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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延章

[二十四史]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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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九十三‧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召募之制
起於府衛之廢。唐末士卒疲於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為字,以識軍號,是 為長征之兵。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 隸諸籍。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 ,或以有罪配隸給役。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為廂軍,制以隊伍,束 以法令。當其無事時,雖不無爵賞衣廩之費,一有征討,則以之力戰鬥,給漕輓,而天 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衛矣。
初,太祖揀軍中彊勇者號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後更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 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度人材取之。當部送闕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隸諸 軍。
真宗祥符中,復位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為五等,諸州部送闕下,及等者隸次軍 。
仁宗天聖元年,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陝西路募兵,當部送者刺「指揮」二字 ,家屬給口糧。兵官代還,以所募多寡為賞罰。又詔益、利、梓、夔路歲募民充軍士, 及數即部送,分隸奉節、川效忠、川忠節。於是遠方健勇失業之民,悉有所歸。
慶曆七年,諸路募廂軍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闕下,試補禁衛。
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募就糧兵,騎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為一營。
嘉祐二年復定等仗,自上四軍至武肅、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視其奉錢:一千者 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為三等。奉錢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為三等。奉錢 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為三等。奉錢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為二等。 奉錢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為六等。奉錢二百者,以五尺 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為四等。不給奉錢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為 等。唯武嚴、御營喝探以藝精者充,諸司筦庫執技者不設等杖。
七年,御史唐介言:「比歲等募禁軍多小弱,不勝鎧甲,請以初創尺寸為定,敢議減縮 者,論以違制。」詔:「禁軍備戰者,宜著此令。其備役雄武、宣敕六軍、搭材之類, 如軍馬敕。」
治平二年,募陝西土民、營伍子弟隸禁軍,一營填止八分。又遣使畿縣、南京、曹、濮 、單、陳、許、蔡、亳州募民補虎翼、廣勇,人加賜絹、布各一。
治平四年,詔延州募保捷五營,以備更戍。
熙寧元年,詔諸州募饑民補廂軍。
二年,樞密院言:「國初邊州無警則罷兵,今既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若於近 裏糧賤處增募營兵,但令往戍極邊,甚為便計。」帝與文彥博及韓絳、陳昇之、呂公弼 等議之,或以為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或以為緣邊之兵不可多減。乃命彥博等詳 議以聞。
三年七月,詔京西路於有糧草州軍招廂軍,共三萬人為額。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 路依舊制募弓箭社,以為邊備。從之。
四年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舊額一萬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見闕六千三百 九十二人,若招揀得足,即不須外路勾抽,以免不習水土、凍餒道斃之患。欲於在京及 府界、京東西、河北招少壯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許臣僚占差,不過期年,可使充足。 卻對減在外招募之數,樁管所減糧賜上供,以給有司之用。」從之。
五年,權發遣延州趙離招到漢蕃弓箭手人騎四千九百八十四,為八指揮,遂擢吏部員外 郎,加賜銀絹二百。
七年,分遣使臣諸路選募熙河效用,先以名聞。河北、河東所募兵悉罷。
八年,詔軍士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丁而應募在他處者,聽徙。
九年,詔選補捧日、天武以下諸軍闕,馬軍三分補一,步軍十分補五。
元豐二年二月,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岷州穬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 ,乞置牧養十監,募兵為監牧指揮。其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百人,其永濟卒通 以千人為額。」從之。七月,沿邊安撫司言:「北邊州軍主管刺事人乞給錢三千,選募 使臣職員或百姓為之,以鈎致敵情。仍選通判及監官考其虛實,以行賞罰。」從之。是 年,以兗、鄆、齊、濟、濱、棣、德、博民飢,募為兵,以補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之 闕。
三年,又詔:「府界諸路將下闕禁軍萬數,有司其速募之。」又詔:「河北水災,闕食 民甚眾,宜寄招補軍。」
四年,京東、西路以調發兵將,累請增戍。朝廷以兵員有數,多寢其章。然州郡實有負 山帶海,奸盜所窺,亦當過為之慮,其令益廣應募者,與免貼軍及他役一年。六月,詔 :「在京奉錢七百以下,選募馬步軍萬五千人;開封府界及本路共選募義兵保甲萬人; 如涇原五千人不足,於秦鳳路選募。」
五年五月,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閔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裏遠近險易,置車鋪二十 八,招刺兵士。從之。八月,詔開封府界、京西招軍依式賜外,仍增錢千。十二月,詔 京城四面巡檢募士於四門,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又詔河北立額步軍,各於逐指揮額外 招百人。
五年,詔一歲內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四月,河東路經略司請以麟州飛騎、府州威 遠子弟二十五以下剌為兵。
七年,廣西都鈐轄司言:「本路土兵闕額數多,乞選使臣往福建、江南、廣東招簡投換 兵四千人。」詔於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換。
八年四月,河東路安撫使呂惠卿言:「河東敢勇以三百人為額,請給微薄,應募者少。 臣頃在鄜延路日,奏請增三等請給,借支省馬給七分草料,置營教習,自後應募者眾。 願依陝西路已得指揮。」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詔河北保甲願投軍人及得上四軍等杖事藝者,特許招填,合給例物 外,更增錢五千,中軍以下三千。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並許招刺。從右 司諫蘇轍請也。六月,門下侍郎司馬光言:「諸州軍兵馬全欠,不足守御之處,量與立 額招添。」
八年,樞密院言:「今新招兵士多是饑民,未諳教閱,乞自今住營州軍差官訓練,候半 年發遣赴軍前。」
紹聖元年,樞密院乞立招禁軍官員賞格,如不及數,罰亦隨之。
四年,熙河蘭岷路都總管、提點熙河蘭岷等路漢蕃弓箭手司言,蘭州金城關欲招置步軍 保捷四指揮、馬軍蕃落一指揮,從之。詔陝西路添置蕃落軍十指揮,各以五百人為額, 於永興軍、河中、鳳翔、同、華州各置兩指揮,並隸住營州軍將下統制訓練,委逐路所 屬都總管司選官招人。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民牧養馬,久而未集,曾布以謂不若 增騎兵為簡便。兼土兵乃勁兵,又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議,眾翕然皆以為允,帝亦 樂從之。蓋牧租見存者七百萬,歲額一百七十萬,而十指揮之費二十五萬而已,故可與 募人養馬之法兼行也。
徽宗崇寧元年,湖北都鈐轄舒亶奉旨相度召募施、黔州土丁,致討辰、沅山猺,每州無 過七百人。緣徭賊深在溪洞,險阻不通正軍故也。
三年,京東等路招軍五萬,馬軍以崇捷、崇銳名,步軍以崇武、崇威名。
四年七月,熙河蘭湟路轉運使洪中孚自河東入覲,帝問崇威、崇銳新兵教閱就緒否。中 孚曰:「教閱易事也。臣不知藝祖取天下之兵與神考所分將兵曾無減損,若未嘗減損, 似不須增。蓋兵貴簡練不貴多,今遽增二軍,所費至廣,臣不知獻議者於經費之外別有 措置,或只仰給朝廷也。」帝愕然曰:「初議增兵,未嘗議費,可即罷去。」中孚曰: 「惰游之卒不復安於南畝,今一旦罷遣,強者聚而為盜,弱者轉徙,則重為朝廷憂。不 若使填諸營闕;無闕,聽於額外收管,不一二年盡矣。」帝稱善。九月,詔:「近降指 揮,在京、諸路招崇捷、崇武等指揮十萬人,又招效忠、蕃落指揮及額內不足人數,慮 卒難敷額,可先招崇捷、崇武十萬人。候人數稍見次第,即具申取旨。」
五年,詔:「抑勒諸色人投軍者,並許自身及親屬越訴,其已剌字,仍並改正。」
政和二年,廣西都鈐司奏:「廣西兩將額一萬三百餘人,事故逃亡,於荊湖南北、江南 東西寄招,緣諸路以非本職,多不用心。今兵闕六分,欲乞本路、鄰路有犯徒並杖以下 情重之人,除配沙門島、廣南遠惡並犯強盜兇惡、殺人放火、事干化外並依法外,余並 免決刺填。」從之。
四年,中衛大夫童師敏言:「東南州郡例闕廂軍,凡有役使,並是和雇。若令諸郡守臣 並提刑司措置招填,庶可省費。」從之。
宣和元年,高陽關路安撫使吳玠奉手詔招填諸路禁軍闕額,以十分為率,招及四分以下 遞展磨勘年,七分以上遞減磨勘年。高陽關路河間府、滄、霸、恩州、信安軍招填數足 ,乞行推賞。從之。
二年,手詔:「比聞諸路州軍招置廂軍河清、壯城等,往往怯懦幼小,不及等樣,虛費 廩食,不堪驅使。今後並仰遵着令招填,如違戾,以違制論。」
四年正月,兩浙東路鈐轄司奏:「乞將溫、處、衢、婺州元管不系將禁軍六指揮,更招 置增為十指揮,並以五百人為額,凡五千人,庶成全將。及更於台州招置不系將禁軍一 指揮,以四百人為額。」從之。三月,臣僚言:「竊聞道路洶洶相怖,雲諸軍捉人刺涅 以補闕額,率數人驅一壯夫,且曳且毆,百姓叫呼,或齧指求免。日者,金明池人大和 會,忽遮門大索,但長身少年,牽之而去,云『充軍』。致賣蔬茹者不敢入城,行旅市 人下逮奴隸,皆避藏恐懼,事駭見聞。今國家閒暇,必欲招填禁旅,當明示法令,賚以 金帛,捐財百萬,則十萬人應募矣。捉人於途,實虧國體,流聞四方,傳播遠邇,殊為 未便。伏望亟行禁止,以弭疑畏。」時寶籙宮道士張繼滋因往尉氏,亦被刺涅,事聞, 手詔提刑司根治。四月,臣僚因言:「招刺闕額禁軍,樞密院立限太遽,諸營弗戢,人 用大駭。幸不旋踵德音禁止,群情悅服。其已被刺涅而非願者,頗亦改正,尚有經官求 免而未得者。輦轂若此,況其遠乎?竊聞小人假借聲勢,因緣奪攘,所在多有,若或哀 鳴得脫,其家已空。今往來猶懷畏避。伏望聖明特賜戒敕,應在外招軍去處,毋得橫濫 。」從之。
七年,減掖庭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罷諸兼局,有司據所得數撥充諸路糴本及募兵 賞軍之用。
欽宗即位,詔守令募州縣鄉村土豪為隊長,各自募其親識鄉裏以行。及五十人以上先與 進義副尉,三百人以上與承信郎,募文武官習武勇者為統領。行日,所發州軍授以器甲 ,人給糧半月,地裏遠者,所至州縣接續批支。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言:「諸路召募 敢勇效用,每名先給錢三千,赴本司試驗給據訖,支散銀絹激賞。若監司、知通、令佐 並應有官人,能召到敢勇效用事藝高強及二百人以上者,乞與轉一官,每加二百人依此 。或監司、郡守、州縣官以下應緣軍期事件,稍有稽緩,並依軍法。」從之。
靖康元年春正月,臣僚言:「諸路見招募人兵,緣逐處漕計闕乏,乞於近州應奉司及延 福宮西城錢帛,並許請用,庶得速辦。」從之。又詔:「龍猛、龍騎、歸遠、壯勇諸軍 闕額,可行下諸路揀選配填。」又詔:「已降指揮,逐處各以召募效用敢勇武藝人數多 寡等第推賞。」又詔:「聞希賞之人,抑勒強募。自今並取情願,敢有違戾,當議重罰 。毋得將羸弱不堪出戰及已有系軍籍者一例充募。」及詔:「募武舉及第有材武方略, 或有戰功、曾經戰陣,及經邊任大小使臣不以罪犯已發未敘,及武學有方略智謀,及曾 充弓馬所子弟,及諸色有膽勇敢戰之人,度許赴親征行營司。」又詔:「募陝西土人為 兵並使臣、效用等赴姚平仲軍使喚,其應募人修武郎已上二十貫,進義副尉以上十五貫 ,軍人、百姓十貫,並於開封府應管官錢內支。」
四月,詔:「已降指揮發還歸朝人往大金軍前,如不願往,所在量給口券津遣;元有官 守人並不釐務,支奉給之半。其願效力軍前者,許自陳。」
五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河北諸州軍所管正兵絕少,又陝西遊手惰民願充軍者 亦眾,祗緣招刺闕乏例物,是致軍額常闕。今若給一色銀絹,折充例物犒設起發,召募 人作義勇,止於右臂上刺字,依禁軍例物支衣糧料錢,陝西五路共可得二萬人,比之淮 、浙等路所得將兵,實可使喚。」從之,詔遣文武官各一員前去陝西路募兵二萬人赴闕 。遂命趙鼎特除開封府曹官,種湘差宣撫司準備將領,並充陝西路幹當公事,專一募兵 。是月,遣戶部員外郎陳師尹往福建路募槍杖手。都水使者陳求道言:「朝廷差官往陝 西招軍,適當歲豐,恐未易招填。若就委監司招募保甲,啖以例物,與免科差,以作其 氣,可得勁兵五萬。」從之。
六月,樞密都承旨折彥實奏:「西人結連女真,為日甚久,豈無覬覦關中之志?即今諸 路人馬皆空,萬一敵人長驅,何以枝梧?言之可為寒心,朝廷似未深慮也。河東、河塑 之患已形,人故憂之;陝西之患未作,人故忽之。若每路先與十萬緡,令帥臣招募土人 為保護之計,責以控扼,不得放令侵入,仍須朝廷應副。漕司乘時廣行儲蓄,以為急務 。」
又開封府尹聶山奏:「招兵者,今日之急務。近緣京畿諸邑例各招刺,至於無人就募, 則強捕村民及往來行人為之。遂致裏甿奔駭,商旅不行,殊失朝廷愛民之意。檢准政和 令,諸盜再犯杖以上、情理不可決放而堪充軍者,給例物刺充廂軍。今京城裏外間有盜 賊,皆是豪猾,無所畏憚,雖經斷罪,頑惡弗悛,若依上條刺充廂軍,不惟得強壯之用 ,又且收集奸黠不復為盜。如允所請,則自內及外皆可見之施行。」從之。
七月,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言:「都水使者陳求道請招刺保甲五萬充軍。緣比來陝右正 兵數少,全籍保甲守御,及運糧諸役差使外,所余無幾,若更招刺五萬充軍,則是正丁 占使殆遍,不唯難以選擇,兼慮民情驚疑,別致生事。欲乞令州縣曉諭保甲,取其情願 ;如未有情願之人,即乞令保甲司於正丁餘數內選擇。通赴闕人共成七萬,可以足用。 」從之。是月,錢蓋奏:「陝西募土人充軍,多是市井烏合,不堪臨敵。今折彥實支陝 西六路銅錢各十萬緡,每名添錢十千,自可精擇少壯及等杖人,可得正軍一萬,六路共 得六萬人。」從之。
十月,樞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銳及膽勇人並射獵射生戶。」從之。又奏:「福建路 有忠義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軍 人並聽應募。如有武藝高強、實有膽勇、眾所推服、願應募為部領人者,依逐項名目權 攝部領,各以所募人數借補官資。」從之。
十一月,京城四壁共十萬人,黃人黃旗滿市。時應募者多庸丐,殊無鬥志。閏十一月, 何○用王健募奇兵,雖操瓢行乞之人,亦皆應募,倉卒未就紀律。奇兵亂,毆王健,殺 使臣數十人,內前大擾。王宗濋斬渠魁數人,乃定。及出戰,為鐵騎所沖,望風奔潰, 殲焉。
十二月,詔:「諸軍詐效蕃裝,焚劫財物,限十日齎贓自首,與免罪。」仍召募潰兵收 管。給口食焉。
逃亡之法,國初以來各有增損。熙寧五年詔,禁軍奉錢至五百而亡滿七日者,斬。舊制 ,三日者死。初,執政議更法,請滿十日。帝曰:「臨陣而亡,過十日而首,得不長奸 乎。」安石曰:「臨陣而亡,法不計日,即入斬刑。今當立在軍興所亡滿三日,論如對 寇賊律?」樞密使蔡挺請沿邊而亡滿三日者斬。安石曰:「沿邊有非軍興之所,不可一 概坐以重刑。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賊及軍興而已。」帝曰:「然。」文彥博固言:「軍 法臣等所當總領,不宜輕改,如前代銷兵乃生變。」安石曰:「前代如杜元穎等銷兵, 乃其措置失當,非兵不可銷也。且當蕭俛時,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給,安得不減?方幽 州以朱克融等送京師,請毋遣克融還幽州煽眾為亂,而朝廷乃令克融等飄泊京師,久之 不調,復遣歸北。克融所以復亂,亦何預銷兵事?」彥博曰:「國初,禁軍逃亡滿一日 者斬。仁宗改滿三日,當時議者已慮壞軍法。」安石曰:「仁宗改法以來,活人命至多 ,然於軍人逃亡,比舊不聞加多,仁宗改法不為不善。」帝乃詔增為七日。元豐元年, 知鄂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軍為盜,聽捕斬,賞錢。」詔坐條札韶照會:「如所犯 情重,罪不至死,奏裁。」
三年六月,詔:「軍士、民兵逃亡隨軍效用,若首獲,並械送所屬,論如法。雖立戰功 不賞,仍不許以功贖過。令隨軍榜諭。」
四年,詔沈括:「奏以軍前士卒逃亡,潰散在路,本非得已,須當急且招安。卿可速具 朝旨出榜,雲聞戰士止是不禁饑寒,逃歸其家,可各隨所在城砦權送納器甲,請給糧食 ,聽歸所屬。節次具招撫數以聞。」
崇寧四年九月,樞密院言:「熙河都總管司舊無兵籍,乞令諸將各置籍,日具有無開收 ,旬具元額、見管及逃亡事故細目,申總管司,本司揭貼都簿,委機宜一員逐時抽摘點 檢。」從之。
十月,尚書省言:「今所在逃軍聚集,至以千數,小則驚動鄉邑,大則公為劫盜。累降 指揮,許以首身,或令投換,終未革絕。昔神宗以將不知兵,兵不知將,故分兵領將。 統兵官司,凡兵之事無所不統,則其逃亡走死,豈得不任其責?檢會將敕與見行敕令, 皆未有將官與人員任責之法,致令來兵將不加存恤,勞役其身,至於逃避,而任職之人 悉不加罪。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幾四萬,將副坐視而不禁,人員將校故縱而不問,至逃亡 軍人所在皆有。蓋自來立法未詳,兼軍中長行節級人員,將校,什長相統,同營相依, 上下相制,豈得致其逃亡漫不省察?況招軍既立賞格,則逃走安可無禁?今參詳修立賞 罰十數條。」並從之。
五年,樞密院備童貫所言:「陝西等處差官招諭逃亡軍人,並許所在首身,更不會問, 便支口券令歸本營。邊上軍人憚於戍守之勞,往往逃竄於內郡首身,遂得口券歸營,恐 相習成風,有害軍政。乞自今應軍人首身,並須會問逃亡赦限,依今來招諭指揮:若系 赦後逃亡,即乞依條施行。」從之。
大觀三年,樞密院備臣僚言云:「自陝西路提點刑獄吳安憲始陳招誘逃亡廂禁軍之法, 乃著許令投換改刺之令。自此諸弊寖生,軍律不肅。朝廷洞見其弊,已嚴立法,然尚有 冒名一節,其弊未除。請如主兵官舊曾占使書札、作匠、雜技、手業之徒,或與統轄軍 員素有嫌忌、意欲舍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數多,欲避譴責,輒將逃軍承逃亡之名便與 請給。既避譴責,又冒請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軍士多懷擅去之心者,良以易 得擅住之地也。若加重賞,申以嚴刑,庶革斯弊,有裨成法。」從之。
四年,樞密院言:「諸路及京畿逃亡軍數居多,雖赦敕立限許首,終懷畏避。若諸路專 委知州、通判或職官一員,京畿委知縣,若招誘累及三百人以上,與減一年磨勘,五百 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於理為便。」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軍政大備,無可議者。比多逃亡者,緣所在推行未至,及主 兵司官遵奉未嚴故也。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斂,二曰舉放營債,三曰聚集賭博,四曰 差使不均,五曰防送過遠,六曰單身無火聚。似此雖具有條禁,而犯者極多。欲乞下有 司推究,除兵將官歲終立定賞罰條格外,詔諸路提刑司,每歲終將本路州軍不系將禁軍 見管及逃亡人數,參互比較,具最多最少處各一州知、通職位姓名,申樞密院。」從之 。
三年十一月,開封少尹陳彥修言:「諸廂收到寒凍赤露共五千七百餘人,其間逃軍數多 ,合行措置。今欲依押送逃軍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員付與系押送人,各踏逐穩便官 屋安泊,依居養法關請錢米存養,候晴和,管押前去。所有沿路支破口券,並依本府押 送逃軍法,請於合破口券等外,更量支盤纏。」詔:「每人支盤纏錢三百,衲襖一領, 候二月晴暖即行發遣。」
四年,尚書省着令:「諸禁軍差發出戍未到軍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獲, 雖會恩,配如捕獲法;上軍首身或捕獲,會恩,配依七日內法;下軍本名應配者,配千 裏。若本管輒停留,與同罪,雖該赦仍依配法。」從之。
五年,立錢監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宣和二年,手詔:「逃卒頗多,仰宣撫司措置以聞。」童貫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 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緣內有元犯雖首身,於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陳。 欲乞在京並京畿、京西、陝西、河東路逃軍,自今指揮到日,通未滿赦限共一百日,許 令首身免罪,依舊軍分職次收管。仍免本司本營問儅,及放免官逋。如本犯經冬祀赦後 ,猶有移降移配,特與原免。若限滿不首,則依常法科罪。凡逃軍系在京住營,依限於 在京首身者,令所隸軍司當日押赴本營。若見出戍者,即破口券,轉押赴本路駐泊州軍 ,並依前項指揮免罪,依舊收管。凡逃軍在外,依限首身者,並於所在日破米二升,其 縣、鎮、砦並限當日解本州軍,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職員管押,仍沿路給破口食,交付 前路州軍,轉送住營去處。如見出戍,即轉駐泊州軍收管。凡首身軍人,並不許投換他 軍。凡所在當職官,如能於限內用心招收逃軍,措置轉送住營或出戍處收管,候滿,在 外委提刑司,在京委開封府取索到營、出戍處公文,驗人數,最優者申宣撫司取旨推恩 。」並從之。
三年,詔:「江、浙軍前等處應逃竄軍兵,並特放罪,許於本將見出軍路分州縣首身, 依舊給請,隨處權行收管。若走往他處,或於住營去處首獲,即令所在官司逐旋發遣赴 本將應副使喚。仍委逐路安撫、鈐轄、提刑司覺察,如所在輒敢隱芘,或逐司不行覺察 ,並論違制。」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無故逃亡,所在有之。祖宗治軍紀律甚嚴,若在戍者還家, 當役者避事,必有轅門之戮。今既宥其罪,且許投換,不制於什伍之長;既立赦限,又 特展日,以寬其自首之期。臣恐逃亡得計,其弊益滋。乞除恩赦外不輕與限,使知限之 不可為常,庶有畏懼。」從之。
五年,臣僚言:「今諸軍逃亡者不以實聞。諸處冒名請給,至於揀閱差役,則巧為占破 ,甚不獲已,則雇募逋逃以充名數,旋即遁去,無復實用。平居難於供億,緩急無以應 用。而奸人攘臂其間,坐費財賦。雖開收勘斂,法制滋詳,而共利之人,一體傅會。望 賜處分,先令當職官核見實數,保明申達轉運司,期日委諸郡守貳點閱,仍關掌兵官司 照會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閱,期以同日究見的實。稍涉欺罔,根治不赦。監 司使者分郡覆實,具數申達於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賞,使官無虛費,而軍有實用 ,則紀律可明,國用可省。」詔送樞密院條畫措置。
七年二月,尚書省言:「開封府狀:『乞應在京犯盜配降出外之人,復走入京投換者, 許人告捕,科以逃亡捕獲之罪,酌情增配。其官司及本營典首人員、曹級容庇收留,各 杖一百;因致為盜者,依差使配軍入京作過法,與犯人同罪。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 原減。及在京犯罪編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雖有斷罪增加地裏條法,緣止是募告賞格太 輕,是致往往復走入京。欲乞元犯杖罪賞錢十貫,徒罪二十貫,流罪三十貫,並以犯事 人家財充。』」從之。
十二月,詔:「應諸路逃竄軍人或已該赦恩出首避免,卻歸出戍去處再行逃竄之人,令 於所在去處首身,並特與免罪,於一般軍分安排,支破請給,發赴軍前使喚。」
靖康元年三月,詔:「隨從行宮禁衛軍兵等有逃亡者,並依法施行。」五月,臣僚言: 「泗州頃遣勤王之師,管押者不善統制,類多遁歸,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遂開閣請受 。在外無以給養,竊慮因聚為盜,恐他州亦多如此。乞敕應勤王兵有遁歸已經赦宥者, 並令首身。」從之。
六月,詔:「應河東潰散諸路將佐,並仰逐路帥守發遣赴河東、河北制置司,以功贖過 。」河北路制置司都統制王淵言:「被旨差充招集种師道等下潰散人馬,應援太原,限 滿不首,即寄禁家屬,許人收捕赴軍前,重行處置。」從之。仍自指揮到日,限以十日 。河北路制使劉韐奏:「近制置使种師中領軍到於榆次,失利潰散,師中不知存在。奉 旨,師中下應統制、將佐、使臣等,並與放罪。臣按:用兵失主將,統制、將佐併合行 軍法。軍法行,則人以主將為重,緩急必須護救。若不行軍法,緩急之際爭先逃遁,視 主將如路人,略不顧恤。近年以來,高永年陷歿,一行將佐及中軍將、提轄等未嘗罪以 軍法,繼而劉法陷歿,今种師中又死王事。若兩軍相遇,勢力不加,血戰而敗,或失主 將,亦無可言。榆次之戰,頃刻而潰,統制、將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軍士中傷十無 一二,獨師中不出。若謂師中撫御少恩,紀律不嚴,而其受命即行,奮不顧身,初聞右 軍戰卻,即遣應援,比時諸將已無在者。至賊兵犯營,師中猶未肯上馬。使師中有偷生 之心,聞敗即行,亦必得出。一時將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敵。今一軍才卻,諸將不 有主帥,相繼而遁。其初猶有懼色,既聞放罪,遂皆釋然。朝廷以太原之圍未解,未欲 窮治。今師旅方興,深恐無所懲艾,遇敵必不用命。欲乞指揮,應种師中下統制、將佐 並依聖旨處分,仍令軍前自效。如能用命立功。與免前罪;今後非立戰功,雖該恩赦不 得敘復。仍乞優詔褒贈師中,以為忠義之勸。」詔:「种師中下統制、將佐並降五官, 仍開具職位、姓名申尚書省,余依劉韐所奏。」
八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近據都統制王淵捉獲潰敗使臣,已管押赴宣撫副使劉 韐軍前交割,依軍法施行外,訪聞尚有未曾出首將佐、使臣。」詔:「限今指揮到日更 與展限十日,許令於所在州軍出首,仍依元降指揮免罪,特與支破遞馬驛券,疾速發赴 軍前自效,候立功日優加推賞。如再限滿日更不首身,當取見職名重賞購捕,定行軍法 。仍多出榜示諭。」
二年四月,詔:「訪聞諸處潰散軍人嘯聚作過,將百姓強刺充軍,驅虜隨行使喚,遇敵 使前,害枉良民。其令有司榜諭:被虜強刺之人許以自陳,給據各令歸業。願充軍者, 隨等杖刺填禁、廂軍,依條支給例物。」又詔:「昨逃亡班直、諸軍,雖已降指揮撫諭 ,並與免罪,發歸元處。其管押兵官未有指揮,可候指揮到,許於所在官司自陳,亦與 免罪。」
建炎初,招募多西北之人,其後令諸路州、軍、砦或三衙招募,或選刺三衙軍中子弟, 或從諸郡選刺中軍子弟解發。復詔滄、濱及江、淮沿流州軍,募善沒水經時伏藏者,以 五千為額。神武右軍統制張俊言:「牙軍多招集烏合之眾,擬上等改刺勝捷,次等刺振 華、振武,庶得部分歸一訓練為便。」詔兩浙、江東,除江陰軍,各募水軍二百人。
紹興元年,廣東帥臣言:「本路將兵元五千二百,見千三百十九。今擬將官駐札諸軍洎 本路州軍,以十分為率,各招其半。」
二年,累降令行在諸軍,毋互相招收,及將別軍人拘執,違者行軍法。
四年,詔:「所招河北人充河北振武,餘人刺陝西振華指揮。沿江招置水軍,備戰艦, 募東南諳水者充,每指揮以五百為額。」
十年,詔三京路招撫處置使司招效用軍兵萬人,內招使臣二千員。
十五年,福建安撫莫將言:「汀、漳、泉、建四州,與廣東、江西接壤。比年寇盜剽劫 居民,土豪備私錢集社戶,防捍有勞,有司不為上聞推恩,破家無所依歸,勢必從賊。 官軍不習山險,且瘴癘侵加,不能窮追,管屬良民悉轉為盜。請委四州守臣,募此游手 無歸勇健之人,各收千人,仍以效用為名,足可備用,實永久利。」詔令張淵同措置。
二十四年,殿前都指揮使楊存中言:「舊制,在京所管捧日、天武、拱聖、驍騎、驍勝 、寧朔、神騎、神勇、宣武、虎翼、廣勇諸指揮禁軍內,捧日、天武依條升揀扈衛諸班 直,拱聖、神勇以下升揀捧日、天武,除逃亡有故,僅千九百人。請於今年分定月內招 千人。」
二十七年,楊存中奉旨,三衙所招效用兵令住招。今闕六千七百二十六人,若不招填, 兵數日損。詔本司來年正月為始,依舊招募。
隆興元年,步軍司郭振言:「本司在京日軍額三萬九千五百,今行在僅千二百一十九。 」詔招填千七百八十一人,以三千為額,刺充神衛,虎翼,飛山、床子弩雄武等指揮。
乾道七年,馬軍司王友直言:「見管戰馬二千七百餘,止有傔馬六百餘人,請招傔兵千 五百,並充雄威。」詔招千人,刺「步傔」二字。步軍司吳挺言:「步司五軍,額二萬 五千,見闕三千六百。」詔令招填。
淳熙十六年,殿前副都指揮郭鈞言:「淳熙五年住招兵,今逾十載,戰隊合用火分傔兵 闕。」詔招千人。
紹熙二年,詔步軍司招軍千人。
慶元元年,詔楚州招到二百六十一人補弩手、效用。五年,詔給降度牒付金州都統,招 填闕額並揀汰兵,照紹熙初年令,自五尺四寸至五尺六寸三等招收。
開禧元年,興元都統秦世輔言:「本司軍多闕額,紹興之末,管二萬九千餘人。乾道三 年,立額二萬七千,今二萬五千四百,差戍、官占實萬一百四十三人,點閱所部,堪披 帶人僅六百二十七。請從本司酌紹興額招刺。」參知政事蔣芾言:「在內諸軍,每月逃 亡不下四百人,若權住招一年半,俟財用稍足招強壯,不惟省費,又得兵精。且南渡以 來兵籍之數,紹興十二年二十一萬四千五百餘人,二十三年二十五萬四千五百四十人, 三十年三十一萬八千一百三十八人,乾道三年三十二萬三千三百一人,只比二十三年, 已增六萬九千六十一人,如此何緣財用有餘?」
寶慶二年,知武岡軍吳愈言:「禁衛兵所以重根本、威外夷,太祖聚天下精兵在京者十 余萬,州郡亦十餘萬。嘉定十五年,三衛馬步諸軍凡七萬餘,闕舊額三萬,若以川蜀、 荊襄、兩淮屯戍較之,奚啻數倍于禁衛?宜遵舊制,擇州郡禁兵補禁衛闕,州郡闕額帥 守招填。」
紹定四年,臣僚言:「州郡有禁卒,有壯城,有廂軍,有土兵,一州之財自足以給一州 之兵。比年尺籍多虛,月招歲補,悉成文具。蓋州郡吝養兵之費,所招無二三,逃亡已 六七。宜申嚴帥臣,應郡守到罷,具兵額若干、逃故若干、招填若干、考其數而黜陟之 。」
寶祐間,州郡闕守,承攝者遣令招刺,不詢材武,務盜帑儲。
咸淳季年,邊報日聞,召募尤急,官降錢甚優厚。強刺平民,非無法禁。所司莫能體上 意,執民為兵。或甘言誑誘,或詐名賈舟,候負販者群至,輒載之去;或購航船人,全 船疾趨所隸;或令軍婦冶容誘於路,盡涅刺之。由是野無耕人,途無商旅,往往聚丁壯 數十,而後敢入市。民有被執而赴水火者,有自斷指臂以求免者,有與軍人抗而殺傷者 ,無賴乘機假名為擾。
九年,賈似道疏云:「景定元年迄今,節次招軍凡二十三萬三千有奇,除填額,創招者 九萬五千,近又招五萬,謂之無兵不可。」十年,汪立信書抵賈似道陳三策,一謂:「 內地何用多兵,宜悉抽以過江,可行六十萬矣。蓋兵不貴多,貴乎訓練之有素。苟不堪 受甲,徒取充數,將焉用之!」
考之舊制,凡軍有闕額即招填。熙寧、元豐講求民兵之政,於是募兵浸減,而三衙多虛 籍。至于靖康,禁衛弱矣。中興復用招募。立等杖,選勇壯,核人才,驗虛實,審刺之 法雖在諸屯,而已招者兵籍悉總於樞府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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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九十四‧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揀選之制 廩給之制
揀選之制
建隆初,令諸州召募軍士部送闕下,至則軍頭司覆驗等第,引對便坐,而分隸諸軍焉。 其自廂軍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軍,上軍而升班直者,皆臨軒親閱,非材勇絕倫不以應 募,余皆自下選補。
咸平五年,於環、慶等州廂軍馬步軍六千餘人內選材勇者四千五百人,付逐砦屯防,以 代禁兵。
景德二年,宣示:「殿前、侍衛司諸禁軍中老疾者眾,蓋久從征戍,失於揀練,每抽替 至京,雖量加閱視,亦止能去其尤者。今多已抽還,宜乘此息兵,精加選揀,雖議者恐 其動眾,亦當斷在必行。昔太祖亦嘗患此,遂盡行揀閱,當時人情深以為懼,其後果成 精兵。」樞密使王繼英等曰:「今兵革休息,不乘此時遴選,實恐冗兵徒費廩食。」帝 曰:「然。近者契丹請盟,夏人納款,恐軍旅之情謂國家便謀去兵惜費。」乃命先於下 軍選擇勇力者次補上軍。其老疾者,俟秋冬慎擇將臣令揀去之。
三年正月,詔遣樞密都承旨韓崇訓等與殿前司、侍衛馬步軍司揀閱諸軍兵士,供備庫使 、帶御器械綦政敏等分往京東、西路揀閱。八月,詔效順第一軍赴京揀閱,以補虎翼名 闕。是軍皆河東人,帝念其累戍勞苦,故升獎焉。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詔曰:「江南、廣東西路流配人等,皆以自抵憲章,久從配隸,念 其遠地,每用軫懷。屬喬嶽之增封,洽溥天之大慶,不拘常例,特示寬恩。江南路宜差 內殿崇班段守倫就昇州、洪州,廣南東、西路差殿直、閣門祗候彭麟就桂州,與本路轉 運使同勾抽諸州雜犯配軍,揀選移配淮南州軍牢城及本城。有少壯堪披帶者,即部送赴 闕,當議近上軍分安排。如不願量移及赴闕者,亦聽。若地理遠處,即與轉運使同乘傳 就彼,依此揀選。」
五年正月,帝諭知樞密院王欽若等:「在京軍校差充外處人員,軍數不足,有妨訓練, 可詔示殿前、侍衛馬步軍司簡補。禁軍逐指揮兵士內,捧日上三軍要及三百人,龍衛上 四軍各二百五十人,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雲武騎各三百五十人,並於下次 軍營升填,須及得本額等樣,及令軍頭司於諸處招揀到人內選填。營在京者引見分配, 在外處者准此,仍委逐司擘畫開坐以聞。在京差出者,候替回揀選。」
九年十一月,詔河北、河東、陝西諸州軍揀料本城兵,五百人以上升為一指揮,於本處 置營教閱武藝,升為禁軍。
天禧元年二月,遣使分往諸州軍揀廂軍驍壯及等者升隸上軍。六月,召選天下廂兵遷隸 禁軍者,凡五千餘人。
天聖間,嘗詔樞密院次禁軍選補法:
凡入上四軍者,捧日、天武弓以九斗,龍衛、神衛弓以七斗,天武弩以二石七斗,神衛 弩以二石三斗為中格。恩、冀員僚直、驍捷軍士選中四軍,則不複閱試。自余招揀中者 ,並引對。凡員僚直闕,則以選中上軍及龍衛等樣、弓射七鬥合格者充,仍許如龍衛例 選補班直。
凡選禁軍,自奉錢三百已上、弓射一石五斗、弩跖三石五斗、等樣及龍衛者,並親閱, 以隸龍衛、神衛。凡騎御馬直闕小底,則閱拱聖、驍騎少壯善射者充。凡弓手,內殿直 以下選補殿前指揮使,射一石五斗;御龍弓箭直選補御龍直、御龍骨朵子直,東西班帶 甲殿侍選補長入祗候,御龍諸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皆一石四斗;東西班、散直選補內 殿直,捧日、員僚直、天武、龍衛、神衛親從選補諸班直,御龍骨朵子直、弓箭直將虞 候選補十將,御龍直長行選補將虞候,射皆一石三斗;員僚、龍御、騎御馬直小底選補 散直,射皆一石二斗。凡弩手,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騎祗候,射四石;御龍弩直將虞 候選補十將,射三石八斗;長行選補將虞候,射三石五斗。其捧日、天武、龍衛親從選 補弩手班、御龍弩直者,亦如之。其次別為一等,減二斗。自余殿前指揮使、諸班直以 歲久若上名出補外職者,所試弓弩鬥力皆遽減,弓自一石三斗至八斗,弩自三石二斗至 五斗各有差。
凡班直經上親閱隸籍者,有司勿復按試。其升軍額者,或取少壯拳勇,或旌邊有勞。至 於河清遽補,牢城配軍亦間下詔選補,蓋使給役者有時而進,負罪者不終廢也。其退老 疾,則以歲首,或出軍回;轉員皆揀汰,上軍以三歲。河北遇大閱亦如之。
景祐元年,詔選教駿填拱聖諸軍,退其老疾為剩員,不任役者免為民。
三年,詔選驍騎、雲騎、驍勝填拱聖,武騎、寧朔、神騎填驍騎。
康定元年,選御輦官為禁軍。輦官二十六人遮輔臣喧訴,斬其首二人,余黥隸嶺南,卒 選如初。
慶曆三年,詔韓琦、田況選京師奉錢五百已上禁軍武技精捷者,營取五人,樞密院籍記 姓名,以備驅使。況因言:「今天下兵逾百萬,視先朝幾三倍,自昔養兵之冗,未有若 是。且諸路宣毅、廣勇等軍孱弱眾甚,大不堪戰,小不堪役。宜分遣官選不堪戰者降為 廂軍,不堪役者釋之。」上然其言。
皇祐元年,揀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禁廂諸軍,退其罷癃為半分,甚者給糧遣還鄉 裏。系化外若以罪隸軍或嘗有戰功者,悉以剩員處之。
三年,韓琦奏:「河北就糧諸軍願就上軍者,許因大閱自言。若等試中格,舊無罪惡, 即部送闕,量材升補。」乃詔四路都總管司:「自今春秋閱,委主管選長五尺六寸已上 、弓一石五斗、弩三石五斗者,並家屬部送闕。」
嘉祐二年,詔神衛水軍等以五年,諸司庫務役兵以三年一揀。五年,選京東西、陝西、 河北、河東本城、牢城、河清、裝御、馬遞鋪卒長五尺三寸勝帶甲者,補禁軍。其嘗犯 盜亡坐黥者,配外州軍歸遠、壯勇。
八年,右正言王陶奏:「天下廂軍以歲首揀,至于禁軍雖有駐札還日揀法,或不舉。臣 竊惟調髮禁軍本籍精銳,軍出之時尤當揀練。請下有司,凡調髮禁軍,委當職官汰年六 十已上,將校年六十五已上衰老者,如此則兵精而用省矣。」下其章。殿前、馬步軍司 奏曰:「舊制,遣戍陝西、河北、河東、廣南被邊諸軍悉揀汰,余路則無令。請自今諸 軍調發,悉從揀法。」詔可。又詔:「凡選本城、牢城軍士以補龍猛等軍者,併案籍取 嘗給奉錢五百及龍猛等者,以配龍猛;其不及等與嘗給奉錢四百以下,若百姓黥隸及龍 騎等者,以配龍騎;其龍騎軍士戍還,即選填龍猛。自今本城、牢城悉三年一揀,著為 令。」
治平元年,閱親從官武技,得百二十人以補諸班直。乃詔:自今親從官,限年三十五以 下者充。又詔:「如聞三路就糧兵,多老疾不勝鎧甲者,可勿拘時,揀年五十以上有子 弟或異姓親屬等應樣者代之。如無,聽召外人。」是歲,詔京畿並諸路揀龍騎、壯勇、 歸遠、本城、牢城、宣效六軍;河清、車營、致遠、窯務、鑄錢監、屯田務隸籍三十年 勝鎧甲者,部送京師填龍猛等軍;其自廣南揀中者,就填江西、荊湖歸遠闕額。仍詔每 三年以龍猛等軍闕數聞。又詔諸路,有步射引弓兩石、擴弩四石五斗已上者,奏遣詣闕 。
二年,詔京東教閱補禁軍。先是,京東教閱本城,自初置即番隸本路巡檢,久不選補。 上聞其軍多勇壯可用者,欲示激勸,故有是詔。
治平四年五月,揀選拱聖、神勇以下勇分,以補捧日、天武、龍、神衛闕數。
元豐三年六月,權主管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十一指揮八千餘人,以禁軍 小疾故揀退及武藝淺弱人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冗食,耗蠹軍儲。若自今更 不增補,庶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習武世,不數年間,退軍可盡變銳士。內 奉錢七百者減為五百,依五百奉錢軍等杖招揀。」從之。仍詔:「上四軍退軍改作五百 奉錢軍額。」八月,殿前、步軍司虎翼十指揮出戍歸營,閔其勞苦,詔並升補為神勇指 揮。廣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請以諸路配送隸牢城卒所犯稍輕,及少 壯任披帶者選補。」從之。
四年四月,提舉河北義勇保甲狄咨言:「舊制,諸指揮兵給內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 弟侄子孫及等杖者,令承替名糧,其間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許令承替。」詔 河北馬步諸軍依此。十二月,詔諸班直、上四軍,毋得簡常有罪改配人。
元祐二年七月,詔諸路每歲於八月後解發試武藝人到闕,殿前司限次年正月,軍頭司限 二月以前試驗推恩。呈試武藝人同。
三年閏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諸軍兵額多闕,而京東、西路就糧禁軍往往溢額。」 詔差官往逐路同長吏揀選發遣,以補其數。
大觀元年四月,詔曰:「東南諸郡軍旅之事,久失訓齊,民雖浮弱,而阻山帶江,輕而 易搖。安必慮危,誠不可忽。其諸軍事藝生疏精熟不同,非獨見將官訓練優劣,實亦系 教頭能否。」樞密院請委逐路提舉訓練官妙選精熟教頭,二年一替,若能訓練精熟,然 後推賞。從之。
至若省並之法,凡軍各有營,營各有額。皇祐間,馬軍以四百、步軍以五百人為一營。 承平既久,額存而兵闕,馬一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或不滿一二百。而將校猥多,賜予 廩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少損。帝患之,熙寧二年,始議並廢。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 十七,並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其後凡撥並者,馬步軍營五百 四十五並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府界、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足其常額。
凡並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軍校員溢,則以補他軍闕,或隨所並兵入各指揮 ,依職次高下同領。帝嘗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迺者 銷並軍營,計減軍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除二節賜予及傔從廩給外,計一歲所省,為 錢四十五萬緡,米四十萬石,紬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稿二百萬。庶事若此,邦財 其可勝用哉!」
初議並營,大臣皆以兵驕已久,遽並之必召亂,不可。帝不聽,獨王安石贊決之。時蘇 軾言曰:「近者並軍蒐卒之令猝然輕發,甚於前日矣,雖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堅,而 勢窮事礙,終亦必變。他日雖有良法美政,陛下能復自信乎?」樞密使文彥博曰:「近 多更張,人情洶洶非一。」安石曰:「事合更張,豈憚此輩紛紛邪!」帝用安石言,卒 並營之。自熙寧以至元豐,歲有並廢。
元符二年,樞密院言:「已詔諸路並廢堡砦,減罷兵將,鄜延、秦鳳路已減並,余路未 見施行。」詔涇原、熙河蘭會、環慶、河東路速議以聞。
三年,罷都護府,安撫使隸河、蘭州,以省饋運。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建中靖國元年,減放秦鳳路土兵。
大觀三年,詔:「昨降處分,措置東南利害,深慮事力未辦,應費不貲。其帥府、望郡 添置禁軍,諸縣置弓手,並罷其壯城兵士,令帥府置一百人,余望郡置五十人,舊多者 自依舊。沿邊州軍除舊有外,罷增招壯城。帥府、望郡養馬並步人選充馬軍指揮,及支 常平錢收糴封樁斤斗指揮,並罷。已添置路分鈐轄、路分都監,許令任滿。江南東西、 兩浙各共差走馬承受內臣一員、帥府添置機宜文字去處,並罷。」
四年,詔:「四輔州各減一將,其軍兵仰京畿轉運司將未足額並未有人,崇銳、崇威、 崇捷、崇武內並廢四十四指揮已揀到人,隨等杖撥填四輔見闕禁軍。仍將逐輔系將、不 系將軍兵,以住營遠近相度,重別分隸排定,及八將訓練駐札去處,疾速開具以聞。河 北、河東崇銳、崇威,河東十八指揮,河北不隸將十三指揮並廢,見管兵令總管司撥填 本路禁軍闕額。河北路撥不盡人發遣上京,分填在京禁軍闕額。河東撥不盡人,並於本 路禁軍額外收管。」
宣和五年,詔:「兩浙盜賊寧息,其越州置捕盜指揮,可均填江東、淮東三路州軍闕額 。」
至神宗之世,則又有簡汰退軍之令。治平四年,詔揀拱聖、神勇以下軍補捧日、天武、 龍衛、神衛兵闕。
熙寧元年,詔諸路監司察州兵招簡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免為 民。
二年,從陳昇之議,量減衛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請受。呂公弼及龍圖閣直學士陳薦 皆言退軍不便。三年二月,司馬光亦曰:
竊聞朝廷欲揀在京禁軍四十五以上微有呈切者,盡減請給,兼其妻子徙置淮南,以就糧 食。若實有此議,竊謂非宜。何則?在京禁軍及其家屬,率皆生長京師,親姻聯布,安 居樂業,衣食縣官,為日固久。年四十五未為衰老,微有呈切,尚任征役,一旦別無罪 負,減其請給,徙之淮南,是橫遭降配也。
且國家竭天下之財養長徵兵士,本欲備御邊陲。今淮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軍,坐費 衣食,是養無用之兵,置諸無用之地。又邊陲常無事則已,異時或少有警急,主兵之臣 必爭求益兵。京師之兵既少,必須使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廣為揀選,將數倍多於今日 所退之兵。是棄已教閱經戰之兵,而收市井畝之人,本欲減冗兵而冗更多,本欲省大費 而費更廣,非計之得也。
臣愚欲願朝廷且依舊法,每歲揀禁軍有不任征戰者減充小分,小分復不任執役者,放令 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虛費衣糧。人情既安於所習,國家又得其力, 冗兵既去,大費自省,此國家安危所系,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以為言。從之,是年,詔:「陝西就糧禁軍額十萬人,方用兵之初,其令 陝西、河東亟募士補其闕。」
四年,詔:「比選諸路配軍為陝西彊猛,其以為禁軍,給賜視壯勇為優,隸步軍司,役 於逐路都監、總管司。」詔廣東、福建、江西選本路配軍壯勇者,合所募兵萬人,以備 征戍。三月,詔廣東路選雜犯配軍丁壯,每五百人為一指揮,屯廣州,號新澄海,如廣 西之法。七月,手詔:「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已上願為 民者聽。」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至是免為民者甚眾,冗兵由是大省。
十年,遣官偕畿內,京東西、陝西、荊湖長吏簡募軍士,以補禁軍之闕。
元豐元年,詔:以馬軍選上軍,上軍選諸班者,並馬射弓一石力。諸班直槍弩手闕,選 親從、親事官,八並選捧日、龍衛弓箭手。
二年,雲騎軍闕二千一百,以雲捷等軍補之。
六年,騎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可以肄習者,並以為步軍。
元祐四年,詔:「今後歲揀禁軍節級,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減充剩員。」
八年,涇原路經略司奏:「揀選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仍充軍,以補闕額 。」從之。陝西諸路如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言:「龍騎系雜犯軍額,闕數尚多。今欲將禁軍犯徒兵及經斷者,歲 揀以填闕。」從之。
元符元年又言:「就糧禁軍闕額,於廂軍內揀選年四十以下者填。」從之。
宣和七年,詔京東西、淮南、兩浙帥司精選諸軍驍銳,發赴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
靖康元年,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精加揀擇。」然不能精也。方兵盛時,年 五十已上皆汰為民,及銷並之久,軍額廢闕,則六十已上復收為兵,時政得失因可見矣 。
中興以後,兵不素練。自軍校轉補之法行,而揀選益精。大抵有疾患則選,有老弱則選 ,藝能不精則選,或由中軍揀補外軍,或揀外邊精銳以升禁衛。考軍防令,諸軍招簡等 杖:天武第一軍五尺有八寸,捧日、天武第二軍、神衛五尺七寸三分,龍衛五尺有七寸 ,拱聖、神勇、勝捷、驍捷、龍猛、精朔五尺六寸五分,驍騎、雲騎、驍勝、宣武、殿 前司虎翼、殿前司龍翼水軍五尺有六寸,武騎、寧朔、步軍司虎翼水軍、揀中龍衛、神 騎、廣勇、龍騎、驍猛、雄勇、吐渾、擒戎、新立驍捷、驍武、廣銳、雲翼、有馬勁勇 、步武、威捷、武衛、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銳、振武、新招振武、新置振武、振 華軍、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無敵、上招收、冀州雄勝、澄海水軍弩手五尺五寸, 廣捷、威勝、廣德、克勝、陝府雄勝、驍雄、雄威、神虎、保捷、清邊弩手、制勝、清 澗、平海、雄武、龍德宮清衛、寧遠、安遠五尺四寸五分,克戎、萬捷、雲捷、橫塞、 捉生、有馬雄略、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全捷、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忠勇、 教閱忠節、神威、雄略、下威猛五尺四寸,亳州雄勝、飛騎、威遠、蕃落、懷恩、勇捷 、上威武、下威武、忠節、靖安、川忠節、歸遠、壯勇、宣效五尺三寸五分、濟州雄勝 、騎射、橋道、清塞、奉先、奉國、武寧、威勇、忠果、勁勇、下招收、壯武、雄節、 靖江、武雄、廣節、澄海、懷遠、寧海、刀牌手、必勝五尺三寸,揀中廣效、武和、武 肅、忠靖、三路廂軍五尺二寸。
建炎三年,詔:「江南、江東、兩浙諸州軍正兵、土兵、除鎮江、越州,委守臣兵官巡 檢,六分中選一分,部轄人年四十五以下,長行年三十五以下,合用器甲,候旨選擇赴 行在。有軟弱不堪,年甲不應,或占庇不如數選發,其當職官有刑。」
四年,詔:「神武義軍統制王○下閱到第三等軍兵一千六百六十人,填廂禁軍,其不任 披帶者,分填嚴州新禁軍。」
紹興二年,上謂輔臣曰:「邵青、單德忠、李捧三盜,招安至臨安日久,卿等其極揀汰 。」呂頤浩、秦檜得旨與張俊同閱視,堪留者近七千人。詔命張俊選精銳,得兵五千人 詣行在。
二十年,樞密院言都統吳玠選中護衛西兵千人,詔隸殿司。又統制楊政選西兵三百二十 五人,填步軍司。
二十四年,詔:「御龍直見闕數,可以殿、步二司選拍試填諸班。」
乾道二年,詔王琪選三百人充馬軍。
慶元三年,殿司言:「正額效用萬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闕二百五十九人,於雄效內及效 用帶甲拍試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闕額。」詔:「崇政殿祗候、親從填班直人數 ,特與免。其三衙舊司官兵及御馬直合揀班人,照闕額補。」
嘉定十一年,臣僚言:「今軍政所先,莫如汰卒。」謂「如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敵先 奔,即千人皆廢矣。乞嚴敕中外將帥,務核其實。」
其省並法自咸平始。建炎以後,臣僚屢言,軍額有闕,則並隸一等軍分,足其舊額,以 便教閱,而指揮、制領、將佐之屬亦或罷或省,悉從其請。蓋當多事之秋,患兵之不足 ,望增補以壯軍容。事既寧息,患其有餘,必並省以核軍實,意則在乎少蘇民力也。
嘉熙初,臣僚言:「今日兵貧若此,思變而通之。於卒伍中取強勇者,異其籍而厚其廩 ,且如百人之中揀十人,或二十,或三十,則是萬人中有三千兵矣。時試之弓弩,課之 武藝,暇則馳馬擊球以為樂,秋冬使之校獵。其有材力精彊,則厚賞賚之。又於其中拔 其尤者,數愈少而廩愈厚,待之如子弟,倚之如腹心,緩急可用。蘇轍有言:『天子必 有所私之將,將軍必有所私之士。』又必申命主帥、制領,鼓動而精擇之,假之統御之 權,嚴其階級之法。將樂與士親,士樂為將用,則可以運動如意,不必別移一軍,別招 新軍矣。」
咸淳間,招兵無虛日,科降等下錢以萬計。奈何任非其人,白捕平民為兵,召募無法, 揀選云乎哉!
