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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春秋時代以德治國觀念之生存論基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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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2-7-6 18: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武漢大學學報
二、以德治國觀念與春秋時代貴族族群生存的關聯性
就現有的最早的可以作為考察早期道德的文獻【尚書】來看,德總是與維護貴族階級的統治有關,其最重要的一維是獲得天命即獲得對一定範圍的氏族部落或者邦國的統治權,以及維護既得的統治權,因此在西周德的內容是由貴族們維持其統治權所決定的,天命與德的關聯是其充分的證明。周代貴族的基本組織是血緣家族,他們的生活方式極大地受家族血緣體系的制約,作為他們行為標準的德必然與血緣家族的組織方式有密切的關係,弄清德與貴族血緣組織的關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德的內涵及德治觀念對貴族生存的意義。
周代的貴族是以血緣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氏族集團的統治者,但並非只有姬姓才能成為貴族。在武王滅商而成為天下共主的時候,異姓氏族部落是很多的,它們要麼是周王室的姻親,要麼是周滅商的同盟軍或功臣,在武王滅商之後承認了它們的政權的合法性。【史記・周本記】載:『武王追思先聖王,乃褒封神農之後於焦,皇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其實所封之國都是原有的氏族部落或者邦國,它們各有其自身的發展歷史。許倬雲詳細列舉了中原族群與邊緣族群的姓氏,以及西周所封諸國的姓氏,可以清楚地知道,西周至春秋時代有許多部落氏族或者邦國共同生活於中原大地,所謂的貴族,也就是這些氏族部落以至邦國的首腦,貴族們通過氏族部落組織構成了各自相對獨立的政治力量,其中必有很多在文化上是相對落後的。貴族的力量源於其氏族組織,要保持和發展壯大本氏族的實力,必須能維繫部族內部的團結與統一,貴族們正是因為扮演了這一社會角色,才有了其在氏族中的統治地位,而且其地位是否穩固,也有賴於是否能成功地扮演這一角色。
氏族組織的存在是普遍的。西周政權作為一個國家並未脫離其血緣氏族的組織形態,其中堅力量是同氏族的成員。侯外廬是西周奴隸社會說的擁護者,他也承認西周保留了氏族傳統:『因此,西周宗教的統治維持了氏族傳統。「我國家禮亦宜之」,「淳宗將禮」(【周書】),而其弱點也是維持了氏族傳統。一方面,統治者否定了地域單位的農村性格,他方面卻肯定了它所寄託的生產資料的氏族單位的性格;一方面統一了宗廟與社稷,他方面也就阻礙了宗廟與社稷的分離。西周的宗教政治,便存在於這個不可解決的矛盾中。』不僅貴族以血緣氏族組織為其組織方式,即便是平民也同樣以氏族血緣組織為其基本單位,以地域為單位組成的農村公社在三代似乎並未成為農村的主要構成方式,家族公社才是三代農村的組織單位。楊師群綜合各方面材料,認為從周代墓葬及祭祀活動等各方面都反映出平民的社會基本組織是家族。大部分研究者都認為,農村的土地歸家族公社所有,實行井田制,還保留有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楊寬說:『井田制是古代村社制的土地制度,是很明顯的,不可能作其它的解釋。在古代村社中,主要耕地屬於集體占有,有集體耕作的耕地,也有平均分配於各戶使用的份地。』村社實行井田制已為學者所公認,即便郭沫若最初反對實行過井田制,後來也改變了自己的觀點。在村社中,人們集體耕作,生產的產品也由村社集體分配,實際上可能是由家族共有,也可能正是【儀禮・喪服傳】『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所反映的宗法制的情形。到春秋中期以後,井田制開始遭到破壞,魯國實行初稅畝,晉作爰田,於是土地耕作逐漸轉向以小家庭為單位,但財產恐怕仍然不是以小家庭為單位占有的。
