提舉、提點官。」 「奉給,大兩省、卿、監及職司資序人視小郡知州,知州資序人視小郡通判,武臣仿此 。」四年,詔:「宮觀、岳廟留官一員,余聽如分司、致仕例,從便居住。」六年,詔 :「卿、監、職司以上提舉,余官管幹。」又有以京官爲幹當者。又詔:「年六十以上 者乃聽差,毋過兩任。」又詔:「兼用執政恩例者,通不得過三任。」
元豐中,王安石以左僕射、觀文殿大學士爲集禧觀使,呂公著、韓維以資政殿學士兼侍 讀、仍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元祐間,馮京以觀文殿學士、梁燾以資政殿學士爲 中太一宮、醴泉觀使。范鎮落致仕,以端明殿學士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三年, 詔:「橫行使、副無兼領者,許兼宮觀一處。」六年,詔:「橫行狄咨、宋球既領皇城 司,罷提點醴泉觀。」元符元年,高遵固年八十一,乞再任宮觀,高遵禮年七十六,乞 再任毫州太清宮,又從其再任之請,以待遇宣仁親屬故也。大觀元年,趙挺之以觀文殿 大學士爲佑神觀使。政和六年詔。「措置宮觀,如萬壽、醴泉近百員,更不立額。」靖 康元年,詔內外官見帶提舉、主管神霄玉清萬壽宮並罷。大抵祠館之設,均爲佚老優賢 ,而有內外之別,京祠以前宰相、見任使相充使,次充提舉;余則爲提點,爲主管,皆 隨官之高下,處以外祠。選人爲監岳廟,非自陳而朝廷特差者,如黜降之例。
紹興以來,士大夫多流離,困厄之餘,未有闕以處之。於是許以承務郎以上權差宮觀一 次,續又有選人在部無闕可入與破格岳廟者,亦有以宰執恩例陳乞而與之者,月破供給 。(非責降官並月破供給,依資序降二等支。)理爲資任,意至厚也。然初將以撫安不 調之人,末乃重僥求泛與之弊。於是臣僚交章,欲罷供給以絕干請,變理任以抑僥倖, 嚴按格以去泛濫。上並從之。自是以後,稍復祖宗條法之舊。又有年及七十,耄昏不堪 牧養而不肯自陳宮觀者,復申明舊法,著爲定令以律之。(舊制,六十以上知州資序人 ,本部長官體量精神不致昏昧堪釐務者,許差一任,兼用執政官陳乞者加一任。紹興二 十二年,臣僚言:「郡守之職,其任至重,昨朝廷以年及七十,令吏部與自陳宮觀,乞 將前項指揮永爲著令。」從之。)蓋不當請而請,則冗瑣者流競竊優閒廩稍;或當請而 不請,則知進而不知退,識者羞焉。一祠館之與奪,不可不謹如是。故重內祠,專使職 ,所以崇大臣之體貌,一次以定法,再任以示恩,(紹熙五年慶壽赦,應文武臣宮觀、 岳廟已滿不應再陳者,該今來慶壽恩,年八十以上,特許更陳一次。)京官以上二年, 選人三年,凡待庶僚者,皆於優厚之中寓閒制之意焉。
贈官
建隆已來,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諸司使副、禁軍及藩方馬步都指揮使以上,父亡皆贈 官。親王贈三官,可贈者贈二官,追加大國。皇屬近親如之。追加封爵。服疏及諸親之 服近者贈一官。宰相、樞密使贈二官。使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尚書已上、三司使 、節度使、留後、觀察使、統軍上將軍、內臣任都知副都知者,贈一官。此皇族及臣僚 薨卒贈官之法也。其官秩未至,而因勛舊褒錄或沒王事,雖卑秩皆贈官加等者,並系臨 時取旨。至於母后、後族、臣僚,錄其先世,各有等差。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贈 三世,婕妤二世,貴人止贈其父而已。宰相、三師、三公、王、尚書令、中書令、侍中 、樞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參知政事、宣徽使、度簽書同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 學士、節度使,並贈三世。東宮三師、僕射、留守、節度使、三司使、觀文殿學士、資 政殿大學士,並贈二世。余官或見任,或致仕,並贈一世。有兄弟同贈者,贈官加一等 ,父在止一資,文臣有出身,贈至秘書監,無出身,至光祿卿。武臣至金吾衛上將軍止 。
凡贈官至三世者,初贈東宮三少,次陳宮三太,次三公,次中書令,次尚書令,次封小 國,自小國升次國,自次國升大國,已大國者移國名而已。(亦有不移者。)若父、祖 舊官已高者,自從舊官加贈。凡追封,不得至王爵。兩省官及待制、大卿監、諸衛上將 軍、觀察使、正任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子見任或父曾任此官, 並贈至三公止。父子官俱不至者,文臣贈至諸行尚書止,武臣贈至節度使、諸衛上將軍 止,即父曾任中書、樞密使、使相、節度使並一品官者,無止限。待制已上持服經恩, 服闋亦許封贈。
尚藥奉御至醫官使曾任文資,許換南班官。司天監官贈不得過大卿、監,仍不許換南班 官。凡贈至正郎,許以所贈官換朝散大夫階,大卿、監以上許換銀青階,贈至二世者即 除朝散大夫階,三世則金紫階。(咸平四年,詔舍人院詳定。知制誥李宗諤等請:「追 贈三世如舊。其東宮一品以下雖曾任宰相,止從本品。文武群臣功隆位極者,特恩追封 王爵亦如舊。若因數孫封贈,雖任將相,並不許封王,仍須歷品而贈,勿得超越。」從 之。宰相初拜,有即贈三世者。其後簽書樞密以上皆即時贈,他官須經恩,學士及刺史 以上,內侍都知、押班皆中書奉行,余則有司奏請。)
敘封
唐制,視本官階爵。建隆三年,詔定文武郡臣母妻封號: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曾祖母、 祖母、母並封國太夫人;諸妃曾祖母、祖母、母並封郡太夫人,婕妤祖母、母並封郡太 君;貴人母封縣太君。宰相、使相、三師、三公、王、侍中、中書令,舊有尚書令。曾 祖母、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國夫人。樞密使副、知院、同知、參知政事、宣徽節 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郡夫人。簽書樞密院事曾祖母、祖母、母封 郡太君;妻,郡君。同知樞密院以上至樞密使、參知政事再經恩及再除者,曾祖母、祖 母、母加國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東宮三太、文武二品、御史 大夫、六尚書、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將軍、嗣王、郡王、國公、 郡公、縣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常侍、賓客、中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學 士至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諫議大夫、中書舍人、卿、監、祭酒、詹事、諸王傳、大 將軍、都督、中都護、副都護、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並母郡太君;妻 ,郡君。庶子、少卿監、司業、郎中、京府少尹、赤縣令、少詹事、諭德、將軍、刺史 、下都督、下都護、家令、率更令、仆,母封縣太君;妻,縣君,其餘升朝官已上遇恩 。並母封縣太君;妻,縣君,雜五品官至三任與敘封,官當敘封者不復論階爵。致仕同 見任。亡母及亡祖母當封者並如之。父亡無嫡、繼母,聽封所生母。伎術官不得敘封。 自宰相至簽書樞密院敘封與三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即時擬封,余皆俟恩乃封。咸平四年 ,從舍人院詳定群臣母、妻所封郡縣,依本姓望封。(天禧元年,令文武升朝官無嫡母 者聽封生母,曾任升朝而致仕,即許敘封。令給諫、舍人母並封郡太君,妻,郡君。四 年,又令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如給、舍例。)
封贈之典,舊制有三代、二代、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凡初除及每遇大禮 封贈三代者,太師、太傳、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傅、少保、樞密使、開府儀同三 司、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凡遇大禮封贈 三代者,節度使。三代初封,曾祖,朝奉郎;祖,朝散郎;父,朝請郎(簽書樞密院事 降一等,謂如父與朝散郎之類。)凡封父、祖系武臣者,視文武臣封贈對換格。封贈一 代亦如之。初贈,曾祖,太子少保;祖,太子少傅;父,太子少師。封贈曾祖母、祖母 、母、妻國夫人。(執政官、簽書樞密院事,郡夫人。)凡遇大禮封贈二代者,太子太 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 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左 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二代初封,祖,通直郎,父,奉議郎。初贈,祖,朝 奉郎;父,朝散郎。封贈祖母、母、妻郡夫人。(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土, 並淑人。)凡遇大禮封贈一代者,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一代初封贈父, 文臣承事郎,武臣、內侍、伎術官、將校並忠訓郎,母、妻孺人。
凡文臣贈官
通直郎以上,(寺、監官以上未升朝者,雜壓在通直郎之上同。)每贈兩官,至奉直大 夫一官。(有出身不贈奉直大夫、中散大夫。)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 、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 殿大學士、六曹尚書、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 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 曹尚書、御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 學士,每贈三官,至奉直大夫二官,至通議大夫一官。(有出身人不贈奉直、中散二大 夫。)凡文武臣封贈封換諸文武臣封贈對換,以所加官准格對換,並聽從高。
承事郎換忠訓郎,宣義郎換從義、秉義郎,宣教郎換訓武、修武郎,通直郎換武義、武 翼郎,奉議郎換武節、武略、武經郎,承議郎換武功、武德、武顯郎。朝奉郎換武義、 武翼大夫,朝散郎換武節、武略、武經大夫,朝請郎換武功、武德、武顯大夫。朝奉大 夫換遙郡刺史,朝散大夫換遙郡團練使,朝請大夫換遙郡防禦使。奉直、朝議大夫換刺 史,中散、中奉大夫換團練使,中大夫換防禦使,太中大夫、通議、通奉大夫換觀察使 ,正議、正奉、宣奉大夫換承宣使,光祿人夫、銀青、金紫光祿大夫換節度使。
凡文武官父任承直郎以下贈官
承直郎,留守、節察判官、留:守府判官、節度判官,承議郎。儒林郎,支、掌、防、 團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判官、團練判官,奉議郎。文林郎、從事郎、從 政郎,兩使初等職官、令、錄:留守推官、觀察推官、軍事判官、軍事推官、司錄參軍 、錄事參軍,團練推官、軍監判官、防禦判官,縣令,通直郎。修職郎,知令、錄:知 司錄參軍、知錄事參軍、縣丞,宣教郎。迪功郎,判、司、簿、尉:軍巡判官、司理參 軍、司法參軍、司戶參軍、主簿、縣尉,宣義郎。
致仕
凡文武朝官、內職引年辭疾者,多增秩從其請,或加恩其子孫。乾德元所,太子太師致 仕侯益來預郊祀,太祖優待之,因詔曰:「群官列位,自有通規,舊德來朝,所宜加禮 ,且表優賢之意,用敦尚齒之風。自今一品致仕官曾帶平章事者,每遇朝會,宜綴中書 門下班。」二年,令藩鎮帶平章事求休致者亦如之。
咸平五年,詔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許致仕,因疾及有贓犯者聽從便。牧伯、內職 、三班皆換環衛、幕職、州縣外官。景德元年三月,詔三班使臣七十以上視聽未衰者與 釐務,其老昧不任及年七十五以上者,借職授支郡上佐,奉職、殿直授節鎮上佐,不願 者聽歸鄉里。凡升朝官遇慶恩,父在者授致仕官,其不在者,文官始大理評事,武官始 副率,再經恩累加焉。祖在而求回授者亦聽。皆不給奉,亦有子居要近加賜章服者。
天聖、明道間,員外郎已上致仕者,錄其子試秘書省校書郎。三丞已上爲太廟齊郎。無 子,聽降等官其嫡孫若弟侄一。景祐三年詔曰:「致仕官舊皆給半奉,而未嘗爲顯官者 或貧不能自給,豈所以遇高年養廉恥也。其大兩省、大卿監、正刺史、閣門使以上致仕 者,自今給奉並如分司官例,仍歲時賜羊酒、米麵,令所在長吏常加存問。」其後,又 許致仕官子孫免選除近官。四年,臣僚有請致仕,未及錄其子孫而遽亡者,命既出,輔 臣皆謂法當追收,仁宗憫之,竟官其後。侍御史知雜事司馬池言:「文武官年七十以上 不自請致仕者,許御史台糾劾以聞。」慶曆中,權御史中丞賈昌朝又言:「臣僚年七十 而筋力衰者,並優與改官致仕;雖七十而未衰及別有功狀、朝廷固留任使者,勿拘此令 。在京若尚書工部侍郎俞獻卿、少府監畢世長、太常少卿李孝若、尚書駕部郎中李士良 ,在外若給事中盛京、光祿卿王盤、太常少卿張效、尚書兵部郎中張億,皆耄昏不可任 事,並請除致仕。」詔:「在京者令中書體量,在外者下諸處曉諭之。」
皇祐中,知諫院包拯、吳奎亦言:「願令御史台監察年七十已上,移文趣其請老不即自 陳者,直除致仕。」朝廷未行。奎復言:「國家謹禮法以維君子,明威罰以御小人。君 子所顧者,禮法也;小人所畏者,威罰也。繇文武二選爲士大夫,是皆君子之地也,儻 不以禮法待之,則是廢名器而輕爵祿。七十致仕,學者所知,而臣下引年自陳,分之常 也,人君好賢樂善而留之,仁之至也。自三代以來,用此以塞貪墨、聳廉隅,近者句希 仲、陸軫等,皆以年高特與分司,初欲風動群臣,而在位殊未有引去者,是臣言未效也 。請詳前奏施行。」於是詔:「少卿監以下年七十不任釐務者,外任令監司、在京委御 史台及所屬以狀聞。嘗任館閣、台諫官及提點刑獄者,令中書裁處。待制已上能自引年 ,則優加恩禮。」
