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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罗新:从萧曹为相看所谓“汉承秦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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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之治 發表於 2012-8-3 18: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凤凰网历史
二、萧何的法治倾向
《史记・萧相国世家》:“及高祖起为沛公,何常为丞督事。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萧何在秦为县主吏,娴习吏事,随刘邦起兵后仍然以吏事见长,与曹参本来文武殊途。入咸阳后不取金帛,而收取秦丞相御史官署中的律令图书,这表明萧何在政治才干上优秀于“诸将”,不过这也是他长期为吏的职业兴趣使然。萧何所收的秦中央政府的资料,分为两部分,一是律令,二是图书。所谓图书,即有关“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在楚汉战争中,这部分资料帮了刘邦大忙,史书备加称述。可是关于“律令”,未见多所提及。其实,萧何对于历史的重要贡献,即所谓“定律令”,就源于他获得了秦的法令文件。《晋书・刑法制》:“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这就是西汉《九章律》的来源。萧何定律,正式成于何时,尚难肯定,但以他初任丞相,当刘邦出关击楚时,律令的制定必已在进行之中。《史记・萧相国世家》:“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汉书》“法令”作“令”。杨树达《汉书窥管》:“《司马迁传》云,‘萧何次律令’,盖于此时已肇其端矣。”这个判断是切合情理的。律令固然有用于军阵行伍,但其主要功能,仍在于治理郡县,建立国家。刘邦先得巴蜀,后取关中,以此为根据地而出关击楚,巴蜀关中是他成功的关键。丞相萧何受委专任巴蜀关中之事,面临的紧迫任务就是制定律令、损益制度,而这一切,又关系着今后汉朝制度的面貌究竟如何。
我认为萧何身上有着鲜明的法治倾向。作为秦王朝一名精明能干的县吏,他所熟悉的是秦的法律条文而不是故楚的制度律令。他的《九章律》是以秦律为基础增益而成的,他拥有的现存法制资料来自秦中央政府,而不是来自楚怀王以及故楚的档案部门。他所要管理的土地,即巴蜀关中之地,是秦王朝的根本重心,完全属于秦文化的传统区域。在巴蜀关中,他必须维持稳定有力的统治秩序,必须不断动员这个地区的全部资源,包括人力和物质资源,来支持关东地区的楚汉战争。在干戈扰攘之际,他不可能撇开巴蜀关中地区原有的社会管理机制,而另行一套他本来知之甚少的制度与律令。很明显,楚制在这里行不通。唯一的选择,是承用秦王朝原有的一套,包括制度和法令,来维持对该地区的有效控制。这意味着,律令依然是秦律,郡县制度、基层组织维持不变,而且秦地原有的乡邑秩序得到尊重,秦地三老乡豪的地位得到承认。一句话,萧何必须承用秦制。汉承秦制,根源在此。《史记・萧相国世家》,刘邦自巴蜀出兵收关中,“何以丞相留收巴蜀,填抚谕告,使给军食”;刘邦出关与项羽争战,萧何镇守关中,“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关中事计户口转漕给军”。汉初功臣,萧何居首,就因为他成功地治理了巴蜀关中地区。治理关中素为史家留意,治理巴蜀史料甚阙。陈直《汉书新证》于《高祖纪》下有按语云:“高祖在南郑建筑宫殿,现遗址中出土有‘佳汉三年,大并天下’及‘当王天下’两种瓦当文字。”汉三年,刘邦与项羽争持于关东京索间,在南郑筑汉王宫殿的事,必由萧何主持。瓦当文字强调了统一的理想与信念,很有意义。