廩祿之制
為農者出租稅以養兵,為兵者事征守以衛民,其勢然也。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鎮,天子 府衛,中外校卒,不過十餘萬,而國用不見其有餘。宋懲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數十萬 ,悉萃京師,而國用不見其不足者,經制之有道,出納之有節也。國初,太倉所儲才支 三、二歲。承平既久,歲漕江、淮粟六百萬石,而縑帛、貨貝、齒革百物之委不可勝用 。其後軍儲充溢,常有餘羨。內外乂安,非偶然也。
凡上軍都校,自捧日、天武暨龍衛、神衛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者,月俸錢百千, 粟五十斛;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領刺史者半之。自余諸班直將校,自三十千 至二千,凡十二等;諸軍將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廂軍將校, 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鹽;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諸軍自一千至三百, 凡五等;廂兵閱教者,有月俸錢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給醬菜錢或食鹽而已。自班 直而下,將士月給糧,率稱是為差;春冬賜衣有絹綿,或加紬布、緡錢。凡軍士邊外, 率分口券,或折月糧,或從別給。其支軍食,糧料院先進樣,三司定倉敖界分,而以年 月次之。國初,諸倉分給諸營,營在國城西,給糧於城東,南北亦然。相距有四十裏者 ,蓋恐士卒習墮,使知負檐之勤。久之,有司乃取受輸年月界分,以軍次高下給之。
凡三歲大祀,有賜賚,有優賜。每歲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有大小差,亦有 非時給者。邊戍季加給銀、鞋,邠、寧、環、慶緣邊難於爨汲者,兩月一給薪水錢,苦 寒或賜絮襦褲。役兵勞苦,季給錢。戍嶺南者,增月奉。自川、廣戍還者,別與裝錢。 川、廣遞鋪卒或給時服、錢、履。屯兵州軍,官賜錢宴犒將校,謂之旬設,舊止待屯泊 禁軍,其後及於本城。
天聖七年,法寺裁定諸軍衣裝,騎兵春冬衣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質賣 者重寘之法。
景祐元年,三司使程琳上疏,論:「兵在精不在眾。河北、陝西軍儲數匱,而召募不已 ,且住營一兵之費,可給屯駐三兵,昔養萬兵者今三萬兵矣。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 其賦入支十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給京師。自咸平逮今 ,凡二邊所增馬步軍指揮百六十。計騎兵一指揮所給,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步兵所給 ,歲約費緡錢三萬二千,他給賜不預。合新舊兵所費,不啻千萬緡。天地生財有限,而 用無紀極,此國用所以日屈也。今同、華沿河州軍,積粟至於紅腐而不知用;沿邊入中 粟,價常踴貴而未嘗足。誠願罷河北、陝西募住營兵,勿復增置,遇闕即遷廂軍精銳者 補之,仍漸徙營內郡,以便糧餉。無事時番戍於邊,緩急即調發便近。嚴戒封疆之臣, 毋得侵軼生事以覬恩賞,違令者重寘之法。如此,則疆場無事,而國用有餘矣。」帝嘉 納之。
康定元年,詔戰場士卒給奉終其身。宰臣張士遜等言禁兵久戍邊。其家在京師者,或不 能自給。帝召內侍即殿隅條軍校而下為數等,特出內藏庫緡錢十萬賜之。
慶曆五年,詔:「湖南路發卒征蠻,以給裝錢者,毋得更予帶甲錢。」
七年,帝因閱軍糧,諭倉官曰:「自今後當足數給之。」初,有司以糧漕自江、淮,積 年而後支,惟上軍所給斗升僅足,中、下軍率十得八九而已。
嘉祐八年,殿前諸班請糧,比進樣異,輒不受散去。御史中丞王疇以為言。詔:「提點 倉官自今往檢視,有不如樣,同坐之。軍士不時請及有喧譁,悉從軍法。」
皇祐二年,詔:「在外禁軍,凡郊賚折色,並給以實估之直。」
五年,詔:「廣南捕蠻諸軍歲滿歸營,人賜錢二千,月增奉錢二百。度嶺陣亡及瘴癘物 故者子孫或弟侄,不以等樣收一人隸本營者,支衣廩之半。」
治平二年,詔:「涇原勇毅軍揀為三等,差給奉錢一千至五百為三等,勿復置營,以季 集渭州按閱。」
熙寧三年,帝手詔:「倉使給軍糧,例有虧減,出軍之家,侵牟益甚,豈朕所以愛養將 士意哉!自今給糧毋損其數,三司具為令。」於是嚴河倉乞取減刻之事。
四年,詔付趙離:「聞鄜延路諸軍數出,至鬻衣裝以自給,可密體量振恤之。」先是, 王安石言:「今士卒極窘,至有衣紙而擐甲者,此最為大憂,而自來將帥不敢言振恤士 卒,恐成姑息,以致兵驕。臣愚以為親士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愛而不能令,譬如 驕子不可用也。前陛下言郭進事,臣案進傳,言進知人疾苦,所至人為立碑紀德;士卒 小有違令,輒殺之。惟其能犒賞存恤,然後能殺違令者而人無怨。今宜稍寬牽拘將帥之 法,使得用封樁錢物隨宜振恤,然後可以責將帥得士卒死力也。」
四年,樞密院言:「不教閱廂軍撥並,各帶舊請外,今後招到者,並乞依本指揮新定請 受。河北崇勝、河東雄猛、陝西保寧、京東奉化、京西壯武、淮南寧淮各醬菜錢一百, 月糧二石,春衣絹二匹、布半匹、錢一千,冬衣絹二匹、紬半匹、錢一千、綿十二兩。 兩浙崇節、江東西效勇、荊南北宣節、福建保節、廣東西清化除醬菜錢不支外,余如六 路。川四路克寧已上各小鐵錢一千,糧二石,春衣絹一匹、小鐵錢十千,冬衣絹一匹、 紬一匹、綿八兩、小鐵錢五千。」並從之。
七年,增橋道、清塞、雄勝諸軍奉滿三百。又詔:「今後募禁軍等賞給,並減舊兵之半 。」
十年,詔:「安南道死戰沒者,所假衣奉咸蠲除之。弓箭手、民兵、義勇等有貸於官者 ,展償限一年。又中外禁軍有定額,而三司及諸路歲給諸軍亦有常數。其闕額未補者, 會其歲給並封樁,樞密承旨司簿其餘數,輒移用,論如法。」
元豐二年,詔:「荊南雄略軍十二營南戍,瘴沒者眾,其議優恤之。軍校子孫降授職。 有疾及不願為兵若無子孫者,加賜緡錢;軍士子孫弟侄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仍給糧 兩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之半,終其身。」
哲宗即位,悉依舊制。
徽宗崇寧四年,詔:「諸軍料錢不多,比聞支當十錢,恐難分用,自今可止給小平錢。 」初,蔡京謀逐王恩,計不行,欲陰結環衛及諸士卒,乃奏皇城輔兵月給食錢五百者, 日給一百五十。自是,每月頓增四貫五百。欲因以市私恩也。
五年,樞密院言:「自熙寧以來,封樁隸樞密院,比因創招廣勇、崇捷、崇武十萬人, 權撥封樁入尚書省。緣禁軍見闕數多,若專責戶部及轉運司應副,恐致誤事。」詔:「 尚書省候極足十萬人外,理合撥還。自今應禁軍闕額封樁錢,仍隸樞密院。」
宣和七年,詔:「國家養兵,衣食豐足。近歲以來,官不守法,侵奪者多;若軍司乞取 及因事率斂,刻剝分數,反致不足。又官吏冗占猥多,修造役使,違法差借。雜役之兵 ,食浮于禁旅,假借之卒,役重於廂軍。近因整緝軍政,深駭聽聞。自今違戾如前者, 重寘之法。」
靖康元年,詔:「諸路州軍二稅課利,先行樁辦軍兵合支每月糧料、春衣、冬賜數足, 方許別行支散官吏請給等。禁軍月糧,並免坐倉。」
自國初以來,內則三司,外則漕台,率以軍儲為急務,故錢糧支賜,歲有定數。至於征 戍調發之特支,將士功勞之犒賞,與夫諸軍闕額而收其奉廩以為上供之封樁者,雖無定 數,而未嘗無權衡於其間也。封樁累朝皆有之,而熙寧為盛。其後雖有「今後再不封樁 」之詔,然軍司告乏,則暫從其請,稍或優足,則封樁如舊。蓋宰執得人,則闕額用於 朝遷;樞筦勢重,則闕額歸之密院。此政和軍政所以益不逮於崇寧、大觀之間者,由兩 府之勢互有輕重,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中興以後,多遵舊制。紹興四年,御前軍器所言:「萬全雜役額五百,戶部廩給有常法 。比申明裁減,盡皆遁逃。若依部所定月米五斗五升,日不及二升;麥四斗八升,斗折 錢二百,日餐錢百,實不足贍。」詔戶部裁定,月米一石七斗,增作一石九斗。
五年,詔:「效用入資舊法,內公據、甲頭名稱未正,其改公據為守闕進勇副尉,日餐 錢二百五十、米二升;甲頭為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米二升。非帶甲入隊人自依舊法 。」宣撫使韓世忠言:「本軍調發,老幼隨行,緣效用內有不調月糧,不增給日請,軍 兵米二升半、錢百,效用米二升、錢二百,乞日增給贍米一升半,庶幾戰士無家累後顧 憂,齊心用命。」詔分屯日即陳請。
十三年,詔:「殿司諸統領將官別無供給職田,日贍不足,差兵營運,浸壞軍政。可與 月支供給:統制、副統制月一百五十千,統領官百千,正將、同正將五十千,副將四十 千,準備將三十千,皆按月給。既足其家,可責後效。若仍前差兵負販,從私役禁軍法 ,所販物計贓坐之,必罰無赦。州縣知而不舉,同罪。」主管步軍司趙密言:「比定諸 軍五等請給,招填闕額,要以屏革奸弊。第數內招收白身效用,填馬步軍使臣闕。其五 等請給例內,馬軍效用依五人衙官例,步軍效用依三人衙官例。緣舊效用曾經帶甲出入 ,日止餐錢二百、米二升;有少壯善射者,既見初收效用廩給稍優,因逃他軍以希厚請 。今擬五等招收白身效用與舊效用,不以馬步軍論,概增其給,人日支錢二百、米二升 ,填使臣闕。」
隆興二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級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請,內有戰 功亦止半給。比來年及不與減落,乞每營置籍,鄉貫、年甲、招刺日月悉書之,一留本 營,一留戶部,一留總領,以備開落。」
乾道八年,樞密院言:「二月為始,諸軍七人例以上,二分錢、三分銀、五分會子;五 人例,三分錢、四分銀、三分會子。軍兵折麥餐錢,全支錢。使臣折麥、料錢,統制、軍 佐供給分數仍舊。」
淳熙三年,樞密院言:「兵部定請受格:效用一資守闕毅士,二資毅士,三資守闕效士 ,月各錢三千,折麥錢七百二十,米一石五升,春冬衣絹各二匹;四資效士,錢三千, 折麥錢九百七十二,米一石一斗三升有奇,衣絹各二匹;五資守闕聽候使喚,錢四千五 百,折麥錢一千八十,米一石二斗,絹三匹有半;六資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 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斗七升,絹五匹;七資守闕聽候差使,八資聽候差使,錢四千 五百,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斗八升,絹各五匹;九資守闕準備使喚,十資准 備差使,錢五千,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絹各五匹。」
紹熙元年,知常德府王銖言:「沿邊城砦之官,以備疆埸不虞,廩祿既薄,給不以時, 孤寒小吏,何以養廉?致使熟視奸猾泄漏禁物,公私庇蓋,恬不加問,從而徇私受賕者 有矣。弓手、士軍、戍卒傭直糧食,累月不支,迫於饑寒,侵漁蠻獠,小則致訟爭,大 則啟邊釁。乞嚴敕州、軍按月廩給,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請己奉。庶俾城砦官兵有 以存濟,緩急之際,得其宣力。安邊弭盜,莫此為急。」
厥後弊日以滋,迨至咸淳,軍將往往虛立員以冒稍食。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軍,有游 擊五軍,有親兵二軍,有制效二軍,有靖安、唐灣水軍,有游擊採石水軍,有精銳破敵 軍,有效用、防江軍,原其初起,惟騎、戎兩司額耳。後仍各創軍分,額多而員少。一 統制月請,以會子計之,則成一萬五百千,推之他軍,概可見矣。
九年,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給會子六千,蜀郡物賈翔貴,請增人月給九千 。」當是時財賦之出有限,廩稍之給無涯,浚民膏血,盡充邊費,金帛悉歸於二三大將 之私帑,國用益竭,而宋亡矣。
臣僚嘗言:「古者兵與農一,官無供億之煩,國有備御之責。後世兵與農二,竭國力以 養兵,奉之若驕子,用之若傭人。今守邊急務,非兵農合一不可。其說者有二:曰屯田 ,曰民兵。川蜀屯田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為先,屯田次之。此足食足兵之良策 也。」其言厄於權奸,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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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九十五‧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訓練之制
禁軍月奉五百以上,皆日習武技。三百以下,或給役,或習技。其後別募廂兵,亦閱習 武技,號教閱廂軍。戍川、廣者舊不訓練,嘉祐以後稍習焉。凡諸日習之法,以鼓聲為 節,騎兵五習,步兵四習,以其坐作進退非施於兩軍相當者然。自宋初以來,中外諸軍 皆用之。
明道二年,樞密使王曙言:「天下廂軍止給役而未嘗習武技,宜取材勇者訓肄,升補禁 軍。」上可其奏。
康定元年,帝御便殿閱諸軍陣法。議者謂諸軍止教坐作進退,雖整肅可觀,然臨敵難用 ,請自今遣官閱陣畢,令解鐙以弓弩射。營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斗;弩四等,自二石 八斗至二石五斗,以次閱習。詔行之陝西、河東、河北路。是歲,詔:「教士不衽帶金 革,緩急不足以應敵。自今諸軍各予鎧甲十、馬甲五,令迭披帶。」又命諸軍班聽習雜 武技,勿輒禁止。
慶曆元年,徙邊兵不教者於內郡,俟習武技即遣戍邊。
二年,諸軍以射親疏為賞罰,中的者免是月諸役,仍籍其名。闕校長,則按籍取中多者 補。樞密直學士楊偕請教騎兵止射九斗至七斗三等弓,畫的為五暈,去的二十步,引滿 即發,射中者,視暈數給錢為賞。騎兵佩劈陣刀,訓肄時以木杆代之。奏可。
四年,詔:「騎兵帶甲射不能發矢者,奪所乘馬與本營藝優士卒。」韓琦言:「教射唯 事體容及彊弓,不習射親不可以臨陣。臣至邊,嘗定弓弩挽彊、跖硬、射親格,願行諸 軍立賞肄習。歲以春秋二時各一閱,諸營先上射親吏卒之數,命近臣與殿前、馬步軍司 閱之。其射親入第四至第七等,量先給賜;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彊、跖硬中格,悉引對親 閱;等數多者,其正副指揮使亦第賜金帛。」詔以所定格班教諸軍。四年,遣官以陝西 陣法分教河北軍士。
五年,密詔益、利、梓、夔路鈐轄司,以弓弩習士卒,候民間觀聽浸熟,即便以短兵日 教三十人,十日一易。知并州明鎬言:「臣近籍諸營武藝之卒,使帶甲試充奇兵外,為 三等,庶幾主將悉知軍中武技強弱,臨敵可用。」詔頒其法三路。范仲淹請以帶甲射一 石充奇兵,余自九斗至七斗第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詔著為令。
六年,詔諸軍夏三月毋教弓弩,止習短兵。又詔:「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四斗、弩擴三 石八斗、槍刀手勝三人者,立為武藝出眾格。中者,本營闕階級即以次補。」
至和元年,詔:「諸軍選將校,武藝鈞,以射親為上。」韓琦又言:「奉詔,軍士弩擴 四石二斗並弓箭、槍手應舊規選中者,即給挺補守闕押官,然則排連舊制為虛文矣。請 三路兵遇春秋大教,武技出眾者優給賞物,免本營他役,候階級闕,如舊制選補。」奏 可。
治平二年,詔:「河北戰卒三十萬一千、陝西四十五萬九百並義勇等,委總管司訓練, 毋得冗占。」
熙寧元年,詔曰:「國家置兵以備戰守,而主兵之官冗占者眾,肄習弗時,或誤軍事。 帥臣、安撫、監司其察所部有占兵不如令者以聞。」十月,樞密院請陝西、河東選三班 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以為河北諸路指使,教習騎軍。或言河朔兵有教閱之名而無其實 ,請班教法於其軍,久而弗能者,罷為廂軍。奏可。
二年,帝常語執政:「並邊訓練士卒,何以得其精熟?」安石對曰:「京東所教兵已精強 ,願陛下推此法以責邊將,間詔其兵親臨閱試。訓練簡閱有不如詔者罰之,而賞其能者 。賞不遣賤,罰不避貴,則法行而將吏加勸,士卒無不奮勵矣。」九月,選置指使巡教 諸軍,殿前司四人,馬、步軍司各三人。
三年,帝親閱河東所教排手,進退輕捷,不畏矢石。遂詔殿前司,步軍指揮當出戍者, 內擇槍刀手伉健者百人,教如河東法,藝精者免役使,以優獎之。
五年四月,詔在京殿前馬步諸軍巡教使臣,並以春秋分行校試。射命中者第賜銀楪,兵 房置籍考校,以多少定殿最。五月,詔以涇原路蔡挺衙教陣隊於崇政殿引見,仍頒諸路 。其法:五伍為隊,五隊為陣,陣橫列,騎兵二隊亦五伍列之。其出皆以鼓為節,束草 像人而射焉,中者有賞。馬步皆前三行槍刀,後二行弓弩,附隊以虎蹲弩、床子弩各一 ,射與擊刺迭出,皆聞金即退。預籍人馬之強者隱於隊中,遇可用,則別出為奇。帝以 其點閱周悉,常有出野之備,故令頒行。
六年,詔:「河北四路承平日久,重於改作,苟遂因循,益隳軍制。其以京東武衛等六 十二營隸屬諸路,分番教習,余軍並分遣主兵官訓練。」九月,詔:「自今巡教使臣校 殿最,雖以十分為率,其事藝第一等及九分已上,或射親及四分,雖殿,除其罰;第二 等事藝及八分,或射親不及三分,雖最,削其賞。」十月,選涇原士兵之善射者,以教 河朔騎軍馳驟野戰。帝曰:「裁併軍營,凡省軍員四千餘人,此十萬軍之資也。儻訓練 精勇,人得其用,不惟勝敵,亦以省財。」安石等曰:「陛下頻年選擇使臣,專務訓練 ,間御便殿躬親試閱,賞罰既明,士卒皆奮。觀其技藝之精,一人為數夫之敵,此實國 家安危所系也。」是時,帝初置內教法,旬一御便殿閱武,校程其能否而勸沮之,士無 不爭勸者。
七年,詔教閱戰法,主將度地之形,隨宜施行。二月,詔:「自今歲一遣使,按視五路 安撫使以下及提舉教閱諸軍、義勇、保甲官,課其優劣以聞而誅賞之。」
八年,詔:「在京諸軍營屯迫隘,馬無所調習。比創四教場,益寬大,可以馳騁。其令 騎軍就教者,日輪一營,以馬走驟閱習。」五月,臧景陳馬射六事:一、順鬃直射,二 、背射,三、盤馬射,四、射親,五、野戰,六、輪弄,各為說以曉射者。詔依此教習 。八月,帝令曾孝寬視教營陣。大閱八軍陣於荊家陂,訖事大賞。
元豐元年十月,詔立在京校試諸軍技藝格,第為上中下三等。步射,六發而三中為一等 ,二中為二等,一中為三等。馬射,五發驟馬直射三矢、背射二矢,中數、等如步射法 。弩射,自六中至二中,床子弩及炮自三中至一中,為及等。並賞銀有差。槍刀並標排 手角勝負,計所勝第賞。其弓弩墜落,或縱矢不及堋,或挽弓破體,或局而不張,或矢 不滿,或弩跖不上牙,或擭不發,或身倒足落,並為不合格。即射已中賞,余箭不合格 者,降一等,無可降者罷之。
是月,賈逵、燕達等言:「近者增損東南排弩隊法,與東南所用兵械不同,請止依東南 隊法,以弩手代小排。若去敵稍遠則施箭,近則左手持弩如小排架隔,右手執刀以備斬 伐,與長兵相參為用。」詔可,其槍手仍以標兼習。十一月,京西將劉元言:「馬軍教 習不成,請降步軍,又不成,降廂軍。」乃下令諸軍,約一季不能學者,如所請降之。 十二月,詔:「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十人以一人習馬射,受教於中都所遣教頭。在 京步軍諸營弓箭手,亦十人以一人習馬射,受教於教習馬軍所。藝成,則展轉分教於其 軍。」
二年四月,遣內侍石得一閱視京西第五將所教馬軍。五月,得一言其教習無狀,詔本將 陳宗等具折。宗等引罪,帝責曰:「朝廷比以四方驕悍為可虞,選置將臣分總禁旅,俾 時訓肄,以待非常。至於部勒規模,悉經朕慮,前後告戒已極周詳。使宗等稍異木石, 亦宜略知人意。尸祿日久,既頑且慵,苟遂矜寬,實難勵眾,可並勒停。」是月,詔殿 前、步軍司兵各置都教頭掌隸教習之事,弩手五營、弓箭手十營、槍刀標排手五營各選 一人武藝優者奏補。逐司各舉散直一人為指使,罷巡教使臣。是日,詔河東、陝西諸路 :「舊制,馬軍自十月一日馳射野戰,至穀雨日止。塞上地涼,自今教起八月,止五月 一日。」七月,詔諸路教閱禁軍毋過兩時。九月,內出教法格並圖像頒行之。步射執弓 、發矢、運手、舉足、移步,及馬射、馬使蕃槍、馬上野戰格鬥,步用標排,皆有法象 ,凡千餘言,使軍士誦習焉。
四年五月,詔東南諸路轉運、提點刑獄司,體量將兵自降教閱新法之後,軍士有所倍費 以聞。蓋自團立將兵以來,軍人日新教閱,舊資技藝以給私費者,悉無暇為故也。
六年,從郭忠紹之請,步軍弩手第一等者,令兼習神臂弓。
七年八月,詔開封府界、京東西路專選監司提舉教閱。神宗留心武備,既命立武學、校 七書以訓武舉之士,又頒兵法以肄軍旅,微妙淵通,取成於心,群臣莫望焉。
元祐元年四月,右司諫蘇轍上言:「諸道禁軍自置將以來,日夜按習武藝,將兵皆蚤晚 兩教,新募之士或終日不得休息。今平居無事,朝夕虐之以教閱,使無遺力以治生事, 衣食殫盡,憔悴無聊,緩急安得其死力?請使禁軍,除新募未習之人,其餘日止一教。 」是月,朝請郎任公裕言:「軍中誦習新法,愚懵者頗以為苦。夫射志於中,而擊刺格 斗期於勝,豈必盡能如法?」樞密院亦以為元降教閱新法自合教者指授,不當令兵眾例 誦。詔從之。九月,樞密院奏:「異時馬軍教御陣外,更教馬射。其法:全隊馳馬皆重 行為『之』字,透空發矢,可迭出,最便利。近歲專用順鬃直射、抹秋背射法,止可輕 騎挑戰,即用眾乃不能重列,非便。請自今營閱排日,馬軍『之』字射與立背射,隔日 互教。」詔可。
三年五月,罷提舉教習馬軍所。
六年六月,三衙申樞密院,乞近伏七十日依令式放諸軍教。王嚴叟白韓忠彥曰:「景德 故事,皆內侍省檢舉傳宣,今但歲舉為常,則不復見朝廷恩意。」忠彥以為然,又開陳 太皇太后。曰:「如此則為常事,待處分內侍省。」遂詔:「今後入狀,遣中侍傳宣諸 軍住教。」
紹聖元年三月,樞密院言:「禁軍春秋大教賞法,每千人增取二百一十人,給賞有差。 」從之。
二年二月,樞密院言:「馬軍自九月至三月,每十日一次出城○渲,教習回答野戰走驟 向背施放,遇風雪假故權住。」從之。
三年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禁軍格鬥法,自今並依元豐條法教習。七月,詔選弩手兼 習神臂弓。八月,詔:「殿前、馬步軍司見管教頭,別選事藝精強、通曉教像體法者, 展轉教習。其弓箭手馬、步射射親,用點藥包指及第二指知鏃,並如元豐格法。」是月 ,又詔復神臂弓射法為百二十步。
元符元年十月,曾布既上巡教使臣罰格,因言:「祖宗以來,御將士常使恩歸人主,而 威令在管軍。凡申嚴軍政,豈待朝廷立法而後施行耶?是管軍失職矣。」帝深以為然。
政和元年二月,詔:「春秋大教,諸軍弓弩鬥力,並依元豐舊制。」
四年五月,臣僚上言:「神臂弓垛遠百二十步,給箭十隻,取五中為合格,軍中少得該 賞,恐惰於習射。送殿前、馬步軍司勘會,將中貼箭數並改為上垛,其一中貼此兩上垛 。」從之。
五年三月,詔:「自今敢占留將兵,不赴教閱,並以違御筆論。不按舉者,如其罪。」 十一月,臣僚言:「春秋大教,諸軍弓弩上取鬥力高強,其射親中多者,激賞太薄,無 以為勸。」詔依元豐法。
八年,詔州郡禁軍出戍外,常留五分在州教閱,從毛友之請也。
重和元年正月,而兵部侍郎宇文粹中進對,論禁軍訓練不精,多充雜役。帝曰:「祖宗 軍旅之法最為密緻,神考尤加意訓習,近來兵官寖以弛慢。古者春振旅,夏茇舍,秋治 兵,冬大閱,皆於農隙以講事,大司馬教戰之法,大宗伯大田之禮,細論周制,大抵軍 旅之政,六卿無有不總之者。今士人作守倅,任勸農事,不以勸耕稼為職;管軍府事, 不以督訓練為意。自今如役使班直及禁衛者,當差人捉探懲戒。更候日長,即親御教閱 激賞。」尋以粹中所奏參照條令行之。
宣和三年四月,立騎射賞法,其背射上垛中貼者,依步射法推賞。
靖康元年二月,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今三衙與諸將招軍,惟務增數希賞, 但及等杖,不問勇怯。招收既不精當,教習又不以時,雜色占破,十居三四。今宜招兵 之際,精加揀擇,既系軍籍,專使教習,不得以雜色拘占。又神臂弓、馬黃弩乃中國長 技,宜多行教習,以捍邊騎。仍令間用衣甲教閱,庶使習熟。」四月,詔復置教場,春 秋大閱,及復內教法以激賞之。
陣法
熙寧二年十一月,趙離乞講求諸葛亮八陣法,以授邊將,使之應變。詔郭逵同離講求, 相度地形,定為陣圖聞奏。
五年四月,詔蔡挺先進教閱陣圖。帝嘗謂:「今之邊臣無知奇正之體者,況奇正之變乎 !且天地五行之數不過五,五陣之變,出於自然,非強為之。」宰相韓絳因請諸帥臣各 具戰陣之法來上,取其所長,立以為法。從之。帝患諸將軍行無行陣之法,嘗曰:「李 靖結三人為隊必有意。星書,羽林皆以三人為隊,靖深曉此,非無據也。」乃令賈逵、 郭固試之。十二月,知通遠軍王韶請降合行條約,詔賜御製攻守圖、行軍環珠、武經總 要、神武秘略、風角集占、四路戰守約束各一部,余令關秦鳳路經略司抄錄。
六年,詔諸路經略司,結隊並依李靖法,三人為一小隊,九人為一中隊,賞罰俟成序日 取裁。其隊伍及器甲之數,依涇原路牙教法。九月,趙離言:「欲自今大閱漢蕃陣隊, 且以萬二千五百人為法,旌旗麾幟各隨方色。戰國時,大將之旗以龜為飾,蓋取前列先 知之義。令中軍亦宜以龜為號。其八隊旗,別繪天、地、風、雲、龍、虎、鳥、蛇。天 、地則像其方園,風、雲則狀其飛揚,龍、虎則狀其猛厲,鳥、蛇則狀其翔盤之勢,以 備大閱。」樞密院以為陣隊旗號若繪八物,應士眾難辨,且其間亦有無形可繪者。遂詔 止依方色,仍異其形制,令勿雜而已。
七年,又命呂惠卿、曾孝寬比校三五結隊法。十月,以新定結隊法並賞罰格及置陣形勢 等,遣近侍李憲付趙離曰:「陣法之詳已令憲面諭,今所圖止是一小陣,卿其從容析問 ,憲必一一有說。然置陣法度,久失其傳,今朕一旦據意所得,率爾為法,恐有未盡, 宜無避忌,但具奏來。」繼又詔曰:「近令李憲齎新定結隊法並賞罰格付卿,同議可否 ,因以團立將官,更置陣法,卿必深悉朝廷經畫之意。如日近可了,宜令李憲齎赴闕。 」離奏曰:
置陣之法,以結隊為先。李靖以五十人為一隊,每三人自相得者結為一小隊,合三小隊 為一中隊,合五中隊為一大隊,余押官、隊頭、副隊頭、左右傔旗五人即充五十,並相 依附。今聖制:每一大隊合五中隊,五十人為之;中隊合三小隊,九人為之;小隊合三 人為之,亦擇心意相得者。又選壯勇善槍者一人為旗頭,令自擇如己藝、心相得者二人 為左右傔;次選勇悍者人為引戰;又選軍校一人執刀在後,為擁隊。凡隊內一人用命, 二人應援;小隊用命,中隊應援;中隊用命,大隊應援;大隊用命,小隊應援。如逗撓 觀望不即赴救,致有陷失者,本隊委擁隊軍校,次隊委本轄隊將,審觀不救所由,斬之 。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身自受敵,體被重創,但非可救者,皆不坐。其說雖與 古同,而用法尤為精密。此蓋陛下天錫勇智,不學而能也。
然議者謂四十五人而一長,不若五人而一長之密。且以五人而一長,即五十人而十長也 ,推之於百千萬,則為長者多,而統制不一也。至如周制:五人為伍,屬之比長;五伍 為兩,屬之閭胥;四兩為卒,屬之族師;五卒為旅,屬之黨正;五旅為師,屬之州長; 五師為軍,屬之命卿。此猶今之軍制,百人為都,五都為營,五營為軍,十軍為廂。自 廂都指揮使而下,各有節級,有員品,亦昔之比長、閭胥、族師、黨正之任也。
議者謂什伍之制,於都法為便,然都法恐非臨陣對敵決勝之術也。況八陣之法,久失其 傳,聖制一新,稽之前聞,若合符節。夫法一定,易以致人。敵好擊虛,吾以虛形之; 敵好背實,吾以實形之。然而所擊者非其虛,所背者非其實,故逸能勞之,飽能飢之, 此所謂致人而不致於人也。
七年七月,詔諸路安撫使各具可用陣隊法,及訪求知陣隊法者以聞。九月,崇儀使郭固 以同詳定古今陣法賜對,於是內出攻守圖二十五部付河北。
八年二月,帝批:「見校試七軍營陣,以分數不齊,前後牴牾,難為施用。可令見校試 官摭其可取者,草定八軍法以聞。」初,詔樞密院曰:「唐李靖兵法,世無全書,雜見 通典,離析訛舛。又官號物名與今稱謂不同,武人將佐多不能通其意。令樞密院檢詳官 與王震、曾收、王白、郭逢原等校正,分類解釋,令今可行。」又命樞密院副都承旨張 誠一、入內押班李憲與震、逢原行視寬廣處,用馬步軍二千八百人教李靖營陣法。以步 軍副都指揮使楊遂為都大提舉,誠一、憲為同提舉,震、逢原參議公事,夏元象、臧景 等為將副、部隊將、幹當公事,凡三十九人。
誠一等初用李靖六花陣法,約受兵二萬人為率,為七軍,內虞候軍各二千八百人,取戰 兵千九百人為七十六隊,戰兵內每軍弩手三百,弓手三百,馬軍五百,跳蕩四百,奇兵 四百,輜重每軍九百,是為二千八百人。帝諭近臣曰:
黃帝始置八陣法,敗蚩尤於涿鹿。諸葛亮造八陣圖於魚復平沙之上,壘石為八行。晉桓 溫見之,曰:「常山蛇勢。」此即九軍陣法也。至隋韓擒虎深明其法,以授其甥李靖。 靖以時遇久亂,將臣通曉者頗多,故造六花陣以變九軍之法,使世人不能曉之。大抵八 陣即九軍,九軍者,方陣也。六花陣即七軍,七軍者,圓陣也。蓋陣以圓為體,方陣者 內圓而外方,圓陣即內外俱圓矣。故以方圓物驗之,則方以八包一,圓以六包一,此九 軍六花陣之大體也。六軍者,左右虞候軍各一,為二虞候軍;左右廂各二,為四廂軍; 與中軍共為七軍。八陣者,加前後二軍,共為九軍。開國以來,置殿前、馬步軍三帥, 即中軍、前後軍帥之別名;而馬步軍都虞候是為二虞候軍,天武、捧日、龍神衛四廂是 為四廂軍也。中軍帥總制九軍,即殿前都虞候,專總中軍一軍之事務,是其名實與古九 軍及六花陣相符而不少差也。今論兵者俱以唐李筌太白陰經中陣圖為法,失之遠矣。
朕嘗覽近日臣僚所獻陣圖,皆妄相眩惑,無一可取。果如其說,則兩敵相遇,必須遣使 豫約戰日,擇寬平之地,夷阜塞壑,誅草伐木,如射圃教場,方可盡其法爾。以理推之 ,其不可用決矣。今可約李靖法為九軍營陣之制。然李筌圖乃營法,非陣法也。朕采古 之法,酌今之宜,曰營曰陣,本出於一法,特止曰營,行曰陣;在奇正言之,則營為正 、陣為奇也。
於是以八月大閱八軍陣於城南荊家陂。已事,賜遂而下至指使、馬步軍銀絹有差。
八年,詔諸路權住教五軍陣,止教四御陣。
九年四月,帝與輔臣論營陣法,謂:「為將者少知將兵之理,且八軍、六軍皆大將居中 ,大將譬則心也,諸軍,四體也。運其心智,以身使臂,以臂使指,攻左則右救,攻右 則左救,前後亦然,則軍何由敗也!」
元豐四年,以九軍法一軍營陣按閱於城南好草陂,已事,獎諭。
七年,詔:「已降五陣法,令諸將教習,其舊教陣法並罷。」蓋九軍營陣為方、圓、曲 、直、銳,凡五變,是為五陣。
元祐元年,高翔言,乞以御陣與新陣法相兼教閱,從之。蓋元豐七年,詔專用五陣法, 而舊教御陣遂廢;至是,復令互教。
紹聖三年,復罷教御陣。
大觀二年,詔以五陣法頒行諸路。
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陟奏:「通直郎秦元所著兵書、陣圖、師律三策、大八陣圖一 、小圖二,皆酌古之法,參今之宜,博而知要,實為可用。」詔令賜對。當時君臣雖無 雄謀遠略,然猶切切焉以經武為心。
高宗建炎元年,始頒樞密院教閱法,專習制御摧鋒破敵之藝、全副執帶出入、短樁神臂 弓、長柄刀、馬射穿甲、木挺。每歲擬春秋教閱法,立新格。神臂弓日給箭二十,射親 去垛百二十步。刀長丈二尺以上,氈皮裹之,引鬥五十二次,不令刀頭至地。每營選二 十人閱習,經兩閱者五十人為一隊,教習分合,隨隊多少,分隸五軍。每軍各置旗號, 前軍緋旗,飛鳥為號;後軍皂旗,龜為號;左軍青旗,蛟為號;右軍白旗,虎為號;中 軍黃旗,神人為號。又別以五色物號制招旗、分旗。舉招旗,則五軍以旗相應,合而成 陣;舉分旗,則五軍以旗相應,分而成隊。左右前卻,或分藏為伏,或分出為奇,皆舉 旗為號。更鳴小金、應鼓,備瞻望不及者。豫約伏藏之所,緩鳴小金即止,急鳴應鼓即 奇兵出陣趍戰,急鳴小金即伏兵出。其春秋大教推賞,依海行格法。
李綱言:「水戰之利,南方所宜。沿河、淮、海、江帥府、要郡,宜效古製造戰船,以 運轉輕捷安穩為良。又習火攻,以焚敵舟。」詔命楊觀復往江、浙措置,河、淮別委官 。三年,親閱水軍於鎮江登雲門外。
紹興四年,詔內殿按閱神武中軍官兵推賞。
二十四年,臣僚言:「州郡禁卒,遠方縱馳,多不訓練,春秋教閱,臨時備數,乞申嚴 舊制。」
三十一年,詔:「比聞諸路州廂、禁軍、土軍,有司擅私役,妨教閱。帥府其嚴責守兵 勤兵歸營,訓練精熟,以備點視。」
孝宗乾道二年,幸候潮門外,次幸白石閱兵,三衙率將佐道駕,射生官兵就御輦下獻所 獲。是日,有數將獨手運大刀,上曰:「刀重幾何?」李舜舉奏:「刀皆重數十斤。」 有旨:「卿等教閱精明。」又諭陳敏曰:「軍馬衣裝整肅如此。」特錫賚鞍馬、金帶, 士卒推賞有差。
四年,幸茅灘教閱。舉黃旗,連三鼓,變方陣;五鼓,舉白旗,變圓陣;次二鼓,舉赤 旗,變銳陣;青旗,變直陣。畢事,上大悅,賞賚加倍。兵分東西,呈大刀、火炮,上 問李舜舉:「按閱比曩時如何?」舜舉奏:「今日之兵,陛下親訓練,撫以深恩,錫以 重賞,忠勇倍常。」
乾道中,詔弓箭手元射一石四鬥力升加三斗,元射一石力升加五斗,弩手元射四石力升 加五斗,元射兩石七鬥力升加八斗,進秩推賞有差。宰執進射親賞格,虞允文曰:「拍 試以鬥力升請給,今用射親定賞,恐不加意鬥力。」上曰:「然。他日雖強弓弩可以取 勝,若止習射親,則鬥力不進。此賞格不須行。」
淳熙間,立槍手及射鐵簾格。上謂輔臣曰:「聞射鐵簾,諸軍鼓躍奮厲。」周必大曰: 「兵久不用,此輩無進取,自然氣惰。今陛下激勸告戒,人人皆勝兵。」於是殿前、步 軍司諸軍及馬軍舊司弓弩手,射鐵簾合格兵共一千八百四十餘。詔中垛簾弓箭手一石二 鬥力十箭,弩手四石力八箭,依格進兩秩,各賜錢百緡;弓箭手一石力十箭以上,弩手 三石力八箭,各進兩秩。詔中外諸軍賞格亦如之。
紹熙元年,詔殿司:「許浦水軍並江上水軍歲春、秋兩教外,每月輪閱習。沿海水軍准 是。」知徽州徐誼言:「諸路禁軍,近法以十分為率,二分習弓,六分習弩,餘二分習 槍、牌。習弓者聽兼習弩,鬥力可以觀其進退,射親可以察其能否。勤惰之實,人有稽 考。」詔下諸路遵守之。執政胡晉臣言:「比年用射鐵簾推賞,往往獲遷秩,是亦足以 作成人才。」上曰:「射鐵簾不難,此賞格太濫,其專以武藝精熟為尚。」
二年,樞密院言:「殿、步司諸軍弓箭手,帶甲六十步射,一石二鬥力,箭十二,六箭 中垛為本等。弩手,帶甲百步射,四石力,箭十二,五箭中垛為本等。槍手,駐足舉手 攛刺,以四十攛為本等。主帥委統制、統領較其藝。本等外取升加多者,每軍五千五百 人以上弓、弩、槍手各十五人,詣主帥審實,上樞密院覆試。各擇優等二人升轉兩秩, 餘人給錢五緡,俟將來再試。」
慶元二年,幸候潮門外大閱。
嘉泰二年,詔將按閱諸軍,賞賚依慶元二年增給。
寶慶二年,莫澤言:「州郡禁軍,平時則以防寇盜,有事則以備戎行,實錄於朝廷,非 州郡可得私役。比年州郡軍政隳廢,吝於廩給,闕額恆多。郡官、主兵官有窠占,寓公 有借事,存留者不什一。當教閱時,鈐、總、路分雖號主兵,僅守虛籍,莫敢號召。入 教之次,坐作進退殆同兒戲。守臣利虛券不招填,主兵受厚賂改年甲。且一兵請給,歲 不下百緡,以小計之,一郡佔三百人,是虛費三萬緡也。私役禁軍,素有常憲。守帥辟 園池,建第宅,不給餐錢;寓公去城遼絕,類得借兵,擾害鄉閭。近而輔郡至有寓公占 四五百兵者。良由兵官之權輕,而私占之禁弛也。乞嚴戒監司、守倅等,止許借廂軍, 仍不得妨教閱,余官雖廂軍亦勿借。」
淳祐十一年,台臣條陳軍匠不閒閱習之弊:「按舊制,禁兵毋私役。比歲凡州軍屯營駐 札之處,多循舊習,每一州軍匠無慮數百,官無小大各占破,而雕鏤、組繡、攻金、設 色之事靡所不有。工藝雖精,擊刺不習,設有小警,何能授甲?乞申嚴帥守及統兵官, 應軍匠聽歸營伍閒習訓練,勿競作無益,虛糜廩稍,以妨軍實。」
咸淳初,臣僚言:「諸軍統領、統制、正將、副將正欲在軍訓練,閒於武事,一有調用 ,令下即行,士悉將智,將悉士勇,所向無敵。今江南州郡、沿江制閫置帳前官,專任 營運,不為軍計,實為家謀,絕無戰陣新功,率從帳前升差。大略一軍僅二三千,而使 臣至五六百,以供雜役。」
九年,臣僚言:「比者招募軍兵,一時徒取充數,以覬賞格。涅刺之後,更不教閱。主 兵官苦以勞役,日夜罔休,一或少違,即罹囹圄,榜掠之酷,兵不堪命,而死者逃者接 踵也。今請以新招軍分隸諸隊,使之熟紀律,習事藝,或旬或月上各郡閱試。」蓋弊至 於此,而訓練之制大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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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九十六‧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遷補之制 屯戍之制)
遷補之制
自殿前、侍衛馬步軍校,每遇大禮後,各以次遷,謂之「轉員」。轉員至軍都指揮使, 又遷則遙領刺史,又遷為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員溢,即從上罷軍職,為正團練使 、刺史之本任,或有他州總管、鈐轄。其老疾若過失者,為御前忠佐馬軍都軍頭、副都 軍頭,隸軍頭司。其黜,則為外州馬步軍都指揮使。凡軍主闕,以軍都指揮使遞遷;余 闕,以諸軍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行首、軍使、副行首、副兵馬使、十將遞遷。 凡將校,一軍營止補十人,其廂都指揮使、軍都指揮使、都虞候、指揮使,營主其一, 即闕其三。殿前左右班都虞候遙領剌史,即與捧日軍都指揮使通,以次遷捧日、龍衛廂 都指揮使,仍遙領團練使。若員溢,即為正刺史補外,他如諸軍例遞遷。
凡列校轉補,有司先閱走躍、上下馬;次出指二十步,掩一目試之,左右各五占數為見 物。武藝,弓射五斗,弩擴一石五斗,槍刀手稍練。負罪不至徒,年未高,或雖年高而 無疾、精力不耗者,並取之。
凡諸軍轉員後,取殿前指揮使長入祗候填行門,取東西班長入祗候、殿侍、諸班直充諸 班押班、諸軍將校者,皆親閱。前一日,命入內都知或押班一人、勾當御藥院內侍一人 ,同軍頭引見司較定弓弩鬥力,標誌之。凡弓弩藝等者,人占其一。至日,引見,弓弩 列置殿前,命取一以射。軍頭引見司專視喝箭以奏。如喝失當,即奏改正。入內都知或 押班同勾當御藥院內侍殿上察視,如引見司不覺舉,亦奏改正。槍刀手竭勝負,若喝不 以實,並引見司失覺舉,並劾其罪。
太平興國九年,上詣崇政殿轉改諸軍將校,自軍都指揮使以下、員僚以上,皆按名籍驗 勞績而升陟之,凡數日而畢。內外感悅。乃謂宰臣等曰:「朕遷轉軍員,先取其循謹能 御下者,武勇次之。若不自謹飭,則其下不畏憚,雖有一夫之勇,亦何所用!」
咸平三年五月,上御便殿遷補軍職,凡十一日而畢。自神衛右第二軍都指揮使、恩州剌 史周訓而下,遞遷者千三十一人。
四年十二月,帝謂呂蒙正曰:「選眾求才,誠非易事。朕常孜孜詢訪,冀有所得。向求 於軍校中,超擢八九人,委以方任,其間王能、魏能頗甚宣力,陳興、張禹珪亦有能名 。」蒙正等曰:「才難求備。今拔十得五,有以見陛下知臣之明也。」
五年,帝謂知樞密院周瑩曰:「國朝之制,軍員有闕,但權領之,三歲一遷補。未及期 以功而授,止奉朝請而已。今闕員處則乏人部轄。須當例與轉補。」於是召瑩等至便殿 ,按軍籍次補,其屯戍於外及軍額在下素不該恩例,亦溥及之。凡再旬方畢。
景德二年四月,帝曰:「殿前諸班、侍衛馬步諸軍及軍頭司諸軍員,因衰病或以他事出 補外職,率皆臨事奏裁,殊無定製,可條其所入職名類例以聞。」又曰:「近累有諸處 立功指揮使,未可別加遷擢,皆特補本軍都虞候。舊無此職名,蓋權宜加置,若後有闕 ,不須復補。」又曰:「內外諸軍所闕小校,儻以名次遷補,或慮不能盡得武干之士, 自今並令閱試武藝,選擢為之。」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詔曰:「自來轉補軍員,皆是議定降宣命訖,方引見轉補。其間有 老病不任職者,臨時易之,無由整齊。經汾陰大禮,應殿前馬步軍諸班諸軍員,並分作 甲次於崇政殿逐人唱名引見,朕自視之。有不任職者,當於不系禁軍處優與安排,免轉 員之際,旋議改易。」八月,詔:「殿前、侍衛馬軍步軍司所管內外禁軍軍員,自來補 轉,體例不一,未得均平。朕夙夜思之。今來該汾陰轉員,可立定久遠規制。其馬軍、 步軍,自指揮使以下,各別轉補,皆令自下而升。仍將殿前、侍衛馬軍步軍司所轄軍分 ,各袞同轉補。如馬軍軍員自近下補至拱聖,即雙取之,以分補捧日、龍衛,其近下軍 分有闕,即卻自捧日、龍衛雙取,升一員資補填。其步軍有闕,填補並准此。」又詔: 「所議改更轉補軍員職名,恐諸軍未喻,可降宣命云:殿前、侍衛馬步軍司自來多是龍 衛更轉入捧日,並神衛更入天武之類,是致難得出職,久成沈滯。今來轉員,出自朕意 ,並各與分兩頭遷改,其龍衛更不入捧日,並神衛更不入天武。其捧日、龍衛闕,於拱 聖內隔間取人,分頭充填。其拱聖闕,即將驍騎、雲騎分頭轉入。其天武、神衛闕,於 神勇內隔間取人,分頭充填。其神勇闕,即將宣武充填。其宣武闕,取殿前、步軍司虎 翼充填。已上如取盡指定軍員,即轉已次軍員充填。所有寧朔軍分次第請受並轉員出入 ,今後並特與依驍勝體例施行。」