然是時言事之人,競欲擊劾大臣,有高年者俱不自安。仁宗手詔曰:「老臣,朕之所眷 禮也,進退體貌,恩意豈不有異哉!凡嘗預政事之臣,自今毋或遽求引去,台諫官勿以 爲言。」其風動勸勵之方又如此。至於因事責降分司,或老病不任官職之事,或居官犯 法,或以不治爲所部劾奏,沖替而求致仕者,子孫更不推恩,雖或推恩,其除官例皆降 等,若耆老舊臣體貌優異,賞或延於子孫,奉或全給半給。歲時問勞,皆有禮意。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讀李柬之、李受相繼致仕。舊制,閣門無謝辭 例,帝特召柬之對延和殿,命坐賜茶;以受先朝藩府舊僚,升其子一任差遣,並錄其孫 。皆宴餞資善堂,命講讀官賦詩,御製詩序以寵其行,示異數也,是歲,又以果州團練 使何誠用、惠州防禦使馮承用、嘉州團練使劉保吉、昭州刺史鄧保壽皆年七十以上至八 十餘,並特令致仕,以樞密院言,致仕雖有著令,臣僚鮮能自陳故也。熙寧元年,以定 國軍節度使李端願爲太子少保致仕。故事,多除上將軍,帝令討閱唐制,優加是命。二 年,以觀文殿學士、吏部尚書趙概爲太子少師致仕。故事,再請則許;概三乞始從,優 耆舊也。三年,編修中書條例所言:
人臣非有罪惡,致仕而去,人君遇之如在位時,禮也。近世致仕並與轉官,蓋以昧利者 多,知退者少,欲加優恩,以示勸獎。推行既久,姑從舊制。若兩省正言以上官,三班 使臣、大使臣、橫行、正任等,並不除爲致仕官。致仕帶職者,皆落職而後優遷其官。 看詳別無義理,但致仕恩例不均。如諫議大夫不可改給事中,並轉工部侍郎,乃是超轉 兩資;工部尚書並除太子少保,乃是超轉六資,若知制誥、待制官卑者除卿監,緣知制 誥、待制待遇非與卿監比。今他官致仕皆得遷官,此獨因致仕更見退抑。供奉官、侍禁 八品,除率府副率,蓋六品。諸司副使、承制、崇班七品,除將軍,乃三品。至於節度 使除上將軍,防禦、團練、刺史並除大將軍,緣諸衛名額不一,至有刺史除官高於防禦 使者。今若令文武官帶職致仕人許仍舊職,上轉一官,及文臣正言、武臣借職以上皆得 除爲致仕官,則無輕重不等之患。
若選人令、錄以上並除朝官,經恩皆得封贈,蔭及數世,旁支例得贖罪、免役。又京官 致仕亦止遷一官,若光錄寺丞致仕,有出身除秘書省著作佐郎,無出身除大理寺丞,而 令、錄職官乃除太子中允或中舍,殊未爲當。若進納出身人例除京官,至有經覃恩遷至 升朝官者,類多兼併有力之家,皆免州縣色役及封贈父母。如京官七品,除衙前外,亦 名余色役,尤爲僥倖。條例繁雜,無所適從。如錄事參軍或除衛尉寺丞,或除大理評事 ,或除奉禮郎恩例不同,可以因緣生弊。
今定:凡文臣京朝官以上各轉一官,帶職仍舊不轉官,乞親屬恩澤者依舊條。選人依本 資序轉合入京朝官,進納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司馬,令、錄除別駕。在京諸司勒 留官依簿、尉以上,親賢勞舊合別推恩者取旨。歷任有入已贓,不得乞親戚恩澤,仍不 遷官,其致仕官除中書、樞密院外,並在見任官之上,致仕及三年之上,元非因過犯, 年未及七十,不曾經敘封及陳乞親戚恩澤,卻願仕宦,並許進狀敘述。若有薦舉者,各 依元資序授官。其才行爲眾所知,朝廷特任使者,不拘此法。
從之。自此宰相以下並帶職致仕。
四年,以端明殿學士、尚書右丞王素爲工部尚書、端明殿學士致仕,觀文殿學士、兵部 尚書歐陽脩爲太子少師、觀文殿學士致仕。帶職致仕,自素始也。五年,守司空兼侍中 曾公亮遷守太傅致仕,特許入謝。以公亮逮事三朝,既加優禮,仍給見任支賜。十月, 詔兩省以上致仕官毋得因大禮用子升朝敘封遷官。先是,王安石言,李端願、李柬之敘 封,中書失檢舊例,法當改正。帝曰:「如此,則獨不被恩。」安石曰:「敘封初無義 理,今既未能遽革,庸可承誤爲例?如三師、三公官,因子孫郊恩敘授,尤非宜也。」 帝從之。
元豐三年,詔:「自今致仕官遇誕節及大禮,許綴舊班。」以禮部侍郎范鎮居都城外, 遇同天節,乞隨散官班上壽,帝令鎮班見任翰林學士上,故有是詔。又詔:「致仕官朝 失儀,勿劾,並著爲令。」又詔:「自今致仕官領職事者,許帶致仕,該遷轉者轉寄祿 官,若止系寄祿官,即以本官致仕。其見任致仕官,除三師、三公、東宮三師三少外, 余並易之。」六年,以守太尉、開府儀同三司、知河南府文彥博爲河東、永興節度使、 守太師致仕。彥博辭兩鎮,止以河東舊鎮貼麻行下。彥博又言:「前辭闕下之日,嘗奏 得致仕後,當親辭天陛,今既得請,欲赴闕廷。」降詔從之。七年,詔文臣中大夫、武 臣諸司使以下致仕,更不加恩。
元祐元年,樞密院奏:「諸軍年七十,若以疾假滿百日不堪醫治差使者,諸廂都指揮使 除諸衛大將軍致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都虞候帶遙郡除諸衛將軍致仕,諸班直上四 軍除屯衛,拱聖以下除領軍衛,並有功勞者爲左,無則爲右。」從之。四年,詔:「應 乞致仕而不原轉官者,受敕後,所屬保明以聞,當與推恩。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 本宗有服親一人蔭補恩澤。橫行、諸司副使見有身自蔭補人,及內殿承制、崇班、閣門 祗候見理親民,並承議、奉議郎,許陳乞有服親一人恩例。中大夫、中散大夫、諸司使 帶遙郡者,蔭補外准此。即朝奉郎以上及諸司使,雖未授敕而身亡,在外者以乞致仕狀 到門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許陳乞有服親一人恩例。」六年,監察御史徐君平言: 「文臣致仕以年七十爲斷,而使臣年七十猶與近地監當,至八十乃致仕,願許其致仕之 年如文臣法,而給其奉。」從之。三省言:「張方平元系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傅、太子 少師致仕。元豐官制行,廢宣徽使,元祐三年復置,儀品恩數如舊制,方平依舊帶宣徽 南院使致仕。」紹聖三年詔:「文武官該轉官致仕,依舊出告外,其餘守本官致仕者, 並降敕,更不給告。內因致仕合該乞恩澤人更不具鈔,令尚省通書三司入熟狀,仍不候 印畫。」又詔:「應臣僚丁憂中不許陳乞致仕。」
建中靖國元年,尚書省言:「臣僚在憂制中不得陳乞致仕,其間有官序合得致仕恩澤之 人,合行立法。」詔:「臣僚丁憂中遇疾病危篤,其官序合該致仕恩澤者,聽以前官經 所屬自陳。」大觀二年,詔致仕官年八十以上應給奉者,以緡錢充。政和六年,提舉廣 東學事孫璘言:「諸州致仕官居鄉者,乞許令赴貢士宴,擇其年彌高者而惇事之,使長 幼有序,獻酬有禮,人知里選之法,孝悌之義。」從之。宣和四年,詔六曹尚書致仕遺 表恩澤,共與四人,其餘侍從官三人,立爲定製。
建炎間,嘗詔:「文武官陳乞致仕,朝廷不從,致有身亡之人,許依條陳乞致仕恩澤, 及陳乞致仕而道路不通,不曾被受敕命,亦許州、軍保明推恩。」時強行父博學清修, 不緣事故疾病,慨然請老,葉份言之,許令再仕。王次翁年未六十,浩然全退,呂祉言 之,落致仕,特令再仕。凡類此者,蓋因其材而挽留之也。直秘閣致仕鄭南掛冠已久, 年德俱高,大臣言之,詔除秘閣修撰,仍舊致仕。優其恩不奪其志也。呂頤浩以少保乞 除一寄祿官致仕,詔除少傅,依前鎮南軍節度使、成國公致仕;韓世忠以太傅、鎮南武 安寧國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咸安郡王乞身,詔除太師致仕。因將相之知止而優其歸也 。楊惟忠、刑煥皆以節度致仕。臣僚言:「祖宗時,節將、臣僚得謝,不以文武,並納 節除一官。」以今日不復納節換官爲非。詔今後依祖宗典故,蓋不以私恩勝公法也。昭 慶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韋淵乞守本官致仕,詔免赴朝參,仍依兩府例 ,合破請給人從。優親之恩而異之也。
隆興以後,因臣僚言年七十不陳乞致仕者,除合得致仕或遺表恩澤外,並不許遇郊奏薦 。已而復詔:郊祀在近,未致仕人更許陳乞奏薦一次。可以不予而予之,示厚恩也。執 政在謫籍者陳乞致仕,雖許敘復而寢罷合得恩澤,只據見存階官蔭補。淳熙十六年,寧 武軍承宣使、提舉佑神觀王友直復奉國軍節度使致仕,臣僚論列,仍守本官職致仕。可 以予而不予,嚴公法也。抑揚輕重間,可以見優老恤賢之意,可以識制情抑幸之術,故 備錄於篇。
文臣蔭補
太師至開府儀同三司:子,承事郎;孫及期親,承奉郎;大功以下及異姓親,登仕郎; 門客,登仕郎。(不理選限。)
知樞密院事至同知樞密院事:子,承奉郎;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以下及異姓親,登 仕郎門客,登仕郎,(不理選限。)
太子太師至保和殿大學士:子,承奉郎;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以下,登仕郎;異姓 親,將仕郎。
太子少師至通奉大夫:子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親,登仕郎;異姓親,登仕郎;小功 以下親,將仕郎。
御史中丞至侍御史:子,承務郎;孫及期親,登仕郎;大功,將仕郎;小功以下及異姓 親,將仕郎,
中大夫至中散大夫:子,通仕郎;孫及期親,登仕郎;大功,將仕郎;小功以下,將仕 郎。
太常卿至奉直大夫:子,登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大功小功親,將仕郎。
國子祭酒至開封少尹:子孫及小功以上,將仕郎。
朝請大夫、帶職朝奉郎以上:(理職司資序及不帶職致仕者同。)子,將仕郎;小功以 上親,將仕郎;緦麻,上州文學。(注權官一任,回注正官,謂帶職朝奉郎以上亡歿應 蔭補者。)
廣南東、西路轉運副使:子,登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提點刑獄:子,將仕郎;孫 及期親,將仁郎。
武臣蔭補
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子,秉義郎;孫及期親,忠翊郎;大功以下親,承節郎;異姓 親,承信郎。
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太尉、節度使:子,忠訓郎;孫及期親,成忠 郎;大功,承節郎;小功以下及異姓親,承信郎。
諸衛上將軍,承宣使、觀察使、通侍大夫:子,成忠郎,孫及期親,保義郎;大功以下 ,承信郎;及異姓親,承信郎。
樞密都承旨、正侍大夫至右武大夫、防禦使、團練使、延福宮使至昭宣使任入內內侍省 都知以上:子,保義郎;孫及期親,承節郎;大功以下親,(內各奏異姓親者同。)承 信郎。
刺史:子,承節郎;孫及期親,承信郎;大功以下,進武校尉。
諸衛大將軍、武功至武翼大夫、樞密承旨至諸房副承旨:子,承節郎;孫及期親,承信 ;郎大功以下,進武校尉。
諸衛將軍、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子,承信郎;孫,進武校尉;期親,進義校 尉。
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子,承信郎。 訓武、修武郎及閣門祗候:子,進義校尉。 忠佐帶遙郡者,每兩遇大禮蔭補,子:刺史,進武校尉;團練使、防禦使,承信郎。
臣僚大禮蔭補
宰相、執政官:本宗、異姓、門客、醫人各一人。東宮三師、三少至諫議大夫:(權六 曹侍郎、侍御史同。)本宗一人。
寺長貳、監長貳、秘書少監、國子司業、起居郎舍人、中書門下省檢正、沿書省左右司 郎官、樞密院檢詳、若六曹郎中、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開封少尹:子或孫一人。
致仕蔭補
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三人。曾任三少、使相、執政官、見任節度使;二人,太 中大夫及曾任尚書侍郎及右武大夫以上,並曾任諫議大夫以上及侍御史:一人。
遺表蔭補
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五人。曾任執政官、見任節度使:四人。太中大夫以上: 一人。諸衛上將軍、承宣使:四人。觀察使: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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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七十一‧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奉祿制上) 奉祿 匹帛 職錢 祿粟 傔人衣糧 廚料 薪炭諸物
奉錄(自宰臣而下至岳瀆廟令,凡四十一等。)
宰相,樞密使,月三百千。(春、冬服各綾二十匹,絹三十匹,冬綿百兩)樞密使帶使 相,侍中樞密使,(春、冬衣同宰相。)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及帶宣徽使,並 前兩府除節度使及節度使移鎮,樞密使、副、知院帶節度使,四百千。
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及宣徽使不帶節度使,或檢校太保 簽書樞密院事,三司使,二百千。(春、冬各綾十匹,春絹十匹,冬二十匹,綿五十兩 。自宰相而下,春各加羅一匹。檢校太保簽書者,春、冬絹二十匹,綿五十兩。)節度 觀察留後知樞密院事及充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並帶宣徽使簽書樞密院事,三百千 ,(綾、絹、羅、綿同參知政事。)