萧何治理关中巴蜀,使用的仍然是秦的那一套。一来秦地非秦制不能治,二来萧何本人对秦制驾轻就熟。史家极言秦政暴虐,究其根本,在于征发频繁,转输劳苦,法令严酷,督责无懈。统一以来,六国之民骤受驱使,怨毒之声沸沸不息。事实上,当萧何驻守关中,动员关中巴蜀的全部资源以支持在关外苦苦支撑的刘邦时,除了行暴虐之秦政以驱迫人力、征发粮草,他能在别的选择吗?前举史料说萧何定《九章律》,除秦律中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损益十分有限。我怀疑这些损益就是为了适应楚汉战争时期动员资源的需要。如果说萧何在关中巴蜀颇改秦政,那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更重要的,萧何在此时期的措置恰恰为“汉承秦制”打下了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萧何身上有着鲜明的法治倾向。他所秉承的思想准则,正是秦的法治思想,是他作为前朝一名“文无害”的县主吏习之有素的统治精神。[⑤]萧何是楚人,但他与故楚的统治阶层相去太远,在政事方面他更倾向于秦的法治。理解了萧何在这个时期对秦代制度的继承,就可以理解汉王百官制度中楚制成分的淡出和秦制成分的凸显。这样,《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秦汉官制的一致性、连续性,才显得自然,显得合乎情理。
所谓“汉承秦制”,不只是概括了秦汉在官制上的继承性和连续性,还有更浓厚的历史内容。在破碎凋残的战场上建立起来的汉王朝,在其最初的岁月里,事实上与秦王朝有着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应该指出,在统治精神上,汉也继承了秦,标志性的人物就是萧何。我们说萧何身上有着鲜明的法治倾向,也就意味着,汉初的统治精神就是法治。残酷的刑法没有废除,刘邦晚年内部征战的需要也会强化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秦的一套不仅有效,而且也无可替代。当然,资源已接近耗尽的汉初社会,再也承担不了秦始皇末年那种大规模的社会动员,但汉初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在征发军队,仍然在兴建长安等地的土木工程。[⑥]征发的强度比不上秦,但其精神,特别是组织方式,是直接来自于秦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格外注意萧何的法治倾向和他的历史作用。史家强调汉惩秦败,颇改秦政,其实在汉初,这种总结还只停留在无关痛痒的理论阶段,现实政治中,既无人才,也无时间来扭转法治的倾向。过去有人说,秦承三晋法家之学,汉初则承楚齐黄老之术,汉武帝以后,乃有齐鲁儒学之勃兴。这样粗线条地描述秦汉学术思想的嬗变,本无可厚非,但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汉初功臣多楚人,汉廷中楚文化颇有市场,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楚歌楚舞乃至楚辞赋的流行,不等于在更高层次的思想学术方面,楚文化压倒了秦文化或别的什么文化。大众文化层面楚文化的成就,不能取代秦王朝在政治思想领域已有的地位。汉初的法治思想也许在政论家那里已没有多少市场,但作为一种政治现实,其客观性,其惯性力量,都是不容忽视的。
当然这种法治主义也已走到尽头,但被儒学取代并没有捷径可走,其间必须有一个大的缓冲,需要一种在理论准备和政治实践两方面都可以作为桥梁的学术思潮。这就要研究曹参和他所推扬的黄老之学了。
这一时期的各种历史条件决定了“汉承秦制”。首先是楚汉战争。刘邦据关中东向征伐,隐隐然就是当年秦灭六国的翻版。这种态势,促成了汉制与楚制的彻底脱离。萧何治关中巴蜀的现实需要,又促成了汉制对于秦制的照搬或者继承。其次是诸侯问题。刘邦兴师击楚,旗号是与诸侯一起向楚问罪。秦末六国之后纷纷称王,必然存在一个六国某些传统、某些制度的复活问题。这个时候制度混乱,莫衷一是,本无足怪。但若要将诸侯联合起来,势必又有一种制度上相互靠拢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抵消了刘邦军中楚制复兴的趋势,而代之以一种更易为山东、华北各诸侯所接受的制度,当然就是行之有年、与三晋燕齐更为接近的秦制。虽然从史料中难以找出清晰的线索以证明这种转变,但这样的推论应该说大致不误。刘邦当然是以诛暴秦为其旗帜的,但形格势禁,灭秦之后他又在继承秦的历史遗产,完成着自战国以来秦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因此用“汉承秦制”一词概括秦汉之间的关系,还是相当贴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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