六年十月,詔:「諸班直並馬步軍事軍員,其諸班、捧日、龍衛、天武、神衛五頭下出 人外,其御龍諸直作一處轉;員僚直、拱聖、驍騎、雲騎、驍勝、武騎、寧朔、神騎已 上軍額軍員,作一處挨排遞遷;水軍神勇、宣武,殿前司虎翼、衛聖,步軍司虎翼、奉 節、廣勇、神射已上軍額軍員,作一處挨排轉補;事內殿前指揮使押班至都知只本班轉 ,其神衛、廣勇、神射已下至軍使、都頭,即逐指揮內遞遷。內有年及六十已下者並勾 押赴闕,令殿前司看驗聞奏,當議相度安排。所有副兵馬使、副都頭員闕,仍取捧日、 龍衛、神勇十將充填,余並從之。內神衛水軍第一指揮,令立充神衛水軍指揮;殿前司 上虎翼第二、步軍司上虎翼第一,並立充虎翼水軍指揮,依舊系逐司管押。其神衛水軍 見管軍員,先自奉節補入,多不會舟楫,並一齊轉上外,卻將虎翼水軍兩指揮會水軍員 與神衛水軍共三指揮一處袞轉。如轉至神衛水軍指揮使,除年老病患依例出職安排外, 更不轉上。」
天禧元年十月,以御前忠佐郭豐等六人並受將軍。初,軍頭司定年老負犯者將黜之。帝 以其久居武列,命寘環衛,其帶遙郡者與大將軍,不帶遙郡者與將軍。
天聖六年,將轉員,樞密院奏:「諸軍將校有因循不敢戢士者,請諭殿前、馬步軍司密 以名聞。」八年,詔殿前、侍衛司同定內外諸軍排立資次。
景祐二年,詔緣邊就糧兵有員闕,奏以舊人次遷。
康定元年,詔三路就糧將校半以次遷,半遣自京師。又詔陝西土兵校長遣自京師,情不 諳達,自今悉就本路通補。
慶曆四年,詔捧日、天武選退將校超三資,余超二資,悉補外職。五年,真定府、定州 路都總管司奏:「奉詔閱教軍士,選補階級,弓射九斗至一石,距堋七十步至百步,射 最親者為第一等。其閱教時,弓不必引滿,力競即發,務在必中。伏緣舊例軍中揀節級 ,以挽彊引滿為勝。今一旦取射親者為第一等,其弓力止九斗、一石,箭留三兩指,而 退素習挽強引滿之士,於理未便。」詔諸軍選節級用舊例,遇閱教即如近制。
皇祐元年,詔:諸路就糧兵闕將校,須轉補滿三年聽遷。又詔:將帥麾下兵,非有戰功 ,毋得請遷隸上軍。
嘉祐二年,詔:京東教閱本城、騎射、威邊、威勇、壯武,自初募置,即給鼓旗閱教以 代禁軍,如有員闕,聽遞遷至副指揮使止,轉補後滿三歲,闕三分已上即舉行。其指揮 使闕,即步軍司補之。
至和三年,詔親從官入殿滿八年者補節級,從樞密院之請也。
治平元年,遷諸班直長行洎禁軍副兵馬使已上有材武者,得七十人,帝臨軒親閱。喻天 武右第三軍都指揮使王秀曰:「爾武藝雖不中格,而有戰功,且能恪守法度,其以爾為 正刺史,務勤乃職,無負朕之委寄也。」又喻散直都虞候胡從、內殿直副都知張思曰: 「爾能勤以持身,忠以事上,治軍又皆整肅,其以從為內園使,思為崇儀副使。」自余 擢遷有差。
二年,詔:「廣南教閱忠敢、澄海,一營者即本營遞遷,兩營已上者,營三百人補五人 ,二百人至三百人補三人,二百人以下補二人,百人以下補一人,止於副指揮使。凡遞 遷滿三歲,五階闕二、三階闕一即補。」四年,詔:「自今一營及二百五十人已上置校 十人,闕三人即補。二百五十人已下置校七人,闕二人即補。京師非轉員並諸道就糧並 准此令。」
凡軍頭、十將、節級轉補,謂之「排連」,有司按籍閱試,如列校轉員法。弓射六斗、 弩擴一石七斗、槍刀手稍練並取之。如舊不試武技者,即遞遷。其不教閱廂軍節級,則 其半遞遷,其半取伉健未嘗犯徒刑、角力勝者充。
治平四年,有司言:「軍士闕額多而將校眾,請以實領兵數制將校額,第其遷補,並通 領五都之事。」乃詔:「二百五十人以上,補指揮使十人,以下七人,闕二人者以次補 。補十將者,馬軍四十人,步軍如馬軍之數而加其一焉。百五十人以上者三十人,闕五 人者以次補。不及百五十人者,如舊格,補單將二十人。」
熙寧二年,樞密院請:「自今捧日、龍衛、天武、神衛廂都指揮使闕,無當次遷者,並 虛之。其諸軍都指揮使、都虞候當遷者,闕多則間一名補轉,兼以次職事。吐渾等軍都 指揮使、都虞候闕者,虛其闕。」六月,詔:「河東、陝西就糧軍士將校,其間材效之 人,孤遠無由自達,有司審度其有軍功驍勇者以名聞,當擢寘班行,以備本路任使。」
四年,詔:「諸班直嘗備宿衛,病告滿尚可療者,殿前指揮使補外牢城指揮使,余以為 捧日、天武第五軍押營,奉錢三千者予五百,二千以下者予三百。」
六年,詔:「軍校老而諳部轄者優假之;雖疾不至罷癃,或未七十猶堪任事者勿罷。即 法雖當留而不能部轄者以聞,當議處之廂軍。」二月,詔:「軍士選為節級,取兩嘗有 功者,功等以先後,又等以重輕,又等以傷多者為上。」
七年,詔:「十將以下當轉資而不欲者,凡一資,以功者賜帛十五匹,技優者十匹。」 六月,詔:「在京轉員諸軍都虞候已上至軍都指揮使,以軍功當遷而願以授子孫者聽, 視其秩有差。」
八年,轉員,帝親閱,凡三日。舊制,捧日都虞候四人,至是,補者五人,而馬軍都指 揮使闕驍騎二人,以捧日一人補驍騎軍主,餘四人如故,則次軍皆不得遷,乃補四人者 皆為馬步軍副都軍頭。舊龍衛、拱聖、驍騎、武騎、寧朔、神騎為一百三十一營,今省 五十營,而馬軍指揮以下已補八十一營,補外尚有溢員,乃詔所省營未移並者凡四十三 ,每營權置下名指揮使、副指揮使各一,軍使三,以便遞遷。
九年,將轉員,樞密院奏:「換官稍優,軍校由行伍有功,不久乃至團練使。」帝曰: 「祖宗以來,軍制固有意。凡隸在京殿前、馬步軍司所統諸營,置軍都指揮使、都虞候 分領之。凡軍事,止責分領節制之人。責之既嚴,則遇之不得不優。至若諸路,則軍校 不過各領一營,不可比也。」吳充等以本大末小對,帝然之。因言:「周室雖盛,成、 康之後,寖以衰微。本朝太平百有餘年,由祖宗法度具在,豈可輕改也?」
元豐元年,詔禁軍排連者三分其人,以其一取立功額外人,二分如令簡試。十二月,詔 諸軍軍使、都頭以下並充兵額,正副指揮使以上置於額外,軍行則分押諸隊。又詔:「 內殿直以下諸班直闕,按籍闕二分者虛其闕四之一,二分以上亦如之,不及二分補其半 ,余並闕之。」
四年,詔:「五路袞轉土軍與諸路不袞轉禁軍法,十將、副都頭、副兵馬使、都頭、軍 使並如令。自副都指揮使至都虞候嘗轉資者,間以賜帛,已賜帛乃遷。」
五年,詔以諸路教閱廂軍為下禁軍,排連如禁軍法。
七年,樞密院言:「騎軍諸營、諸班直以年勞升至軍使者甚眾,無闕可補。」詔捧日、 龍衛、拱聖、驍騎、雲騎、驍勝權置下名軍使,凡二百四十員,拱聖、驍騎、雲騎權置 副兵馬使,凡九十員以處之。
元祐元年,樞密院奏:「諸軍將年七十,若有疾,假滿百日不堪療者,諸廂都指揮使除 諸衛大將軍致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都虞候帶遙郡除諸衛將軍致仕;諸班直、上四 軍除屯衛,拱聖以下除領軍衛:仍並以有功勞者為左,無功勞者為右。」從之。
二年,樞密院言:「舊例,行門對御呈試武藝,並臨時特旨推恩,前期未嘗按試,至日 旋乞增加鬥力,或涉唐突,因以抵罪,請於轉員前一日按定鬥力。」從之。四月,樞密 院言:「舊例,諸班直長行補諸軍員僚,並取入班及轉班二十年、年四十以上人。迨元 豐四年,以闕額數多,乃特詔減五年,系一時之命。今諸軍員僚溢額,儻不定製,即異 時遷補不行;若便依限年舊法,又慮未有合該出職之人。請於三次漸次增及舊例年限。 」從之。
五年,樞密院言:「轉員馬軍指揮使以下至副兵馬使,人數溢額,轉遷不行。」詔權置 下名軍使一百七十人,副兵馬使一百七十五人。又言:「禁軍大閱,請以匹帛、銀楪支 賜,罷轉資。」從之。六年,又言:「應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 、有戰功公據者,仍以戰功多少、得功先後、傷中輕重為次,事等而俱無傷中,則以事 藝營名為次。」從之。
紹聖二年,詔:「將來轉員換前班人,並從元豐轉員令,仍不得過一百二十人。元祐所 限人數比試家狀指揮勿用。」
三年,樞密院進呈轉員及行門試武藝、換前班、留住等條例。曾布言:「國初以來,皆 面問其所欲,察相人才,或換官,或遷將校,或再任,此則威福在人主。以至唐突,或 放罪,或行法,亦視其情狀而操縱之。元祐改法,乃令大閹與三司、軍頭司先指試定, 但對御引呈,依拍定等第推恩,殊失祖宗馭眾之法。不許唐突,例坐徒罪兼決責人員, 皆非舊法。唐突人雖有理,亦不施行。緣情輕者放罪,重者取旨,自有舊格。先朝燕達 、林廣嘗唐突當降配,先帝釋之,後皆為名將。至情重則杖脊配嶺表者,有王明者住留 叫呼,云:『若不得換前班,乞納命。』管軍賈逵乞重配,先帝亦貸之,但降一等,與 換外官。如此,故人知恩威皆自人主出,豈可一切付之有司?」帝悅,詔令並依元豐以 前條例施行。
五年,馬步軍司言:「三路袞轉軍員,請依元豐七年詔,『應三月一日後續有得功嵌補 升名並改轉名職自充下名者,並依先補名次,各理降宣月日以為高下,審會給據,候再 經袞轉,即依嵌補升轉名次高下轉那。』自今三路軍員袞轉亦如之。」詔侍衛馬、步軍 司,自今開具合轉補職名申樞密院降宣,余並從之。七月,軍頭司引見殿前、馬步軍司 揀到御龍諸直人材事藝應格,並補逐直將虞候,賜杖子。一名開弓偃身不應法,黜之。
八月,樞密院言:
轉員旁通格:「捧日、天武不帶遙刺軍都指揮使,換左藏庫使,仍除遙刺;殿前班不帶 遙刺都虞候,換左藏庫使。」看詳殿前班帶遙郡都虞候,系與捧日帶遙郡軍都指揮使理 先後相壓轉遷;其不帶遙郡殿前班都虞候、捧日軍都指揮使換官班,合一等推恩。欲殿 前班不帶遙郡都虞候,依捧日不帶遙郡軍都指揮使換官。
又拱聖、神勇與驍騎已下軍分有異,其逐軍都虞候、指揮使理難一等換官。欲拱聖、神 勇都虞候依舊換供備庫使外,驍騎、雲騎、宣武都虞候換左藏庫副使,拱聖、神勇指揮 使換內殿承制。捧日、天武、神、龍衛指揮使皆系上四軍,其捧日、天武換西京左藏庫 副使,龍、神衛換內殿承制,比捧日、天武隔兩官,理有未均,欲神、龍衛指揮使換供 備庫副使。
又殿前班上名副都知換供備庫副使,下名副都知換內殿承制,自來以左右第一、第二班 為資次,欲第一班換供備庫副使,第二班換內殿承制。
又:「換前班差遣,州總管以下,並以五路緣邊為優,諸路為次。正團練使,州總管; 正刺史,州鈐轄;諸司使副,都巡檢使、駐泊都監;內殿承制、崇班,巡檢、州都監; 供奉官至借職,教押軍隊指使。」看詳諸司使、副已上差遣,見依格施行外,承制以下 ,欲依今來轉員所差遣例。
又:「拱聖、神勇、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換文思,仍除遙刺,已帶者依舊;御 龍直都虞候,文思使,帶遙刺者依舊;內殿直兩次都虞候換左藏庫使,一次文思使,帶 遙刺者依舊。」看詳拱聖、神勇與驍騎以下軍分有異,兼御龍直都虞候遇轉員合次神勇 軍都指揮使轉行,及系環衛諸直人員最上名人,兼內殿直都虞候以次殿前班,及轉員無 闕,合隨龍衛軍都指揮使轉行,理難於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之下換官。欲御龍 直、內殿直都虞候依格合換官外,並除遙刺;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止與換文思 使,更不除遙郡刺史,內已帶遙刺者並依舊。內殿前班副都知並與換供備庫副使。
今馬步軍諸指揮事藝高強十將引見,取揀充員僚,內弓箭手短一指箭人合降一軍安排; 弩手括不發,事體頗同,並弩手墜箭與括不發亦同,欲並降一軍安排。
從之。
十一月,樞密院言:「轉員旁通冊內御龍直都虞候至都頭副換官,惟指揮使上兩直與文 思副使系降兩資,余止降一資,散員至金槍都知、副都知皆換內殿承制,不惟職名有差 ,自副都知約六遷方轉都知;兼東西班、散直、鈞容直系近下班分,副都知亦降都知一 等換內殿崇班。其東西班、散直押班與副都知職名不等,兩經轉遷,方入近下班分副都 知,理難與都知一等換內殿崇班。又散指揮至鈞容直指揮使並換供備庫副使,緣東西班 、散直、鈞容直遇轉員,止是遷入上班,亦難一等換官。」詔:「御龍下兩直指揮使換 左藏庫副使,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都知換供備庫副使,東西班、散直 押班換東頭供奉官,東西班指揮使換官依舊外,散直、鈞容直指揮使換左藏庫副使。」 緣轉員旁通冊內未載雲、武騎軍都指揮使轉遷換官並恩例等,詔並依驍騎軍都指揮使格 。
四年二月,軍頭司引見捧日等兵試藝,帝於行間召邢斌、韓扆問曰:「開弓猶有餘力乎 ?」各對願增二石二斗弓。遣內待監定鬥力授之。射皆應法,並特充殿前指揮使,賜緡 錢。
元符元年七月,樞密院言:「將校、軍頭、十將各轉補者,委本將體量,不掩眼試五次 ,二十步見,若一次不同,減五步,掩一眼再試。但兩眼共見二十步,或一眼全不見二 十步,仍試上下馬。如無病切,弓射五斗,弩踏一石五斗,槍刀、標手各不至生疏,並 與轉補。即有病切,或精神尪悴,或將校年六十九,或經轉補後犯奸盜贓罪情罪重以上 雖該降,並隔下奏聽旨。如差出者勾赴本將體量,在別州者,報所在州體量。排連長行 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兩次以上戰功人填闕,六人更取一名;余取年 四十以下、武藝高彊、無病切人,試兩眼各五次,二十步見者選拍。內步軍以闕六分為 率,先取弓手一分,次取弩手三分,次取槍牌刀手二分,更有零分者依六分為率,資次 取揀,周而復始。長行犯徒經決及二年,或軍人因犯移配杖罪經三年、徒罪經四年,或 已升揀軍分又經一年,各無過犯,並聽排連。不應充軍人,已投狀後,審會取放逐便, 雖未給公憑,其請給差使並罷,有違犯,加凡人二等。不應充軍人,於法許逐便者,並 追納元請投軍例物訖,報合屬去處,給公憑放逐便。如非品官之家,無例物回納,願依 舊充軍者聽。」從之。
三月,禮部言:「檢會故事,臣僚申請諸州軍府管押進奉衙校等,祖宗以來,並加散官 。自更官制,階散並罷。既罷階散,若與轉資,似屬太優。欲每轉一資,支賜絹二十疋 。如一名管押兩處,只許就一處支給。或一州一軍差二人同押,亦共與上件支賜。若一 員官兩處進奉,只隨本官合推恩處從一支給。今押進奉皇帝登寶位禮物衙校等,欲依故 例施行。」並從之。
宣和七年十一月,南郊,制:「應軍員送軍頭司未得與差遣者,如後來別無過犯,卻與 差遣。應廂軍人員補職及十五年未經遷補者,令所屬保明聞奏。應禁軍、廂軍因一犯濫 情重不得補充人員及遞遷資給者,若經斷及五年不曾再犯,及不曾犯贓,委所在候排連 日審實,特與不礙遷補。」
建炎、紹興之間,排連、轉員屢嘗損益,而大率因於舊制。
乾道六年,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李顯忠言:「本司諸兵將官有闕,自來擇眾所推者,不 以次序上聞升遷。比年須自訓練官充準備將,準備將及二年升副將,副將及二年升正將 ,正將及三年升統領官,再及三年升統制官,竊恐無以激揚士氣。請今後兵將官有闕, 不以年為限,許本司銓量人材膽勇服從上聞補用。」詔從其請。此誠砥礪兵將之良法也 。
嘉定中,樞密院言:
諸軍轉員遷補,務在均一。如內諸班直循舊格排連,積習既久,往往超躐升轉,後名反 居前列,高下不倫,甚失公平之意。
今參酌前後例格,均次資序:其一曰,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轉東西班西第二都知,內 殿直左第二班副都知轉散直左班都知。其二曰,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左第一班 副都知,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其三曰,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 升內殿直右第一班副都知,散中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四曰,散 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一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右第一班副 都知。其五曰,散指揮左第二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三班副都知 升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六曰,散都頭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都頭右班 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一班都知。其七曰,散祗候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二班副都知, 散祗候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八曰,內殿直左第一班押班遷轉東西班 西第一班副都知,內殿直右第一班押班轉東西班西第三班副都知。
以上各系升四名外,御龍直御龍左第一直十將轉御龍弓箭直副都頭,御龍直右第一直十 將轉御龍弩直副都頭,御龍骨朵子直左第一直十將升御龍左第一直十將,御龍弩直左第 一直十將升御龍弓箭左第三直十將,系各升六名。
於是超躐積習之弊盡革,而為定製焉。
淳祐十一年,御史台條奏軍功賞格違法之弊:「在法,邊戍獲捷、奇功、暴露、撤戍者 ,制閫、軍帥舉奏授官,必其人身親行陣,有戰御功。今自守闕進勇副尉至承信郎、承 節郎者,其弊尤多,迺以奉權要,酬私恩,或轉售於人。方等第功賞之初,即竄名其中 ,朝廷審核,動涉歲年,已無稽考。甚至承受、廳吏、廝卒之流,足跡未嘗出都門,而 沾親冒矢石、往來軍旅之恩,授以名器。請申嚴帥閫,令立功人親授告身,庶革冒濫。 」
寶祐五年,樞密院言:「應從軍職事,必立戰功,並隊伍中人曾經拍試武藝;若訓練官 以遞而升者,或年限未及仍帶『權』字,俟年及方升正統制,此定法也。近年任子、雜 流冒授者,才無差遣,便請從軍,繇統領至總管,曾幾何時,超躐而進。甫得總管,卻 恥軍職,輒稱私計不便,或托父母老疾,巧計離軍,又以筋力未衰,求差正任,甚非法 意。」
至咸淳中,大將若呂文德、夏貴、孫虎臣、范文虎輩,矜功怙寵,慢上殘下,行伍功賞 ,視為己物,私其族姻故舊,俾戰士身膏於草莽,而奸人坐竊其勳爵矣。
屯戍之制
凡遣上軍,軍頭司引對,賜以裝錢。代還,亦入見,犒以飲食,簡拔精銳,退其癃老。 至於諸州禁、廂軍亦皆戍更,隸州者曰駐泊。戍蜀將校,不遣都虞候,當行者易管他營 。凡屯駐將校帶遙郡者,以客禮見長吏,余如屯駐將校。凡駐泊軍,若捍禦邊寇,即總 管、鈐轄共議,州長吏等毋預。事涉本城,並屯駐在城兵馬,即知州、都監、監押同領 。若州與駐泊事相關者,公牒交報。凡戍更有程: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淮 、兩浙、荊湖、川峽、廣南東路三年,廣南西路二年,陝西城砦巡檢並將領下兵半年。
景祐元年,詔:「若聞陝西戍卒,多為大將選置麾下,及偏裨臨陣,鮮得精銳自隨。自 今以全軍隸逐將,毋得選占。」三年,詔廣、桂、荊、潭、鼎、澧六州各置雄略一營, 與歸遠軍更戍嶺外。
康定元年,頒銅符、木契、傳信牌。銅符上篆刻曰「某處發兵符」,下鑄虎豹為飾,而 中分之。右符五,左旁作虎豹頭四;左符五,右旁為四竅,令可勘合。又以篆文相向側 刻十干字為號:一甲己,二乙庚,三丙辛,四丁壬,五戊癸。左符刻十干半字,右符止 刻甲己等兩半字。右五符留京師,左符降總管、鈐轄、知州軍官高者掌之。凡發兵,樞 密院下符一至五,周而復始。指揮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已上用雙虎豹 符。樞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為始,內匣中,緘印之,命使者齎宣同下,雲下第一符,發 兵與使者,復緘右符以還,仍疾置聞。所在籍下符資次日月及兵數,毋得付所司。
其木契上下題「某處契」,中剖之,上三枚中為魚形,題「一、二、三」,下一枚中刻空 魚,令可勘合,左旁題云「左魚合」,右旁題云「右魚合」。上三枚留總管、鈐轄官高 者掌之,下一枚付諸州軍城砦主掌之。總管、鈐轄發兵馬,百人已上,先發上契第一枚 ,貯以韋囊,緘印之,遣指揮齎牒同往。所在驗下契與上契合,即發兵,復緘上契以還 ,仍報總管、鈐轄。其發第二、第三契亦如之。掌契官籍發契資次日月及兵數以為驗。
傳信牌中為池槽,藏筆墨紙,令主將掌之。每臨陣傳命,書紙內牌中,持報兵官,復書 事宜內牌中而還。主將密以字為號驗,毋得漏泄軍中事。
呂夷簡言:「自元昊反,被邊城砦各為自守計,萬一賊有奔沖,即關輔驚擾。雖夏竦等 屯永興,其實兵少。自永興距鄜延、環慶諸路,皆數百裏,設有急緩,內外不能相救。 請募勇敢士三萬,訓以武技,分置十隊,以有謀勇者三人將之,分營永興。西寇至,則 舉烽相應,或乘勢討擊,進退不以地分,並受夏竦等節制。」詔從之。初,趙元昊反, 以夏竦、陳執中知永興軍,節度陝西諸軍,久之無功。乃析秦鳳、涇原、環慶、鄜延為 四路,以秦、渭、慶、延知州分領本路馬步軍。是歲,罷銅符、木契。詔曰:「陝西屯 重兵,罄本路租稅,益以內庫錢帛,並西川歲輸,而軍儲猶不足。宜度隙地為營田務, 四路總管、轉運悉兼領使。」
慶曆二年,詔:「已發士三萬戍永興,委總管司部分閱教。歲以八月遣萬五千人戍涇、 原、儀、渭州、鎮戎軍,十二月以萬五千人代,至二月無警即還,歲以為常。」葛懷敏 等喪師,命范仲淹、韓琦、龐籍復統四路,軍期中覆不及者,以便宜從事。四年,夏人 已納款,乃罷。四月,帝謂輔臣曰:「湖廣擊蠻吏士,方夏瘴熱,而罹疾者眾,宜遣醫 往為胗視。」
六年,詔:「騎軍以盛夏出戍,馬多道死。自今以八月至二月遣發。」又詔:「廣南方 春瘴癘,戍兵在邊者權休善地。其自嶺外戍回軍士,予休兩月。」李昭亮上言:「舊制 ,調發諸軍先引見,試以戰陣,遷補校長。今或不暇試戰陣,請選彊壯有武技者,每十 人引見轉資後遣。」詔可。
時契丹使來議關南地,朝廷經制河北武備,議者欲增兵屯。程琳自大名府徙安撫陝西, 上言曰:「河朔地方數千裏,連城三十六,民物繁庶,川原坦平。自景德以前,邊數有 警,官軍雖眾,罕有成功。蓋定州、真定府、高陽關三路之兵,形勢不接,召發之際, 交錯非便。況建全魏以制北方,而兵隸定州、真定府路,其勢倒置。請以河朔兵為四路 ,以鎮、定十州軍為一路,合兵十萬人;高陽關十一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滄、霸 七州軍為一路,合兵四萬人;北京九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其駐泊鈐轄、都監各掌 訓練,使士卒習聞主將號令,急緩即成部分。」
天子下其章,判大名府夏竦奏:「鎮、定二路當內外之沖,萬一有警,各籍重兵,控守 要害,迭為應援。若合為一,則兵柄太重,減之則不足以備敵。又滄州久隸高陽關,道 裏頗近,瀕海斥鹵,地形沮洳,東北三百裏,野無民居,非賊蹊徑。萬一有警,可決漳 、御河東灌,塘淀隔越,賊兵未易奔沖,不必別建一路。惟北京為河朔根本,宜宿重兵 ,控扼大河南北,內則屏罩王畿,外則聲援諸路。請以大名府、澶懷衛濱棣、德、博州 、通利軍建為北京路。四路各置都總管、副都總管一人,鈐轄二人,都監四人。平時祗 以河北安撫使總制諸路,有警,即北京置四路行營都總管,擇嘗任兩府重臣為之。」
議未決,竦入為樞密使,賈昌朝判大名府,覆命規度。昌朝請如竦議,惟保州沿邊巡檢 並雄、霸、滄州界河二司兵馬,國初以來,拓邊最號彊勁,今未有所隸,請立沿邊巡檢 司隸定州路,界河司隸高陽關路。
於是下詔分河北兵為四路:北京、澶懷衛德博濱棣州、通利保順軍合為大名府路;瀛、 莫、雄、霸、貝、冀滄州、永靜乾寧保定信安軍合為高陽關路;鎮邢洺相趙磁州合為真 定府路;定保深祁州、北平廣信安肅順安永寧軍合為定州路。凡兵屯將領,悉如其議。 韓琦謂兵勢大分,請合定州、真定府為一,高陽關、大名府為一。朝廷以更寘甫新,不 報。詔四路兵依陝西遣部將往來按閱。又詔自今兵戍回,揀充捧日、龍衛、天武、神衛 等軍。
皇祐元年,髮禁兵十指揮戍京東,以歲飢備盜。詔陝西邊警既息,土兵可備守御,東軍 屯戍者徙內郡,以省餉饋。二年,詔:「如聞河北諸屯將校,有老疾廢事而不知退,有 善部勒著勞效而不得進,帥臣、監司審察,密以名聞。」
四年,詔:「戍兵歲滿,有司按籍,遠者前二月,近者前一月遣代,戍還本管聽休。」 五年,又詔:「廣西戍兵及二年而未得代者罷歸,鈐轄司以土兵歲一代之。」自儂智高 之亂,戍兵逾二萬四千,至是聽還,而令土兵代戍。
至和元年,詔陳、許、鄭、滑、曹州各屯禁兵三千。嘉祐五年,用賈昌朝奏,京北路置 都監三人,駐札許、蔡、鄭州,分督近畿屯兵。七年,詔陝西土兵番戍者毋出本路。
治平二年,發兵指揮二十,分戍永興軍、邠州、河中府,仍遣官專掌訓練。三年,詔員 僚直、龍衛毋出戍,神衛嘗留十指揮在營。又詔:「頃以東兵戍嶺南,冒犯瘴癘,得還 者十無五六。自今歲滿,以江、淮教閱忠節、威果代之。」
神宗嗣位,軍政多所更革。熙寧初,嘗與輔臣論河北守備。韓絳等曰:「漢、唐重兵皆 在京師,其邊戍裁足守備而已。故邊無橫費,彊本弱末,其勢亦順。開元後,有事四夷 ,權臣皆節制一方,重兵在西北。天寶之亂,由京師空虛,賊臣得以肆志也。」帝曰: 「邊上老人亦謂今之邊兵過於昔時,其勢如倒植浮圖。朕亦每以此為念也。」三年,詔 :「諸路戍兵,畸零不成部伍,致乖紀律,或互遣郡兵,更相往來,道路艱梗,宜悉罷 之,易以上番全軍或就糧兵為戍;當遣者並隸總管司,以詔令從事。」
舊制,河北軍馬不出戍,帝慮其驕惰,五年,始命河北、河東兵更戍,減其一歲以優之 。其年,詔徙河州軍馬駐熙州,熙州軍馬駐通遠軍,追召易集,可省極邊軍儲。帝嘗曰 :「窮吾國用者,冗兵也。其議徙軍於內郡,以弓箭手代之,冀省邊費。」
九年,詔:「京師兵比留十萬,余以備四方屯戍,數甚減少。自今戍兵非應發京師者勿 遣。」其後,言者屢請損河北冗兵,詔立額止留禁兵七萬,而京東增置武衛軍四十二營 ,訓練精銳,皆以分隸河北,而以三千人散戍東南杭、揚、江寧諸州,以備盜賊。嶺外 惟廣、韶、南雄州常有戍兵千人,桂林以瘴癘,間徙軍於全、永。元豐中,或請遣陝西 路騎軍五七百戍桂林者,詔遣在京軍馬以戍之。
元祐元年六月,右諫議大夫孫覺言:「將兵之禁,宜可少解,而責所在守臣與州郡兵官 ,可令乘時廣行召募,稍補前日之額。循祖宗之法,使屯駐三邊及川、廣、福建諸道州 軍,往來道路,足以服習勞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其勞佚。」詔:「陝西、河東、廣南 將兵,不輪戍他路,河北輪近裏一將赴河東,府界、諸路逐將與不隸將兵,並更互差撥 出戍別路。赴三路者差全將或半將,余路聽全指揮分差,仍不過半將。」
十月,樞密院言:「東南一十三將,自團將以來,未曾均定出戍路分,及不隸將兵內有 出戍窠名數少、所管指揮數多去處,未得均當。欲除廣南東、西兩路駐札三將只充本路 守御差使,虔州第六將、全永州第九將準備廣南東、西路緩急勾抽策應,並不差戍他路 外,餘八將及不隸將兵依均定路分都鈐轄司駐泊,分擘差使。內將兵、不隸將兵路分, 卻於自京差撥步軍前去補戍,候將兵回日,卻行勾抽。」從之。
十二月,廣西經略安撫使、都鈐轄司言:「乞除桂、宜、融、欽、廉州系將、不系將馬 步軍輪差赴邕州極邊水土惡弱砦鎮監柵及巡防並都同巡檢等處,並乞依邕州條例,一年 一替;其餘諸州差往邕州永平、古萬、太平、橫山、遷隆砦鎮及左、右江溪洞巡檢並欽 州如昔峒駐札抵棹砦,並二年一替;其諸州巡檢下,一年一替。」從之。
二年,河東經略安撫使曾布言:「河外上番四將,每將內抽減步軍赴嵐、石州,分擘沿 河等處差使,代開封府界等五將兵馬歸營;及赴岢嵐、火山軍駐札,代東兵兩指揮赴太 原府就食。」從之。是月,樞密院言:「昨為熙河蘭會路戍兵數多,尋以年滿,二千餘 人節次抽減歸營,兼本路即目見管戍兵比額尚多一千三百餘人。今朝旨令熙河蘭會路都 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許於秦鳳路勾抽一將應副。緣本路即目事宜,慮向秋闕人防守 ,欲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聽全勾抽秦鳳路九將應副差使,從京東差步 軍五指揮赴永興軍、商虢州權駐札,以備秦鳳路勾抽。」從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備呂惠卿所言:「『比緣邊牒報,西界點集本路叛卒。見闕守御人兵 ,兼土兵未填闕額,並蕃兵弓箭手比元豐元年少二千二百有餘,東兵馬步軍比元豐四年 、七年少十六指揮。乞於東步兵人內差撥一十六指揮添助防守。』兼本路自去歲泛差過 軍馬三十六指揮,比之他路,已是倍多,即今戍兵三萬六千餘人,比之元豐四年人數, 亦不至闕少,自可那融使喚。」詔:「鄜延路都總管司詳此照會,如遇賊兵犯塞,或本 路舉兵,委是闕人,其年滿人指揮兵級,令相度事宜,權留三兩月,候事宜稍息遣還。 」是月,詔:「河東路總管司那融替換上番兵馬,無令戍邊日久,致有勞弊。如無人替 換,候春月事宜稍息,即先後上番四將抽減一番兵馬歸營。」
元符二年閏九月,遣秦鳳戍兵十指揮應副熙河新邊戍守。十一月,以呂惠卿奏,減鄜延 戍兵五十指揮。三年八月,詔遣虎翼軍六千戍熙河路,令代蕃兵及弓箭手還家休息。十 二月,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崇寧四年,詔:「廣南瘴癘之鄉,東西雖殊,氣候無異。西路戍兵二年一代,而東路獨 限三年,代不如期,有隕於瘴癘者,朕甚惻然。其東路亦令二年一替,前期半年差人, 如違,以違制論。」
大觀二年六月,詔:「陝西諸路,自罷兵以來,數年於此,兵未曾徹。蓋緣邊將怯懦, 坐費邊儲,戍卒勞苦。可除新邊的確人外,余並依元豐罷邊事日戍額人數外,余並直抽 歸營。有司不得占吝,如違,以違制論。」又詔:「東南除見兵額外,帥府別屯二千人 ,望郡一千人。帥府置奉錢五百一指揮,以威捷為名;望郡奉錢四百一指揮,以威勝為 名;帥府三指揮、望郡一指揮各奉錢三百,以全捷為名:並以步軍五百人為額。」三年 六月,詔:「國家承平百五十年,東南一方,地大人眾,已見兵寡勢弱,非持久之道。 可除見今兵額外,帥府別屯兵士二千人,望郡一千人。」
宣和二年,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
三年正月,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非元豐法,遂罷其令。應拖後人並與免 罪,依舊收管。」閏五月,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奏:「勘會江南東路、兩浙東 西路各有東南一將,平日未嘗訓練武藝,臨敵必誤驅策。昨睦寇初發,天兵未到已前, 遣令上項將兵捕賊,遂致敗衄,亡失軍兵甚多。今睦賊討平之後,脅從叛亡者方始還業 ,非增戍兵鎮遏,無以潛消凶暴。臣今擬留戍兵二萬五千五百七十八人,分置江南東路 、兩浙東西路州軍防把,一年滿替出軍一次,依平蠻故事,每月別給錢三百,歲給鞋錢 一千。其兵並隸本路安撫司統轄訓練。」詔從之。是年,權知婺州楊應誠奏:「凡屯戍 將兵,須隸守臣,使兵民之任歸一,則號令不二,然後可以立事。」詔從之。續有旨改 從舊制。
四年,臣僚言:「東軍遠戍四川,皆京師及府界有武藝無過之人。既至川路,分屯散處 ,多不成隊,而差使無時,委致勞弊。蓋四川土兵既有詔不得差使,則其役並著東軍, 實為偏重。若令四川應有土兵、禁軍與東軍一同差使,不惟勞逸得均,抑亦不失熙、豐 置東軍彈壓蜀人兼備蠻寇之意。」詔本路鈐轄、轉運兩司公同相度利害以聞。
五年,制置所奏:「江、浙增屯戍後兵,相度節鎮增添兩指揮處,余州各一指揮,各不 隸將。內兩指揮處,將一指揮以威果為名,一指揮以全捷為名,余州並以威果為名。」 從之。
七年三月,詔:「廣南東、西路地遠山險,盜賊間有竊發。內郡戍兵往彼屯守,多緣瘴 癘疾病,不任捕盜,又不諳知山川道裏、林壑曲折,故盜不能禁。可令每巡檢下招置土 人健勇輕捷者,參戍兵之半,互相關防,易於擒捕。令樞密院行之。」
靖康元年四月,以种師道為太尉,依前鎮洮軍節度使、河北河東宣撫使,後加同知樞密 院事。時師道駐軍滑州,實無兵從行,請合山東、陝西、京畿兵屯於青、滄、滑、衛、 河陽,預為防秋之計。徐處仁等謂:「金人重載甫還,豈能復來?不宜先自擾費,示之 以弱。」議格不行。
七月,河北東路宣撫使李綱奏:「臣兩具論,以七月七日指揮止諸路防秋之兵為不可, 必蒙聖察。今宣撫司既無兵可差,不知朝廷既止諸路防秋之兵,將何應副。兼遠方人兵 各已在路,又已借請數月,本路漕司、州縣又已預備半年、百日之糧,今一放散,皆成 虛費,而實要兵用處無可摘那,深恐誤國大計。」詔依所奏。
紹興之初,群盜四起,有若岳飛、劉光世諸大將領兵尤重,隨宜調發,屯泊要害,控制 捍蔽,是亦權宜之利矣。厥後樞府、帥臣屢言久戍之弊,甚者或十年或二十年而不更, 尤可閔念。蓋出戍者皆已老瘁,而諸州所留,類皆少壯及工匠,三司多以坐甲為名,占 留違制,有終身未嘗一日戍者,於是命帥臣、鈐轄司置諸州尺籍,定其姓名,依期更戍 。帥臣又言:「有如貴溪戍兵,三月一更,由貴溪至池州,往返一千五百裏,即是一月 在途,徒有勞費。願以一年終更。」
今考紹興間邊境弗靖,故以大軍屯戍,而踐更之期,近者三月,遠者三年。逮和議既成 ,諸軍移屯者漸歸營矣,惟防秋仍用移屯更戍之法,沿邊備御亦倚重焉。乾道、淳熙、 紹熙之際,一遵其制。開禧初,複議用兵,駐札諸兵始復移屯。和議再成,邊地一二要 郡雖循舊貫,其諸駐札更戍之法不講,而常屯之兵益多。逮夫端平破川蜀,咸淳失襄樊 、裂淮甸,疆宇蹙而兵法壞。叛將賣降,庸夫秉鉞,間有圖國忘死之士,則遙制於權奸 ,移屯更戍,靡有定方。於是戍卒疲於奔命,不戰而斃者眾矣。至若將校之部曲,諸軍 之名號,士卒之眾寡,詳列於屯駐者,茲不重錄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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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九十七‧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器甲之制
其工署則有南北作坊,有弓弩院,諸州皆有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課。南北作院歲造 塗金脊鐵甲等凡三萬二千,弓弩院歲造角弝弓等凡千六百五十餘萬,諸州歲造黃樺、黑 漆弓弩等凡六百二十餘萬。又南北作坊及諸州別造兵幕、甲袋、梭衫等什物,以備軍行 之用。京師所造,十日一進,謂之「旬課」。上親閱視,置五庫以貯之。嘗令試床子弩 於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別造步弩以試。戎具精緻犀利,近代未有。
開寶三年五月,詔:「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軍士素能自備技擊之器者,寄掌 本軍之司;俟出征,則陳牒以請。品官准法聽得置隨身器械。」時兵部令史馮繼昇等進 火箭法,命試驗,且賜衣物、束帛。
淳化二年,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至道二年二月,詔:先造光明細鋼甲以給士卒者,初無襯裏,宜以紬裏之,俾擐者不磨 傷肌體。
咸平元年六月,御前忠佐石歸宋獻木羽弩箭,箭裁尺余,而所激甚遠,中鎧甲則竿去而 鏃存,牢不可拔。詔增歸宋月奉,且補其子為東西班侍。
三年四月,神騎副兵馬使焦偓獻盤鐵槊,重十五斤,令偓試之,馬上往復如飛,命遷本 軍使。八月,神衛水軍隊長唐福獻所制火箭、火球、火蒺藜,造船務匠項綰等獻海戰船 式,各賜緡錢。先是,相國寺僧法山,本洺州人,彊姓,其族百口,悉為戎人所掠。至 是,願還俗隸軍伍以效死力,且獻鐵輪撥,渾重三十三斤,首尾有刃,為馬上格戰具。 詔補外殿直。
五年,知寧化軍劉永錫制手炮以獻,詔沿邊造之以充用。
六年十月,給軍中傳信牌。其制,漆木為牌,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 鑿枘令可合;又穿二竅容筆墨,上施紙札。每臨陣則分而持之,或傳令,則署其言而系 軍吏之頸,至彼合契,乃書覆命。因冀州團練使石普之請也。
仁宗時,天下久不用兵。天聖四年,詔減諸路歲造兵器之半。是歲,詔作坊造鐵槍一萬 五千,給秦、渭、環、慶、延州、鎮戎軍。
六年,詔:外器甲久不繕,先遣使分詣諸路閱視修治之。
景祐二年,罷秦州造輸京師弓弩三年。詔:「廣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並鍛人並以私 有禁兵律論。」先是,嶺南為盜者多持博刀,杖罪輕,不能禁,轉運使以為言,故著是 令。
四年,詔作坊制栓子槍、觚槍各五萬。
康定元年四月,詔江南、淮南州軍造紙甲三萬,給陝西防城弓手。又詔河東彊壯習弩者 聽自置,戶四等以下官給之。八月,詔陝西制柳木旁牌。
慶曆元年,知并州楊偕遣陽曲縣主簿楊拯獻龍虎八陣圖及所制神盾、劈陣刀、手刀、鐵 連槌、鐵簡,且言龍虎八陣圖有奇有正,有進有止,遠則射,近則擊以刀盾。彼蕃騎雖 眾,見神盾之異,必遽奔潰,然後以驍騎夾擊,無不勝者。歷代用兵,未有經慮及此。 帝閱於崇政殿,降詔獎諭。其後,言者以為其器重大,緩急難用雲。
二年,詔鄜延、環慶、涇原、秦鳳路各置都作院,賜河北義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萬。 四年,賜鄜延路總管風羽子弩箭三十萬。 五年,詔諸路所儲兵械悉報三司,三司歲具須知以聞,仍約為程式預頒之。 八年,詔:「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許者,限一月送官。敢匿,聽人告捕。」
皇祐元年,御崇政殿,閱知澧州、供備庫副使宋守信所獻沖無敵流星弩、拒馬皮竹牌、 火鐮石火綱三刃、黑漆順水山字鐵甲、野戰拒馬刀弩、砦腳車、沖陣劍輪無敵車、大風 翎弩箭八種。
四年,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司言,郭咨所造獨轅沖陣無敵流星弩,可以備軍陣之用 。詔弓弩院如樣制之。除咨為鄜延路鈐轄,許置弩五百,募土民教之。既成,經略夏安 期言其便,詔立獨轅弩軍。
五年,荊南兵馬鈐轄王遂上臨陣拐槍。
至和元年,詔河北、河東、陝西路每歲夏曝器甲,有損斷者,悉令完備。如複閱視有不 堪用者,知州、通判並主兵官並貶秩。
嘉祐四年,詔京師所制軍器,多不鋒利,其選朝臣、使臣各一員揀試之。 七年,詔江西制置賊盜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並籍姓名,若再犯者,並妻子徙淮南。
熙寧元年,始命入內副都知張若水、西上閣門使李評料簡弓弩而增修之。若水進所造神 臂弓,實李宏所獻,蓋弩類也。以檿為身,檀為弰,鐵為○子槍頭,銅為馬面牙發,麻 繩札絲為弦。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長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長數寸,射三百四十餘步, 入榆木半笴。帝閱而善之。於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命河北州軍凡戎器分三等以聞,又詔內庫凡器甲擇其良若干條上。 四年,詔諸路遣官詣州,分庫藏甲兵器為三等如沿邊三路,而川峽不與。
五年,帝匣斬馬刀以示蔡挺,挺謂製作精而操擊便,乃命中人領工造數萬口賜邊臣,鐔 長尺余,刃三尺余,首為大環。是歲,詔權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詳定軍器制度。起以為一 己之見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監官、工匠審度法度所宜,庶可傳久。詔從之。
時,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簡。王雱上疏曰:「漢宣帝號中興賢主,而史稱技巧工匠, 獨精於元、成之時。是雖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方今外御邊患,內虞盜賊,而天 下歲課弓弩、甲冑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備者。臣嘗觀諸州作院 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 ,未嘗責其實用,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夫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攘內修,未 見其可也。儻欲弛武備,示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枲、筋膠、角羽之材,皆民力也, 無故聚工以毀之,甚可惜也。莫若更製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 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 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聞今武庫太祖時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 往往不可用,此可見法禁之張弛矣。」大抵雱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舊制也。