觀文殿大學士,(料錢、衣賜隨本官。)資政殿大學士,(料錢、衣賜隨本官。)翰林 學士承旨、學士,龍圖、天章閣直學士,知制誥,龍圖、天章閣學士,(綾各五匹,絹 十七匹,自承旨而下加羅一匹,綿五十兩。已上奉隨本官,衣賜如本官例,大即依本官 例,小即依逐等。)三師,三公,百二十千(綾各十匹,絹三十匹。)東宮三師,僕射 ,九十千。(綾各五匹,絹二十匹。)東宮三少,御史大夫,尚書,六十千。門下、中 書侍郎,太常、宗正卿,左、右丞,諸行侍郎,御史中丞,五十五千。(春、冬各綾五 匹,絹十七匹,惟中丞綾七匹,絹二十匹。權御史中丞者給本官奉。)太子賓客,四十 五千。(綾、絹同中丞。)左、右散騎常侍,六十千。給事中,中書舍人,大卿、監, 國子祭酒,太子詹事,四十五千。諫議。四十千。(春、冬綾各三匹,絹十五匹。舊志 :太常宗正卿、左右丞、侍郎充翰林承旨及侍讀、侍講,各綾七匹,絹二十匹;中書舍 人若充翰林學士,綾五匹,絹十七匹;他官充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並准此。龍圖 閣學士知制誥,同諫議之數。)權三司使,並權發遣使公事,(料錢、衣賜並同本官。 )副使,五十千。(春綾二匹,冬綾五匹,春、冬絹各十五匹。自三師以下,春各加羅 一匹,冬綿五十兩,權者同。判官並權及發遣,以至子司主判,河渠勾當公事,同管勾 河渠公事,料錢、衣賜並同本官數。)
左、右諭德,少卿、監,司業,郎中,三十五千。左、右庶子,起居郎、舍人,侍御史 ,(知雜事同。如正郎知雜,即支本官奉料。)左、右司諫,殿中侍御史,員外郎,赤 令,三十千;丞,十五千。(如京朝官願請本官衣奉者,仍支米麥。)少詹事,二十九 千。(春、冬絹各十三匹,惟赤縣令衣賜隨本官。)左、右正言,監察御史,太常博士 ,通事舍人,國子五經博士,太常、宗正、秘書、殿中丞,著作郎,大理正,二十千。 太子率更令、中允、贊善中舍、洗馬,殿中省六尚奉御,十八千。(太常博士以上春、 冬絹各十匹,諭德以下春加羅一匹,冬綿三十兩,余各絹七匹。太常博士、著作、洗馬 舊各有增減。)
司天五官正,十三千。(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秘書郎,著作佐郎,十七千 。(春冬絹各六匹,冬綿各二十兩。五官正以下春羅各一匹。秘書郎舊無奉,兼三館職 事者給八十千;至道二年,令同著作佐郎給之。)大理寺丞,十四千,諸寺、監丞,十 二千。(春、冬絹各五匹。)大理評事,十千。(春、冬各絹三匹。自大理寺丞以下冬 綿各加十五兩。諸寺、監丞,大理評事,舊有增損不同。)太祝,奉禮,八千,司天監 丞,五千,(春、冬絹各五匹。)主簿,五千,(春、冬絹各三匹,丞,簿各綿十五兩 。)靈台郎,三千,保章正,二千。(春、冬絹各三匹,惟靈台郎冬隨衣錢三千。)
節度使,四百千。(管軍同。如皇子充節度使兼侍中、帶諸王,皇族節度使同中書門下 平章事,並散節度使及帶王爵,奉同節度使。惟春、冬加絹各百匹,大綾各二十匹,小 綾各三十匹,羅各十匹,綿各五百兩。)節度觀察留後,(官制行,改承宣使。)三百 千。(管軍同。兩省都知押班、諸司使遙領者准此。如皇族充留後及帶郡王同,惟春加 絹二十匹,冬三十匹,大小綾各十匹,春羅一匹,冬綿百兩。)觀察使,二百千。(管 軍同。兩省都知押班、諸司使並橫行遙領者,奉准此。春、冬加絹各十匹,綿五十兩。 如皇族充觀察者,即三百千,仍春、冬加絹各十五匹,綾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防禦使,三百千。(管軍、皇族同。其皇族及兩省都知押班、諸司使並橫行、諸衛 大將軍將軍遙領者,百五十千,皇族春、冬加絹各十五匹,綾十匹,春羅一匹,綿五十 兩。兩省都知押班並橫行,諸衛大將軍領者,春、冬絹各十匹,綿五十兩。)團練使, 百五十千。(管軍及皇族並軍班除充者同。其皇族及兩省都知押班、諸司使並橫行、諸 衛大將軍遙領者,百千。皇族春、冬加絹各十五匹,綾十匹,春羅一匹,綿五十兩。兩 省都知押班並橫行、諸衛大將軍將軍領者,春、冬絹各十匹,冬綿五十兩。)
六軍統軍,百千。諸衛上將軍,六十千。(春、冬綾各五匹,絹十匹,綿五十兩,如皇 子充諸衛上將軍,二百千,春、冬綾各十匹,春絹十匹,羅一匹,冬絹二十匹,綿五十 兩。)左、右金吾衛大將軍,三十五千。諸衛大將軍,二十五千。(春、冬綾各三匹, 絹七匹,冬綿三十兩。)將軍,二十千。(春、冬綾各二匹,絹五匹,綿二十兩。)率 府率、副,中郎將,十三千。(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自諸衛上將軍以下,春 衣羅一匹。)
內客省使,六十千。客省使,三十七千。延福宮、景福殿、宣慶、引進、四方館、宣政 、昭宣、閣門使,二十七千。皇城以下諸司使,二十五千。(春絹各十匹,冬十匹,綿 三十兩,惟客省使春、冬絹各一十匹。)
客省及皇城以下諸司副使,二十千。內殿承制,十七千,崇班,十四千。(春絹各五匹 ,冬十匹,綿三十兩。帶閣門祗候並同。)供奉官,十千。(閣帶閣門祗候者,十二千 。春絹四匹,冬五匹,綿二十兩。)侍禁,七千。(帶閣門祗候者,一十千。)殿直, 五千。(帶閣門祗候者,九千。並春、冬絹各四匹,冬綿十五兩。)三班奉職、借職, 四千。(春、冬絹各三匹,錢二千。)下茶酒班殿侍,一千。(春、冬絹七匹,冬綿十 五兩。)下班殿侍,七百。(春、冬絹各五匹,二項並蕃官並土人補充者。)
皇親任諸衛大將軍領刺史,八千;將軍刺史,六十千。(春、冬綾十匹,春絹十二匹, 冬十三匹,綿五十兩,舊志:春、冬綾十匹,絹十五匹,各加羅一匹。)將軍,三十千 。(春、冬綾二匹,絹五匹,羅一匹,冬綿四十兩。)率府率,二十千;副率,十五千 。(春、冬綾各二匹,絹五匹,羅一匹,綿四十兩。)
舊志:諸衛將軍有五十千、四十千、三十千三等。(一等春、冬各綾五匹,絹十匹;一 等綾二匹,絹五匹。春並加羅一匹,冬並綿二十兩。)諸司使有四十千、三十千二等。 副使以下與異姓同,並給實錢。(自諸司使至殿直,春、冬各羅一匹,綾一匹,絹各五 匹,冬綿各四十兩。)
入內內侍省都知、副都知、押班,不帶遙郡諸司使充者,二十五千。(春絹七匹,冬十 匹,綿三十兩。)副使充者,二十千。(春絹五匹,冬七匹,綿二十兩。)入內內侍省 供奉官,十二千。(春絹五匹,冬七匹,綿三十兩。)殿頭,七千。高品、高班,五千 。(春絹各五匹,冬六匹,綿二十兩。)黃門,三千。(春、冬絹各五匹,綿十五兩。 )祗候殿頭,祗候高品,祗候高班內品,祗候內品,祗侯小內品,貼祗候內品,入內內 品,後苑內品,後苑散內品,七百。(春、冬絹各五匹,綿十五兩。)雲韶部內品,七 百。(春、冬絹各四匹,綿十五兩。)入內內品管勾,二千。奉替祗應,一千五百。打 牧祗應,一千。(春、冬絹各五匹,綿各十五兩。)
內侍省內常侍,供奉官,十千,(春、冬絹各五匹,內常侍春加羅一匹,冬綿十五兩。 供奉官冬止加綿二十兩。)殿頭,五千。高品、高班,三千,(春、冬絹各四匹,冬綿 各二十兩。)黃門,二千。(春、冬絹各四匹,冬綿十五兩。)殿頭內侍,入內高品, 二千。(春、冬絹各三匹,錢二千。)高班內品,一千五百。(衣糧帶舊。)黃門內品 在京人事,一千。(春、冬各碧羅、碧綾半匹,黃絹、生白絹各一匹,綿八兩。)寄班 小底,二千。(春、冬絹各十匹。)入內小黃門,前殿祗候內品,北班內品,外處揀來 並城北班、後苑、把門內品,掃灑院子及西京內品依北班內品,依舊在西京收管,七百 。西京內品,五百。(春、冬絹各五匹,綿各十五兩,惟入內小黃門、前殿祗候內品, 春、冬絹各四匹。)郢、唐、復州內品,三百。(春、冬絹各二匹。布半匹,錢一千。 舊志載內官不詳,奉料皆減少。)
樞密都承旨,四十千。副都承旨,副承旨,樞密院諸房副承旨,逐房副承旨,(已上如 帶南班官同。)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三十千。(都承旨以下春、冬絹各十五匹, 春羅一匹,逐房副承旨絹各十三匹。都承旨、承旨春加綾三匹,冬五匹,綿五十兩。副 都承旨以下,綿各三十兩。)中書堂後官,二十千;特支五千。(已上如帶京朝官同。 )中書、樞密主事,二十千。錄事、令史,十千。(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主事 已上,冬綿五十兩,錄事、令史三十兩。)主書,七千。守當官,書令史,五千。(春 、冬絹各二匹。主書書令史春錢三千,冬綿十二兩、錢一千,守當官春錢一千。)
自中書、樞密並曾任兩府,雖不帶職,(曾任兩府而致仕同。)宣徽,三司,觀文、資 政、翰林、端明、翰林侍讀侍講、龍圖、天章學士,樞密、龍圖,天章直學士,知制誥 ,中書舍人,待制,御史台,開封府,節度使至刺史,三館,秘閣,審刑院,刑部,大 理寺,諸王府記室、翊善以下至諸王宮教授,知審官院,勾當三班院,糾察刑獄,判吏 部銓、南曹,登聞檢院、鼓院,司農寺及國子監直講、丞、簿,河北、河東、陝西轉運 使,皇子親王,諸衛大將軍至率府副率,兩省都知、押班,不帶遙郡諸司使、副,兩府 供奉官以下至內品,(惟內品特給一分見錢。)及樞密都承旨以下,並給見錢。余官並 防禦使以下諸衛將軍、橫行、諸司使遙領者,悉一分見錢,二分他物。(其兩省都知、 副都知遙領刺史以上者,即給一半見錢。)
三司檢法官,十千。(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願請前任請受者聽,若轉京朝官 ,隨本官料錢、衣賜。)權知開封府並判官、推官,(料錢、衣賜並隨本官。舊志云: 判官三十千,推官二十千,並給見錢。)司錄,二十千。(如差員外郎已上充。隨本官 料錢、衣賜。)功曹,法曹,十二千。倉、戶、士、兵四曹,十千。(差京朝官充,隨 本官料錢、衣賜。)刑部檢法官、法直官,大理寺法直官、副法直官,十千。(春、冬 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如轉京朝官。隨本官料錢、衣賜。)西京軍巡判官,十五千。 (內開封府轉至京官,支本官衣奉。)
西京、南京、北京留守判官,河南、應天、大名府判官,三十千。(春、冬絹各十二匹 ,冬綿二十兩。)節度、觀察判官,二十五千。(春、冬絹各六匹,冬綿十二兩半。) 節度副使,三十千。行軍司馬,二十五千。(如簽書本州公事,衣奉依節、察判官。若 監當即給一半折支,衣賜、廚料不給。)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二十千。(綿、絹如 推官。)留守推官,府推官,節度、觀察推官,十五千。(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兩 。)防禦、團練副使。二十千。(如監當即給一半折支。)防禦、團練判官,十五千。 (兩朝志云:奉給依本州錄事參軍,如無,依倚郭縣令。)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 監判官,七千,軍事判官如本州錄事參軍之數。
京府司錄參軍,二十千。諸曹參軍,十千。(以京官知者奉從多給。景德三年,詔司錄 、六曹悉給春、冬衣。)五萬戶已上州(三京同。)錄事參軍,二十千;司理,司法, 十二千;司戶,十千;三萬戶已上州錄事,十八千;司理,司法,十二千;司戶,九千 。一萬戶已上州錄事,十五千;司理,司法,十千;司戶,八千。五千戶已上州錄事, 十二千;司理,司法,十千;司戶,七千。不滿五千戶州錄事,司理,司法,十千;司 戶,七千。別駕,長史,司馬,司士參軍,(如授士曹,依司士。)文學參軍,七千。
東京畿縣七千戶已上知縣,朝官二十二千,京官二十千;五千戶已上知縣,朝官二十千 ,京官十八千;三千戶已上知縣,朝官十八千,京官十五千;三千戶已下知縣,止命京 官,十二千。(已上衣賜並隨本官。)主簿,尉,十二千至七千,有四等。(並給見錢 。)
河南府河南、洛陽縣令,三十千。諸路州軍萬戶已上縣令,二十千;簿、尉,十二千。 七千戶已上令,十八千;簿、尉,十千。五千戶已上令,十五千;簿、尉,八千。三千 戶已上令,十二千;簿、尉,七千。不滿三千戶令,十千;簿、尉,六千。京朝官及三 班知縣者,亦許給縣令奉。本官奉多者,以從多給。(兼監兵者,止請本奉添給。)岳 瀆廟令,十千。丞,主簿,七千。(全折。)
幕職、州縣料錢,諸路支一半見錢,一半折支。(縣尉全給見錢。)廣東、川峽並給見 錢。
元豐制行:宰相,三百千。(衣賜綾、絹、綿皆如舊制。然以左、右僕射爲宰相。政和 中,以三公爲真相。靖康依舊制。樞密使帶使相,侍中,樞密使,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 章事以上及帶宣徽使,並前兩府除節度使移鎮,樞密使、副知院帶節度使,四百千。自 治平末至元豐四年,如文彥博、呂公弼、馮京、吳充先後爲使、副,是年十一月,始詔 樞密院置知院、同知院,余並罷。至是,既罷使、副,只置知院、同知院,直至靖康不 改。)
知樞密院,門下、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樞密院事,二百千。(衣賜如舊。元 祐中,復置簽書樞密院事,紹聖中罷。)
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四百千。(春服羅三匹,小綾三十匹,絹四十 匹,冬服小綾三十匹,絹四十匹,綿二百兩。舊制,奉錢百二十千,春服小綾十匹,絹 三十匹,羅一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三十匹,綿五十兩。大觀間增改。)
開府儀同三司,百二十千。(春、冬各小綾十匹,絹三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大觀二年,以無特任者,遂刪去。)特進,九十千。(春、冬各小綾十匹,絹二十五匹 ,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六十千。(春、冬各小綾七匹,絹二十匹, 春羅一匹,綿五十兩。)宣奉、正奉、正議、通奉大夫,五十五千。(春、冬各小綾五 匹,絹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通議、太中大夫,五十千。(元豐令,太中 大夫以上丁憂解官,給舊官料錢。)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四十五千。(春、冬各 小綾三匹,絹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朝議、奉直、朝請、朝散、朝奉大夫 ,三十五千。(春、冬絹各十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朝請、朝散、朝奉郎,三十千。(春、冬服同正郎。)承議、奉議、通直郎,二十千。 (承議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奉議、通直,春、冬各絹七匹。)宣 教郎,十七千。(春、冬絹各六匹,春羅一匹,冬綿二十兩。元豐格:有出身十七千, 無出身十四千。六年,敕不以資考有無出身,並十五千,衣無羅。)宣義郎,十二千。 (春、冬各絹五匹,冬綿十五兩。)承事郎,十千。(春、冬絹各三匹,冬綿十五兩。 )承奉郎,八千。承務郎,七千。(元豐以來,釐務止支驛料。大觀二年,定支。)