正是由于氏族組織的普遍存在,人們的族群意識滲透到了春秋時代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並且構成了春秋時代社會文化的根本要素之一。因此,以德治國的觀念蘊藏着貴族們的族群意識,『德』與族群有關聯,也與同一氏族的成員的共同體意識有關聯,也就是說與族群的文化傳統相關。【國語・晉語四】載司空季子之言日:『異姓則異德,異德則異類。異類雖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同心則同志。同志雖遠,男女不相及,畏黷敬也。黷敬則生怨,怨亂毓災,災毓滅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亂災也。故異德合姓,同德合義。義以導利,利以阜姓。』非常明顯,德與族群相關,族群不同,則德行不同,其實是由於不同族群的不同歷史文化傳統,導致不同族群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行為、不同的生活方式,在當時的觀念中便被看作是有不同的德,這也表明當時『德』範疇的使用是非常寬泛的,它其實與人們的生活方式、行為方式,以至文化傳統都是相關的。
以上同姓則同德的觀念並非只有司空季子之言這一條孤證,【左傳】中有類似之言。襄公二十九年,晉平公因為杞女所生,故命知悼子率諸侯之大夫城杞,引起列國大夫的不滿,鄭子太叔說:『若之何哉!晉國不恤周宗之闕,而夏肄是屏,其棄諸姬,亦可知也。諸姬是棄,其誰歸之?吉也聞之,棄同即異,是謂離德。』杞非姬姓,而晉國不惜動用諸侯之力以城杞,子太叔所說『離德』之意顯然是針對晉平公為異姓之國煩勞同姓之國而發,親異姓而遠同姓為離德,與前述司空季子之言完全一致。
【左傳・魯昭公二十四年】載:『召簡公、南宮囂以甘簡公見王子朝,萇弘曰:「何害?同德度義。太誓日:[紂有億兆夷人,亦有離德,余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此周之所以興也。君其務德,無患無人。』」萇弘所說之德顯然也與族群的共同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有關聯。
德與族群的密切關聯在華夷之辨中體現得特別明顯,在【左傳】、【國語】中,可以發現無數謾罵蠻夷之德的記載。【國語・周語中】富辰說:『狄,豺狼之德也。』【左傳・僖公四年】晉魏絳說:『戎,禽獸也。』此類說法極多,我們無須一一列舉,而且此種華夷不同德的觀念一直在中國古代文化觀念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雖然後來這種觀念主要表現為華夏族的文化意識的認同,而且其族群意義大大地削弱了,但在春秋時代華夷之別無疑地包含有強烈的族群意識。它也證明了德與族群意識相關,甚至以德相待的對象也因族群的不同而有差別,如【左傳・僖公二十五年】陽樊人蒼葛呼曰:『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屬於華夏族群的當以德柔服,而不屬於華夏族群的當以武力征服,此種觀念在春秋時代也是普遍存在的。
德與族群的關聯實際上是德與族群的延續的關聯,最初是與氏族共同體的生存與發展相關聯,隨着族群範圍的擴大、周王室的大分封,產生了更大範圍的族群意識,這就是華夏族的族群意識,或者說『中國』的族群意識,當春秋時代發展出大的世族以後,它又與大世族的保存相關聯。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族群意識是人們相互認同的重要基礎,它有利於族群的內部團結和保存,當然它同時也屬於宗法觀念的範疇,是兄弟之國能相互團結的基礎。概而言之,德與族群意識的關聯表明,『德』之所指在寬泛的意義上是或大或小範圍的族群的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形成的文化傳統所造就的同族群的成員共同的行為方式與生活方式,以及它們在人身上體現出來的品性。由此也可以理解,所謂以德治國,其實包含着由族群意識而來的文化認同,以及通過這種文化認同以求延續和發展族群及其文化的意義。也就是說,以德治國,在其作為族群的文化認同的意義上,意味着按照族群的文化傳統所認可的政治模式治理國家,以文化傳統所認可的行為方式及生活方式治理國或者家,只有這樣,統治者對其家、國的統治才可以得到民眾的認可。進而言之,我們也就可以理解,以德治國的政治倫理觀念絕不能單純地被看作統治者的內在心性修養的問題,甚至在其最基礎的意義上,它是一個文化認同的問題,是人們的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統一性的問題。其最廣泛的目的是維持一個族群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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