六年,始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屬有丞,有主簿,有管當 公事。先是,軍器領於三司,至是罷之,一總於監。凡產材州,置都作院。凡知軍器利 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眾。是歲,又置內弓箭南庫。軍器監奏以 利器頒諸路作院為式。是年冬,以騎兵據大鞍不便野戰,始制小鞍,皮○木○,長於回 旋,馬射得以馳驟,且選邊人習騎者分隸諸軍。
時周士隆上書論廣西、交阯事,請為車以御象陣,文彥博非之。安石以為自前代至本朝 ,南方數以象勝中國,士隆策宜可用,因論自古車戰法甚辨,請以車騎相當試,以觀其 孰利。帝亦謂北邊地平,可用車為營,乃詔試車法,令沿河采車材三千兩,軍器監定法 式,造戰車以進。
七年,判監呂惠卿言:「其所上弓式及其他兵器制度,下殿前、馬、步三司令定奪去取 。而逐司不過取責軍校文狀以聞,非獨持其舊說不肯更張,又其智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 。臣於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議。」帝乃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曰「 便」。時軍器監製器不一,材用滋耗。於是詔不以常制選官馳往州縣根括牛皮角筋,能 令數羨,次第加獎。是歲,始造箭曰狼牙,曰鴨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鑿子,凡四 種推行之。
八年,詔:「河北拒馬,或多以竹為之,不足當敵。令軍器監造三萬具赴北京、澶定州 。」又令計河北所少兵器製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費材力。又詔民戶馬死,舊不以報官者 並報,輸皮筋以充用。
帝慮置監未有實效,而虛用材役,詔中書、樞密院核實其事,令條畫以聞。軍器監奏, 置監以來,增造兵器若干,為工若干,視前器增而工省。帝復詰之,且令與御前工作所 較工孰省,驗器孰良。王韶謂:「如此,恐內外相傾成俗。且往年軍器監檢察內臣折剝 弓弩,隙由此生。今令內臣較按軍器監,又如曩日相傾無已。」帝曰:「比累累說軍器 監事,若不較見事實,即中外便以為聽小臣譖訴。今令得實行法,所以明曲直也。」安 石曰:「誠當如此。若每事分別曲直,明其信誕,使功罪不蔽,則天下之治久矣。」王 韶曰:「軍器監事不須比較。」帝曰:「事不比較,無由見枉直。」安石曰:「朝廷治 事,唯欲直而已。」其後,安石卒以辯口解帝之疑,而軍器監獲免欺冒之罪。冬十月, 軍器監欲下河東等路采市曲木為鞍橋,帝以勞民費財,不許。是時,河東、陝西、廣南 帥臣邀功不已,請增給兵器,帝各令給與之。至是,有乞以耕牛博買器甲者。
元豐元年冬,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給新樣刀,軍器監欲下江、浙、福建路製造,帝不 許,給以內南庫短刃刀五萬五千口。
二年,御批有曰:「河東路見運物材於緣邊造軍器,顯為迂費張皇,可令軍器監速罷之 。」
三年,吉州奏:「奉詔市箭笴三十萬,非土地所產,且民間不素蓄,乞豫給緡錢,期以 一年和市。」從之。
時西邊用兵久不解。四年春,陝西轉運使李稷奏:「本道九軍,什物之外,一皆無之, 乞於永興軍庫以余財立法營辦。」七月,涇原路奏修渭州城畢,而防城戰具寡少,乞給 三弓八牛床子弩、一槍三劍箭,各欲依法式製造。詔圖樣給之。
五年七月,鄜延路計議邊事所奏乞緡錢百萬、工匠千人、鐵生熟五萬斤、牛馬皮萬張造 軍器,並給之。八月,詔令沈括以劈陣大斧五千選給西邊諸將。十一月,陝西轉運使李 察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監司提舉。」從之。
六年二月,詔:熙河路守具有闕,給氈三千領、牛皮萬張,運送之。八月,從環慶路趙 離之請,以神臂弓一千、箭十萬給之。未幾,賜蘭會路藥箭二十五萬。
七年,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言:「秦鳳路軍器見闕名物計四百三十餘萬,使一一為之, 非十餘年可就,乞自京給賜。」詔量給之。
帝性儉約。有司造將官皮甲,欲以生絲染紅,代犛牛尾為瀝水,帝惜之,代以他毛。於 一弓、一矢、一甲、一牌之用,無不盡心焉。弓曰闊閃促張弓,罷長弰舊法。矢曰減指 箭。牌以欒竹穿皮為之,以易桐木牌。改素鐵甲為編挨甲。其法精密,乃劉昌祚、尹抃 、閻守勤等所定製度雲。
八年十月,詔內外所造軍器,以見余物材工匠造之,兵匠、民工即罷遣之。
元祐元年,詔:三路既罷保甲團教,其器甲各送官收貯,勿得以破損拘民整治。八月, 詔太僕少卿高遵惠,會工部及軍器監內外作坊及諸州都作院工器之數,以要切軍器立為 歲課,務得中道,他非要切,並權住勿造。於是數年之間,督責少弛。紹聖三年,有司 言:「州郡兵備,全為虛文,恐緩急不足備御。請稍推行熙寧之詔,常令封樁、排垛, 依雜隊法。」從之。
元符元年,詔江、湖、淮、浙六路合造神臂弓三千、箭三十萬。
二年,臣僚奏乞增造神臂弓,於是軍器監所造歲益千餘弓。是歲,詔河北沿邊州城壁、 樓櫓、器械、各務修治,有不治者罪之。
先是,二廣路土丁令依熙寧指揮修置器械。三年,知端州蕭刓上疏,極言傷財害民,其 弊非一,乞住買槍手器械。疏奏不報。
崇寧初,臣僚爭言元祐以來因循弛廢,兵不犀利。詔復令諸路都作院創造修治,官吏考 察一如熙寧時矣。時有詔造五十將器械,從工部請,令內外共造,由是都大提舉內外製 造軍器所之名立焉。
初,從邢恕之議,下令創造兵車數十乘,買牛以駕。已而蔡碩又請河北置五十將兵器, 且為兵車萬乘。蔡京主其說,奸吏旁緣而因為民害者深矣。
崇寧三年,河北、陝西都轉運司言:「兵車之式,若用許彥圭所定,則車大而費倍。若 依往年二十將舊式,則輕小易用,且可省費。」詔卒以許彥圭式行之。時熙河轉運副使 李復先奏曰:「今之用兵,與古不同。古者征戰有禮,不為詭遇,多由正途,故車可行 而敵不敢輕犯。今之用兵,盡在極邊,下砦駐軍,各以保險為利,車不能上。又戰陣之 交,一進一退,車不能及,一被追襲,遂非己有。臣屢觀戎馬之間,雖糧糗、衣服、器 械不能為用,況於車乎?臣聞此車之造,許彥圭因姚麟以進其說。朝廷以麟熟於邊事, 而不知彥圭輕妄、麟立私恩以誤國計。其車比於常法闊六七寸,運不合轍,東來兵夫牽 挽不行,以致典賣衣物,自賃牛具,終日而進六七裏,棄車而逃者往往而是。夫未造則 有配買物材、顧差夫匠之擾;既成,又難運致,則為諸路之患有不可勝言者矣。彥圭但 圖一官之得,不知有誤於國,此而不誅,何以懲後!今乞便行罷造,已造者不復運來, 以寬民力。」其後,彥圭卒得罪。
元豐之時,河北、河東路軍器,每季終委逐路職司更互考察。元祐罷之。四年,因工部 之請,復行之。
大觀二年,手詔曰:「前東南備御指揮,深慮監郡縣吏急切者倚法害民,廢職者慢令失 事,如築城壁、造軍器、收戰馬、習水戰之類,並可量度工力,計以歲月,漸次興作, 毋得急遽科斂及差雇百姓,使急不擾民,緩不廢事,然後為稱。」尋詔限十年一切畢工 。四月,罷黎、雅等州市犛牛尾,慮為民害。八月,提舉御前軍器所奏,乞如崇寧五年 指揮,下諸路買牛角四十萬隻、筋十萬斤。從之。
政和二年二月,詔諸路州郡造軍器有不用熙寧法式者,有司議罰,具為令。六月,又詔 並用御前軍器所降法式,前二月指揮勿行。
三年,詔:「馬甲曩用黑髹漆,今易以朱。」是歲,姚古奏更定軍器,曩時甲二副,今 拆造三副;曩時手刀太重,今皆令輕便易用;曩時神臂弓硾二石三斗,今硾一石四斗。 從之,悉下諸路改造。
六年,軍器少監鄧之綱奏:「國家諸路為將一百三十有一,訓練士卒,各給軍器,以備 不虞。惟河北諸將軍器乃熙、豐時造,精利牢密,冠於諸路。臣恐歲久因循,多致損弊 。乞自河北、陝西路為首,令諸路一新戎器,仰稱陛下追述先志,儲戎器、壯國威之意 。」從之。
七年,之綱三上奏,一言修武庫,二言整軍器,大省國用。詔升之綱為大監,又遷一官 。時宇文粹中賜對崇政殿,奏武庫事,因奏:「武庫有祖宗所御軍器十餘色,乞編入鹵 簿圖志,遇郊兵重禮,陳於儀物之首,以識武功,且示不忘創業艱難意。」是年,御筆 以武庫當修軍器近一億萬,其中箭鏃五千餘萬,用平時工料,須七十年余然後可畢。於 是令鄧之綱分給沿流作院,限三年修之,而權住三年上供軍器。
八年,以之綱奏,諸路歲起上供料買分數,特免三年綱發。然自時厥後,申明郡縣牛皮 角筋之禁,紛然為害者,之綱之請也。
宣和元年,權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公事鄭濟奏:「本路惟潭、邵二州,各有年額製造軍器 。今年製造已足,躬親試驗,並依法式,不誤施用。」詔加旌賞,以為諸路之勸。然自 是歲督軍器率用御筆處分,工造不已而較數嘗闕,繕修無虛歲而每稱弊壞。大抵中外相 應,一以虛文,上下相蒙,而馴致靖康之禍矣。
靖康初,兵仗皆闕,詔書屢下,嚴立賞刑,而卒亦無補。時通判河陽、權州事張旗奏曰 :「河陽自今春以來,累有軍馬經過,軍士舉隨身軍器若馬甲、神臂弓、箭槍牌之類, 於市肆博易熟食,名為寄頓,其實棄遣,避逃征役。拘收三日間,得器械四千二百餘物 。此乃太原援師,尚且棄捐器甲,則他路軍馬事勢可知。宜諭民首納,免貽他患。」帝 善旗奏,賞以一官。
初,御前軍器監、軍器所萬全軍匠以三千七百為額,東西作坊工匠以五千為額。紹興初 ,役兵才千人,久之,增至五千六百餘,又於諸道增二千九百餘,本券外復增給日錢百 七十、月米七斗半。於是內庫累歲兵械山積,而諸軍悉除戎器。二十六年,詔:「工匠 宜減免,江、浙、福建諸州物料悉蠲之。」有司奏物料減三之一,工匠二千、雜役兵五 百為額。
舊,軍器所得專達。建炎中,嘗以閹官董愨提舉,尋罷之。紹興五年,隸工部,後復以 中人典領。三十年,工部言非祖宗建官意,詔依條檢察。孝宗受禪,增提點官一員,御 史力論其不可,復隸工部焉。
造車之制。渡江後,東南地多沮洳險隘,不以車為主。宗澤、李綱有戰車法,王大智獻 車式,皆不復用,而屬意甲冑、弧矢之利矣。建炎初,上諭宰執曰:「方今戰士無慮三 十萬,若皆被堅執銳,加以弧矢之利,雖彊敵,無足畏也。造弓必用良工善價。」紹興 三年,提舉製造軍器所言:「以七十工造全裝甲一。又長齊頭甲每一甲用工百四十一, 短齊頭甲用工七十四。乞以本所全裝甲為定式。」席益言:「諸州造馬蝗弩,不若令造 弓。」詔並改造弓弩,內馬蝗弩改手射弓。
紹興四年,軍器所言:「得旨,依御降式造甲。緣甲之式有四等,甲葉千八百二十五, 表裏磨珵。內披膊葉五百四,每葉重二錢六分;又甲身葉三百三十二,每葉重四錢七分 ;又腿裙鶻尾葉六百七十九,每葉重四錢五分;又兜鍪簾葉三百一十,每葉重二錢五分 。並兜鍪一,杯子、眉子共一斤一兩,皮線結頭等重五斤十二兩五錢有奇。每一甲重四 十有九斤十二兩。若甲葉一一依元領分兩,如重輕差殊,即棄不用,虛費工材。乞以新 式甲葉分兩輕重通融,全裝共四十五斤至五十斤止。」詔勿過五十斤。三十二年,詔江 東安撫司造木弩五千、箭五十萬。
隆興元年,御降木羽弩箭式,每路依式制箭百萬。淳熙九年,衢州守臣制到木鶴觜弩二 千、箭十萬。又湖北、京西造納無羽箭。上曰:「箭不用羽,可謂精巧,其屋藏之。」 淮東總領朱佺言:「鎮江一軍,乃韓世忠部曲。世忠造克敵弓,以當敵騎衝突,其發可 至百步,其勁可穿重甲,最為利器。往歲調發,弓不免損失,存者歲久亦漸弛壞。今考 諸軍見弩手八千八百四十二人,人合用兩弓,一弓一日上教,一弓備出戰,合用弓萬七 千六百八十有四,僅存六千五百七十有四,余皆不堪施教,乞下鎮江都統司足其額。」
十五年,工部侍郎李昌圖言:「弓矢之利,貴於便疾。神臂弓鬥力及遠,屢獲其用。後 又又造神勁弓,及遠雖在神臂弓上,軍中多言其發遲,每神臂三矢而神勁方能一發,若 臨敵之際,便疾反出神臂下。」上曰:「平原曠野宜用神勁弓,西蜀崇山峻岭,未知孰 利。」詔金州都統司詳議以聞。既而都統制吳挺奏:「神勁弓並彈子頭箭,諸軍用之誠 便疾,神臂不及也。」詔從其便。楚州兵馬鈐轄言:「弩之力,勁者三十石,次者十五 石,矢之鏃狀若鍬,所發何啻數百步,洞穿數人。江上諸軍有弩式,皆廢不修。」詔兩 淮、荊襄沿邊城守,各制二十枝,御前軍器所亦如之。紹熙而後,日造器械,數目山積 。
開慶元年,壽春府造贛筒木弩,與常弩明牙發不同,箭置筒內甚穩,尤便夜中施發。又 造突火槍,以鉅竹為筒,內安子窠,如燒放,焰絕然後子窠發出,如炮聲,遠聞百五十 餘步。
咸淳九年,沿邊州郡,因降式制回回炮,有觸類巧思,別置炮遠出其上。且為破炮之策 尤奇。其法,用稻穰草成堅索,條圍四寸,長三十四尺,每二十條為束,別以麻索系一 頭於樓後柱,搭過樓,下垂至地,梁梁垂四層或五層,周庇樓屋,沃以泥漿,火箭火炮 不能侵,炮石雖百鈞無所施矣。且輕便不費財,立名曰「護陴籬索。」是時兵紀不振, 獨器甲視舊制益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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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九十八‧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馬政
國馬之牧,歷五代浸廢,至宋而規製備具。自建隆而後,其官司之規,廄牧之政,與夫 收市之利,牧地之數,支配之等,曰券馬,曰省馬,曰馬社,曰括買,沿革盛衰,皆可 得而考焉。
凡御馬之等三,(入殿祗候十五匹,引駕十四匹,從駕二十匹。)給用之等十有五,( 曰揀中,曰不得支使,曰添價,曰明信,曰臣僚,曰諸班,曰御龍直,曰捧日、龍衛, 曰拱聖,曰驍騎,曰云、武騎,曰天武、龍猛,曰配軍,曰雜使,曰馬鋪。)群號之字 十有七,(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水」,曰「官」,曰「吉 」,曰「天」,曰「主」,曰「王」,曰「方」,曰「與」,曰「來」,曰「萬」,曰 「小」,曰「囗官」,曰「退」。)毛物之種九十有二,(叱撥之別八,青之別二,白 之別一,烏之別五,赤之別五,紫之別六,駿之別十一,赭白之別六,騮之別八,騧之 別六,駱之別五,騅之別五,騟之別八,駁胯之別六,駁之別三,驃之別七。)
其官司之規,則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飛龍二院,以左、右飛龍二使領之。太平 興國五年,改飛龍為天廄坊。雍熙四年,改天廄為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四、左右 天廄坊二皆隸焉。
真宗咸平元年,創置估馬司。凡市馬,掌辨其良駑,平其直,以分給諸監。 三年,置群牧使,以內臣勾當制置群牧司,京朝官為判官。
景德二年,改諸州牧龍坊悉為監,賜名,鑄印以給之。在外之監十有四:大名曰大名, 洺州曰廣平,衛州曰淇水,並分第一、第二。河南曰洛陽,鄭州曰原武,同州曰沙苑, 相州曰安陽,澶州曰鎮寧,邢州曰安國,中牟曰淳澤,許州曰單鎮。
四年,以知樞密院陳堯叟為群牧制置使,又別置群牧使副、都監,增判官為二員。凡廄 牧之政,皆出於群牧司,自騏驥院而下,皆聽命焉。諸州有牧監,知州、通判兼領之, 諸監各置勾當官二員。又置左右廂提點。又置牧養上下監,以養療京城諸坊、監病馬。 又詔左右騏驥院諸坊、監官,並以三年為滿;如習知馬事願留者,群牧司以聞,而徙蒞 他監焉。
其廄牧之政,則自太祖置養馬務一,葺舊務四,以為牧放之地始。
太平興國四年,太宗觀兵於幽,得汾晉燕薊之馬四萬二千餘疋,內皂充牣,始分置諸州 牧養之。時殿直李諤坐贓,監牧許州,盜官菽,馬多死,並主吏斬於市。又詔擇豐曠地 置牧龍坊八,以便牧養。淳化二年十二月,詔圉人取善馬數十疋,於便殿設皂棧,教以 秣飼,且以其法諭宰執,仍頒於諸軍。復以醫馬良方賜近臣。嘗從趙守倫之請,於諸州 牧龍坊畜牝馬萬五千疋,逐水草牧放,不費芻秣,生駒蕃息,足資軍用。至是,守倫復言 :「諸坊牧馬萬疋,歲當生駒四千,今歲止二千五百,典司失職,當嚴責罰。若馬百疋 歲得駒七十,則加遷擢。諸坊產駒,即籍以聞。牧放軍人,當募少壯充役。」並從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監賞罰之令,外監息馬,一歲終以十分為率,死一分以上勾當 官罰一月奉,余等第決杖。牧倍多而死少者,給賞緡有差。凡生駒一疋,兵校而下賞絹 一疋。當是時,凡內外坊、監及諸軍馬凡二十餘萬疋,飼馬兵校一萬六千三十八人。每 歲京城草六十六萬六千圍,麩料六萬二千二百四石,鹽、油、藥、糖九萬五千餘斤、石 ,諸州軍不預焉。左右騏驥六坊、監止留馬二千餘疋,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則別其羸病 ,就棧皂養飼。其尚乘之馬,唯備用者在焉。
凡牧監之在河南、北,天禧後,靈昌監為河決所沖。至乾興、天聖間,兵久不試,言者 多以為牧馬費廣而亡補,乃廢東平監,以其地賦民。五年,廢單鎮監。六年,廢洛陽監 。於是河南諸監皆廢,悉以馬送河北。既而詔取原武監馬赴京師,移河北孳生馬牧於原 武。
八年,群牧司上言:原武地廣而馬少,請增牧數。詔以淇水第二監四歲馬屬原武,歲取 河北孳生四歲馬分屬淇水第二並原武監,移原武下等馬牧於靈昌鎮廢監,仍隸原武。
九年,詔諸監孳生駁馬,四時游牧,勿復登廄。
明道元年,議者謂:「自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詔遣左廂提 點王舜臣往度利害。舜臣言:「鎮寧、靈昌、東平、淳澤四監雖廢,然其地猶牧本監並 騏驥院馬,洛陽、單鎮去京師近,罷之非便。」乃詔復二監,以牧河北孳生馬。
景祐二年,揀河北諸監馬一千九百牧於趙州界,隸安陽監。既而詔廣平廢監留其一,以 趙州界牧馬復隸焉,所餘一監,毋毀廄舍。
四年,復以原武第二監為單鎮,移於長葛縣,以縣令、都監兼領之。三年,詔院坊、監 馬歲留備用外,余為兩群,牧於咸豐門外牟駝岡。
凡收養病馬,估馬司、騏驥院取病淺者送上監,深者送下監,分十槽醫療之。天聖六年 ,詔月以都監、判官一人提舉。八年,言者謂上監去京城遠,送病馬非便。詔廢之,以 病淺馬分屬左右騏驥院六坊、監,季較拋死數,歲終第賞罰。更以騏驥院官迭往提舉。
明道二年,復置上監,易名天坰,養無病馬,病馬並屬下監。 景祐二年,詔以牧養監馬團群牧於陳、許州界鳳凰陂,免耗芻菽,歲以為常。 治平二年,詔院坊、監馬之病不堪估賣者,送淇水第一監,別為一群以牧養之。
凡馬之孳生,則大名府、洺、衛、相州七監多擇善種,合牝牡為群,判官歲以十二月巡 行坊、監,閱二歲駒點印,第賞牧兵。諸軍收駒及二歲,即送官。
天聖七年,群牧司言:「舊制,知州軍、通判領同群牧事,歲終較馬死數及分已上,並 生駒不及四分,並罰奉。死數少,生駒多,即奏第賞。三歲都比,以該賞者聞。今請申 明舊制,通判始到官,書所轄馬數,歲一考之,官滿,較總數為賞罰。」詔從之。
嘉祐八年,群牧司言:「孳生七監,每監歲定牝馬二千,牡馬四百,歲約生駒四百,以 為定數。」
治平二年,詔:「諸監生駒滿三十月已上,每歲點印,選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監,余雜 大馬悉送河南三監,其淇水第二監馬,候滿六十月,給配諸監。諸監牝馬滿三十月,本 監別立群牧放,候滿五十月,乃撥配他監。」
凡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芻粟,續食至京師 ,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送赴闕,或就配 諸軍,曰省馬。陝西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眾復裒金益之 ,曰馬社。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
宋初,市馬唯河東、陝西、川峽三路,招馬唯吐蕃、回紇、党項、藏牙族,白馬、鼻家 、保家、名市族諸蕃。至雍熙、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嵐州、岢嵐火山軍、唐龍鎮、濁 輪砦,陝西則秦渭涇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 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戎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自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 市唯麟、府涇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嵐火山保安保德軍。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秦 階文州、鎮戎軍而已。
太祖時,歲遣中使詣邊州市馬。先是,兩河之民入蕃界盜馬入中國。官給其直。時方留 意撫綏,詔禁之。
太平興國四年,詔市吏民馬十七萬匹。六年,詔內屬戎人驅馬詣闕下者,首領縣次續食 ,且禁富民無得私市。十二月,詔:「蕃部鬻馬,官取良而棄弩,又禁其私市,歲入數 既不充,且無以懷遠人。自今委長吏謹視馬之良駑,駑即印識之,許民私市焉。」先是 ,以銅錢給諸蕃馬直。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錢,銷鑄為器,乃以布帛茶及他物易之。
天禧中,宰相向敏中言國馬倍於先朝,廣費芻粟。乃詔以十三歲以上配軍馬估直出賣。 先是,市馬以三歲已上、十三歲已下為率。天聖中,詔市四歲已上、十歲已下。既而所 市不足,群牧司以為言,乃詔入券並省馬市三歲已上、十二歲已下。明年,詔府州、岢 嵐軍自今省馬三歲、四歲者不以等第,五歲已上十二歲已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許綱送 估馬司,余非上京省馬並送并州揀馬司。
景祐元年,御史中丞韓億言:「蕃部以馬抵永康軍中賣,所得至少,徒使羌人知蜀山川 道路,非計之得。」乃詔罷之。
四年,群牧司奏河北諸軍闕馬,請制等杖六,付天雄軍、真定府定瀛貝滄州,市上生馬 十二歲以下,視等第給直。馬自四尺七寸至四尺二寸,凡六等。其直自二萬五千四百五 十至萬六千五百五十,課自萬三千四百五十至八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備邊兵戶絕錢 充直。以第一等送京師,余就配諸軍。
康定初,陝西用兵,馬不足。詔京畿、京東西、淮南、陝西路括市戰馬,馬四尺六寸至 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宰臣、樞密使聽畜馬七,參知政事、樞密 副使五,尚書、學士至知雜、閣門使已上三,升朝官閣門祗候已上一,余命官至諸司職 員、寺觀主首皆一。節度使至刺史,殿前馬步軍都指揮至軍頭司散員、副兵馬使皆勿括 。並邊七州軍免。出內庫珠償民馬直。又禁邊臣私市,闕者官給。二年,詔:「河北州 軍置場市馬,雖除等樣,如聞所得不廣,宜加增直。第一等二萬八千,第二等二萬六千 ,第三等二萬四千,第四等以下及牝馬即依舊直。仍自第二等以下遞減一寸。」
慶曆四年,詔:「河北點印民間馬,凡收市外,見餘二萬七百,除坊郭戶三等、鄉村三 等已上養飼如舊,余點印者悉集揀市。」五年,出內藏庫絹二十萬,市馬於府州、岢嵐 軍。六年,詔陝西、河東社馬死者,本營鬻錢以助馬直。
至和元年,詔:「蜀馬送京師,道遠多病瘠。自今以春、秋、冬部送陝西四路總管司。 」二年,修陝西蕃馬驛,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縣察視之。邊州巡檢兵校,聽自市馬,官 償其直。又詔陝西轉運使司以銀十萬兩市馬於秦州,歲以為常。
嘉祐元年,詔三司出絹三萬,市馬於秦州以給河東軍。五年,薛向言:「秦州券馬至京 師,給直並路費,一馬計錢數萬。請於原、渭州、德順軍置場收市,給以解鹽交引,即 不耗度支縑錢。其券馬姑存,以來遠人。歲可別得良馬八千,以三千給沿邊軍騎,五千 入群牧司。」七年,陝西提舉買馬監牧司奏:「舊制,秦州蕃漢人月募得良馬二百至京 師,給彩絹、銀碗、腰帶、錦襖子,蕃官、回紇隱藏不引至者,並以漢法論罪。歲募及 二千,給賞物外,蕃部補蕃官,蕃官轉資,回紇百姓加等給賞。今原、渭、德順軍置場 市馬,請如秦州例施行。」詔從之。先是,詔議買馬利害。吳奎等議於秦州古渭、永寧 砦及原州、德順軍各令置場,京師歲支銀四萬兩、紬絹七萬五千疋充馬直,不足,以解 鹽鈔並雜支錢給之。詔行之。八年,宰臣韓琦言:「秦州永寧砦舊以鈔市馬,自修古渭 砦,在永寧之西,而蕃漢多互市其間,因置買馬場,凡歲用緡錢十餘萬,蕩然流入虜中 ,實耗國用。」詔復置場永寧,罷古渭砦中場。蕃部馬至,徑鬻於秦州。
治平元年,薛向請原渭州、德順軍買馬官,永興軍養馬務,如原州、德順軍並渭州同判 ,三年為任,悉以所市馬多少為殿最。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順軍、鎮戎 軍鬻馬,充豪商錢,至秦州,所償止得六百。今請於原渭州、德順軍,官以鹽鈔博易, 使得輕齎至秦州,易蜀貨以歸。蜀商以所博鹽引至岐、雍,換監銀入蜀,兩獲其便。」 群牧司請如向言施行。是歲,詔河東陝西廣銳、蕃落闕馬,復置社買,一馬官給錢三十 千。久之,馬不至,乃增直如慶曆詔書,第三等三十五千,第四等二十八千。四年,以 成都府路歲輸紬絹三萬給陝西監牧司。自是蕃部馬至者眾,官軍仰給焉。先是,以陝西 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
大抵國初市馬,歲僅得五千餘疋。天聖中,蕃部省馬至三萬四千九百餘疋。嘉祐以前, 原、渭、德順凡三歲市馬至萬七千一百疋,秦州券馬歲至萬五千疋。
凡牧地,自畿甸及近郡,使擇水草善地而標占之。淳化、景德間,內外坊、監總六萬八 千頃,諸軍班又三萬九百頃不預焉。歲久官失其籍,界堠不明,廢置不常,而淪於侵冒 者多矣。
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軍上十牧草地圖,上慮侵民田,遣中使檢視疆理。
嘉祐中,韓琦請括諸監牧地,留牧外,聽下戶耕佃。遣都官員外郎高訪等括河北,得閒 田三千三百五十頃募佃,歲約得谷十一萬七千八百石,絹三千二百五十疋,草十六萬一 千二百束。群牧司言:「諸監牧地間有水旱,每監牧放外,歲刈白草數萬束,以備冬飼 。今悉賦民,異時監馬增多,及有水旱,無以轉徙牧放。」詔遣左右廂提點官相度,除 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權給租佃,余委群牧司審度存留,有閒土即募耕佃。五年,群牧司 言:「凡牧一馬,往來踐食,佔地五十畝。諸監既無餘地,難以募耕,請存留如故。廣 平廢監先賦民者,亦乞取還。」乃詔:「河北、京東牧監帳管草地,自今毋得縱人請射 ,犯者論以違制。」
群牧使歐陽脩言:「唐之牧地,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內則岐、 幽、涇、寧,東接銀、夏,又東至於樓煩。今則沒入蕃界,淪於侵佃,不可復得。惟河 東嵐、石之間,山荒甚多,汾河之側,草地亦廣,其間水草最宜牧養,此唐樓煩監地。 跡此推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舊地,尚冀可得。臣往年出使,嘗行威勝以東及遼 州、平定軍,其地率多閒曠。河東一路,水草甚佳,地勢高寒,必宜馬性。又京西唐、 汝之間,荒地亦廣。請下河東、京西轉運司遣官審度,若可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尋 可廢罷。」
治平末,牧地總五萬五千,河南六監三萬二千,而河北六監則二萬三千。
凡支配,騏驥院、估馬司以當配軍及新收馬閱於便殿,數毋過一百。凡配軍,視其奉錢 之數,馬自四尺六寸至四尺三寸,奉錢自一千至三百,為四等,差次給之,至五月權止 。外州軍士闕馬,先奏稟乃給。荊湖路歸遠、雄武軍士,配以在所土產馬。凡闕馬軍士 ,以分數配填。
慶曆四年,詔陝西、河北、河東填五分,余路填四分。他州軍、府界巡檢兵校聽自市, 官償其直,毋過三十千。是歲,詔諸路以馬給軍士,比試武技,優者先給,比試兩給; 闕馬十疋以下全給,十匹以上如舊數支。
至和元年,詔軍士戍陝西、河東、河北填七分,余路填六分。凡主兵官當借馬者,至罷 兵權。殿前馬步軍都指揮使賜所借馬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 二,軍都指揮使一。外州在官當借馬者,經略使三,總管、鈐轄二,路分都監、承受、 極邊砦至監押、都巡檢、把截、保丁指揮一,毋得乘之他州並以假人,犯者論以違制。
寶元元年,詔群臣例賜馬者,宰相至樞密直學士,使相至正任刺史,並皇族緣姻事當賜 者,如舊制;余給以馬直,少卿監已上三十五千,內殿承制已下二十三千。凡群臣假官 馬進奉者,置籍報左藏庫,償直四十千,其後多負不償。乃詔借馬者先輸直,久逋不償 者克其奉料。
熙寧以來,有保馬、戶馬,其後又變為給地牧馬。
神宗嘗患馬政不善,謂樞密使文彥博曰:「群牧官非人,無以責成效。其令中書擇使, 卿舉判官,冀國馬蕃息,以給戰騎。」於是以比部員外郎崔台符權群牧判官,又命群牧 判官劉航及台符刪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參本朝故事而奏決焉。
熙寧元年,又手詔彥博等曰:「今諸州守貳雖同領群牧,而未嘗親蒞職事,其議更制, 應監牧、郡守貳並朝廷選授,與坊、監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賞罰而升黜之,宜立法以聞 。」又手詔曰:「方今馬政不修,官吏無著效,豈任不久而才不盡歟?是何監牧之多, 官吏之眾,而乏才之甚也!昔唐用張萬歲三世典群牧,恩信行乎下,故馬政修舉,後世 稱為能吏。今上自提總官屬,下至坊、監使臣,既非銓擇,而遷徙迅速,謂之『假道』 ,欲使官宿其業而盡其能,不可得也。為今之計者,當簡其勞能,進之以序。自坊、監 而上至於群牧都監,皆課其功而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於是,樞密副使邵亢請以 牧馬余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而群牧司言:「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 為率,一馬佔地五十畝,大名、廣平四監余田無幾,宜且仍舊。而原武、單鎮、洛陽、 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余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以收芻粟。」從之。
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右騏驥院總司國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 、判官,以領廄牧之政。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 。今宜分置官局,專任責成。」乃詔河南、北分置監牧使,以劉航、崔台符為之,又置 都監各一員。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凡外諸監並分屬兩使,各條上所當行者。諸官吏 若牧田縣令佐,並委監牧使舉劾,專隸樞密院,不領於群牧制置。先是,群牧司請於河 北、河東、陝西都總管治所各置一監,以便給軍,乃遣官下諸路詳度。既又以知太原唐 介之請,發沙苑馬五百,置監於交城。又分置河南、河北兩使。時上方留意牧監地,然 諸監牧田皆寬衍,為人所冒占,故議者爭請收其餘資以佐芻粟。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賦 入為務。
二年,詔括河南北監牧司總牧地。舊籍六萬八千頃,而今籍五萬五千,餘數皆隱於民。 自是,請以牧地賦民者紛然,而諸監尋廢。是歲,天下應在馬凡十五萬三千六百有奇。
初,內外班直、諸軍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八月上槽,風雨勞逸之不齊,故多病斃。圉 人歲被榜罰,吏緣牧事害民,棚井科率無寧歲。四年十月,乃命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較度 其利害。孝寬請罷諸班直、諸軍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詔自來年如所請,仍令三司備 當牧五月芻粟。
五年,廢太原監。七年,廢東平、原武監,而合淇水兩監為一。八年,遂廢河南北八監 ,惟存沙苑一監,而兩監司牧亦罷矣。沙苑先以隸陝西提舉監牧,至是,復屬之群牧司 。
始議廢監時,群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與民而收租課,散國馬於編戶而責 孳息,非便。」詔元絳、蔡確較其利害上之。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 起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余僅足配郵傳。 而兩監牧吏卒雜費及所佔地租,為緡錢五十三萬九千有奇,計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 余緡而已。今九監見馬三萬,若不更制,則日就損耗。」於是卒廢之,以其善馬分隸諸 監,余馬皆斥賣,收其地租,給市易茶本錢,分寄籍常平、出子錢,以為市馬之直。監 兵五千,以為廣固指揮,修治京城焉。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監。凡 廢監錢歸市易之外,又以給熙河歲計。
諸監既廢,淤田司請廣行淤溉,增課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繼言,牧田沒於民者 五千七百餘頃。乃嚴侵冒之法,而加告獲之賞,自是利入增多。元豐三年,廢監租錢遂 至百一十六萬,自群牧使而下,賜賚有差。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 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約三年中價以定歲額。若催督違滯,以擅支封樁法論 。
初,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奏於岷州禾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置牧養十監,議者繼 言蕃馬法,帝欲試之近甸。六年,手詔樞密院:「牧馬重事,經始之際,宜得左右近臣 以總其政。今自霧澤陂牧馬所造法,始於畿內置十監,以次推之諸路。宜令樞密院都承 旨張誠一、副都承旨張山甫經度制置,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有當自朝廷處分者, 樞密院主之。」已而其說皆不效。八年,同提舉經度制置曹誦言:「自崇儀副使溫從吉 建議創孳生監,迨今二年,駒不蕃而死者益眾。」乃命御史台校核,自置監以來,得駒 不及一分四釐,馬死已十分之六。於是責議者及提舉官,而罷畿內十監。
元祐初,議興廢監,以復舊制。於是詔庫部郎中郭茂恂往陝西、河東所當置監,尋又下 河北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並、晉之間牧田以聞。時已罷保甲,教騎兵, 而還戶馬於民。於是右司諫王岩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昔廢 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 乞收還戶馬三萬,復置監如故,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今鄆州之東平,北京 之大名、元城,衛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塞草地疆 畫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猶在,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 牧馬之利,豈非計之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若復置監牧而收 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自是,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 監皆復。
初,熙寧中,並天駟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至是,復左、右天廄坊。時又有 旨,內外馬事並隸太僕寺,不由駕部而達尚書省。兵部尚書王存、右司諫王覿言:「先 帝講求歷代之法,正省、台、寺、監之職,上下相繼,各有統制。其間或濡滯不通,宜 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言不果行。又詔舊屬群牧司者專隸太僕寺,直達樞密院, 不由尚書省及駕部。至崇寧中,始詔如元豐舊制。
紹聖初,用事者更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復變。太僕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 三千餘頃,議復畿內孳生十監。詔以莊宅副使麥文昺、內殿崇班王景儉充提舉。後二年 而給地牧馬之政行矣。
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縣籍其高下、老壯 、毛色,歲一閱,亡失者責償,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 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脾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試之一監一縣,當有利而無害 。樞密院是其請,且言:「熙寧中,罷諸監以賦民,歲收緡錢至百餘萬。元祐初,未嘗 講明利害,惟務罷元豐、熙寧之政,奪已佃之田而復舊監。桑棗井廬多所毀伐,監牧官 吏為費不貲,牧卒擾民,棚井抑配,為害非一。蓋自復監以來,臣僚屢陳公私之害。若 循元祐倉卒更張之法,久當益弊。且左右廂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惟沙 苑六千疋愈於他監。今赴等所陳授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 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可用之馬矣。」乃具為條畫,下太僕寺,應監牧州縣悉行之。
時殿中侍御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於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諸路 各有利害,既不可知。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一頃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責償, 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言竟不行。時同知樞密院者,曾布也。