承直郎,二十五千。(春、冬絹各六匹,綿十二兩半。元豐,留守判官、府判官,奉錢 三十千,春、冬絹各十二匹,綿二十兩;節度、觀察判官,奉錢二十五千,春、冬絹各 六匹,綿十二兩半,凡二等,崇寧二年,改從一等。)儒林郎,二十千。(春、冬絹各 五匹,綿十兩。元豐,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奉錢衣賜如上;防、團軍事判官考任合 入令錄者,奉錢十五千,凡二等。崇寧改從一等。)文林郎,十五千。(春、冬服同儒 林。)從事、從政、修職郎,十五千。(從事郎,元豐舊制,考第合入令錄者,視令錄 支,未合入令錄者,視判、司、簿、尉支。從政郎,元豐,三京、州、府、軍、監司錄 、錄事參軍,五萬戶以上二十千,三萬戶以上十八千,一萬戶以上十五千,五千戶以上 十二千,不滿五千戶十千。縣令,一萬戶以上二十千,七千戶以上十八千,五千戶以上 十五千,三千戶以上十二千,不滿二千戶十千,凡二等。崇寧改從一等。)迪功郎,十 二千。(元豐,四京軍巡判官,十五千。三京,州、府、軍、監司法參軍,五萬、三萬 戶以上十二千,二萬戶及不滿五千戶七千。三京、州、府、軍、監司戶參軍,及五萬戶 以上十千,三萬戶以上九千,一萬戶以上八千,不滿五千戶七千,凡三等。崇寧改。初 ,熙寧四年,中書門下言:「天下選人奉薄而多少不均,不足以勸廉吏。今欲月增料錢 :縣令、錄事參軍三百六十七員,舊請十千、十二千者,增至十五千;司理、司法、司 戶參軍,主簿、縣尉二千一百五十三員,舊請七千、八千、十千者,增至十二千;防、 團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一百七十二員,舊請七千者,增至十二千。月通增奉錢一萬二 千餘貫,米麥亦有增數。」從之。)
太尉,一百千。(春、冬各小綾十匹,春羅一匹,絹十匹,冬絹二十匹,綿五十兩。帶 節度使依本格。)
節度使,四百千。(曾任執政以上除,及移鎮、初除,及管軍,並同舊制。)承宣使, 三百千。(即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二百千。團練使,百五十千。刺史, 一百千。(自節度使以下至諸衛中郎將,並如舊制。)
通侍大夫,三十七千。正侍、宣正、協忠、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 武、右武大夫,二十七千。武功、武德、武顯、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大夫, 二十五千。(春、冬絹各十匹,綿二十兩。惟通侍大夫十二匹。)
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武功 、武德、武顯、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郎,二十千。敦武郎,十七千。修武郎 ,十四千。(春絹五匹,冬七匹,綿二十兩。帶閣門祗候並同。)從義、秉義郎,十千 。(帶閣門祗候十二千。)成忠、保義郎,五千。(帶閣門祗候者九千,並春、冬絹各 四匹,冬綿十五兩。)承節、承信郎,四千。(春、冬絹各三匹,錢二千。)
進武校尉,三千,進義校尉,二千。(春、冬絹各三匹。)進武副尉,三千。守闕進武 副尉、進義副尉、守闕進義副尉,一千。
凡文武官料錢,並支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曾任兩府雖不帶職,料錢亦支見錢。)
職錢
御史大夫,六曹尚書,行,六十千。(守,五十五千;試,五十千。)翰林學士承旨, 翰林學士,五十千。(衣賜,本官例。官小,春、冬服小綾各三匹,絹各十五匹,綿五 十兩。)左、右散騎常侍,御史中丞,開封尹,行,一百千。(守,九十千;試,八十 千。崇寧四年復位。)六曹侍郎,(元祐中,置權六曹書,奉給依守侍朗。紹聖中罷。 )行,五十五千。(守,五十千;試,四十五千。)太子賓客、詹事,行,五十千。( 守,四十七千;試,四十五千。)給事中,中書舍人,行,五十千。(守,四十五千; 試,四十千。)左、右諫議大夫,(元祐中,置權六曹侍郎,奉給依諫議大夫,紹聖中 ,罷。)行,四十五千。(守,四十千;試,三十七千。)太常、宗正卿,行,三十八 千。(守,三十五千;試,三十二千。)秘書監,行,四十二千。(守,三十八千;試 ,三十五千。)七寺卿,國子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行,三十五千。(守 ,三十二千;試,三十千。)太子左、右庶子,行,四十千。(守,三十七千;試,三 十五千。)七寺少卿,行,三十二千。(守,三十千;試;二十八千。)中書、門下省 檢正諸房公事,尚書左、右司郎中,行,四十千。(守,三十七千;試三十四千。)國 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行,三十二千。(守,三十千;試,二十八千。)太子 少詹事,行,三十五千。(守,三十二千;試,三十千。)太子左、右諭德,行,三十 二千。(守,三十千;試,二十九千。)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員外郎 ,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尚書六曹郎中,行,三十七千。(守,三十五千;試,三十二 千。)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行,三十五千。(守,三十二千;試,三十千。)左 、右正言,行,三十二千。(守,三十千;試,二十七千。)諸司員外郎,行,三十五 千。(守,三十二千;試,三十千。)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行,三十千。(守,二 十八千;試,二十五千。)太子侍讀、侍講,行,二十五千。(守,二十二千;試,二 十千。)監察御史,行,三十二千。(守,三十千;試,二十七千。)太子中舍,太子 舍人,行,二十二千。(守,二十千;試,十八千。)太常、宗正、知大宗正,秘書丞 ,大理正,著作郎,太醫令,行,二十五千。(守,二十二千;試,二十千。)七寺丞 ,行,二十二千。(守,二十千;試,十八千。)秘書郎,行,二十二千。(守,二十 千;試,十八千。)太常博士,著作佐郎,行、(守,二十千。試,十八千。)國了監 丞,行,二十二千。(守,二十千。)大理司直、評事,行,二十二千。(守,二十千 ;試,十八千。)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行,二十千。(守,十八千。)秘書 省校書郎,行,十八千。(守,十六千;試,十四千。)秘書省正字,行,十六千。( 守,十五千;試。十四千。)御史檢法官,主簿,行,二十千。(守,十八千。)宗學 、太學、武學博士,行,二十千。(守,十八千;試,十六千。)律學博士,行,十八 千。(守,十七千;試,十六千。)太常寺奉禮郎,行,十六千,太常寺太祝、郊社令 ,行,十八千。(守,十六千。)太學正、錄,武學諭,行,十八千。(守,十七千; 試,十六千。)律學正,行,十六千。(守,十五千;試,十四千。)
凡職事官職錢,不言「行」、「守」、「試」者,准「行」給,衣隨寄錄官例支。及無 立定例者,並隨寄祿官給料錢,米麥計實數;應兩給者,(謂職錢、米麥。)從多給。 承直郎以下充職事官,(謂大理司直、評事,秘書省正字,太學博士、正、錄,武學博 士、諭,律學博士、正。)聽支階官請給。(衣及廚料、米麥不支。)
唐貞元四年,定百官月俸。僖、昭亂離,國用窘闕,至天祐中,止給其半。梁開平三年 ,始令全給。後唐同光初,租庸使以軍儲不充,百官奉錢雖多,而折支非實,請減半數 而支實錢。是後所支半奉,復從虛折。周顯德三年,復給實錢。
宋初之制,大凡約後唐所定之數。乾德四年七月,詔曰:「州縣官奉皆給他物,頗聞貨 鬻不充其直,責以廉隅,斯亦難矣。至有賦於廛肆,重增煩擾,且復抵冒公憲,自罹刑 辟,甚無謂也。漢乾祐中,置州縣官奉戶,除二稅外,蠲其他役,周顯德始革其制。自 今宜逐處置回易料錢戶,每本官所受物,凡一千,分納兩戶,恣其貿易,戶輸錢五百, 蠲役之令,悉如漢詔;所賦官物,令諸州計度充一歲所給之數,與蠶鹽同時並給之。其 萬戶縣令、五萬戶州錄事、兩京司錄,舊月奉錢二萬者,給四十戶,率是爲差;簿、尉 及戶、法掾,舊月奉六千者,增一千,如其所增之數,給與奉戶。」是歲,令西川官全 給實錢。開寶三年,令西川州縣官常奉外別給鐵錢五千。四年十二月,詔:「節、察、 防、團副使權知州事,節度掌書記自朝廷除授及判別廳公事者,亦給之。副使非知州、 掌書記奏授而不釐務者,悉如故,給以折色。」
太平興國元年,詔曰:「耕織之家,農桑爲本,奉戶月輸緡錢,蠢茲細民,不易營置, 罷天下奉戶。其本官奉錢,並給以官物,令貨鬻及七分,仍依顯德五年十二月詔,增給 米麥。」二年二月,詔:「諸道所給幕職、州縣官奉,頗聞官估價高,不能充七分之數 。宜令三分給一分見錢,二分折色,令通判面估定官物,不得虧損其價。」四月,令西 川諸州幕職官奉外,更增給錢五千。雍熙三年,文武官折支奉錢,舊以二分者,自今並 給以實價。端拱元年六月,詔曰:「州郡從事之職,皆參贊郡畫,助宣條教;而州縣之 任,並飭躬蒞政,以綏吾民。廩祿之制,宜從優異,庶幾豐泰,責之廉隅。除川峽、嶺 南已給見錢外,其諸州府幕職、州縣官料錢,舊三分之二給以他物,自今半給緡錢,半 給他物。」淳化元年五月,詔:「致仕官有曾歷外職任者給半奉,以他物充。」三年十 一月,令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幕職州縣官料錢,當給以他物者,每千給錢七百。 (初,川峽、廣南、福建幕職州縣,並許預借奉錢。大中祥符間,又詔江、浙、荊湖遠 地,麟、府等州,河北、河東緣邊州軍,自今許預借兩月,近地一月奉錢。)至道二年 詔;先是,京官滿三十月罷給,自今續給之。
真宗即位,以三司估百官奉給折支直,率增數倍,詔有司復位,率優其數。咸平元年六 月,詔:「文武群臣有分奉他所而身沒,未聞訃已給者,例追索,可憫。自今川峽、廣 南、福建一季,余處兩月,悉蠲之。」(大中祥符七年詔:「三班使臣自今父母亡,勿 住奉。」)三年九月,詔群臣月奉折支物,無收其算。五年七月,增川峽路朝官使臣等 月給添支。景德四年九月,上以承平既久,賦斂至薄,軍國用度之外,未嘗廣費自奉, 且以庶官食貧勸事,遂詔:「自今掌事文武官月奉給折支,京師每一千給實錢六百,在 外四百,願給他物者聽。」大中祥符五年,詔文武官並增奉。(三師、三公、東宮三師 、僕射各增二十千。三司、御史大夫、六尚書中丞、郎、兩省侍郎、太常宗正卿、內客 省使、上將軍各增十千。橫班諸司各增五千。朝官五品正、中郎將已上、諸司使、副各 增三千。京官、內殿承制、崇班、閣門祗候各增二千。供奉官各增一千五百。奉職、借 職增一千。余如舊。)自乾興以後,更革爲多。至嘉祐始著錄令。
元豐一新官制,職事官職錢以寄祿官高下分行、守、試三等。大率官以錄令爲准,而在 京官司供給之數,皆並爲職錢。如大夫爲郎官,既請大夫奉,又給郎官職錢,視嘉祐爲 優矣。至崇寧間,蔡京秉政,吳居厚、張康國輩,於奉錢、職錢外,復增供給食料等錢 。如京,僕射奉外,又請司空奉,其餘傔從錢米並支本色,余執政皆然,視元豐制祿復 倍增矣。
武臣奉給
殿前司,自宣武都指揮使三十千,差降至歸明神武、開封府馬步軍都指揮使十五千,凡 二等。殿前左、右班虞候三十千,至天武、剩員都虞候十九千,凡四等。殿前班指揮使 二十千,至揀中、剩員僚直、廣德指揮使十千,凡三等。殿前班都知十三千,至招箭班 都知四千,凡七等。殿前班副都知十千,至招箭班副都知三千,凡五等。殿前押班七千 ,至招箭押班二千,凡五等。散指揮都頭復有押班之名者,如押班給焉。兵士內員僚直 復有副指揮使、行首、副行首,招箭班亦有行,七千至三千,凡三等。御龍直副指揮使 、都頭、副都頭、十將、虞候十千至三千,凡五等。殿前指揮使五千,至殿侍一千,凡 五等。捧日、天武指揮使十千,至揀中、廣德指揮使四千,凡四等。捧日、天武副指揮 使七千,至擒戎副指揮使三千,凡五等。捧日軍使、天武都頭五千,至擒戎軍使千五百 ,凡五等。捧日副兵馬使三千,至擒戎副兵馬使一千,凡四等。天武副都頭二千,至廣 德副都頭千五百,凡二等。捧日軍將二千,至龍猛、驍騎、帶甲剩員軍頭、十將三百, 凡八等。天武將虞候而下五百,至飛猛驍雄將虞候已下三百,凡六等。此奉錢之差也。
其外,月給粟:自殿前班都頭、虞候十五石,至廣健副都頭、吐渾十將二石五斗,凡六 等。殿前指揮使五石,鞭箭、清朔二石,凡五等。殿前班都虞候已下至軍士,歲給春、 冬服三十匹至油絹六匹,而加綿布錢有差。復月給傔糧自十人以至一人。諸班、諸直至 捧日、天武、拱聖、龍猛、驍騎、吐渾、歸明渤海、契丹歸明神武、契丹直、寧朔、飛 猛、宣武、虎翼、神騎、驍雄、威虎、衛聖、清朔、擒戎軍士,皆給傔一人以至半分, 余軍不給焉。
侍衛馬軍、步軍司,自員僚直、龍神衛都虞候月給二十千,至有馬勁勇員七千,凡五等 。指揮使自員僚直、龍神衛十千,至順化三千,凡五等。副指揮使自員僚直、龍神衛七 千,至順化二千,凡七等。軍使、都頭自龍、神衛五千,至看船神衛一千,凡七等。副 兵馬使、副都頭自龍、神衛三千,至順化一千,凡五等。軍頭、十將自龍、神衛千三百 ,至順化三百,凡五等。此外員僚直有行首、副行首、押番軍頭、都知、副都知之名, 自行首五千,至副都知一千,凡六等。而高陽關有驍捷左、右廂都指揮使,月給三十千 。開封府有馬步軍都虞候,月給二十千。六軍復有都虞候,月給五千。
員僚直、龍神衛而下,皆月給粟,自都虞候五石,至順化、忠勇軍士二石,凡五等。自 都虞候以下至軍士,皆歲給春冬服,自絹三十匹至油絹五匹,又加綿布錢有差。復有給 傔糧,自十人至一人。其員僚直、龍神衛、雲騎、驍捷、橫塞、及神衛上將、虎翼、清 衛、振武、忠猛軍士,皆給傔一人至半分,他軍不給焉。(宣徽院、軍頭司,自員僚至 軍士,咸月給錢粟及春冬服有差。)
