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明日報 北宋官員俸祿之優厚,在中國歷代封建王朝中是數一數二的。據【宋史・職官志】的記載,宰相、樞密使一級的高官,每月俸錢三百千(即三百貫),春、冬服各綾二十匹、絹三十匹、綿百兩,祿粟月一百石;地方州縣官員,大縣(萬戶以上)縣令每月二十千,小縣縣令每月十二千,祿粟月五至三石。正俸之外,還有各種補貼,如茶、酒、廚料、薪、蒿、炭、鹽諸物以至餵馬的草料及隨身差役的衣糧、伙食費等,數量皆相當可觀。
宋真宗時外任官員不得攜帶家屬,而家屬的贍養費則由官府財政供應,月供米、面、羊等生活用品。此外,還有『公用錢』(即招待費),如節度使兼使相公用錢可高達二萬貫,而且上不封頂,『用盡續給,不限年月』。公用錢之外,又有『職田』。諸路職官,各有職田,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直至邊遠的小縣,尚有七頃。且『外官占田,多逾往制』,由佃戶租種,官員坐享其成。
北宋實行官員高俸制,目的在於養廉。這在北宋皇帝及其有作為大臣們的心目中是十分明確的。正如宋太宗所說:『廩祿之制,宜從優異,庶幾豐泰,責之廉隅。』(【宋史・職官志十一】)因此,北宋從宋太祖至徽宗,都曾為百官養廉而不斷增俸。
北宋少數官員也曾提出高俸養廉問題。如范仲淹在『慶曆新政』施政綱領中就提出:『養賢之方,必先厚祿,祿厚然後可以責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後可以責其廉節,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廢可誅。』(【范文正公集・答手詔條陳十事】)王安石在熙寧變法期間,不僅增了官俸,而且發了『吏祿』。官與吏習慣上通稱官吏,但在宋代,官與吏職能尊卑有嚴格區別。官由朝廷除授,籍在仕版,考核升遷管理之權在朝廷,且按朝廷規定的祿格領取俸祿;吏則或出於召募,或應於差役,是各級官府及其下屬部門的各類辦事、管理人員,無俸祿,靠剋扣、受賄和侵漁百姓為生。【宋史】對惡吏、贓吏,尤其是獄吏、倉吏、府吏等貪贓掊克乃至致死人命等惡行多有揭露。
如熙寧三年八月,神宗發現倉吏侵克欺盜軍糧嚴重,因而下令創立『倉法』,或稱『重祿法』,本着『增祿不厚,不可責其廉謹』的指導思想,首先給倉吏以厚祿,歲額一萬八千九百貫。但同時又立法對贓賄者施以重罰:給祿之後,如再侵克受賄,『計贓錢不滿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錢加一等;一千流二千裏,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裏。……徒罪皆配五百裏外牢城,流罪皆配千裏外,滿十千即受贓為首者配沙門島。』(詳見【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14,熙寧三年八月癸未) |