四年,遂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沙苑二 監。曾布自敘其事曰:「元祐中,復置監牧,兩廂所養馬止萬三千疋,而不堪者過半。 今既以租錢置蕃落十指揮於陝西,養馬三千五百。又人戶願養者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 可牧萬馬。馬數多於舊監,而所省官吏之費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時三省皆稱 善。其後,沙苑復隸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廢。
崇寧元年,有司較諸路田養馬之數,凡一千八百疋有奇,而河北西路佔一千四百,他路 自二百疋以下,至河東路僅九疋,而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東路皆無應募者。蓋法 雖已具,而猶未及行也。
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祐置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貲。今沙苑最號多馬,然占牧 田九千餘頃,芻粟、官曹歲費緡錢四十餘萬,而牧馬止及六千。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 失者三千九百。且素不調習,不中於用。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緡之費,養馬而不適於 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今以九千頃之田,計其磽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 千頃。以直計之,頃為錢五百餘緡,以一頃募一馬,則人得地利,馬得所養,可以紹述 先帝隱兵於農之意。請下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俟見實利,則六路新邊 閒田,當以次推行。」時熙河蘭湟路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 官,一充賞,詔行之。是歲,臣僚言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餘疋,於是自守貳而下,遞賞 有差。明年,詔熙河路應縣、鎮、城、砦、關、堡官併兼管幹給地牧事。四年,復罷京 東西路給地牧馬,復東平監。
政和二年,詔諸路復行給地牧馬,復罷東平監。五年,提舉河東給地牧馬尚中行以奏報 稽違,且欲擅更法,詔授遠小監當官。於是人皆趣令,牧守、提舉以率先就緒遷官第賞 者甚眾。七年,有司言給地增牧,法成令具,諸路告功。乃下諸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 。令下,奉行之者益力。
蔡京既罷政,新用事者更言其不便。宣和二年,詔罷政和二年以來給地牧馬條令,收見 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並如舊制。又復東平監。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廢 。自給地牧馬之法罷,三年而復行。時牧田已多所給占,乃詔見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輒 復請占者,以違制論。
六年,又詔立賞格,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 守令各遷一官,倍者更減磨勘年。於是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 萬三千五百。既推賞如上詔,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八路馬政遷官。然北方有事,而馬政 亦急矣。
靖康元年,左丞李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美水草高涼之地,置監凡三 十六所,比年廢罷殆盡。民間雜養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責,而馬無復善者。今諸軍闕 馬者太半,宜復舊制,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間,則數萬之馬,猶可 具也。」然時已不能盡行其說矣。
保甲養馬者,自熙寧五年始。先是,中書省、樞密院議其事於上前,文彥博、吳充言: 「國馬宜不可闕。今法,馬死者責償,恐非民願。」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 百戶,決非出於驅迫,持論益堅。五月,詔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 市馬選給之。
六年,曾布等承詔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疋,物力高願養二疋者聽 ,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令自市,毋或彊與。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千 匹。襲逐盜賊外,乘越三百裏者有禁。在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 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 斃逋償者。保戶馬斃,保戶獨償之;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歲一閱其肥瘠,禁苛留者 。凡十四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於是保甲養馬行於諸 路矣。
時河東騎軍馬萬一千餘疋,番戍率十年一周。議欲省費,乃行五路義勇保甲養馬法。兵 部言:「河東正軍馬九千五百疋,請權罷官給,以義勇保甲馬五千補之以合額。俟正軍 馬不及五千,始行給配。」下中書、樞密院。樞密院以為:「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 千。民養一馬,才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折米而輸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余皆出於 民,決非所願。況減軍馬五千疋,邊防事宜何所取備?若存官軍馬如故,漸令民間從便 牧馬,不以五千為限,於理為可。」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錢二十七千 。募民牧養,可省雜費八萬餘緡。計前二年官馬死,倍於保甲馬。而保甲有馬,可以習 戰御盜,公私兩便。」帝卒從樞密院議。九年,京畿保甲養馬者罷給錢布,止免輸草而 增馬數。
元豐六年,取河東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且以本路鹽息錢給之。每二十五千令市一 馬,仍以五年為限。
七年,詔京東、西路保甲免教閱,每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錢十千,限京東以十年,京 西十五年而數足。置提舉保甲馬官,京西以呂公雅,京東以霍翔領之。罷鄉村物力養馬 之令,養戶馬者免保甲馬,皆翔所陳也。
翔及公雅既領提舉事,多所建白。請借常平錢,每路五萬緡,付州縣出息,以賞馬之充 肥及孳息者。願以私馬印為保馬者聽。養馬至三匹,蠲役外,每疋許次丁一人贖杖罪之 非侵損於人者。詔悉從之。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疋,限十五年者促為二年半。京西不 產馬,民貧乏益不堪,上慮有司責數過多,百姓未喻上意,詔如元令,稍增其數。公雅 乃請每都歲市八疋,限以八年,山縣限以十年。翔又奏本路馬已及萬匹,請令諸縣弓手 各養一匹,以贖失捕之罪。
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馬為急。乃詔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有司 不務循守,遂致煩擾。先帝已嘗手詔詰責,今猶未能遵守。其兩路市馬年限並如元詔。 」尋又詔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付太僕寺,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翔、公 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戶馬者,慶曆中,嘗詔河北民戶以物力養馬,以備官買。熙寧二年,河北察訪使曾孝寬 以為言,始參考行之。是時,諸監既廢,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馬復從官給,朝廷以乏 馬為憂。
元豐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請,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 產市馬,坊郭家產及三千緡、鄉村五千緡、若坊郭鄉村通及三千緡以上者,各養一馬, 增倍者馬亦如之,至三疋止。馬以四尺三寸以上,齒限八歲以下,及十五歲則更市如初 ,籍於提舉司。於是諸道各上其數,開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東路六百一十五, 西路八百五十四,秦鳳等路六百四十二,永興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東路三百六十六, 京東東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
時初立法,上慮商賈乘時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驍騎以上千疋出市,以平其直。熙寧 中,嘗令德順軍蕃部養馬,帝問其利害。王安石謂:「今坊、監以五百緡得一馬,若委 之熙河蕃部,當不至重費。蕃部地宜馬,且以畜牧為生,誠為便利。」已而得駒庳劣, 亡失者責償,蕃部苦之,其法尋廢。至是,環慶路經略司復言已檄諸蕃部養馬,詔閱實 及格者一疋支五縑,鄜延、秦鳳、涇原路准此。
時西方用兵,頗調戶馬以給戰騎,借者給還,死則償直。七年,遂詔河東、鄜延、環慶 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河東就給本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 以秦鳳等路及開封府界馬。
戶馬既配兵,後遂不復補。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至八年亦罷。其後給地 牧馬,則亦本於戶馬之意雲。
至於收市,則仍嘉祐之制,置買馬司於原渭州、德順軍,而增為招市之令。後開熙河, 則更於熙河置買馬司,而以秦州買馬司隸焉。八年,遂置熙河路買馬場六,而原、渭、 德順諸場皆廢。繼又置熙河岷州、通遠軍、永寧砦等場,而德順軍置馬場亦復。先是, 麟府路上所市馬三百,以其直增於熙河而又多羸憊,乃罷本路博易,令軍馬司自市。時 又以邊臣之議,市岢嵐、火山軍土產馬以增戰騎。既又以邊人盜馬越疆以趣利,尋皆罷 之。自是,國馬專仰市於熙河、秦鳳矣。
熙寧七年,熙河用兵,馬道梗絕。乃詔知成都府蔡延慶兼提舉戎、黎州買馬,以經度其 事。明年,延慶言:「威、雅、嘉、瀘、文、龍州,地接烏蠻、西羌,皆產善馬。請委 知州、砦主,以錦彩、茶、絹招市。」未及施行,會威、茂州夷人盜邊,及西邊馬已至 ,八月,遂詔罷提舉戎、黎買馬。
元豐中,軍興乏馬。六年,覆命知成都呂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轉運司,經制邊郡之可 市馬者,遂制嘉州中鎮砦、雅州靈關等買馬場,而馬皆不至。元祐初,乃罷之。
元祐中,嘗詔以蜀馬給陝西軍,以陝西馬赴京師。崇寧五年,增黎州市馬至四千疋。然 凡雲蜀馬者,惟沈黎所市為多,其他如戎、瀘等州,歲與蠻人為市,第存優恤,數馬以 給其直。大觀初,又詔播州夷界巡檢楊榮,許歲市馬五十疋於南平軍,其給賜視戎州之 數。
熙寧中,罷券馬而專於招市,歲省三司錢二十萬緡。自馬不下槽出牧,三司得復給芻秣 之費更相補除,而三司歲償群牧者,為緡錢十萬,以增市馬。券馬之罷已久,紹聖初, 提舉買馬陸師閔奏復行之,令蕃漢商人願以馬結券進賣者,先從諸場驗印,各具其直給 券,送太僕寺償之。其說以為券馬既盛行,則綱馬可罷。行之三年,樞密院言券馬死不 及釐,而綱馬之死十倍。乃賜師閔金帛,加集賢修撰,以賞其功。時議既不以券馬為是 ,主管買馬閻令亦言其枉費。然曾布力行之。崇寧中,乃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市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陝西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 之。熙寧中,始置提舉熙河路買馬,命知熙州王韶為之,而以提點刑獄為同提舉。
八年,提舉茶場李杞言:「賣茶買馬,固為一事。乞同提舉買馬。」詔如其請。十年, 又置群牧行司,以往來督市馬者。
元豐三年,復罷為提舉買馬監牧司。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詔議專以茶市馬, 以物帛市谷,而並茶馬為一司。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近歲事局既 分,專用銀絹、錢鈔,非蕃部所欲。且茶馬二者,事實相須。請如詔便。」奏可。仍詔 專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自是蕃馬至者稍眾。六年,買馬司復罷兼茶事。七年,更詔 以買馬隸經制熙河財用司。經制司罷,乃復故。
自李杞建議,始於提舉茶事兼買馬,其後二職分合不一。崇寧四年,詔曰:「神宗皇帝 厲精庶政,經營熙河路茶馬司以致國馬,法制大備。其後監司欲侵奪其利以助糴買,故 茶利不專,而馬不敷額。近雖更立條約,令茶馬司總運茶博馬之職,猶慮有司苟於目前 近利,不顧悠久深害。三省其謹守已行,毋輒變亂元豐成法。」自是職任始一。
市馬之數,以時增損。初,原、渭、德順凡三歲共市馬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 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馬歲至者萬五千疋。今券馬法壞,請令增市,而優使臣之 賞。」熙寧三年,乃詔涇、原、渭、德順歲買萬疋,三年而會之,以十分為率,及六分 七釐者進一官,余分又析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減磨勘年。自是,市馬之賞始優矣。時 誨上馬政條約,詔頒行之。其後,熙河市馬歲增至萬五千。紹聖中,又增至二萬疋,歲 費五十萬緡。後遂以為定額,特詔增市者不在此數。
崇寧四年,提舉程之邵、孫鰲抃以額外市戰馬及二萬疋,各遷一官。鰲抃仍賜三品服。 大觀元年,龐寅孫等又以買御前良馬及三萬疋,推恩如之邵例。宣和中,宇文常、何漸 等更以遵用元豐成法,省費不貲,各加職遷官。時如此類頗眾。賞典優濫,官屬利於多 市馬,取充數而已。
支配。舊制,自御馬而下,次給賜臣僚,次諸軍,而驛馬為下。
熙寧初,樞密院言:「祖宗時,臣僚任邊職者,或賜帶甲馬,示不忘疆埸之事。承平日 久,僥倖滋長。請應使臣閣門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軍總管、鈐轄之類,賜馬價如故 ,余皆罷給。」奏可。十年,群牧司又言:「去歲給安南行營及兩省、宗室、諸班直及 諸軍、諸司馬總三千餘疋,未支者猶二千。請裁宗室以下所給馬,諸司停給。」從之。 自罷監至此,始闕馬矣。
熙寧初,詔河北騎軍如陝西、河東社馬例立社,更相助錢以市馬,而遞增官直。尋出奉 宸庫珠十餘萬以充其費。其後,陝西馬社苦於斂率。元豐中,乃詔本路罷其法,更從買 馬司給之。時又諸路置將,馬不能盡給,則給其直,而委諸將自市。其在熙河蘭會路者 ,即以為買馬之數。
初,內外諸軍給馬,例不及其元額,視其闕之多寡,以分數填配。元豐更立為定製,凡 諸軍闕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西、河東、陝西路無過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然 其後諸軍闕馬者多,紹聖三年,乃詔提舉陸師閔於歲額外市馬三萬疋,給鄜延、環慶路 正兵,余支弓箭手,仍權不限分數。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陽等路乏馬,復給度僧牒,令帥臣就市,以補諸軍之闕。
高宗紹興二年,置馬監於饒州,守倅領之,擇官田為牧地,復置提舉。俄廢。四年,置 監臨安之餘杭及南盪。
十九年,詔:「馬五百匹為一監,牡一而牝四。監為四群。歲產駒三分及斃二分以上, 有賞罰。」帝謂輔臣曰:「議者言南地不宜牧馬。昨自牧養,今二三年,已得馬數百。 」先是,川路所置馬,歲牧於鎮江。是年春,上以未見蕃息,遂分送江上諸軍。後又置 監郢、鄂間,牝牡千,十餘年僅生二十駒,且不可用,乃已。故凡戰馬,悉仰秦、川、 廣三邊焉。
秦馬舊二萬,乾道間,秦、川買馬額歲萬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益 、梓、利三路漕司,歲出易馬紬絹十萬四千疋。成都、利州路十一州,產茶二千一百二 萬斤。茶馬司所收,大較若此。慶元初,合川、秦兩司為萬一千十有六。嘉泰末,合兩 司為萬二千九十四。
然累歲市易,多不及額。蓋南渡前,市馬分而為二:其一曰戰馬,生於西郵,良健可備 行陣,今宕昌、峯貼峽、文州所產是也;其二曰羈縻馬,產西南諸蠻,短小不及格,今 黎、敘等五州所產是也。羈縻馬每綱五十,其間良者不過三五,中等十數,余皆下等, 不可服乘。守貳貪賞格,以多為貴。經涉險遠,且綱卒盜其芻粟,道斃者相望。
成都府馬務,歲發江上諸軍馬凡五十八綱,月券錢米二百緡,歲計萬一千六百緡。興元 府馬務,歲發三衙馬百二十綱,其費稱是。率未嘗如數,蓋茶馬司靳錢帛,馬至,價不 即償致然也。
舊蕃蠻中馬,良駑有定價。紹興中,張松為黎倅,欲馬溢額覬賞,乃高直市之。夷人無 厭,邀求滋甚。後邛部川蠻恃功。趙彥博始以細茶、錦與之。而夷人每貿馬,以茶、錦 不堪藉口
慶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馬至秦司亦罕。舊川、秦市馬赴密院,多道斃者。紹興二十 七年,詔川馬不赴行在,分隸江上諸軍,鎮江、建康、荊、鄂軍各七百五十,江、池軍 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馬司、步司各千,川馬良者二百進御。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廣馬者,建炎末,廣西提舉峒丁李棫請市馬赴行在。紹興初,隸經略司。三年,即邕州 置司提舉,市於羅殿、自杞、大理諸蠻。未幾,廢買馬司,帥臣領之。七年,胡舜陟為 帥,歲中市馬二千四百,詔賞之。其後馬益精,歲費黃金五鎰,中金二百五十鎰,錦四 百,絁四千,廉州鹽二百萬斤,得馬千五百。須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其直為銀四十兩 ,每高一寸增銀十兩,有至六七十兩者。土人云,尤駔駿者,在其產處,或博黃金二十 兩,日行四百裏,第官價已定,不能致此。
自杞諸蕃本自無馬,蓋轉市之南詔。南詔,大理國也。乾道九年,大理人李觀音得等二 十二人至橫山砦求市馬,知邕州姚恪盛陳金帛誇示之。其人大喜,出一文書,稱「利貞 二年十二月」,約來年以馬來。所求文選、五經、國語、三史、初學記及醫、釋等書, 恪厚遺遣之,而不敢上聞也。嶺南自產小駟,疋直十餘千,與淮、湖所出無異。大理連 西戎,故多馬,雖互市於廣南,其實猶西馬也。每擇其良赴三衙,余以付江上諸軍。
寶慶四年,兩淮制府貿易北馬五千餘,而他郡亦往往市馬不輟。咸淳末,有紀智立者獻 謀,以為兩淮軍將、武官、巨室皆畜馬,率三借二,二借一,一全起,團結隊伍,藉助 防江,各令飼馬役夫自乘之官,優給月錢一年,以半年為約,江面寧即放歸。又雲,陳 岩守招信,團馬至七千,出沒張耀,此其驗也。臣僚言:宜仿祖宗遺意,亟謀和市馬, 如出一馬,則免其某色力役。惟是川、秦之馬,遵陸則崇岡復嶺,盤迴斗絕;舟行則峽 江湍急,灘磧險惡。每綱運,公私經費十倍,而人馬俱疲。上則耗國用,下則困州縣。 綱兵所經,甚於寇賊。雖臣僚條奏更迭,終莫得其要領。豈馬政各因風士之宜,而非東 南之利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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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九十九‧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盭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先 王有刑罰以糾其民,則必溫慈惠和以行之。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殺戮之威, 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書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 使之畏威遠罪,導以之善爾。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 以輔之而已。王道陵遲,禮制隳廢,始專任法以罔其民。於是作為刑書,欲民無犯,而 亂獄滋豐,由其本末無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歲時躬自折獄慮囚,務底明慎, 而以忠厚為本。海同悉平,文教寖盛。士初試官,皆習律令。其君一以寬仁為治,故立 法之制嚴,而用法之情恕。獄有小疑,覆奏輒得減宥。觀夫重熙累洽之際,天下之民咸 樂其生,重於犯法,而致治之盛於乎三代之懿。元豐以來,刑書益繁,已而憸邪並進, 刑政紊矣。國既南遷,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頗專行,而刑之寬猛系乎其人。然累世猶 知以愛民為心,雖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遺意蓋未泯焉。今摭其實,作刑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 建隆初,詔判大理寺竇儀等上編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條,詔與新定刑統三十卷並頒天下 ,參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太平興國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萬 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條,詔給事中柴成務等芟其繁亂,定可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條,准律 分十二門,總十一卷。又為儀制令一卷。當時便其簡易。大中祥符間,又增三十卷,千 三百七十四條。又有農田敕五卷,與敕兼行。
仁宗嘗問輔臣曰:「或謂先朝詔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 。咸平之所刪,太宗詔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於民,何為不可?」於是詔中外言敕 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儀制令及制度約束之在敕者五百餘條,悉附令後,號曰附令敕 。天聖七年編敕成,合農田敕為一書,視祥符敕損百有餘條。其麗於法者,大辟之屬十 有七,流之屬三十有四,徒之屬百有六,杖之屬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屬七十有六。又配 隸之屬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聽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
既頒行,因下詔曰:「敕令者,治世之經,而數動搖,則眾聽滋惑,何以訓迪天下哉? 自今有司毋得輒請刪改。有未便者,中書、樞密院以聞。」然至慶曆,又復刪定,增五 百條,別為總例一卷。後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條,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條,一 州、一縣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條。其麗於法者,大辟之屬總三十有一,流之屬總二十有一 ,徒之屬總百有五,杖之屬總百六十有八,笞之屬總十有二。又配隸之屬總八十有一, 大辟而下奏聽旨者總六十有四。凡此,又在編敕之外者也。
嘉祐初,因樞密使韓琦言,內外吏兵奉祿無着令,乃命類次為祿令。三司以驛料名數, 著為驛令。琦又言:「自慶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餘條,前後牴牾。請詔中 外,使言敕得失,如天聖故事。」七年,書成。總千八百三十四條,視慶曆敕,大辟增 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隸增三十,大辟 而下奏聽旨者增四十有六。又別為續附令敕三卷。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恆 存乎敕外。熙寧初,置局修敕,詔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議更定,擇其可恆采者賞之。元豐 中,始成書二十有六卷,復下二府參訂,然後頒行。帝留意法令,每有司進擬,多所是 正。嘗謂:「法出於道,人能體道,則立法足以盡事。」又曰:「禁於已然之謂敕,禁 於未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修書者要當識此。」於是凡入 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自品官 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 七,又有倍、全、分、釐之級凡五等,有等級高下者皆為格。表奏、帳籍、關牒、符檄 之類凡五卷,有體制模楷者皆為式。
元祐初,中丞劉摯言:「元豐編修敕令,舊載敕者多移之令,蓋違敕法重,違令罪輕, 此足以見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推廣,增多條目,離析舊制,因一言一事,輒立一 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該事物之情。行之幾時,蓋已屢變。宜取慶曆、嘉祐以來新舊敕 參照,去取刪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諫議孫覺亦言煩細難以檢用。乃詔摯等刊定。哲 宗親政,不專用元祐近例,稍復熙寧、元豐之制。自是用法以後沖前,改更紛然,而刑 制紊矣。
崇寧元年,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載,然後用例。今引例破法,非理也。」 乃令各曹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尋下詔追復元豐法制,凡元祐條例 悉毀之。
徽宗每降御筆手詔,變亂舊章。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則隨 條貼說,有司易於奉行。蔡京當國,欲快己私,請降御筆,出於法令之外,前後牴牾, 宜令具錄付編修敕令所,參用國初以來條法,刪修成書。」詔從其請,書不果成。
高宗播遷,斷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類出人吏省記。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條 法與政和敕令對修而用之。嘉祐法與見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賞格從重,條約從 輕。紹興元年,書成,號紹興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記者亦復引用。監察御史劉一止言: 「法令具在,吏猶得以為奸,今一切用其所省記,欺蔽何所不至?」十一月,乃詔左右 司、敕令所刊定省記之文頒之。時在京通用敕內,有已嘗沖改不該引用之文,因大理正 張柄言,亦詔刪削。十年,右僕射秦檜上之。然自檜專政,率用都堂批狀、指揮行事, 雜入吏部續降條冊之中,修書者有所畏忌,不敢刪削,至與成法並立。吏部尚書周麟之 言:「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不考文。」乃詔削去之。
至乾道時,臣僚言:「紹興以來,續降指揮無慮數千,牴牾難以考據。」詔大理寺官詳 難,定其可否,類申刑部,以所隸事目分送六部長貳參詳。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 其書,號乾道敕令格式,八年,頒之。當是時,法令雖具,然吏一切以例從事,法當然 而無例,則事皆泥而不行,甚至隱例以壞法,賄賂既行,乃為具例。
淳熙初,詔除刑部許用乾道刑名斷例,司勛許用獲盜推賞例,並乾道經置條例事指揮, 其餘並不得引例。既而臣僚言:乾道新書,尚多牴牾。詔戶部尚書蔡洸詳定之,凡刪改九 百餘條,號淳熙敕令格式。帝復以其書散漫,用法之際,官不暇偏閱,吏因得以容奸, 令敕令所分門編類為一書,名曰淳熙條法事類,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四年七月,頒之 。淳熙末,議者猶以新書尚多遺闕,有司引用,間有便於人情者。復令刑部詳定,迄光 宗之世未成。慶元四年,右丞相京鏜始上其書,為百二十卷,號慶元敕令格式。
理宗寶慶初,敕令所言:「自慶元新書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揮殆非一事,或舊法該 括未盡,文意未明,須用續降參酌者;或舊法元無,而後因事立為成法者;或已有舊法 ,而續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時權宜,而不可為常法者。條目滋繁,無所遵守,乞考定之 。」淳祐二年四月,敕令所上其書,名淳祐敕令格式。十一年,又取慶元法與淳祐新書 刪潤。其間修改者百四十條,創入者四百條,增入者五十條,刪去者十七條,為四百三 十卷。度宗以後,遵而行之,無所更定矣。其餘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前後時有 增損,不可勝紀雲。
五季衰亂,禁罔煩密。宋興,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法吏浸用儒臣,務存仁恕,凡 用法不悖而宜於時者著之。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 配役三年;流三千裏,脊杖二十,二千五百裏,脊杖十八,二千裏,脊杖十七,並配役 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 ,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 ,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 、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顯德五年制,長三尺五寸,大 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役。
先是,藩鎮跋扈,專殺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覆之職廢矣。建隆三年,令 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於刑部。凡諸州獄,則錄 事參軍與司法掾參斷之。自是,內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懼刑部、大理寺用 法之失,別置審刑院讞之。吏一坐深,或終身不進,由是皆務持平。
唐建中令:竊盜贓滿三匹者死。武宗時,竊盜贓滿千錢者死。宣宗立,乃罷之。漢乾祐 以來,用法益峻,民盜一錢抵極法。周初,深懲其失,復遵建中之制。帝猶以其太重, 嘗增為錢三千,陌以八十為限。既而詔曰:「禁民為非,乃設法令,臨下以簡,必務哀 矜。竊盜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於律文,非愛人之旨也。自今竊盜贓滿五貫足 陌者死。」舊法,強盜持杖,雖不傷人,皆棄市。又詔但不傷人者,止計贓論。令諸州 獲盜,非狀驗明白,未得掠治。其當訊者,先具白長吏,得判,乃訊之。凡有司擅掠囚 者,論為私罪。時天下甫定,刑典弛廢,吏不明習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金 州防禦使仇超等坐故入死罪,除名流海島,自是人知奉法矣。
開寶二年五月,帝以暑氣方盛,深念縲系之苦,乃下手詔:「兩京諸州,令長吏督獄掾 ,五日一檢視,灑掃獄戶,洗滌杻械。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系即時決 遣,毋淹滯。」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歲以為常。帝每親錄囚徒,專事欽恤。凡御史 、大理官屬,尤嚴選擇。嘗謂侍御史知雜馮炳曰:「朕每讀漢書,見張釋之、於定國治 獄,天下無冤民,此所望於卿也。」賜金紫以勉之。八年,廣州言:「前詔竊盜贓至死 者奏裁,嶺南遐遠,覆奏稽滯,請不俟報。」帝覽奏,惻然曰:「海隅習俗,貪獷穿窬 ,固其常也。」因詔:「嶺南民犯竊盜,贓滿五貫至十貫者,決杖、黥面、配役,十貫 以上乃死。」
太宗在御,常躬聽斷,在京獄有疑者,多臨決之,每能燭見隱微。太平興國六年,下詔 曰:「諸州大獄,長吏不親決,胥吏旁緣為奸,逮捕證佐,滋蔓逾年而獄未具。自今長 吏每五日一慮囚,情得者即決之。」複製聽獄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 日,不他逮捕而易決者,毋過三日。後又定令:「決獄違限,准官書稽程律論,逾四十 日則奏裁。事須證逮致稽緩者,所在以其事聞。」然州縣禁系,往往猶以根窮為名,追 擾輒至破家。因江西轉運副使張齊賢言,令外縣罪人五日一具禁放數白州。州獄別置歷 ,長吏檢察,三五日一引問疏理,月具奏上。刑部閱其禁多者,命官即往決遣,冤滯則 降黜州之官吏。會兩浙運司亦言:「部內州繫囚滿獄,長吏輒隱落,妄言獄空,蓋懼朝 廷詰其淹滯。」乃詔:「妄奏獄空及隱落囚數,必加深譴,募告者賞之。」
先是,諸州流罪人皆錮送闕下,所在或寅緣細微,道路非理死者十恆六七。張齊賢又請 :「凡罪人至京,擇清強官慮問。若顯負沈屈,致罷官吏。且令只遣正身、家屬俟旨, 其干係者免錮送。」乃詔:「諸犯徒、流罪,並配所在牢城,勿復轉送闕下。」
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數以聞,俾刑部專意糾舉。帝閱諸 州所奏獄狀,有系三百人者。迺令門留、寄禁、取保在外並邸店養疾者,咸准禁數,件 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系者,有司駁奏之。開封女子李嘗擊登聞鼓 ,自言無兒息,身且病,一旦死,家業無所付。詔本府隨所欲裁置之。李無它親,獨有 父,有司因系之。李又詣登聞,訴父被縶。帝駭曰:「此事豈當禁系,輦轂之下,尚或 如此。天下至廣,安得無枉濫乎?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勞爾!」即日遣殿中 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兩浙、四川、荊湖、嶺南審決刑獄。吏之弛怠者,劾 其罪以聞;其臨事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始令諸州十日一慮囚。
帝嘗謂宰相曰:「御史台,閣門之前,四方綱准之地。頗聞台中鞫獄,御史多不躬親, 垂簾雍容,以自尊大。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冤濫,豈可得也?」乃詔御史決獄必 躬親,毋得專任胥吏。又嘗諭宰臣曰:「每閱大理奏案,節目小未備,移文按覆,動涉 數千裏外,禁系淹久,甚可憐也。卿等詳酌,非人命所系,即量罪區分,勿須再鞫。」 始令諸州笞、杖罪不須證逮者,長吏即決之,勿復付所司。群臣受詔鞫獄,獄既具,騎 置來上,有司斷已,復騎置下之州。凡上疑獄,詳覆之而無疑狀,官吏並同違制之坐。 其應奏疑案,亦騎置以聞。
二年,令竊盜滿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城;五貫,配役三年,三貫, 二年,一貫,一年。它如舊制。八月,復分遣使臣按巡諸道。帝曰:「朕於獄犴之寄, 夙夜焦勞,慮有冤滯耳。」十月,親錄京城繫囚,遂至日旰。近臣或諫勞苦過甚,帝曰 :「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 「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 虎渡河。況能惠養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 或雲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 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輒親錄繫囚,多所原減。諸道則遣官按決,率以為常,後世 遵行不廢,見各帝紀。
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投奸人於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闕,配務役?神 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禮曰:『刑人於市,與眾棄之。』則知黃屋紫宸之 中,非行法用刑之所。望自今外處罪人,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於諸務充役。御前不行 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敕杖,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 官,具禮監科,以重明刑謹法之意。」帝覽疏甚悅,降詔褒答,然不能從也。