諸道州府廂軍,自馬步軍都指揮使至牢城副都頭,凡五等,月給奉錢凡十五千至五百, 凡十有二等。自河南府等五十州、府,鄧州等三十四州,萊州等一百四十四州、軍,廣 濟軍等三十九軍、監,所給之數,差而減焉,咸著有司之籍。外有給司馬芻秣,歲給春 、冬服加紬、綿、錢、布,亦各有差。
祿粟(自宰相至入內高品十八等)
宰相,參知政事,樞密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樞密使、副使、知院事、同知院事,及宣 徽使簽書樞密院事,節度觀察留後知樞密院事及充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並帶宣徽 使簽書,檢校太保簽書,及三司使,中書、門下侍郎,尚書左、右丞,太尉,月各一百 石。
樞密使帶使相,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及帶宣徽使,並前兩府除節度使,樞密使 、副、知院事帶節度使,月各給二百石。
三公、三少,一百五十石。權三司使公事,七十石。權發遣使,三十五石。內客省使, 二十五石。
節度使,一百五十石。(管軍同。如皇族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並散節度使及 帶王爵者,並一百石。)留後後改承宣使,觀察、防禦使,一百石。(管軍並兩省都知 押班、諸衛大將軍、橫行遙領者同。惟皇族遙領防禦使七十石。)團練使,七十石。( 管軍並皇族及軍班除充者同。其餘正任並五十石。若皇族並兩省都知押班、諸衛大將軍 、將軍、橫行遙領者同。)刺史,五十石。(皇族並軍班除充者同。其餘正任並管軍三 十石。兩省都知押班、通侍大夫遙領者二十五石。諸衛大將軍、將軍遙領者十石。橫行 遙領者全分二十五石,減定十石。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指揮使,龍衛、神衛右廂都指揮 使帶遙郡團練使五十石。殿前諸班直、都虞候、龍衛、神衛及諸軍都指揮使帶遙郡刺史 二十五石。)凡一石給六斗,米麥各半。(管軍支六分米,四分麥。)
赤令,七石;丞,四石,京府司錄,五石。諸曹參軍,四石至三石,有二等。畿縣知縣 六石至三石,有四等。主簿、尉米麥三石至二石,有二等。諸州錄事,五石至三石,有 三等。司理、司法,四石至三石,有二等。司戶,三石、二石,有二等。諸縣令,五石 至三石,有三等。(惟河南洛陽縣令隨戶口支。)簿、尉,三石、二石,有二等。四京 軍巡、判官,四石。軍、監判官,防、團推官,二石。司天監丞,四石。主簿,靈台郎 ,保章正,二石。(已上並給米麥。)
入內內侍省供奉官,四石。殿頭,高品,三石。高班,黃門,入內內品,管勾奉輦祗應 ,入輦祗應,二石。打牧祗應,一石五斗。(已上並給粳米。)祗候殿頭,祗候高品, 祗候高班內品,祗候內品,祗候小內品,貼祗候內品,入內內品,後苑內品,後苑散內 品,三石。雲韶部內品,一石。(已上並給丹糧。惟雲韶內品給細色。)
內侍省供奉官,三石。殿頭,高品,高班,二石。黃門,一石五斗。(已上並給粳米。 )黃門內品在京人事,二石五斗。北班內品,前殿祗候內品,處處揀來並城北班、後苑 、把門內品,掃灑院子及西京內品與北班內品,依舊在西京收管,西京內品,郢、唐、 復州內品,二石。入內小黃門,一石。寄班小底,四石。(已上並給月糧。惟入內小黃 門給細色。)殿頭內侍,入內高班,一石。(米麥各半。)
熙寧四年,中書門下言:「天下選人奉薄,多少不一,不足以勸廉吏。欲月增米麥、料 錢:縣令、錄事參軍三百七十六員,舊請米麥三石者,並增至四石。司理、司法、司戶 、主簿、縣尉二千五百一十三員,舊請米麥兩石者,並增至三石。防、團軍事推官,軍 、監判官一百七十二員,舊請米麥二石者,並增至三石。每月通增米麥三千七十餘石。 」從之。
元隨傔人衣糧(任宰相執政者有隨身,任使相至正任刺史已上者有隨身,余止傔人。)
宰相,並文臣充樞密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及樞密使,七十人。宰相舊五十人衣糧,二 十人日食,後加。
樞密使帶使相,侍中樞密使,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及帶宣徽使,並前兩府除節 度使及節度使移鎮,樞密使、副、知院事帶節度使,一百人。
參知政事,文臣充樞密副使、知院事、同知院事,及宣徽使不帶節度使簽書樞密院事, 節度觀察留後知樞密院事並充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並帶宣徽使簽書樞密院事,三 司使,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五十人。檢校太保簽書樞密院事,三十五 人。權三司使,三十人。權發遣公事,十五人。副使、判官、判子司,五人。(副使、 判官權並權發遣同。)
觀文殿大學士,二十人。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十人。資政、端明、翰林侍讀侍 講、龍圖、天章學士,樞密直學士,保和、宣和、延康殿學士,寶文、顯謨、微猷閣學 士,七人。舊止給日食,政和月糧二石。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三副使,十人;判官,五人。
節度使,留後改承宣使,觀察使。五十人。(管軍同。如皇族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已上,並散節度使帶王爵,及節度觀察留後帶郡王,並五十人。觀察使,二十人。兩省 都知、押班帶諸司使領節度觀察留後,五十人。兩省都知、押班並橫行領觀察使,十五 人。)防禦使,三十人。(管軍同。皇族並遙領,並二十人。兩省都知、押班帶諸司使 。並諸衛大將軍,及橫行遙領,並十五人。)團練使,三十人。(管軍及軍班除充者同 。其餘除授者,二十人。皇族充及帶領,十五人。兩省都知、押班帶諸司使,並橫行遙 領者,十人。)刺史,二十人。(軍班除充者同。其餘除授並管軍,十人。皇族充,十 五人。兩省都知、押班帶諸司使,五人。橫行遙領全分者,五人。減定者不給。)內客 省使。(舊有景福殿使。)二十人。
樞密都承旨,十人。副都承旨,副承旨,諸房副承旨,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七人 。逐房副承旨,五人。中書堂後官至樞密院主事已上,各二人。錄事,令史,寄班小底 ,各一人。
傔人餐錢(中書、樞密、宣徽、三司及正刺史已上,皆有衣糧,余止給餐錢。)
自判三館、秘書監、兩制、兩省帶修撰,五千。(朗中以下帶修撰者三千。)直館閣, 校理,史館檢討,校勘,各三千。直龍圖閣,審刑院詳議官,國子監書庫官,五千。 (自修撰已上又有職錢五千,校勘已上三千。)
京畿諸司庫、務、倉、場監官:朝官自二十千至五千,凡七等。京官自十五千至三千, 凡八等。諸司使、副,閣門通事舍人,承制,崇班,二十千至五千,凡九等,閣門祗候 及三班,十五千至三千,凡十等。內侍,十七千至三千,凡九等。寄班,八千至五千, 凡三等。(舊志訛舛,今並從兩朝志。)
茶、酒、廚料之給
學士、權三司使以上兼秘書監,日給酒自五升至一升,有四等,法、糯酒自一升至二升 ,有二等。又宮觀副使,文明殿學士,(即觀文。)次政殿大學士,龍圖、樞密直學士 ,並有給茶。節度使、副以下,各給廚料米六斗,面一石二斗。
薪、蒿、炭、鹽諸物之給宰相舊無,後加。
宰相,樞密使,月給薪千二百束。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使,簽書樞密院事,三司 使,三部使,權三司使,四百束。三部副使,樞密都承旨,一百五十束。樞密副都承旨 ,中書提點五房,一百束。開封判官,節度判官,薪二十束,蒿四十束。開封推官,掌 書記,支使,留守、節度推官,防、團軍事判官,薪十五束,蒿三十束。留守判官,薪 二十束,蒿三十束,防、團軍事推官,薪十束,蒿二十束。
宰相,樞密使,歲給炭自十月至正月二百秤,余月一百秤。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 使,簽書樞密院事,三司使,三部使,三十秤,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龍圖閣學 士,十五秤。都承旨,二十秤。
給鹽:宰相,樞密使,七石。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簽書院事,宣徽使,三司使,三部 使,權三司使,二石。節度使,七石。掌兵遙領,五石。留後,觀察,防禦,團練,刺 史,五石。(掌兵、遙領皆不給。)
給馬芻粟者,自二十匹至一匹,凡七等。(其軍職,內侍,三班,伎術,中書,樞密、 宣徽院,侍衛,殿前司,皇城司,內侍省,入內內侍省吏屬借官馬者,其本廄馬芻粟隨 給焉。)
給紙者,中書,樞密,宣徽,三司,宮觀副使、判官,判官,諫官,皆月給焉。(自給 茶、酒而下,兩朝志無,三朝志雖不詳備,亦足以見一代之制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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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七十二‧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奉祿制下) 增給 公用錢 給券 職田
增給
權三司使,知開封府,百千。權發遣三司使,五十千。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三 副使,觀文殿大學士,三十千。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元豐添保和殿大學士。 )宮觀、三司判官,判子司,(權及權發遣同。)開封府判官,提舉諸司庫務,管轄三 司軍大將,提點內弓箭庫,二十千。宮觀都監、勾當官,十七千。(任都知、押班者, 二十千。)資政、端明、翰林侍讀、(元祐復置翰林侍讀、侍講學士,紹聖中罷。)龍 圖、天章學士,(元豐添保和、延康、定文、顯謨、徽猷學士。)樞密直、(後改述古 殿。)龍圖、天章直學士,(元豐添定文、顯謨、微猷直學士,保和、龍圖、天章、寶 文、顯謨、徽奠待制。)十五千。(春、冬綾各五匹,絹十七匹,羅一匹,綿五十兩。 已上大學士至待制,奉隨本官,衣賜如本官例,大即依本官例;小即依逐等。大觀二年 ,戶部尚書左睿言:「見編修祿格,學士添支比正任料錢相去遼邈,如觀文殿大學士、 節度使從二品,大學士添支三十千而已,節度使料錢乃四百千,傔從、粟帛等稱是。或 謂大學士有寄祿官料錢,故添支數少。今以銀青光祿大夫任觀文殿大學士較之,則通料 錢不及節度使之半,其厚薄不均明矣。自余學士視諸正任,率皆不等。欲將職錢改作貼 職錢以別之。正任料錢、公使爲率,參酌立定。自學士至直閣以上貼職錢,不以內外, 並給。觀文殿大學士,百千。觀文學士,資政大學士,八十千。端明後改延康殿學士, 五十千。前執政加二十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學士,樞密直改述古學士, 四十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直學士,三十千。待制,二十千。集賢改集英 殿修撰,十五千。直龍圖閣至直秘閣,十千。」詔從之。宣和三年,戶部尚書沉積中、 侍郎王蕃言:「元豐法,帶職人依嘉祐祿令,該載觀文殿大學士以下至直學士,添支錢 三等,自三十千至十五千。大觀中,因敕令所啟請,改作貼職錢,觀文大學士至直秘閣 ,自百千至十千,凡九等。兼增添在京供職米麥,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自五十石至二 十五石四等,比舊法增多數倍。」又奏:「學士提舉在京官,除本身請給外,更請貼職 ,並差遣添支,比六曹尚書、翰林學士承旨幾及一倍以上,非稱事制祿之意。」詔並依 元豐法,御史中丞二十千,察案御史十千,籍田令七千;並依元豐三年詔,司農寺丞十 五千,主簿京朝官十二千,選人十千。熙寧三年,詔廣親、睦親宅記室、講書十五千, 教授十二千,軍巡使十七千,權使及判官七千。已上並元豐制,已下惟增散官而已。) 群牧使、副使,開封推官,三司河渠勾當公事、同管勾河渠案公事,十五千。群牧都監 ,十三千。銀台司,審官院,三班院,吏部銓,登聞檢院、鼓院,太常禮院主判官,糾 祭在京刑獄,群牧判官,監察使,十千。判司農寺,七千。
其知、判諸路州、軍、府,有六十千至七千,凡八等。有以官者:三師,三公,六十千 。僕射,東宮三師,並曾任中書、樞密,特進,五十千。尚書並左、右丞,東宮三少, 金紫光祿大夫至光祿大夫,學士,給事中,諫議,舍人,待制已上,並橫班使、副,三 十千。(橫班有二百千者。待制已上充益、梓、利、夔州路知州,給鐵錢二百千。)橫 班副使知夔州,一百五十千,知諸州、軍者,八十千。大卿監,諸司使、副至供奉官, 中大夫至中散大夫,武功郎至秉義郎,閣門祗候已上,十五千。(十五千已上有從州、 府地望給者。不系大卿,充益、梓、利、夔知州,給鐵錢一百五十千。諸司副使至供奉 官、閣門祗候已上知四州同。若知諸州、軍,八十千。惟諸司使一百千。)朝官忠翊郎 ,侍禁,閣門祗候,十千。(朝官權知軍、州、府者同。若知四路諸州、府,給鐵錢八 十千,知軍六十千。侍禁、閣門祗候、知諸軍、州同。)保義郎,殿直,閣門祗候,八 千。(若知四路諸州、軍者,給鐵錢五十千。)京官十千至七千,有二等。(知四路州 、府,給鐵錢六十千;知軍,五十千。)試銜及州縣官,職官兼知春州,七千。有以州 望者:河南、大名、荊南、永興、江寧,杭、揚,潭、並、代州,三十千。應天、真定 、鳳翔、陝府,秦、青、洪州,二十千。河中,鄆、許、襄、孟、滑、鄭、滄、刑、澶 、貝、相、華、晉、潞、廬、壽、宿、泗、楚、蘇、越、潤、常州,十五千。(廣州知 州,歲七百千,逐月均給。舊月給百千,大中祥符六年,令歲取五百千,余充添給。益 州給鐵錢三百千,梓州二百千,夔州百五十千,余州約銅錢數而給之。)
有都總管、經略安撫等使者、河北四路,(真定、瀛州、定州、大名。)陝西逐路,( 永興、秦州、渭州、慶州、延州。)河東路,(太原。)前任兩府,並五十千;諫議、 舍人、待制、太中大夫已上,三十千。(並特添二十千。知大名府帶河北路安撫使同。 知并州帶學士即五十千,而無特給。)三路管勾機宜文字,朝官十千,京官七千。知桂 州充廣南西路都鈐轄、經略安撫使,自諫議、舍人、待制及大卿監、太中大夫、中散大 夫已上,三十千。(朝臣充廣西路兵馬都鈐轄兼本路安撫管勾經略司公事,即二十千。 )河北沿邊安撫副使、都監以橫行使充者,三十千。(自橫行副使並諸司使、副至崇班 、武功大夫、敦武郎以上充者,二十千。供奉官、秉義郎、閣門祗候充都監,十五千。 )同管勾河東緣邊安撫司公事,以橫行副使至內殿崇班、敦武郎以上,二十千。
通判,大藩有二十千至十五千者。余州、軍,朝官有十千至七千者,京官七千。(朝官 通判益州,給鐵錢八十千,京官六十千。朝官通判益、梓、利、夔路州、軍、府,給鐵 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簽判,朝官十千,京官七千。(朝官簽判益、梓州,給鐵錢 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三路轉運使,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等稅都大發運使,諫議、待制、大卿監以下, 太中、中散以上,三十千。朝官充發運使、副,二十千。(武功大夫至武翼郎、諸司使 副充發運使副、都監,同朝官;充判官,十千。)三門、白波發運使,朝官二十千;朝 官充判官,十千,京官七千。諸路轉運使、副,朝官宣德郎以下,二十千,(任四路者 ,給鐵錢一百五十千。)判官十千。(任福建、廣南東西路,十五千。任益、梓、利、 夔四路,給鐵錢八十千。)諸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事,二 十千。(忠翊郎、侍禁、閣門祗候以下任諸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並府界同提點,敦武 郎、內殿崇班已上者,十五千。朝官並秉義郎、供奉官、閣門祗候已上任四路提點刑獄 ,給鐵錢一百五十千。忠翊郎、侍禁、閣門祗候以下,一百千。)
諸路副都總管,權總管,都鈐轄,路分鈐轄,州鈐轄,路分都監,有五十千至八千,凡 六等。(任四路,給鐵錢有二百千至一百千,凡三等。)府界及諸路州、府、軍、監、 縣、鎮都監、巡檢、砦主、監押,自諸司使以下至三班借職,武功大夫至承信郎已上, 十五千至五千,凡六等。(任四路,給鐵錢有一百千至五十千,凡四等。)陝西、河東 沿邊諸族蕃官巡檢,自十五千至四千,凡六等。諸路走馬承受公事,自從義郎至保義郎 。供奉官至殿直,並兩省自供奉官至黃門,自十千至五千,凡四等。(任四路,給鐵錢 自六十千至四十千,凡三等。)府界並諸路州、府、軍、監、縣、鎮監當,朝官七千, 京官五千至四千,凡二等。武功大夫以下至進義校尉,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自十千 至三千,同七等。(朝官任川峽州、府、軍、監,給鐵錢五十千,京官三十千至二十五 千,凡二等。三班使臣任四路者,自六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五等。)
朝官充陝西及江、浙、荊湖、福建、廣南提舉、提點鑄錢等公事,自二十千至十五千, 凡二等。朝官充都大提舉河渠司,勾當及提舉宮觀,並催遣輦運、催網,諸州監物務等 ,自十五千至七千,凡三等。(任四路,給鐵錢七十千。)京官充催促輦運、催裝斤斗 綱船,並諸州監物務等,自七千至五千,凡二等。(任四路,給鐵錢五十千。)都大提 舉修護黃河堤埽岸,諸處巡檢,並監北京大內軍器庫,並蔡河撥發催綱等。並以兩省供 奉官以下至內品充,自十千至三千,凡七等。(舊志有諸路都部署、鈐轄,有五十千至 十五千,凡四等。駐泊都監,兵馬都監,有二十千至十五千,凡六等。諸州監場務,朝 官供奉以上七千,京官殿直五千,奉職內品三千,內課頤大者,京朝官與京官同,使臣 與兵馬監押同。)
大中祥符二年,詔外任官不得挈家屬赴任者,許分添給錢贍本家。添給羊,凡外任給羊 有二十口至二口,凡六等。給米,有二十石至二石,凡七等。給面,有三十石至二石, 凡七等。傔從,有二十人至二人,凡七等。馬,有十匹至一匹,凡六等。(舊志數不同 。今從四朝志。)
建炎南渡以後,奉祿之制,參用嘉祐、元豐、政和之舊,少所增損。惟兵興之始,宰執 請受權支三分之一,或支三分之二,或支賜一半,隆興及開禧自陳損半支給,皆權宜也 。其後,內外官有添支料錢,職事官有職錢、廚食錢,職纂修者有折食錢,在京釐務官 有添支錢、添支米,選人、使臣職田不及者有茶湯錢,其餘祿粟、傔人,悉還疇昔。今 合新舊制而參記之。
元豐定製,以官寄祿。南渡重加修定、開府儀同三司,料錢一百貫。特進,九十貫。( 春、冬衣絹各二十五匹,小綾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金紫光祿大夫,銀青 光祿大夫。(料錢各六十貫,春、冬絹各二十匹,小綾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宣奉大夫,正奉大夫,正議大夫,通奉大夫。(料錢各五十貫,春、冬絹各十七匹, 小綾五匹,春羅一區。冬綿五十兩。)通議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中散 大夫。(料錢各四十五貫,春、冬絹各二直五匹,小綾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朝議大夫,奉直大夫,朝請大夫,朝散大夫,朝奉大夫。(以上料錢各三十五貫,春 、冬絹各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朝請郎,朝散郎,朝奉郎。(以上料錢 各三十貫,春、冬絹各一十三匹春羅一匹,綿三十兩。)承議郎。(料錢二十貫,春、 冬絹各一十匹,冬綿三十兩。)奉議郎。(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 冬綿三十兩)通直郎。(料錢十八貫,春、冬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宣教 郎。(料錢十五貫,春、冬絹五匹,冬綿十五兩。)宣議郎。(料錢十二貫,春、冬絹 各五匹,冬綿十五兩。)承事郎。(料錢十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承奉 郎。(料錢八貫。)承務郎。(料錢七貫,元豐以來,釐務止支驛料,大觀二年定支。 )以上料錢,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每貫折錢,在京六百文,在外四百文。到任添給驛 料。
承直郎。(料錢二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廚料米六斗,面一石五斗,槁四十束,柴二 十束,馬一匹,春、冬絹六匹,綿一十二兩。)儒林郎。(料錢二十貫,茶湯錢一十貫 ,廚料米六斗,面一石五斗,槁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兩。) 文林郎(料錢一十五貫,茶湯錢十貫,廚料米六斗,面一石五斗,槁三十束,柴一十五 束,春、冬絹各五匹,綿十兩。)從事郎,從政郎,修職郎。(已上料錢各一十五貫, 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二石。)迪功郎。(料錢一十二貫,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一 石五斗。)以上錢折支中給一半見錢,一半折支。每貫折見錢七百文。釐務日給,滿替 日住。
武臣請奉:太尉。(料錢一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及絹各十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二 十匹,綿五十兩。)正任節度使。(在光祿大夫之下,初授及帶管軍同,料錢四百貫, 祿粟一百五十石。)承宣使。(在通議大夫之下,料錢三百貫,祿粟一百石。)觀察使 。(在中大夫之下,料錢各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十五石。)防禦使。(在中散大 夫之下,料錢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各十二石五斗。)團練使。(在中散大夫之下 ,料錢一百五十貫,祿粟七十石,米麥各九石。)諸州刺史。(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 一百貫,祿粟五十石,米、麥各七石五斗。)自承宣使以下,不帶階官者爲正任,帶階 官者爲遙郡,遙郡各在正任之下,請奉與次任、正任一同。靖康指揮:遙郡以上奉錢、 衣賜、傔人、奉馬,權支三分之二。
殿前三衙四廂、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料錢一百貫文。春、冬服絹 各十匹。)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料錢五十貫,衣同前。)龍 衛、神衛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同捧日、天武。)龍、神衛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 史。(同殿前。)
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在光祿大夫之下。)諸衛上將軍。(在通奉 大夫之下。以上料錢各六十貫,春、冬綾各五匹,絹各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左、右金吾衛大將軍。(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三十五貫,春、冬綾三匹,絹七匹 ,春羅一匹,綿三十兩。)諸衛大將軍。(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 三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二十兩。)諸衛將軍。(在朝奉郎之下,料錢二十五 貫,春、冬綾各二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十五兩。)率府率,(在奉議郎之下 。)率府副率。(在通直郎之下。料錢十三貫,春、冬絹各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一十 五兩。)
通侍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五十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 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大夫,協忠大夫,中侍大夫 。(以上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各三十七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 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中亮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三十七貫,祿粟二 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中衛大夫,翊衛大夫 ,親衛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防禦使之上。)拱衛大夫,左武大夫,右武大夫。( 並在奉直大夫之下,諸司正使之上。以上料錢並二十七貫,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 十兩。)武功大夫,武德大夫,武顯大夫,武節大夫,武略大夫,武經大夫,武義大夫 ,武翼大夫。並在朝奉大夫之下。以上各料錢二十五貫,廚料米一石、面二石,春絹七 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正侍郎,宣正郎,履正郎,協忠郎,中侍郎,中亮郎,中衛郎,翊衛郎,親衛郎,拱衛 郎,左武郎,右武郎。(以上並在朝奉郎之下。錢各二十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 三十兩。)武功郎,武德郎,武顯郎,武節郎,武略郎,武翼郎,武義郎。(並在承議 郎之下。以上各料錢二十貫,廚料米、面各一石,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訓武郎。(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修武郎。(料錢一十七 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從義郎,秉義郎。(並料錢十貫,帶職錢十二 貫,春絹四匹,冬絹五匹,綿一十兩。)忠訓郎,忠翊郎。(並料錢七貫,帶職錢十貫 ,春、冬絹各四匹,冬綿十五兩。)成忠郎,保義郎。(並料錢五貫,帶職錢七貫,春 、冬絹各四匹,綿一十五兩。)承節郎,承信郎。(並料錢四貫,春、冬絹各三匹,錢 二貫文。)
進武校尉。(料錢三貫,春、冬絹各三匹。)進義校尉。(料錢二貫,春、冬絹各三匹 。)下班祗應。(各隨差使理年不等。自三年至十二月,料錢七百文,糧二石五斗,春 、冬絹各五匹。)進武副尉。(料錢三貫。)進義副尉。(料錢一貫。)守闕進義副尉 。料錢二貫。