三年,始用儒士為司理判官,令諸州訊囚,不須眾官共視,申長吏得判乃訊囚。刑部張 佖言:「官吏枉斷死罪者,請稍峻條章,以責其明慎。」始定製:應斷獄失入死刑者, 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檢法仍贖銅十斤,長吏則停任。尋置刑部詳 覆官六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遣鞫獄吏。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為 之。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陛辭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蔓,無留滯。」咸 賜以裝錢。還,必召問所推事狀,著為定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須刑部詳覆。又 所駁天下案牘未具者,亦令詳覆乃奏。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 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至開寶六年,闕法直官,致兩司共斷定覆詞。今宜 令大理所斷案牘,寺官印署送詳覆。得當,則送寺共奏,否即疏駁以聞。」
淳化初,始置諸路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 之。州縣稽留不決、按讞不實,長吏則劾奏,佐史、小吏許便宜按劾從事。帝又慮大理 、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于禁中,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 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 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蓋重慎之至也。
凡大理寺決天下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審刑院詳覆,大事十 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三年,詔御史台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 舍以上一人親往慮問。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臨鞫問,不得專責所司。 」自端拱以來,諸州司理參軍,皆帝自選擇,民有詣闕稱冤者,亦遣台使乘傳按鞫,數 年之間,刑罰清省矣。既而諸路提點刑獄司未嘗有所平反,詔悉罷之,歸其事轉運司。
至道二年,帝聞諸州所斷大辟,情可疑者,懼為有司所駁,不敢上其獄。迺詔死事有可 疑者,具獄申轉運司,擇部內詳練格律者令決之,須奏者乃奏。
真宗性寬慈,尤慎刑辟。嘗謂宰相曰:「執法之吏,不可輕授。有不稱職者,當責舉主 ,以懲其濫。」審刑院舉詳議官,就刑部試斷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詳明者。審刑院每奏 案,令先具事狀,親覽之,翌日,乃候進止,裁處輕重,必當其罪。咸平四年,從黃州 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餘責保於外。
景德元年,詔:「諸道州軍斷獄,內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當行極斷者,所在即寘大辟 ,頗乖平允。自今凡言處斷、重斷、極斷、決配、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
四年,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先是,帝出筆記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隱,遴柬庶官, 朕無日不念也。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今軍民事務,雖 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周知。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 ,命中書、樞密院擇官。」又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尤必得人,須性度平和有 執守者。」親選太常博士陳綱、李及,自余擬名以聞,咸引對於長春殿遣之。內出御前 印紙為歷,書其績效,代還,議功行賞。如刑獄枉濫不能擿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 從畏避者,寘以深罪。知審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財,證左明白,望論以枉法 ,其罪至死者,加役流。」從之。
御史台嘗鞫殺人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咼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為慘毒也。 」入內供奉官楊守珍使陝西,督捕盜賊,因請「擒獲強盜至死者,望以付臣凌遲,用戒 兇惡」。詔:「捕賊送所屬,依法論決,毋用凌遲。」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 ,當時之極法也。蓋真宗仁恕,而慘酷之刑,祖宗亦未嘗用。
初,殿中侍御史趙湘嘗建言:「聖王行法,必順天道。漢制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此 古之善政,當舉行之。且十二月為承天節,萬方祝頌之時,而大辟決斷如故。況十一月 一陽始出,其氣尚微,議獄緩刑,所以助陽抑陰也。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內,天下大辟 未結正者,更令詳覆;已結正者,未令決斷。所在厚加矜恤,掃除獄房,供給飲食、薪 炭之屬,防護無致他故。情可憫者,奏聽敕裁。合依法者,盡冬月乃斷。在京大辟人, 既當春孟之月,亦行慶施惠之時。伏望萬幾之暇,臨軒躬覽,情可憫者,特從末減,亦 所以布聖澤於無窮。況愚民之抵罪未斷,兩月亦非淹延。若用刑順於陰陽,則四時之氣 和,氣和則百穀豐實,水旱不作矣。」帝覽奏,曰:「此誠嘉事。然古今異制,沿革不 同,行之慮有淹滯,或因緣為奸矣。」
天禧四年,乃詔:「天下犯十惡、劫殺、謀殺、故殺、斗殺、放火、強劫、正枉法贓、 偽造符印、厭魅咒詛、造妖書妖言、傳授妖術、合造毒藥、禁軍諸軍逃亡為盜罪至死者 ,每遇十二月,權住區斷,過天慶節即決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區遣,禁 錮奏裁。」
在仁宗時,四方無事,戶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於用刑尤慎。即位之初,詔內外官司 ,聽獄決罪,須躬自閱實,毋枉濫淹滯。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其姓名,曰:「是嘗失 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舉者皆罰金。
獄疑者讞,所從來久矣。漢嘗詔「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所以廣聽察、防繆濫也。 時奏讞之法廢。初,真宗嘗覽囚簿,見天下斷死罪八百人,憮然動容,語宰執曰:「雜 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儻不盡心,豈無枉濫?故事,死罪獄具,三覆奏,蓋甚重慎,何 代罷之?」遂命檢討沿革,而有司終慮淹系,不果行。至是,刑部侍郎燕肅奏曰:「唐 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凡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貞觀四年,斷死罪 三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財五十八。今天下生齒未加於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 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州郡獄疑上請,法寺多所舉駁,率得 不應奏之罪,往往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望准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 覆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刑,未聞淹留以 害漢、唐之治也。」下其章中書,王曾謂:「天下皆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 而久不得決。諸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
天聖四年,遂下詔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冒者眾。法有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 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 以聞。有司毋得舉駁。」其後,雖法不應奏、吏當坐罪者,審刑院貼奏,率以恩釋為例 ,名曰「貼放」。吏始無所牽制,請讞者多得減死矣。
先是,天下旬奏獄狀,雖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非系獄,乃不以聞。六年,集賢校 理聶冠卿請罷覆杖、笞,而徒以上雖不系獄,皆附奏。詔從其說。自定折杖之制,杖之 長短廣狹,皆有尺度,而輕重無准,官吏得以任情。至是,有司以為言,詔毋過十五兩 。
初,真宗時,以京師刑獄多滯冤,置糾察司,而御史台獄亦移報之。八年,御史論以為 非體,遂詔勿報。祖宗時,重盜剝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計,積四十二尺為一功,三功以 上抵死。殿中丞於大成請得以減死論,下法官議,謂當如舊。帝意欲寬之,詔死者上請 。
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辟不下二百數,而詳覆官才一人。明道二年,令四按 分覆大辟,有能駁正死罪五人以上,歲滿改官。法直官與詳覆官分詳天下旬奏,獄有重 辟,獄官毋預燕遊迎送。凡上具獄,大理寺詳斷,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減十日。審刑 院詳議又各減半。其不待期滿而斷者,謂之「急按」。凡集斷急按,法官與議者並書姓 名,議刑有失,則皆坐之。至景祐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運言:「斷獄有期日,而炎暍 暍之時,繫囚淹久,請自四月至六月減期日之半,兩川、廣南、福建、湖南如急按奏。 」其後猶以斷獄淹滯,又詔月上斷獄數,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參考。
是歲,改強盜法:不持杖,不得財,徒二年;得財為錢萬及傷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財 ,流三千裏;得財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財為錢六千,若持杖罪不 至死者,仍刺隸二千裏外牢城。能告群盜劫殺人者第賞之,及十人者予錢十萬。既而有 司言:「竊盜不用威力,得財為錢五千,即刺為兵,反重於強盜,請減之。」遂詔至十 千始刺為兵,而京城持杖竊盜,得財為錢四千,亦刺為兵。自是盜法惟京城加重,余視 舊益寬矣。
慶曆五年,詔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篤疾無期親者,列所犯以聞。
承平日久,天下生齒益蕃,犯法者多,歲斷大辟甚眾,而有司未嘗上其數。嘉祐五年, 判刑部李綖言:「一歲之中,死刑無慮二千餘。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 窮,莫急於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歟?願詔刑部 類天下所斷大辟,歲上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凡在京班直諸軍請糧,斗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倉吏自以在官無祿,恣為侵漁。神宗 謂非所以愛養將士之意,於是詔三司始立諸倉丐取法。而中書請主典役人,歲增祿至一 萬八千九百餘緡。凡丐取不滿百錢,徒一年,每百錢則加一等;千錢流二千裏,每千錢 則加一等,罪止流三千裏。其行貨及過致者,減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裏,其賞百千 ;流者皆配千裏,賞二百千;滿十千,為首者配沙門島,賞三百千,自首則除其罪。凡 更定約束十條行之。其後內則政府,外則監司,多仿此法。內外歲增吏祿至百餘萬緡, 皆取諸坊場,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錢。久之,議臣欲稍緩倉法,編敕所修立告捕 獲倉法給賞條,自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問者減半給之,中書請依所定,詔仍舊給 全賞,雖按問,亦全給。呂嘉問嘗請行貨者宜止以不應為坐之,刑部始減其罪。及哲宗 初,嘗罷重祿法,而紹聖復仍舊。
熙寧四年,立盜賊重法。凡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裏;遇赦若 災傷減等者,配遠惡地。罪當徒、流者,配嶺表;流罪會降者,配三千裏,籍其家貲之 半為賞,妻子遞降等有差。應編配者,雖會赦,不移不釋。凡囊橐之家,劫盜死罪,情 重者斬,余皆配遠惡地,籍其家貲之半為賞。盜罪當徒、流者,配五百裏,籍其家貲三 之一為賞。竊盜三犯,杖配五百裏或鄰州。雖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論 。其知縣、捕盜官皆用舉者,或武臣為尉。盜發十人以上,限內捕半不獲,劾罪取旨。 若復殺官吏,及累殺三人,焚舍屋百間,或群行州縣之內,劫掠江海船筏之中,非重地 ,亦以重論。
凡重法地,嘉祐中始於開封府諸縣,後稍及諸州。以開封府東明、考城、長垣縣,京西 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東應天府、濮齊徐濟單兗鄆沂州、淮陽軍,亦立重法, 著為令。至元豐時,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縣寖益廣矣。元豐敕, 重法地分,劫盜五人以上,兇惡者,方論以重法。紹聖后,有犯即坐,不計人數。復立妻 孥編管法。至元符三年,因刑部有請,詔改依舊敕。
先是,曾布建言:「盜情有重輕,贓有多少。今以贓論罪,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贓少 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是盜之生死,繫於主之貧富也。至於傷人,情狀 亦殊。以手足毆人,偶傷肌體,與夫兵刃湯火,固有間矣,而均謂之傷。朝廷雖許奏裁 ,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與不幸爾。不若一變舊法,凡以贓定罪及傷人情狀 不至切害者,皆從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湯火,情狀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縣鎮砦行 劫,若驅虜官吏巡防人等,不以傷與不傷。凡情不可貸者,皆處以死刑,則輕重不失其 當矣。」及布為相,始從其議,詔有司改法。
未幾,侍御史陳次升言:「祖宗仁政,加於天下者甚廣。刑法之重,改而從輕者至多。 惟是強盜之法,特加重者,蓋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近朝廷改法,詔以強盜計贓應絞者 ,並增一倍;贓滿不傷人,及雖傷人而情輕者奏裁。法行之後,民受其弊,被害之家, 以盜無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鄰裏亦不為之擒捕,恐怨仇報復。故賊益逞,重法地分 尤甚。恐養成大寇,以貽國家之患,請復行舊法。」布罷相,翰林學士徐勣復言其不便 ,乃詔如舊法,前詔勿行。
先是,諸路經略、鈐轄,不得便宜斬配百姓。趙抃嘗知成都,乃言當獨許成都四路。王 安石執不可,而中書、樞密院同立法許之。其後,謝景初奏:「成都妄以便宜誅釋,多 不當。」於是中書復刪定敕文,惟軍士犯罪及邊防機速,許特斷。及抃移成都,又請立 法,御史劉孝孫亦為之請依舊便宜從事,安石寢其奏。
武臣犯贓,經赦敘復後,更立年考升遷。帝曰:「若此,何以戒貪吏?」故命改法。熙 寧六年,樞密都承旨曾孝寬等定議上之,大概仿文臣敘法而少增損爾。七年,詔:「品 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劾聽旨。毋得擅捕系、罷其職奉。」
元豐二年,成都府、利路鈐轄言:「往時川峽絹匹為錢二千六百,以此估贓,兩鐵錢得 比銅錢之一。近絹匹不過千三百,估贓二匹乃得一匹之罪,多不至重法。」令法寺定以 一錢半當銅錢之一。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定製:「凡斷讞奏獄,每二十緡以上為大事,十緡以上為中事 ,不滿十緡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 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舉劾約法狀並十日,三省、樞密院再送各減半。 有故量展,不得過五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為限 。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參之一。台察及刑部並三十日。每十日 ,斷用七日,議用三日。」
五年,詔命官犯罪,事干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中丞蘇轍言:「舊 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歸中書,武臣、軍士歸樞密,而斷例輕重,悉不相知。元豐更 定官制,斷獄公案並由大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後上中書省取旨。自是斷獄輕重比例, 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今復分隸樞密,必有罪同斷異,失元豐本意,請並歸三省。其 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取旨,則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六年,乃 詔:「文武官有犯同按干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仍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刑部論:「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論,徒以上減凡人一等。謀殺盜 詐、有所規求避免而犯者不減。因毆致死者不刺面,配鄰州,情重者奏裁。凡命士死於 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則部轄將校、節級與首率眾者徒一年,情輕則杖百,雖自首不 免。」
政和間,詔:「品官犯罪,三問不承,即奏請追攝;若情理重害而拒隱,方許枷訊。邇 來有司廢法,不原輕重,枷訊與常人無異,將使人有輕吾爵祿之心。可申明條令,以稱 欽恤之意。」又詔:「宗子犯罪,庭訓示辱。比有去衣受杖,傷膚敗體,有惻朕懷。其 令大宗正司恪守條制,違者以違御筆論。」又曰:「其情理重害,別被處分。若罪至徒 、流,方許制勘,余止以眾證為定,仍取伏辨,無得輒加捶考。其合庭訓者,並送大宗 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中書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論』。蓋為命官 立文。其後相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免罪,有犯則解役歸農,倖免重罪。」詔改政和 敕掌典解役從去官法。
左道亂法,妖言惑眾,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傳習妖教,夜聚曉散,與夫殺 人祭祀之類,皆著於法,訶察甚嚴。故奸軌不逞之民,無以動搖愚俗。間有為之,隨輒 報敗,其事不足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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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二百‧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太祖以來,其所自斷,則輕重取捨,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 之弊,專用己私以亂祖宗之成憲者多矣。
乾德伐蜀之役,有軍大校割民妻乳而殺之,太祖召至闕,數其罪。近臣營救頗切,帝曰 :「朕興師伐罪,婦人何辜,而殘忍至此!」遂斬之。
時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黷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開寶四年,王元吉守英州,月余, 受贓七十餘萬,帝以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詔棄市。陝州民范義超,周顯德中, 以私怨殺同裏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幸脫走,至是,擒義超訴有司。陝州奏引 赦當原,帝曰:「豈有殺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論邪?」命正其罪。
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帝注意刑辟,哀矜無辜, 嘗嘆曰:「堯、舜之時,四凶之罪止於投竄。先王用刑,蓋不獲已,何近代憲綱之密耶 !」故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
太平興國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獄訟冤濫。會歸德節度推官李承信因市蔥笞園戶 ,病創死。帝聞之,坐承信棄市。
初,太祖嘗決繫囚,多得寬貸。而開封婦人殺其夫前室子,當徒二年,帝以其凶虐殘忍 ,特處死。至是,有涇州安定婦人,怒夫前妻之子婦,絕其吭而殺之。乃下詔曰:「自 今繼母殺傷夫前妻子,及姑殺婦者,同凡人論。」雍熙元年,開封寡婦劉使婢詣府,訴 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將死。右軍巡推不得實,移左軍巡掠治,元吉自誣伏。俄劉死。 及府中慮囚,移司錄司案問,頗得其侵誣之狀,累月未決。府白於上,以其毒無顯狀, 令免死,決徒。元吉妻張擊登聞鼓稱冤,帝召問張,盡得其狀。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 御史鞫問,乃劉有奸狀,慚悸成疾,懼其子發覺而誣之。推官及左、右軍巡使等削任降 秩;醫工詐稱被毒,劉母弟欺隱王氏財物及推吏受贓者,並流海島;余決罰有差。司錄 主吏賞緡錢,賜束帛。初,元吉之系,左軍巡卒系縛搒治,謂之「鼠彈箏」,極其慘毒 。帝令以其法縛獄卒,宛轉號叫求速死。及解縛,兩手良久不能動。帝謂宰相曰:「京 邑之內,乃復冤酷如此,況四方乎?」
端拱間,虜犯邊郡,北面部署言:「文安、大城二縣監軍段重誨等棄城遁,請論以軍法 。」帝遣中使就斬之。既行,謂曰:「此得非所管州軍召之邪?往訊之乃決。」使至, 果訊得乾寧牒令部送民入居城,非擅離所部,遽釋之。
咸平間,有三司軍將趙永昌者,素凶暴,督運江南,多為奸贓。知饒州韓昌齡廉得其狀 ,乃移轉運使馮亮,坐決杖停職。遂撾登聞鼓,訟昌齡與亮訕謗朝政,仍偽刻印,作亮 等求解之狀。真宗察其詐,於便殿自臨訊,永昌屈伏,遂斬之,釋亮不問,而昌齡以他 事貶郢州團練副使。曹州民蘇莊蓄兵器,匿亡命,豪奪民產,積贓計四十萬。御史台請 籍其家,帝曰:「暴橫之民,國有常法,籍之,斯過也。」論如律。其縱舍輕重,必當 於義,多類此。
凡歲飢,強民相率持杖劫人倉廩,法應棄市,每具獄上聞,輒貸其死。真宗時,蔡州民 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當死。知州張榮、推官江嗣宗議取為首者杖脊,余悉論杖罪。帝 下詔褒之。遣使巡撫諸道,因諭之曰:「平民艱食,強取餱糧以圖活命爾,不可從盜法 科之。」天聖初,有司嘗奏盜劫米傷主,仁宗曰:「飢劫米可哀,盜傷主可疾。雖然, 無知迫於食不足耳。」命貸之。五年,陝西旱,因詔:「民劫倉廩,非傷主者減死,刺 隸他州,非首謀又減一等。」自是,諸路災傷即降敕,饑民為盜,多蒙矜減,賴以全活 者甚眾。
司馬光時知諫院,言曰:「臣聞敕下京東、西災傷州軍,如貧戶以飢偷盜斤斗因而盜財 者,與減等斷放,臣竊以為非便。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緩刑、弛力、舍禁、 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於民,獨於盜賊,愈更嚴急。蓋以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 害良民,不可不除。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遇凶年,劫盜斤斗, 輒寬縱之,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 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為盜也。百姓乏食,當輕徭薄 賦、開倉振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自相劫奪。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 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御,又況降敕以勸之。臣恐國家始於寬仁 ,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事報聞。
帝嘗御邇英閣經筵,講周禮「大荒大札,薄征緩刑」。楊安國曰:「緩刑者,乃過誤之 民耳,當歲歉則赦之,憫其窮也。今眾持兵杖劫糧廩,一切寬之,恐不足以禁奸。」帝 曰:「不然,天下皆吾赤子也。一遇饑饉,州縣不能振恤,飢莩所迫,遂至為盜,又捕 而殺之,不亦甚乎?」
仁宗聽斷,尤以忠厚為主。隴安縣民誣平民五人為劫盜,尉悉執之,一人掠死,四人遂 引服。其家辨於州,州不為理,悉論死。未幾,秦州捕得真盜,隴州吏當坐法而會赦, 帝怒,特貶知州孫濟為雷州參軍,余皆除名流嶺南。賜錢粟五家,復其役三年。因下詔 戒敕州縣。廣州司理參軍陳仲約誤入人死,有司當仲約公罪應贖。帝謂審刑院張揆曰: 「死者不可復生,而獄吏雖廢,復得敘官。」命特治之,會赦勿敘用。尚書比部員外郎 師仲說請老,自言恩得任子,帝以仲說嘗失入人死罪,不與。其重人命如此。
時近臣有罪,多不下吏劾實,不付有司議法。諫官王贄言:「情有輕重,理分故失,而 一切出於聖斷,前後差異,有傷政體,刑法之官安所用哉?請自今悉付有司正以法。」 詔可。近臣間有干請,輒為言官所斥。諫官陳昇之嘗言:「有司斷獄,或事連權幸,多 以中旨釋之。請有緣中旨得釋者,劾其干請之罪,以違制論。」許之。仁宗於賞罰無所 私,尤不以貴近廢法。屢戒有司:「被內降者,執奏,毋輒行。」未嘗屈法以自徇也。 知虢州周日宣詭奏水災,有司論請如上書不實法。帝曰:「州郡多言符瑞,至水旱之災 ,或抑而不聞。今守臣自陳墊溺官私廬舍,意實在民,何可加罪?」
英宗在位日淺,於政令未及有所更制。然以吏習平安,慢於奉法,稍欲振起其怠惰。三 班奉職和欽貸所部綱錢,至絞,帝命貸死免杖,刺隸福建路牢城。知審刑院盧士宗請稍 寬其罪,帝曰:「刑故而得寬,則死者滋眾,非『刑期無刑』之道。俟有過誤,貸無傷 也。」富國倉監官受米濕惡,壞十八萬石,會恩當減,帝特命奪官停之。
熙寧二年,內殿崇班鄭從易母、兄俱亡於嶺外,歲余方知,請行服。神宗曰:「父母在 遠,當朝夕為念。經時無安否之問,以至逾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四年,王存 立言:「嘉祐中,同學究出身,為碭山縣尉,嘗納官贖父配隸罪,請同舉人法,得免丁 徭。」帝憫之,復賜出身,仍與注官。九年,知桂州沈起欲經略交趾,取其慈恩州,交 人遂破欽,犯邕管。詔邊人橫遭屠戮,職其致寇,罪悉在起,特削官爵,編置遠惡州。
復仇,後世無法。仁宗時,單州民劉玉父為王德毆死,德更赦,玉私殺德以復父仇。帝 義之,決杖、編管。元豐元年,青州民王贇父為人毆死,贇幼,未能復仇。幾冠,刺仇 ,斷支首祭父墓,自首。論當斬。帝以殺仇祭父,又自歸罪,其情可矜,詔貸死,刺配 鄰州。宣州民葉元有同居兄亂其妻,縊殺之,又殺兄子,強其父與嫂為約契不訟。鄰裏 發其事,州為上請,帝曰:「罪人以死,奸亂之事特出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 雖無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罔其父,又殺其兄,戕其侄,逆理敗倫,宜以毆 兄至死律論。」
紹聖以來,連起黨獄,忠良屏斥,國以空虛。徽宗嗣位,外事耳目之玩,內窮聲色之欲 ,徵發亡度,號令靡常。於是蔡京、王黼之屬,得以誣上行私,變亂法制。崇寧五年, 詔曰:「出令製法,重輕予奪在上。比降特旨處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為妨礙,沮抑 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殺生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何格令之有 ?臣強之漸,不可不戒。自今應有特旨處分,間有利害,明具論奏,虛心以聽。如或以 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論。」明年,詔:「凡御筆斷罪,不許詣尚書省陳訴。如違, 並以違御筆論。」又定令:「凡應承受御筆官府,稽滯一時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 加一等,罪止流三千裏,三日以大不恭論。」由是吏因緣為奸,用法巧文寖深,無復祖 宗忠厚之志。窮極奢侈,以竭民力,自速禍機。靖康雖知悔悟,稍誅奸惡,而謀國匪人 ,終亦末如之何矣。
高宗性仁柔,其於用法,每從寬厚,罪有過貸,而未嘗過殺。知常州周杞擅殺人,帝曰 :「朕日親聽斷,豈不能任情誅僇,顧非理耳。」即命削杞籍。大理率以儒臣用法平允 者為之。獄官入對,即以慘酷為戒。台臣、士曹有所平反,輒與之轉官。每臨軒慮囚, 未嘗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觀望,鍛煉以為重輕也。」吏部員外郎劉大中奉使江南 回,遷左司諫,帝尋以為秘書少監。謂宰臣朱勝非曰:「大中奉使,頗多興獄,今使為 諫官,恐四方觀望耳。」其用心忠厚如此。後詔用刑慘酷責降之人,勿堂除及親民,止 與遠小監當差遣。
當建、紹間,天下盜起,往往攻城屠邑,至興師以討之,然得貸亦眾。同知樞密院事李 回嘗奏強盜之數,帝曰:「皆吾赤子也,豈可一一誅之?誅其渠魁三兩人足矣。」至待 貪吏則極嚴:應受贓者,不許堂除及親民;犯枉法自盜者,籍其名中書,罪至徒即不敘 ,至死者,籍其貲。諸文臣寄祿官並帶「左」、「右」字,贓罪人則去之。是年,申嚴 真決贓吏法。令三省取具祖宗故事,有以舊法棄市事上者,帝曰:「何至爾耶?但斷遣 之足矣。貪吏害民,雜用刑威,有不得已,然豈忍寘縉紳於死地邪?」
在徽宗時,刑法已峻。雖嘗裁定笞杖之制,而有司猶從重。比中興之初,詔用政和遞減 法,自是迄嘉定不易。自蔡京當國,凡所請御筆以壞正法者,悉釐正之。諸獄具,令當 職官依式檢校。枷以干木為之,輕重長短刻識其上,笞杖不得留節目,亦不得釘飾及加 筋膠之類,仍用官給火印。暑月每五日一洗濯枷杻,刑、寺輪官一員,躬親監視。諸獄 司並旬申禁狀,品官、命婦在禁,別具單狀。合奏案者,具情款招伏奏聞,法司朱書檢 坐條例、推司錄問、檢法官吏姓名於後。
各州每年開收編配羈管奴婢人及斷過編配之數,各置籍。各路提點刑獄司,歲具本路州 軍斷過大辟申刑部,諸州申提刑司。其應書禁歷而不書,應申所屬而不申,奏案不依式 ,檢坐開具違令,回報不圓致妨詳覆,與提刑司詳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 者,各抵罪。知州兼統兵者,非出師臨陳,毋用重刑。州縣月具繫囚存亡之數申提刑司 ,歲終比較,死囚最多者,當職官黜責,其最少者,褒賞之。
舊以絹計贓者,千三百為一匹,竊盜至二貫者徒。至是,又加優減,以二千為一匹,盜 至三貫者徒一年。三年,復詔以三千為一匹,竊盜及凡以錢定罪,遞增五分。四年,又 詔:「特旨處死,情法不當者,許大理寺奏審。」
五年,歲終比較,宣州、衢州、福州無病死囚,當職官各轉一官。舒州病死及一分,惠 州二分六釐,當職官各降一官。六年,令刑部體量公事,邵州、廣州、高州勘命官淹系 至久不報,詔知州降一官,當職官展二年磨勘,當行吏永不收敘。德慶府勘封川縣令事 ,七月不報,詔知州、勘官各抵罪。九年,大理寺朱伯文廣西催斷刑獄,還言:「雷州 海賊兩獄,並系平人七人,內五人已死。」帝惻然,詔本路提刑以下重致罰。
十二年,御史台點檢錢塘、仁和縣獄具,錢塘大杖,一多五錢半;仁和枷,一多一斤, 一輕半斤,詔縣官各降一官。十三年,詔:「禁囚無供飯者,臨安日支錢二十文,外路 十五文。」十六年,詔:「諸鞫獄追到干證人,無罪遣還者,每程給米一升半,錢十五 文。」二十一年,詔官支病囚藥物錢。
舊法,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廳,或以詳覆,或以敘審,同僚而異事,有防閒考覆之 意。南渡以來,務從簡省,大理少卿止一員,刑部郎中初無分異,獄有不得其情,法有 不當於理者,無所平反追改。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應辰言之。詔刑部郎官依元豐法, 分左、右廳治事。二十七年,詔四川以錢引科罪者,准銅錢。
孝宗究心庶獄,每歲臨軒慮囚,率先數日令有司進款案披閱,然後決遣。法司更定律令 ,必親為訂正之。丞相趙雄上淳熙條法事類,帝讀至收騾馬、舟船、契書稅,曰:「恐 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譏。」戶令:「戶絕之家,許給其家三千貫,及二萬貫者取旨。」帝 曰:「其家不幸而絕,及二萬貫迺取之,是有心利其財也。」又捕亡律:「公人不獲盜 者,罰金。」帝曰:「罰金而不加罪,是使之受財縱盜也。」又:「監司、知州無額上 供者賞。」帝曰:「上供既無額,是白取於民也,可賞以誘之乎?」並令削去之。其明 審如此。
且於用刑,未嘗以私廢法。鎮江都統戚方以刻剝被罪,宰臣陳俊卿言內臣有主之者,帝 曰:「朕亦聞之。」乃以內侍陳瑜、李宗回等付大理獄,究其賂狀,獄成,決配之。干 道二年,下詔曰:「獄,重事也。用法一傾,則民無所措手足。比年以來,治獄之吏, 巧持多端,隨意輕重之,朕甚患焉。其自今革玩習之弊,明審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罰 必當罪,用迪於刑之中,勉之哉,毋忽!」三年,詔曰:「獄,重事也。稽者有律,當 者有比,疑者有讞。比年顧以獄情白於執政,探取旨意,以為輕重,甚亡謂也。自今其 祗乃心,敬於刑,惟當為貴,毋習前非。不如吾詔,吾將大寘於罰,罔攸赦。」六年, 詔:「以絹計贓者,更增一貫。以四千為一匹。」議者又言:「犯盜,以敕計錢定罪, 以律計絹。今律以絹定罪者遞增一千,敕內以錢定罪,亦合例增一千。」從之。
臨安府左右司理、府院三獄,杖直獄子以無所給,至為無籍。七年,詔:「人月給錢十 貫,米六斗,每院止許置一十二人。」時州縣獄禁淹延,八年,詔:「徒以上罪入禁三 月者,提刑司類申刑部,置籍立限以督之。」其後,又詔中書置禁,奏取會籍,大臣按 閱,以察刑寺稽違,與夫不應問難而問難,不應會而會者。
淳熙初,浙西提刑鄭興裔上檢驗格目,詔頒之諸路提刑司。凡檢覆必給三本:一申所屬 ,一申本司,一給被害之家。紹興法,鞫獄官推勘不得實,故有不當者,一案坐之。干 道法,又恐有移替事故者,即致淹延,乃令先決罪人不當,官吏案後收坐。至是,所司 請更定死罪依紹興法,余依乾道施行,從之。其後,有司以覆勘不同,則前官有失入之 罪,往往雷同前勘。帝知其弊,十四年,詔特免一案推結一次。於是小大之獄,多得其 情。二廣州軍獄吏,畏憲司點檢送勘之害,凡有重囚,多斃於獄。臣僚以為請,乃詔二 廣提刑司詳覆公事,若小節不完,不須追逮獄吏,委本州究實保明。遇有死者,必根究 其所以致死。
三衙及江上諸軍,各有推獄,謂之「後司」。獄成決於主帥,不經屬官,故軍吏多受財 為奸。光宗時,乃詔通曉條制屬官兼管之。廣東路瘴癘,惟英德府為最甚,謂之「人間 生地獄」。諸司公事欲速成者,多送之,自非死罪,至即誣伏,亟就刑責以出。五年, 臣僚言之,詔本路諸司公事應送別州者,無送英德府。
至寧宗時,刑獄滋濫。嘉泰初,天下上死案,一全年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斷死者才一百 八十一人,余皆貸之。乃詔諸憲台,歲終檢舉州軍有獄空並禁人少者,申省取旨。嘉定 四年,詔以絹計贓定罪者,江北鐵錢依四川法,二當銅錢一。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檢 驗官指輕作重,以有為無,差訛交互,以故吏奸出入人罪。乞以湖南正背人形隨格目給 下,令於傷損去處,依樣朱紅書畫,唱喝傷痕,眾無異詞,然後署押。」詔從之,頒之 天下。五年,詔三衙及江上、四川諸軍,以武舉人主管後司公事。