料錢、職錢,紹興仍政和之舊:宰相,樞密使,料錢月三百貫。(政和左輔、右弼爲宰 相,紹興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爲宰相。舊制,春、冬服小綾各二十匹,絹各三十 匹,春羅一匹,冬綿一百兩。初,建炎元年指揮,宰執請受並權支三分之二,支賜支一 半。)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料錢二百 貫,春、冬服小綾各十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太師,太傅,太保 ,少師,少傅,少保。(料錢三百貫,春服羅三匹,權支一匹;小綾三十匹,支二十匹 ;絹四十匹,支三十匹,冬服綾、絹同。綿二百兩,支一百兩。)
以下職事官並支職錢:開封牧,錢一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絹各十匹,冬服小綾 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太子太師,太傅,太保,職錢二百貫。(春服羅一匹, 小綾十匹,絹二十五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少師,少傅,少保,百五十貫。 (春、冬服小綾各七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御史大夫,六部尚書 。(行,六十貫;守,五十五貫;試,五十貫。春服羅一匹,小綾五匹,絹十七匹,冬 服綾、絹同,綿五十兩。)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五十貫。(春服同上。)左、右 散騎常侍。(行,五十五貫;守,五十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三匹,絹十五匹, 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五十兩。)權六曹尚書,御史中丞,六曹侍郎並同常侍,太子 賓客。(行,五十貫;守,四十七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七匹,絹二十匹,羅一 匹,冬綾、絹同,綿三十兩。)太子詹事。(錢、衣同賓客,小綾各止三匹。)給事中 ,中書舍人。(行,五十貫;守,四十五貫;試,四十貫。服同詹事。)左、右諫議大 夫。(行,四十五貫;守,四十貫;試,三十七貫。余同舍人。)權六曹侍郎。(職錢 四十貫,絹同上。)太常、宗正卿。(行,三十八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 春、冬衣隨官序。)
秘書監。(行,四十二貫;守,三十八貫;試,三十五貫。)七寺卿,國子祭酒。(行 ,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太常、宗正少卿,秘和少監。(行,三十 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左、右司郎中。(行 ,四十貫;守,三十七貫;試,三十五貫。)國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行, 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太子少詹事。(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 貫;試,三十貫。)太子左、右諭德。(行,三十三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九貫。 )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行,三十七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左 、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同上。)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行,三十五貫;守 ,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左、右正言。(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七貫。)諸司員外郎。(同司諫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行,三十貫;守,二十八貫;試,二十五貫。)太子侍 讀、侍講。(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監察御史。(同正言。) 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行,二十貫;守,十九貫;試,十八貫。)太常丞,太醫令 ,宗正丞,知大宗正丞,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 試,二十貫。紹興元年指揮,宣教郎任館職,寺監丞、簿、評事,台法、主簿,寺簿、 正、司直,添給職錢一十六貫,指揮每月特支米三石。)七寺丞。(行,二十二貫;守 ,二十貫。)秘書郎。(行,二十二貫;守,二十貫;試,一十八貫。)太常博士。( 同七寺丞。)著作佐郎。(同秘書郎。)國子監丞。(同七寺丞。)大理司直、評事。 (同著作郎。)少府、將作、都水監丞。(行,二十貫;守,十八貫。)秘書省校書郎 ;(行,十八貫;守,十六貫;試,十四貫。)正官。(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 ,十四貫。)御史台檢法、主簿,九寺簿,(行,二十貫;守,十八貫。)諸王宮大小 學教授,太學、武學博士。(行,二十貫;守,十八貫;試,十六貫。今諸王府翊善、 贊讀、直講、記室料錢,並支見錢。)律學博士。(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 六貫。)太常寺奉禮郎。(十六貫。)太常寺太祝、郊社令。(行,十八貫、守,十六 貫。)太官令。(十六貫。)五監主簿。(行,十八貫;守,十六貫。)太學正、錄, 武學諭。(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六貫。)律學正。(行,十六貫;守,十 五貫;試,十四貫。)
樞密院官屬:都承旨,承旨。(料錢四十貫,職錢三十貫,承旨二十五貫。春服羅一匹 ,小綾三匹,絹十五匹,冬服小綾五匹,絹十五匹,綿五十兩。)副都承旨。(料錢三 十貫,職錢二十貫,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十五貫,若諸房副承旨同主管承旨司公事,加 五貫。春衣羅一匹,絹十五匹,冬絹同,綿三十兩。)檢詳諸房文字。(職錢三十五貫 ,廚食錢每日五百。)計議、編修官。(添支錢十貫,第三等折食錢二十五貫,廚食錢 每日五百。)
凡諸職事官職錢不言「行」、「守」、「試」者,准「行」給。職事官衣,如寄祿官例 ,及無立定則例者,隨寄祿官給。職料錢、米麥計實數給,兩應給者,從多給。(謂職 錢、米麥。)諸承直以下充職事官,(謂大理司直、評事。秘書省正字,太學博士、正 、錄,武學博士、諭,律學博士、正。)聽支階官請受、添給。諸稱請受者,謂衣糧、 料錢,余並爲添給。
舊制,觀文殿大學士,三十貫。(米三石,面五石。)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 士,二十貫。(米三石,面五石。)資政、保和殿學士,十五貫。(米三石,面五石, 同上。春、冬小綾各五匹,絹各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龍圖、天章、寶文 、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直學士,十五貫。(春、冬小綾各三匹,絹各十五匹,春 羅一匹,冬綿五十兩。)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同。
先是,大觀,或言添支厚薄不均,其後,自學士而下改名貼職錢:觀文殿大學士;(貼 職錢一百貫文,米麥各二十五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觀文殿學士, 資政、保和殿大學士;(貼職錢八十貫,米麥同,添支錢十貫,添支米麵同。)資政、 保和殿學士;(貼職錢七十貫,米麥同,添支米麵同,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 一十七匹,綿五十兩。羅一匹。)端明殿學士;(貼職錢五十貫,米麥二十石,添支米 三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龍 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樞密直學士;(正三品,貼職錢四十貫, 米麥各一十石,添支米二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春羅 一匹,冬綿五十兩。)龍圖、天章、寶文、徽奠、敷文閣直學士,保和殿待制;(貼職 錢三十貫,米麥各一十七石五斗,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 兩。)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貼職錢二十貫,米麥各一十二 石五斗,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集英殿修撰,右文 殿修撰,秘閣修撰;(以上貼職錢各一十五貫。)直龍圖、天章、寶文閣,直顯謨、徽 猷、敷文閣,直秘閣。(以上貼職錢各一十貫)
宣和間,罷支貼職錢,仍舊制添支。紹興因之,令諸觀文殿大學士至保和殿大學士料錢 、春冬服隨本官;資政殿學士至待制料錢隨本官,春、冬服從一多給。又諸學士添支錢 ,曾任執政官以上者,在京、外此,有任並支;其餘在京支,外任不支。米、面、茶、 炭、奉馬、傔人衣糧,內外任並給。酒、添支、馬草料,外任勿給。外依祖例添支,( 如六部尚書而下職事官,分等第支廚食錢,自十五貫至九貫,凡四等,並依宣和指揮。 修書官折食錢,監修國史四十千,史館修撰、直史館、本省長貳三十七貫五百,檢討、 著作三十五貫,並依自來體例。)有特旨添支。(如紹興元年指揮:館職,寺監丞、簿 、評事,台法、主簿,寺正、司直,博士,添職錢一十貫。六年指揮:五寺、三監、秘 書、大宗正丞,太常博士,著作、秘書、校書郎,著作佐郎,正字,大理寺正、司直、 評事,台簿,刪定官,檢、鼓、奏告院,特支米三石計議、編修官二石。)
祿粟及隨身、兼人:宰相,一百石,(紹興:三公,侍中,中書、尚書令,左、右僕射 同平章事,並爲宰相。)隨身七十人。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 事,一百石,隨身五十人。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一百石,(舊制百 五十石。)隨身一百人。太尉,一百石,隨身五十人。節度使,(祿粟已具奉祿類。) 元隨五十人,承宣使,元隨五十人。觀察使,防禦使,元隨三十人。團練使,(已上並 具奉祿類。)元隨三十人。諸州刺史,(同上。)元隨二十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 宣正大夫,履正、協忠、中侍、中亮大夫,(祿粟、傔人並具奉祿類。)捧日、天武左 右廂都旨揮使遙郡團練使,五十石,傔十人。(龍、神衛右廂都指揮使帶遙郡團練使同 。)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二十五石,傔五人。(龍、神衛諸軍 都指揮使帶遙郡刺史同。)
諸學士添支米已附於前,今載:觀文殿大學士,傔二十人。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 大學士,傔十人。資政、保和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 傔七人。樞密都承旨,傔十人;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七人。其餘京畿守令、幕職曹 官,自十石、七石、五石至於二石各有等。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逐房副承旨,自 七人、五人至於一人各有數。因仍前制,舊史已書。凡任宰相、執政有隨身,太尉至刺 史有元隨,余止傔人。
紹興折色:凡祿粟每石細色六斗(米麥中支。管軍給米六分,麥四公。)隨身、元隨、 傔人糧,每斗折錢三十文,衣紬絹每匹一貫。布每匹三百五十文,綿每兩四十文。
公用錢
自節度使兼使相,有給二萬貫者。其次萬貫至七千貫,凡四等。節度使,萬貫至三千貫 ,凡四等。節度觀察留後,五千貫至二千貫,凡四等。觀察使,三千貫至二千五百貫, 凡二等。防禦使,三千貫至千五百貫,凡四等。團練使,二千貫至千貫,凡三等。刺史 ,千五百貫至五百貫,凡三等。亦有不給者。(觀察使以下在禁軍校者,皆不給。)京 守在邊要或加錢給者,罷者如故,皆隨月給受,如祿奉焉。(咸平五年,令河北、河東 、陝西諸州,皆逐季給。)
京師月給者:玉清昭應宮使,百千。景靈宮使,崇文院,七十千。會靈觀使,六十千。 祥源觀都大管勾,五十千。御史台,三百千。大理寺,二百五十三千。刑部,九十六千 。舍人院,二十千。太常寺,二十五千,秘閣,二十千。宗正寺,十五千。太常禮院, 起居院,十千。門下省,登聞檢院、鼓院,官誥院,三班院,各五十千。
歲給者:尚書都省,銀台司,審刑院,提舉諸司庫務司,每給三十千,用盡續給,不限 年月;余文武常參官內職知州者,歲給王千至百千,凡十三等,皆長吏與通判署籍連署 以給用;少卿監以上,有增十千至百千者。(淳化元年九月,詔諸州、軍、監、縣無公 使處,遇誕降節給茶宴錢,節度州百千,防、團、刺史州五十千,監、三泉縣三十千, 嶺南州、軍以幕府州縣官權知州十千。)