理宗起自民間,具知刑獄之弊。初即位,即詔天下恤刑,又親制審刑銘以警有位。每歲 大暑,必臨軒慮囚。自謀殺、故殺、斗殺已殺人者,偽造符印、會子,放火,官員犯入 己贓,將校軍人犯枉法外,自余死罪,情輕者降從流,流降從徒,徒從杖,杖已下釋之 。大寒慮囚,及祈晴祈雪及災祥,亦如之。有一歲凡數疏決者。後以建康亦先朝駐蹕之 地,罪人亦得視臨安減降之法。
帝之用刑可謂極厚矣,而天下之獄不勝其酷。每歲冬夏,詔提刑行郡決囚,提刑憚行, 悉委倅貳,倅貳不行,復委幕屬。所委之人,類皆肆行威福,以要饋遺。監司、郡守, 擅作威福,意所欲黥,則令入其當黥之由,意所欲殺,則令證其當死之罪,呼喝吏卒, 嚴限日時,監勒招承,催促結款。而又擅置獄具,非法殘民,或斷薪為杖,掊擊手足, 名曰:「掉柴」;或木索並施,夾兩脰,名曰「夾幫」;或纏繩於首,加以木楔,名曰 「腦箍」;或反縛跪地,短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謂之「超棍」,痛深 骨髓,幾於殞命。富貴之家,稍有罥偏,動籍其貲。又以趁辦月樁及添助版帳為名,不 問罪之輕重,並從科罰。大率官取其十,吏漁其百。
諸重刑,皆申提刑司詳覆,或具案奏裁,即無州縣專殺之理,往往殺之而待罪。法無拘 鎖之條,特州縣一時彈壓盜賊奸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鎖之,俾之省愆。或一月、兩月 ,或一季、半年,雖永鎖者亦有期限,有口食。是時,州縣殘忍,拘鎖者竟無限日,不 支口食,淹滯囚系,死而後已。又以己私摧折手足,拘鎖尉砦。亦有豪強賂吏,羅織平 民而囚殺之。甚至戶婚詞訟,亦皆收禁。有飲食不充,飢餓而死者;有無力請求,吏卒 凌虐而死者;有為兩詞賂遺,苦楚而死者。懼其發覺,先以病申,名曰「監醫」,實則 已死;名曰「病死」,實則殺之。至度宗時,雖累詔切責而禁止之,終莫能勝,而國亡 矣。
詔獄,本以糾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見。初,群臣犯法,體大者多下御史台獄,小則開封 府、大理寺鞫治焉。神宗以來,凡一時承詔置推者,謂之「制勘院」,事出中書,則曰 「推勘院」,獄已乃罷。
熙寧二年,命尚書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無擇於秀州,內侍乘驛追逮。御史張戩等 言:「無擇三朝近侍,而驟系囹圄,非朝廷以廉恥風厲臣下之意,請免其就獄,止就審 問。」不從。又命崇文院校書張載鞫前知明州、光祿卿苗振于越州。獄成,無擇坐貸官 錢及借公使酒,謫忠正軍節度副使;振坐故入裴士堯罪及所為不法,謫復州團練副使。 獄半年乃決,辭所連逮官吏,坐勒停、沖替、編管又十餘人,皆御史王子韶啟其事。自 是詔獄屢興,其悖於法及國體所系者著之,其餘不足紀也。
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餘姚主簿李逢謀反。提點刑獄王庭筠言其無跡,但謗讟,語涉指 斥及妄說休咎,請編配。帝疑之,遣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輔劾治。中書以庭筠所奏不當, 並劾之。庭筠懼,自縊死。逢辭連宗室秀州團練使世居、醫官劉育等、河中府觀察推官 徐革,詔捕系台獄,命中丞鄧綰、同知諫院范百祿與御史徐禧雜治。獄具,賜世居死, 李逢、劉育及徐革並凌遲處死,將作監主簿張靖、武進士郝士宣皆腰斬,司天監學生秦 彪、百姓李士寧杖脊,並湖南編管。余連逮者追官落職。世居子孫貸死除名,削屬籍。 舊勘鞫官吏並劾罪。
李士寧者,挾術出入貴人門,常見世居母康,以仁宗御製詩上之。百祿謂士寧熒惑世居 致不軌,且疑知其逆謀,推問不服。禧乃奏:「士寧贈詩,實仁宗御製,今獄官以為反 因,臣不敢同。」百祿以士寧嘗與王安石善,欲鍛煉附致妖言死罪,卒論士寧徒罪,而 奏「禧故出之,以媚大臣」。詔詳劾理曲者以聞。百祿坐報上不實,落職。
若凌遲、腰斬之法,熙寧以前未嘗用於元兇巨蠹,而自是以口語狂悖致罪者,麗於極法 矣。蓋詔獄之興,始由柄國之臣藉此以威縉紳,逞其私憾,朋黨之禍遂起,流毒不已。
紹聖間,章惇、蔡卞用事,既再追貶呂公著、司馬光,及謫呂大防等嶺外,意猶未快, 仍用黃履疏高士京狀追貶王珪,皆誣以「圖危上躬」,其言寖及宣仁,上頗惑之。最後 ,起同文館獄,將悉誅元祐舊臣。時太府寺主簿蔡渭奏:「臣叔父碩,嘗於邢恕處見文 及甫元祐中所寄恕書,具述奸臣大逆不道之謀。及甫,彥博子也,必知奸狀。」詔翰林 承旨蔡京、吏部侍郎安惇同究問。初,及甫與恕書,自謂:「畢禫當求外,入朝之計未 可必,聞已逆為機阱,以榛塞其途。」又謂:「司馬昭之心,路人所知。」又云:「濟 之以粉昆,朋類錯立,欲以眇躬為甘心快意之地。」及甫嘗語蔡碩,謂司馬昭指劉摯, 粉昆指韓忠彥,眇躬,及甫自謂。蓋俗稱駙馬都尉為「粉侯」,人以王師約故,呼其父 克臣為「粉父」,忠彥乃嘉彥之兄也。及甫除都司,為劉摯論列。又摯嘗論彥博不可除 三省長官,故止為平章重事。及彥博致仕,及甫自權侍郎以修撰守郡,母喪除,與恕書 請補外,因為躁忿詆毀之辭。及置對,則以昭比摯如舊,眇躬乃以指上,而粉昆乃謂指 王岩叟面如傅粉,故曰「粉」,梁燾字況之,以「況」為兄,故曰「昆」,斥摯將謀廢 立,不利於上躬。京、惇言:「事涉不順,及甫止聞其父言,無他證佐,望別差官審問 。」乃詔中書舍人蹇序辰審問,仍差內侍一員同往。蔡京、安惇等共治之,將大有所誅 戮,然卒不得其要領。會星變,上怒稍息,然京、惇極力鍛煉不少置。既而梁燾卒於化 州,劉摯卒於新州,眾皆疑二人不得其死。明年五月,詔:「摯、燾據文及甫等所供言 語,偶逐人皆亡,不及考驗,明正典刑。摯、燾諸子並勒停,永不收敘。」先時,三省 進呈,帝曰:「摯等已謫遐方,朕遵祖宗遺志,未嘗殺戮大臣,其釋勿治。」
初,元祐更政,嘗置訴理所,申理冤濫。元符元年,中丞安惇言:「神宗厲精圖治,明 審庶獄,而陛下未親政時,奸臣置訴理所,凡得罪熙寧、元豐之間者,咸為除雪,歸怨 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詳從初加罪之意,復依元斷施行。」時章惇猶豫未應, 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惇懼,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惇看詳案內文狀陳述 ,及訴理所看詳於先朝言語不順者,具名以聞。自是,以伸雪復改正重得罪者八百三十 家。
及徽宗即位,改正元祐訴理之人。右正言陳瓘言:「訴理得罪,自語言不順之外,改正 者七百餘人。無罪者既蒙昭雪,則看詳之官如蹇序辰、安惇者,安可以不加罪乎?序辰 與惇受大臣諷諭,迎合紹述之意,因謂訴理之事,形跡先朝,遂使紛紛不已。考之公議 ,宜正典刑。」會中書省亦請治惇、序辰罪,詔蹇序辰、安惇並除名、放歸田裏。
靖康初元,既戮梁方平,太傅王黼責授崇信軍節度副使、永州安置。言者論黼欺君罔上 ,專權怙寵,蠹財害民,壞法敗國,朔方之釁,黼主其謀。遣吏追至雍丘殺之,取其首 以獻,仍籍其家。又詔賜拱衛大夫、安德軍承宣使李彥死。彥根括民田,奪民常產,重 斂租課,百姓失業,愁怨溢路,官吏稍忤意,捃摭送獄,多至憤死,故特誅之。暴少保 梁師成朋比王黼之罪,責彰化軍節度副使,行一日,追殺之。台諫極論朱勉肆行奸惡, 起花石綱,竭百姓膏血,罄州縣帑藏,子侄承宣、觀察者數人,廝役為橫行,媵妾有封 號,園第器用悉擬宮禁。三月,竄勉廣南,尋賜死。趙良嗣者,本燕人馬植。政和初, 童貫使遼國,植邀於路,說以覆宗國之策,貫挾之以歸,卒用其計,以基南北之禍。至 是,伏誅。七月,暴童貫十罪,遣人即所至斬之。九月,言者論蔡攸興燕山之役,禍及 天下,驕奢淫佚,載籍所無。詔誅攸並弟翛。
高宗承大亂之後,治王時雍等賣國之罪,洪芻、余大均、陳沖、張卿才、李彝、王及之 、周懿文、胡思文並下御史台獄。獄具,刑寺論芻納景王寵姬,大均納喬貴妃侍兒,及 之苦辱寧德皇后女弟,當流;沖括金銀自盜,與宮人飲,當絞;懿文、卿才、彝與宮人 飲,卿才、彝當徒,懿文當杖;思文於推擇張邦昌狀內添諂奉之詞,罰銅十斤:並該赦 。上閱狀大怒,李綱等共解之,上亦新政,重於殺士大夫,乃詔芻、大均、沖各特貸命 、流沙門島,永不放還;卿才、彝、及之、懿文、思文並以別駕安置邊郡。宋齊愈下台 獄,法寺以犯在五月一日赦前,奏裁。詔齊愈謀立異姓,以危宗社,非受偽命臣僚之比 ,特不赦,腰斬都市。詔東京及行在官擅離任者,並就本處根勘之。淮寧守趙子崧,靖 康末,傅檄四方,語頗不遜。二年,詔御史置獄京囗鞫之。情得,帝不欲暴其罪,以棄 鎮江罪貶南雄州。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疾閹宦恣橫,及聞王淵為樞密,愈不平,乃與王世脩謀逆。詔御 史捕世脩鞫之,斬於市。七月,韓世忠執苗傅等,磔之建康。統制王德擅殺軍將陳彥章 ,台鞫當死,帝以其有戰功,特貸之。慶遠軍節度使范瓊領兵入見,面對不遜。知樞密 院張浚奏瓊大逆不道,付大理寺鞫之,獄具,賜死。越州守郭仲荀,寇至棄城遁,過行 在不朝。付御史台、大理寺雜治,貶廣州。神武軍統制魯玨坐賊殺不辜,掠良家子女, 帝以其有戰功,貸之,貶瑞州。
紹興元年,監察御史婁寅亮陳宗社大計,秦檜惡之。十一月,使言者論其父死匿不舉哀 ,下大理寺劾治,迄無所得,詔免所居官。十一年,樞密使張俊使人誣張憲,謂收岳飛 文字謀為變。秦檜欲乘此誅飛,命万俟契鍛煉成之。飛賜死,誅其子云及憲於市。汾州 進士智浹上書訟飛冤,決杖、編管袁州。廣西帥胡舜陟與轉運使呂源有隙,源奏舜陟贓 污僭擬,又以書抵檜,言舜陟訕笑朝政。檜素惡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十三年六月, 舜陟不服,死於獄。飛與舜陟死,檜權愈熾,屢興大獄以中異己者,名曰詔獄,實非詔 旨也。其後所謂詔獄,紛紛類此,故不備錄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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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二百0一‧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天下疑獄,讞有不能決,則下兩制與大臣若台諫雜議,視其事之大小,無常法,而有司 建請論駁者,亦時有焉。
端拱初,廣安軍民安崇緒隸禁兵,訴繼母馮與父知逸離,今奪資產與己子。大理當崇緒 訟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張佖固執前斷,遂下台省雜議。徐鉉議曰:「今第明其 母馮嘗離,即須歸宗,否即崇緒准法處死。今詳案內不曾離異,其證有四。況不孝之刑 ,教之大者,宜依刑部、大理寺斷。」右僕射李昉等四十三人議曰:「法寺定斷為不當 。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雖賤,乃崇緒親母,崇緒特以田業為馮強佔,親母衣食不給, 所以論訴。若從法寺斷死,則知逸何辜絕嗣,阿蒲何地託身?臣等議:田產並歸崇緒, 馮合與蒲同居,供侍終身。如是,則子有父業可守,馮終身不至乏養。所犯並准赦原。 」詔從昉等議,鉉、佖各奪奉一月。
熙寧元年八月,詔:「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初,登州奏有 婦阿雲,母服中聘於韋,惡韋醜陋,謀殺不死。按問欲舉,自首。審刑院、大理寺論死 ,用違律為婚奏裁,敕貸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律「因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 仍從故殺傷法」,以謀為所因,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刑部定如審刑、大理。時遵方 召判大理,御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請下兩制議。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 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光議是刑部,安石議是遵,詔從安石所議。而御史中丞滕甫猶 請再選官定議,御史錢顗請罷遵大理,詔送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復位。 公著等議如安石,制曰「可」。於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皆論奏公著等所議為 不當。又詔安石與法官集議,反覆論難。
明年二月庚子,詔:「今後謀殺人自首,並奏聽敕裁。」是月,除安石參知政事,於是 奏以為:「律意,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若已殺,從故殺法 ,則為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為從者自有編敕奏裁之文,不須復立新制。」與唐介等數 爭議帝前,卒從安石議。復詔:「自今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判刑部劉述等又請中 書、樞密院合議,中丞呂誨、御史劉琦、錢顗皆請如述奏,下之二府。帝以為律文甚明 ,不須合議。而曾公亮等皆以博盡同異、厭塞言者為無傷,乃以眾議付樞密院。文彥博 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也,即已殺者不可首。」呂公弼以為:「殺傷於律不可首。 請自今已殺傷依律,其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陳昇之、韓絳議與安石略同。會富弼 入相,帝令弼議,而以疾病,久之弗議,至是乃決,而弼在告,不預也。
蘇州民張朝之從兄以槍戮死朝父,逃去,朝執而殺之。審刑、大理當朝十惡不睦,罪死 。案既上,參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為從兄所殺,而朝報殺之,罪止加役流,會赦, 應原。」帝從安石議,特釋朝不問。
更命呂公著等定議刑名,議不稱安石意,乃自具奏。初,曾公亮以中書論正刑名為非, 安石曰:「有司用刑不當,則審刑、大理當論正;審刑、大理用刑不當,即差官定議; 議既不當,即中書自宜論奏,取決人主。此所謂國體。豈有中書不可論正刑名之理?」 三年,中書上刑名未安者五:
其一,歲斷死刑幾二千人,比前代殊多。如強劫盜並有死法,其間情狀輕重有絕相遠者 ,使皆抵死,良亦可哀。若為從情輕之人別立刑,如前代斬右趾之比,足以止惡而除害 。禁軍非在邊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寬首限,以收其勇力之效。
其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綱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肌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 ,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若使情理輕者復古居作之法,遇赦第減月日,使良善者知 改過自新,凶頑者有所拘系。
其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 刺充軍。其配隸並減就本處,或與近地。凶頑之徒,自從舊法。編管之人,亦迭送他所 ,量立役作時限,無得髡鉗。
其四,令州縣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為眾所知者,給帖付身。偶有犯令,情輕可恕者 ,特議贖罰;其不悛者科決。
其五,奏裁條目繁多,致淹刑禁,亦宜刪定。
詔付編敕所詳議立法。
初,韓絳嘗請用肉刑,曾布復上議曰:「無王之制刑罰,未嘗不本於仁,然而有斷肢體 、刻肌膚以至於殺戮,非得已也。蓋人之有罪,贖刑不足以懲之,故不得已而加之以墨 、劓、剕、宮、大辟,然審適輕重,則又有流宥之法。至漢文帝除肉刑而定笞棰之令, 後世因之以為律。大辟之次,處以流刑,代墨、劓、剕、宮,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 又失輕重之差。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 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於古亦 輕矣。況折杖之法,於古為鞭撲之刑,刑輕不能止惡,故犯法日益眾,其終必至於殺戮 ,是欲輕而反重也。今大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貸者,處之以肉刑,則人之獲生者必眾 。若軍士亡去應斬,賊盜贓滿應絞,則刖其足;犯良人於法應死,而情輕者處以宮刑。 至於劓、墨,則用刺配之法。降此而後為流、徒、杖、笞之罪,則制刑有差等矣。」議 既上,帝問可否於執政,王安石、馮京互有論辨,迄不果行。樞密使文彥博亦上言:「 唐末、五代,用重典以救時弊,故法律之外,徒、流或加至於死。國家承平百年,當用 中典,然猶因循有重於舊律者,若偽造官文書,律止流二千裏,今斷從絞。近凡偽造印 記,再犯不至死者,亦從絞坐。夫持杖強盜,本法重於造印,今造印再犯者死,而強盜 再犯贓不滿五匹者不死,則用刑甚異於律文矣。請檢詳刑名重於舊律者,以敕律參考, 裁定其當。」詔送編敕所。
又詔審刑院、大理寺議重贓並滿輕贓法。審刑院言:「所犯各異之贓,不待罪等而累並 ,則於律義難通,宜如故事。」而大理寺言:「律稱,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若罪 犯不等者,即以重贓並滿輕贓各倍論;累並不加重者止從重。蓋律意以頻犯贓者,不可 用二罪以上之法,故令累科;為非一犯,故令倍論。此從寬之一也。然六贓輕重不等, 若犯二贓以上者,不可累輕以從重,故令並重滿輕滿輕。此從寬之二也。若以重並輕後 加重,則止從一重,蓋為進則改從於輕法,退亦不至於容奸。而疏議假設之法,適皆罪 等者,蓋一時命文耳。若罪等者盡數累並,不等者止科一贓,則恐知法者足以為奸,不 知者但系臨時幸與不幸,非律之本意也。」帝是大理議,行之。
八年,洪州民有犯徒而斷杖者,其餘罪會恩免,官吏失出,當劾。中書堂後官劉袞駁議 ,以謂「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遇恩者,准罪人原法。」洪州官吏當原。「又請自令 官司出入人罪,皆用此令。而審刑院、大理寺以謂:「失入人罪,乃官司誤致罪於人, 難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袞議。」
元豐三年,周清言:「審刑院、刑部奏斷妻謀殺案問自首,變從故殺法,舉輕明重,斷 入惡逆斬刑。竊詳律意,妻謀殺夫,已殺,合入惡逆,以按問自首,變從故殺法,宜用 妻毆夫死法定罪。且十惡條,謀與故斗殺夫,方入惡逆,若謀而未殺,止當不睦。既用 舉輕明重,宜從謀而未殺法,依敕當決重杖處死,恐不可入惡逆斬刑。」下審刑院、刑 部參詳,如清議。
邵武軍奏讞,婦與人奸,謀殺其夫,已而夫醉歸,奸者自殺之。法寺當婦謀殺為從,而 刑部郎中杜紘議婦罪應死。
又興元府奏讞,梁懷吉往視出妻之病,因寄粟,其子輒取食之,懷吉毆其子死。法寺以 盜粟論,而當懷吉雜犯死罪,引赦原。而紘議出妻受寄粟,而其子輒費用,不入捕法。 議既上,御史台論紘議不當,詔罰金,仍展年磨勘。而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無所可否, 亦罰金。
八年,尚書省言:「諸獲盜,有已經殺人,及元犯強姦、強盜貸命斷配之人,再犯捕獲 ,有司例用知人慾告、或按問自首減免法。且律文自首減等斷遣者,為其情非巨蠹,有 改過自新之心。至於奸、盜,與余犯不同,難以例減。請強盜已殺人,並強姦或元犯強 盜貸命,若持杖三人以上,知人慾告、按問欲舉而自首,及因人首告應減者,並不在減 等例。」初,王安石與司馬光爭議按問自首法,卒從安石議。至是,光為相,復申前議 改焉。乃詔:「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既而給事中范純仁言:「熙寧按問 欲舉條並得原減,以容奸太多,元豐八年,別立條制。竊詳已殺人、強姦,於法自不當 首,不應更用按問減等。至於貸命及持杖強盜,亦不減等,深為太重。按嘉祐編敕:『 應犯罪之人,因疑被執,贓證未明,或徒黨就擒,未被指說,但詰問便承,皆從律按問 欲舉首減之科。若已經詰問,隱拒本罪,不在首減之例。』此敕當理,當時用之,天下 號為刑平。請於法不首者,自不得原減,其餘取嘉祐編敕定斷,則用法當情,上以廣好 生之德,下則無一夫不獲之冤。」從之。
又詔:「諸州鞫訊強盜,情理無可憫,刑名無疑慮,而輒奏請,許刑部舉駁,重行朝典 ,無得用例破條。」從司馬光之請也。光又上言:「殺人不死,傷人不刑,堯、舜不能 以致治。刑部奏鈔兗、懷、耀三州之民有斗殺者,皆當論死,乃妄作情理可憫奏裁,刑 部即引舊例貸之。凡律、令、敕、式或不盡載,則有司引例以決。今斗殺當死,自有正 條,而刑部承例免死決配,是斗殺條律無所用也。請自今諸州所奏大辟,情理無可憫, 刑名無可疑,令刑部還之,使依法處斷。若實有可憫、疑慮,即令刑部具其實於奏鈔, 先擬處斷,門下省審覆。如或不當,及用例破條,即駁奏取旨勘之。」
元祐元年,純仁又言:「前歲四方奏讞,大辟凡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活垂 及九分。自去年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按凡一百五十四,死者乃五十七人,所活才 及六分已上。臣固知未改法前全活數多,其間必有曲貸,然猶不失『罪疑惟輕』之仁; 自改法後,所活數少,其間必有濫刑,則深虧『寧失不經』之義。請自今四方奏大辟按 ,並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審覆,略具所犯及元奏因依,令執政取旨裁斷,或所奏不當, 亦原其罪。如此則無冤濫之獄。」
又因尚書省言,遠方奏讞,待報淹系,始令川、廣、福建、荊南路罪人,情輕法重當奏 斷者,申安撫或鈐轄司酌情決斷乃奏。門下侍郎韓維言:「天下奏按,必斷於大理,詳 議於刑部,然後上之中書,決之人主。近歲有司但因州郡所請,依違其言,即上中書, 貼例取旨,故四方奏讞日多於前。欲望刑清事省,難矣。自今大理寺受天下奏按,其有 刑名疑慮、情理可憫,須具情法輕重條律,或指所斷之法,刑部詳審,次第上之。」詔 刑部立法以聞。
崇寧五年,詔:「民以罪麗法,情有重輕,則法有增損。故情重法輕,情輕法重,舊有 取旨之令。今有司惟情重法輕則請加罪,而法重情輕則不奏減,是樂於罪人,而難於用 恕,非所以為欽恤也。自今宜遵舊法取旨,使情法輕重各適其中,否則以違制論。」宣 和六年,臣僚言:「元豐舊法,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若入大辟,刑名疑慮,並許奏 裁。比來諸路以大辟疑獄決於朝廷者,大理寺類以『不當』劾之。夫情理巨蠹,罪狀明 白,奏裁以幸寬貸,固在所戒;然有疑而難決者,一切劾之,則官吏莫不便文自營。臣 恐天下無復以疑獄奏矣。願詔大理寺並依元豐法。」從之。
紹興初,州縣盜起,道不通,詔應奏裁者,權減降斷遣以聞。既而奏讞者多得輕貸,官 無失入之虞,而吏有鬻獄之利,往往不應奏者,率奏之。
三年,乃詔大辟應奏者,提刑司具因依繳奏。宣州民葉全二盜檀偕窖錢,偕令佃人阮授 、阮捷殺全二等五人,棄屍水中,有司以「屍不經驗」奏。侍御史辛炳言偕系故殺,眾 證分明,以近降法,不應奏。諸獄不當奏而奏者雖不論罪,今宣州觀望,欲並罪之。帝 曰:「若宣州加罪,則實有疑者亦不復奏陳矣。」於是法寺、刑部止罰金。
五年,給事中陳與義奏有司多妄奏出入人罪,帝為申嚴立法,終不悛。
二十六年,右正言凌哲復上疏曰:「漢高入關,悉除秦法,與民約法三章耳。所謂殺人 者死,實居其首。司馬光有言:『殺人者不死,雖堯、舜不能以致治。』斯言可謂至當 矣。臣竊見諸路州、軍大辟,雖刑法相當者,類以可憫奏裁。自去歲郊後距今,大辟奏 裁者五十餘人中,有實犯故殺、斗殺常赦所不原者,法既無疑,情無可憫,刑、寺並皆 奏裁貸減。彼殺人者可謂幸矣,被殺者銜恨九原,何時已邪?臣恐強暴之風滋長,良善 之人莫能自保,其於刑政,為害非細。應今後大辟,情法相當、無可憫者,所司輒奏裁 減貸者,乞令台臣彈劾。」帝覽奏曰:「但恐諸路滅裂,實有情理可憫之人,一例不奏 ,有失欽恤之意。」令刑部坐條行下。
馴至乾道,讞獄之弊,日益滋甚。孝宗乃詔有司緣情引條定斷,更不奏裁。其後刑部侍 郎方滋言:「有司斷罪,其間有情重法輕,情輕法重,情理可憫,刑名疑慮,命官犯罪 ,議親議故之類,難以一切定斷。今後宜於敕律條令,明言合奏裁事件,乞並依建隆三 年敕文。」從之。
六年,臣僚請:「今後大辟,只以為首應坐死罪者奏,為從不應坐死者,先次決遣。及 流、徒罪,不許作情重取旨。不然,則坐以不應奏而奏之罪。」從之。
至理宗時,往往讞不時報,囚多瘐死。監察御史程元鳳奏曰:「今罪無輕重,悉皆送獄 ,獄無大小,悉皆稽留。或以追索未齊而不問,或以供款未圓而不呈,或以書擬未當而 不判,獄官視以為常,而不顧其遲,獄吏留以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牒既下刑部, 遲延日月方送理寺。理寺看詳,亦復如之。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動涉歲月。省房又未 遽為呈擬,亦有呈擬而疏駁者,疏駁歲月,又復如前。展轉遲回,有一二年未報下者。 可疑可矜,法當奏讞,矜而全之,乃反遲回。有矜貸之報下,而其人已斃於獄者;有犯 者獲貸,而干連病死不一者,豈不重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讞,即以所發月日申御史台 ,從台臣究省、部、法寺之慢。」從之。而所司延滯,尋復如舊。
景定元年,乃下詔曰:「比詔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而長吏監司多不 任責,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餘年不決之獄。仰提刑司、守臣審勘,或前勘未盡,委有可 疑,除命官、命婦、宗婦、宗女及合用蔭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官吏特免收坐一次 。」
凡應配役者傅軍籍,用重曲者黥其面。會赦,則有司上其罪狀,情輕者縱之,重者終身 不釋。初,徒罪非有官當贖銅者,在京師則隸將作監役,兼役之宮中,或輸作左校、右 校役。開寶五年,御史台言:「若此者,雖有其名,無復役使。遇祠祭,供水火,則有 本司供官。望令大理依格斷遣。」於是並送作坊役之。
太宗以國初諸方割據,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隸西北邊,多亡投塞外,誘羌為寇。乃詔 :「當徒者,勿復隸秦州、靈武、通遠軍及緣邊諸郡。」時江、廣已平,乃皆流南方。 先是,犯死罪獲貸者,多配隸登州沙門島及通州海島,皆有屯兵使者領護。而通州島中 凡兩處官煮鹽,豪強難制者隸崇明鎮,懦弱者隸東州市。太平興國五年,始令分隸鹽亭 役之,而沙門如故。端拱二年,詔免嶺南流配荷校執役。初,婦人有罪至流,亦執鍼配 役。至是,詔罷免之。
始令雜犯至死貸命者,勿流沙門島,止隸諸州牢城。舊制,僮僕有犯,得私黥其面。帝 謂:「僮使受傭,本良民也。」詔:「盜主財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私黥之。十貫 以上,配五百裏外,二十貫以上,奏裁。」帝欲寬配隸之刑,祥符六年,詔審刑院、大 理寺、三司詳定以聞。既而取犯茶鹽礬麴、私鑄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漢口出 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比舊法咸從輕減
乾興以前,州軍長吏,往往擅配罪人。仁宗即位,首下詔禁止,且令情非巨蠹者,須奏 待報。又詔諸路按察官取乾興赦前配隸兵籍者,列所坐罪狀以聞。自是赦書下,輒及之 。初,京師裁造院募女工,而軍士妻有罪,皆配隸南北作坊。天聖初,特詔釋之,聽自 便。婦人應配,則以妻窯務或軍營致遠務卒之無家者,著為法。時又詔曰:「聞配徒者 ,其妻子流離道路,罕能生還,朕甚憐之。自今應配者,錄具獄刑名及所配地裏,上尚 書刑部詳覆。」未幾,又詔應配者,須長吏以下集聽事慮問。後以奏牘煩冗,罷錄具獄 ,第以單狀上承進司。既又罷慮問焉。
知益州薛田言:「蜀人配徒他路者,請雖老疾毋得釋。」帝曰:「遠民無知犯法,終身 不得還鄉裏,豈朕意哉?察其情可矜者許還。」後復詔罪狀獷惡者勿許。初,令配隸罪 人皆奏待報,既而系獄淹久,奏請煩數。明道二年,乃詔有司參酌輕重,著為令。凡命 官犯重罪,當配隸,則於外州編管,或隸牙校。其坐死特貸者,多杖、黥配遠州牢城, 經恩量移,始免軍籍。天聖初,吏同時以贓敗者數人,悉竄之嶺南,下詔申儆在位。有 平羌縣尉鄭宗諤者,受賕枉法抵死,會赦當奪官。帝問輔臣曰:「尉奉月幾何,豈祿薄 不足自養邪?」王欽若對曰:「奉雖薄,廉士固亦自守。」特杖宗諤,配隸安州。其後 數懲貪吏,至其末年,吏知以廉自飾,犯法者稍損於舊矣。
罪人貸死者,舊多配沙門島,至者多死。景祐中,詔當配沙門島者,第配廣南地牢城, 廣南罪人乃配嶺北。然其後又有配沙門島者。慶曆三年,既疏理天下繫囚,因詔諸路配 役人皆釋之。六年,又詔曰:「如聞百姓抵輕罪,而長吏擅刺隸他州,朕甚憫焉。自今 非得於法外從事者,毋得輒刺罪人。」皇祐中,即赦,命知制誥曾公亮、李絢閱所配人 罪狀以聞,於是多所寬縱。公亮請著為故事,且請益、梓、利、夔四路就委轉運、鈐轄 司閱之。自後每赦命官,率以為常。配隸重者沙門島砦,其次嶺表,其次三千裏至鄰州 ,其次羈管,其次遷鄉。斷訖,不以寒暑,即時上道。吳充建請:「流人冬寒被創,上 道多凍死。請自今非情理巨蠹,遇冬月聽留役本處,至春月遣之。」詔可。
熙寧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張仲宣嘗檄巡檢體究金州金坑,無甚利。土人憚興作,以 金八兩求仲宣不差官。及事覺,法官坐仲宣枉法贓應絞,援前比貸死,杖脊、黥配海島 。知審刑院蘇頌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條。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 得乘車,今刑為徒隸,其人雖無足矜,恐污辱衣冠爾。」遂免杖、黥,流賀州。自是命 官無杖黥法。
六年,審刑院言:「登州沙門砦配隸,以二百人為額,余則移置海外,非禁奸之意。」 詔以三百人為額。廣南轉運司言:「春州瘴癘之地,配隸至者十死八九,願停配罪人。 」詔:「應配沙門島者,許配春州,余勿配。」既而諸配隸除凶盜外,少壯者並寘河州 ,止五百人。初,神宗以流人去鄉邑,疾死於道,而護送禁卒,往來勞費,用張誠一之 議,隨所在配諸軍重役。後中丞黃履等言,罷之。凡犯盜,刺環於耳後:徒、流,方; 杖,圓;三犯杖,移於面。徑不過五分。
元祐六年,刑部言:「諸配隸沙門島,強盜殺人縱火,贓滿五萬錢、強姦毆傷兩犯致死 ,累贓至二十萬錢、謀殺致死,及十惡死罪,造蠱已殺人者,不移配。強盜徒黨殺人不 同謀,贓滿二十五萬,遇赦移配廣南,溢額者配隸遠惡。余犯遇赦移配荊湖南北、福建 路諸州,溢額者配隸廣南。在沙門島滿五年,遇赦不該移配與不許給還而年及六十以上 者,移配廣南。在島十年者,依余犯格移配。篤疾或年及七十、在島三年以上,移配近 鄉州軍。犯狀應移而老疾者同。其永不放還者,各加二年移配。」後又定令:「沙門島 已溢額,移配瓊州、萬安軍、昌化、朱崖軍。」
紹聖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藝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盜,贓滿者往往抵死。仁祖之 初,尚不廢也。其後用法稍寬,官吏犯自盜,罪至極法,率多貸死。然甚者猶決刺配島 ,錢仙芝帶館職,李希甫歷轉運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寬,主典人吏軍司有犯,例 各貸死,略無差別。欲望進述祖宗故事,凡自盜,計贓多者,間出睿斷,以肅中外。」 詔:「今後應枉法自盜,罪至死、贓數多者,並取旨。」
或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監驅之勞,而道路有奔亡之慮。蘇頌元豐中嘗建議:「請依古 置圜土,取當流者治罪訖,髡首鉗足,晝則居作,夜則置之圜土。滿三歲而後釋,未滿 歲而遇赦者,不原。既釋,仍送本鄉,譏察出入。又三歲不犯,乃聽自如。」時未果行 。崇寧中,始從蔡京之請,令諸州築圜土以居強盜貸死者。晝則役作,夜則拘之,視罪 之輕重,以為久近之限。許出圜土日充軍,無過者縱釋。行之二年,其法不便,乃罷。 大觀元年,復行。四年,復罷。
南渡後,諸配隸,祥符編敕止四十六條,慶曆中,增至百七十餘條。至於淳熙,又增至 五百七十條,則四倍於慶曆矣。配法既多,犯者日眾,黥配之人,所至充斥。淳熙十一 年,校書郎羅點言其太重,乃詔刑、寺集議奏聞。至十四年,未有定論。其後臣僚議, 以為「若止居役,不離鄉井,則幾惠奸,不足以懲惡;若盡用配法,不恤黥刺,則面目 一壞,誰復顧藉?強民適長威力,有過無由自新。檢照元豐刑部格,諸編配人自有不移 、不放及移放條限;政和編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輕、稍輕四等。若依仿舊格,稍加 參訂,如入情重,則仿舊刺面,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則止刺額角,用配及十年 之格;其次稍輕,則與免黥刺,用不刺面、役滿放還之格;其次最輕,則降為居役,別 立年限縱免之格。儻有從坐編管,則置之本城,減其放限。如此,則於見行條法並無抵 牾,且使刺面之法,專處情犯凶蠹,而其他偶麗於罪,皆得全其面目,知所顧藉,可以 自新。省黥徒,銷奸黨,誠天下之切務。」即詔有司裁定,其後迄如舊制。
嘉泰四年,臣僚言:「配隸之人,蓋有兩等。其鄉民一時鬥毆殺傷,及胥吏犯贓貸命流 配等人,設使逃逸,未必能為大過,止欲從徒,配本州牢城重役,限滿給據,復為良民 。至於累犯強盜,及聚眾販賣私商,曾經殺傷捕獲之人,非村民、胥吏之比,欲並配屯 駐軍,立為年限,限滿改刺從正軍。」從之。其所配之地,自高宗來,或配廣南海外四 州,或配淮、漢、四川,迄度宗之世無定法,皆不足紀也。
凡內外所上刑獄,刑部、審刑院、大理寺參主之,又有糾察在京刑獄司以相審覆。官制 即行,罷審刑、糾察,歸其職於刑部。四方之獄,則提點刑獄統治之。官司之獄:在開 封,有府司、左右軍巡院;在諸司,有殿前、馬步軍司及四排岸;外則三京府司、左右 軍巡院,諸州軍院、司理院,下至諸縣皆有獄。諸獄皆置樓牖,設漿鋪席,時具沐浴, 食令溫暖,寒則給薪炭、衣物,暑則五日一滌枷杻。郡縣則所職之官躬行檢視,獄敝則 修之使固。
神宗即位初,詔曰:「獄者,民命之所系也。比聞有司歲考天下之奏,而多瘐死。深惟 獄吏並緣為奸,檢視不明,使吾元元橫罹其害。書不云乎:『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其具為令:應諸州軍巡司院所禁罪人,一歲在獄病死及二人,五縣以上州歲死三人, 開封府司、軍巡歲死七人,推吏、獄卒皆杖六十,增一人則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典獄 官如推獄,經兩犯即坐從違制。提點刑獄歲終會死者之數上之,中書檢察。死者過多, 官吏雖已行罰,當更黜責。」
未幾,復詔:「失入死罪,已決三人,正官除名編管,貳者除名,次貳者免官勒停,吏 配隸千裏。二人以下,視此有差。不以赦降、去官原免。未決,則比類遞降一等;赦降 、去官,又減一等。令審刑院、刑部斷議官,歲終具嘗失入徒罪五人以上,京朝官展磨 勘年,幕職、州縣官展考,或不與任滿指射差遣,或罷,仍即斷絕支賜。」以前法未備 ,故有是詔。又嘗詔:「官司失入人罪,而罪人應原免,官司猶論如法,即失出人罪。 若應徒而杖,罪人應原免者,官司乃得用因罪人以致罪之律。」
帝以國初廢大理獄非是,元豐元年詔曰:「大理有獄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系 開封諸獄,囚既猥多,難於隔訊,盛夏疾疫,傳致瘐死,或主者異見,歲時不決,朕甚 愍焉。其復大理獄,置卯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專主鞫訊;檢法官二人,主簿一人 。應三司、諸寺監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聽即決,余悉送大理獄。其應奏者,並令刑 部、審刑院詳斷。應天下奏按亦上之。」五年,分命少卿左斷刑、右治獄。斷刑則評事 、檢法詳斷,丞議,正審;治獄則丞專推劾,主簿掌按劾,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六年,刑部言:「舊詳斷官分公按訖,主判官論議改正,發詳議官覆議。有差失問難, 則書於檢尾,送斷官改正,主判官審定,然後判成。自詳斷官歸大理為評事、司直,議 官為丞,所斷按草,不由長貳,類多差忒。」迺定製:服評事、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 長貳為議司。凡斷公按,正先詳其當否,論定則簽印注日,移議司覆議,有辨難,乃具 議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元祐初,三省言:「舊置糾察司,蓋欲察其違慢,所以謹重獄事,罷歸刑部,無復糾察 之制。請以糾察職事委御史台刑察兼之,台獄則尚書省右司糾察之。」
三年,罷大理寺獄。初,大理置獄,本以囚系淹滯,俾獄事有所統,而大理卿崔台符等 不能奉承德意,雖士大夫若命婦,獄辭小有連逮,輒捕系。凡邏者所探報,即下之獄。 傅會鍛煉,無不誣服。至是,台符等皆得罪,獄迺罷。
八年,中書省言:「昨詔同外,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而諸路所上,遂以禁系二十而死 一者不具,即是歲系二百人,許以十人獄死,恐州縣弛意獄事,甚非欽恤之意。」詔刑 部自今不許輒分禁系之數。紹聖二年,戶部如三司故事,置推勘檢法官,應在京諸司事 干錢穀當追究者,從杖已下即定斷。
三年,復置大理寺右治獄,官屬視元豐員,仍增置司直一員。大理卿路昌衡請:「分大 理寺丞為左、右推,若有翻異,自左移右。再變,即命官審問,或御史台推究。不許開 封府互勘及地分探報,庶革互送挾仇之弊。徒已上罪移御史台。命官追攝者,悉依條。 若探報涉虛、用情托者,並收坐以聞。」
初,法寺斷獄,大辟失入有罰,失出不坐。至是,以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失出徒 、流罪三名,亦如之。著為令。元符三年,刑部言:「祖宗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夫 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請罷失出之責,使有事讞議之間,務盡忠恕。 」詔可。政和三年,臣僚言:「遠方官吏,文法既疏,刑罰失中,不能無冤。願委耳目 之官,季一分錄所部囚禁,遇有冤抑,先釋而後以聞。歲終較所釋多寡,為之殿最。其 徼功故出有罪者,論如法。」詔令刑部立法:諸入人徒、流之罪已結案,而錄問官吏能 駁正,或因事而能推正者,累及七人,比大辟一名推賞。
紹興六年,令諸鞫勘有情款異同而病死者,提刑司研究之,如冤,申朝廷取旨。十二年 ,令諸推究翻異獄,毋差初官、蔭子及新進士,擇曾經歷任人。二十七年,令監察御史 每冬夏點獄,有鞫勘失實者,照刑部郎官,直行移送。二十九年,令殺人無證、屍不經 驗之獄,具案奏裁,委提刑審問。如有可疑及翻異,從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移 他監司審定,具案聞奏。否則監司再遣官勘之,又不伏,復奏取旨。先是,有司建議: 「外路獄三經翻異,在千裏內者移大理寺。」三十一年,刑部以為非祖宗法,遂釐正之 。乾道中,諸州翻異之囚,既經本州,次檄鄰路,或再翻異,乃移隔路,至有越兩路者 。官吏旁午於道,逮系者困於追對。四年,乃令:「鞫勘本路累嘗差官猶稱冤者,惟檄 鄰路,如尚翻異,則奏裁。」淳熙三年,令縣尉權縣事,毋自鞫獄,即令丞、簿參之。 全闕,則於州官或鄰縣選官權攝之。
金作贖刑,蓋以鞭撲之罪,情法有可議者,則寬之也。穆王贖及五刑,非法矣。宋損益 舊制,凡用官蔭得減贖,所以尊爵祿、養廉恥也。
乾德四年,大理正高繼申上言:「刑統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親屬犯罪, 各有等第減贖。恐年代已深,不肖自恃先蔭,不畏刑章。今犯罪身無官,須祖、父曾任 本朝官,據品秩得減贖。如仕於前代,須有功惠及民、為時所推、歷官三品以上,乃得 請。」從之。後又定:「流內品官任流外職,准律文,徒罪以上依當贖法。諸司授勒留 官及歸司人犯徒流等罪,公罪許贖,私罪以決罰論。」淳化四年,詔諸州民犯罪,或入 金贖,長吏得以任情而輕重之,自今不得以贖論。婦人犯杖以下,非故為,量輕重笞罰 或贖銅釋之。
仁宗深憫夫民之無知也,欲立贖法以待薄刑,迺詔有司曰:「先王用法簡約,使人知禁 而易從。後代設茶、酒、監稅之禁,奪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編敕,皆出律外,又數 改更,官吏且不能曉,百姓安得聞之?一陷於理,情雖可哀,法不得贖。豈禮樂之化未 行,而專用刑罰之弊與?漢文帝使天下人入粟於邊,以受爵免罪,幾於刑措。其議科條 非著於律者,或冒利犯禁,奢侈違令,或過誤可憫,別為贖法。鄉民以谷麥,市人以錢 帛,使民重谷麥,免刑罰,則農桑自勸,富壽可期矣。」詔下,論者以為富人得贖而貧 者不能免,非朝廷用法之意。時命輔臣分總職事,以參知政事范仲淹領刑法,未及有所 建明而仲淹罷,事遂寢。
至和初,又詔:「前代帝王后,嘗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 ,聽贖。雖不仕而嘗被賜予者,有罪,非巨蠹,亦如之。」隨州司理參軍李抃父毆人死 ,抃上所授官以贖父罪,帝哀而許之。君子謂之失刑,然自是未嘗為此。而終宋之世, 贖法惟及輕刑而已。
恩宥之制,凡大赦及天下,釋雜犯死罪以下,甚則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凡曲赦,惟 一路或一州,或別京,或畿內。凡德音,則死及流罪降等,餘罪釋之,間亦釋流罪。所 被廣狹無常。又,天子歲自錄京師繫囚,畿內則遣使,往往雜犯死罪以下第降等,杖、 笞釋之,或徒罪亦得釋。若並及諸路,則命監司錄焉。
初,太宗嘗因郊禮議赦,有秦再恩者,上書願勿赦,引諸葛亮佐劉備數十年不赦事。帝 頗疑之。時趙普對曰:「凡郊祀肆眚,聖朝彝典,其仁如天,若劉備區區一方,臣所不 取。」上善之,遂定赦。
初,太祖將祀南郊,詔:「兩京、諸道,自十月後犯強竊盜,不得預郊祀之赦。所在長 吏告諭,民無冒法。」是後將祀,必先申明此詔。天聖五年,馬亮言:「朝廷雖有是詔 ,而法官斷獄乃言終是會赦,多所寬貸,惠奸失詔旨。」遂詔:「已下約束而犯劫盜, 及官典受贓,勿復奏,悉論如律。」七年春,京師雨,彌月不止。仁宗謂輔臣曰:「豈 政事未當天心耶?」因言:「向者大辟覆奏,州縣至於三,京師至於五,蓋重人命如此 。其戒有司,決獄議罪,毋或枉濫。」又曰:「赦不欲數,然舍是無以召和氣。」遂命 赦天下。
帝在位久,明於人之情偽,尤惡訐人陰事,故一時士大夫習為惇厚。久之,小人乘間密 上書,疏人過失,好事稍相與唱和,又按人赦前事。翰林學士張方平、御史呂誨以為言 ,因下詔曰:「蓋聞治古,君臣同心,上下協穆,而無激訐之俗,何其德之盛也!朕竊 慕焉。嘉與公卿大夫同底斯道,而教化未至,澆薄日滋。比者中外群臣,多上章言人過 失,暴揚難驗之罪,或外托公言,內緣私忿,詆欺暖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與 天下更始,而有司多舉按赦前之事,殆非信命令,重刑罰,使人灑心自新之意也。今有 上言告人罪,言赦前事者,訊之。至於言官,宜務大體,非事關朝政,自余小過細故, 勿須察舉。」
神宗即位,又詔曰:「夫赦令,國之大恩,所以蕩滌瑕穢,納於自新之地,是以聖王重 焉。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興起獄訟,苟有詿誤,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 義,使吾號令不信於天下。其內外言事、按察官,毋得依前舉劾,具按取旨,否則科違 制之罪。御史台覺察彈奏,法寺有此奏按,許舉駁以聞。」知諫院司馬光言曰:「按察 之官,以赦前事興起獄訟,禁之誠為大善。至於言事之官,事體稍異。何則?御史之職 ,本以繩按百僚,糾摘隱伏。奸邪之狀,固非一日所為。國家素尚寬仁,數下赦令,或 一歲之間至於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則其可言者無幾矣。萬一有奸邪之臣,朝廷 不知,誤加進用,御史欲言則違今日之詔,若其不言,則陛下何從知之?臣恐因此言者 得以藉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懼。此乃人臣之至幸,非國家之長利也。請追改前詔, 刊去『言事』兩字。」光論至再,帝諭以「言者好以赦前事誣人」,光對曰:「若言之 得實,誠所欲聞,若其不實,當罪言者。」帝命光送詔於中書。
熙寧七年三月,帝以旱,欲降赦。時已兩赦,王安石曰:「湯旱,以六事自責曰:『政 事不節與?』若一歲三赦,是政不節矣,非所以弭災也。」乃止。八年,編定廢免人敘 格,常赦則郡縣以格敘用,凡三碁一敘,即碁未滿而遇非次赦者,亦如之。
元祐元年,門下省言:「當官以職事墮曠,雖去官不免,猶可言。至於赦降大恩,與物 更始,雖劫盜殺人亦蒙寬宥,豈可以一事差失,負罪終身?今刑部所修不以去官、赦降 原減條,請更刪改。」
徽宗在位二十五年,而大赦二十六,曲赦十四,德音三十七。而南渡之後,紹熙歲至四 赦,蓋刑政紊而恩益濫矣。
宋自祖宗以來,三歲遇郊則赦,此常制也。世謂三歲一赦,於古無有。景祐中,言者以 為:「三王歲祀圜丘,未嘗輒赦。自唐興兵以後,事天之禮不常行,因有大赦,以盪亂 獄。且有罪者寬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無怨。不能自新,將復為惡,不能無怨, 將悔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長惡,政教之大患也。願罷三歲一赦,使良民懷惠,凶人知 禁。或謂未可盡廢,即請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過誤者引而赦之。州縣須詔到仿 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詔:「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然亦未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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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二百0二‧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易曰:「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之有關於世運,尚矣。然 書契以來,文字多而世代日降;秦火而後,文字多而世教日興,其故何哉?蓋世道升降 ,人心習俗之致然,非徒文字之所為也。然去古既遠,苟無斯文以范防之,則愈趨而愈 下矣。故由秦而降,每以斯文之盛衰,占斯世之治忽焉。
宋有天下,先後三百餘年,考其治化之污隆,風氣之離合,雖不足以擬倫三代,然其時 君汲汲於道藝,輔治之臣莫不以經術為先務,學士搢紳先生,談道德性命之學,不絕於 口,豈不彬彬乎進於周之文哉!宋之不競,或以為文勝之弊,遂歸咎焉,此以功利為言 ,未必知道者之論也。
歷代之書籍,莫厄於秦,莫富於隋、唐。隋嘉則殿書三十七萬卷。而唐之藏書,開元最 盛,為卷八萬有奇。其間唐人所自為書,幾三萬卷,則舊書之傳者。至是蓋亦鮮矣。陵 遲逮於五季,干戈相尋,海寓鼎沸,斯民不復見詩、書、禮、樂之化。周顯德中,始有 經籍刻板,學者無筆札之勞,獲睹古人全書。然亂離以來,編帙散佚,幸而存者,百無 二三。
宋初,有書萬餘卷。其後削平諸國,收其圖籍,及下詔遣使購求散亡,三館之書,稍復 增益。太宗始於左升龍門北建崇文院,而徙三館之書以實之。又分三館書萬餘卷別為書 庫,目曰「秘閣」。閣成,親臨幸觀書,賜從臣及直館宴。又命近習侍衛之臣縱觀群書 。
真宗時,命三館寫四部書二本,置禁中之龍圖閣及後苑之太清樓,而玉宸殿、四門殿亦 各有書萬餘卷。又以秘閣地隘,分內藏西庫以廣之,其右文之意,亦云至矣。已而王宮 火,延及崇文、秘閣,書多煨燼。其僅存者,遷於右掖門外,謂之崇文外院,命重寫書 籍,選官詳覆校勘,常以參知政事一人領之,書成,歸於太清樓。
仁宗既新作祟文院,命翰林學士張觀等編四庫書,仿開元四部錄為崇文總目,書凡三萬 六百六十九卷。神宗改官制,遂廢館職,以崇文院為秘書省,秘閣經籍圖書以秘書郎主 之,編輯校定,正其脫誤,則主於校書郎。
徽宗時,更崇文總目之號為秘書總目。詔購求士民藏書,其有所秘未見之書足備觀採者 ,仍命以官。且以三館書多逸遺,命建局以補全校正為名,設官總理,募工繕寫。一置 宣和殿,一置太清樓,一置秘閣。自熙寧以來,搜訪補輯,至是為盛矣。
嘗歷考之,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三千三百二十七部,三萬九千一百四十二卷。次 仁、英兩朝,一千四百七十二部,八千四百四十六卷。次神、哲、徽、欽四朝,一千九 百六部,二萬六千二百八十九卷。三朝所錄,則兩朝不復登載,而錄其所未有者。四朝 於兩朝亦然。最其當時之目,為部六千七百有五,為卷七萬三千八百七十有七焉。
迨夫靖康之難,而宣和、館閣之儲蕩然靡遺。高宗移蹕臨安,乃建秘書省於國史院之右 ,搜訪遺闕,屢優獻書之賞,於是四方之藏,稍稍復出,而館閣編輯,日益以富矣。當 時類次書目,得四萬四千四百八十六卷。至寧宗時續書目,又得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三卷 ,視崇文總目,又有加焉。
自是而後,迄於終祚,國步艱難,軍旅之事,日不暇給,而君臣上下,未嘗頃刻不以文 學為務,大而朝廷,微而草野,其所製作、講說、紀述、賦詠,動成卷帙,儽而數之, 有非前代之所及也。雖其間鈲裂大道,疣贅聖謨,幽怪恍惚,繁瑣支離有所不免,然而 瑕瑜相形,雅鄭各趣,譬之萬派歸海,四瀆可分,繁星麗天,五緯可識,求約於博,則 有要存焉。
宋舊史,自太祖至寧宗,為書凡四。志藝文者,前後部帙,有亡增損,互有異同。今刪 其重複,合為一志,蓋以寧宗以後史之所未錄者,仿前史分經、史、子、集四類而條列 之,大凡為書九千八百十九部,十一萬九千九百七十二捲雲。
經類十:一曰易類,二曰書類,三曰詩類,四曰禮類,五曰樂類,六曰春秋類,七曰孝 經類,八曰論語類,九曰經解類,十曰小學類。
周易古經一卷
薛貞注歸藏三卷
易傳十卷題(卜子夏傳)
周易上下經六卷
繫辭說卦序卦雜卦三卷(韓康伯注。)
鄭玄周易文言注義一卷
王弼略例一卷
易辨一卷
阮嗣宗通易論一卷
干寶易傳十卷
易髓八卷(晉人撰,不知姓名)
孔穎達正義十四卷
玄談六卷
易正義補闕七卷
任正一甘棠正義三十卷
關朗易傳一卷
王肅傳十一卷
陸德明釋文一卷
衛元嵩周易元包十卷(蘇源明傳,李江注。)
李鼎祚集解十卷
史文徽易口訣義六卷
成玄英流演窮寂圖五卷
蔡廣成啟源十卷
又周易外義三卷
沙門一行傳十二卷
王隱要削三卷
陸希聲傳十三卷
郭京舉正三卷
東鄉助物象釋疑一卷
邢璹補闕周易正義略例疏三卷
李翱易詮七卷
張弧周易上經王道小疏五卷
張韓啟玄一卷
青城山人揲蓍法一卷
王昭素易論三十三卷
縱康乂周易會通正義三十三卷
陰洪道周易新論傳疏十卷
陳摶易龍圖一卷
范諤昌大易源流圖一卷
又證墜簡一卷
胡旦易演聖通論十六卷
石介口義十卷
冀震周易義略十卷
代淵周易旨要二十卷
何氏易講疏十三卷(不著名。)
陸秉意學十卷
古易十三卷(出王洙家。)
王洙言象外傳十卷
劉牧新注周易十一卷
又卦德通論一卷
易數鈎隱圖一卷
吳秘周易通神一卷
黃黎獻略例一卷
又室中記師隱訣一卷
龔鼎臣補註易六卷
彭汝礪易義十卷
趙令湑易發微十卷
喬執中易說十卷
趙仲銳易義五卷
謝湜易義十二卷
譚世勣易傳十卷
陸太易周易口訣七卷
冀珍周易闡微詩六卷
李贊周易說九卷
張果周易罔象成名圖一卷
裴通周易玄解三卷
邵雍皇極經世十二卷
又敘篇系述二卷
觀物外篇六卷(門人張湣記雍之言。)
觀物內篇解二卷(雍之子伯溫編。)
邵伯溫周易辨惑一卷
常豫易源一卷
徐庸周易意蘊凡例總論一卷
又卦變解二卷
宋咸易訓三卷
又易補註十卷
又劉牧王弼易辨二卷
皇甫泌易解十九卷
鄭揚庭時用書二十卷
又明用書九卷
易傳辭三卷
易傳辭後語一卷
陳良獻周易發隱二十卷
石汝礪干生歸一圖十卷
鮑極周易重注十卷
葉昌齡圖義二卷
胡瑗易解一十二卷
口義十卷
繫辭說卦三卷
歐陽脩易童子問三卷
阮逸易筌六卷
王安石易解十四卷
尹天民易論要纂一卷
又易說拾遺二卷
司馬光易說一卷
又三卷
繫辭說二卷
鮮于侁周易聖斷七卷
蘇軾易傳九卷
程頤易傳九卷
又易繫辭解一卷
張載易說十卷
呂大臨易章句一卷
龔原續解易義十七卷
又易傳十卷
李平西河圖傳一卷
李遇刪定易圖序論六卷
張弼易解義十卷
顧叔思周易義類三卷
劉概易繫辭十卷
晁說之錄古周易八卷
晁說之太極傳五卷
因說一卷
太極外傳一卷
游酢易說一卷
耿南仲易解義十卷
安泳周易解義一部(卷亡。)
陳瓘了齋易說一卷
鄒浩繫辭纂義二卷
張根易解九卷
周易六十四卦賦一卷(題潁川陳君作,名亡。)
林德祖易說九卷
陳禾易傳十二卷
李授之易解通義三十卷
朱震易傳十一卷
卦圖三卷
易傳叢說一卷
張汝明易索十三卷
郭忠孝兼山易解二卷
又四學淵源論三卷
任奉古周易發題一卷
陳高八卦數圖二卷
林壝易說十二卷
變卦八卷
變卦纂集一卷
凌唐佐集解六卷
袁樞學易索隱一卷
夏休講義九卷
郭雍傳家易解十一卷
沈該易小傳六卷
都絜易變體十六卷
鄭克揲蓍古法一卷
吳沆易璿璣三卷
李椿年易解八卷
疑問一卷
李光易說十卷
李衡易義海撮要十二卷
洪興祖易古經考異釋疑一卷
張行成元包數總義二卷
述衍十八卷
通變四十八卷
晁公武易詁訓傳十八卷
胡銓易傳拾遺十卷
程大昌易原十卷
又易老通言十卷
楊萬裏易傳二十卷
林栗易經傳集解三十六卷
李舜臣易本傳三十三卷
曾穜大易粹言十卷
呂祖謙定古易十二篇為一卷
又音訓二卷
周易繫辭精義二卷
朱熹易傳十一卷
又本義十二卷
易學啟蒙三卷
古易音訓二卷
張浚易傳十卷
倪思易訓三十卷
趙善譽易說二卷
劉文郁易宏綱八卷
吳仁傑古易十二卷
又周易圖說二卷
集古易一卷
王日休龍舒易解一卷
劉翔易解六卷
胡有開易解義四十卷
鄒巽易解六卷
鄭剛中周易窺餘十五卷
楊簡己易一卷
潘夢旗大易約解九卷
麻衣道者正易心法一卷
鄭東卿易說三卷
項安世周易玩辭十六卷
程迥易章句十卷
又外編一卷
佔法
古易考一卷
林至易裨傳一卷
葉適習學記言·周易述釋一卷
李椿觀畫二卷
王炎筆記八卷
鄭汝諧易翼傳二卷
湯羲周易講義三卷
樂只道人羲文易論微六卷(姓名亡。)
朱氏三宮易一卷(名亡。)
劉烈虛穀子解卦周易三卷
劉牧、鄭夫注周易七卷
楊文煥五十家易解四十三卷
孫份周易先天流衍圖十二卷(程敦厚序)
劉半千羲易正元一卷
馮椅易學五十卷
商飛卿講義一卷
周易卦類三卷
易辭微三卷
易正經明疑錄一卷
易傳四卷
口義六卷
易樞十卷
繫辭要旨一卷(並不知作者。)
易干鑿度三卷
易緯七卷
易緯稽覽圖一卷
易通卦驗二卷(並鄭玄注。)
流演通卦驗一卷(不知作者)
王柏讀易記十卷
又涵古易說一卷
大象衍義一卷
曾幾易釋象五卷
劉禹偁易解十卷
程達易解十卷
戴溪易總說二卷
趙汝談易說三卷
真德秀復卦說一卷
吳如愚易說一卷
李光易傳十卷
李燾易學五卷
又大傳雜說一卷
朱承祖易摭卦總論一十卷
林起鰲易述古言二卷
方實孫讀易記八卷
魏了翁易集義六十四卷
又易要義一十卷
鄭子厚大易觀象三十二卷(張野補註。)
右易類二百十三部,一千七百四十卷。(王柏讀易記以下不著錄十九部,一百八十六卷。)
尚書十二卷(漢孔安國傳。)
古文尚書二卷(孔安國隸。)
伏勝大傳三卷(鄭玄注。)
汲冢周書十卷(晉太康中,於汲郡得之。孔晁注。)
陸德明釋文音義一卷
孔穎達正義二十卷
馮繼先尚書廣疏十八卷
又尚書小疏十三卷
尹恭初尚書新修義疏二十六卷
胡旦尚書演聖通論七卷
胡瑗洪範口義一卷
蘇洵洪範圖論一卷
程頤堯典舜典解一卷
王安石新經書義十三卷
又洪範傳一卷
蘇軾書傳十三卷
書說一卷(程頤門人記。)
孔武仲書說十三卷
曾肇書講義八卷
陳諤開寶新定尚書釋文三卷
孟先禹貢治水圖一卷
尚書洪範五行記一卷
王晦叔周書音訓十二卷
司馬康等無逸講義一卷
吳安詩等無逸說命解二卷
劉彝洪範解六卷
曾旼等講義三十卷
葉夢得書傳十卷
張綱解義三十卷
吳孜大義三卷
吳棫裨傳十三卷
張九成尚書詳說五十卷
洪興祖口義發題一卷
陳鵬飛書解三十卷
程大昌書譜二十卷
又禹貢論五卷
禹貢論圖五卷
禹貢後論一卷
晁公武尚書詁訓傳四十六卷
史浩講義二十二卷
呂祖謙書說三十五卷
黃度書說七卷
李舜臣尚書小傳四卷
吳仁傑尚書洪範辨圖一卷
陳伯達翼范一卷
朱熹書說七卷(黃士毅集。)
林之奇集解五十八卷
陳經詳解五十卷
康伯成書傳一卷
夏僎書解十六卷
王炎小傳十八卷
孫泌尚書解五十二卷
蔡沈書傳六卷
胡瑗尚書全解二十八卷
成申之四百家集解五十八卷
楊王集尚書義宗三卷
三墳書三卷(元豐中毛漸所得。)
尚書治要圖五卷
尚書解題一卷
渾灝發旨一卷(並不知作者。)
王柏讀書記十卷
又書疑九卷
書附傳四十卷
袁燮書鈔十卷
袁覺讀書記二十三卷
黃倫尚書精義六十卷
趙汝談書說二卷
卞大亨尚書類數二十卷
胡銓書解四卷
李燾尚書百篇圖一卷
劉甄書青霞集解二十卷
應鏞書約義二十五卷
魏了翁書要義二十卷
右書類六十部,八百二卷。(王柏讀書記以下不著錄十三部,二百四十四卷。)
韓詩外傳十卷(漢韓嬰傳。)
毛詩二十卷(漢毛萇為詁訓傳,鄭玄箋。)
鄭玄詩譜三卷
陸璣草木鳥獸蟲魚疏二卷
孔穎達正義四十卷
陸德明詩釋文三卷
成伯璵毛詩指說統論一卷
又毛詩斷章二卷
張訢別錄一卷
毛詩正數二十卷
毛詩釋題二十卷
毛詩小疏二十卷
鮮于侁詩傳六十卷
李常詩傳十卷
魯有開詩集十卷
胡旦毛詩演聖通論二十卷
宋咸毛詩正紀三卷
又外義二卷
劉宇詩折衷二十卷
蘇子才毛詩大義三卷
周軾箋傳辨誤八卷
丘鑄周詩集解二十卷
歐陽脩詩本義十六卷
又補註毛詩譜一卷
蘇轍詩解集傳二十卷
彭汝礪詩義二十卷
趙令湑講義二十卷
喬執中講義十卷
毛漸詩集十卷
沈銖詩傳二十卷
孔武仲詩說二十卷
王商范毛詩序義索隱二卷
王安石新經毛詩義二十卷
舒王詩義外傳十二卷
新解一卷(程頤門人記其師之說。)
張載詩說一卷
趙仲銳詩義三卷
游酢詩二南義一卷
范祖禹詩解一卷
楊時詩辨疑一卷
茅知至周詩義二十卷
蔡卞毛詩名物解二十卷
董逌廣川詩故四十卷
吳良輔詩重文說七卷
劉孝孫正論十卷
吳景山十五國風咨解一卷
劉泉毛詩判篇一卷
吳棫毛詩叶韻補音十卷
李樗毛詩詳解四十六卷
晁公武毛詩詁訓傳二十卷
呂祖謙家塾讀詩記三十二卷
鄭樵詩傳二十卷
又辨妄六卷
范處義詩學一卷
又解頤新語十四卷
詩補傳三十卷
朱熹詩集傳二十卷
詩序辨一卷
張貴謨詩說三十卷
鄭諤毛詩解義三十卷
黃度詩說三十卷
吳氏詩本義補遺二卷(名亡。)
戴溪續讀詩記三卷
錢文子白石詩傳一十卷
又詩訓詁三卷
黃邦彥講義三卷
鮮于戣詩頌解三卷
黃椿詩解二十卷
總論一卷
林岊講義五卷
三十家毛詩會解一百卷(吳純編,王安石解義。)
毛詩釋篇目疏十卷
詩疏要義一卷
毛詩玄談一卷
毛詩章疏三卷
毛詩提綱一卷
毛詩名物性門類八卷
義方二十卷
釋文二十卷
通義二十卷
毛鄭詩學十卷
詩關雎義解一部
比興窮源一卷(並不知作者。)
陳寅詩傳十卷
許奕毛詩說三卷
李燾詩譜三卷
王應麟詩考五卷
又詩地理考五卷
詩草木鳥獸蟲魚廣疏六卷
輔廣詩說一部
嚴粲詩集一部
王質詩總聞二十卷
魏了翁詩要義二十卷
王柏詩辨說二卷
又詩可言二十卷
高端叔詩說一卷
曹粹中詩說三十卷
項安世毛詩前說一卷
又詩解二十卷
鄭庠詩古音辨一卷
右詩類八十二部,一千一百二十卷。(陳寅詩傳以下不著錄十四部,二百四十五卷。)
儀禮十七篇高堂生傳
大戴禮記十三卷戴德纂
禮記二十卷戴聖纂
鄭玄古禮注十七卷
又周禮注十二卷
禮記注二十卷
禮記月令注一卷
崔靈恩三禮義宗三十卷
成伯璵禮記外傳十卷(張幼倫注。)
韋彤五禮精義十卷
又五禮緯書二十卷
丘光庭兼明書四卷
杜肅禮略十卷
陸德明音義一卷
又古禮釋文一卷
賈公彥儀禮疏五十卷
又禮記疏五十卷
周禮疏五十卷
孔穎達禮記正義七十卷
聶崇義三禮圖集注二十卷
楊逢殷禮記音訓指說二十卷
上官均曲禮講義二十卷
歐陽丙三禮名義五卷
魯有開三禮通義五卷
殷介集五禮極義一卷
孫玉汝五禮名義十卷
余希文井田王製圖一卷
胡先生中庸義一卷(盛喬纂集。)
李洪澤直禮一卷
張詵喪禮十卷
禮粹二十卷(不知作者。)
王愨中禮八卷
程顥中庸義一卷
呂大臨大學一卷
又中庸一卷
禮記傳十六卷
喬執中中庸義一卷
游酢中庸解義五卷
王安石新經周禮義二十二卷
王昭禹周禮詳解四十卷
陸佃禮記解四十卷
又禮象十五卷
述禮新說四卷
儀禮義十七卷
何洵直禮論一卷
陸佃大裘議一卷
郭忠孝中庸說一卷
龔原周禮圖十卷
郭雍中庸說一卷金
陳詳道註解儀禮三十二卷
又禮例詳解十卷
禮書一百五十卷
陳暘禮記解義十卷
李格非禮記精義十六卷
楊時周禮義辨疑一卷
又中庸解一卷
喻樗大學解一卷
司馬光等六家中庸大學解義一卷
江與山周禮秋官講義一卷
馬希孟禮記解七十卷
四先生中庸解義一卷(程頤、呂大臨、游酢、楊時撰。)
方愨禮記解義二十卷
王普深衣制度一卷
夏休周禮井田譜二十卷
破禮記二十卷
周燔儀禮詳解十七卷
李如圭儀禮集釋十七卷
史浩周官講義十四卷
鄭諤周禮解義二十二卷
黃度周禮說五卷
徐煥周官辨略十八卷
陳傅良周禮說一卷
徐行周禮微言十卷
易祓周禮總義三十六卷
朱熹儀禮經傳通解二十三卷
又大學章句一卷
或問二卷
中庸章句一卷
或問二卷
中庸輯略二卷
十先生中庸集解二卷(朱熹序。)
三家冠婚喪祭禮五卷(司馬光、程頤、張載定。)
吳仁傑禘祫綿蕞書三卷
劉彝周禮中義十卷
張九成中庸說一卷
大學說一卷
戴溪曲禮口義二卷
學記口義二卷
司馬光中庸大學廣義一卷
錢文子中庸集傳一卷
胡銓禮記傳十八卷
又周禮傳十二卷
二禮講義一卷
倪思中庸集義一卷
汪應辰二經雅言二卷
張淳儀禮識誤一卷
俞庭椿周禮復古編三卷
黃干續儀禮經傳通解二十九卷
又儀禮集傳集注十四卷
林椅周禮綱目八卷
摭說一卷
鄭景炎周禮開方圖說一卷
李心傳丁丑三禮辨二十三卷
鄭伯謙太平經國書統集七卷
鄭氏三禮名義疏五卷(不著名。)
又三禮圖十二卷
江都集禮圖五十卷
三禮圖駁議二十卷
儀禮類例十卷
周禮類例義斷二卷
二禮分門統要三十六卷
禮記小疏二十卷(並不知作者。)
石○中庸集解二卷
項安世中庸說一卷
又周禮丘乘圖說一卷
衛湜禮記集說一百六十卷
楊簡孔子閒居講義一卷
鄭樵鄉飲禮七卷
張虙月令解十二卷
晁公武中庸大傳一卷
楊復儀禮圖解十七卷
魏了翁儀禮要義五十卷
又禮記要義三十三卷
周禮折衷二卷
周禮要義三十卷
趙順孫中庸纂疏三卷
袁甫中庸詳說二卷
陳堯道中庸說十三卷
又大學說十一卷
真德秀大學衍義四十二卷
謝興甫中庸大學講義三卷
王與之周禮訂義八十卷
王應麟集解踐祚篇一冊
右禮類一百十三部,一千三百九十九卷。(石○中庸集解以下不著錄二十六部,四百六十九卷。)
蔡琰胡笳十八拍四卷
孔衍琴操引三卷
謝莊琴論一卷
梁武帝鐘律緯一卷
陳僧智匠古今樂錄十三卷
趙邦利彈琴手勢譜一卷
又彈琴右手法一卷
唐玄宗金風樂弄一卷
太宗九弦琴譜二十卷
琴譜六卷
唐宗廟用樂儀一卷
唐肅明皇后廟用樂儀一卷
崔令欽教坊記一卷
吳兢樂府古題要解二卷
王昌齡續樂府古解題一卷
劉貺大樂令壁記三卷
大樂圖義一卷(不知作者。)
田琦聲律要訣十卷
薛易簡琴譜一卷
段安節琵琶錄一卷
又樂府雜錄二卷
樂府古題一卷
陸鴻漸教坊錄一卷
李勉琴說一卷
陳拙琴籍九卷
徐景安新纂樂書三十卷
趙惟簡琴書三卷
宋仁宗明堂新曲譜一卷
又景祐樂髓新經一卷
審樂要記二卷
徽宗黃鐘征角調二卷
沈括樂論一卷
又樂器圖一卷
三樂譜一卷
樂律一卷
馮元、宋祁景祐廣樂記八十一卷
宋祁大樂圖一卷
聶冠卿景祐大樂圖二十卷
劉次莊樂府集十卷
樂府集序解一卷
大周正樂八十八卷五代(周竇儼訂論。)
蜀雅樂儀三十卷
房庶補亡樂書總要三卷
真館飲福等一卷
蔡攸燕樂三十四冊
范鎮新定樂法一卷
崔遵度琴箋一卷
李宗諤樂纂一卷
陳康士琴調三卷
又琴調十七卷
琴書正聲十卷
琴調十七卷
琴譜記一卷
琴調譜一卷
楚調五章一卷
離騷譜一卷
李約琴曲東杓譜一卷
琴調廣陵散譜序一卷
獨孤寔九調譜一卷
齊嵩琴雅略一卷
僧辨正琴正聲九弄九卷
朱文齊琴雜調譜十二卷
蕭祐(一作「祜」。)無射商九調譜一卷
呂渭(一作「濱」。)廣陵止息譜一卷
張淡正琴譜一卷
蔡翼琴調一卷
僧道英琴德譜一卷
王邈琴譜一卷
沈氏琴書一卷(失名。)
琴譜調八卷(李翱用指法。)
琴略一卷
琴式圖一卷
琴譜纂要五卷
胡瑗景祐樂府奏議一卷
又皇祐樂府奏議一卷
阮逸皇祐新樂圖記三卷
陳暘樂書二百卷
僧靈操樂府詩一卷
吳良輔琴譜一卷
又樂書五卷
樂記三十六卷
楊傑元豐新修大樂記五卷
劉昺大晟樂書二十卷
又樂論八卷
運譜四議二十卷
政和頒降樂曲樂章節次一卷
政和大晟樂府雅樂圖一卷
鄭樵系聲樂譜二十四卷
李南玉古今大樂指掌三卷
郭茂倩樂府詩集一百卷
李昌文阮咸弄譜一卷
滕康叔韶武遺音一卷
麴瞻琴聲律二卷
又琴圖一卷
令狐揆樂要三卷
王大方琴聲韻圖一卷
昭微古今琴樣一卷
劉籍琴義一卷
沈建樂府廣題二卷
馬以良琴譜三均三卷
喻修樞阮咸譜一卷
吳仁傑樂舞新書二卷
蔡元定律呂新書二卷
李如篪樂書一卷
琴說一卷
古樂府十卷
趙德先樂說三卷
又樂書三十卷
歷代樂儀三十卷
樂苑五卷
琴箋知音操一卷
樂府題解一卷
大樂署三卷
歷代歌詞六卷
律呂圖一卷
仿蔡琰胡笳十八拍(並不知作者。)
右樂類一百十一部,一千七卷。
春秋七卷(正經。)
杜預春秋左氏傳經傳集解三十卷
又春秋釋例十五卷
何休公羊傳十二卷
又左氏膏肓十卷
范甯穀梁傳十二卷
董仲舒春秋繁露十七卷
汲冢師春一卷(師春純集疏左傳卜筮事。)
荀卿公子姓譜二卷(一名帝王曆紀譜。)
劉炫春秋述議略一卷
又春秋義囊二卷
孔穎達春秋左氏傳正義三十六卷
公羊疏三十卷
楊士勛春秋榖梁疏十二卷
黃恭密春秋指要圖一卷
李瑾春秋指掌圖十五卷
陳岳春秋折衷論三十卷
春秋災異錄六卷
春秋諡族圖五卷
陸德明三傳釋文八卷
陸希聲春秋通例三卷
趙匡春秋闡微纂類義統十卷
陸淳集傳春秋纂例十卷
又春秋辨疑七卷
集注春秋微旨三卷
盧仝春秋摘微四卷
楊蘊春秋公子譜一卷
左丘明春秋外傳國語二十一卷(韋昭注)
柳宗元非國語二卷
葉真是國語七卷
馮繼先春秋名號歸一圖
又春秋名字同異錄五卷
杜預春秋世譜七卷
張暄春秋龜鑑圖一卷
馬擇言春秋要類五卷
徐彥公羊疏三十卷
葉清臣春秋纂類十卷
孫復春秋尊王發微十二卷
春秋總論一卷
李堯俞春秋集議略論二卷
王沿春秋集傳十五卷
章拱之春秋統微二十五卷
王哲春秋通義十二卷
又皇綱論五卷
丁副春秋演聖統例二十卷
春秋三傳異同字一卷
朱定序春秋索隱五卷
杜諤春秋會義二十六卷
胡瑗春秋口義五卷
劉敞春秋傳十五卷
又春秋權衡十七卷
春秋說例十一卷
春秋意林二卷
蘇轍春秋集傳十二卷
王安石左氏解一卷
楊彥齡左氏春秋年表二卷
又左氏蒙求二卷
沈括春秋機括二卷
趙瞻春秋論三十卷
又春秋經解義例二十卷
唐既濟春秋邦典二卷
孫覺春秋經社要義六卷
春秋經解十五卷
春秋學纂十二卷
晁補之左氏春秋傳雜論一卷
劉攽內傳國語十卷
春秋人譜一卷(孫子平、練明道同撰。)
朱長文春秋通志二十卷
家安國春秋通義二十四卷
張大亨春秋通訓十六卷
又五禮例宗十卷
陸佃春秋後傳二十卷
又補遺一卷
程頤春秋傳一卷
黎錞春秋經解十二卷
王裴春秋義解十二卷
張冒德春秋傳類音十卷
韓台春秋左氏傳口音三卷
陳德寧公羊新例十四卷
又榖梁新例六卷
陰洪道注春秋敘一卷
張翰(一作「斡」。)春秋排門顯義十卷
李撰春秋總要十卷
袁希(一作「孝」。)政春秋要類五卷
張德昌春秋傳類十卷
沈緯春秋諫類二卷
郭翔春秋義鑒三十卷
王仲孚春秋類聚五卷
黃彬春秋敘鑒二卷
春秋精義三十卷
洪勛春秋圖鑑五卷
春秋加減一卷
王叡春秋守鑒一卷
春秋龜鑑一卷
張杰春秋指玄十卷
塗昭良春秋科義雄覽十卷
春秋應判三十卷
丁裔昌春秋解問一卷
邵川春秋括義三卷
劉英春秋列國圖一卷
春秋十二國年曆一卷
謝璧春秋綴英二卷
李塗春秋事對五卷(蔡延龜注。)
春秋扶懸三卷
春秋比事三卷
春秋要義十卷
春秋策問三十卷
春秋夾氏三十卷
李融春秋樞宗十卷
姜虔嗣春秋三傳纂要二十卷
惠簡春秋通略全義十五卷
元保宗春秋事要十卷
鞏浚(一作「潛」。)春秋琢瑕一卷
張傳靖左傳編紀十卷
崔昇春秋分門屬類賦三卷(楊均注。)
裴光輔春秋機要賦一卷
尹玉羽春秋音義賦十卷(冉遂良注。)
又春秋字源賦二卷(楊文舉注。)
李象續春秋機要賦一卷
玉霄春秋括囊賦集注一卷
王鄒彥春秋蒙求五卷
張杰春秋圖五卷
春秋指掌圖二卷
蹇遵品左傳引帖斷義十卷
春秋纂類義統十卷(本十二卷,第二、第四闕。)
春秋通義十二卷
春秋新義十卷
春秋十二國年曆一卷(一名春秋齊年。)
春秋文權五卷
魯有開春秋指微十卷
國語音義一卷
宋庠國語補音三卷
林概辨國語三卷
崔表世本圖一卷
楊蘊春秋年表一卷
謝湜春秋義二十四卷
又總義三卷
崔子方春秋經解十二卷
春秋本例例要二十卷
呂奎春秋要旨十二卷
吳元緒左氏鼓吹一卷
劉易春秋經解二卷
吳孜春秋折衷十二卷
范柔中春秋見微五卷
鄒氏春秋總例一卷
謝子房春秋備對十三卷
朱振春秋指要一卷
又春秋正名頤隱要旨十二卷
春秋正名頤隱旨要敘論一卷
春秋講義三卷
沈滋仁春秋興亡圖鑑一卷
陳禾春秋傳十二卷
又春秋統論一卷
任伯雨春秋繹聖新傳十二卷
鄭昂春秋臣傳三十卷
鄧驥春秋指蹤二十一卷
石公孺春秋類例十二卷
王當春秋列國諸臣傳五十一卷
張根春秋指南十卷
李棠春秋時論一卷
葉夢得春秋讞三十卷
又春秋考三十卷
春秋傳二十卷
石林春秋八卷
春秋指要總例二卷
胡安國春秋傳三十卷
又通例一卷
通旨一卷
余安行春秋新傳十二卷
韓璜春秋人表一卷
范沖春秋左氏講義四卷
黃叔敖春秋講義五卷
洪皓春秋紀詠三十卷
胡銓春秋集善十三卷
鄧名世春秋四譜六卷
辨論譜說一卷
劉本春秋中論三十卷
畢良史春秋正辭二十卷
環中左氏春秋二十國年表一卷
春秋列國臣子表十卷
鄭樵春秋地名譜十卷
又春秋傳十二卷
春秋考十二卷
周彥熠春秋名義二卷
毛邦彥春秋正義十二卷
王日休春秋孫復解辨失一卷
又春秋公羊辨失一卷
春秋左氏辨失一卷
春秋榖梁辨失一卷
春秋名義一卷
董自任春秋總鑒十二卷
夏沐春秋素志三百一十五卷
又春秋麟台獨講十一卷
延陵先生講義二卷
呂本中春秋解二卷
晁以武春秋故訓傳三十卷
王炫春秋門例通解十卷
林栗經傳集解三十三卷
時瀾左氏春秋講義十卷
徐得之左氏國紀二十卷
蕭楚春秋經辨十卷
胡定春秋解十二卷
林拱辰春秋傳三十卷
陳傅良春秋後傳十二卷
又左氏章指三十卷
王汝猷春秋外傳十五卷
程迥春秋顯微例目一卷
又春秋傳二十卷
朱臨春秋私記一卷
春秋外傳十卷
王葆東宮春秋講義三卷
春秋集傳十五卷
呂祖謙春秋集解三十卷
又左傳類編六卷
左氏博議二十卷
左氏說一卷
左氏博議綱目一卷祖(謙門人張成招標註。)
左氏國語類編二卷祖(謙門人所編。)
沈棐春秋比事二十卷
李明復春秋集義五十卷
又集義綱領二卷
任公輔春秋明辨十一卷
楊簡春秋解十卷
戴溪春秋講義四卷
程公說春秋分記九十卷
春秋釋疑二十卷
春秋考異四卷
春秋加減四卷
春秋直指三卷
左氏紀傳五十卷
春秋四傳二十卷
春秋類六卷
春秋例六卷
春秋表記一卷
王侯世系一卷
春秋釋例地名譜一卷
春秋本旨五卷
左氏摘奇十二卷(並不知作者。)
李浹左氏廣誨蒙一卷
章沖左氏類事始末五卷
王柏左氏正傳一十卷
高端叔春秋義宗一百五十卷
黎良能左氏釋疑、譜學各一卷
沈棐春秋比事二十卷
吳曾春秋考異四卷
又左氏發揮六卷
方淑春秋直音三卷
石朝英左傳約說一卷
又百論一卷
黃仲炎春秋通說一十三卷
辛次膺屬辭比事五卷
李孟傳左氏說十卷
程大昌演繁露六卷
李燾春秋學十卷
王應麟春秋三傳會考三十六卷
楊士勛春秋公谷考異五卷
陸宰春秋後傳補遺一卷
趙震揆春秋類論四十卷
宇文虛中春秋紀詠三十卷
王夢應春秋集義五十卷
李心傳春秋考義十三卷
魏了翁春秋要義六十卷
陳藻、林希逸春秋三傳正附論十三卷
右春秋類二百四十部,二千七百九十九卷。(王柏左氏正傳以下不著錄二十三部,四百八十八卷。)
古文孝經一卷(凡二十二章。)
鄭氏注孝經一卷
唐明皇注孝經一卷
元行沖孝經疏三卷
蘇彬孝經疏一卷
邢昺孝經正義三卷
司馬光古文孝經指解一卷
又古文孝經指解一卷
趙克孝孝經傳一卷
任奉古孝經講疏一卷
張元老講義一卷
范祖禹古文孝經說一卷
呂惠卿孝經傳一卷
吉觀國孝經新義一部(卷亡。)
家滋解義二卷
王文獻詳解一卷
林椿齡全解一卷
沈處厚解一卷
趙湘孝經義一卷
張師尹通義三卷
張九成解四卷
朱熹刊誤一卷
黃干本旨一卷
項安世孝經說一卷
馮椅古孝經輯注一卷
古文孝經解一卷
袁甫孝經說三卷
王行孝經同異三卷
右孝經類二十六部,三十五卷。(袁甫孝經說以下不著錄二部,六卷。)
論語十卷(何晏等集解。)
皇侃論語疏十卷
韓愈筆解二卷
陸德明釋文一卷
馬總論語樞要十卷
陳銳論語品類七卷
論語井田圖一卷
邢昺正義十卷
周武集解辨誤十卷
宋咸增注十卷
王令注十卷
紀亶論語摘科辨解十卷
王安石通類一卷
王雱解十卷
孔武仲論語說十卷
呂惠卿論語義十卷
蔡申論語纂十卷
蘇軾解四卷
蘇轍論語拾遺一卷
程頤論語說一卷
劉正容重注論語十卷
陳禾論語傳十卷
晁說之講義五卷
楊時解二卷
謝良佐解十卷
范祖禹論語說二十卷
游酢雜解一卷
龔原論語解一部(卷亡。)
呂大臨解十卷
尹焞論語解十卷
又說一卷
侯仲良說一卷
鄒浩解十卷
汪革直解十卷
葉夢得釋言十卷
黃祖舜解義十卷
張九成解十卷
吳棫續解十卷
又考異一卷
說例一卷
喻樗玉泉論語學四卷
張栻解十卷
湯烈集程氏說二卷
倪思論語義證二十卷
葉隆古解義十卷
洪興祖論語說十卷
史浩口義二十卷
薛季宣論語小學二卷
林栗論語知新十卷
朱熹論語精義十卷
又集注十卷
集義十卷
或問二十卷
論語注義問答通釋十卷
鄭汝解義十卷
張演魯論明微十卷
意原十卷
錢文子論語傳贊二十卷
王汝猷論語歸趣二十卷
徐煥論語贅言二卷
曾幾論語義二卷
陳儀之講義二卷
姜得平本旨一卷
論語指南一卷(黃祖舜、沈大廉、胡宏辨論。)
戴溪石鼓答問三卷
東谷論語一卷(不知作者。)
陳耆卿論語記蒙六卷
孔子家語十卷(魏王肅注。)
論語玄義十卷
論語要義十卷
論語口義十卷
論語展掌疏十卷
論語閱義疏十卷
論語世譜三卷(並不知作者。)
王居正論語感發十卷
畢良史論語探古二十卷
黃干論語通釋十卷
又論語意原一卷
卞圜論語大意二十卷
高端叔論語傳一卷
真德秀論語集編一十卷
魏了翁論語要義一十卷
右論語類七十三部,五百七十九卷。(王居正論語感發以下不著錄八部,八十二卷。)
周公諡法一卷(即汲冢周書諡法篇。)
班固白虎通十卷
沈約諡法十卷
賀琛諡法三卷
晉陽方五經鈎沈五卷
王彥威續古今諡法十四卷
劉迅六經五卷
春秋諡法一卷(即杜預春秋釋例·諡法篇。)
陸德明經典釋文三十卷
馬光極九經釋難五卷
章崇業五經釋題雜問一卷
僧十朋五經指歸五卷
蘇鶚演義十卷
劉餗六說五卷
兼講書五卷
授經圖三卷
胡旦演聖通論六十卷
劉敞七經小傳五卷
黃敏求九經余義一百卷
丘光庭兼明書二卷
李肇經史釋題二卷
顏師古刊謬正俗八卷
李涪刊誤二卷
九經要略一卷
敘元要略一卷
諡法三卷
六家諡法二十卷(范鎮、周沆編。)
程頤河南經說七卷
又五言集解三卷
蘇洵嘉祐諡法三卷
皇祐諡錄二十卷
楊會經解三十三卷
劉彝七經中義一百七十卷
蔡攸政和修定諡法八十卷
楊時三經義辨十卷
王居正辨學七卷
鄭樵諡法三卷
李舜臣諸經講義七卷
張九成鄉黨少儀咸有一德論孟子拾遺共一卷
張載經學理窟三卷
項安世家說十卷
附錄四卷
黃干六經講義一卷
六經疑難十四卷(不知作者。)
許奕九經直音九卷
又正訛一卷
諸經正典十卷
論語尚書周禮講義十卷
楊甲六經圖六卷
林觀過經說一卷
戴勛西齋清選二卷
葉仲堪六經圖七卷
俞言六經圖說十二卷
張貴謨泮林講義三卷
周士貴經括一卷
游桂經學十二卷
九經經旨策義九卷(不知作者。)
姜得平詩書遺意一卷
沈貴瑤四書要義七篇
張九成中庸大學孝經說各一卷
又四書解六十五卷
張綱六經辨疑五卷
又確論十卷
李燾五經傳授一卷
王應麟六經天文編六卷
陳應隆四書輯語四十卷
劉元剛三經演義一十一卷(孝經、論、孟。)
右經解類五十八部,七百五十三卷。(沈貴瑤四書要義以下不著錄九部,一百四十六卷、篇。)
爾雅三卷(郭璞注。)
孔鮒小爾雅一卷
楊雄方言十四卷
史游急就章一卷
劉熙釋名八卷
許慎說文解字十五卷
孫炎爾雅疏十卷
高璉爾雅疏七卷
徐鍇說文解字系傳四十卷
又說文解字韻譜十卷
說文解字通釋四十卷
僧曇棫補說文解字三十卷
錢承志說文正隸三十卷
張揖廣雅音三卷
呂忱字林五卷
曹憲博雅十卷
顧野王玉篇三十卷
韋昭辨釋名一卷
王僧虔評書一卷
梁武帝評書一卷
千字文一卷(梁周興嗣次韻。)
顏之推證俗音字四卷
又字始三卷
虞荔鼎錄一卷
蕭該漢書音義三卷
陸法言廣韻五卷
唐玄宗開元文字音義二十五卷
庾肩吾書品論一卷
陸德明經典釋文三十卷
又爾雅音義二卷
顏元孫干祿字書一卷
李嗣真書後品一卷
續古今書人優劣一卷
王之明述書後品一卷
張懷瓘書詁一卷
又評書藥石論一卷
六體論一卷
古文大篆書祖一卷
書斷三卷
顏真卿筆法一卷
又韻海鑒源十六卷
朱禹善書評一卷
又有唐名書贊一卷
林罕字源偏傍小說三卷
金華苑二十卷
張參五經文字五卷
李商隱蜀爾雅三卷
顏師古急就篇注一卷
虞世南筆髓法一卷
唐玄度九經字樣一卷
又十體書一卷
張彥遠法書要錄十卷
杜林岳集備要字錄二卷
王僧虔圖書會粹六卷
呂總續古今書人優劣一卷
蔡希宗法書論一卷
劉伯莊史記音義二十卷
裴瑜爾雅注五卷
僧守溫清濁韻鈐一卷
黃伯思東觀餘論二卷
竇儼義訓十卷
崔逢玉璽譜一卷(嚴士元重修,宋魏損潤色。)
郭忠恕佩觿三卷
又汗簡集七卷
辨字圖四卷
歸字圖一卷
正字賦一卷
孫季昭決疑賦二卷
徐玄三家老子音義一卷
鄭文寶玉璽記一卷
景德韻略一卷(戚倫等詳定。)
宋高宗評書一卷(亦名翰墨志。)
邢昺爾雅疏十卷
歐陽融經典分毫正字一卷
沈立稽正辨訛一卷
唐耜字說集解三十冊(卷亡。)
錢惟演飛白書敘錄一卷
周越古今法書苑十卷
祝充韓文音義五十卷
李舟切韻五卷
丘世隆切韻搜隱五卷
劉熙古切韻拾玉五卷
胡元質西漢字類五卷
陳天麟前漢通用古字韻編五卷
陳彭年等重修廣韻五卷
韻詮十四卷
僧師悅韻關一卷
丘雍校定韻略五卷
韻選五卷
韻源一卷
孫愐唐韻五卷
天寶元年集切韻五卷
釋猷智辨體補修加字切韻五卷
丁度集韻十卷
又景祐禮部韻略五卷
墨藪一卷(不知作者。)
賈昌朝群經音辨三卷
夏竦重校古文四聲韻五卷
又聲韻圖一卷
司馬光切韻指掌圖一卷
又類編四十四卷
劉溫潤羌爾雅一卷
宋祁摘粹一卷
歐陽脩集古錄跋尾六卷(又二卷。)
句中正雍熙廣韻一百卷序例一卷
又三體孝經一卷
楊南仲石經七十五卷
又三體孝經一卷
燕誨字傍辨誤一卷
道士謝利貞玉篇解疑三十卷
象文玉篇二十卷
石懷德隸書賦一卷
褚長文范指論一卷
李訓節金錄一卷
翰林隱術一卷
荊浩筆法一卷
韋氏筆寶兩字五卷
徐浩書譜一卷
又古蹟記一卷
宋敏求寶刻叢章三十卷
劉敞先秦古器圖一卷
李行中引經字源二卷
朱長文續書斷二卷
王安石字說二十四卷
米芾書評一卷
又寶章待訪集一卷
呂大臨考古圖十卷
李公麟古器圖一卷
陸佃爾雅新義二十卷
埤雅二十卷
蔡京崇寧鼎書一卷
張有復古編二卷
政和甲午祭禮器款識一卷
王楚鐘鼎篆韻二卷
吳棫韻補五卷
董衡唐書釋音二十卷
竇莘唐書音訓四卷
宣和重修博古圖錄三十卷
趙明誠金石錄三十卷
又別本三十卷
薛尚功重廣鐘鼎篆韻七卷
歷代鐘鼎彝器款識法帖二十卷
張孟押韻十卷
許冠韻海五十卷
吳開童訓統類一卷
鄭樵石鼓文考一卷
又字始連環二卷
象類書十一卷
論梵書三卷
爾雅注三卷
書考六卷
通志六書略五卷
郟升卿四聲類韻二卷
又聲韻類例一卷
淳熙監本禮部韻略五卷
劉球隸韻略七卷
潘緯柳文音義三卷
僧應之臨書關要一卷
呂本中童蒙訓三卷
周燔六經音義十三卷
李盛六經釋文二卷
黃瑰班書韻編五卷
張○石經注文考異四十卷
洪适隸釋二十七卷
隸續二十一卷
史浩童丱須知三卷
朱熹小學之書四卷
又四子四卷
程端蒙小學字訓一卷
呂祖謙少儀外傳二卷
陳淳北溪字義二卷
婁機班馬字類二卷
漢隸字源六卷
廣干祿字書五卷
古鼎法帖五卷
楊師復漢隸釋文二卷
馬居易漢隸分韻七卷
翟伯壽籀史二卷
胡寅注敘古千文一卷
呂氏敘古千文一卷
慶元嘉定古器圖六卷
僧妙華互注集韻二十五卷
羅點清勤堂法帖六卷
李從周字通一卷
遼僧行均龍龕手鑒四卷
黃伯思法帖刊誤一卷
釋元沖五音韻鏡一卷
施宿大觀法帖總釋二卷
又石鼓音一卷
蔡氏口訣一卷(名亡。)
書錄一卷
書隱法一卷
筆陣圖一卷
西漢字類一卷
纂注禮部韻略五卷
翰林禁經三卷
臨汝帖三卷
筆苑文詞一卷
法帖字證十卷
正俗字十卷
書斷例傳五卷
洪韻海源二卷
互注爾雅貫類一卷
諸家小學總錄二卷
集古系時十卷
蕃漢語一卷(並不知作者。)
劉紹祐字學摭要二卷
洪邁次李翰蒙求三卷
集齋彭氏小學進業廣記一部
王應麟蒙訓四十四卷
又小學紺珠十卷
小學諷詠四卷
補註急就篇六卷
右小學類二百六部,一千五百七十二卷。(劉紹祐字學摭要以下不著錄六部,六十九卷。)
凡經類一千三百四部,一萬三千六百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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