給券
文武君臣奉使於外,藩郡入朝,皆往來備饔餼,又有賓幕、軍將、隨身、牙官,馬驢、 橐駝之差:節、察俱有賓幕以下;中書、樞密、三司使有隨身而無牙官、軍將隨;諸司 使以上有軍將、橐駝。(余皆有牙官、馬驢,惟節、察有賓幕。)諸州及四夷貢奉使, 諸司職掌祗事者,亦有給焉。(四夷有譯語、通事、書狀、換醫、十券頭、首領、部署 、子弟之名,貢奉使有廳頭、子將、推船、防授之名,職掌有傔。)
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續給之。京府按事畿內,幕職、州縣出境比較錢穀,覆 按刑獄,並給券。其赴任川峽者,給驛券,赴福建、廣南者,所過給倉券,入本路給驛 券,皆至任則止。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券,余官給倉券。
職田
周自卿以下有圭田不稅,晉有芻槁田,後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北齊一品以下公田有差, 唐制內外官各給職田,五代以來遂廢。咸平中,令館閣檢校故事。申定其制,以官莊及 遠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稅,佃戶以浮客充,所得課租均分,如鄉原例。州縣長吏給十之 五。自余差給。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中、 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 轉運使、副十頃,兵馬都監押、砦主、釐務官、錄事參軍、判司等,比通判、幕職之數 而均給之。
景德二年七月,詔諸州職田如有災傷,準例蠲課。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王奇上言 ,請天下納職田以助振貨。帝曰:「奇未曉給納之理。然朕每覽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 窬往制,不能自備牛種,水旱之際又不蠲省,致民無告。」遂罷奇奏,因下詔戒飭之。
天聖中,上患職田有無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詔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課送官,具 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朝廷方議措置未下,仁宗閱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惻然傷 之;詔復給職田,毋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租,違者以枉法論。
又十餘年,至慶曆中,詔限職田,有司始申定其數。凡大藩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判 官五頃,幕職官四頃。凡節鎮長吏十五頃,通判七頃,判官四頃,幕職官三頃五十畝。 凡防、團以下州軍長吏十頃,通判六頃,判官三頃五十畝,幕職官三頃。其餘軍、監長 吏七頃,判官、幕官,並同防、團以下州軍。凡縣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 ,不滿五千戶並四頃。凡簿、尉,萬戶以上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 二頃。錄事參軍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發運制置、轉運使副,武臣總管,比節 鎮長吏。發運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撫都監,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大藩府都 監,比本府判官。黃汴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比節鎮判官。節鎮以下至軍監,諸路 走馬承受並砦主,都同巡檢,提舉捉賊,提點馬監,都大巡河,不得過節鎮判官。在州 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不得過簿、尉。自此人有定製,士有 定限,吏以職田抵罪者,視昔爲庶幾焉。
至熙寧間,復詔詳定:
凡知大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太原、荊南、江寧府,延、秦、揚、杭、潭、廣州。 )二十頃,節鎮十五頃,余州及軍(淮陽、無爲、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 昌、邵武、興化。)並十頃,余小軍、監七頃。通判、藩府八頃,節鎮七頃,余州六頃 。留守、節度、觀察判官,藩府五頃,節鎮四頃。掌書記以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防禦 、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三頃。令、丞、簿、尉。萬戶以上,縣令六頃,丞四頃; 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頃,丞二頃五十畝。簿、尉減令之半。 藩府、節鎮錄參,視本州判官,余視幕職官。藩府、節鎮曹官,視萬戶縣簿、尉,余視 不滿萬戶者。
發運、轉運使、副,視節鎮知州。開封府界提點,視余州。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 提舉官,視藩府通判。同提舉,視萬戶縣令。發運司幹當公事,視節鎮通判。轉運司管 干文字,提刑司檢法官,提舉常平倉司幹當公事,視不滿萬戶縣令。蔡河、許汝石塘河 都大催綱,管幹機宜文字,府界提點司幹當公事,視節鎮判官。
總管,視節鎮知州。路分鈐轄,視余州知州。安撫、路分都監,州鈐轄,視節鎮通判。 藩府都監,視本州判官。諸路正將,視路分都監;副將,視藩府都監。走馬承受,諸州 都監,都同巡,都大巡河,並視節鎮判官。巡檢,堡砦都監,砦主,在州監當及催綱、 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並視幕職官。巡轄馬遞鋪,監堰並縣、鎮、砦監當 ,並視本縣簿、尉。諸路州學教授,京朝視本州判官,選人視本州曹官。
又詔:「成都府路提點刑獄司,以本路職田令逐州軍歲以子利稻麥等拘收變錢,從本司 以一路所收錢數,又紐而爲斤斗價直,然後等第均給。」自熙寧三年始,知成都府,一 千石。轉運使,六百石。鈐轄二員,各五百石。轉運判官,視鈐轄。通判二員,各四百 五十石。簽判,節推,察推,知錄,幹當糧料院,監軍資庫,都監,都巡檢,巡檢,( 系大使臣。)走馬承受,京朝官知縣,各二百石。(內職官系兩使支掌以上資序者同。 如系初等及權入者,各一百五十石。)監商稅、市賣院、交子務,(系京朝官或大使臣 充者。)視職官。城外巡檢,監排岸,十縣巡檢,(系三班使臣者。)各一百五十石。 司理,司戶,司法,府學教授,(系敕札正授者。)監甲仗庫,各一百石。知眉、蜀、 彭、雅、邛、嘉、簡、陵州,永康軍,視成都通判。其通判減三之一。知威、黎茂州, 視眉、蜀通判。其都監,監押,駐泊,都巡檢,系大使臣者。簽判,推、判官,系兩使 職官並支掌以上資序。知錄,京朝官並職官知縣,監棚口鎮,(系京朝官。)視成都職 官。監押,巡檢,同巡檢,駐泊,(系三班使臣。)初等職官或權入職官,錄事參軍, 縣令,試銜知縣,視成都城外巡檢。司理,司戶,司法,諸縣主簿、尉,應監當場務選 人監稅、監鹽,巡轄馬鋪,(系三班使臣。)視成都曹官。應諸縣令佐系職員權攝者不 給。歲有豐凶,則數有少剩,皆隨時等級爲之增減。(初,權御史中丞呂誨、御史知雜 劉述奉詔同均定成都、梓、利、夔四路職田,誨等以成都路歲收子利稻麥、桑絲、麻竹 等物逐處不同,遂計實直紐作稻穀一色,每斗中價百有二十,自知成都府以下官屬等第 均定。及再詔詳定,而三路數少,均分不足,用定到成都路數目以聞,中書再行詳定, 而有是詔。)
元豐中,詔熙河、涇原、蘭州路州軍官屬職田,每頃歲給錢鈔十千。(以其元給田及新 造之區,募弓箭手及留其地以爲營田。)元符三年,朝散郎杜子民奏:「職田之法,每 患不均。神宗首變兩川之法,均給上下,一路便之。元祐中,推廣此意,以限月之法, 變而均給。士大夫貪冒者,或窮日之力以赴期會,或交書請屬以幸權攝,奔競之風長, 廉恥之節喪。乞復元豐均給之法,以養士廉節。」從之。
建中靖國元年,知延安府范純粹奏:「昨帥河東日,聞晉州守臣所得職田,因李君卿爲 州,諭意屬邑增廣租入,比舊數倍。後襄陵縣令周汲力陳共弊,郡守時彥歲減所入十七 八,佃戶始脫苛斂之苦。而晉、絳、陝三州圭腴,素號優厚,多由違法所致。或改易種 色,或遣子弟公皂監獲,貪污猥賤,無所不有。乞下河東、陝西監司,悉令改正。」從 之。
大觀四年,臣僚言:「圭田欲以養廉,無法制以防之,則貪者奮矣。奸吏挾肥瘠之議, 以逞其私,給田有限,課入無算,祖宗深慮其弊,以提點弄獄官察之,而未嘗給以圭租 ,庶不同其利而分其心也。近歲提點刑獄所受圭租,同於他司,故積年利病,壅於上聞 。元豐舊制,檢法官,其屬也,當視其長。自元祐初並提舉常平司職事入提刑司,兼領 編敕,遂將提舉官合給之數撥與提刑司,參詳修立,而檢法官亦預焉。」詔依舊法。
政和八年,臣僚言:「尚書省以縣令之選輕,措置自不滿五千戶至滿萬戶遞增給職田一 頃。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縣令所得,亦復不齊。多至九百斛,如淄州高苑;八 百斛,如常之江陰;六百斛,常之宜興。亦六百斛。自是而降,或四五百,或三二百。 凡在河北、京東京西、荊湖之間,少則有至三二十斛者;二廣、福建有自來無圭租處; 川峽四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歲入均給,令固不得而獨有。今欲一概增給一頃, 豈可得哉?」詔應縣令職田頃畝未及條格者,催促摽撥。
宣和元年詔:「諸路職官各有職田,所以養廉也。縣召客戶、稅戶,租佃分收,災傷檢 覆減放,所以防貪也。諸縣多逾法抑都保正長,及中上戶分佃認納。不問所收厚薄,使 之必輸,甚至不知田畝所在,虛認租課。聞之惻然。應違法抑勒及詭名委保者,以違詔 論;災傷檢放不盡者,計贓以枉法論;入己者以自盜論。」
靖康元年,詔諸路職田租存田亡者,並與落租額。紹興間,懼其不均,則詔諸路提刑司 依法摽撥,官多田少,即於鄰近州縣通融,須管數足。又詔將空閒之田爲他司官屬所占 者,撥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其有無職田,選人並親民小使臣,每員月支茶湯錢一 十貫文。內雖有職田,每月不及十貫者,皆與補足,所以厚其養廉之利。懼其病民,則 委通判、縣令核實,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凡職租不許輒令保正催納 ,或抑令折納見錢,或無田平白監租,或以虛數勒民代納,或額外過數多取,皆申嚴禁 止之令。察以監司,坐以贓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罷廢未幾而復舊,拘借未久而給還 ,移充糴本,轉收馬料,旋復免行,皆所以示優恩,厲清操也。
若其頃畝多寡,具有成式:知藩府,(謂三京、潁昌、京兆、成都、太原、建康、江陵 、延安、興仁隆德、開德、臨安府,秦、揚潭、廣州。)二十頃。發運、轉運使副,總 管,副總管,知節鎮,一十五頃。知余州及廣濟、淮陽、無爲、臨江、廣德、興國、南 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軍,並路分鈐轄,一十頃。發運、轉運判官 ,提舉淮南、兩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鹽事官,通判藩府,八頃。知余軍及監, 並通判節鎮州,鈐轄,安撫副使,都監,路分都監,將官,發運司幹辦公事,七頃。通 判余州及軍,滿萬戶縣令,六頃。藩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 者。)都監,發運、轉運司主管文字,滿五千戶縣令,副將官,五頃。節鎮判官,錄事 參軍,州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轉運司主管帳司,不滿五千戶縣令,滿萬戶 縣丞,余州都監,走馬承受公事,主管機宜文字,同巡檢,都大巡河,提點馬監,四頃 。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 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余州判官、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軍、監都監, 三頃五十畝。軍、監判官,余州推官,余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鎮、砦都監 ,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謂承直郎 以下。)滿五千戶縣丞,滿萬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三頃 。余州及軍、監曹官,州學教授,(謂承直郎以下。)不滿五千戶縣丞,
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縣 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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